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議價及議價前會議紀錄 附錄A 三、付款辦法 附錄B 四、基本條款 附錄C 五、服務範疇 附錄D 六、委約圖說 附錄E 七、施工規範 附錄F 八、特定條款 附錄G 九、工程價目單 附錄H 十、甄選須知 附錄I
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土地開發基地內之捷運設施委託投資人興建契約
契 約 書 目 錄
名 稱
第一條 契約及契約文件第二條 工作範圍
第三條 完工期限
第四條 契約價金總額及付款辦法第五條 契約構成
第六條 契約通則、責任、罰責及變更第七條 契約生效日期及契約存執
第八條 通知
契 約 書
x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由 (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簽訂。
茲經雙方同意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及契約文件 A.下列文件構成契約整體之一部分(本契約書及下列全部文件統稱為「契
約」,下列任一文件或全部文件統稱為「契約文件」)
一、契約書
二、議價及議價前會議紀錄 附錄A
三、付款辦法 附錄B
四、基本條款 附錄C
五、服務範疇 附錄D
六、委約圖說 附錄E
七、施工規範 附錄F
八、特定條款 附錄G
九、工程價目單 附錄H
十、甄選須知 附錄I
十一、工作計畫書 附錄J
十二、細部設計圖說簽署圖框標準版(含設計圖說及竣工圖說) 附錄K十三、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附錄L
十四、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補充說明 附錄M
上述任一契約文件之附件均視為契約整體之一部分。倘任一契約文件與其所附文件所載內容相矛盾,應以契約所載內容為準。
B.本契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正之,其修改及增補之效力優於原契約文件。倘某一契約文件之條款(或經修改、變更或增補)與另一契約文件有所牴觸(兩者間之協議並無另有規定)時,除契約書另有規定者外,以本
(第一)條 A 款所列契約文件(或經修改、變更或增補者)之優先順序為準。
第二條 工作範圍
x契約係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地內與土地開發大樓共構部分捷運設施(出入口、通風口及其他相關附屬設施)之土木建築細部設計(含監造,以下略)與施工,乙方應提供有關設計與施工之專業技術及其他服務,包括人力、物料、供應品、設備、運輸和管理,俾圓滿達成本工程契約案中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另須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之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辦理相關技師簽證事宜。
第三條 完工期限
x契約必須配合捷運路線計畫之通車營運需求,依附錄 D 服務期限規定完成捷運設施結構體並提供予甲方使用,其完工期限則以配合土地開發大樓整體興建時程並辦理驗收及移交完成為準,即依土地開發大樓取得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捷運設施工程之竣工日。
第四條 契約價金總額及付款辦法
(一)契約價金總額
x契約之設計費(含稅捐)為新台幣 元、監造費(含稅捐)為新台幣 元、施工費(含稅捐)為新台幣 元,合計契約價金總額為新台幣 元整。
(二)付款辦法
x乙方無任何違約情事,甲方應按附錄 B 付款辦法之規定於收到乙方依據契約規定提送業經核可部分之可接受發票 60 天內付款給乙方。但逢年度更迭辦理預算保留而延後付款時,乙方不得異議。
第五條 契約構成
x契約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關本契約事項之全部約定,取代雙方以往任何種類及性質之協議、xx或文件。除載明於本契約及契約文件之條款規定外,不受其他任何條款、義務、慣例、描述、xx或條件之約束。非經雙方書面簽署同意,本契約書及契約文件條款和條件之修正、增補、變更或放棄,均視為無效。
第六條 契約通則、責任、罰責及變更
x契約通則、責任、罰責及變更按附錄C 基本條款之規定辦理。乙方不得因甲方之決定或意見而減免其應盡之責任義務。
第七條 契約生效日期及契約存執
x契約自契約簽署日起開始生效。本契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乙份,副本 份。
第八條 通知
凡與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應分別送至下列地址: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茲證明上述屬實,本契約在前開之日期簽訂。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乙方合作人即連帶債務人
合作人:
代表人:
附錄A 議價及議價前會議紀錄
附錄B 付款辦法
x契約之付款方式係依實際完成進度分階段辦理(以地下四層地面三層之捷運設施為例):
一、設計階段:提送經核定之最終設計文件並取得建照,且依相關規定完成監造計畫、品質計畫提送審查核可後,支付設計費用之 90%。
二、施工階段:共支付施工費用之 90%及監造費用之 90%,於各樓層完成勘驗並經乙方委託之建築師檢送相關監造紀錄、檢驗文件及必要資料,經甲方核備後支付,支付方式如下:
(一)地面下結構施工階段(為施工費用之 75%及監造費用之 75%) 1﹒B4 層樓版結構勘驗完成,支付施工費用之 30%及監造費用之 30%。
2﹒B3 層樓版結構勘驗完成,支付施工費用之 15%及監造費用之 15%。
3﹒B2 層樓版結構勘驗完成,支付施工費用之 15%及監造費用之 15%。
4﹒B1 層樓版結構勘驗完成,支付施工費用之 15%及監造費用之 15%。
(二)地面上結構施工階段(為施工費用之 15%及監造費用之 15%) 1﹒F1 層樓版結構勘驗完成,支付施工費用之 5%及監造費用之 5%。
2﹒F2 層樓版結構勘驗完成,支付施工費用之 5%及監造費用之 5%。
3﹒F3 層以上捷運設施結構勘驗完成,支付施工費用之 5%及監造費用之 5%。
(三)尾款
1﹒竣工圖提送經甲方核定後,付清設計費用 10%之尾款。
2﹒本契約工作範圍之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完成後,付清施工費用 10%之尾款。
3﹒本契約工作範圍之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完成後,xxx造費用 10%之尾款。
備註:
一、本契約之服務費用係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一第二類建物之規定計算,服務費用【包括設計費(含規劃)佔 55%,監造費佔 45%】百分比訂定如次:
1﹒建造費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服務費用百分比 8.3%
2﹒建造費用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至兩千五百萬元部分:服務費用百分比 7.2%
3﹒建造費用超過新台幣兩千五百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服務費用百分比 6.1%
4﹒建造費用超過新台幣一億元至五億元部分:服務費用百分比 5%
5﹒建造費用超過新台幣五億元以上部分:服務費用百分比 3.6%
二、基於土地開發大樓興建工程之整體性考量,捷運設施之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係依據甲方核定之取得時程配合辦理。
※、本付款方式之階段區分係以地下四層地上三層之捷運設施為例,實際應依該捷運設施之規模配合調整。
附錄C 基本條款
目錄說明: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為設計、施工共同條款第六條為設計階段條款、第七條為施工階段條款
目 錄第一條 定義
第二條 一般條款第三條 履約保證
第四條 契約開始、暫停與終止第五條 契約轉讓
第六條 設計、監造
一、乙方之權利及義務二、乙方之設計責任 三、設計之變更
四、乙方之監造責任第七條 施工
一、一般契約責任及保證
二、施工之變更、增加及取消工作三、估驗與計價
四、接管工地
五、履行不能時之付款六、竣工、驗收
七、保固及瑕疵
八、保固合格通知書第八條 逾期違約金 第九條 付款
第十條 稅捐及規費 第十一條 爭議之解決
第一條 定義
(一)除非契約文義另有解釋外,下列名詞之定義如下: 1﹒“政府”係指中華民國政府。
2﹒“甲方”係指本契約書中與乙方簽約之當事人及其合法繼受人及甲方依法授權之機關。
3﹒“乙方”係指與甲方簽訂本契約,負責執行本契約有關土木、建築細部設計及施工各項工作者。
4﹒“工程司” 係指甲方及其合法繼受人及甲方依法授權之機關以書面指派履行本契約甲方權利與義務之甲方代表。
5﹒“計畫”係指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之特定部分,其於服務範圍內有更詳盡說明。
6﹒“工作”係指在本契約內,由乙方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7﹒“開工通知”係指由甲方發給乙方之正式書面通知,指示乙方展開本契約各項工作。
8﹒“變更”係指對本契約所涵蓋工作及/或相關時程之修訂或增減。
9﹒“新臺幣”及其符號“NT$”係指中華民國新臺幣。
10﹒“天”係指日曆天(包含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選舉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11﹒“工作完成”係指工程司於全部工作已依本契約之規定完成後所做之書面認可。
12﹒“法令”係指法律、法規、命令及各主管機關之相關規章。
13﹒“里程碑”係為一個作業節點,得為某一特定作業之起點,或按其情形為某一特定作業之終點,里程碑日期明訂於契約中。
第二條 一般條款
(一)乙方之總責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本契約規定為甲方辦理完成及保固本工程,應提供所需之全部合格人力(包括監督人員)、材 料、施工設備與其他辦理臨時性或永久性工程所需之一切事物。其他依本契約規定應提供之事項或服務,或本契約雖未規定之事項或服務,但依一般常理推論,顯應包括在內者,亦應由乙方一併提供,且於設計、監造、施工期間乙方暨其所委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承商等應接受甲方及其所從屬單位定期、不定期之稽核。
(二)工作範圍
乙方依本契約及契約附件之服務範疇、相關圖說、施工規範、工作計畫書、品質計畫、人員計畫及各次補充規定等文件所規定應執行之各項工作,即為本契約之工作範圍。
(三)xxxxx工程司指示與命令
乙方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提供辦理契約規定之工作,且應遵從工程司有關本契約工作之指示及命令。
(四)工程司之授權代表
工程司得隨時指派人員擔任其授權代表,以執行工程司依本契約規定之部分或所有職務,並以書面通知乙方。該授權代表亦得指派設計協調工程司,以執行甲方與乙方間之聯絡事宜,該等人員之指派均應以書面通知乙方。
(五)語文與法律
x契約以中文撰寫。如有英譯部份,仍以中文為主。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相關之法令為準據及解釋。
(六)法令之變更及契約價格調整
x契約簽訂後,若因法令變更,以致影響乙方之工作成本、作業時間或工作時,乙方除應主動配合新法令進行修正外,並應在該新法令生效後 7 天內依第六條三、(三)規定辦理。若乙方履約遇有下列中華民國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格得予調整,其所增加之費用,由甲方負擔,其所減少之費用,甲方得自契約價格中扣除: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動。
3.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中華民國政府以外,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格不予調整。
