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津貼及服務協議1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1.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是一項非住院戒毒治療及康復服務, 提供戒毒治療、康復及禁毒教育。中心亦提供實地醫療支援服務,包括在社區購買與毒品相關的醫療診症服務及提供護理服務予吸毒者。
目的及目標
2.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旨在為慣性/偶爾/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和邊緣青少年提供輔導和協助,讓他們戒除毒 癮。這項服務的具體目標包括:
⮚ 協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戒除毒癮和建立健康的生活模式;
⮚ 加強易受引誘吸毒者對毒品禍害的認識,引導他們遠離毒品;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 主動接觸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早提供適時的介入;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家人提供輔導和協助,目的是幫助他們應付問題;
⮚ 為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培訓,使他們能更有效地協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 在識別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和介入過程中,與相關的持份者,例如:青少年服務單位、警方、學校、醫生等保持積極合作;
⮚ 為中學、大專院校和職業訓練機構的學生及社區大眾舉辦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以及
⮚ 透過醫療支援服務,鼓勵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早尋求協助和繼續接受戒毒治療。
服務性質
3.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治療及康復服務,包括評估服務、選配不同戒毒模式、預防復吸、個人及小組輔導服務,以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外展服務,以便及早識別和介入;
⮚ 就並無提供有關服務的自負盈虧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 提供提早離院者輔導及支援服務,及/或為有需要的離
院者提供預防復吸/續顧服務;
⮚ 為中學生、有可能或偶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社會大眾舉辦禁毒教育活動;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家人提供輔導服務及支援活 動;
⮚ 提供禁毒專業資訊及意見;
⮚ 為須處理慣性/偶爾/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相關專業人員及持份者提供專業培訓;
⮚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如服務地區內設有陸路邊境管制站,則提供外展及危機介入服務或禁毒活動,以回應跨境吸食危害精神毒品問題;
⮚ 就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治療與康復,為他們提供醫療支援服務,包括身體檢查、毒品測試、動機式晤談及與毒品相關的診症;在適當情況下,把個案轉介到專科治療、物質誤用診所及/或其他模式的戒毒治療及康復活動;以及
⮚ 應對轉變中的服務需求及吸毒情況的任何其他服務。
服務對象
4.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的服務對象包括:
(a) 對毒品已有生理及/或心理倚賴的慣性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b) 因各種原因偶爾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而未有求診者;
(c) 處於高危環境/情況及/或未知悉吸毒風險及後果的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d) 離開自負盈虧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而需要專業支援及社區續顧服務的離院者;
(e)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重要相關人士,例如父母、家人、學校人員及僱主等;
(f) 須處理有可能、偶爾、慣性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相關專業人員;及
(g) 社區內的持份者及公眾,特別是青少年。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為及早識別吸食危害精神毒品 | 72 |
者( 附 註 2 ) 和介入而進行的外展總 節數 ( 附 註 1 )(其中應有最少 36 | (36) | |
節深宵外展) | ||
2 | 以積極途徑/方法( 附 註 3 )首次識 別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總人 | 60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數 | ||
3 | 以積極途徑/方法( 附 註 3 )首次識別的 21 歲以下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總人數 | 10 (在服務量 標準 2 的數目之中) |
4 | 有個案計劃的個案總數( 附 註 4 ) | 260 ( 附 註 4 及 1 2 ) |
5 | 新開/重開的個案總數 | 60( 附 註 1 2 ) (在服務量 標準 4 的個案數目之中) |
6 | 與持份者相關的個案( 附 註 5 )總數 | 100 (在服務量標準 4 的個案數目 之中) |
7 | 社工及/或護理人員提供的輔 導小組( 附 註 6 ) 總節數 | 240 ( 附 註 1 2 ) |
8 | 社工及/或護理人員就鼓勵參 與戒毒治療服務向吸食危害精 神毒品者及/或其家人提供的 簡要輔導/諮詢服務( 附 註 7 )總節數 | 100 ( 附 註 1 2 ) |
9 | 社工及/或護理人員提供的禁 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附 註 8 )(包括 | 104 |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專業培訓活動( 附 註 9 ))的總節數 | ||
10 | 接受服務的學校( 附 註 10) 百分率 | 服務範圍內學校總數的 80% ( 附 註 1 1 及 1 2 ) |
11 | 接受醫療支援服務的吸食危害 精神毒品者( 附 註 1 3 ) 總人數 | 104 |
12 | 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供的 醫療診症/治療服務( 附 註 1 4 )總節數 | 208 |
13 | 護理人員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 者提供的護理服務( 附 註 1 5 )總節數 | 208 |
(註釋請參閱本協議附錄。)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完結個案中,成功達致個案計劃( 附 註 1 6 ) 的個案百分率 | 50% |
2 |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終 止前戒除毒癮的個案( 附 註 1 7 )百分率 | 50% |
