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 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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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x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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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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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
…… | …… |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
…… | …… |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 |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 |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 |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 |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 |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 |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 |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 |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 |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 |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 |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 |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 |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 |
额的限制。 | 低份额的限制。 |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 | |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 |
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 | 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 | |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 |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 | |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 |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 | |
述“(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 述“(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 | |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 |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 |
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 | 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 | |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 | 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 | |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 |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 |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 |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 | |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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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 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xxxxxxxxxxx 000 x (xxxx:000000)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5 号 |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xx)x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5 号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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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 售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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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 2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 下: ……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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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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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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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 |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 |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会。 | 证监会。 |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 |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 核对。 | 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 核对。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
十一、基金费用 | ……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 ……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x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 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证券账户开户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自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内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划付,如基金财产余额不足支付该开户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于本基金成立一个月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垫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付开户费用义务。 (五)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 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
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x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