美金兌新臺幣之匯率變動,不論其性質為何,詳細表之單價概不得調整。
(七)通知、要求及來往文件
與本契約有關之所有通知、要求及來往文件均應使用中文。此類文件得經下列任一方式遞送,並以送達對方時發生效力:
-郵寄;
-面交(面交工程司或乙方之授權代表);
-電傳;
-電報;
-傳真。
上述通知或信函,應依照本契約中所載之地址,遞送予乙方之授權代表或工程司,其副本應送交甲方。
(八)保密
非經工程司書面同意,乙方對於執行作業或於作業過程中獲悉之任何資料,不得提供任何人或機關,且不得公開其作業結果或過程上所得之建
議事項,乙方並應保證其所屬工作人員對上述資料亦負相關之保密義 務,若因外洩造成甲方不利影響或損失時,乙方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九)智慧財產權
乙方應保證其職員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依本契約完成之成果報告及文件,以乙方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應於完成同時全部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得為履行本契約之目的而合理使用,如經甲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亦得為履行本契約以外之目的而合理使用。乙方或其分包廠商得因本工程施工之需要而使用此等文件或著作,但除經工程司轉呈甲方取得其書面同意授權並嚴格遵守其所附加之條件外,乙方或其分包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贈與、出版、展示、或取走任何與本工程有關之資料、敘述、論說、圖說、圖書、透視圖、廣告、照片、幻燈片、影片或其他類似有關本工程之事物。
2. 為廣告之目的而使用工地。
乙方如違反授權利用之約定或相關約定時,應對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乙方於設計中使用其本身擁有之任何專利權或專門技術(Know How)部分,均應向甲方提出詳細說明,並提送其他可行之替代方案供甲方參考。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或所從事與本契約相關之研發所得,除依上述約定讓與甲方外,且甲方有權對本契約後續之延伸及維修等特定目的而修改及擴充使用。
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採用與其有關之任何永久性設備、施工設備、機械、工作、方法或材料,其因涉及專利與權利金、著作、設計、商標、名稱或其他任何權益遭受侵害時,乙方應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且補償甲方因任何前述情事而在中華民國或任何國家所遭受任何索
賠、要求、訴訟、賠償、成本、支出及費用等一切損失。乙方執行本契約不得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之權利金、租金以及本工程所需任何機械、設備、工作、方法、材料或乙方施工設備之其他給付或補償。
(十)乙方處理賠償
如因(九)所規定之事項,發生對甲方索賠或控訴,甲方應迅速通知乙方。除另經甲方同意外,乙方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進行為解決該索賠或控訴之協商及任何因此而引起之訴訟。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為任何民事訴訟法上之認諾。甲方在乙方請求時,將提供一切合理之協助,以對抗任何該項索賠或控訴。上述乙方因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致甲方或其員工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或其員工所受之一切損失,甲方並得自本契約下到期應給付或將給付乙方之任何金額中扣回,或由甲方依第七條三、(三)辦理。
(十一)保險
乙方應在工作最後完成之前,自費投保並延續下列各項保險:
1﹒財產損失險
保障執行本服務所需使用之財產,包括所有文件及計算書等,所可能遭受之損失或損害。
2﹒第三者責任險
保障因乙方執行本工作之行為、錯誤、疏失、過失而招致第三者索賠之全額保險。
3﹒專業責任險
專業責任險保額應與乙方依本契約應得報酬總額相同。 4﹒雇主責任險
員工之全額綜合險,包括僱主責任、勞工醫療賠償、意外事故、旅行事故等之保險。乙方應瞭解甲方不可能負擔因乙方所僱用人員之死亡或傷害或其他財產遭受損害所致之任何索賠、責任、損害、損失、費用及支出。
(十二)保險證明之提送
乙方應於收到與本契約相符之副本 7 天內,或於本契約之開工通知
30 天內,以先屆期者為準,將由保險人所出具承保本條款規定各項保險之保險證明書影本或保險單影本提送給工程司。
乙方完成上述保險證明提送後,始得辦理本契約之相關計價。
(十三)與政府、公共及私人團體之聯繫
乙方應受理政府、公共團體、私人團體及公眾之一切批評、怨言與要求,立即將其詳情通知工程司代表,並盡最大努力與各方保持和諧關係。但除經工程司命令照辦者外,不得變更本工程之執行或任何由工程司指示或核定之事項。
(十四)紀錄與帳目
乙方應保存正確與有系統的服務紀錄與帳目,此種紀錄與帳目應使用專業上所通用之方式並足以正確顯示費用計畫表內所列費用實際發生支出之詳情,甲方得隨時查核及複印,若經甲方查核其有不實之情事時,甲方得止付或扣除不實之服務費用。
(十五)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第三條 履約保證
(一)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繳交以契約價金總額 10%計算之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得以下列一種以上型式繳納: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
3﹒金融機構保付支票
4﹒郵政匯票
5﹒無記名政府公債
6﹒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7﹒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8﹒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
(二)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依契約進度提送經核定之最終設計文件,無息發還上述履約保證金 5%。
依契約施工進度於地面下結構施工完成後,無息發還上述履約保證金 50%。
依契約施工進度於地面上結構施工完成後,無息發還上述履約保證金 35%。
於契約所有工程完工驗收,且維修手冊經甲方接受後,無息發還上述履約保證金 10%。
(三)履約保證金之不發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甲方有權不予發還或要求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或依契約約定以予扣除,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之一部分。
1. 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3.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最後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 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甲方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5. 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 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7. 其他因契約約定予以扣減者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乙方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項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
第四條 契約開始、暫停與終止
(一)開始日期
x契約工作應於開工通知中所指定之日期開始。
(二)設計階段甲方通知暫停工作
甲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暫停本契約工作之全部或任何部分。除非通知中另有規定,乙方應於接到該項通知時:
1. 依通知書上所載明之日期及範圍立刻停止工作。
2. 除了為完成暫停範圍以外工作所需者外,停止發出任何與暫停部分工作有關之材料、工作、設施等之訂單或部分契約。
3. 除經工程司指定之重要計畫人員,應立即以最合理之方式解散暫停部分所需之計畫人員。
4. 立即以合理及甲方所同意之方式,暫停與該項暫停部分有關之訂單、分包及租賃契約。
5. 繼續保護及維護契約工作包括已暫停之部分。
6. 採取任何合理之步驟,以最低費用暫停有關工作。
乙方應於收到復工通知後,立即依通知書之指示恢復本契約之工作。若乙方在工作暫停期間之費用有所損失,而欲提出索賠,則應於收到復工通知後 7 天內以書面通知甲方,並於 30 天內正式提出索賠書。該索賠書應就事實提出詳細xx,並檢附適當之佐證文件,以供甲方就索賠之費用進行詳盡之審核、分析及查對。因乙方未履行本契約規定而致甲方通知暫停工作者,該期間之費用不得提出索賠,若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害,並得對乙方依法求償。
(三)不可抗力事項
凡發生任何不可抗力事故,非乙方所能控制,亦非其能合理預料之情事,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契約規定之全部或部分義務時,乙方應即刻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自工程司書面確認該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刻起,本契約工作之全部或其受影響任何特定部分之工作應視為暫停,其暫停期限之訂定由工程司作公平適當之考慮。乙方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期間,對於因履行或不履行其義務所產生之任何延遲概不負責。但無論本契約是否另有不同之規定亦不得就該不可抗力事故有關之任何損害、費用、支出或其他補償提出索賠。如乙方未立即通知工程司其所受之任何不可抗力事故者,即構成其放棄本條款所給予之權益。
(四)甲方逕行通知終止契約
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全部或部分設計工作;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此項通知應敘明終止工作之範圍及其生效日期。
乙方應於收到該通知後:
1﹒除了為完成不在終止範圍內工作所需者外,立即依通知書中所載明之日期及範圍停止工作,並停止發出與終止範圍有關之材料、工作或設施之訂單或分包契約。
2﹒立即以甲方同意之方式,取消與執行終止部分工作有關之訂單、分包、租賃等契約,或依工程司指示將此等契約轉讓予甲方。
3﹒依指示清點及維護與終止部分工作有關之設計、研究、試驗報告、圖說及計算書,並移交予甲方。
4﹒將終止部分工作之相關支出減至最低。
5﹒完成不屬於終止範圍內之工作。
乙方不得就前項終止之工作提出損害賠償,包括預期該終止部分所可能獲得利潤之損失。但乙方得請求給付下列款項:
1﹒在通知終止前依契約所完成之工作,及通知終止後依該通知指示所完成工作部分之應付而未付之款項。
2﹒解決及給付因工作終止導致訂單、分包、租賃等契約求償所需之合理行政費用。
乙方應在接獲終止契約通知書之日起 30 天內提出調整契約金額之計畫書及紀錄與帳目以供甲方審查,其中應包括因終止工作所需,如前述之所有費用,惟數額以不超過該未完成部分如完成時原定之報酬為限。
上述工作終止之後,乙方仍應依原契約中各項工作負完全責任。
(五)因乙方未能履行契約而由甲方通知終止契約
1﹒乙方於設計期間有下列違約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催告通知乙方於 15 天內就該部分加以補正,或提供充分證據顯示將矯正工程
