(招标编号 E4301000001028080)
江苏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4~2025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项目名称)2024~2025年吴中区 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X0000000000000000)
招 标 人 :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苏州永正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3年 11 月 17 日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 已由苏州市财政局及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以 xxx【2023】18 号批准建设, 施工图设计已
由/以/批准, 项目业主 为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 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已由苏州市财政局及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实施,批复文号xxx【2023】18号,本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工程概况:主要涉及 S230、S343 省道的日常养护,全长 38.415km,其中一级公路 32.188km,二级公路 6.227km。
(1)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设 1 个标段,招标范围为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主要有沥青砼路面修复、坑塘修补、水泥砼路面修复,路缘石更换、窨井盖更换、桥梁栏杆、伸缩缝修复、裂缝修补等,建安费约 852 万元。
(2)计划工期:24 个月(具体开工时间按发包人通知)。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的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为:
(1)资质条件: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xx路面)甲级资质且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乙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
(联合体各方)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 60 分;
(3)业绩要求: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合同金额大于 300 万元的省道或以上(“以
上”包含高速公路)公路养护施工项目。
(4)信誉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a、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在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B级或以上级别(含暂定级),且在苏州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良”级(含暂良)或以上级别;
b、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 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被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a、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资质,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须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b、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6)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要求:
a、拟投入本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 1 人,须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证);
b、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须为本单位职工,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其三个月(2023 年 8 月~2023 年 10 月)在本单位连续交纳社保的缴费证明(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a、联合体牵头人的资质必须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xx路面)甲级资质,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牵头方出具并注册在牵头方单位。b、本项目最多允许二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c、联合体成员方须提供相关资料,包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d、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 CA 数字证书登陆“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参考资料(如有)的提供方式:。
4.3 联合体投标的,有联合体牵头人完成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工作。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 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 x联 系 人:季靓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苏州永正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0 x 000 x联系人:xx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2-65851719
8.其他
8.1 申请人如果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则必须在预约截止时间前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建立信用档案,否则无法进行网上预约。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00-00000000,具体事宜也可咨询招标代理单位,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8.2 申请人投标文件中需要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企业业绩、人员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信息、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等),申请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投标人需根据评审要求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完善企业及人员类似工程业绩的备案。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未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上述信息或备案信息内容不完善且未提供证明材料导致无法判定(如工程造价、建设里程、技术标准、担任职务等)是否符合评审要求的,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8.3 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
8.4 若本标段预约申请人数少于 3 家,则本标段招标人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8.5 本工程为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开标。本项目开标地点为: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地址:xxxxxxxxx 000 x,具体开标房间详见当天交易中心大
屏)。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请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网上开标按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08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08 日 10 时 00 分。
注: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2023 年 11 月 17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 0 x 联系人:季靓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苏州永正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xxxx 0 x 000 x 联系人:xxx、xx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12-65851719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 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苏州市吴中区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财政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 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安全无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标 | (1)联合体牵头人的资质必须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xx路面)甲级资质,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必须为牵头方出具并注册在牵头方单位。 (2)本项目最多允许二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 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3)联合体成员方须提供相关资料,包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4)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该联合体及联合体各成员的投标资格。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 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 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 |
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 良信用记录 | 见招标公告。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如有分包计划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应取得招标人同意且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1】5 号)、《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 号、苏交规 〔2022〕6 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本招标文件包括《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及项目专用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招标文件附件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 准。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按补遗书中给定的收件确认单的格式填 写并签字、盖章后,将收件确认单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的电子邮箱。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形式:按补遗书中给定的收件确认单的格式填 写并签字、盖章后,将收件确认单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的电子邮箱。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单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材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方法 |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 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固化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本项目招标人设定投标报价(总价)控制价上限为 8372048.00 元。投标人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控制价(总价)上限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 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承包合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期间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2)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即“中标人”,下同)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了解现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办法、规 定,特别是营改增后的税金征收、缴纳相关规定。 (2) 建筑工程一切险(包括不计免赔)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应涵盖施工期与缺陷责任期,在投标报价时,按清单所示指定费率或指定价进行报价。承包人投保后应将参保凭证交招标人备案。 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雇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此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应依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 号)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以最高投标限价的 0.9‰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详见《工程量清 单》。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 (3) 工程实施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及《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的有关规 定,认真遵守《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及行业的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工程实施时,施工现场必须有可靠安全设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必要时需进行施工安全论证,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 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施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通过相关检测、试验、调试,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承包人需派专人负责对机械设备操作、维护等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因上述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含在相关细目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5)凡是标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市政道路、航道、海事、水利、渔政、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市政道 路、航道、海事、水利、渔政、管线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施工安全。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以及相关的协调费用应已包含在项目细目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航道阻塞或者影响铁 路、公路、市政道路、航道、海事、水利、渔 政、管线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因标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 |
市政道路、航道、海事、水利、渔政、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相关施工干扰影响致使人 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6)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现场污染防治和处理、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 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与支付。 (8) 临时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 (9)承包人应做好与路政、城管、交警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为此所需的一切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作充分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0)所有废弃材料必须按业主要求及时清理及外运(抛弃点自行考虑),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单独计量,报价时需计入相应单价和总价中。 (11)各标段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1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交 【2019】122 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做好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单次投标保证金,被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2.5万元/标段;被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和是否在红名单均以投标截止之日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或年度投标保证金【限苏州市范围内(不含昆山)年度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出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限 投标单位任选以下三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递交: 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3、保函(保险)等。 注:(1)若采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的通知(苏交建传【2023】3号)及《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操作手册》(附件2)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申请的银行附属账户(苏州),保证金缴纳成功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招标代理将在 《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如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保证金线上缴纳技术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附件2)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投标单位可将“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发送 至招标代理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备查),否则 |