3 | 在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 工作過程中,成功讓家人參與的個案( 附 註 18) 百分率 | 40% |
服務成效標準 | 服務成效年度指標 | 議定水平 |
4 | 接受服務的學校中( 附 註 1 0 ),學校人員或學生報稱對吸毒禍 害加深認識和了解( 附 註 1 9 )的學校百分率 | 90% |
5 | 曾接受醫療支援服務而報稱 對 吸 毒 禍 害 加 深 認 識 和 了 解 ( 附 註 1 9 ) 的吸食危害精神毒 品者的百分率 | 80% |
(註釋請參閱本協議附錄。)
基本服務規定
6. 服務由註冊社會工作者及註冊護士(精神科)提供。
7. 醫療診症/治療服務應向具有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認可資格的醫生、註冊中醫師、註冊牙醫、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物理治療師及職業治療師購買,或由該等人士提供。
質素
8.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會福利署(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9.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2
10.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1.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員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學校活動收費、以及其他適用於營運本項目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 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12.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
《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 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3.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後,將會每月獲發
2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下稱《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有些協議段落 IV、V、VI 有較短的版本。
整筆撥款資助。
14.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5.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授權的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只適用於有時限的項目)
16.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 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7.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8.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
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9. 除了本《協議》外, 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爲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附錄
個別服務章節 津貼及服務協議
註釋:
1. 外展節數 - 指以不同方法在辦公室/學校外接觸吸食危害
精神毒品者及隱蔽吸毒者, 例如探訪黑點或私人場所等。每節須最少持續一小時, 並要與懷疑/確認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有直接接觸。一年最少有 36 節在晚上 10 時至翌日早上
6 時進行。
2.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3 - 指任何根據所知的吸毒史在過往
六個月內曾經/據報曾經最少一次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 人。為免重複計算,每名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只應計算一次。
3. 積極途徑/方法包括外展、朋友及家人/親戚介紹、廣告/ 宣傳(例如單張、橫額、海報),以及社交媒體/互聯網平台(例如 Facebook、網頁、WhatsApp、微信、短訊等)。經社工、教師、法院、警方、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士的轉介, 或經區議員等社區持份者的轉介,則不包括在內。
4. 有個案計劃的個案數目 - 於該財政年度 4 月 1 日的處理中
個案數目加上該年度內新開及重開個案總數。在這個指標下呈報的個案並無年齡限制。個案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家人的個案。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包括離開自負盈虧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而需要專業支援及社區續顧服務的離院 者。離開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的離院者可能報稱沒有在過去六個月內最少有一次吸食危害精神毒品。
3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作為識別和接觸社區內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最前 線服務單位之一, 應把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呈報至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 系統。該系統記錄本港的吸毒趨勢,並提供有關的吸毒統計數字。
家人的個案指個案只涉及家人及/或重要相關人士,但不涉及未有動機直接參與介入輔導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目的旨在協助家人鼓勵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直接接受戒毒治療 服務,以及就吸毒所衍生的問題為家人提供支援。為免重複計算,當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接受個案工作服務,即會視為該個案的案主,有關的家人及/或重要相關人士的個案本身將不再保留,而是納入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個案數目。
為達到服務量標準 4,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亦須確保在合共 260 個處理的個案中,有最少 221 個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的個案,而家人的個案則不應超過服務量標準 4 議定水平的 15%。
5. 持份者參與的個案 - 參與的方式包括電話聯絡、聯合探