司在通知書中所敘之部分之工作,若乙方未能在收到通知後 15 天內完成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且甲方依法、依公平原則,或依契約應享有任何其他索賠權利,不因為本項終止通知而受到侵害。
(1)放棄或拒絕從事部分或全部工作,包括甲方依“變更”條款指示之變更工作。
(2)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3)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4)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5)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6)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效期者。
乙方所應得之給付,僅限於在收到終止通知之日止未經甲方審查核可但經認可工作之部分報酬,及在收到終止通知之日時依甲方審查核可而依
「付款辦法」給付之費用。但甲方如有正當理由仍得向乙方請求賠償或主張抵銷。
2﹒另於施工階段,不論有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在不損及甲方依接管權利或依法解除本契約之權利下,甲方得隨時給予 30 天期限之書面通 知,終止本契約。該項通知得由甲方在有接管事由或依法解除本契約之情況下發出,並得以尚未發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或估驗計價保留款,充作違約金,該違約金兼具懲罰性及損害賠償性質,甲方因乙方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上開金額時,仍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甲方並得依規定將乙方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懲戒。
3﹒若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得請求下列給付︰
(1)乙方於終止契約通知前已依契約完成之工作,或終止契約通知書內所指定應由乙方完成之工作,甲方應支付乙方此等工作所有應付而未付之金額。
(2)為本工程或臨時工程所合理訂購物料之費用,該項物料已運交乙方,或依法應由乙方接受該項物料,則該項物料於甲方付款時,即應交付予甲方成為甲方之財產。
(六)甲方因政策變更,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後,應立即停工並負責撤離工人,清理現場,其已完成的工程及已進場的材料機具設備,均由甲方依下列規定核實補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1.契約簽訂後因工程司未簽發開工通知書而無法開工者:
(1) 契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
(2) 辦理履約保證金所實際支付開具行庫之費用,惟其求償金額不得超過保證金之 1%之上限(前述保證金如係以現金方式辦理時,則改以其停工期之利息,其利率以辦理取得保證金當月中央銀行基本存款一個月利率計之)。
(3) 依契約規定項目並已實際執行之準備工作費(如測量放樣、鑽探、細部設計等),但不得超過契約單項之金額。
(4) 工棚及租金費得依契約單項範圍之金額比例折算。
(5) 工地現場水電費得按實付金額。
(6) 經向工程司報備之工地現場看管勞工費,最多 2 員,以 6 個月之基本工資為限。
(7) 工程施工進度必需預先定製特殊材料經事先向工程司報備有案並經會同檢驗合格者得依乙方訂購成本收購,但不得超過契約該項材料費之金額。一般購置材料則由乙方自理。
2.工程開工後停工者:
(1)契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依契約未完成工作之百分比退還。
(2) 辦理履約保證金所實際支付開具行庫之費用,惟其求償金額不得超過保證金之 1%之上限(前述保證金如係以現金方式辦理時,則改以其停工期之利息,其利率以辦理取得保證金當月中央銀行基本存款一個月利率計之),並依契約未完成工作之百分比退還。
(3)工棚及租金費得依契約單項範圍之金額比例折算。
(4)工地現場水電費得按實付金額。
(5) 工程停工期間經工程司認定必要之現場待命人員工資(最多 5 人以乙方公司之員工為限)按契約技術及一般勞力工資計付。
(6) 工程施工進度必需預先定製特殊材料經事先向工程司報備有案並經會同檢驗合格者得依乙方訂購成本收購,但不得超過契約該項材料費之金額。一般購置材料則由乙方自理。
(7) 契約終止前乙方依契約規定已實際執行之工作項目,並經工程司核可者,按契約規定之單價及價格計價之。
(七)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無論因任何原因而致本契約暫停或終止,均不損及或影響本契約任何一方在契約下所行使之權利及所負擔之義務。
第五條 契約轉讓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設計、監造
一、乙方之權利及義務
(一)乙方之工作標準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本契約之設計工作(包含規劃),並應依公認之專業水準履行其職責,委任合格之建築師及所需相關之專業技術人員負法定設計、監造之責,乙方不得因此減除其應負之責,並負完全責任。乙方應就所有專業事項,隨時保護甲方之權益,並協助甲方能依良好之工程慣例,達成既定施工目標日期下之進度需求。
(二)佣金之收受
乙方不得收受與本契約有關或與履行本契約有關之任何交易佣金、回扣、津貼、或其他間接給予。乙方依契約付款規定向甲方收取之報酬,包括依契約規定隨時調整之報酬金額,應為乙方與本契約有關之唯一報酬。
(三)乙方之專利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用於本契約或為本契約而使用之任何專利或受法令保護之物品或製作,獲取任何直接或間接之權利金、酬金或佣金等利益。
(四)乙方之報告
乙方應將與本契約及工作有關之所有事項通知工程司,並答覆工程司所提出之所有合理問題。乙方應於必要或適當,及工程司要求時提出報告。乙方應隨時給予工程司及經其授權之任何人員適當之便利,供其檢查或查閱乙方所持有與本契約工作有關之圖樣、圖說、規範、紀錄及信函。
(五)法令規章之遵行
乙方應保證其所僱用之人員均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外籍人員之各類簽證亦應符合其規定。乙方應確保其執行之工作及所製作之文件資料均符合中華民國之法令規定、任何當地或其他有管轄權機構之規章。乙方之工作若有任何不符合此等法令規章者,除應由乙方無償改正外,若因而致使甲方遭受任何性質之處罰與承擔責任,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補償之。
(六)乙方之授權代表
於契約簽署後及工作開始前,乙方應指派其授權代表,並以書面通知工程司。授權代表應視為業經乙方授權,代表乙方處理有關契約之所有事務,及執行乙方為完成本工作所須履行之所有職務。
(七)契約之履行
乙方除應依本契約工作範圍之規定提供工作外,對於其他由工程司額外指定並經雙方同意交由乙方之事項,應以同一之注意處理。
(八)延遲之報告
凡有任何足以延遲或妨礙完成本契約工作之事件或狀況發生時,乙方應立即向工程司報告,並說明乙方為因應該狀況所採取之措施。
(九)乙方於執行本契約工作因未善盡注意義務致第三人索賠或使甲方遭受任何損害時,甲方得自任何應給付乙方之款項扣抵,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二、乙方之設計責任
(一)瑕疵及違約 1﹒瑕疵之責任
乙方所執行之工作,若有設計瑕疪、審查疏失、不符本契約約定或不完全履行契約,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且乙方應:
(1)就有瑕疵之部分,立即無償改正並履行本契約中乙方應盡義務所需之工作。
(2)無償製作及提送有關該項改正工作之所有圖樣及其他技術資料與文件,以使工程司能依甲方及政府之規定,辦理本計畫之施工。
(3)賠償甲方因前述疏失、缺陷、不符本契約之約定或未履行本契約所導致甲方之所有損害、索賠、費用支出、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重新執行本工作所需之費用等。
前項疏失若係單項工程數量估算誤差超過 10%、或工程項目漏編,甲方除依本條二、(一)3.計罰外,並得依前項之(3)請求賠償,且得將該項懲罰性違約金及賠償自任何應給付乙方之款項中予以扣抵。
前項規定並非甲方唯一之救濟途徑。甲方仍得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行使權利請求救濟。
2﹒瑕疵發現期間
甲方依前述 1.之權利,自工作交付後(工作性質無須交付者自工作完成時起算)10 年內發現者,均得主張之,除依本契約追償外,並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要求乙方賠償損失,最高賠償金額以乙方依本契約應得設計費用為上限。本契約工作所完成之成果若因發現瑕疵致不符合效用者,該等期間不計入瑕疵發現期間。
本工作所完成之成果於完工驗收啟用後若因故造成構造物嚴重損壞
等,經鑑定係可歸責於乙方規劃設計不當時,縱使契約效力業已消滅,甲方仍有依法訴請乙方負責賠償之權利。
3﹒違約之責任
乙方所執行之工作,若有單項工程數量估算誤差超過 10%、或工程項目漏編等情事之一者,乙方應依本款之約定償付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將該違約金自任何應給付乙方之款項中予以扣抵。
(1)單項工程數量估算誤差超過 10%之違約金
以施工部分之契約為計算基準,單項工程數量估算誤差部分之契約金額
(R)占施工部分契約金額(G)之比率乘細部設計費用(含變更設計)之總金額(D),作為數量估算誤差之違約金(H)。
即 H=D×R÷G。
(2)工程項目漏項之違約金
以施工部分之契約為計算基準,漏編項目工程費(L)與施工部分契約金額(G)之比率乘細部設計費用(含變更設計)之總金額(D),即為漏編項目之設計費(B);以漏編項目設計費之二倍作為工程項目漏編之違約金(K)。
即 B=D×L÷G;K=2×B。
三、設計之變更
(一)工程司通知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工程司得於本契約工作完成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其所擬增加、減少或修訂之工作事項,該工作變更通知書中應載明變更事項之特性及依據,乙方不得拒絕執行該項變更:
1﹒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者。
2﹒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由乙方辦理者。
3﹒已於本契約之特定服務範疇中載明且經甲方決定增購者。
4﹒屬輕微調整不涉及契約價金之變更者。
5﹒其他因法規修正須配合變更者。
(二)乙方接受變更通知
倘乙方認為變更提案不致影響原訂之工作期限及費用,則應於收到工作變更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以書面回覆工程司。
(三)乙方之變更通知
為執行工程司依本條第三(一)款所提出之工作變更或因其他重大事故,導致影響乙方原訂工作期限或費用或造成原契約相關規定須做修正時,乙方應於收到工作變更通知書或其他重大事故發生之日起 7 天內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表達修訂契約之意願。
(四)變更工作計畫書
x乙方已按本條規定,以書面通知工程司表達修訂契約之意願,則乙方在收到工程司之書面答覆及變更工作計畫書列管編號後,應自收到工作
變更通知書之日起 30 天內,將本契約變更之變更工作計畫書提送工程司。乙方所提變更工作計畫書應做下述說明:
1﹒修改本契約之明確方式。
2﹒變更之原因。
3﹒變更之工作費用。
4﹒變更之工作期限詳細分析表。
(五)工程司召開查證會議
工程司於收到乙方所提之變更工作計畫書後將進行分析,並得召開查證會議要求乙方澄清及進行協商。
(六)契約變更之評估與議價
如工程司認為因契約變更而應對契約價格予以公平合理之調整,則工程司應通知乙方參加議價,以議定調整之金額。
如工程司認為契約各提送文件時程因契約變更而應予公平合理之調
整,則工程司應評估該變更對契約時程之影響,並將其決定通知乙方。
(七)簽訂變更契約書
完成契約變更之議價後,雙方即應據以簽訂變更契約書。