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3)若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银行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形式出具。保函(保险)扫描件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代理,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保险的格式参照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的格式)。 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 递交。投标单位要确保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a、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b、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c、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 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投标人应按“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的规定填报表 1~表 13,表 1~表 13 应全部由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的本项目“投标报表”自动生成后置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需提供任何资格审查资料的原件,但需按“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证明材料附件清单”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资格审查资料中表 1~表 13 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该表格,表 7~表 13 没有可填内容 时须在厅系统中填写“无”。否则,视为“投标文 |
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资格审查资料”表 1~表 13 中填报的内容,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业绩,已完类似项目、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等均需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未建立信用档案或未及时备案的投标人应尽快至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 若上述证明材料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将不作为评审依据。未录入、更新至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数据,招标人不再接受投标人提交的相关原件作为替 代、补充。 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证书有效期、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3 相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新完成该信息,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 投标人的资质、财务、投入人员资历和业 绩、单位业绩等应在“表 1~表 7”中按表格对应填报,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业绩应填报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投标人业 绩应填报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否则评审时不予采信,视同该部分内容缺失处理。(例:若投标人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填报的某一工程业绩中反映的项目经理为本次拟投项目经理,但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填报项目经理的该业绩或在该业绩中担任职务为一般人员,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不予采信项目经理 的此业绩。)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统一社 |
会信用代码应已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请投标人提前做好相关备 案及更新手续。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2020 年~2022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的年份要求 | 2018 年~2023 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不要求提供副本 中标人在办理合同签订手续时再提交副本若干份及所以投标文件电子档,具体份数由发包人确 定,副本为正本的复制件。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 人。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超过 1/3,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 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名,推荐后备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为 2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送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原件由中标人自行至招标人处领取。 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中标结果通知扫描件发送给未中标的投标 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告期限: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5%签约合同价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不限,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 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 【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减少 20%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施工类)的从业单位可以减免 50%的履约保证金额度。 |
8.5.1 | 监督部门 | 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计划科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1399 号邮编:215000 电话:0512-65258816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 检测文件。 | |
10.2 |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 |
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及所有注明为“暂定工程量”项目的单价。
本项目招标人对部分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或 “暂定工程量”项目以指定单价的形式列于工程 量清单中,对于该部分细目,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则按该指定单价与经监理人、跟踪审计人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如果认为该细目价格偏高或是偏低,可将可能存在的偏差在合同总价中充分考虑。招标人指定单价的项目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对于该部分指定单价,投标人不得进行修改,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
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承包人仍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编制报价
工程量清单(补遗后的最终清单招标人将上传至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投标人应下载后使用)时,只需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入单价(招标人指定单价项目,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包括细目名称、细目号、工程数量及指定单价项目的单价、运算定义等),若投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
投标人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属重大偏差, 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 |
10.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 (苏建建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用信息平台被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 投标。 |
10.4 | ①养护单位应在日常养护中统一使用苏州市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系统,合理分工,划分权限;②日常养护工程相关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记录表、维修施工记录表、计量表等需经过系统导出生成;③系统统计的巡查覆盖率作为清单中日常养护巡查费用支付比例的重要依 据。巡查覆盖率由系统自动计算,要求日常养护单位每日应完成辖区管养普通国省道路线的全覆盖巡查。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巡查覆盖率平均达到 90%以上日常养护巡查费用即按 100%的巡查费用支付,80%-90%的按 90%支付,70%-80%的按 70%支付,60%-70%的按 50%支付,低于 60% 的按 30%支付。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标办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在苏州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5)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第3.2.1项末补充内容如下: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按上表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各评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2)各评分因素【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履约信誉、业绩、设备配置】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7人或7人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评分因素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第一信封综合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2位小数)。 (3)各评分因素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若评委对某打分项评分为满分或低于该项权重值的60%,均应作出书面说明(江苏省信誉分除外)。 (4)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中出现2份或2份以上相同并影响到是否能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时,则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交通信用系统中被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排名在前;若均被列入红名单或均未被列入红名单,则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信用分高的投标人排名在前;若江苏交通信用分也相同,则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苏州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分高的投标人排名在前;仍不能确定的,则优先推荐“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投标人; (5)若通过第一信封审查的投标人等于3家,则不再进行第一信封评分,全部入围,若通过第一信封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则重新招标。招 标人仅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入围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第二信 |
1
封进行开标。 (6)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7)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或 投标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 、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 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
(6)投标人没有分包计划 | 投标人没有分包计划。 |
2
. 1
. 1
2
. 1
. 3
。 | |||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3)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 | 投标人没有本评标办法正文第3.6.2款规定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不同投标人的MAC码、IP地址未存在 |
2
. 1
. 2
违法行为。不同投标人的MA C码、IP地址未存在异常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异常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资格评审 | (1)资质条件: |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路基路面)甲级资质且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桥梁 )乙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2)财务要求: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联合体各方)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 ”不小于60分; | ||
(3)业绩要求: | 2018年1月1日至今(以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合同金额大于300万元的省道或以上(“以上”包含高速公路)公路养护施工项目; | ||
(4)信誉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 a、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在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B级或以上级别(含暂定级),且在苏州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良”级(含暂良)或以上级别; b、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 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 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
/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 |||
失信企业名单; | |||
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 |||
724 | |||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 | |||
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苏建建管【2016 | |||
】707 | |||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 | |||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在建筑市场监管 | |||
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各相关行业的信 | |||
用信息平台被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 | |||
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 | |||
,不得参加投标。 | |||
a、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备二级 | |||
注册建造师(公路工程)资质,拟投入本 | |||
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均须具有省级 | |||
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 | |||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证); | ||
b、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无在岗项目(指 |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 | |||
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 | |||
离); | |||
a、拟投入本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1人,须 | |||
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 | |||
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 | |||
(6) |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 ||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要求 | 证书》(C类证); | ||
: | b、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主要人员(项目 | ||
负责人、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须为本 | |||
单位职工,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其三个月( | |||
2023年8月~2023年10月)在本单位连续交 |
纳社保的缴费证明(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 | |||
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 | |||
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 | |||
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 | |||
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 | |||
