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105 年第二次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服務」
(104.07.17 版)
經濟部工業局「105 年第二次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服務」
(案號 1050202)投標須知
本案辦理依循及重要機制:
1、 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機關)依據行政院國家資訊通信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NICI)第 34 次會議決議辦理軟體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2、 本案採公告底價(詳閱本須知第十七點),由機關就各項次公告單價底價,投標廠商報價請勿超過公告底價。廠商報價超過公告底價之該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 本採購競標機制,依據行政院 NICI 軟體採購政策指導小組會議決議辦理。以投標廠商 最低價者得標並採複數決標,得跟進最低標併列得標之廠商家數依廠商報價由低至高排列取前 80%為上限。(詳閱本須知第十九點(十一))
4、 倘投標廠商報價相同,而須抽籤決定得併列得標名單或其順位,擬以抽籤方式辦理,並全程現場公開作業。
5、 本案採購標的內容為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以下簡稱 ODF)服務,係依行政院NICI 採購政策指導小組第6 次會議決議辦理,包括:「ODF 實體課程」、以及「ODF轉檔服務」。(詳閱本須知第十三點)
6、 投標廠商之報價應依投標須知附件三_投標廠商報價單之格式就投標品項以阿拉伯數 字載明報價。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本採購提供廠商現場領標地點:
⚫地點: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xx:(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之規定。二、本採購招標機關為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連絡單位: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xx:(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三、上級機關為經濟部。四、本採購標的為勞務。
五、本採購為共同供應契約: (一)適用機關:
行政院及其所屬之各級部會、機關;與各級地方政府。
◎本案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含其所屬機關(構)、學校、議會以及公營事業等)均稱為非適用機關,於徵得立約商同意後,亦得利用本案辦理採購。立約商同意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後,則其權利義務適用本案契約有關規定。
◎法人或團體依政府採購法第 4 條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經補助機關依中華民國政府電子採購網指示填復補助相關資訊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二)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自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ㄧ年。
(三)預估採購總量(報價條件):一年間所需服務,自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一年內由機關依需求訂購。
(四)每次採購量:最低採購量不限,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據民國
99 年工程企字 09900449640 號函所示: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
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爰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
(五)招標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5 條向適用機關收取作業服務費,併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其他產品或服務,一律計收作業服務費,作業服務費為契約價格之 1.5%。為簡化作業服務費收款作業,招標機關將作業服務費用併計各項決標價格為契約價公告,並以契約整筆實際交易金額之 1.5%計算作業服務費,由適用機關經立約商向招標機關繳納。
六、 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ASTEP)。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禁止大陸廠商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七、本採購預算金額: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萬元整(新台幣 58,500,000 元整)。其中供非適用 機關採購之累計訂購金額上限為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萬元整(新台幣 19,500,000 元整)。
八、本採購(含後續擴充)屬:採購法第 36 條之巨額採購,後續擴充期間二年(含當年度),擴充金額為新台幣伍仟捌佰伍拾萬元整(新台幣 58,500,000 元)整(含當年度增購金額),以本案公告之採購規格內容為上限。本局得視廠商履約情形,於本契約屆至前通知立約商於所訂期限內以書面表達參與後續擴充之意願,俟本局核定並於議價後簽訂契約。立約商拒絕或未通過本局核定本局得宣布廢標並重新辦理招標。
九、投標廠商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基本資格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登記有案之法人、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依法設立之營利機構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 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其屬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 |
xxxx://xxx.xxxxxx.xxx.xx/)。 (一)非共同投標廠商
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3) 依法免繳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 金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_投標廠商聲明書) |
基本資格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登記有案之法人、依法登記立案之工 (公)會、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依法設立之營利機構(所有成員)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所有成員) |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所有成員)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文 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證明:(所有成員)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 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 之。 |
(二)共同投標廠商
(1) 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 屬綜合所得稅證明者,最近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3) 依法免繳營業稅稅金者,應繳交申報書影本。 (4) 依法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金 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_投標廠商聲明書)(所有成員) 4. 共同投標協議書(投標須知附件七_共同投標協議書) |