如雙方於議價會議中未能達成協議,則乙方應依工程司於議價會議中所決定之價格與甲方簽訂變更契約書,並應按照工程司之指示立即採取行動執行該工作變更,以便乙方於完成及提送契約變更工作且經甲方接受後,可依變更契約書所定金額向甲方申請計價請款,並維護雙方之利益。若乙方對變更契約書所定之價格有異議時,仍得自簽訂變更契約書之日起 14 天內以書面向甲方表明其提起爭議之意願,並得依第十一條二、款之約定辦理。
(八)乙方對工程司評估之異議
x乙方對工程司依本條「變更」所作之決定有異議時,得按第十一條「爭議之解決」所約定之方式辦理。
(九)乙方工作的繼續
無論是否因提議對本契約有所變更,而導致各種爭議之處理,乙方仍應依契約約定及工程司之指示繼續執行其工作。
四、xxx監造責任
乙方辦理監造事宜應研擬監造計畫,該計畫擬定後應由監造建築師、專業技術相關人員簽章,提送甲方審查,審定後列為契約附件。xxxx監造計畫預計時程,指派計畫所列人員進駐工地執行監造作業。
第七條 施工
一、 一般契約責任及保證
(一)乙方之工作標準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履行本契約。乙方依本契約規定為甲方辦理完成及保固本工程,應提供所需之全部合格人力(包括監督人員)、材料、施工設備與其他辦理臨時性或永久性工程所需之一切事物。其他依本契約規定應提供之事項或服務,或本契約雖未規定之事項或服務,但依一般常理推論,顯應包括在內者,亦應由乙方一併提供,且於施工期間乙方暨其所委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承商等應接受甲方及其指定機構定期、不定期之督工或品保稽核。
(二)不利之天然障礙或其他狀況
x乙方在本工程執行期間,於工地遭遇不利之天然障礙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其他狀況,非一般有經驗之乙方所能預料者,且乙方認為上述情況之發生將增加其執行成本或工期時,應立即於該干擾發生時或移除前,先以書面通知工程司代表。在此情況下乙方應按第七條二、(七)規定辦理,並於其通知內按第七條二、(七)規定,說明所遭遇之不利情況,如可能時並於通知中或儘速於通知後,詳述預計之影響、其所採取或擬採取之辦法以及預期之工程延遲或受干擾之程度。
(三)工程司提供之設計準則
工程司得於乙方以書面請求時,向乙方提供永久性工程或任何臨時工程之設計準則,使乙方得以遵守本契約規範有關施工方法之規定。
若乙方未能在合理時限內,遵照工程司依契約規範有關施工方法之規定所要求之事項,工程司得停止乙方在本工程相關部分之施工,直至乙方遵照辦理時止。乙方不得藉此要求任何補償或延長工期。
(四)乙方之監督
不論於工地或其他處所,乙方應於辦理與保固本工程期間及往後工程司認為其必要期間,提供必須之工程監督。
該項監督應由具充分作業知識(包括所需技術與方法、施工可能遭遇之意外風險及防止意外方法)之人員擔任,其人數必須足以圓滿完成本工程之施工。本工程之各部分,應就其規模及工作之類別隨時配置足夠數量之該項人員。
(五)乙方之工地授權代表及各主管人員
乙方應派遣一名經工程司核定可勝任之授權代理人,以其全部時間監督本工程。該代理人應負監督本工程之全責,有權代表乙方收受工程司、工程司代表之命令及指示,並負全部作業之品質、安全衛生責任。若本工程係以分段施工時,乙方亦應在各分段工程派遣一名勝任並經授權之主管人員,經工程司核定後,以其全部時間監督各該段工程。(工程司得隨時撤回該項核定或要求更換適當人選而勿需聲明理由)。各該主管人員應視為業經授權可代表乙方之代理人以接受工程司、工程司代表或其他代表人員之指示。
乙方授權代理人應負責工人之管理,嚴格約束工人遵守紀律,禁止具有醉意之工人工作,並嚴禁工人在工作時段(含午休及晚休)喝酒。所稱午休係指工人於午餐後尚有工作任務者;所稱晚休係指工人於晚餐後尚有工作任務者;所稱具有醉意係指工作中以酒精測試器檢驗其酒精濃度達 0.25PPM 以上者。
(六)錯 誤
如在本工程進行中之任何時間,發現本工程任何部分之位置、高程、尺寸有錯誤時,乙方應立即提請工程司注意,或經工程司通知乙方,乙方應自行負擔其費用將該項錯誤補救至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滿意為止。但如該項錯誤係由工程司或工程司代表書面所提供之不正確數據所造
成,且該不正確數據縱經乙方盡其應盡之注意亦不能發覺者,則補救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七)管理本工程
自本工程之開始施工起至本工程正式驗收合格,乙方對本工程及與本工程有關或為本工程之目的而設置之全部永久性設備,負全部安全保管之義務。若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前述永久性設備發生損害、損失或毀損,不論由於何種原因,均由乙方負責以自己之費用儘速將該損害、損失或毀損修復至工程司滿意之程度。乙方依本契約規定及工程司之核准辦理及完成本工程之義務不因任何損害、損失或毀損而受影響。
(八)乙方所造成之損害
乙方履行xxx、之義務時,於作業中對本工程造成任何損害均應由乙方負責。
(九)人身及財產之損害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因本工程施工及保固所發生或導致任何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時,乙方應負責處理並補償甲方因前述原因所導致之索賠、要求、訴訟、賠償、成本、費用與支出等一切損失,但乙方不對因下列事項而引起之任何賠償負責或保障甲方:
1﹒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對於土地之永久性使用或佔用。
2﹒甲方在任何土地表面、上方、表面下或一端至另一端建造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之權利。
3﹒因甲方、其代理人或員工、或非乙方所僱用之其他乙方之任何疏忽所致之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害。
(十)遵守法令
乙方應切實遵守適用於本工程之任何法令之規定、任何當地或其他有管轄權機構之規章、暨前述公共團體與公司之規章,因乙方違反前述任何法令規定或規章,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性質之處罰與承擔責任,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補償之。
(十一)關連契約
任何其他契約,其履行與本契約有關者,或本契約之履行與該契約有關者,均應由工程司明定該契約為關連契約。乙方應按契約規範及工程司之命令為關連契約提供服務。關連契約廠商之名稱,若在本契約中尚未確定,乙方不得以此為理由而對以後指定之關連契約廠商有異議。
(十二)關連契約服務
乙方應於契約規範規定之時間,或依工程司要求之其他時間,協調乙方與關連契約廠商之工作。乙方並應提供關連契約廠商一切合理機會並與之充分協調,使能辦理其工作。
(十三)乙方或關連契約廠商所導致之延遲
不論由乙方或關連契約廠商之過失而導致工程遭受損失時,乙方應儘速於事件發生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告知工程司可能遭受之延誤或額外之支出供其召集雙方據以協商合理之解決方式。若雙方經工程司多次召集協商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工程司除逕行裁決外,並得依第七條三、(三)規定處理。
(十四)通達工地及製造處所
工程司及其所授權之任何人員,在任何時間均得進入本工程、工地及一切工作場所或本工程所需材料、製品及設備之製造工場與處所,以辦理相關查驗及監督事宜。乙方應負責獲得此項通達之權利。
(十五)工地會議
乙方應定期召開工地會議,並邀請甲方派員參加,另就相關工程界面配合需要亦得邀捷運工程之關連契約廠商與會研商,而甲方關連界面承商之施工協調會,於必要時亦得要求乙方配合參加,乙方不得拒絕。
(十六)停工
乙方應遵照工程司之書面命令,停止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分段工程之施工。停工期及停工方式均依工程司之指示為之,並依工程司之意見,在停工期間對本工程予以適當之保護,及盡最大努力調整施工順序以降低費用成本。乙方並應於停工期間依規定提送工資賬冊及工時紀錄提送工程司或其授權之任何人員審查。
(十七)展延竣工時間
乙方為完成本工程或其任何分段工程,或為達成本契約規定部分工程應完成至規定之程度,或為達成里程碑(按個別情形而定),如發生遲延或阻礙,係由於下列任一狀況:
1﹒工程司依第七條二、(一)而給予之任何變更命令。
2﹒工程司提供圖說或指示有不合理之延遲。
3﹒乙方所提出之施工方法,工程司給予同意或撤回先前所給予之同意,有不合理之延遲或不合理之要求。
4﹒遭遇第七條一、(二)所稱之不利狀況。
5﹒第七條一、(十三)條非因乙方之過失所致之遲延。
6﹒其他按(十六)停工指示所導致之遲延。但因颱風因素經工程司核定之停工,乙方不得請求支付額外費用。
7﹒除以上事項外,其他經工程司核定之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任何延誤、障礙。
不論該遲延或阻礙發生於所訂時間或所訂延長時間之前或之後,而該項時間係為達成前述竣工、或為達成本合約規定部分工程應完成至規定之程度,或為達成里程碑者,則乙方應於事件發生後 7 天內,以書
面方式通知工程司,並於 30 天內向工程司提出其全部細節,敘明遲延之情況、預計遲延之天數、以及藉以防止或減少遲延之措施。工程司應於收到該項細節後,儘速在合理時間內,以書面准許乙方在合理之範圍內延長本契約工程或其分段工程之竣工時間或本工程規定部
分完成至規定程度之時間或達成里程碑之時間。乙方應盡最大努力調整施工順序以降低影響,如有因該展延竣工時間增加必要性額外費用支出,應檢附單據或相關證明文件並述明其因果關係送請工程司審查後決定是否核實給付。但經工程司查證屬乙方依約應履行之工作項目或該項目已修正契約價格追加費用者得逕予刪除該等費用。
(十八)安全衛生及環保責任
乙方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若有不當之處,應依甲方指示改善,如有違反因而所致之任何損施,應由乙方負全責。
(十九)通路及門禁管制
乙方應合理提供甲方關連界面承商進場施工作業等之通路,並配合甲方作業需要提供必要之門禁安全管制措施。
二、施工之變更、增加及取消之工作
(一)契約之變更
工程司為期工程圓滿完成,有權命令乙方辦理契約變更,包括增加、取消、替代、更改;品質、形狀、性質、種類、位置、尺寸、高程之變更;以及任何契約約定之施工程序、方法、工率或排程之變更。
(二)變更命令應為書面
乙方在無工程司之命令時,不得辦理上述變更。一切該項命令應以書面為之,但如工程司因任何理由認為必需先以口頭給予該項命令時,乙方應即遵守該項口頭命令。該項口頭命令應由工程司儘速於 24 小時內以書面確認之。又如乙方以書面向工程司確認工程司之任何口頭命令,而工程司並未於 24 小時內以書面否認時,即應視為工程司書面之契約變更命令。依(一)及本條規定,書面之契約變更命令或前述視同書面之契約變更命令,均不得損及本契約或使之失效。
乙方應於接獲工程司之書面契約變更命令後立即進行該項變更工作。
(三)變更命令之估算
乙方接獲工程司之變更命令後,應於 28 天內提送下列資料予工程司: 1﹒因變更而合理產生各項成本之詳細資料;
2﹒必要之網圖及預定計劃資料,以闡明契約竣工時間所受之影響。
工程司收到乙方之估算資料後將進行分析,並於必要時要求乙方予以澄清。
(四)變更價格之決定
如工程司認為因(一)之契約變更而應對契約價格予以公平合理之調整,則工程司應函知乙方參加議價,以議定調整之金額。乙方參與議價時,應攜帶工程司函中所規定之各項資料。
如工程司認為契約竣工時間因契約變更而應予以公平合理之調整,則工程司應評估該變更對契約要徑之影響,並將其決定通知乙方。
如因工程司變更契約致乙方須廢棄已完工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經工程司核實驗收後,參照本契約所訂單價或訂約時料價或新議訂單價計給之。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且經檢驗合格者為限,若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部分不予計給。
如契約變更屬契約施工範圍之計畫變更,致使依原工程價目單之詳細表
所載之數量增加 30%以上時,則工程司得就其超出 30%之部分之契約價格予以公平合理之調整。
(五)乙方進行本工程
工程司依xxx、對本契約變更所做之各項調整,不論乙方同意與否,乙方仍應繼續進行本工程,不得因契約變更尚未達成協議而停止或暫停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否則視為蓄意或惡意怠忽其在本契約下之義務。