人下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缴 | |||
纳的社保视为本单位)。 | |||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 |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投标人须知”第 1.4.3 | |||
项或第 1.4.4 | |||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
施工组织设计:35.00分 | |
主要人员:25.00分 |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10.00分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 |
其他因素-业绩:15.00分 |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分 | |
评标价计算公式: |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 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 | |
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开启前3家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总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总得分汇总去除最 |
高分最低分 |
二次评审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 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6)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 ,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
(7)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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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对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全、数量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是否符合本地区施工现场特点进行评分 。 | 10. 00 | 0.0 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2018年1月1日至今(以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交/竣工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合同金额大于300万元的省道或以上(“以上 ”包含高速公路)公路养护施工项目,得基本分9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满足上述要求的业绩加3分,最多加6分。 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仅认定联合体牵头人业绩。 | 1 5 . 0 0 | 9 . 0 0 |
评
序审号因素
最最
大小值值
0
. 0
0
1
0
. 0
0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评定的单位信用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信用等级及评定分值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的为准)。
1、信用等级评为AA级或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企业
,信用分为满分X分。
2、信用等级评为A(含暂定A级)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7X~0.9X,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2X*(Z-85)/10+0.7X
江苏省履约信誉
1
评审标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3、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5X~0.7X,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2X*(Z-75)/10+0.5X 注:X为信用分满分值(10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无评定分值的A 级企业,Z 按85计算;暂A级企业,Z按85计算,无评定分值的B级企业,Z按7 0计算。Y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苏州市履约 | 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 | |||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2019]11号),对投标 | ||||
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履约考核等级进行评分 | ||||
1、履约考核等级为“优”企业,履约考核信用分为满分X分; | ||||
2、履约考核等级为“良(含暂良)”企业,履约考核信用分为0. | ||||
7X~0.9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 | ||||
85)/10+0.7X 注:① | ||||
X为履约考核信用分满分值(5分),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 | ||||
履约考核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履约考核等级评定后的应用 | ||||
2 | 分值。②履约考核无评定分值的等级为良的企业,Z按85计算;暂良的企业,Z按85计算;履约考核评分≥95 | 5 . 0 | 0 . 0 | |
分,但履约考核等级为良的,企业履约考核等级评定后的应用分 | 0 | 0 | ||
值Z | ||||
按95分计算。Y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③从业 | ||||
单位若在季度履约考核中无项目或标段参与考核,等级评定为“ | ||||
暂良”。从业单位在本市上季度履约考核等级评定为优、良的, | ||||
在当季度无履约考核评价信息的,其履约考核等级可以按照上季 | ||||
度评价结果延续一季度。延续一季度后,仍无履约考核评价信息 | ||||
,且无失信行为信息的,其季度履约考核等级调整为暂良。④联 | ||||
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或信用分按照联合体各方中信用等 | ||||
级或信用分较低的单位确定。 |
施工组织设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施工组织 | 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进行评审 | 35. 00 | 0.0 0 |
设计 | ; 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施 ,特别是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进行评审;对本项目交通组织方案进行评审; 对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对安全体系、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 对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对材料供应(包括主材和地材)初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审; 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项目经理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及业绩进行评审。 | 15.0 0 | 0.00 |
2 | 项目总工 | 对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总工任职资格、现场管理经验及业绩进行评审。 | 10.0 0 | 0.00 |
1.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 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计算评分。
(1)按本章第 2.2.2(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
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的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 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
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 人之
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
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
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 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1 | 1.1.2.2 | 发包人: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 1399 号农发大厦 7 楼 邮政编码:215000 |
2 | 1.1.2.6 | 监理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地 址 :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6 个月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先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开工 前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5.6 | 暂列金额: 无 |
15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条款 16.1 款的约定处理 |
16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
17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材料、设备预付款 |
18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 份 |
19 | 17.3.3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无。 |
20 | 17.3.3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加手续费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审定的工程经费的 5%,(若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包人在最近一期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信用等级评价为 AA 级别(以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当天为准),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2%;承包人在最近一期被列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以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当天为准),质量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5%。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3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序号 | 条目号 | 编列内容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工程量清单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按工程量清单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一般约定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
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堆放土方的堆场用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原“(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调整为“(8)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原(4)~(8)项序号相应前移一位。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4)后增加“无论承包人的延期要求是否成立,发包人授权监理人批准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 28 天。”
增加:
3.1.4 监理人将遵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监理规程行使职权。发包人将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有关监理规定的文件编制适合本标段的监理管理办法,监理人将遵守上述办法规定。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承包人在报价时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考虑了现行的税法和相关的办法、规定,特别是营改增后的税金征收、缴纳相关规定。
承包人的一切进口施工机具、设备均应按规定交纳关税,其费用不含在报价内,应由承包人自
费负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由其建设和维护的临时道路等给发包人、监理人员或发包人许可的其他承包人使用,为其他承包人提供现场通道、施工场地和空间,并提供稳定的电源、水源接口等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服务。
(2)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 其他义务
4.1.10(1)款约定为:
(1)临时占地的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3)款补充:
承包人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处罚,同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4.1.10(6)款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应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所明列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认真进行施工工作,全过程接受甲方监督,施工项目质量按同一标准进行验收。每月由乙方填报“工程报验及计量
单”,由甲方派员进行质量验收和数量审核。
b、为确保施工项目质量,应及时向甲方或其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和报告。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首先与交警、路政、地方政府等部门协调后,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所有的协调工作由乙方自行完成。
c、施工中用水、用电、机具、材料等皆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妥善处理施工中留下的杂物,不
得造成二次污染,影响路容路貌。
d、承包人提供车辆和驾驶人员供业主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车辆和驾驶人员由承包人内部进行调配,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作充分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e、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若在一周内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则该通知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f、施工期间服从甲方或其代表的现场管理,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验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按期完成甲方委托的施工任务,并保证达到甲方要求的工程质量等级。
g、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管理、考核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工作。
h、应有完备的原材料及施工自检资料,报验资料和计量资料应报甲方审核。工程结束后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决算(一式两份)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照片一份,并配合甲方进行工程验收。
i、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及地方各有关部门的关于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机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j、健全安全组织,做好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安全,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防护装备按业主要求进场前配备到位;保证各种机械设备性能良好,做到各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文明安全操作。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k、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
承包人上路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作业人员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作业封闭区内作业,严禁随意穿越车道;在作业封闭区内的车辆和设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并开启黄色警示灯和双跳灯;运输车辆进出作业封闭区应遵守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严禁私自开启中央分隔带开口调头;白天滞留在公路上的施工设备应整齐地停放在紧急停车带内,不得侵占行车道,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和隔离标志。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业主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l、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设施,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恶劣气候和交通临时管制等事件时,无条件服从业主及交警、路政等交通监管单位的指挥,并确保所有措施能够立即落实到位。
m、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合同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n、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o、在本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施工废料、废土及其他杂物不得在周边进行掩埋或燃烧,须按相关规定运至合法废物抛弃点进行处置,产生的相关运输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因承包人处置不当而受到路政单位或地方环境保护管理单位等处罚的,所产生的纠纷或罚款由承包人承担,业主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p、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在进行施工时不得损坏公路路面(不在施工范围内的)、护栏、标志、绿化等设施,如不可避免需临时拆除的,承包人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总监提出申请,并负责工后无条件恢复。
