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出租方:山西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山西凯莱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向乙方出租房屋场地。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范围
1、甲方依据本协议出租给乙方的厂房位于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邑东路15号,厂房面积约4600平方米,详见附件租赁厂房平面图。
2、甲方保证其已取得上述租赁物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合法出租的权利。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本协议签订交付后至2021年6月30日为乙方免租装修期,正式租赁期限为 5年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5年内年租金保持不变。
2、期满后如乙方需续租,应在租赁期限届满日的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租给乙方,以5年为一个周期调整租金,按市场同类租赁价格进行浮动。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后只允许储存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与办公使用。
第四条 租赁物交付使用
1、厂房交付日期为本协议生效且乙方付清首年租金后三日内。
2、乙方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即可行使本协议约定之权利。
第五条 保证金、租金、水电费用及交付
1、本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陆仟元整。此保证金充抵最后一年租金。
2、本协议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叁拾捌万陆仟肆佰元整(¥386400元)(不含税,如乙方需开具发票,甲方应予开具,税金由乙方承担);首年租金于签约之日付清,以后每年于6月1日前付清下一年租金。
3、水费5元/吨、电费1.1元/度 ,单独接表计量,按月交纳。
4、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其他任何费用(垃圾卫生由乙方自理)。
5、本协议款项支付采取银行汇兑结算支付,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 名:山西卡乐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账 号:14001728608050502284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依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之权利。
○2有监督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使用租赁物之权利。
○3本协议期满可以不再延续,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
○4甲方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义务。
○5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租赁物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对租赁物进行装潢,不得在厂房石棉板围墙上和水泥地面上打孔或钉钉子。待租赁期满或本协议解除后,乙方新建建筑物(含临时性)、构筑物及装潢部分,自行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如乙方不拆除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
⑥甲方应该保证乙方道路、水、三相电可以正常使用。
⑦甲方负责厂房的固定消防设施交付前符合国家要求,如遇到经营需要消防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租赁物并承担乙方经营使用租赁物期间所产生的税费。(涉及房屋土地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须向甲方及时按本协议支付租金。
○3乙方须根据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应接受甲方监督。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
○5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或新建,其装修、新建方案(图纸等)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⑥特殊时期(若政府管制期间如防疫等)乙方员工应遵守国家禁令。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方可生效。为了避免歧义,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延长租期或终止租赁,应按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
2、本协议按下列方式终止:
○1本协议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或政府规划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做出的终止本协议的判决、裁定或决定而终止本协议。
⑤本协议约定的终止协议的情形发生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年租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除按本条约定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或补偿其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约定费用超过十日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本协议约定的场地及房屋,租赁终止时乙方应确保完好无损坏,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2、房屋交付后,乙方需在南面围墙处建厨房和饭厅各一间,具体位置由甲方确定,以上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3、乙方人员及车辆进出凭证出入;乙方人员除了在所租厂房内活动外,不能到其他地方活动;乙方人员及运输车辆所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赔偿;乙方人员办公车辆应停放在乙方租赁厂房附近规划区域内(甲方给予乙方办公车停车位,以划线为准),不能乱停。乙方运输车辆装卸完毕及时离场,不能长时间停留。
4、乙方应合法经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自负其责,与甲方无关。
5、协议终止后,乙方应于租赁日到期后腾出并交还租赁物,如逾期,视为放弃其租赁物所有遗留物品,由甲方自由处置。因处置乙方遗留物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2、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协议。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三条 附则
x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1、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厂房平面图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厂房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