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 O 二 O 年七月
项目名称:马鞍街道企业安全检查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AZC-2020-006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 O 二 O 年七月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
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受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采购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马鞍街道企业安全检查服务项目(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谈判。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AZC-2020-006
项目名称:马鞍街道企业安全检查服务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22.152万元
最高限价:22.152万元(包含税费等所有费用)
采购需求:对马鞍街道辖区内40家企业(含9家加油站)每年检查两次;规模企业28家,每年检查三次;小微企业138家、餐饮单位132家、超市教堂学校等其他九小场所80家,每年检查两次。所有企业检查需指出安全隐患、重点风险源,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的会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及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说明: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无。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营业执照需包含本次采购相关内容且同时具有安全评价机构乙级(含)以上资质。(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及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原件核查)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01日起至2020年07月03日,每天9:00-11: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地点:xxxxxxxxxxxxxxxx00x0x
xx:现场购买(请潜在供应商持企业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售价:500元/份,售后不退四、响应文件提交:
响应文件提交:
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开始时间:2020年07月10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截止时间:2020年07月10日10时10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老计生办二楼)五、开启:
时间:2020年07月10日10时10分(北京时间):
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老计生办二楼)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2)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保存,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
凡在南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在“南京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内进行注册登记。供应商应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系统中打印的“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1)供应商诚信档案注册登记:
(2)注册成功后,供应商每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响应)截至日2天前,应先登录“信用南京”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3)在全国范围内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磋商截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2、是否接受进口产品:不接受
3、现场踏勘: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与现场踏勘,参与与否不会对最终中标结果有任何影响;注:鉴于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时期,为积极贯彻落实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与接触,
近期有境外出入史的相关人员来前请提前电话联系代理机构,否则将不予接收报名。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
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x联系方式:1391590212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00x0x联系方式 :57596899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以上公告内容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原招标公告媒体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未及时关注本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
2、定 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谈判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服务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中小企业政策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第二条、《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第一条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第一条的规定。
(2)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只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报价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对于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5)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6)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3.2 节能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实行强制采购。
(2)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要求详见第四章评标标准说明内容。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节能产品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应的页面。
(4)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3.3 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拟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优先采购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要求详见第四章评标标准说明内容。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环境标志产品应当提供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应的页面。
(3)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3.4 进口产品政策
(1)除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另有规定外,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进口产品认定依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的规定。
(2)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可以参加。
(3)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6)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4、谈判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谈判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代理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采购代理费及专家评委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计算收取(不足柒佰元按柒佰元收取),专家评委费据实结算(无票)请供应商在报价时予以关注。此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予另计。请供应商充分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二、响应文件编制
5、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6.4 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谈判代表签字。
6.5 响应文件应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6.6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谈判申请及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查);
(3)★第一章磋商邀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4)★第一章磋商邀请中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5)★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6)合同草案条款;
(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8)《商务条款偏离表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服务如与谈判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分项报价清单
(2)货物和服务内容的详细说明;
(3)验收标准、技术资料;
(4)项目实施方案;
(5)服务承诺;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谈判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4)经谈判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8、谈判保证金:无。
三、响应文件签署与提交 9、响应文件签署
9.1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2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拒收:
(1)未按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的要求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的;
(2)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四、谈判
10、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
10.1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
10.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要求);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即第一章竞争性谈判邀请规定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并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商务评审的依据。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首先以响应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10.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
10.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0.5谈判组织
10.6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10.7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
11、谈判组织
11.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 采购人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供应商委派代表携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1.2 开标时,采购人将邀请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等。
11.3 谈判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 12、谈判程序
12.1 谈判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12.2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谈判机会,谈判的轮次由谈判小组决定。
12.3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用 “★”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12.4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2.5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
12.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响应文件中未响应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没有逐一说明提供服务分项报价响应,而是直接拷贝采购文件技术要求的;
(3)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项目预算的;
(4)报价低于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供应商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公积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5)供应商具有《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宁财规[2018]10号第十一条、十二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2.8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终止: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谈判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6)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等。 13、评定成交标准
13.1 成交标准,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
13.2 评定方法,详见第三章。 14、确定成交供应商
