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託買進時,委託人應負擔之證券商交易手續費用(按信託本金之 0.15%計算),已包含於信託手續費中收取,委託人無須額外支付;於委託賣出時,委託人應負擔證券商交易手續費用(按賣出成交金額之 0.15%計算)及相關交易所/ 當地政府之稅負與費用(依照相關交易所/當地政府規定之稅/費率以賣出成交金額為計算基礎收取),基於該等相關費用及稅款係為境外稅法規定之費用,將由證券商逕自委託賣 出成交金額中扣除。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特別股特約事項暨風險預告書(共 5 頁)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於合理期間詳讀下列規定與契約內容,或請人員協助詳細說明,若已充分瞭解,請於空格處打勾﹞
🞏 【本人(委託人兼受益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委託投資境外特別股所應負擔下列相關費用及信託金額】
1. 信託手續費:
於委託人(兼受益人,下同)委託申購境外特別股時,按信託本金之 1.5%計收信託手續費,並由委託人申購時一次給付予受託人;另於委託人委託贖回(賣出)境外特別股時,亦將按贖回部分之信託本金之 1.5%計收信託手續費,並由受託人逕自返還信託款項中扣收。
2. 信託管理費用:
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本金之 0.2%(年費率)計,並於委託人委託賣出成交日以信託本金幣別收取,且由受託人逕自返還信託款項中扣除。
3. 其他相關費用:
a. 委託買進時,委託人應負擔之證券商交易手續費用(按信託本金之 0.15%計算),已包含於信託手續費中收取,委託人無須額外支付;於委託賣出時,委託人應負擔證券商交易手續費用(按賣出成交金額之 0.15%計算)及相關交易所/當地政府之稅負與費用(依照相關交易所/當地政府規定之稅/費率以賣出成交金額為計算基礎收取),基於該等相關費用及稅款係為境外稅法規定之費用,將由證券商逕自委託賣出成交金額中扣除。
b. 委託人委託投資境外特別股,有可能需支付相關稅負或費用,除上述 a.情形外,相關稅負或費用之金額及收取時點依委託證券商或其保管機構公佈為準,受託人將依前揭通知向委託人進行收費事宜。
i. 境外特別股相關稅負或費用,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逕自所分配之股利股息中扣抵或另行通知委託人繳付。
ii. 委託人應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繳付相關稅負或費用,若委託人未於受託人通知之期限內如數繳付,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行以市價將該境外特別股全部或部份於證券交易市場賣出,並將賣出所得現金於扣除相關費用後抵付境外特別股相關稅負或費用,若有剩餘款項,則由受託人直接匯入委託人在受託人所開立的同幣別存款帳戶內。
iii. 如若委託人於境外特別股相關稅負或費用之收費基準日持有該境外特別股,則無論委託人是否於實際稅負或費
用收取日仍持有該境外特別股,委託人應負擔相關稅負或費用或
iv. 若依境外特別股發行公司相關規定,委託人需支付該稅負或費用者,委託人皆應負擔境外特別股相關稅負或費用。
4. 委託投資金額限制:
(1) 境外特別股以「單位數」下單方式交易,委託人指示之境外特別股「交易單位數」須符合該境外特別股掛牌交易之相關交易所最低交易單位與累加單位之規定。且依信託總約定書約定,單筆約當信託金額需高於受託人規定之最低信託金額。
(2) 前項單筆約當信託金額之計算方式為:[指示交易單位數] 乘以[委託投資標的之最新收盤價]。
5. 前述各條所列信託報酬、費用及委託投資金額限制之規定,如有調整時,受託人應揭示於受託人營業場所或登載於受託人網路或以對帳單通知,委託人並同意該調整內容。
🞏 【本人(委託人兼受益人)已充分瞭解並同意下列約定事項】
6. 本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特別股產品特約事項係委託人(兼受益人,下同)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簡稱受託人)間所簽定「信託總約定書」之特別約定條款;本特約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信託契約(含「信託總約定書」及「信託運用指示書」)之約定辦理。
7. 本特約事項所稱之境外特別股,係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經受託人同意受理投資於國外證券交易所交易之有價證
券。且該等有價證券於委託人委託投資相關契約文件(如信託運用指示書)中均以「境外特別股」稱之。
8. 境外特別股交易指示
(1) 委託人委託申購(買進)或贖回(賣出)境外特別股時,將視委託人之交易指示效期,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a.若交易指示為非長效期單,則該交易指示的有效期間僅限指示生效日當日;
b.若交易指示為長效期單,原則於自交易指示生效日當日起至該標的交易市場當週最末營業日收盤時止之期間內,交易指示均持續有效;
惟若遇委託人所委託買賣標的有部分或全部成交情事或委託人委託買賣標的發生清算事件或任何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交易中斷事件,則交易指示即提前自動失效。
(2) 委託人委託買進境外特別股時,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投資境外特別股一定成交,若於受託人依指示下單且於交
易指示失效時仍無法順利全部成交,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於次一營業日無息返還委託人未成交之原始信託金額及
手續費。委託人自委託買進後至交易指示失效前不得要求返還信託財產或動用為交付信託本金而圈存保留之款項。
(3) 若受託人於同日接受不同委託人委託買進之境外特別股單位數無法全數成交時,委託人之成交單位數將視同一
日不同委託人委託單位數之申請買進時間(以受託人電腦系統紀錄為準),按時間先後順序自受託人當日全數成交單位中分配計算,受託人並將無息返還委託人未成交部分之信託金額及手續費。
(4) 若受託人於同一日受託賣出之境外特別股單位數無法全數成交時,委託人之委託賣出成交單位數將視同一日不同委託人委託賣出之時間(以受託人電腦系統紀錄為準),按時間先後順序自受託人當日全數成交之境外特別股單位數中分配計算。
(5) 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買進之境外特別股,於受託人將成交之境外特別股單位數分配撥入委託人之信託帳戶前,不論該境外特別股於所上市之證券交易所是否能以當日沖銷方式交易,受託人不接受委託人將該筆成交之境外特別股再行賣出之委託。
