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006 年 5 月
重要提示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1 年 8 月 15 日证监基金字[2001]33 号文件
《关于同意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06 年 3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06 年3 月 31 日。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4
四.基金托管人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3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30
八.基金的转托管 32
九、基金的投资 33
十.基金的业绩 38
十一.基金的财产 3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4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3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十七.风险揭示 50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5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5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6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6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6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70
二十四.备查文件 71
一.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对其的持续
x招募说明书:
更新
x 合 同 、 《 基 金 合 指《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
同》:
《基金法》:
和补充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代理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存续期限: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日常申购:
出购买基金份额的请求
日常赎回:
基金转换:
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转托管: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卖出基金份额的请求
指基金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及其变化情况的账户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理财中心和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及基金销
基金销售网点:
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不可抗力: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国际大厦 38 楼
3.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4.法定代表人:xxx
5.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 x、00 x、38 楼
6.联系电话:(021)00000000
7.联系人:xx
8.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 20%、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20%、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20%、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xxx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仪表电子工业供销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上海市仪电商社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副总裁、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总 裁、党委副书记,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xxxxx,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物价研究所所长,上海市物价局政策研究处处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xxxxx,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上海合成纤维研究所副科长,中石化上海石化总厂涤编厂总工程师、厂长助理,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总经理,上海市经委副主任,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xxx出口公司副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公关部科长、驻德国汉堡办事处总代表、AIT 公司董事会董事总经理、信托二部经理兼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资金信托总部总经理、行政管理部经理,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先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电子管二厂车间副主任,上海电子管厂副科长、办公室主任,上海电子管六厂、二厂厂长、副厂长,上海灯泡厂厂长,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广电 NEC 液晶显示器有限公司董事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上海总部财务负责人,现任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xxxxx,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xxxxx,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法律顾 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上海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上海财经大学南德管理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常务副校长,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院长、党委书记,APEC金融与发展项目执行秘书处秘书长,兼任香港中文大学荣誉教授、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工业经济专业研究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2)监事会:
xx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副科长,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业务部科长。
xxx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木螺钉五厂党支部副书记,上海钢球厂党支部副书记、书记,上海钢球厂全质办副主任(主持)、综合办副主任(主持)、综合管理部副主任(主持),上海机电工业管理局局长秘书,上海机电控股(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兼集团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
xx女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历任上海石化总厂计财处会计、财务副科长,中石化上海金山实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上海金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部主任,上海金山区财政局副局长,中石化上海浦东开发办财务处处长兼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无线电三厂供销科科员,上海无线电二厂设计科设计师、党委书记助理、纪委书记,上海广电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广播电视集团公司)组织部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处主任,现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
x位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财经大学任讲师,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工作,现任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高级经理。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曾在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研究室、法律顾问室、证券投资信托部工作,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23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历任上海市物价研究所所长,上海市物价局政策研究处处长,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信托部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x,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和投资专业经验。曾是美国避险基金投资公司
Berens Capital 合伙人,并曾在美国道琼斯公司(Xxx Xxxxx)房屋抵押贷款债券部,美国高盛公司(Goldman Sachs)风险管理部和美国避险基金公司 Alpha Asset Management工作,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x,研究生学历,19 年基金业工作经验。曾任国际证券投资信托公司资讯暨注册登记部主管、怡富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注册登记与 IT 资讯部主管、综合规划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0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硕
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介绍
xxxxx,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在淄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1999 年 5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任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华安中国 A 股基金的基金经理。
3.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xxx先生,董事、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
xxx先生,总经理助理、基金投资部总监xxx先生,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监xxx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
