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簡介
津貼及服務協議1
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援計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簡介
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援計劃(計劃)旨在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支援,以協助及鼓勵他們面對法律程序。
目的及目標
2. 計劃的目標是:
(a) 透過提供有關法律程序及社區資源的資訊及接觸途徑,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
(b) 透過情緒支援及陪伴面對司法程序,減輕受害人的恐懼及徬惶無助的情緒;及
(c) 協助受害人自強不息,並鼓勵他們互相扶持,協助他們恢復正常生活及職能。
服務性質
3. 計劃將提供以下服務:
(a) 提供相關的資訊,包括:
(i) 民事或刑事法律訴訟的資料(例如申請強制令、臨時管養權、離婚及其他相關的法律程序);及
(ii) 社區支援服務的資訊(例如法律援助、居所、醫療/心理治療及幼兒照顧支援服務等)。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b) 提供支援服務,包括:
(i) 情緒支援;
(ii) 陪伴可能需要報警及/或面對法律程序且易受傷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
/證人,尤其為兒童證人在審訊前參觀法庭及透過閉路電視系統出庭作供時擔當支援者;
(iii) 陪伴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或其家人尋找和接受各種社區支援服務及資訊(例如法律、住屋、經濟援助、學校及評估/治療等);
(iv) 為因家庭暴力而面臨危機的家庭提供臨時兒童照顧支援;及
(v) 指導及訓練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照顧個人和家庭成員、處理家務及生活適應方面的基本技能。
(c) 招募、培育及動員義工(包括但並不限於曾參與計劃的過來人),協助他們與服務使用者互相扶持、建立友誼及協助提供上文(b)項所述的支援服務。
服務對象
4. 計劃旨在提供服務予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個案備註 1 及虐待兒童個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透過直接申請備註 2 或以下機構直接轉介:
(a) 社會福利署所有提供個案服務的單位社工,包括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感化及社會服務令辦事處等
(b) 非政府機構的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的社工
(c) 醫院管理局醫務社會服務部的社工
(d) 婦女庇護中心/芷若園的社工
(e) 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的社工;及
(f) 就安排在審訊過程中為兒童證人提供支援者的警務人員。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指標 *
服務量 | |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1 | 一年內接受服務的新及再次接受服務的服務使用者總 |
數備註 3 |
議定 水平 800
2 一年內接受支援服務以協助報警及/或面對法律程序的家庭暴力個案受害人數目
3 一年內接受支援服務以協助面對法庭程序的兒童證人數目
4 一年內陪伴服務使用者尋找和接受各種社區支援服務及資訊(例如法律、住屋、經濟援助、學校及醫療評估/治療或心理評估/治療等)的次數
5 一年內為因家庭暴力而面臨危機的服務使用者提供臨時兒童照顧支援的次數
6 一年內為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訓練時數備註 4
7 一年內為預防家庭暴力而為少數族裔/不同性傾向人士舉辦社區/教育計劃的數目
8 一年內為義工提供訓練計劃/教育課程/工作坊備註 5
的節數及個別訓練時數
9 一年內義工提供服務的時數備註 6
* 服務營辦者提交的其他創新及增值服務並未在此顯示。
200
60
2 700
50
630
6
25 節及
100 個別訓練時數
3 000
服務成效指標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備註7 | 議定水平 |
1 | 一年內對所提供的整體服務/計劃表示滿意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備註8 | 85% |
2 一年內掌握相關技能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務的義 85%
工百分比備註9基本服務規定
6.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以下基本服務規定:
(a) 計劃須由註冊社工的監督及指導下運作,而相關註冊社工應持有認可的社會工作學位,以及具備不少於五年的社會工作實務經驗;
(b) 服務使用者及義工的訓練計劃須由註冊社工負責監督,及
(c) 如服務開始時未有合適營運地方,服務營辦者應自行安排營運地方。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津貼基礎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0.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資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2.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後,將每月會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3.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則須經機構授權的兩名代表,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簽署。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5.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時間內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18.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說明》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個別服務章節 | |
註釋: | |
索引 | 定義 |
備註 1 | 虐待配偶/同居情侶指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或曾在親密關係下共同生活的情侶之間發生的虐待行為,而這些情侶維持或曾維持長久的親密關係,而非短暫交往。不論種族或性取向,當事人可以是已婚夫婦、同居者及已分居配偶/同居者等。 |
備註 2 | 直接申請是由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及虐待兒童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自行申請有關照顧個人及家庭成員、處理家務及生活適應等方面的基本技巧的訓練,或有關面對司法程序的活動(例如陪同受害人出庭/與律師或法援署人員會面或/接受醫療檢查)。 |
備註 3 | 服務使用者總數包括根據計劃接受各種支援及訓練服務的虐待兒童及虐待配偶/同居情侶個案受害人或兒童證人及其家庭成員。 |
備註 4 | 訓練時數指在個人及小組訓練中提供訓練的時數。相關訓練應備有為受害人提供個人照顧、照顧家庭成員、處理家務及生活適應方面基本技巧的指導及訓練的書面記錄。 |
備註 5 | 訓練計劃/教育課程/工作坊指為義工提供有系統的活動方式,以達致協助他們掌握所需技巧與服務使用者互相扶持、建立友誼及協助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務的目標。每個至少 90分鐘的計劃(不包括準備時間和跟進工作)累計至三個小時內可當作一節計算。 |
備註 6 | 義工提供服務的時數指義工協助服務使用者互相扶持、建立友誼及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務的時數(包括交通時間)。義工的訓練時間則不應包括在內。服務性質、活動內容及其他記錄(如適用)應予書面記錄。義工的服務時數可累積計算。 |
備註 7 | 服務成效標準 1 和 2 按照服務營辦者設計並經社署認可的問卷衡量。 |
個別服務章節 津貼及服務協議
索引 | 定義 | ||
備註 8 | 對所提供的整體服務/計劃表示滿意的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 ||
= | 期內對所提供的整體服務/計劃表示滿意的服務使用者數目 期內完成中心所進行整體服務/計劃服 務滿意程度調查的服務使用者數目 | × 100% |
備註 9 獲取相關技能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務的義工百分比
期內獲取相關技能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務的義工人數
= × 100%
期內完成是否已獲取相關技能為服務使
用者提供支援服務調查的義工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