承包人施工期内,不得影响附近道路的正常运营,若此,为保障施工人员及通行车辆的安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实施必要的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并根据现场交通管理自行负责设置警示标志等必备的临时安全设施。
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影响附近道路的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q、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乙方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乙方还应为其为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备、车辆购买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已包括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价及总额价中。甲方不单独支 付。乙方须将上述保险清单的复印件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给甲方备案,超出保险有效期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r、交工验收前认真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交工验收后应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期内工程缺陷的修复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s、遵守《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自觉保护施工公路路产;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部门的处罚。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证施工现场环境符合有关规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任何施工及生活垃圾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抛洒在公路用地界内,在施工中应加强设备和材料的管理,不得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否则业主或其代表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 罚。
t、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所产生的震动,以避免震动对道路两侧建筑物产生影响。如因承包人野蛮施工或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两侧建筑物损伤,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u、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4.2 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8 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建设单位提交 5%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不限,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履约担保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时,保函有效期应为合同签订日期至交工证书签订完成,保函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是建设单位批准同意的格式,,提供担保的银行应为分行及以上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履约担保减免: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规〔2019〕2 号)的规定,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减少 50%,列入红名单的从业单位履约保证金减少 80%。
4.3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款补充: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同一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工程的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 21
天。原则上,项目经理不得更换,除非出现生病、辞职、身故等确实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
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但项目经理无能力 履行合同职责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增加的费用和延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擅自更换项目经理违约经济赔偿标准的双倍予以处罚。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罚金(5000 元
/人次)。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发包人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处理,并按下列标准进行经济处罚: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经济赔偿标准为 20 万元/人次,更换其他主要人员(项目总工)10 万元/人次。除按上述标准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当季度履约考核直接评价不得高于“良”。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款补充: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存在施工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承包人应当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督促分包人及时按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支付,对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或无力支付的,发包人将用预留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并向交通主管部门通报记录于当年履约考核中;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包人要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承包人(包括分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讨薪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发包人将通报至交通主管部门要求限制其今后在本地区投标。
本款补充第 4.8.7 项:
4.8.7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
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1 项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包括:图纸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地下和水文条件 。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增加 5.1.4
5.1.4 发包人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将制定有关的材料管理办法,对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从材料供应的源头进行核准。承包人选择发包人核准的厂家和供应商的材料,并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任何责任。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材料的质量还将进行检查或抽查。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同时对工程材料使用的规定如下:
(1)、承包人应将采购的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等上报发包人及监理人;并对主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立即进行自检,满足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前做好备料工作,但不得因施工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之间的差异要求发包人赔偿备料造成的损失。
(4)、堆放石料的场地须硬化处理,不同石料应分堆存放,中间宜用砌墙隔开。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 5.5 款
5.5 材料采购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前做好备料工作,但不得因施工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之间的差异要求业主赔偿备料造成的损失。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 6.3 款细化为: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 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
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7.交通运输
补充第 7.2.3 款为: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与路政、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做好稳妥的施工组织,确保不影响附近交通,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业主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公路正常安全运营而给业主或其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 7.5 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措施;
(b) 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8.2 施工测量
补充 8.2.3、8.2.4 款: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增加: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
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约定为:
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措施应满足国家或省、市有关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的要求,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执行。承包人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人数必须满足“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号)”的规定。凡合同段内与现有道路、已建航道、临、跨、过河设施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道路、航道畅通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现有道路、已建航 道、临、跨、过河设施及过往车船、行人、承包人指派工作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对上述工作及可能出现的事故负责,并承担一切赔偿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 19 条、技术规范 102.12、
102.13 小节,以及“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的规定而采取一切有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9.3 治安保卫
补充 9.3.4 项: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 公众的便利;
(2)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 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 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井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 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
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让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
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一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诚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便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士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2018 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 2018-111 号)、《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苏交质监 2015-3 号)、《公路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达标要求》(苏环办字 2016-24 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 2018-4 号)、《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扬尘管控办 2018-5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文件《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的通知》(苏交建 2018-11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扬尘管控的通知》(苏交建 2018-17 号)、《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苏交 2019-122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
(4)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论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屋,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费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 承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术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 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 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由于本项目路线长、工期紧、质量要求高,承包人在编制总体及分项工程进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本项目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业主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投标报价中。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台风、暴雪、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c. 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第(3)款末增加:逾期交工日期超出违约金累计金额限额对应最长时限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3 款补充如下内容: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各项规定和发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制定的有关施工要求,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予计量。
14.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5 款: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第 14.6 款:
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承包人不要求设立工地试验室。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不能自行
进行的质量检测、试验项目可委托相应行业的具有资质和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但该外委单位必须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14.7 款: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修改为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程的数量;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种类;
上述变更均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如果有)的结果应该根据第 15.4 条规定予以作价。但是,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令(简称变更令)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约定为:
(1)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应首先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
如果工程量清单中(单价类)未包含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应采用 (2016 营改增)江苏公路养护预算计价依据(DB32-T1649-2010)、(2016 营改增)江苏养护高速公路定额库(DB32-T1649- 2010)、(2016 营改增)江苏公路养护费率标准(DB32-T1649-2010)等,根据招标预算编制办法重新编制单价,将测算所得该细目单价或总额价×(1-中标下浮率)作为该细目最终单价或总额价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批准后,承包人不得再提异议。
(2)有两项以上施工内容组成的清单项目,当其中的部分项出现变更时,仅调整变更项的单价,
其余不变。变更项的单价确定办法同上。
(3)若材料(或品牌)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或品牌)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品种的采用投标价;没有投标价的,只调整两种材料(或品牌)同口径市场价的差价。
(4)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类)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0%,且其影响该分项工程费超过 0.1%时,综合单价可调整:原工程量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增加超过 10 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调整,此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经发包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a)工程量增加:投标综合单价小于标底综合单价的 80%的,执行投标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在标底综合单价 80%(含)至 120%(含)之间的,执行投标综合单价并再下浮 1%让
利;投标综合单价大于标底综合单价的 120%的,以标底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