(六)乙方對工程司評估之異議
如乙方對議價之結果或工程司依本條二、(一)至(四)所做之決定有異議時,乙方得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七)乙方對有關契約變更之反映
如乙方欲提出求償要求時,應於事件發生且通知甲方後 7 天內,將其意願以書面反映予工程司,由工程司裁決是否提出契約變更命令。在發生前述事件時,乙方應保存該事件當時之紀錄,包括支出收據、單據或訂購單等相關證明文件,藉以合理支持乙方於其後提出之此項請求之關聯性。依本條或其他條款下所提出之此項請求,乙方無權要求且工程司亦不得簽認支付任何利息。
(八)臨時成本帳目
除乙方已依(七)規定以書面通知工程司外,且應於引起此項請求或通知事件發生後之 30 天內向工程司提出一份詳盡提議書,俾可對本契約作適切之調整。在此提議書中應具備下述內容︰
1﹒對契約修訂之確切方法。
2﹒提變更所持之理由。
3﹒一份詳盡之成本分析以支持其所提某項工程費用之變動(該提議應引據本契約內所訂定之各種計付單價)。
4﹒一份對本工程在執行時間上影響之詳細分析。三、估驗與計價
(一)估驗計價申請
乙方應按工程司指定之工程進度辦理估驗。申請估驗時乙方備妥工程估驗計價單(以下簡稱計價單),詳細計算書表、完成工作之照片及其他相關資料提送工程司審核。乙方於該估驗計價單經審查無誤後,按核定給付之金額開具發票或領款收據申領計價款。
(二)估驗計價之範圍
乙方申請估驗計價時可包括下列項目︰
1﹒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檢驗合格之工作。
2﹒契約變更之工作按契約條件完成,且經檢驗合格者。
3﹒如因契約變更而有新增工作項目時,在新增工作項目之單價議定前,得經工程司同意後按工程司擬定單價之八成以內暫予估驗計價,俟單價議定後再行調整。相鄰工作項目間,或各類開挖、混凝土工作或其他工作類別間之分隔界限,如未於圖說或契約規範中明確指出,應由工程司決定之。
(三)估驗計價款之扣留及發還
x契約下應給付乙方之任何估驗計價款,工程司得因下述原因予以部分或全部扣留︰
1﹒甲方或本工程分包廠商提出與本工程執行有關之債權憑證、執行名義;或第三人對已歸屬甲方之設備逕行扣押,或有合理之證據顯示可能對於設備歸屬提出任何賠償請求時。
2﹒乙方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未依約定方式履行本契約任何條款時。
3﹒甲方對乙方是否能在本契約規定時間內完成,或是否能在未給付之餘款下完成,產生合理之懷疑。
4﹒按契約載明或按中華民國法令之其他規定事項。
5﹒乙方工作遲緩,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達 10%以上者。
(四)工程司之審查與簽證
工程司應參照工程進度報告校正、審核計價單是否確實符合付款規定。若有不符應發還乙方更正或修正,再提出申請。工程司須以書面說明退回計價單之理由。對重新提出之計價單經審查後,工程司可自行簽證其認為合理之估驗金額,並以書面說明變更之理由。但工程司得隨時對已發出之任何簽證提出修正。
(五)結付尾款
正式驗收合格後,乙方應將尾款計價單提送工程司審核,並確定本工程結算數量及尾款計價金額。乙方於尾款計價金額核定後,應開具發票或領款收據,以便甲方辦理付款;此外,乙方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保證全部永久性設備產權清楚,並無其他任何設定抵押或負擔情形,且自竣工日起全部工作物所有權移屬於甲方所有,若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
(六)估驗並非工程之驗收及接受
在甲方簽發保固合格通知書之前,任何估驗計價不應視為對已估驗之工作之驗收及接受,亦不應視為工程司放棄任何契約條件。
(七)保留款
甲方依附錄B 付款辦法二、施工階段(一)及(二)估驗計價費用各保留 2%保留款。
(八)保留款發還
乙方應於本工程正式驗收合格後,繳交保固保證金,甲方將於結付尾款時一併發還保留款。但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乙方得書面要求甲方先行發還 50%之保留款。
四、接管工地
(一)接管工地事由
如工程司以書面向甲方簽報,認定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 1﹒業已放棄本契約。
2﹒於接獲工程司之書面指示後逾其中所指定期限 14 天,仍未開始辦理本工程或仍中止本工程之進行,且無正當理由者。
3﹒於接獲工程司書面命令後逾其中所指定期限 14 天,仍未將工程司認為不符合本契約之材料撤離工地,或以適當材料替代之,或仍未撤除及重新辦理其材料或施工品質不符合本契約之工作。
4﹒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工程,或蓄意或惡意怠忽其在本契約下之義務。
5﹒損及優良施工品質,或未遵守工程司之指示而將本契約未准分包之任何部分辦理分包者。
6﹒未盡應盡之注意義務以進行本工程者。
7﹒私將工程轉讓他人承包,或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工程,經工程司查明屬實者。
8﹒開工後進行遲緩,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達 10%以上者。
甲方得於書面通知乙方之 7 天後,進入工地及本工程,並將乙方逐離該處,而不免除乙方在本契約下應負之任何義務與責任,亦不影響本契約所賦予甲方或工程司之權益及權力。此時甲方得自行完成本工程或僱用任何其他廠商以完成本工程。甲方或前述其他廠商,如認為適當時,得使用按本契約規定歸屬於甲方財物之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以完成本工程。甲方亦得逕行動用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或)隨時變賣任何前述施工設備、臨時工程及未經使用之材料,俟變賣所得之價款,足夠抵充本契約下乙方應償付甲方之款額為止。
(二)接管時之估價
在甲方進入工地並將乙方逐離該處之後,工程司應儘速以單方面裁決方式或於查詢雙方之後,或於工程司進行適當之調查或詢問後,加以估算、確定並簽證在甲方接管工地時,乙方在本契約下實際已完成之工作所應合理獲得之金額,以及任何尚未使用或部分使用之材料、永久性設備、施工設備與已辦之臨時工程,依本契約規定認定係歸屬於甲方財產者之價值。上述任何材料,甲方得使用於本契約尚未完成之工程,或歸還乙方,或於完成本工程後出售。
(三)接管後之給付
如甲方依四、(一)進入工地及逐離乙方時,在保固期未屆滿,且辦理完工及保固之成本、延遲完工之逾期違約金及一切其他由甲方所發生之費用尚未獲工程司確定簽認前止,甲方不負責給付乙方本契約下之任何金額。
乙方僅有權收取經工程司簽認,已適當完成之工作而可由其具領之金額,但應扣除前項(二)所述及各項金額之總合。如前述各項金額超過乙方已適當完成工作應具領之金額,則乙方應給付甲方該項超出之金額,而該超出之金額應視為乙方對甲方之債務,應由甲方據以收回之。
(四)無力清償債務
如乙方有下列情事︰破產或無力償債;收到債務清算命令;自行或由他人申請破產或重整;與債權人安排協議或轉讓權益;同意在債權人之監管委員會下履行本契約;其為公司組織時,已開始在非自願情況下被辦理結束,以達成合併或重組之目的;指定管理人接管其全部或部分事業或財產,或進行債務清算等,則甲方應可自由決定如下︰
1﹒在不損及本契約甲方之權利下,立即書面通知乙方、或管理人、清算人、繼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終止本契約,甲方依四、(一)條規定之方式給予通知,並視同在該條規定下由甲方給予之接管通知已屆期滿,立即採取接管行動。
2﹒給予該管理人、清算人、繼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履行本契約之選擇權,但應由其提供保證,以適當及忠實履約,保證金額另行協議。
乙方如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留工款者,乙方不得藉故停工,如發生損害,應由乙方負責。
(五)緊急補救或搶修
如在本工程施工或保固期中,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發生意外、損壞或其他事故時,依工程司之判斷,應作必要之緊急補救或其他工作或搶修,而乙方不能或不願立即辦理該項工作或搶修,經工程司認為需要時,甲方得自行或另行僱工辦理。
(六)費用追繳
甲方所作之工作或搶修,如工程司認為依約應由乙方自行負擔費用辦理時,則甲方為辦理該搶修工作而適當發生之一切成本及支出,應由乙方給付甲方,或自甲方依本契約應付或將付乙方之款項下予以扣回,或視為乙方對甲方之債務。
但在發生前述任何緊急事故後,工程司應儘速於合理時間內,以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如未能償付本條上述款項,則甲方有權自其與乙方之其他契約下應付款項內扣回。
五、履行不能時之付款
x本契約因戰爭或其他原因致客觀上履行不能時,甲方應按本契約規定之單價及價格,計算至終止契約之日以前乙方所完成全部工作之價款,並支付乙方尚未計價部分,惟應以工程司之決定為準。
但在本條規定下,甲方應作之任何給付中,應扣除乙方設備及材料之預付款尚未扣還之任何餘款,及為辦理本工程而由甲方先行給付乙方之款項。
六、竣工、驗收
(一)竣工及查驗
當乙方認為全部工程,包括工地清理、地面復舊及公共設施修復,皆可於 30 天內完成時,應通知工程司,並依契約規定提供完整文件之清單,同時列出未完成工作項目之文件及預定完成日期。當乙方認為全部工作已完成後應於竣工當日按規定格式之竣工報核表向工程司報備。工程司
應即派員會同相關單位及乙方辦理會勘以確定是否竣工。如確定全部工作項目皆已完成,則乙方提報之竣工日即視為實際竣工日,否則乙方應依約繼續進行本工程並重新提報竣工。如實際竣工日較本契約所規定之竣工日期或依契約規定辦理調整後之竣工日期為晚時,則乙方應依本契約規定之逾期違約金標準給付自契約規定竣工日至實際竣工日止期間內之逾期違約金給甲方。
(二)初 驗
工程司於收到乙方之竣工報核表、竣工圖表、工程結算資料及契約約定之其他資料(上述資料應完整提送)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 45 天內辦理初驗。初驗所發現之瑕疵,工程司將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瑕疵改正工作,惟不得逾初驗紀錄作成日起 30 天。乙方應於工程司指定之期限內完成上述瑕疵改正,並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如工程司複驗時驗明上述瑕疵仍未完成改正,或乙方未能於指定之期限內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則自工程司通知內所訂改正期限之次日起至上述瑕疵完全改正至工程司滿意之日止,此一期間視為本工程竣工之逾期天數,乙方應按本契約內所訂本工程竣工之逾期違約金標準給付逾期違約金。
(三)正式驗收
工程經初驗合格後於 45 天內,工程司將報請甲方、政府有關單位會同辦理正式驗收,並通知乙方參加。正式驗收所發現之瑕疵,工程司將儘速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完成瑕疵改正工作,惟不得逾正式驗收紀錄作成日起 30 天。
乙方應於工程司指定之期限內完成上述瑕疵改正,並於指定之期限內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如工程司複驗時驗明上述瑕疵仍未完成改正,或乙方未能於指定之期限內通知工程司辦理複驗,則自工程司通知內所訂改正期限之次日起至上述瑕疵完全改正至工程司滿意之日止,此一期間視為本工程竣工之逾期天數,乙方應按本契約內所訂本工程竣工之逾期違約金標準給付逾期違約金。
若乙方欲就施工期間所生之任何爭議依第十一條提付仲裁解決,則應於正式驗收前,將爭議標的、成本分析及其原因事實以書面提出。
(四)結算驗收證明書
x工程經正式驗收合格後,除有特殊情形外,工程司應於 15 日內簽發結算驗收證明書。
七、保固及瑕疵
(一)保固期之定義
保固期間自全部竣工驗收合格之次日起算 5 年止。屬終止契約者,自終止前已完成之工作物經點驗完成之次日起算。
乙方就所完成之工作物保固責任;終止契約者,就已完成之工作物負保固責任。
(二)保固保證金
保固保證金依施工費用結算金額之 1%計算。
保固保證金由工程款或乙方得領回之相當額度履約保證金優先扣繳,或另由乙方比照履約保證金繳交方式辦理。
保固保證金未經動用部分,於保固期滿後且無瑕疵待改善情事時發還之。
除另有約定外,甲方應於保固期間滿一年後發還未經動用部分之二分之一,其餘部分於保固期滿且無瑕疵待改善情事時發還之。
(三)辦理修護工作