诸 慧女士,集中交易部副总监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违反
《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直接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
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是为加强公司在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职责是评估监察稽核部提交的重要事项,如新产品的推出、新业务流程的建立、原先业务流程的重大改变、交易对手的选择、新托管机构和代销机构的引进等。
(5) 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位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意识,致
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逐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测试检查,发现风险,将风险进行分类、按重要性排序,找出风险分布点,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在风险评估后,确定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对内部控制制度、规则、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业务规则在制定、修订的过程中,也得到了一贯的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1)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权责分明、严格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②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 以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如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复核、对账制度;凭证、资料管理制度;会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采取科学、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按既定的报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对控制环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1)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
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2)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查。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xxxxxx00x xxxx:000000办公地址:xxxxxxx000x xxxx:000000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390.7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 1987 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
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 137 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
5 万余人,截至 2005 年末,资产总额为 14234.39 亿元人民币,实现税后利润 92.49 亿元
人民币。根据《银行家》杂志最新排名,交通银行按资产总额排名世界 1000 家大银行中第
89 位。2005 年 6 月 23 日,交通银行成功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1998 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2005 年被《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 60 余人。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xxx先生,交通银行行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 年 6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常委;1998 年 9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1 年 9
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2004 年 5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
长。
xx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兼党组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2000 年 1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董事。
xx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近二十年银行金融从业经验,在银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与实践经验。曾任交通银行调研部副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兼宣传处副处长、交通银行办公室综合处处长、交通银行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6 年 1 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05 年底,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 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湘财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万家公用事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了 2 只 QFII 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日兴 AM 中国人民币 A 股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近 1000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会计系统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电脑系统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
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xx000 xxxxxxxx0 xxx:(000)00000000
传真:(021)68863223联系人:xxx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000 xxx:(000)00000000
传真:(010)66214060
联系人:xxx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咨询及交易电话:(021)00000000
交易网址:xxx.xxxxx.xxx.xx联系人:xx
2. 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58408842联系人:xx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9
(2)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107914联系人:xx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3)中国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传真:(010)66594853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66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公司网站:xxx.xxxx.xxx
(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0 xx
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费);(010)65186758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xx
(6)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xxxx: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 3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2)00000000
传真:(022)28451616联系人:xxx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4125
传真:(021)53858549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21)96250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xxx.xxxxx.xxx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962505、(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6644联系人:xxx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419867联系人:缪白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125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大厦 A 座 39—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
(1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10)00000000
联系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1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0)00000000
传真:(020)87557985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00000000
(1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21 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x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
(14)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xxxx 0000 xxxxxxx 00、00 x
xxxx: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755)00000000传真号码:(0755)83516199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00000000
(15)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21)00000000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号码:(021)68865938联系人:xxx
(1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21)00000000
联系电话:(021)68816000-1876传真号码:(021)68815009