价。b)工程量减少:投标综合单价小于标底综合单价的 80%的:按标底综合单价×中标下浮率作为减少部分综合单价扣除;投标综合单价大于标底综合单价的 80%的,按投标综合单价作为减少部分综合单价扣除。
(5)若承包人报价表中涉及变更的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明显低于预算价(偏差 20%及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处理:a)以新增单价替换投标综合单价的,变更后综合单价=新增单价(尚未按中标下浮率)*投标综合单价/预算综合单价;b)该清单子目取消的,扣除的综合单价=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16.1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吴中区交通运输局文件《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吴交发〔2019〕2 号)执行。
16.1.3 材料价差的取定按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则采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信息指导价合理调整)。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标底编制当月信息(2021 年 8 月份)指导价的差额。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款约定为: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基价类工程量是公路日常养护的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或按项计量)
(除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费外)。单价类工程量是不同因素造成公路设施损坏的维修项目,是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单价类项目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单价类工程项目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对部分工程另有规定。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4)款细化为:
1、监理人在收到月结帐单后 21 天内的次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认为应到期结算的价款并报业主审批。
2、具体支付方法:
本合同付款方式采用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苏州市干线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实施细则》(苏市路养﹝2014﹞19 号),第四章第十条的规定支付,即每季度支付额度 = 审定的工程经费 × 95% , 余额 5% 为工程质保金, 该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验收结果返还。
付款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发票,在发包人收到相应发票后安排支付。
补充 17.3.5 款内容为:
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
707 号、《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实名制建管制度》(苏人保监【2018】4 号)、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文件《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吴交程
﹝2018﹞16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 [2021]2 号执行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办法,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避免发生纠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项目开工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合同价款的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承包人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 30 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约定为:
本款约定:项目完工后 14 天内,发包人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形式不限,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或以上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于全部工程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六个月退还,承包人违约导致的违约金或造成发包人的其他损失,发包人可自行从质量保证金中扣 除。
本工程同时执行苏政规(2023)1 号《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补充 17.4.4 款:
经审计的工程竣工结算若其核减超出送审价的 7%以上的,则超出 7%的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并由建设单位在施工企业的应付工程款中代扣。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义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投保 时,应通知招标人共同参与保险谈判(招标人的参与不能免除承包人投保保险范围不全或保险额不足造成的风险)。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国家及苏州市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按工程量清单指定费率或指定价进行报价;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招标人备案。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款末增加:
承包人应依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
通知(苏人社规〔2020〕1 号)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以最高投标限价的 0.9‰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详见《工程量清单》。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2 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临时工和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承包人应将保险单副本交监理人备案。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如果承包人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发生意外伤害或伤亡,应向保险公司索赔。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由伤害引起的赔偿以及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及其他费用,除非伤亡是由于发包人或其职工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
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另计量与支付。
20.4 第三方责任险
本款约定为:
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义联名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投保时,应通知发包人共同参与保险谈判(发包人的参与不能免除承包人投保保险范围不全或保险额不足造成的风险),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本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投标报价时,按清单所示指定费率或指定价进行报价,并在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中填报。承包人投保后应将参保凭证交招标人备案。
20.5 其他保险
本款末增加:
保险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另计量与支付。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 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c、承包人投保范围不够或投保额不足。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补充:
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
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项(1)款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因承包人未足额投保造成的超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本项(8)目补充如下内容:
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进场。补充(10)目内容如下:
承包人不服从业主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原本项(8)目序号修改为(11)。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目补充:
(5)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
(a)业主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1%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业主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他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 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 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业主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业主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c)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7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承包人任何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d)承包人在项目养护期间,业主在接到联动中心投诉、处理问题过程中超时处置、无正当理由延期处理、返工处置、推诿,视承包人违约,并由业主按照工单扣款,每次 1000 元,上不封顶。(认定、解释权归业主所有)。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本项目补充如下内容:
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业主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业主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 责。
补充 25 款为:
25 对承包人的考核
(1)履约考核
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相关履约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补充 26 款为:
26 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补充 27~32 款为:
27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统一协调。
28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承包人中标承建本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及时支付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发包人将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
(3)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市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发的《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苏银【2017】110 号)的规定执行。
(4)承包人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上述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29 节能、环保要求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及国家、江苏省、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承包人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车辆、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材料、污水及固体废物排放等均应满足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业主将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上述所有工作发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30 科技创新要求
发包人鼓励科技创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可积极探索,将合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用于本工程。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路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苏交质【2018】
24 号)所涉及的落后工艺均不得在本项目采用,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1.所有废弃材料必须由承包人及时清理及外运(抛弃点自行考虑),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单独计量,报价时需计入相应单价和总价中。承包人的雇员及装备的保险(其中:每个上路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由承包人自行投保,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承包人须将上述保险清单的复印件在签定合同前,提供给发包人备案,超出保险有效期的,须重新办理保险并履行备案手续。
32.本项目承包商中标后须配备 1 名资料员,整理养护期间相关工程资料同时配合业主的工作。常驻业主办公点,作息时间遵守业主的规定。由业主进行每日工作质量考核,若不合格进行整改,整改后不合格,每次扣款 500 元。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附件格式
鉴于发包人为实施 并接受了承包人对该项合同工程第 标段的投标书,现由 (下称“发包人”)为一方和 (下称“承包人”)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本项目主要是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查、检查、日常养护、小修保养,沥青砼路面修复、坑塘修补、水泥砼路面修复,路缘石更换、窨井盖更换、桥梁栏杆、伸缩缝修复、裂缝修补、维修及突发应急处置(维修)。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a)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廉政合同》及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d)合同主要条款
(e)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合同通用条款;
(f)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g)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h)《苏州市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
(i)投标书附表
(j)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基价类项目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单价类
项目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资质证书编号:
5.工程质量: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考核条款: 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
21 天在工地现场,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若因生病、辞职、身故等原因确需更换,须征得发包人同意,调整后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原有水平。
7.合同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合同付款方式采用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文件《苏州市干线公路小修 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实施细则》(苏市路养﹝2014﹞19 号),第四章第十条的规定支付,即每季度支付额度 = 审定的工程经费 × 95% , 余额 5% 为工程质保金, 该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根据验收结果返还。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工程质量(在养护期内)不合格的,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或整改完毕。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标段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11.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1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三份,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各执一份。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4. 附件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业 主: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鉴于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
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 (盖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廉政合同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2024~2025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 养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承担施工合同项目的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
合同行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不廉洁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处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过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三、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娱乐等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二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条和第三条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五、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纪检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纪检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的裁定意见。