14.1 谈判小组对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按评定后的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优劣顺序排列,并确定价格最低、技术指标和服务标准最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4.2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4.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不得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放弃或拒绝签订合同的,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南京市政府采购活动。
14.4 采购代理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4.5 所有响应文件都将作为档案保存,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均不退回。 15、编写评审报告
15.1 谈判小组根据谈判过程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 16、签订合同
16.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6.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6.3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4 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6.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六、询问、质疑、投诉和诚实信用 17、询问
17.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或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或采购人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18、质疑
18.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或采购人处。
18.2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采购公告发布时间、谈判时间;
(2)提起质疑的日期、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具体条款);
(3)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4)质疑供应商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包括座机、手机、传真号码等);
(5)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供应商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8.3 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自供应商获得采购文件之日起计算,且应当在提交响应截止之日前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自采购结果公告之日起计算。
18.4 采购代理或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代理或采购人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19、投诉
19.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或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投诉。
20、诚实信用
20.1 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0.2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代理或采购人的工作人员、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经查实供应商有此行为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20.3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或采购人将提请采购中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0.4 供应商不得虚假承诺,否则,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20.5 供应商应自觉遵守谈判、评审纪律,扰乱谈判、评审现场秩序的,属于失信行为,根据《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三章 成交标准
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1、评标标准: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评审价最低。
2、评定标准:
2.1、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2、对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分别给予投标价的 5.00%、5.0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特别说明:节 能、环保产品必须纳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等官方网站“节能、环保产品查询系统”,且以提供的证 书复印件为准)。
2.3、对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投标价的 10.0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4、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如果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 、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00%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 10.00%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1 供应商为小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如果提供的货物为大中型企业注册商标 的货物,视同大中型企业。
4、监狱和戒毒企业的价格扣除
4.1. 本项目对监狱和戒毒企业(简称监狱企业),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 监狱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3. 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扣除
5.1. 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2. 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3. 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6、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根据《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价格扣除或加成,用扣除或加成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7.1 三星级按该供应商的报价给予 1%的价格扣除;四星级按该供应商的报价给予 2%的价格扣除;五星级按该供应商的报价给 予 3%的价格扣除,被评为南京市政府采购“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给予 5%的价格扣除。
7.2 诚信指数在 40-30 分的给予 1%的价格加成;诚信指数在 29-20 分的给予 2%的价格加成;诚信指数在 19-10
分的给予 3%的价格 加成;诚信指数在 10 分(不含本数)以下的给予 5%的价格加成
第四章 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和数量要求等
一、项目内容:
对马鞍街道辖区内 40 家企业(含 9 家加油站)每年检查两次;规模企业 28 家,每年检查三
次;小微企业 138 家、餐饮单位 132 家、超市教堂学校等其他九小场所 80 家,每年检查两次。所有企业检查需支出安全隐患、重点风险源,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单项最高限价:
序号 | 类型 | 家数 | 检查次数 | 最高限价 | |
1 | 企业 | 40 家(含 9 家加油站) | 2 次/年 | 480 元/次 | |
2 | 规模企业 | 28 家 | 3 次/年 | 680 元/次 | |
3 | 小微企业 | 138 家 | 2 次/年 | 180 元/次 | |
4 | 餐饮单位 | 132 家 | 2 次/年 | 180 元/次 | |
5 | 超市、教堂、学校等 其他九小场所 | 80 家 | 2 次/年 | 180 元/次 | |
报价说明:各供应商分项报价时,分项单价不得超过此单项限价价格,否则为无效投标。二、勘查现场要求
各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服务结束后按照实际检查家数及次数据实结算。四、质量保证
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仅供参考)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计划号: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此次招标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x合同项下货物总价款为 (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在“投标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1.本合同总价款包含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2.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款不变。
3.分项报价: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 (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或与本次采购活动方式相适应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2)技术规格响应表;
(3)投标承诺/服务承诺;
(4)中标通知书;
(5)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等。第四条 履行合同期限、地点
1.履行合同期限:
2.履行合同地点:
第五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约定,以及乙方的承诺。
2.除特别说明外,质量保证期为自验收合格后贰年,在此期间,乙方提供免费服务。第七条 验收
1.甲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甲方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2.甲方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缴纳。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该项目免费维护期满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七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第九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付款方式:服务结束后按照实际检查家数及次数据实结算。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而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5‰滞纳 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5%。
2、乙方违约,甲方可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但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整改,乙方在双方协定期限内达到甲方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质量标准后,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按实赔偿;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无法实 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其他违约责任约定以双方合同签定的条款约定为准。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保 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 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x xx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采购人): | (盖章) | 乙方(供应商): (盖章) |
代表人: | 代表人: | |
电话: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第六章 附 件
封面
马鞍街道企业安全检查服务项目(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谈判申请及声明
谈判申请及声明
致: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马鞍街道办事处
根据贵方 (项目名称)谈判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谈判。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们的资格条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采购要求,我们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服务名称: 。
3、我们的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4、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谈判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我们放弃对谈判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谈判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我们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5、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保证于承诺的时间内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谈判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7、我方正式通讯方式为:地 址:
电 话:
传 真:
供应商授权代表姓名(签字):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xxxxxxxxxxxxxx :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 年 月 |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被授权人签字: | ||
日 期: | 年 | 月 日 |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附件三、分项报价表格式
项目名称:
报 价 表
序号 | 类型 | 家数 | 检查次数 | 报价(元/次) | ||
1 | ||||||
2 | ||||||
3 | ||||||
4 | ||||||
5 | ||||||
合计总价 |
供应商名称: (xx)
附件四、资格审查资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
(一)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无论是新用户注册或已注册成功的,均应 在采购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信用南京”或“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在线打印其“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是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材料。
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资格审查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及文件:(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