联系人:xxx
(1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731)0000000
传真号码:(0731)4403439联系人:xxx
(1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楼法定代表人:段强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8212
传真号码:(0755)83199545联系人:xx
(1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0771)0000000传真号码:(0771)5539033联系人:xxx
(二)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68862332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00000000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0 x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68816880经办律师:xx、xxx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000000)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xx 00 x(000000)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x办注册会计师:xx、xx
x.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1)投资理财中心: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和累计投资华安开放式基金 10 万元以上个人投资者的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但个人投资者需到上海或北京本地办理。详情请咨询:(021)68863400(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010)66219999(北京投资理财中心)。
(2)基金电子交易: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基金电子交易业务,其中已开通本公司电子直销业务(包括华安“银基通”和华安“银联通”)的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或客户服务及交易热线(021-68604666)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还可通过网上办理本基金的预约交易和定期定额业务(“银联通”业务不支持电话交易系统的基金申购功能、不支持定期定额申购、预约交易的申购功能);已
开通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2.基金销售代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本基金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3.投资者可通过华安网上交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统办理网上或电话查询等业务。详情可访问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 或拨打华安客户服务热线(021)
68604666 咨询。
4.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日常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时间段。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华安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和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可以在 9:00-17:00 接受投资者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24 小时接受开通“银基通”或“银联通”业务的个人投资者(目前仅限指定地区和城市的个人投资者)和开通“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与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的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且投资人在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该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同时销售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基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赎
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
3.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成功赎回的款项将在 T+7 个工作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约定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1)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申购基金,以金额为基准,单笔购买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元;但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300 元(含 300 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日常申购中“单笔购买金额不
低于人民币 1,000 元”的限制。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目前仅限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办理。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可以超过 5 亿份。
但由于下述原因,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可以超过 5 亿份:
① 因非交易过户转入或基金红利转购基金份额而导致该持有份额超过 5 亿份;
② 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请赎回、转换基金的数额
赎回或转出时,以基金份额为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单笔赎回或转出不得少于 1,000 份,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或转出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 3 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与转换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与转换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 份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与转换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确认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 0.01 元。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个基金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三位。赎回费用和支付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xx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八)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记录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与过户手续。
3.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或转换转入申
请:
① 不可抗力;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④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或转换转入;
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⑥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的申请。
发生上述①到⑥项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转换转入公告。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或转换转出申
请:
① 不可抗力;
②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或转换申请;
④ 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③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办理。
3.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加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① 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 部分顺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而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下一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第二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第二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③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④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或接受部分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以通知有关赎回或转换申请人。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人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出让方的基金份额托管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投资人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
申请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及基金销售网点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过户基金面值的 0.5%收取过户费用,单笔申请过户费用最低为人民币 50 元。
(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三)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八.基金的转托管
x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人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投资人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将以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并积极追求投资收益的稳定增长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原则:
1.本基金遵循诚信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力求更好地降低投资风
险。
2.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创新类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以获取资本
利得为主要投资目标。
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
4.在严格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回报率,但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二)投资方向
x基金主要投资创新类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为投资者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这里的创新是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创新类上市公司包括xx技术产业创新公司和传统产业创新公司。
xx技术产业创新公司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xx技术产业等领域,包括电子信息及网络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内主业突出的上市公司。
传统产业类型的上市公司中,如果已在或正在管理制度、营销体系、技术开发和生产体系等方面进行创新,具有较大潜在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上市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
本基金在选择上市公司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公司创新能力强,主营业务市场空间
大,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当竞争优势等。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通过持有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如国债和现金,从而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①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② 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③ 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及通货膨胀预期;
④ 国家产业政策;
⑤ 各地区、各行业发展状况;
⑥ 上市公司研究;
⑦ 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流程
①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形成由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的书面决议,确定本基金总体资产分配和投资策略。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由公司总经理或指定人员召集。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② 基金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风险分析小组的建议等。
③ 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按时间优
先、价格优先、综合xx、比例分配原则完成指令。
④ 风险分析小组对开放式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向基金经理提出调整建议。
⑤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75%×中信标普 300 指数收益率+25%×中信国债指数收益
率。
当上述比较基准中参照的指数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等参照的指
数收益率无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上述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令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 1.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①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② 本基金持有 1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④ 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 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① 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②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③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④ 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⑤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⑥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⑦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⑧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⑨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6 年 4 月 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基金资产组合
序号 | 资产组合 | 金额(元) | 占总资产比例 |
1 | 股票 | 1,897,306,314.67 | 64.88% |
2 | 债券 | 572,811,005.65 | 19.59% |
3 | 权证 | 0.00 | 0.00% |
4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 122,232,291.62 | 4.18% |
5 | 其他资产 | 331,831,073.16 | 11.35% |
合计 | 2,924,180,685.10 | 100.00% |
(2) 股票投资组合
①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序号 | 行业分类 | 市值(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 ||
B | 采掘业 | 345,290,993.46 | 12.62% | ||
C | 制造业 | 913,109,744.39 | 33.36% | ||
C0 食品、饮料 | 339,999,932.64 | 12.42%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6,173,386.02 | 0.23%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262,797,430.12 | 9.60% | |||
C5 电子 | 22,760,000.00 | 0.83% | |||
C6 金属、非金属 | 31,788,021.20 | 1.16%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39,414,838.32 | 1.44%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210,176,136.09 | 7.68% | |||
G | 信息技术业 | 12,480,000.00 | 0.46% | ||
H | 批发和零售贸易 | 22,850,000.00 | 0.83% | ||
I | 金融、保险业 | 193,038,384.55 | 7.05% | ||
J | 房地产业 | 322,209,750.20 | 11.77% | ||
K | 社会服务业 | 40,460,000.00 | 1.48% | ||
M | 综合类 | 47,867,442.07 | 1.75% | ||
合计 | 1,897,306,314.67 | 69.32% | |||
② 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明细 |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股票数量(股) | 市值(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519 | 贵州茅台 | 3,000,000 | 186,810,000.00 | 6.83% |
2 | 000983 | G 西 煤 | 25,277,877 | 182,759,050.71 | 6.68% |
3 | 000538 | 云南白药 | 6,500,000 | 178,165,000.00 | 6.51% |
4 | 000002 | G 万科A | 27,000,084 | 176,850,550.20 | 6.46% |
5 | 600309 | 烟台万华 | 10,000,000 | 175,100,000.00 | 6.40% |
6 | 000402 | 金 融 街 | 17,990,000 | 145,359,200.00 | 5.31% |
7 | 600036 | G 招 行 | 21,683,782 | 139,426,718.26 | 5.09% |
8 | 600028 | 中国石化 | 20,303,355 | 102,531,942.75 | 3.75% |
9 | 000869 | G x x | 2,752,000 | 80,468,480.00 | 2.94% |
10 | 600583 | G 海 工 | 2,000,000 | 60,000,000.00 | 2.19% |
(3) 债券投资组合
①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市值(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244,924,553.60 | 8.95% | ||
2 | 金融债券 | 324,886,452.05 | 11.87% | ||
3 | 企业债券 | 3,000,000.00 | 0.11% | ||
4 | 可转换债券 | 0.00 | 0.00% | ||
合计 | 572,811,005.65 | 20.93% | |||
② 基金投资前五名债券明细 |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张) | 市值(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
1 | 050404 | 05 农发 04 | 850,000 | 86,606,500.00 | 3.16% |
2 | 010110 | 21 国债⑽ | 843,900 | 83,917,416.00 | 3.07% |
3 | 040209 | 04 国开 09 | 800,000 | 80,176,000.00 | 2.93% |
4 | 040216 | 04 国开 16 | 500,000 | 53,051,000.00 | 1.94% |
5 | 060002 | 06 国债 02 | 400,000 | 39,864,000.00 | 1.46% |
(4) 权证投资组合
① 基金投资前五名权证明细
x报告期末本基金所持有权证情况:无。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①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x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包括配股权证)按公允价值估值。
② 本报告期内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x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③ 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 其他资产 | 金额(元) | ||||
1 | 深圳结算保证金 | 750,000.00 | ||||
2 | 上海权证担保金 | 60,606.06 | ||||