(6) 受託人對委託人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且委託人瞭解因交易市場及相關交易資訊系統(包括受託人、證券商、交易所之交易系統)間交易資訊傳遞之時間差,於委託人要求取消原先之交易指示時,該筆
原先之交易指示可能已經成交或因其他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無法取消,故縱使受託人接受委託人取消交易之要求,受託人亦不保證該筆交易得以全部成功取消,倘委託人要求取消交易時,該筆原先之交易指示內容已確定部分或全部成交致無法取消者,受託人仍應按實際成交之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之交割及匯款等相關事宜,該筆交易對委託人仍為有效,委託人絕無異議。
(7) 委託人如擬就單筆委託買入之境外特別股委託受託人賣出時,受託人僅接受該筆境外特別股一次全部賣出之委
託,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分批賣出或僅委託將該筆境外特別股部分賣出。
9. 委託交易時間:
委託人瞭解於委託買進或賣出境外特別股時,應遵循境外特別股上市交易之當地證券交易所有關交易時間之規範,並依下列各項約定辦理:
(1) 委託人至受託人分行臨櫃委託買進或賣出境外股票時,受託人受理委託人之交易指示後,受託人應儘速將該交
易指示送至境外股票上市交易之當地證券交易所進行撮合;惟委託人之交易指示時點非當地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時間,該交易指示將於最近期之該交易所營業時間開始時送至該交易所進行撮合。
(2) 委託人得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委託受託人買進或賣出境外股票,受託人受理委託人之交易指示後,受託人
應儘速將該交易指示送至境外股票上市交易之當地證券交易所進行撮合;惟委託人之交易指示時點非當地證券交易所之交易時間,該交易指示將於最近期之該交易所營業時間開始時送至該交易所進行撮合;若遇受託人所公告之系統維護時間或有其他非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無法受理時,受託人仍得拒絕委託人之交易指示。
(3) 如遇各境外股票上市當地交易所之交易時間調整,受託人將同步公告。
10. 外國證券交易所規範
(1) 境外特別股將以當地證券交易所規定之貨幣計價,且交易單位數須符合當地證券交易所有關最低交易單位與累加單位之規範。
(2) 委託人瞭解其委託投資之境外特別股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或地區)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不同(如:部分外國證券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xx亦有異,委託人及受託人除應遵循我國相關法令規範及自律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備)之相關規則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11. 境外特別股委託交易成交價格
(1) 委託人委託買進境外特別股須以「限價(即指定買進價格,於交易所以該指定價格或優於該指定價格進行撮合)」方式並指定「交易單位數」委託受託人執行下單交易。如委託人之委託買進境外特別股之交易指示於證券交易所成交時,成交價格將低於或等於委託人指示之限價,故不論委託人指定之限價是否等於開盤價、收盤價或當日最低價,其是否成交與實際成交價格均視證券交易所撮合結果而定,受託人就委託事項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外,對於成交與否及成交價格均不負擔保之責。
(2) 委託人委託賣出境外特別股亦須以「限價(即指定賣出價格,於交易所以該指定價格或優於該指定價格進行撮合)」方式並指定「交易單位數」委託受託人執行下單交易。如委託人之委託賣出境外特別股之交易指示於證券交易所成交時,成交價格將高於或等於委託人指示之限價,故不論委託人指定之限價是否等於開盤價、收盤
價或當日最高價,其是否成交與實際成交價格均視證券交易所撮合結果而定,受託人就委託事項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對於成交與否及成交價格均不負擔保之責。
(3) 受託人提供境外特別股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或延遲報價價格僅為委託人投資參考,非實際成交價之保證,且
不宜作為買進或賣出交易指示的價格唯一參考資訊。
12. 委託買進信託本金圈存方式:
(1) 受託人將根據委託人委託買進境外特別股單位數,乘以委託人指定之「限價價格」後計算委託人應交付之信託本金。委託人授權並同意受託人得自委託人指定扣款帳戶中將前述應交付之信託本金加計信託手續費之總金額,於「自委託買進當日起至受託人執行交易並因成交而從帳戶扣除款項時止之期間」或「自委託買進當日起至交易指示失效時止之期間」予以圈存保留,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期間較長者為準)內將無法動支已圈存保留
之款項。
(2) 若委託人指定之扣款帳戶餘額未達前項所定應圈存保留之數額時,受託人將拒絕委託人之委託買進。
(3) 若第(1)項圈存金額不足支應委託人委託買進境外特別股之最終成交金額加計委託人依本特約事項第 1~3 條約定所應負擔費用後之總金額,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得自其指定扣款帳戶扣款以支付不足之金額,若其指定扣款帳戶金額不足扣抵且無法於受託人通知期限內補足金額,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得逕行以市價賣出所持有之境外特別股,並將賣出之金額支付因此所產生之一切相關費用後,將剩餘金額返還至委託人指定扣款帳戶。
(4) 若委託人委託申購(買進)境外特別股之交易指示失效,則受託人將於次一營業日解除未成交部分圈存金額之圈
存。
13. 稅務:
(1) 委託人委託投資境外特別股之稅務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依照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根據美國稅法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委託人於美國境內所得來源(包括但不限於如現金股利等),於所得發生時,皆須扣除 30%稅額,惟委託人實際應負擔之稅款仍須視美國稅法之規定。
(2) 若委託人委託投資境外特別股,於所得發生時(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利等),須依相關法令規範(原則上以該境外特別股發行公司註冊地或所得發生地之相關法令規範為準,但仍需視實際適用之法令規範而定),繳納相關稅額或補充保費。