六、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七、本合同作为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施工主合同的附
件,与工程项目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业主(盖章): 参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格式)
为在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标段的安全管理工作,本标段发包人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
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393 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2017 年 25 号令)”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科学理
念,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 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五、本合同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执四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4-2025 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清单 说明 | |
1. | 工程量清单说明 |
1.1 |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1.2 |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
1.3 |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 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
1.4 | 对作业和材料的—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 子目标价前,应参阅“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
1.5 |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 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
2. | 投标报价说明 |
2.1 |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
2.2 |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 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
2.3 |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 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
2.4 |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 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
2.5 |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 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
2.6 |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
2.7 |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 |
3. | 其它说明 |
3.1 | 基价类子目,除 3.1.1 说明特别指明计量与支付的子目外,其余均为总额包干 项。 |
3.1.1 | 基价类特别指明计量与支付的子目: |
-1 | 101-4:招标人已依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 号)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计取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以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0.9‰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实际工伤保险费结算费用按苏 人社规〔2020〕1 号文规定的本数计取(即不计上浮或下浮因素)。 |
-2 | 105: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中,该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计量支付办法见《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 (2012)9 号文)。安全生产费应当由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验收并审核签认,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按实计量,严禁挪用。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括 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
3.2 | 其他说明 |
-1 |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对其雇用人员进行此项保险(其中:每个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将保险单副本交监理人备案。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支付。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不单独报价。 |
-2 | 103:①各投标单位应在日常养护中统一使用苏州市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系统,合理分工,划分权限;②日常养护工程相关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记录表、维修施工记录表、计量表等需经过系统导出生成;③系统统计的巡查覆盖率作为清单中日常养护巡查费用支付比例的重要依据。巡查覆盖率由系统自动计算,要求日常养护单位每日应完成辖区管养普通国省道路线的全覆盖巡查。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巡查覆盖率平均达到 90%以上日常养护巡查费用即按 100%的巡查费用支付,80%-90%的按 90%支付,70%-80%的按 70%支付,60%-70%的按 50% 支付,低于 60%的按 3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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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
工程量清单
招标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投标单位:
日 期: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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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清单说明 | |
1. | 工程量清单说明 |
1.1 |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1.2 |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
1.3 |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 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
1.4 | 对作业和材料的—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 前,应参阅“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
1.5 |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
2. | 投标报价说明 |
2.1 |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
2.2 |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
2.3 |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
2.4 |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 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 |
2.5 |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
2.6 |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
2.7 |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无。 |
3. | 其它说明 |
3.1 | 基价类子目,除3.1.1说明特别指明计量与支付的子目外,其余均为总额包干项。 |
3.1.1 | 基价类特别指明计量与支付的子目: |
-1 | 101- 4:招标人已依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计取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以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0.9‰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实际工伤保险费结算费用按苏人社规〔2020〕1号文规定的本数计取(即不计上浮或下浮因素)。 |
-2 | 105: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1.5%,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中,该金额投标人不得修改。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采用计量支付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计量支付办法见《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和《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文)。安全生产费应当由监理人、发包人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规定验收并审核签认,在项目建设成本中据实列支,按实计量,严禁挪用。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包括在投标报价的其他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
3.2 | 其他说明 |
-1 |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对其雇用人员进行此项保险(其中:每个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100万元/ 人)。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将保险单副本交监理人备案。该项保险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支付。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 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不单独报价。 |
-2 | 103:①各投标单位应在日常养护中统一使用苏州市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系统,合理分工,划分权限;②日常养护工程相关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巡查记录表、维修施工记录表、计量表等需经过系统导出生成;③系统统计的巡查覆盖率作为清单中日常养护巡查费用支付比例的重要依据。巡查覆盖率由系统自动计算,要求日常养护单位每日应完成辖区管养普通国省道路线的全覆盖巡查。在一个计量周期内,巡查覆盖率平均达到90%以上日常养护巡查费用即按100%的巡查费用支付,80%-90%的按90%支付,70%- 80%的按70%支付,60%-70%的按50%支付,低于60%的按30%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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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保养工程量清单汇总表
合同段:2024-2025年吴中区普通国省道日常小修保养工程
序号 | 章次 | 科目名称 | 基价类 | 单价类 | ||
金额(元) | 备注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100 | 总则 | 135783 | 0 | ||
2 | 200 | 路基 | 0 | 0 | ||
3 | 300 | 路面 | 0 | 0 | ||
4 | 400 | 桥梁与涵洞 | 0 | 0 | ||
5 | 600 | 沿线设施 | 0 | 0 | ||
6 | 1-5项清单合计 | 135783 | 0 | |||
7 | 投标报价(基价类+单价类) | 135783 |
投 标 人: (盖章)
其授权代理人: (亲笔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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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保养工程量清单
100章 总则 | |||||||||||
基价类 | 135783 | 单价类 | 0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101 | 保险费 | ||||||||||
101-4 | 工伤保险费 | 总额 | 1 | 7533.00 | 7533 | ||||||
103 | 日常巡视检查 | km*年 | 76.83 | 0 | |||||||
105 | 养护作业安全设施费 | 总额 | 1 | 128250 | 128250 | ||||||
说明:在执行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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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保养工程量清单
200章 路基 | |||||||||||
基价类 | 0 | 单价类 | 0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201 | 路肩、边坡清理 | km*年 | 68.65 | 0 | 221 | 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维修 | |||||
202 | 公路排水系统清理 | km*年 | 60.35 | 0 | 221-1 | 开挖土边沟、截水沟、排水沟 | m3 | 20 | 0 | ||
221-2 | 预制板梯形排水沟修筑(含开槽或旧沟清理,混凝土板预制、安装) | m | 200 | 0 | |||||||
222 | 人行道维修 | ||||||||||
222-1 | 翻修人行道板砖(规格:20*10*6cm),含砂浆粘结层 | m2 | 3500 | 0 | |||||||
222-2 | 更换人行道板砖(规格:20*10*6cm),含砂浆粘结层 | m2 | 200 | 0 | |||||||
223 | 人行道新建 | ||||||||||
223-1 | 路基挖方 | ||||||||||
-1 | 挖土方(含外弃) | m3 | 450 | 0 | |||||||
223-2 | 人行道 | ||||||||||
-1 | 20*10*6cm舒布洛克砖,含3cm厚M10水泥砂浆 | m2 | 1500 | 0 | |||||||
-2 | 10cm厚C20水泥砼 | m3 | 150 | 0 | |||||||
-3 | 8cm厚碎石垫层 | m3 | 120 | 0 | |||||||
-4 | 玻璃钢树池箅子 | 个 | 63 | 0 | |||||||
223-3 | 混凝土预制块路缘石 | ||||||||||
-1 | C30砼侧石,规格12.5*30cm,含C20砼基础 | m | 550 | 0 | |||||||
-2 | C30砼界石一,规格12.5*12cm,含C20砼基础 | m | 550 | 0 | |||||||
-3 | 树池侧石,规格12.5*10cm,含C20砼基础 | m | 315 | 0 | |||||||
224 | 缘石、侧石、平石 | ||||||||||
224-1 | 翻修水泥砼侧石或平石(规格:30*12.5c m),含C20砼基础 | m | 80 | 0 | |||||||
224-2 | 更换水泥砼侧石或平石(规格:30*12.5c m),含C20砼基础 | m | 30 | 0 | |||||||
224-3 | 翻修花岗岩侧石或平石(规格:35*15cm ),含C20砼基础 | m | 500 | 0 | |||||||
224-4 | 更换花岗岩侧石或平石(规格:35*15cm ),含C20砼基础 | m | 50 | 0 | |||||||
224-5 | 翻修花岗岩侧石或平石(圆弧规格:35*1 5cm),含C20砼基础 | m | 5 | 0 | |||||||
224-6 | 更换花岗岩侧石或平石(圆弧规格:35*1 5cm),含C20砼基础 | m | 5 | 0 | |||||||
225 | 窨井盖维修 | ||||||||||
225-1 | 雨水检查井钢纤维井盖座更换(规格综合 ) | 套 | 50 | 0 | |||||||
225-2 | 雨水边井钢纤维井盖座更换(规格综合) | 套 | 80 | 0 | |||||||
225-3 | 雨水井清淤疏通(规格综合) | 座 | 3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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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保养工程量清单
300章 | 路面 | ||||||||||
基价类 | 0 | 单价类 | 0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321 | 除雪、撒防滑料 | ||||||||||
321-1 | 路面除雪、除冰 | m2 | 20000 | 0 | |||||||
321-2 | 冬季撒除雪剂(工业盐) | t | 10 | 0 | |||||||
322 | 基层维修 | ||||||||||
322-1 | C30水泥砼基层维修 | m3 | 50 | 0 | |||||||
322-2 | 抗裂贴(宽32cm,厚2mm) | m2 | 352 | 0 | |||||||
323 | 沥青砼路面维修 | ||||||||||
323-1 | AC-25沥青砼 | m3 | 1127.49 | 0 | |||||||
323-2 | AC- 13细粒式沥青砼(SBS改性、石灰岩 ) | m3 | 277.1 | 0 | |||||||
323-3 | AC- 13细粒式沥青砼(SBS改性、玄武岩 ) | m3 | 1317.15 | 0 | |||||||
323-4 | 冷拌沥青坑塘修补 | m3 | 10 | 0 | |||||||
323-5 | 乳化沥青粘层油 | m2 | 31885 | 0 | |||||||
323-6 | 沥青面层铣刨 | m3 | 2721.74 | 0 | |||||||
323-7 | 挖除弃运老路面基层 | m3 | 50 | 0 | |||||||
323-8 | 沥青路面裂缝机械扩缝填缝料修补 | m | 25000 | 0 | |||||||
324 | 路面应急排水 | 次 | 2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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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章 桥涵构造物 | |||||||||||
基价类 | 0 | 单价类 | 0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401 | 桥梁、涵洞维护(泄水管、伸缩缝清理、疏通等,每季度一次) | 座*年 | 94 | 0 | 421 | 维修人行道、护栏 | |||||
402 | 栏杆、扶手、防撞护拦保洁(每季度一次) | 座*年 | 94 | 0 | 421-1 | 新泽西桥栏修筑(C 40砼,含钢筋及植筋) | m | 66 | 0 | ||
421-2 | 花岗岩栏杆维修(整体更换 ) | m | 10 | 0 | |||||||
422 | 桥梁伸缩缝 | ||||||||||
422-1 | 桥梁伸缩缝更换(规格综合) | m | 11 | 0 | |||||||
