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4 版 A 款)注册号:C00017932812024071219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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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4 版 A 款)注册号:C00017932812024071219773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xxx)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 18 周岁(释义二)(含 18 周岁)至 50 周岁(含 50周岁),持有相关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飞行工作的民航班机xxx(非民航主管部门任职人员),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前(含 60 周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和“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其中“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为必选责任,“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一)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初次确诊(xxx)罹患疾病,导致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释义六),则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疾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重新获得飞行能力(释义七)前一日,作为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期间。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期间天数扣除年免赔天
数后乘以本合同约定的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日津贴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同时,该保险责任须符合如下规定:
1.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必须符合与被保险人所在航空公司,及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体检鉴定中心通行的停、复飞标准和时间;对于该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期间是否符合通行标准,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合理、审慎的原则进行审核;如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申请由被保险人所属民航地区管理局体检鉴定中心进行审核鉴定;
2.除另有约定外,同一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一次或多次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日津贴额的累计给付天数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累计给付天数上限;
3.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导致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无论治疗时间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责任。
(二)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导致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xxx)且不可能再获得I级体检合格证(释义九),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初次确诊罹患疾病之日起经过180日后依然生存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给付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申请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之前已获得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赔偿的,保险人在给付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若该被保险人自认定为“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之日起60个月内重新获得I级体检合格证,保险人可以要求其无息返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一)项责任“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规定,对该被保险人在重新获得I级体检合格证之前的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期间承担给付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导致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无论治疗时间是否超过等待期,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 2 日(含第 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人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本合同中的年免赔天数是指被保险人虽然被认定处于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期间,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保险人不予赔付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日津贴额的天数。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年免赔天数抵扣完毕时,保险人才开始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一)的机动交通工具;
2.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十二);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3.肥胖症、袖状胃切除术、整形、美容或整容、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释义十三);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4.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释义十四)、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释义十五)、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释义十六)、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释义十七)(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释义十八)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5.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十九);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7.被保险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导致的意外事故(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任务期间除外)。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中国民用航空关于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的相关规定、空勤人员从业年龄的有关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和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退还剩余保
险期间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导致身故;
3.被保险人因心理原因、精神原因导致暂时性或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
4.被保险人因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导致的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意外牙科导致的除外);
5.被保险人因包皮过长、包茎、性功能障碍治疗、屈光不正导致的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以及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
6.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民航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航空事故或事故征候;
7.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有助于重新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的手术或治疗;
8.若被保险人与其投保时所在的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自解除之日次日起该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日津贴额、累计给付天数、累计给付次数和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对应保险产品统一停售,保险人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将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址、通讯地址或数据电文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变更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二十)。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二十一)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二十二)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飞行执照;
5.保险金申请人停飞期间排班记录;
6.保险金申请人原有效的 I 级体检合格证及原有效的空勤人员体检报告;
7.由民航体检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合格”结论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被保险人重新获得的 I 级体检合格证,由所属航空公司航空卫生管理部门盖章的暂时停飞、复飞通知单,前述材料如无原件,应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民航体检鉴定机构或航空卫生管理部门鲜章;
8.支持索赔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等。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飞行执照;
5.保险金申请人停飞期间排班记录;
6.保险金申请人原有效的 I 级体检合格证及原有效的空勤人员体检报告;
7.由民航体检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合格”结论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和由民航体检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签发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体检鉴定表的不合格结论;
8.支持索赔的全部证明、信息和证据,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医学诊断书、处方、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等。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
查。
第六部分 保险合同的解除、终止和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通过保险人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视为投保人的书面申请。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一、保险人
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三、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突然死亡。猝死
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四、等待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其中恶性肿瘤确诊之日为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恶性肿瘤确诊日期。
六、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
1.由民航体检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合格”结论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且该结论为导致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的唯一原因,可认定该被保险人“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
2.由航空公司航空卫生管理部门航空医师对被保险人出具暂时不符合航空人员医学标准的相关证明,且该证明为导致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的唯一原因,可认定该被保险人“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
3.因飞行执照失效、运行资质过期等技术原因停飞不属于暂时性丧失飞行能力范围。七、重新获得飞行能力
指被保险人重新获得I级体检合格证,或经航空公司航空卫生管理部门航空医师对被保险人出具恢复飞行通知单,则认定该被保险人“重新获得飞行能力”;以上日期以先到者为准。
八、永久性丧失飞行能力
1.由民航体检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合格”结论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和民航体检鉴定机构专家委员会签发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体检鉴定表的不合格结论,可以认定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2.由民航体检鉴定机构出具的“不合格”结论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满24个月后(含)仍未能取得I级体检合格证,可以认定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
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有效的I级《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十、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
车。
十一、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二、既往症
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十三、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十四、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十五、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十六、武术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七、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十八、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九、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
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二十、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二十一、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十二、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