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待上市委員會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發行及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將予配發及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且該批准上市隨後在股份開始於聯 交所主板買賣前未被撤銷及(ii)在香港包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的規限下,香港包銷商已個別同意根據本文件、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按其各自適用比例認 購或促使認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現時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