3 | 深圳权证担保金 | 66,666.67 | ||||
4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8,539,758.02 | ||||
5 | 应收股利 | 0.00 | ||||
6 | 应收利息 | 10,762,914.39 | ||||
7 | 应收基金申购款 | 311,651,128.02 | ||||
合计 | 331,831,073.16 | |||||
④ 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
序号 | 转债代码 | 转债名称 | 转债数量(张) | 市值(元) | 占资产净值比例 | |
- | - | - | - | - | - | |
⑤ 整个报告期内获得的权证明细 | ||||||
序号 | 权证代码 | 权证名称 | 数量 | 成本总额(元) | 获得途径 | |
1 | 580997 | 招行 CMP1 | 9,600,000 | 0.00 | 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 | |
2 | 580996 | 沪场 JTP1 | 375,000 | 0.00 | 股权分置改革被动持有 |
(6)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序号 | 项目 | 份额(份) |
1 | 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 2,335,850,095.99 |
2 | 加:本期申购基金份额总额 | 420,188,000.31 |
3 | 减:本期赎回基金份额总额 | 427,356,500.88 |
4 | 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 2,328,681,595.42 |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至时间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净值 | 业绩比较 | 业绩比较基 | ||||
净值增长率 | ||||||
阶段 | 增长率 | 基准收益 | 准收益率标 | ①-③ | ②-④ | |
标准差② | ||||||
① | 率③ | 准差④ | ||||
2005 年度 | 6.52% | 1.03% | -3.11% | 0.99% | 9.63% | 0.04% |
2004 年度 | -2.29% | 0.96% | -10.71% | 0.97% | 8.42% | -0.01% |
2003 年度 | 17.84% | 0.75% | 2.12% | 0.82% | 15.72% | -0.07% |
2002 年度 2001-9-21 | -7.51% | 0.47% | -12.07% | 1.20% | 4.56% | -0.73% |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1-12-31 | 1.20% | 0.12% | -6.42% | 1.43% | 7.62% | -1.31%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x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x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的股票按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估值;由于配股和增发形成的暂时流通受限制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按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企业债券及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的净价估值。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和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包括配股权证)按公允价值估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 1、2、3 款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附件的规定执行。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四种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① 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方式;
②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
③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④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⑤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⑥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⑦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四舍五入,保留至
0.01 份。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 2 日内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③ 证券交易费用;
④ 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⑥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和律师x ;
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①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②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③ 上述 1 中③至⑦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分为 1.0%、1.2%和 1.5%三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一次申购金额高于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 1.0%;
一次申购金额低于 1,000 万元但高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 1.2%;
一次申购金额低于 100 万元的,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5%。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费率为 0.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5% ,按持有期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 365 天以内(含第 365 天) | 赎回费率 0.5% |
365 天-730 天(含第 730 天) | 0.3% |
730 天-1095 天(含第 1095 天) | 0.2% |
1095 天-1460 天(含第 1460 天) | 0.1% |
1460 天以上 |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0.1% 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后,即当赎回费率大于 0.1%(不包括 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总金额的 0.1%;当赎回费率小于或等于 0.1%时,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费为赎回费用的 75%,余额列入基金资产。
3.转换费率
x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现金富利投资基金、华安宝利配置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目前本业务仅限于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理财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部分代销机构办理。
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换申购补差费两部分。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目前华安旗下各开放式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根据持有人对该基金的持有期限适用相对应的费率确定。
基金名称 | 持有时间 | 赎回费率 |
华安创新 华安中国 A 股 | 365天以内(含第365天) | 0.5% |
365天-730天(含第730天) | 0.3% | |
730天-1095天(含第1095天) | 0.2% | |
1095天-1460天(含第1460天) | 0.1% | |
1460天以上 全部 | 0 0 | |
华xxx | 全部 | 0 |
华安宝利 | 365天以内(含第365天) | 0.5% |
365天以上 | 0.25% |
2)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xx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根据各开放式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目前相关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
华安创新 | 0≤M<100 x 100 万≤M<1000 万 | 1.5% 1.2% |
M≥1000 x | 1% | |
华安中国 A股 | 0≤M<100 万 | 1.5% |
100 万≤M<1000 万 | 1.2% | |
M≥1000 万 | 0.9% | |
华xxx | 全部 | 0 |
华安宝利 | 0≤M<100 万 | 1.2% |
100 万≤M<1000 万 | 1.1% | |
M≥1000 x | 1% |
目前,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申购费率如下,如中国证监会对于基金电子交易费率另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名称 | 申购费率(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
华安创新 | 0.6% |
华安中国 A 股 | 0.6% |
华xxx | 0 |
华安宝利 | 0.48% |
4.基金管理人可视市场情况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但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调低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在招募说明书或任何一份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有效期间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或基金转换费率。
(三)基金的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规定如下:
①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自2004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03年:在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③ 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其他收入包括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④ 自 2005 年 1 月 24 日起, 基金买卖股票按成交额的 0.1%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2005 年 1 月 24 日之前,基金买卖股票按成交额的 0.2%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x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上海证券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一)定期报告