14. 平均分配:委託人同意如遇委託投資之境外特別股有股息股利分配、無償配息、換發新股、股權分割、股權合併(反
分割)、因發行公司解散或破產時分配剩餘財產或其他應對委託人進行分配之情事,受託人應就所得單位數或款項按委託人持有比例平均分配並直接存入委託人信託帳戶或委託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受託人除應盡受託人最大義務為委託人處理所投資境外特別股之上述公司活動外,如受託人接獲通知其受託投資之境外特別股得選擇配發現金或配發特別股時,受託人應代委託人優先選擇配發現金。
15. 委託人資格限制:
(1) 受託人不接受具以下 a~f 任一款身分之委託人委託投資境外特別股,委託人於委託投資境外特別股前應確認其不具下列任一款身分:
a. 美國公民。
b. 美國居民或具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者。
c. 依美國法令組織成立之公司。
d. 美國境內之外國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e. 任何其他美國人士(以上各款身分或資格,均依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 S 規則的解釋)。
f. 或就境外特別股取得之任何獲利應適用美國稅法課稅者。
(2) 委託人承諾如嗣後具前項 a~f 任一款身分時,均應主動通知受託人、依受託人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或文件,並委託贖回已投資之境外特別股。
(3) 委託人如未盡前二項義務,應自負一切責任,受託人並得逕行終止所投資境外特別股之信託契約。若受託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 ,委託人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之費用、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費用)。
16. 利害關係人交易:委託人確認並同意境外特別股之買賣可能由受託人委任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受託買賣證券商,其屬透過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者,係屬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交易。
17. 委託人了解並同意,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無法立即修復時,受託人得暫停受理委託服務。委託人對於非因受託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之相關風險所造成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系統故障或斷線),委託人不得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若因境外特別股之發行公司、交易所或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一切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系統故障或斷線)所致損失,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18. 境外特別股為在各證券交易所公開交易之標的,個別境外特別股之公開資訊可由發行機構或其他公開資訊網站上獲得,委託人應自行了解擬委託投資或已委託投資之境外特別股及其發行機構之相關資訊。
🞏 【本人(委託人兼受益人)已充分瞭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特別股風險預告書】
19.境外特別股投資非屬存款保險條例、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範圍,且境外特別股投資具投資風險,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之信託本金。
20.境外特別股並非存款,委託人須自負盈虧,受託人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投資所可能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或境外特別股發行公司解散、清算、移轉、股權分割、股權合併(反分割)等風險,均由委託人承擔。
21.受託人受託投資之境外特別股符合我國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相關函令規範所定之範圍及條件,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22.買賣境外特別股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委託投資標的特別股,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主要營運地區與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23.委託人投資境外特別股,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個別事件(市場風險)、稅賦、信用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及受託
人對境外特別股在內之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24.投資境外股票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境外特別股配息率不代表境外特別股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境外特別股價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
25.投資境外特別股可能涉及之其他風險: (1)市場風險:
a.由於經濟變化,或出現了其他對市場有影響的事件,反應在利率、匯率與市場的預期而漲跌,致使特別股的價格上升或下降。
b.因所持有特別股之發行公司的一些變動,例如:公司經營方針錯誤、財務操作或調度失當等影響,導致其業績衰退,進而影響該公司所發行特別股之價格表現。
c.因一個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導致與該行業相關的特別股價格波動幅度變大。
d.委託人應注意特別股發行公司之信用或信用評等,會適度反應特別股發行公司之償還債務能力,若有發生信用評等調降,可能會導致其所發行之特別股市場價格下跌,並進而導致投資損失。
