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众人寿(2020)两全保险 039 号
合众合家安享两全保险(尊享版)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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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 1.7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4.4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7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合同内容变更 1.6 投保信息变更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8 保险合同的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3 宽限期 4.4 保单贷款 4.5 合同效力中止 4.6 合同效力恢复 5. 其他事项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3 年龄性别错误 5.4 未还款项 5.5 事故鉴定 5.6 职业或工种变更 5.7 争议处理 6. 释义 6.1 周岁 6.2 有效身份证件 6.3 现金价值 6.4 意外伤害 6.5 全残 6.6 法定节假日 | 6.7 重大自然灾害 6.8 乘坐公共轨道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6.9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乘坐网约车期间 6.10 乘坐电梯期间 6.11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6.12 毒品 6.13 酒后驾驶 6.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5 无有效行驶证 6.16 机动车 6.17 潜水 6.18 攀岩 6.19 探险 6.20 武术比赛 6.21 特技表演 6.22 非处方药 |
合众合家安享两全保险(尊享版)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投保范围 |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 18 周岁至 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1.2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合家安享两全保险(尊享版)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4 | 犹豫期 |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1.6 | 投保信息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 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7 |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申请解除 本主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1.8 | 保险合同的终止 |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1)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主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3) 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 本主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不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已支付的保险费。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别为 30 年期、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止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三种。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满期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的 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
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义 6.5),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各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18-40 周岁 160% 41-60 周岁 140% 61 周岁及以上 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 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释义 6.6)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主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三项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主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 6.7)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但不再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三项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轨道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释义 6.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三项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乘坐网约车期间(见释义 6.9)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不再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三项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电梯期间(见释义 6.10)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但不再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三项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释义 6.11)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或全 残的,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但不再给付 2.3 条保险责任中第三项的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本主合同所列各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一项,且以一次为限。当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责任约定时,我们仅按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对于同一保险事故,我们不会给付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本主合同终止。 |
2.4 | 保险责任的免 除 | 因下列第(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非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故意自杀或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12);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6.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15)的机动车(见释义 6.16);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6.17)、跳伞、攀岩(见释义 6.18)、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释义 6.19)、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 6.20)、特技表演(见释义 6.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释义 6.22)不在此限; (10)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过敏或患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以及以上原因的并发症; (12) 被保险人猝死; (13)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14)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5) 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火车、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发生上述第(2)-(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4 保险责任的免除”外,本主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详见“1.4 犹豫期”、“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4.5 合同效力中止”、“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3 年龄性别错误”、“5.6 职业或工种变更”及部分“释义”中标注突出的字体内容。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保险金受益人 | |
全残、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全残、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专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人出具的残疾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6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2 | 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4.3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4 | 保单贷款 |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保单贷款申请书约定执行,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利率由本公司分别于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确定并宣布。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
4.5 | 合同效力中止 | 当出现本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4.6 | 合同效力恢复 |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贷款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❺ | 其他事项 | |
5.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5.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主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5.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5.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保单贷款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5 | 事故鉴定 |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5.6 | 职业或工种变更 |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标准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您或被保险人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5.7 | 争议处理 |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需与我们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处 理争议。 |
❻ | 释义 | |
6.1 | 周岁 |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6.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营业执照等。 |
6.3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6.4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猝死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
6.5 | 全残 | 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障期xx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下列残疾程度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注 2)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4)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 5) 注: 1.永久完全系指在自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肢体缺失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除外。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医院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6.6 | 法定节假日 | 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如下节日:元旦(1 月 1 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 月 1 日),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 3 日)。上述节假日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全体公民调休日。具体节假日及调休安排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 |
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 ||
6.7 | 重大自然灾害 | 指以下 8 种自然灾害: (1) 地震: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以国家地震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2) 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 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小行星和彗星溅落大洋以及海底核爆炸等产生的具有超长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地震局、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4)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到 8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 (5) 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 龙卷风:指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 冰雹:以坚硬的球状、锥状或者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须满足 GB/T 27957-2011 规定等级达“大冰雹”或“特大冰雹”,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 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
6.8 | 乘坐公共轨道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 公共轨道交通工具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铁路火车、地铁列车、城市轻轨列车以及磁悬浮列车。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轨道交通工具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轨道交通工具至其再次返回轨道交通工具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期间。 公共汽车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上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本主合同包括市内公共汽车、市内公共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但不包括缆车、自行租赁的交通工具及各种形式的班车和包车。 被保险人乘坐公共汽车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公共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进入车厢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离开车厢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车厢至其再次上车返回车厢的期间,不 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乘坐公共汽车期间。 |
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 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轮船及轮渡。 被保险人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水上公共交通工具,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经检票踏上轮船或轮渡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或轮渡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轮船或轮渡至其再次返回轮船或轮渡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乘坐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 ||
6.9 | 驾驶或乘坐私 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 位商务用车、乘坐网约车期间 | 私家车指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有合法有效行驶执照的,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盈利性用途的车辆; (3)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 车主为自然人; (6) 上述车辆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私家车范畴; (7)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酒水车、清扫车、出租车、拖拉机及农用车辆。 租用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个座位,车主为租车公司或租车企业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汽车。 网约车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同时符合以下五条规定的车辆: (1) 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 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 (5) 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 不能同时符合以上五项规定的车辆,以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网约车范畴。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乘坐网约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网 |
约车车厢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下车离开上述车厢至其再次上车 返回上述车厢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驾驶或乘坐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乘坐网约车期间。 | ||
6.10 | 乘坐电梯期间 | 电梯符合以下三项规定的设备: (1) 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2) 轿厢由液体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 于 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3) 本合同所述的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载货电梯。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电梯,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出入或乘坐电梯起至被保险人离开电梯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电梯至其再次返回电梯的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乘坐电梯期间。 |
6.11 |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 民航班机指领有营运执照,有固定营运时间和营运线路,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飞机。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因任何原因在中途离开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至其再次返回客运民航班机的机舱期间,不属于本条款定义的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
6.12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6.13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6.14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6.15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 没有取得有效行驶证。 |
6.16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6.17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6.18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6.19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6.20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6.21 |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6.22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