x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 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公
告。
② 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
③ 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个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④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告每一基金份额净值。
⑤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应在公告时间 15 日前报送中国证监会。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6.基金经理更换;
7.重大关联交易;
8.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和赎回;
12.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①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②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个股乃至整个行业板块二级市场走势。
③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④ 产业风险。创新类企业具有技术更新快、研究开发周期长、投资数额大、研究成功前景及研究成果创利能力较难预测等特点,这些都会为科技创新类企业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并使基金管理人对创新类企业回报率的预期带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⑤ 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也受到发达国家
同类技术及同类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世界贸易组织),市场开放程度加大之后,中国境内公司必然面临国际竞争风险。
⑥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
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⑦ 购买力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⑧ 流动性风险。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股票品种的流动性不是很好,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品种的日常交易及基金的申购赎回。尽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组合的调整来减少该风险,但不能保证完全避免。
(二)管理风险
①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②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三)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四)巨额赎回风险
x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情况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资产清算小组
①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资产清算。
② 基金资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合法获准执业的律师组成。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④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⑤ 制作基金资产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 将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资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资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资产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资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运用本基金资产;
(2) 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
(4)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日常申购和赎回申请;
(7)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 负责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7)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8)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9)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1)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3)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5)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7)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9)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
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9)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10) 负责基金认购、日常申购和赎回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
《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如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修改《基金合同》;
(3) 决定终止基金;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2.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权利登记日;
(4)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4.出席方式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投票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代表权利登记日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出席时,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投票委托书。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如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召集人将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代表权利登记日 50%以上(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数”)
在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则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在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书面投票委托书。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6. 表决及决议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与某一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约束力。
7.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报经中国证监会完成核准或备案程序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五)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360 号 38 楼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仙霞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390.7 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努力支持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x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先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取得,并负责保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⑴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⑵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⑶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
人;
⑷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基金注册部,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尽可能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设立、汇总和存储基金的所有申购与赎回信息,及时准确地对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进行确认、清算以及基金份额的登记,为基金投资者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邮寄服务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出;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寄送。
(三)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x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理财中心、电子交易平台或代理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截止 2006 年 3 月 21 日,投资者可以到华安公司网站(目前暂限华安“银基通”客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定网点办理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五)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电子直销交易平台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截止 2006 年 3 月 21 日,本业务仅限于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北京投资理财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
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部分代销机构办理。
(六)基金电子交易