422-2 | 快速水泥砼局部维修 | m3 | 0.5 | 0 | |||||||
423 | 栏杆刷白、油漆 | ||||||||||
423-1 | 栏杆系刷白 | m | 6927.6 | 0 | |||||||
423-2 | 防撞护拦钢管扶手油漆 | m | 2868 | 0 | |||||||
424 | 桥梁防撞护栏更换 | m | 872 | 0 | |||||||
425 | 桥梁花岗岩贴面 | m2 | 10 | 0 | |||||||
426 | 环氧树脂胶封缝 (<0.15mm) | m | 1200 | 0 | |||||||
427 | 环氧树脂胶灌缝 (≥0.15mm) | m | 50 | 0 | |||||||
428 | 混凝土破损、锈胀修补 | m2 | 5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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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保养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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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保养工程量清单
600章 沿线安全设施 | |||||||||||
基价类 | 0 | 单价类 | 0 |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621 | 里程碑、百米桩更换 | ||||||||||
621-1 | 里程碑更换(复合材质) | 块 | 10 | 0 | |||||||
621-2 | 百米桩更换(复合材质) | 根 | 10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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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修养护技术规范
第 100 章 总则
101.01 范围
第 101 节 通则
1.本规范适用于本合同范围内公路小修保养项目。
2.本合同工程在实施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应按本规范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业主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101.02 定义
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为:
基价类项目:在本合同第三卷第六篇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入基价类的工程项目,这部分工程量实行总量包干,总价承包,按《苏州市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及合同的规定支付经费。
单价类项目:在本合同第三卷第六篇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入单价类的工程项目,这部分工程量是预估的暂定工程量,以按合同的规定要求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支付。
日历日: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
工作日:除了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
工程或工作、作业:指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其他物品及服务的提供。
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业主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其他补充图纸或此类资料。
101.03 缩写词
1.国家有关部门、协会所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本规范中采用以下各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各部门、协会所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推荐性。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布)
GB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基本建设方面,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推荐性。国家计委或建设部颁布)
JTJ/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本建设方面,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推荐性。交通部颁布)
JGJ/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本建设方面,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推荐性。交通部颁布)
CECS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基本建设方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 | m | 千牛(顿) | kN |
毫米 | mm | 千帕(斯卡) | kPa |
平方米 | m2 | 兆帕(斯卡) | MPa |
平方毫米 | mm2 | 摄氏度 | ℃ |
立方米 | m3 | 小时 | h |
千克 | kg | 分 | min |
吨 | t | 秒 | s |
101.04 标准与规范
1.在公路小修保养中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他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本规范引用的国家和省的标准与规范如下:
a.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b.《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 075-94
c.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
d.《江苏省文明样板路创建标准》(试行)(苏交公[2002]75 号)
e.《江苏省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苏交公[2002]81 号)
3.本规范引用的现行国家和其他标准与规范承包人应自备,并在公路小修保养中应用。
4.在公路小修保养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局部修订或新颁,业主认为应当开始执行的,承包人应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
5.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 42 天前报经业主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6.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业主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7.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次排列,在规范中相互引用条文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
300 章、400 章……
301 节、302 节……
301.01 小节、301.02 小节…… 301.01-1 条、301.01-2 条……
301.01-1(1)款、301.01-1(2)款……
301.01-1(1)a 项、301.01-1(1)b 项……
301.01-1(1)a(a)目、301.01-1(1)a(b)目……
101.05 支付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细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都应认为是该支付细目全部工程的全部报酬(单价类项目工程执行项目或项目工程量有增减除外)。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己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细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中,
不再另行支付。
102.01 原路况鉴定和确认
第 102 节 检查与考核
业主与承包人应对原路况进行现场鉴定和确认,接受公路行业部门的监督,鉴定和确认的结果报公路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102.02 考核办法
对承包人承包的公路小修保养项目,业主将进行检查考核,并同时接受公路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对承包人的检查考核的办法为《苏州市公路小修保养检查考核与经费支付办法(暂行)》。
102.03 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分随机检查、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根据公路养护生产的不同季节和生产特点,有重点地检查公路养护作业项目和内容。
103.01 一般要求
第 103 节 公路小修保养项目管理
1.除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外,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和预防性维修保养,使公路设施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公路畅通。同时应配合业主等有关部门迅速排除路障,及时修复破损设施。
2.制订养护作业计划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5 天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养护组织设计,编报实施性的养护作业计划。内容包括养护组织、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 等。
(2)在养护承包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业主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季度和月度的小修保养计划。
(3)承包人必须按照养护作业计划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业主将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3.承包人应每日上路养护作业,建立并完善养护巡视制度,路况每日巡视一次,每月步行检查一次(步行检查主要是按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路况等级),并按业主的要求做好养护巡视记录,并将养护巡视记录按业主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报送业主。发现路面有坑槽、拥抱、拱起、沉陷或挡墙、边坡坍方等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和行车畅通的病害,必须立即做好防护措施并通知业主,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病害。
4.承包人应根据养护管理的需要,完成业主交办的其他任务。
5.承包人在实施合同工程的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施工,规范作业,不但要树立承包人的形象,也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如因此造成业主的损失,业主有权采取业主认为适当的办法,向承包人索回损失。
103.02 转包、分包、人员培训
(1)未经业主批准,严禁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包、分包和变相分包。 (2)承包人应加强现场养护人员的岗位和工序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
103.03 养护巡视记录
1.承包人应与养护承包进程同步形成、积累、整理及保管所有养护巡视记录。
2.承包人应搜集整理、掌握下列信息:
(1)路况信息:包括动态信息和静态信息。动态信息指有关公路路况、受灾等信息;静态信息指公路、桥梁、隧道等构造物的形状、尺寸等信息。
(2)交通信息:除第 103.04 条外有关交通量、车辆荷载、行驶速度、交通阻塞等可能影响道路状况的信息。
(3)气象信息:有关雨、雪、雾、风、冰冻等信息。
(4)路产信息:有关由于外来因素造成路产受损等信息。 3.承包人应掌握和上报的资料:
(1).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资料,通过调查建立路况及养护工作台帐,格式应按公路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并必须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类由公路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
(2).承包人应努力提高管理水平,配合做好业主或公路行业管理部门推广的路面管理系统等基础资料收集,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
103.04 交通情况调查
承包人应按业主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第 12 章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交通量观测、车速调查、公路交通起讫点调查和交通量比重调查等,并按业主规定的要求上报有关资料。交通量观测工作为基价类项目,其他交通情况调查为单价类项目。
103.05 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实施公路小修保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在实施公路小修保养过程中加强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承包人的养护机具设备漏洒材料。
3.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的规定。
103.06 安全保护措施
1.一般要求
承包人除应遵守《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持现场养护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2.为了便于管理和确保安全,公路养护作业必须着符合部颁规定的标志服。必须夜间作业时,作业人员的标志服必须有醒目的反光标志。
3.事故报告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路况或人身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外,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情况报告业主,以及查明原因,迅速处理。对突发事件,承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的指挥和安排。
103.07 防汛防台措施.
1.承包人应按业主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成立防汛防台组织,负责防汛防台工作,并将组织机构情况报业主。
2.承包人应建立通讯网络,落实抢险人员,添置必须的防汛防台器材,制订抢险预案,并报业主批准。
3.一旦预报有大暴雨天气和台风警报,承包人必须安排人员值班,遭受台风暴雨时,承包人要在加强值班的基础上,收听气象报告,组织人员外出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迅速处理险情。
4.由于重大自然灾害对路况造成的损害,承包人应提出抢修方案并报业主批准,在抢修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服从业主的统一指挥和安排。
第 104 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 承包人驻地建设要求
1、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规定,承包人用于公路小修保养管理的基地(养护工区、道班房)一般由业主提供,养护基地的房屋维修以及水、电、煤等日常开支等费用列入基价类项目,由承包人包干。养护基地设施的大修理费由业主负责,其费用在单价类项目中计量支付。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承包人将养护基地完好地交还业主。
2、如业主不提供养护基地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业主每年将给与承包人养护基地适当补贴,其数额由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3、承包人应按养护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但未报经业主同意,不得随意改变由业主提供的养护基地内原有房屋及土地等设施的使用性质。
104.02 承包人驻地建设其他要求
1、承包人应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养护基地悬挂公路路徽,按《江苏省文明样板路创建标准(试行)》的要求书写标语,并保持醒目。
2、配置与合同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 包括微机联网所需的机型及软件)、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3、承包人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到位,并处理好临时雨水、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4、承包人应就有关供水、环境卫生、垃圾与污水处理以及工人健康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征求并遵从有关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意见。
5、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并对养护基地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为满足以上要求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 105 节 其他
以下各章列入单价类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一般要求详见以下现行规范的相关条款: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7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 H10-2009
《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200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01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17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E20-2011
《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J 054-94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2015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2009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验规程》JTG E60-2008
以及交通部版《2018 年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中《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条款。
第 200 章 公路路基养护
201 路基养护一般要求
1.路基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都分,是路面的基础。它与路面共同承担车辆荷载,并把车辆荷载通过其本身传递到地基。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直接影响路面的平整度和强度,是保证路面稳定的基本条件。必须保持路基土的密实,排水性能良好,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2.路基养护应通过对公路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消除病害根源。
3.路基各部分应经常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损坏变形,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202 路肩、边坡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1)路肩硬化后的养护要求同相应类型的路面要求。
(2)路肩无车辙、坑洼、隆起、沉陷、缺口,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整洁,与路面接茬平顺。
(3)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沟、松散,坡度符合规定。