(2).投資境外交易所交易風險:
a.投資境外特別股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相關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xx亦有差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b.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因境外特別股上市之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導致買進
或賣出特定境外特別股受到限制,並可能無法以委託人預期價格成交。
(3).流動性風險:
境外特別股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暫停交易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不足所衍生的相關風險。
(4).匯率風險:
投資境外特別股,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5).稅賦風險:
a .受託人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付款時辦理扣繳。若爾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境外特別股時之預期。
b.委託人指示投資境外特別股掛牌國家(或地區)不同,對於投資特別股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相關稅率規範亦不同,委託人委託投資之境外特別股所適用稅務規範,仍應依特別股掛牌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準。非美國人購買掛牌於美國之境外特別股,如遇配發現金股利時,配息價金可能須預扣股利所得稅,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6).收益中斷風險:
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董事會(或相關委員會)若決議當期不發放股利,委託人即無法獲得該期間股利,致委託人預期收益中斷,未發放金額亦不會累積至後續期間發放。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對於前述經決議不發放之股利,無義務將其累積併同後續股利發放。
(7).發行機構提前買回風險:
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有權利但無義務得於指定日期(通常為發行日後 5 年,以境外特別股公開說明書記載為準)之後的
任一時間點,經其所屬主管機關同意,且至少於一定期間(通常為 30 日,以個別境外特別股公開說明書記載為準)之事前通知後,向委託人買回其所投資之境外特別股。贖回價格為每股單位面額加計當期至買回日(含)之股息。
(8).發行機構再發行風險:
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有權利發行與委託人所投資境外特別股條件相同之境外有價證券,而與委託人所投資境外特別股構成同一系列之產品,並可能因此而導致委託人所投資境外特別股之市場價格下降。
(9).投票權限制風險:
境外特別股之投資人無法參加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之股東會,委託人投資之境外特別股無表決權,委託人亦不會收到任何來自於境外特別股發行機構之股東會通知。
26.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例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
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本產品係委託人(兼受益人)主動要求受託人提供並說明,委託人(兼受益人)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本產品內容交易條件(如費用、成交價格、投資風險及其他各項投資規定等) 並願意完全自行承受任何可能產生之投資損失及風險,且係基於自主獨立判斷決定接受本特約事項後,始為信託投資指示。委託人(兼受益人)於投資前,除須對上述風險預告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評估擬投資標的或其發行公司相關資訊, 並詳讀本行( 受託人) 特約事項( 請至受託人網站下載 xxx.xxxxxxxx.xxx),委託人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本特約事項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重要內容」,為保障您(委託人兼受益人)的權益,於本行(受託人)人員對您(委託人兼受益人)充分說明後,建議您(委託人兼受益人)確實詳讀每一約款,並於充分瞭解後,始為簽訂本特約事項,並於簽訂後,應隨時注意受託人網站上之公告事項,如本特約事項內容變更,受託人將依信託總約定書約定之方式通知您(委託人兼受益人)。若您(委託人兼受益人)就本行(受託人)推介、銷售商品認為有推銷不實或未盡風險預告之責或其他爭議事項時,可透過來電(0800-057-034)、E-Mail(受託人網站客服中心之“與我聯絡信箱”)、書面來函(郵寄: 115xxxxxxxxxx 000 x或傳真: 02-8192-6094)或親臨分行等方式向本行(受託人)提出,本行(受託人)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您(委託人兼受益人)溝通說明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予您(委託人兼受益人)。
委託人(兼受益人)及受託人同意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
訂之安全規範,作為委託人(兼受益人)身分識別與同意本特約事項條款之依據,毋庸簽名或蓋章,且委託人(兼受益人)於受託人網站線上同意本特約事項條款時,無須簽章及填寫下述欄位。
此致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兼受益人: (請親簽或蓋信託原留印鑑)
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日) (夜) 行動電話: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請親簽)
申請日: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主管: 經辦: 核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