訪、會議、轉介等, 方便個案工作者進行需要評估、識別問題、確定優先事項並制訂和實施援助程序。持份者包括學 校、警方、感化及社會服務令辦事處、醫生及青少年服務單位,例如地區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的深宵外展服務、社區支援服務計劃、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等。
6. 輔導小組 - 指需要社工及/或護理人員針對性地介入的小
組,以協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有可能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提高他們對毒品的認識從而戒除毒癮、加強他們解決問題的技巧、發展必要的生活技能,或幫助家人了解吸毒問題/ 戒毒治療以及他們對於幫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所能發揮 的作用。每個小組最好有六個或以上的已報名參加者,並最
少有四節, 每節最少持續一小時。如舉辦全日輔導活動, 則最多可作三節計算。
7. 向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或其家人提供的簡要輔導/諮
詢服務 - 指鼓勵並未有個案計劃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及/或其家人參與戒毒治療的早期介入策略。每節最少應持續一小時,並應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或其家人有直接接觸。為每名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或其家人提供服務的總節數不應超過四次。
8. 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 - 指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及中學、
大專院校、職業訓練機構的學生,以及公眾人士所提供的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活動形式包括講座、工作坊、小組及大型活動、展覽、出版教育小冊、媒體訪談/節目、網頁、製作及印製宣傳xxx/物品等。以講座、工作坊及/或小組形式舉辦的禁毒教育及宣傳活動,每節最少持續一小時,如舉辦全日訓練活動,則最多可作三節計算。
9. 專業培訓活動 - 指以講座、研討會、小組活動等形式進行
的訓練,為相關專業人員,如老師、醫生、醫護人員、警方、社工等提供關於吸食危害精神毒品的專業資訊及意見,使他們能更有效地協助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每節最少持續一小時,如舉辦全日訓練活動,則最多可作三節計算。
10. 接受服務的學校 - 指在各服務範圍內於該年內最少接受一
次禁毒服務(例如大型禁毒活動、禁毒教育講座、輔導小組等)的有津助學校社工服務的中學或教育局學校名單上的私
立中學(參與健康校園計劃的學校、國際學校及英基學校協會學校(英基學校)除外)、專上學院(學院)及職業訓練機構(機構)。為免重複計算,在財政年度內獲安排舉行多次禁毒活動的學校/學院/ 機構,應只在服務量標準第 10 項中報告一次。
專上學院指大學、社區學院、參與毅進計劃及/或提供其他專上程度課程的院校等。職業訓練機構指提供職業訓練的機構、學校、院校、公司及/或課程, 可包括職業訓練中心、專業教育學院、建造業訓練局, 以及參與展翅計劃、青少年見習就業計劃、提供任何職業訓練課程的機構。
對於參與健康校園計劃並將計算入服務量標準第 10 項的中學,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須調撥資源提供家庭服務,包括根據轉換公式承辦家庭成員/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
另加簡要輔導或輔導小組,即 1 間學校 = 0.54 宗個案(另加
2.02 節簡要輔導或 1.62 節輔導小組)。對於沒有參與健康校園計劃的中學,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可選擇根據上述轉換公式把若干數目的學校轉換為家庭服務。濫用精神藥物者
輔導中心每年所處理因轉換而增加的個案總數中,新開/重開的個案應佔 23%。
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將參閱「健康校園計劃 2015/16」的中學名單,再根據轉換公式釐訂由 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3 月會處理的家庭服務量。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將參閱
2016/17 學年的名單,再根據轉換公式釐訂由 2017-18 財政
年度起至本《津貼及服務協議》有效期結束為止每年會處理的家庭服務量。
11. 在計算服務量表現時,會以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止有津助學校社工服務的中學(國際學校及英基學校除外)為各服務範圍內學校總數基礎。如果濫用精神藥物者輔導中心服務的學校已達到 70%(包括轉換為家庭服務的學校數目),餘下 10% 的學校數目可由相等數目的工作場所禁毒活動代替。工作場所以最少有五名僱員/僱主為準。為避免重複計算,在財政年度內獲安排舉辦多次禁毒活動的同一工作場所應只 計算一次。
12. 各項相關服務量標準,即服務量標準第 4 項(個案總數)、服務量標準第 5 項(新開/重開的個案總數)、服務量標準第 7 項(輔導小組總節數)及服務量標準第 8 項(簡要輔導/ 諮詢服務總節數),其表現將按照議定水平評核,但會先扣減在財政年度結束時匯報的按服務量標準第 10 項轉換的此等活動數目,而轉換的擬議計劃/進度須每季匯報一次。
13. 接受醫療支援服務的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 - 指由醫生或基
本服務規定所指定的人員或護理人員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 者提供介入/治療計劃而進行的首次健康狀況及毒品相關 需要評估的人數。
14. 醫療診症/治療服務 - 應由三部分組成:
i) 由基本服務規定所指定的人員為及早識別吸食危害精 神毒品者的健康問題而進行的例如身體檢查、毒品測
試、動機式晤談、與毒品有關的診症等; 及/或為處理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與毒品有關的健康問題而進行的 診療服務;
ii) 由實地醫療支援服務資助;以及
iii) 有護理人員及/或社工參與。
15. 護理服務 - 可包括協助醫生診治和直接為吸食危害精神毒
品者提供健康護理。為免重複計算,這項服務不應同時計入簡要輔導/諮詢服務的服務量標準。
16. 個案計劃 - 應由四部分組成:
i) 個案工作者為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而與該吸食危害精 神毒品者/家人/重要相關人士共同制定具有議定意 向而又可行的戒毒治療及康復計劃;
ii) 具體的時間表;
iii) 個案工作者及/或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家人/重要 相關人士就達成議定意向所採取的具體行動;及
iv) 可以評估的目標。
17. 個案終止前戒除毒癮的個案 - 指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戒除毒癮已持續至少 90 天。
18. 吸食危害精神毒品者個案工作過程中,成功讓家人參與的個
案 - 指有家庭成員於開始、介入或終止階段參與吸食危害
精神毒品者個案, 參與的方式包括電話聯絡、辦事處面談、
家訪、會議等,而家人或個案工作者通過該等方式可了解個案案主的問題、家庭互動關係及/或家人可參與個案案主的治療過程。
19. 對吸毒禍害加深認識和了解 - 接受服務的吸食危害精神毒
品者、學校或學生(如禁毒活動在工作場所舉行,則為僱主/ 僱員)報稱相對於介入前對吸毒禍害已加深認識和了解,例如對生理和心理上倚賴毒品的認識,以及對不同類別毒品害處的了解。服務成效標準將根據收集所得參加者意見表數目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