十、本採購允許共同投標,廠商得單獨投標: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投標須知附件七_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
(二)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廠商家數上限 5 家:
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三)共同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 25 條共同投標辦法相關規定並填寫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四)共同投標方式之投標廠商成員,於得標後,各廠商成員名稱皆顯示於電子採購網供
應商欄位。
十一、 本案押標金:本案屬勞務採購,無押標金。十二、 本案履約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
1. 立約商應於本局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 14 日(日曆天)內繳納。
2.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應至經濟部工業局出納室(地址:臺北市信義路 3 段 41 之 3 號)辦理繳交手續。此外,如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收款人帳號:
2426-100-2127-000,收款人戶名:經濟部工業局,附言:「105 年第二次電腦軟體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開放文件格式服務(案號 1050202)」履約保證金。
3. 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招標案件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繳納及處理規定(投標須知附件九
_招標案件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繳納及處理規定)所訂之格式。
4.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本契約到期日至少長 90 日。若訂單履約期限超過本契約到期日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限長 90 日。廠
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十三、 招標標的及內容: (一)招標標的:
招標標的為 ODF 服務,分為下列兩類,由投標商至少選擇一項投標,並分別就各項次予以報價,詳如「規格清單」(投標項須知附件六_規格清單):
ODF 實體課程
第 1 項-初階文書編輯
第 2 項-初階簡報編輯
第 3 項-初階試算表製作
第 4 項-進階文書編輯
第 5 項-進階試算表製作
ODF 轉檔服務
第 6 項-ODF 轉檔服務
(二)本計畫之主要部分(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不得分包之部分):
1. 「ODF 實體課程」:課程滿意度與諮詢服務反映處理、課程安排聯繫窗口。
2. 「ODF 轉檔服務」:轉檔服務反映處理、轉檔服務計點評估。
(三)以單價報價:
1. 本案招標標的為 ODF 服務,屬勞務,其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採單價計算法,以單價決標。投標廠商就所投標項次,以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六-規格清單)所標示之計量單位報價,於投標廠商報價單(投標須知附件三-投標廠商報價單)中就投標品項以阿拉伯數字載明報價。
2. 各單價內容應含投標廠商為提供服務所需必要準備措施及服務提供、5%營業稅之一切必要費用;不含 1.5%作業服務費。
3. 立約商提供服務若須至機關指定地點實施,該地點如屬離島地區時,廠商赴離島地區之來回交通費,比照行政院函訂「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支付予立約商;非離島地區之交通費,則由立約商自行負擔。
4. 廠商應確認所報價格,不得高於該廠商於市場上就相同服務方案所宣告之建議價格。
十四、 本採購未分批辦理。
十五、 招標方式為公開招標:
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封裝,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十六、 本採購(勞務採購無統包)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七、 本採購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各項次單價底價詳如本採購招標文件所附之「投標廠商報價單」(投標須知附件三-投標廠商報價單)所示。
十八、 投標文件及送達 (一)投標文件
1.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2. 投標文件使用之文字:中文(正體字),報價以阿拉伯數字為之,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 投標文件及報價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6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4. 投標文件有效期與報價有效期相同。
5. 投標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6.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如廠商另投寄替代方案,則該替代方案本局不予受理。
7. 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8. 每一廠商僅能投遞 1 份投標文件,違者取消投標資格;凡經投遞之標函,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但本局審查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錯誤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
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其中屬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部分,廠商得予更正。
9. 外標封信封上或容器外應逐一標示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及地址,投標文件內包含:
(1) 本須知第九點所列資格證明相關文件影本
(2)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_投標廠商聲明書)
(3) 投標廠商報價單(必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投標須知附件三_投標廠商報價單)
(4) 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投標須知附件二_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共同投標為投標須知附件八_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共同投標專用))。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10.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有無得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文件之送達
1. 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招標公告所定之投標期限為止。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2. 投標廠商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將投標文件送達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逾期逾時概不受理。
⚫ 送達地點: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 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
x xx:(00)0000-0000
⚫ 傳真:(00)0000-0000
十九、 開標及決標:
(一)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封裝。 (二)開標時間:
依招標公告所訂之開標日期。如因颱風等原因依「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辦理。
(三)開標地點:詳如招標公告所訂之地點。
(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不限,如遇廠商需比減價格之情形,由需比減價格之投標廠商代表人或代理人 1 人進行價格比減,並應出示身分證或身 分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若由代表人親至開標地點,攜帶廠商印章及代表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
應出示身分證件(如未帶印章得以簽章代替)。
2. 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現場,攜帶廠商印章及代表人印章,則應填寫並 出示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須知附件四-委託代理授權書)及身分證件(如未帶印章得以簽名代替)。
(五)本採購以截標日之當日開資格標及價格標,開標作業期程及擬辦理事項:
期程 | 辦理事項 |
開標日上午 | 當日 10:00 開資格標暨資格審查 |
開標日下午 | 當日 14:00 開價格標 |
開標日次 1 至 2 辦公日 | 最末日 17:00 前完成最低標跟進決標作業(就投標品項選擇跟進) |
價格標之結果含最低標廠商、及進入得跟進併列最低標範圍內之廠商家數、名稱。相關資訊公告於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
(六)本採購審查之結果,對不合格廠商將通知不合格原因;對合格廠商則依決標原則進行決標。各項次之最低標價、最低價廠商、各項得標廠商家數上限數、該範圍內之廠商名稱、及有標價相同為同一順位經抽籤入選等審標結果,將於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網站公布,網址:xxxx://xxx.xxx.xxx.xx。
(七)決標原則為最低標: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
1. 各項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價為得標廠商。
2. 二家廠商以上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由機關抽籤決定之。
3. 廠商應於開標現場比減價格,廠商未在場視同放棄比減價格。如廠商皆未到場,由機關抽籤決定之。
(八)最低價廠商標價偏低時之處理方法:
1. 各項標價最低廠商經機關認定有標價偏低(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將依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請廠商於該項開標(開價格標)現場提出說明,廠商未在開標現場,視同 放棄。廠商提出說明之事項,可包括:1.標價為何偏低;2.以該標價承作,為何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並據以作為認定廠商說明是否合理之依據。
2.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
(1) 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但最低標繳納差額保證金,即可避免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疑慮者,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
(2)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3) 最低標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4) 最低標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說明尚非完全合理且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繼續審
查。
3. 最低標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
(1) 最低標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2) 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其提出之說明經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逕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以次低標為最低標繼續審查(該最低標表示願意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機關應予拒絕)。
(九)本採購採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十)本採購決標方式為單價決標。
(十一) 本採購之競標機制:
各項目資格合格之投標廠商依報價由低至高進行排列,依本案決標原則最低標且無 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標價偏低情形者為得標;其餘廠商得跟進最低標併列為得標廠商,得跟進之廠商家數設有上限,以各項目資格合格的投標廠商依報價由低至高排列,取前 80%計算(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入)。
(十二) 併列得標之投標廠商:
1. 各項目投標廠商依第十九點(十一)所述方法計算可得標上限數,依廠商標價由低至高排序,取至該上限數範圍內之廠商,得跟進最低價併列為得標廠商;倘其未跟進最低標併列為得標廠商,就其名額亦不辦理遞補。各項目不屬上限數範圍內之廠商,就該項目喪失減價權利,不得跟進最低標併列為得標廠商。
2. 各項目標價相同之同一順位廠商數加計,已超過可得標上限數,就該順位由機關以電腦自動化方式抽籤/人工方式抽籤決定得跟進最低價併列得標之廠商。
3. 併列得標之投標廠商名單,將公告於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網址:
xxxx://xxx.xxx.xxx.xx。
(十三) 投標廠商最低標之跟進:
投標廠商跟進最低標依第十九點(五)規定,於開標日次 1 至 2 辦公日(至末日之 17:00),投標廠商若未於所定期限內回復投標廠商跟進決標單,視為就已投標之項 目不為跟進:
1. 投標廠商就其投標項目欲跟進者,請填復「投標廠商跟進決標單」(投標須知附件十-投標廠商跟進決標單),就欲跟進項目選擇「跟進」。
2. 「投標廠商跟進決標單」紙本經廠商及負責人用印後,可專人親送、郵遞至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
⚫ 地址: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133 號 2 樓
⚫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十四) 本採購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否。二十、 得標廠商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 14 日(日曆天)內,檢送加蓋公司大小章之契約書,至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辦理簽約。
(二)本案標的「ODF 實體課程」之得標廠商,於簽約時應ㄧ併提供講師所具備相關課程 之教學經驗及資歷之說明文件,以納入本案契約之附件。
(三)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其得標權,倘至該品項無得標廠商者,本局得重行辦理招標。
1. 得標廠商於決標日為起始日起算 14 日內(日曆天)內未依規定檢送契約書辦理簽約。
2. 以任何理由放棄履約義務者。
3. 符合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履約地點:履約地點為適用機關指定之場所。
(五)驗收標準:依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六-規格清單)、本案契約條款及契約條款附件所規定之標準。
(六)本案之驗收程序、期限及付款條件均依契約書規定。
(七)立法院之相關決議及附帶決議,本局得要求得標廠商遵守,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二十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
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申請釋疑內容應包含下列要件:申請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疑義內容。