x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
1.个人投资者电子交易业务的资金结算方式包括华安“银基通”和华安“银联通”:
(1)华安“银基通”客户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和电话
(021)00000000 进行申购、赎回、预约交易、定期定额、基金转换等各类在线交易,客户对象暂限为上海地区的个人投资者。华安“银基通”签约银行和资金结算银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华安“银基通”签约银行和资金结算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00-00000。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银基通”业务受理网点:
序号 | 网点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上海分行营业部 | 威海路 48 号 | 53857700 |
2 | 浦东支行 | 东方路 836 号 | 68867057 |
3 | 外滩支行 | 广东路 93 号 | 63298200 |
4 | 市南支行 | 徐家汇路 550 号 | 34060501 |
5 | 市西支行 | 长寿路 1118 号 | 62116331 |
6 | 市北支行 | 沪太路 549 号 | 66580860 |
7 | 市中支行 | 江宁路 261 号 | 62719143 |
8 | xx支行 | 九江路 399 号 | 63601060 |
9 | 静安支行 | 常熟路 88 号 | 62484383 |
10 | 虹口支行 | 黄浦路 53 号 | 53931111 |
11 | xx支行 | 肇嘉浜路 1033 号 | 64271274 |
12 | 长宁支行 | 定西路 1115 号 | 62519806 |
13 | 卢湾支行 | 西藏南路 218 号 | 63343028 |
14 | 陆家嘴支行 | 陆家嘴东路 166 号 | 68419171 |
15 | 福山支行 | 浦东大道 729 号 | 50816636 |
16 | 虹桥支行 | 仙霞路 88 号 | 62700510 |
17 | 浦江支行 | 宁波路 1 号 | 63372198 |
18 | 市东支行 | 四平路 539 号 | 65755758 |
19 | 外高桥支行 | 华京路 8 号 | 50461895 |
20 | 闵行支行 | 莘庄莘松路 405 号 | 64986498 |
21 | 嘉定支行 | 塔城路 453 号 | 69919185 |
22 | 安亭支行 | 安亭镇墨玉路 29 号 | 59569382 | |
23 | 华山支行 | 淮海西路 55 号 | 52989810 | |
24 | 西南支行 | 肇嘉浜路 333 号 | 64033377 | |
25 | 东门支行 | 中华路 179 号 | 63304341 | |
26 | 丽园支行 | 制造局路 188 号 | 53015053 | |
27 28 | 松江支行 世纪公园支行 | 谷阳北路 277 号 民生路 1286 号 | 57825353 61002900 | |
29 | 延中支行 | 延安西路 726 号 | 52398510 | |
30 | 东方支行 | 福山路 458 号 | 68756050 |
华安“银基通”签约银行和资金结算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理财热线:021- 62670222。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银基通”业务受理网点:
序号 | 网点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分行本部 | 江宁路 168 号 | 62677777 转营业部 |
2 | xx支行 | 北京东路 117 号 | 63210008 转营业部 |
3 | 浦东支行 | 东方路 710 号 | 58303977 |
4 | xx支行 | 肇嘉浜路 393 号 | 64175469 |
5 | 虹口支行 | 四川北路 1955 号 | 65870400 |
6 | 虹桥支行 | 仙霞路 321 号 | 62740042 |
7 | 静安支行 | 巨鹿路 758 号 | 62895580 |
8 | 闸北支行 | 天目西路 500 号 | 63807822 |
9 | 南市支行 | 陆家浜路 1139 号 | 63186562 |
10 | 外高桥支行 | 外高桥保税区台中南路 2 号 | 50480508 |
11 | 卢湾支行 | 茂名南路 59 号 | 62151788 |
12 | 闵行支行 | 莘建路 258 号 | 64886394 |
13 | 人民广场支行 | 广东路 689 号 | 51159336 |
14 | 长宁支行 | 华山路 800 弄 6 号 | 52395205 |
15 | 松江支行 | 松江区乐都路 336 号 | 57819652 |
16 | 华山支行 | 华山路 1859 号 | 62834205 |
17 | 普陀支行 | 常德路 1189 号 | 62667695 |
18 | 南外滩支行 | 中山南路 28 号 | 63304186 |
19 | 淮海支行 | 淮海中路 138 号 | 63756698 | |
20 | 庆余支行 | 浦东新区浦电路 316 号 | 58406988 | |
21 | 嘉定支行 | xxxxxx 000 x | 00030262 | |
22 | 漕河泾支行 | 吴中路 8 号 | 54252310 | |
23 | xx支行 | 鞍山路 1 号 | 55969311 | |
24 | 宝山支行 | 牡丹江路 1285 号 | 63756770 | |
25 | 市南支行 | 鲁班路 160 号 | 53020031 |
(2)华安“银联通”客户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进行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在线交易,客户对象为全国个人投资者,资金划款渠道为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
华安“银联通”资金划款渠道——银联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95516 按 5。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办理“网上开户”和“银联通”开通。
2.华安“机构电子直销”业务的指定资金结算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可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欲了解更多详情,可登录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 或拨打华安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
(七)基金电子查询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和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666
向所有本基金持有人提供网上和电话查询服务。
(八)预约交易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开通网上预约交易业务。预约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在网上预先设定交易委托成立的条件,当条件满足后交易委托自动生效的一种交易方式。预约交易的数额限制与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相同。投资者可以同时申请多笔预约交易。预约有效期从预约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投资者可以撤销尚未生效的预约交 易 。 投 资 者 办 理 预 约 交 易 业 务 , 须 通 过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xxx.xxxxx.xxx.xx)进行。
(九)后端收费申购
在技术条件成熟后,本基金将为投资者提供后端收费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将另行公告。
(十)手机短信服务
为更好服务投资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推出手机短信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申请开通此项功能。
(十一)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要了解基金交易情况、帐户开立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00000000。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网址:xxx.xxxxx.xxx.xx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最近三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工商、财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 公告事项 | 信息披露报纸名称 | 披露日期 | |
1 | 关于新增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5 年 | 10 月 21 日 |
2 |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005 年 第 3 季度报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5 年 | 10 月 26 日 |
3 | 关于推出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5 年 | 10 月 29 日 |
4 |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2005 年第 2 号)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5 年 | 11 月 5 日 |
5 | 关于调整开放式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5 年 | 11 月 12 日 |
关于新增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 ||||
6 | 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5 年 | 12 月 7 日 |
告 | ||||
7 | 关于变更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6 年 | 1 月 12 日 |
8 | 关于在交通银行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6 年 | 1 月 14 日 |
9 | 关于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春 节长假期间暂停交易的提示性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6 年 | 1 月 23 日 |
10 |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005 年 第 4 季度报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6 年 | 1 月 23 日 |
11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基金托管行业高管任职资格 的公告 | 金融时报、证券时报 | 2006 年 | 1 月 25 日 |
12 | 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6 年 | 2 月 15 日 |
13 | 关于新增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告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6 年 | 3 月 7 日 |
14 |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 2005 年 年度报告摘要 |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 2006 年 | 3 月 28 日 |
3.2005 年 6 月 23 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球公开发售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x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删除的内容: 五月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