x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分段工程因施工或保固期間內所發生,或因乙方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之一切瑕疵、不完善或其他缺點,應由乙方辦理修理、修改、重建、矯正及補救工作,該瑕疵項目雖非屬主要設施或設備但因此導致本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無法使用者,該無法使用期間不計入保固期。工程司於保固期屆滿前之檢視所發現的瑕疵,乙方應依工程司之指示於改善期限內修補完成。改善期限內若遇天然災害,經工程司核准得酌予延長改善期限。
(四)乙方負擔工作費用
乙方依(三)辦理修復工作所需費用應自行負擔。
乙方未能依契約約定修護、逾期不修護或無法修護,工程司得逕動用保固保證金修復之,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五)干擾本工程之使用
如辦理(三)之工作可能干擾甲方對本計畫、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之使用,乙方辦理工作時應顧及甲方之使用,並以工程司核定之方式及於其核定之時間為之,俾使不能避免之干擾減至最小程度。
(六)乙方未能辦理工作之補救辦法
如乙方未能按工程司之要求辦理(三)所規定之工作,甲方得以其本機關之工人或其他工人,辦理甲方認為必要之該項工作。
(七)費用之追繳
如甲方辦理之工作,係乙方在本契約下應自行負擔費用辦理之工作,則甲方因辦理該工作而發生之一切成本與支出,均應於甲方要求時,由乙方給付甲方,或由甲方自本契約下或其他任何契約下應付或將付予乙方之款項中扣回。
(八)乙方之追查工作
如經工程司書面要求,乙方應按工程司之指示,追查發生任何瑕疵、不完善或錯誤之原因,並以書面回報工程司。
(九)追查工作費用之負擔
如該項瑕疵、不完善或錯誤應由乙方負責者,辦理上述(八)追查工作之成本,應由乙方負擔。
如該項瑕疵、不完善或錯誤,經工程司裁定不應由乙方負責者,則乙方辦理上述追查工作之成本,應由甲方負擔。
八、保固合格通知書
(一)保固合格通知書
在保固期屆滿時,或如保固期有一個以上而在其最後一個保固期屆滿時,以及在七、(三)所稱之一切未完工作及一切修理、更正、重建、矯正等工作,與修補瑕疵、不完善或其他缺失均已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工程司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簽發一份保固合格通知書予乙方,列明乙方完成其辦理與保固本工程義務之日期,且本工程已使工程司滿意。
(二)僅保固合格通知書構成核定
除八、(一)所稱之保固合格通知書外,任何其他證明均不得認為構成對任何相關工作或其他事項之核定,亦不得藉以認定本契約或其任何部分已適當履行。
(三)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及其他法律責任
乙方除依本契約負保固責任外,並應依法負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第八條 逾期違約金
一、設計階段乙方應依契約附錄D 五、(一)所約定之期限完成工作,若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日期或按契約條款約定而調整之日期,將本契約約定應提送之設計文件送交甲方,則每一件未如期提送之文件,每逾 1 天,乙方應依契約價金總額中所列設計費用之 1‰付予甲方逾期違約金,其總價額以不超過設計費用之 20%為限,若逾期達 100 天以上時,甲方得通知終止契約。另若工作變更契約書明訂送審期限及變更金額時,如發生逾期送件時,每逾一天,乙方應依變更契約金額中所列設計費用之 1‰付予甲方逾期違約金。
二、施工階段乙方未依約定期限(里程碑及竣工日期)或第七條一、(十七)所決定延長期限內完工時,應按逾期之日數,每日給付按施工費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於乙方尚未支領之工程款或履約保證金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但其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施工費總價 20%。
三、任何逾期違約金,甲方得自應付或將付乙方之計價款中直接扣抵,亦不損及甲方以任何其他方法收回該賠償金之權利。
四、給付或扣除逾期違約金並不免除乙方完成本工程施工之義務,亦不免除本契約下乙方之任何其他義務及責任。
第九條 付款
一、付款(包括設計及施工階段)
本契約附錄B「付款辦法」中所載之價款,應為乙方執行本契約工作所應得之全部給付,其付款之階段區分,實際應依捷運設施之工程規模配合調整。該給付應視為涵蓋乙方為完成本契約工作所需任何性質之所有費用。若乙方並無任何違約情事,甲方將於收到乙方依契約約定提送有關業經核可部分工作之發票 60 天 內,就乙方依契約約定所執行之工作付款給乙方。 但逢年度更迭辦理預算保留而延後付款時,乙方不得異議。
二、契約暫停或終止之付款
乙方於接到暫停或終止通知書後,其在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天已進行之工作中,屬已完成且達付款辦法中費用總表內明列階段之部分,經甲方審查同意後,依付款辦法約定給付該等部分之費用;屬已進行但未完成付款辦法中費用總表內明列階段之部分,則應於甲方通知復工並續完成後再依付款辦法約定給付;如係為通知終止或在暫停後再通知終止工作時,則前述未完成部分之費用,乙方可於終止工作之計畫書中提出費用及明細表供甲方審查並依基本條款中變更作業約定辦理。
第十條 稅捐及規費
一、乙方及其僱用人員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法規之規定,繳納其應付之一切稅捐及規費。
二、本契約工程價目單之價格係包括所有之稅捐(包含營業稅 VAT)及規費在內,乙方應依相關規定繳納所有之稅捐及規費。
第十一條 爭議之解決一、協商
(一)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
(二) 一方以書面提出協商之請求後 30 日內無法達成共識時,任一方均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 提送協調委員會協調。
2. 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3. 提起民事訴訟,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5.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二、 協調委員會
(一) 本契約之調解係向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申請。
(二) 協調委員會對於爭議標的所提出之書面解決方案,除任一方於該方案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以書面向協調委員會及他方提出不服或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協調委員會之會議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三)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協調委員會於 2 個月未能召開協調委員會議,或依本契約約定不予協調,或於 6 個月內無法就爭議標的提出解決方案,或任一方依同款第二 目對於解決方案以書面提出不服或異議,雙方得合意提付仲裁、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救濟程序解決之。
三、 仲裁
(一) 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二) 由甲乙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三) 仲裁人之選定:
1. 甲乙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 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同目第二點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 當事人之一方未依同目第三點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商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四) 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 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商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 未能依同目第一點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商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五) 以■甲方所在地;□其他:______為仲裁地(由甲方於招商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甲方所在地)。
(六) 除甲乙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七) 仲裁程序應使用■國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___。(由甲方於招商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八) 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於招商時xx;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九) 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四、契約繼續履行除本契約已確定全部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者外,爭議處理期間,甲乙雙方不論是否已進行磋商、協調或該爭議是否已提請澄清、解釋、協調、仲裁、訴訟,均應繼續履行本契約。但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不在此限。
附錄D(服務範疇)壹、特定服務範疇
一、工程內容:本契約為辦理「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捷 」用地內捷運設施之出入口、通風口、緊急出入口等之土木、建築工程細部設計及施工,基地相關資料詳附件。本工程主要涵括與土地開發大樓共構部分捷運設施之土木結構與建築裝修等工程,其設計圖說資料應依據甲方規定格式,以電腦製作分階段提送甲方審查,經最終核定後作為施工之依據。
二、設計及施工之依據:甲方提供下列資料供乙方設計及施工參考:
土木工程設計手冊、規劃手冊、製圖手冊、車站固定設施標準圖、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計協調標準程序、工程標準圖及開發內容與管制規定等。
三、設計成果提送:乙方應依契約進度分階段提送相關圖說文件,甲方並得就相關界面工程需求提供乙方納入設計工作中配合辦理。各階段之工作內容述明如下:
(一)規劃階段:包括規劃構想、法規分析、配置草案、界面分析。
(二)初步設計階段
依據甲方提供之基地配置、捷運設施需求等資料,考量與土地開發大樓採用共構設計及施工之條件,提送下列成果供甲方審定:
1﹒初步設計:包括設計準則(至少包括採用規範、建材設計、結構分析方法、設計假設條件及設計軟體等)、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室外裝修計畫、景觀配置概念、透視圖、施工進度。
2﹒擬訂設計工作計畫表(以甘特圖及電腦要徑網狀圖格式表示)。
3﹒品質計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公共工程訂頒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辦理,並視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經甲方同意後採行)。