二十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二十三、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二十四、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
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二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
(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二十六、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
詳如契約條款及契約條款附件。
二十七、全份招標文件包括:(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本案招標公告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不另檢附)
(一)投標須知
(二)契約條款及契約條款附件(契約條款附件一-ODF 實體課程教學滿意度問卷、契約條款附件二-轉檔服務計點評估準則、契約條款附件三-轉檔服務品質檢測規範、契約條款附件四-點數結算證明單)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須知附件一)
(四)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投標須知附件二) (五)投標廠商報價單(投標須知附件三)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投標須知附件四)
(七)投標廠商標封標示單(投標須知附件五) (八)規格清單(投標須知附件六)
(九)共同投標協議書(投標須知附件七)
(十)投標廠商檢驗文件審查表(共同投標專用)(投標須知附件八)
(十一) 招標案件押標金、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繳納及處理規定(投標須知附件九) (十二) 投標廠商跟進決標單(投標須知附件十)
二十八、領標方式:
至政府電子採購網(xxxx://xxx.xxx.xxx.xx/)電子領標,或於招標公告所定截止投標期限前無記名至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領取本招標文件。如以郵購領標者另附回郵郵資新臺幣 72 元及大型信封(註明領取之案名、案號及收件人姓名、地址),寄至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 133 號 2 樓)。以郵購方式者,請自行估計郵遞時間,於郵遞過程中造成文件延誤者,本局概不負責。
二十九、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十、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三十一、受理廠商檢舉之法務部廉政署及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一)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台北市調查處檢舉電話:(02)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北區機動工作組檢舉電話:(02)2248-2626;檢舉信箱:中和市郵政 1-100 號信箱 (二)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
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02)2562-1156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318 號 5 樓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87897554
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四)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971593
地址:台北市福州街 15 號
(五)經濟部工業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00000000三十二、其他須知:
(一)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機關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二)投標廠商提出之定型化產品型錄或說明書,應避免附有任何與商業條款有關之文字,
如附有此等文字,視同未附記。
(三)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下載時程,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招標文件系統費概不退還。 (四)本機關所發之招標文件,廠商應詳為檢閱點清,如有遺漏,應即請本機關補足;投
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
(五)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六)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
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七)外國廠商應以在台營業代理人之統一發票領款。 (八)履約交貨地點為適用機關指定之場所。
三十三、本局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連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簡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電腦軟體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經濟部工業局、洽辦機關、適用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或掲露必要資訊於經濟部工業局軟體採購辦公室網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
(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經濟部工業局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適用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三十四、附註:
(一)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機關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或不履行契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10.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違反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轉包者。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13.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証廠商經本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証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經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款至第 5 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註銷之。
2. 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7 款至第 14 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一年。但經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註銷之。
(三)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機關首長有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情形,不得參與投標。
(四)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上述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