203 排水设施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边沟、排水沟、截水沟、跌水井、泄水槽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高草,纵坡符合要求,排水畅通,进出口维护完好,保证路基、路面及边沟内不积水。
204 防护设施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挡土墙、护坡及其他路基构造物等设施保持完好无损坏,其泄水孔无堵塞。
205 其他路基养护工作的基本要求:
做好翻浆、坍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病害的预防、治理和抢修,尽量缩短阻车时间。
第 300 章 公路路面养护
301.01 路面养护一般要求
1、路面是在路基上铺筑成一定厚度的结构层。它直接承受交通荷载的作用,受气候、水文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而损坏。因此,必须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修理措施,以保持路面平整完好、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以保持公路技术状况,使行车安全、顺畅。
2、路面养护应通过对公路各部分的日常巡视和定期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或加固,消除病害根源。
3、各种路面应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以保持路面(含桥面)和环境的清洁。
4、路面养护应重视路面排水,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坑洞和裂缝,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防止地表水渗入基层。对已渗入基层的积水,应开设路肩盲沟排水。路面排水设施应加强养护维修,保持良好的排水功能。路面应保持横坡适度,以利排水。
5、为了保障行车安全,路面积雪应予消除,冬季扫雪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a、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并排出路肩以外;
b、三、四级公路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路肩积雪解冻前一次清除。交通量小于 100 辆/昼夜的路线(段),如除雪有困难,可将积雪压实、整平,维持通车。在陡坡、急弯、平交道口等撒布防滑砂石材料。
301.02 沥青路面的养护:
1、养护内容:
a、日常保养,其内容:清扫路面泥土、杂物;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铺防滑料等;路缘石刷白、修理;清理边沟、维修护坡道、培土等。
b、小修,其内容:修补路面的泛油、拥包、裂缝、坑槽、沉陷、波浪、局部网裂、松散、车辙、麻面、啃边等病害。
2、养护质量标准:
a、沥青路面平整度、抗滑性能及路面状况的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2001 表 3.2.1-1 的规定。
b、沥青路面强度的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 2001 表 3.2.1-2 的规定。
c、沥青路面车辙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
2001 表 3.2.1-3 的规定。
d、沥青路面应保持横坡适度,以利排水,各种路面类型的路拱坡度宜符合《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2001 表 3.2.1-4 的规定。
3、常见病害的维修:
具体详见《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2—2001。
301.03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
1、养护内容:
a、日常保养,其内容:行车道、硬路肩上的泥土和杂物,应经常予以清扫。、水泥混凝土路面各种接缝的填缝料出现缺损或溢出,应及时填补或清除,并应防止泥土、砂石及其他杂物挤压进入接缝内,影响混凝土路面板的正常伸缩。
b、小修,其内容:维修裂缝、板角断裂、边角剥落、错台、唧泥、拱起、表面裂纹与层状剥落、坑洞等病害。
2、养护质量标准: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01 表 3.2.1 的规定。
3、常见病害的维修:
具体详见《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2001。
第 400 章 公路桥梁与涵洞养护
401 桥梁与涵洞养护要求
1、为保障公路畅通无阻,必须加强现有桥涵构造物的检查、保养、维修和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延长其使用年限。
2、桥涵养护和修理工作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技术状况检查;
b、建立和健全完整的桥涵技术档案; c、桥涵构造物的安全防护;
d、桥涵构造物的经常保养、维修与加固。
3、桥涵构造物应按规定进行检查,以便系统地掌握技术状况,及时发现缺损,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桥梁检查结果,应按桥梁实际技术状况,评定桥梁技术状况分类并建立桥梁技术档案, “一桥一卡”。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四个等级。
4、桥涵构造物的养护首先应保持符合载重等级要求,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5、通过检验,发现有三、四类桥梁和不明原因的其他严重病害的情况,需进行限载、限速通行者,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业主。
6、应严格控制履带车在水泥混凝土桥面和沥青混合料桥面上通过。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尽量阻止并立即通知业主或公路管理部门。如确需通行时,在报经业主同意,并采取防护措施后才可以通行,以免桥面受到破坏。
第 500 章 公路沿线设施养护
501 公路沿线设施养护要求
1、公路沿线设施是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环保设施等的总称。范围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路面标线、监控和通讯设施、收费设施、养护房屋以及其他设施 等。本规范所指的设施主要指交通安全设施、公路标志、路面标线等。
2、公路沿线设施是公路的组成部分。它对提高公路服务性能、保障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具有重要意义。公路沿线设施应经常保持完整、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3、沿线设施应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部分。设施不全或没有设施的公路,应根据公路性质、技术等级和使用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按国家和部颁标准更新和增设。
第 600 章 公路绿化养护
601 公路绿化养护要求
1、公路绿化是绿化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建设中的一个内容。绿化目的是稳固路基、保护路面、美化路容、改善环境、减少噪声、诱导汽车行驶,也是防风、防沙、防雪、防水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2、在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及沿线空地等一切可绿化的公路用地,利用绿色的乔木、灌木及花、草合理覆盖的工程都属“公路绿化”范围。
3、绿化检验主要是检查栽植成活率、保存率和管护情况。 “成活率”是指栽植后发芽长叶至少在一个生长季节以上的成活株数(m2、丛、延米)
占总栽植株数(m2、丛、延米)的百分数;
“保存率”是指栽植后成活两年的株数(m2、丛、延米)占总栽植株数(m2、丛、延米)的百分数。
修剪应及时、整齐、美观。病虫害防治应适时进行。
4、公路绿化当年成活率应达到 95%以上;
二年以上保存率(现有株数占设计标准数的百分比)应达到 90%以上。
5、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公路绿化植株的除草、修枝、修剪、抹芽、扶正、浇水、施肥、刷白等一系列培育工作,并本着“治早、治小、治了”的原则,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证植株正常生长。
a、整形修枝、修剪要根据不同树种、生长期特点,本着"造形优美、合理”的原则,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
b、乔木每年在休眠期修剪一次,但对侵入公路建筑限界、遮挡交通标志、影响视距的枝条应及时剪除。秋季或春季时应在乔木树干距路面 l~1.3 米以下用石灰水涂刷。
c、灌木的护管应保持理想树姿为原则,适时进行修剪、治虫和浇水。草地的护管应根据草的种类和生长环境情况进行。土路肩应保留自然生长的草皮,养护中不能铲除,修剪保持高度 5-15 厘米。
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文件对《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三册)“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进行了补充、细化和修改,进行过补充、细化和修改的条款以项目专用文件的规定为准,投标人应将项目专用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结合阅读。
招标文件附件
若在合同实施期间,本招标文件附件所附的相关管理与考核文件有所更新,则按新文件执行。
附件 1: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请申请人自行至江苏省交通厅网站(http://jtyst.jiangsu.gov.cn/art/2019/7/5/art_41 626_8609872.html),下载阅读。
附件 2: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2019〕11 号)
请投标人自行查询。
附件 4: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 (苏交建〔2015 〕25 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
请投标人自行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下载阅读。
附件 5: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
请投标人自行查阅。
附件 6: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发的《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试行)》(苏银【2017】110 号)
请投标人自行查阅。
附件 7 关于扬尘管控的相关文件
附件 7-1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苏交建【2018】11 号)
附件 7-2 《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5 号)附件 7-3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扬尘管控的通知 》(苏交建
【2018】17 号)
附件 7-4 《2018 年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
111 号)
附件 7-5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4 号)
附件 7-6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交【2019】122 号
请投标人自行查询。
附件 8
附件 8-1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16〕297 号)
下载地址:
http://www.zjg.gov.cn/govxxgk/014180233/2017-11-10/6a0c5eb2-a071-4dd0-9a87-95f5f916e0d7.html 附件 8-2 《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6】707号)
请投标人自行至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下载阅读。
下载地址:http://www.jscd.gov.cn/art/2017/2/14/art_18490_1315617.html
请投标人自行查询。
附件 9:
《江苏省公路水路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苏交质
【2018】24 号)
请投标人自行查询。
附件 10: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苏交建〔2018〕13 号)
各投标人可自行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网站 http://jtyst.jiangsu.gov.cn/,下载阅读。
附件 11
苏信用办(2018)23 号联合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请投标人自行查询。
附件 12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请投标人自行至江苏省交通厅网站下载阅读,下载地址:
http://www.jscd.gov.cn/art/2013/1/8/art_18331_882265.html
附件 13
(网址:http://www.szzyjy.com.cn:8086/ztzl/028001/20191202/f5722604-d587-4070-8c15- 55a079b8e7eb.html)
关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单位:
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
前期经公开招标,按规定程序确定了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为交通工程类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按照《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19]154 号)文件要求,相关系统定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上线运行。
各家投标企业需要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注册并完成主体信息入库和基本账户信息审核,具体注册流程详见附件。
交通保证金线下交纳流程:一. 交纳:
各投标人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行开设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凭银行汇款复印件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 号窗口领取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和交款收据。
二.退还:
各投标人在投标流程结束后,单项凭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加盖甲方或代理机构公章)和投标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 号窗口办理退款业务,窗口受理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退还年度保证金的,凭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加盖招标办公章)和投标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 号窗口办理退款业务。
三. 投标人也可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交纳流程同保证金交纳流程。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512-69820851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9 年 11 月 29 日
附件 14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苏交〔2019〕154 号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
知
各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公〔2016〕108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减轻企业资金压力,营造良好的交通发展环境,促进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经研究,参照相关办法,对我市现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进行调整:
一、投标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相关规章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收取。
二、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投标单位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且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为减轻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鼓励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
1.在苏州从事公路水运工程,信誉较好且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等级为
“AA”、“A”的交通类企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
2.年度投标保证金标准:“A”类企业:总承包特级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80 万元;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50 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60 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30 万元;服务类企业:20 万元。
“AA” 类企业:总承包特级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40 万元;总承包二级、三级企业: 25 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 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三级企业:15 万元;服务类企业:10 万元。
年度投标保证金缴纳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3.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全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太仓市、常熟市、张家港市)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代为收取和退还工作(保证金退还至原缴出账户),年度投标保证金退还后,当年度不可再次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专户银行由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
4.年度投标保证金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昆山)互认。已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交通类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昆山)参与单个或多个项目的投标活动时,不需再交纳投标保证金,只需将年度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出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在投标阶段提交给招标人即可。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及授权组织的政府财政资金项目进行招投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其它投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和退还,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相应服务。
五、交通工程项目招标须接受单次投标保证金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六、如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实行。
附件:1.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申请表
2.承诺书
3.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2019 年 9 月 19 日
附件 14: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文件《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吴交发﹝2019﹞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