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设计合同专用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别,对本章“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相一致,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作如下补充、细化。
1.定义和解释
1.1 本合同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
项目名称:温岭市礁山渔港渔业码头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规模:新建 432 米长、12 米宽的固定码头 1 座,后方设置 432 米长、 15 米宽的接岸平台,码头东端设置工作船泊位 1 个,长 70 米。同时配套建设公 共厕所、门卫房、变电房、管理房等。工程设计年鱼货卸港量 12 万吨。
建设地点:温岭市松门镇礁山渔港内。
1.2 本合同的发包人:温岭市中心渔港开发有限公司
1.3 本合同的设计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1.4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范围及内容: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和设计配合。
1.5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递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地质勘察报告 | 10 | 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 |
2 | 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 | 10 | 合同签订后 45 日内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 10 | 初设批复后 45 日内 |
1.6 项目负责人:
1.6.1 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xxx;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证书号: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1.6.2 勘察负责人姓名:xxx;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号:AY061100386;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1 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递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2 发包人递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递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3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递交的资料错误,或所递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不向设计人支付提前设计周期奖励。
2.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方便条件。
2.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3.1 设计人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递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3.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按国家工程建设设计标准和规范执行。
3.3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3.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3.5 在现场工作的设计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递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3.6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需要在技术允许范围内随时对设计进行改进。
3.7 设计人应配合发包人继续深化、优化方案设计,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方案设计费用。
3.8 设计人递交 10 套初步设计文本、10 套施工图以及办理报批过程中所需的部分图纸的费用已含在设计费中,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3.9 设计人在设计总承包范围内,认为需要分包的专项设计,由设计人自行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设计单位(须经发包人认可),但设计人承担设计责任,其设计深度及质量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及本项目的实际需求,设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要求追加任何费用。
3.10 设计人负责按约定时间准备本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报批文本及汇报工作,发包人负责报批工作。项目报批所需规定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如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方案有较大调整而影响设计周期,设计人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11 施工图审查如不符合要求出现重大改动,影响设计周期,造成的损失按招标承诺时延误设计周期赔偿限额为不高于合同价款的 2%赔偿,且设计人应配合发包方及时做好施工图审查期间的工作。
3.12 在日常工作例会、验收、重大变更等情况时设计人应及时(响应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派专人进行处理和解决。主要设计人员现场服务到位率为 90%,若设计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处理问题的,每发生一次扣 500 元;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2%。
3.13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联系单,设计变更联系单的发放必须经甲方同意,严禁设计人直接向施工单位签发联系单。
3.14 由于设计人提供的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设计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设计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设计人应承担全部委托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3.15 设计人派工程技术人员按任务委托书和设计技术要求进行现场踏勘,编制工程概算。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3.16 设计人在履行本协议时,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有侵犯,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设计周期及递交成果
4.1 设计工期及递交成果
x款约定为:本项目的设计工期(不包含评审时间):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完 成地质勘察报告;合同签订后 45 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初步设计批复后 45 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1)设计文件的递交日期约定:根据发包人要求和文件批复时间。
(2)其他文件的递交日期约定: / 。 5.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设计费的赔偿责任:发包人应按本合
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 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按以下办法支付设计费。设计阶段分为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阶段,双方约定:设计人在方案优化与初步设计过程中,如果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国家有关的设计深度要求标准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另行招标重新
选择设计单位完成设计人未完成的工作。对设计人已完成的工作,发包人按设计人中标时的投标价格,和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设计费分阶段的比例,视设计人 已完成的工作量情况支付给设计人。
5.2 发包人的其他违约与赔偿责任: / 。
5.3 由于设计人的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1、由于设计人设计 工作失误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的,除由设计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承担法律责任和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2、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赔偿 1000 元,赔偿限额为合同额的 2%。3、主要设计人员现场服务到位率须达到 90%,未履行承诺的主要设计人员现场服务到位率违约金限额为合同额的 2%。
5.4 设计人其他违约与赔偿责任: / 。 7.费用与支付
7.1 本合同勘察、设计费为:4950000 元(大写:肆佰玖拾xxx整),一次
性包干。
7.2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如下:
付费次序 | 占合同价款 | 金额(元) |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20% | 990000 | 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 |
第二次付费 | 20% | 990000 | 初步设计提交送审稿后 15 日内 |
第三次付费 | 10% | 495000 | 初步设计提交成果后 15 日内 |
第四次付费 | 30% | 1485000 | 施工图设计提交成果后 15 日内 |
第五次付费 | 10% | 495000 | 工程交工验收后 7 天内 |
第六次付费 | 10% | 495000 | 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
7.3 暂列金额
x合同的暂列金额为 / 元(大写: / )。
7.7 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退还,按下列第(1)种方式:
(1)履约保证金形式(即现金、转账、电汇),金额:99000 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无息退还。
7.8 支付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退还,按下列第(1)种方式:
(1)履约保证金形式(即现金、转账、电汇),金额:99000 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天内无息退还。
8.其他
8.3 争议的解决
x款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台州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