(三)細部設計期中階段:
俟初步設計階段成果經甲方審查接受後,乙方始得進行工程詳細設計,提送成果如下:
1﹒建築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圖等之細部設計圖,並依據捷運設施之機電與環控等界面工程之需求,繪製必要之管線位置圖及其他相關附屬工程設計圖。
2﹒主要工程各部分之構造及材料詳圖與結構計算書等。
3﹒工程規範(應依甲方規定格式製作)
4﹒施工計畫書及網狀圖(含工期計算及說明)
5﹒建材、設備說明書:以國產品為原則,按本府頒佈之處理要點及甲方規定辦理。
(四)細部設計期末階段
“細部設計期中階段成果”經甲方審查核定後,據以完成 100%細部設計文件,提送成果如下:
1﹒建築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結構圖等之細部設計圖,並依據捷運設施之機電與環控等界面工程之需求,繪製必要之管線位置圖及其他相關附屬工程設計圖。
2﹒主要工程各部分之構造及材料詳圖與結構計算書等。
3﹒工程規範(應依甲方規定格式製作)
4﹒施工計畫書及網狀圖(含工期計算及說明)
5﹒建材、設備說明書:以國產品為原則,按本府頒佈之處理要點及甲方規定辦理。
6﹒監造計畫
(1)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公共工程訂頒之監造計畫製作綱要辦理,並視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經甲方同意後採行,本契約一級品管為承包商自主管理,二級為建築師,三級為甲方及其指定機構。
(2)監造計畫章節編排依序為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抽驗程序及標準,另應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將預算掌控、工程進度管控、安衛環保督導等斟酌納入,以符實際所需。
7﹒監造簽證計畫。
經甲方審查後,據以修訂並完成原件後再提送甲方正式簽署核定。四、施工監造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品質計畫及監造計畫負責辦理施工期間之現場監造,其工作須至少包括如下:
1﹒審查施工廠商製作之工程施工總進度控制網狀圖及材料樣品,並提送甲方備查,另於開工後 7 日內提報開工報核表。
2﹒審查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包含施工設備、勞動人力與預定進度。
3﹒審查及核定施工大樣圖、並指導施工方法。
4﹒監督施工廠商依照設計圖施工。
5﹒督導及查核廠商品質計畫之執行。
6﹒廠商放樣、施工基準測量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7﹒指導與協調施工廠商遵守勞工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保法令規定。
8﹒協助監督廠商履行合約,並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品質及其他文件之簽證。
9﹒協助檢驗或測試施工品質。
10﹒監督施工廠商辦理工程材料及其他試驗。
11﹒協調施工廠商間之施工配合作業。
12﹒辦理施工廠商工程估驗、計價之審核及簽證。
13﹒辦理依建築法規所需之各項勘驗及簽證。
14﹒工程進度之管控。
15﹒提報監工日報表、工作週報表及月報表,按時提送甲方三份。
16﹒施工期間如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必需停工時,應於停工當日起 2日內檢具事證,並填報停工報核表向甲方報核。於停工因素消失後,應通知廠商復工,並於復工當日起 2 日內填報復工報核表向甲方報核。
17﹒協助辦理工程變更設計或變更材料之相關程序。
18﹒主管建築機關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19﹒監造費計價時至少應提送下列資料:甲、施工期間監造日報。
乙、施工期間監造月報。
丙、施工期間監測資料及判讀、因應資料。丁、施工期間使用材料檢驗品管資料。
戊、施工期間主要施工項目現場檢驗資料。
己、施工期間建築師及專業技術人員簽證(認)文件。庚、安全衛生查驗資料。
五、服務期限
(一)設計時程: 1﹒初步設計送件日期:通知開始設計日(NTP)第 日曆天。
2﹒細部設計期中階段送件日期:通知開始設計日起第 日曆天。
3﹒細部設計期末階段送件日期:通知開始設計日起第 日曆天。
4﹒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件時,應由乙方於規定送件日前提出書面要求,由甲方決定是否延長送件期限,除符合本契約變更設計規定之情形外,乙方對甲方核定之送件期限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費用或賠償。
(二)里程碑:本委託工程須於 年 月 日前施工完成並提供予交於甲方使用。
貳、一般服務範疇第一章 乙方之功能
1.1 乙方將負責執行契約內各項服務工作,這些服務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根據工程司及本文件要求執行土木、結構、建築等細部設計服務;
-為達到機電系統整合之目的,乙方應準備及更新機電整合圖說 (Combined Services Drawings, CSD)及結構機電圖說及標明埋設物件
/預留孔位置及機電與環境控制系統之需求;
-反應所有系統需求或資料於細部設計中,並辦理所有因系統界面而修正之設計;
-併入工程司對設計結果審查後所產生之設計修正;
-規劃、細部設計、管理、協調及執行設計工作期間所製作之圖說、文件與報告,以符合本契約所附之主要進度及工程司之要求;
-持續執行有效的內部查驗程序,以達到服務工作之正確性及符合契約規定;
-參加各項會議、準備、分發及保存各項會議紀錄、報告、備忘錄、信件及服務期間任何有必要之文件;
-研析甲方所提供之基本設計並提出意見;
第二章 服務範圍
2.1 通則
乙方服務範圍應涵蓋所有土木、建築、結構等之所有固定設施之細部設計,包括製作工程圖、規範、工程估算,以及本文件與特別服務範疇內所要求之其他服務。
2.2 乙方之責任與義務
2.2.1 乙方應積極且深入地以其最佳之專業水準進行各項工作,如各類調查工作、諮詢協調、研究、收集適切之資訊、出席或召集會議,以及其他為達成細部設計、圖說及文件所需之各項必要工作。
2.2.2 乙方須依其所提方法,於符合各項契約條款及政府相關法令規定下,完成服務工作,乙方須自費執行各項必要之變更,以確保其設計、圖說及文件均遵照本文件之精神及目的完成。
2.2.3 前述工作、決定及任何變更均需詮釋於進度報告書內(參閱本文件第六章),該報告書為乙方必須提供予工程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2.4 乙方之服務品質需符合專業之水準及經驗,並應肯定係以專業標準、負責、正確且無誤地完成本文件要求之服務工作,設計圖說並由各相關專業技師簽署,且乙方並不得因甲方之決定或意見而減免其應盡之責任與義務。
2.2.5 乙方對固定設施設計所履行之服務須完全符合捷運系統設備所須之設計要求,且該服務須適應、支持及促進捷運系統之施工、運作及維修工作。所有因須符合電機與機械及環境控制系統之設計而對固定設施須予重新設計之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除非乙方可提出證明其設計係因工程司指示之變更工作而導致之結果。
2.3 細部設計之原則
2.3.1 乙方對固定設施所製作之細部設計及圖說,需符合系統設備之需求。
2.3.2 為確保乙方之設計符合一致性之要求,委約圖說、手冊、規範、標準格式及文件等均應提供予乙方。除非事先獲得工程司書面同意後得修改外,乙方均應貫徹前述文件之規定完成工作。
2.3.3 乙方須澈底地熟讀瞭解甲方提供之圖說、手冊、規範、標準格式及文件等有關之資料,其間若有任何不同意或不一致之處,乙方須立即以書面向工程司提出,供工程司裁定。若乙方未能通知或要求工程司裁示,則應視為乙方已放棄其因上述原因而致設計無法完成所導致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之索賠。
2.3.4 乙方應根據甲方所提供之圖說及契約文件之需求,準備其細部設計之前置作業,若乙方不同意某一特定項目之設計需求,則應提出設計替代方案並送交工程司核准。工程司在審核其提出之初步設計報告,並核准其設計需求後,乙方應據以提出完整的細部設計工作及工程圖說並對該設計及相關細節負全責。
2.3.5 在設計期間任何被視為嚴重歧見處,乙方應立即提請工程司注意,但無論如何,乙方應堅守承諾以完成整體設計,且主動尋求必要建議、資料及疑點澄清,使設計不致流於失敗。
2.4 細部設計之一般規定
捷運系統固定設施細部設計之一般性規定如下:
(1)所有結構物之設計應足以承受適當之載重,且須符合捷運系統結構物之規格。
(2)所有結構物之設計使用年限須為 100 年;惟如伸縮接頭等單元,於結構物使用年限內可能須予以更換者,則其設計使用年限可予減少,但應儘可能降低更換次數。
(3)防洪及通道緊急出口之規定及需求載列於規劃手冊及防洪排水設計研究報告中。
(4)永久性及臨時性結構物須設計於確認之系統的淨空需求範圍內。
(5)捷運系統之設計應儘可能採用符合契約需求之國產材料或產品。
(6)固定設施使用之單位應採公制(SI)單位。
2.5 服務範圍
乙方對捷運設施設計之工作詳述於第三章、第四章及特定服務範疇中。第三章 施工前應執行之服務
3.1 通則
乙方須對甲方正式提供之資料與圖說予以研讀,並進行所有必要之分析。並向工程司要求進一步之資訊與資料,作為其進行設計之用。
3.2 細部設計
3.2.1 乙方應根據甲方所提供之圖說及契約文件之需求進行細部設計,若不同意甲方所定之某特定項目之需求,乙方應提出設計替代方案送工程司核可。工程司在審核其提出之初步設計報告,並批准其設計需求後,乙方應提出完整的細部設計工作,並提供相關工程圖說等。乙方對上述設計及細節應負全責。
3.2.2 規定範圍之細部設計以及將所有系統性設計需求納入其設計中,係乙方之責任。乙方應依工程司提供並發布之圖說及規範之規定進行設計,且應將其連帶相關事項於設計中加以考量。設計期間遭遇任何嚴重困難應立即通知工程司,但無論如何,乙方對設計整體之完整性應負全責,必要時應主動尋求建議、資料及澄清疑點,使設計不致失敗。
3.2.3 乙方應根據土木工程設計手冊(CEDM)之規定進行細部設計,使其設計能符合所有相關設計準則。
3.2.4 乙方之設計應將本文件第 3.6 節內所列之系統性設施之需求列入考慮,包括預留開口、電管、配件、基礎、基座及載重等。倘該系統性需求在設計時仍未能定案,乙方應就日後將該系統性之需求納入其設計中預做準備。一旦這些需求確定時,乙方應立即將之併入其設計中。
3.3 品質計畫(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公共工程訂頒之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辦理,並視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經甲方同意後採行)。
3.4 系統標資料
乙方應將相關之系統設備資料及需求納入其設計文件,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所述:
-電扶梯及電梯;
-環境控制系統;
-通訊系統;
-水電工程;
3.5 系統標需求
3.5.1 對系統標各項需求,乙方於細部設計初期應與工程司及系統標廠商協調並進行必要分析以製作一套 SEM A階段圖。SEM A階段圖將表示出捷運設施一般配置、主要設備之位置、主要設備荷重、主要開口及主要預埋項目等。在細部設計階段且延續至整個施工階段,乙方應協調工程司與系統標廠商以獲得進一步的需求,如預埋導線管、地板線槽、牆及樓板開口/套管、設備混凝土基座、設備安裝空間、套管及設備吊件等,以配合 SEM 圖及施工圖說之修正。
3.5.2 在設計階段,乙方應自行或依工程司要求召開相容性審查會議以協調系統標需求之配置,並繪製一套系統協調 CSD 圖,並將系統標之配置設備、設備尺寸、安裝高程及使用者等 CSD 資料於圖內明確標示。 CSD 圖目的在協調所有設施之主要路徑。系統標廠商應參考 CSD 圖上所示之路徑準備各自之施工圖。乙方亦應根據 CSD 圖準備一套B階段 SEM 圖,並將系統標之 SEM 需求如預埋導線管、地板線槽、牆及樓板開口/套管、設備混凝土基座、預埋件等,於 SEM 圖內明確標示施作項目、尺寸、安裝高程、距離牆/柱之相對尺寸及使用者。CSD圖及B 階段 SEM 圖應包含於土木施工文件中。在設計階段並延續至整個施工階段中,乙方應修正已完成或部分完成之結構與建築圖以配合 CSD 圖所表明之額外系統標需求。
3.5.3 於施工階段,乙方應按各系統標廠商所要求之進一步配置詳細資料及需求據以配合修正 CSD 圖、 SEM 圖。請參閱第 4.3.1 節內容有關施工階段服務之最終 CSD 圖及系統標需求。
3.6 捷運設施與土地開發共構部分
3.6.1 乙方應負責對捷運系統與土地開發之共構部分進行細部設計。乙方應依以下各節規定執行細部設計。
3.6.2 捷運設施與土地開發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土地開發構造將結合彼此間的功能,這些功能的運作應是各自獨立的,而且對捷運系統的營運和功能產生最小程度的影響。連續性的捷運系統功能在任何情況都必須相容,其營運和維修不可受土地開發計畫的施工或營運的影響。相反地,土地開發計畫也必須是獨立運作,且對捷運系統的營運產生最小衝擊,甚至沒有衝擊。
3.6.3 捷運設施與土地開發共構部分之初步的配置在概念設計圖說中提供,且將標示乙方於本細部設計契約之工作範圍
乙方之工作範圍說明如下:
乙方應依甲方需求將共構部分之捷運設施納入土地開發大樓計畫中整體設計考量,此項工作應依據規劃手冊及下列的規定:
1﹒結構:
-容許未來土地開發結構之施工及在捷運系統範圍內移除任何必要的臨時結構而不會對捷運系統的營運產生中斷或終止。所有未來土地開發結構是假設以傳統的鋼筋混凝土或鋼結構施工,並於細部設計進行前就結構型式提出建議並徵得甲方之正式同意;
-容許未來開發之施工可獨立運作,並對捷運系統的營運不產生衝擊或是最小程度的衝擊;
-提供車站與土地開發共構大樓之界面; 2﹒設施:
-在整個土地開發施工期間,所有台中捷運系統之機電設施不可被妨礙與影響;
-與捷運系統設施同時施工但最後為土地開發使用的空間,除了安全法規所要求的設備及出入口通路之外,不必接通所有設備及出入口通路;
3.7 建築服務項目
3.7.1 建築服務建築服務項目應包括捷運設施之建築外牆裝修及景觀工程之細部設計,提出設計計算書、圖說、規範和其他必要文件,合併於文件中所提及有關之其他服務項目,以供後續施工作業。
3.7.2 系統性建築項目乙方應將所有車站採用之下列系統化建築項目配合納入於細部設計中,並提出圖說及文件;包含於發包文件之系統性建築項目有:
-無障礙設施(應包括但不限於坡道、導盲設施等);工程司將於細部設計期間提供乙方有關系統性建築設計資料之標準圖說及規範等。
3.8 永久及臨時排水
乙方須設計永久及臨時排水,與現有排水系統連接之細部設計。
3.9 施工方法
乙方應評估施工方法和臨時工程,另需評估此施工方法和臨時工程對鄰近結構物和建築物之影響,並應考慮對於沈陷量及隆起加以限制,以防止對於鄰近不同類型建築物和結構物之損害。乙方應訂定沈陷及隆起的限制量,同時須得到工程司的核可;對於施工風險亦應本其專業評估潛在問題,並提供檢驗方法、檢驗數量等之具體建議,納入設計報告中。
3.10 施工計畫
乙方應依其假設之施工方法與施工程序擬定詳細之施工計畫,並應考慮工程之界面工作、與其他計畫間之相容性及任何必要之後續修改工作。與整個系統有關聯的項目應包含在該計畫內,該計畫應提送工程司審查與其他計畫是否一致。乙方所提之施工計畫中必須包括施工完成時程表,以確定其設計能夠在契約規定之時間內建造完成,且需指出根據邏輯上的限制、合理的資源、可管理的生產率以及合適的施工實務而擬定
之重要工作項目的里程碑。在各階段文件提送審查期間,工程司可以要求乙方修正其所提議之施工計畫,乙方應對工程司所提出之修正要求根據其專業知識判斷該等修正何處為不合成本效益、不實際或不可行並通知工程司。
第四章 施工期間之服務
4.1 通則
乙方於施工期間之服務為自本工程開始施工日起至正式驗收合格且維修手冊經工程司書面核准止之期間。
4.2 契約圖說
補充之施工圖說或施工前頒佈之圖說的修正應由乙方製作並提送工程司。若契約文件內容變動,乙方應負責將其中有關細部設計之資料轉錄至圖說中,該圖說將經甲方核定後提供作為捷運設施施工之用。
4.3 系統標資料
乙方應依據各系統標廠商提供並經確認之完整且最終之系統標設備及相關設施資料,如施作、維修及吊件安裝空間等,修正 CSD 圖而成為最終階段 CSD 圖。發布最終階段 CSD 圖之時機由工程司依據系統標之進行而定。 於最終階段 CSD 圖所訂定之最終各系統標所要求之資料,應併入C階段 SEM 圖說中。乙方應召開工地協調會以確定各相關系統設施之需求。若有需要,乙方應配合施工時程,準備並發出結構需求之最後送審。
4.4 報告書
乙方須向工程司提送月報告,此月報告應載述該月工作內容及其他依工程司要求所獲得之資料。
4.5 竣工圖
乙方應依工程司指示,按變更契約程序,修正更新設計圖直至工程完工為止,此套設計竣工圖將為竣工資料之一部分,應在工程提報竣工後五日內送交完畢。乙方另應提送契約紀錄圖說及施工竣工圖,並提送工程維修必需之資訊予工程司。設計竣工圖應由乙方簽署,並加蓋工程司核可之橡皮章,保證資料與實際竣工情形符合無誤。
4.6 維修手冊
乙方應準備並提送包含材料來源表及有關檢查、維修建議之手冊予工程司。其中尚需說明每一階段檢查之時間間隔、預防性維護之時程及執行檢查維護之建議。有關預警及安全策略亦應於手冊中註明。此手冊至少應包含下列各項主題:
-排水;
-防洪設施;
-吊裝點及梁;
-鋼結構;
-伸縮縫、支承及其置換單元;
-公共設施進出口結構;
-混凝土結構(含預力鋼鍵及錨座位置);
-混凝土拌合劑;
-實際使用之混凝土等級;
-防水系統;
-建築工程;
-支承及其更換計畫;
-龜裂檢測及防範方法;
-防火設施;
-結構體構件之防火等級。第五章 服務標準
5.1 通則
5.1.1 乙方對其履行服務契約所作有關執行固定設施之設計、計算書、圖說及其他任何文件之正確性與技術性層面之優劣,應承擔全部責任,並須保證捷運系統固定設施之設計達到高水準之專業標準,且已考慮設施所在地區之地震及氣候等因素。
5.1.2 乙方須保證能提供足夠數目之合格且有經驗之工作人員,俾能提供正確、前後一致且清楚而易讀識之圖說及文件。
5.1.3 乙方對標準和規則、圖說及計算書等,應依照第 5.2 節所述之規範和程序執行。
5.1.4 乙方所應提送之文件,除契約中另有規定者外,均應以中文撰寫。
5.2 標準及規範
由工程司提交乙方之圖說、規範及各式文件上供參考使用之標準及規範,乙方應於其製作之設計或其他適合使用處引用,乙方製作之圖說或其他文件亦應引用。乙方於設計時採用之規範,應優先採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倘乙方建議採用其他標準或規範設計時,應將該準則或規範之影本連同因採用該標準而導致之連帶費用之說明及必須替代之證明提送予工程司,以證實其採用之標準係同等或較優於將予更換之標準,且於採用前應獲得工程司之書面同意。
5.3 資料範圍
5.3.1 由乙方準備之所有設計及文件,應能提供足夠資料與細節,以供施工期間執行及維持本工程。
5.3.2 乙方為施工所製作之工程圖說、規範及其他必須之資料,或上述各項文件之修正版,均須正式函知工程司,並使工程司具足夠時間審查及核定。乙方須確保所提供之文件 (包含施工計畫書在內 ),能提供足夠時間以依照契約進行規劃與執行工作。
5.3.3 設計圖應詳細製作至足以不須再進一步製作詳細圖說即可施工,乙方對較為特殊之施工,應說明或訂定詳細圖及配筋圖。
5.4 計算書
5.4.1 計算書應按照最佳之專業標準,並應就各個設計案裝訂成冊。每冊結構計算書須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所述:
1. 結構物簡要的描述及其假設之受力模式;
2. 可能作用於結構物之荷重;
3. 與結構物相互作用的鄰近物質;
4. 結構物構材之容許應力;
5. 分析方法之簡單描述或說明;
6. 分析時所使用之結構模式圖樣;
7. 設計方法之簡單描述或說明;
8. 電腦程式之細節;
9. 主要符號使用說明;
10. 具說明及圖表之電腦輸入及輸出資料;
11. 設計摘要。
5.4.2 計算書原稿應暫時由乙方保存,並得依工程司要求隨時提供副本,該原稿於服務結束後應移交工程司。
5.5 乙方製作之圖說
5.5.1 乙方製作之所有圖說均應按照繪圖室手冊規定,以電腦輔助繪圖系統
(CADD)製成 A1 尺寸圖樣。
5.5.2 初步圖說係指乙方所製作並在工程司接受成為最終設計圖說前之圖說。
5.5.3 最終設計圖說係指由乙方製作且經甲方或其指定機構核可之圖說及部分相關文件,包含所有施工時所需要之資料。
5.5.4 乙方向甲方提送「初步設計報告」之同時,xx提送部分進度紀錄與標記圖號、圖說名稱及比例尺寸之清單,以及所有製作施工文件所需圖說之進度狀況。該進度紀錄應依工程司要求格式製作,且須維持最新狀況之紀錄。乙方須注意並遵守有關服務期間查核乙方績效之作業程序中之要求及作業流程。
5.5.5 乙方應依照各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其它要求,準備所需之送審圖說,並送主管機關審查。
5.6 施工圖說之製作
5.6.1 乙方製作之施工圖說須含與永久性固定設施有關資料之圖說。並製成報告提送予工程司。
5.6.2 乙方製作之工作圖說須含與臨時性設施有關資料之圖說,並製成報告提送予工程司。
5.6.3 審驗施工圖時,可能將有許多因變更設計而與原設計圖不同之處,乙方須彙總並整理成冊,以為審驗竣工圖之用,甲方得隨時翻閱。
5.7 文件
乙方所有送審之文件均應按照工程司要求製作,且文件名稱應列入進度紀錄中。
5.8 電腦程式
乙方應將擬使用之電腦程式的詳細資料及證明文件,於計算使用前先行提送工程司核可。上述資料應包括電腦程式之使用手冊、範例之輸入輸出報表、由法定或專業機構對該程式應用之驗証及乙方過去之使用紀錄等。乙方亦須對其欲使用之電腦程式進行計算測試,並將其結果與其他方法計算所得結果相互比較。
5.9 光碟資料
5.9.1 乙方應提送技術文件電腦媒體儲存之要求標準如下:
(A)儲存媒體
(a)可重覆讀寫之光碟片
1﹒須為 5.25 之可重覆讀寫式之光碟片
2﹒光碟片之格式化須為 ISO/ANSI 之標準,磁片位元組為
512BYTE/SECTOR。
3﹒碟片格式化須於個人電腦 MS-DOS 環境下進行, 且讀寫介面須符合 SCSI 控制介面標準。
(b)唯讀光碟片(CD-ROM)或經工程司認可與甲方現有設備相容之光碟媒體。
(B)儲存格式
(a)掃描方式:
1﹒文件影像掃描須達清晰可視之程度, 原則掃描之解析度至少為每英吋
200 點(200DPI),若可視程度不理想, 則須主動調高其掃描解析度至 400DPT。
2﹒文件之影像之大小,最大不得大於 A3 尺寸,以便於閱讀查詢。
3﹒影像之掃描以單色掃描為主,每一點以一個位元(bit)之格式儲存,每一張文件為一個檔案,但可配合查詢方便,將數個檔案群組,同時為避免檔案過大,影像須加以壓縮,且須符合 CCITTG3/G4 之壓縮標準。
(b)技術資料建檔注意事項詳附錄
5.9.2 以下文件應以光碟儲存之方式提供:
-最終設計綜合報告書。
-工程數量計算書。
-設計計算書。
-招標文件。
-上述文件之檔案索引。第六章 送審文件
6.1 送審文件
乙方應提送下列數量之圖說及文件予工程司,並依工程司指示裝訂及包裝:
月進度報告
6 份 每月進度報告。規劃階段
6 份 規劃報告書。初步設計階段
6 份 初步設計報告書。
6 份 品質計畫書。
6.1.1 細部設計期中階段 6 套(A-1)藍晒圖。 6 套(A-3)圖說。
6 套 設計計算書。
6 套 招標文件初稿。
6 份 初步施工估算書。
6 份 設計報告書。
6 份 施工計畫書。
6.1.2 細部設計期末階段 6 套(A-1)藍晒圖。 6 套(A-3)圖說。
6 套 設計計算書。
6 套 招標文件。
6 份 施工計畫書。
6 份 設計報告書。
6 份 施工估算書。
6 份 監造計畫
6 份 監造簽證計畫
6 套 工程數量計算書。
6.1.3 原件提送
10 套(A-3)圖。
4 套 全套招標文件。
4 份 施工估算書。
10 份 期終設計綜合報告(第一冊)。
1 套 電腦輔助繪圖(CADD)圖說檔電腦媒體。
4 套 工程數量計算書。
2 套 內含施工估算書之軟式磁碟。
1 套 全套招標文件原稿。
6.1.4 竣工文件
1 套 維修手冊(供複製)。
1 套 竣工圖
1 套 完工報核表
10 套 設計計算書。
10 套 期終設計綜合報告(第二冊)。
5 份 光碟片(包括上述五項文件及檔案索引)。
使用軟體:MS Office WORD
(一)字體: 1﹒中文:細明體
2﹒英文:Times News Roman
(二)字大小:12 點
(三)邊界: 1﹒裝訂邊邊界:視張數而定,至少留 3.0 公分
2﹒上邊及右邊:至少留 1.5 公分
3﹒下邊:至少留 1.8 公分
(四)紙張大小:A4(210×297mm)尺寸
(五)本文區:
1﹒中文:至多 42 橫行,每一橫行至多 38 字
2﹒英文:至多 54 橫行
(六)頁尾:距頁緣 1.5 公分 1﹒最左邊:置文件代號/版本(例:GSS/4)
2﹒中間:置頁碼(例:『-頁碼-』或『章-頁碼-』)
3﹒最右邊:日期(例:2000/11/20)
(七)規格範例
附錄E 委約圖說
附錄F 施工規範
附錄H 工程價目單
附錄I 甄選須知
附錄J 工作計畫書
附錄K 細部設計圖說簽署圖框標準版(含設計圖說及竣工圖說)
附錄L 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
附錄M 施工安全衛生須知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