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待上市委員會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發行及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將予配發及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且該批准上市隨後在股份開始於聯 交所主板買賣前未被撤銷及(ii)在香港包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的規限下,香港包銷商已個別同意根據本文件、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按其各自適用比例認 購或促使認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現時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包銷商
法國巴黎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中信xx證券有限公司
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農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國際)融資有限公司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太平基業證券有限公司
包銷安排及開支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包銷協議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並在本文件及申請表格所載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本公司以香港公開發售的方式按發售價初步提呈發售50,000,000股香港發售股份(可按「全球發售的架構- 香港公開發售」一節所述予以調整及重新分配)以供認購。
(i)待上市委員會批准本招股章程所述已發行及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的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將予配發及發行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且該批准上市隨後在股份開始於聯交所主板買賣前未被撤銷及(ii)在香港包銷協議所載若干其他條件的規限下,香港包銷商已個別同意根據本文件、申請表格及香港包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按其各自適用比例認購或促使認購香港公開發售項下現時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包銷協議須待(其中包括)國際包銷協議獲簽署、成為無條件及並無予以終止後,方可作實,並須受國際包銷協議規限。
其中一項條件為我們與法國巴黎證券(代表包銷商)必須協定發售價。就在香港公開發售中提出申請認購的申請人而言,本文件及申請表格載有香港公開發售的條款及條件。國際發售將由國際包銷商全數包銷。倘我們與法國巴黎證券(代表包銷商)因任何原因未能協定發售價,則全球發售不會進行。
終止理由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出現以下情況,則法國巴黎證券(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可通過向我們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終止香港包銷商根據香港包銷協議認購或促使認購人認購香港發售股份的責任:
(a) 倘下列事件出現、發生、存在或生效:
(i) 涉及或影響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中國、美國、英國、歐盟(或其任何成員國)、日本、新加坡或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全球發售相關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統稱「相關司法管轄區」)且性質為不可抗力的任何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性事件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行動、國內或國際宣佈進入緊急狀態或宣戰、災難、危機、流行病、流行病毒、爆發傳染病、經濟制裁、罷工、停工、火災、爆炸、水災、地震、火山爆發、內亂、暴動、公共秩序遭擾亂、戰爭、敵對事件爆發或升級(不論有否宣戰)、天災或恐怖活動);或
(ii) 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金融、經濟、政治、軍事、工業、財政、監管、貨幣、信用或市場狀況
(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銀行同業市場及信用市場的狀況)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任何發展,或可能導致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
(iii) 任何全面禁止、暫停或限制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球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買賣(包括但不限於施加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或
(iv) 實施任何全面禁止香港(由財政司司長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其他主管機關實施)、紐約(由聯邦政府或紐約州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實施)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商業銀行活動,或任何該等地方或司法管轄區商業銀行活動或外匯交易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程序或事務出現任何中斷;或
(v) 任何禁止、暫停或限制本公司或本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或場外市場上市或報價的任何證券買賣(包括但不限於施加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或
(vi) 由或為美國、歐盟(或其任何成員國)、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直接或間接實施任何形式的經濟制裁;或
(vii) 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新法律、法規、條例、法典、規例或規則或現行法律、法規、條例、法典、規例或規則(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的詮釋或應用)出現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任何發展,或可能導致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
(viii) 涉及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或外匯管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規例的變動或涉及預期變動的發展,或對該等事項造成影響的變動或發展(包括但不限於港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大幅貶值)或任何外匯管制的實施;或
(ix)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本公司或任何控股股東面臨或遭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任何訴訟或索償;或
(x) 董事被控以可公訴罪行,或因法律的實施而被禁止或因其他理由不符合資格參與公司的管理;或
(xi) 本公司主席或首席執行官離職;或
(xii)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機關或政治團體或組織開始對任何董事進行任何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或宣佈其有意對任何董事進行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或
(xiii) 基於任何理由禁止本公司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發售、配發、發行或銷售任何股份(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將予配發及發行的股份);或
(xiv)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違反上市規則或適用法律、法規、法例、法典、規例或規則;或
(xv) 本文件(或就擬提呈發售及銷售股份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於任何方面不符合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法規、法例、法典、規例或規則;或
(xvi) 在未獲得法國巴黎證券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本公司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或上市規則或聯交所及╱ 或證監會的任何規定或要求刊發或須刊發對本文件(或就擬提呈發售及銷售股份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的任何增補或修訂;或
(xvii) 頒令或提出呈請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清盤,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和解協議或安排,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訂立債務償還安排,或通過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清盤的任何決議案或委任臨時清盤人、財產接管人或財產管理人接管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的全部或部分重大資產或業務,或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出現類似的任何有關事件,
而法國巴黎證券全權認為該等事件個別或整體:(1)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利潤、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情況(財務狀況或其他方面)或表現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2)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對全球發售的成功或對香港公開發售的申請水平或對國際發售的踴躍程度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3)導致或將導致或可能會導致進行全球發售或推銷全球發售成為不明智或不適宜或不切實可行;或(4)已經或將會或可能會導致香港包銷協議任何部分(包括包銷)無法按照其條款履行,或妨礙或嚴重延誤根據全球發售或根據其包銷處理申請及╱ 或付款;或
(b) 法國巴黎證券知悉:
(i) 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所用的本文件、申請表格及╱ 或任何通知、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增補或修訂)所載的任何xx於刊發時在任何重大方面已變得失實或不正確或有所誤導;或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所用的本文件、申請表格及╱ 或任何通知、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增補或修訂)所載任何預測、估計、所發表意見、意願或期望既不公平誠實,亦非基於合理假設而作出;或
(ii) 出現或發現任何事宜,如果於緊接本文件日期前出現或發現,則將會構成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就香港公開發售所刊發或所用的本文件、申請表格及╱ 或任何通知、公告、廣告、通訊或其他文件(包括其任何增補或修訂)出現重大事實遺漏;或
(iii) 香港包銷協議或國際包銷協議任何訂約方嚴重違反對其施加的任何責任(對任何香港包銷商或國際包銷商所施加的責任除外);或
(iv) 本公司或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前景、股東權益、利潤、虧損、經營業績、狀況或情況(財務或其他方面)或表現出現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涉及預期重大不利變動的任何發展;或
(v) 引致或很可能引致任何彌償方須根據香港包銷協議的彌償條款負上任何責任的任何事件、行為或遺漏;或
(vi) 任何違反或發生任何事件或出現任何情況導致任何保證在任何方面成為失實或不正確或有所誤導;或
(vii) 於上市日期或之前,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拒絕或不批准已發行及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行或銷售的股份(包括因行使超額配股權而可能發行或銷售的任何額外股份)上市及買賣(惟受限於慣常條件者除外),或如果授出批准,該項批准其後遭撤回、附帶保留意見(慣常條件除外)或暫緩執行;或
(viii) 本公司撤回本文件(及╱ 或就全球發售而刊發或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A) 本公司作出的承諾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我們已向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副經辦人、香港包銷商及獨家保薦人各方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包括根據超額配股權)發售及出售發售股份及根據購股權計劃授出或將予授出的任何購股權獲行使發行任何股份外,由香港包銷協議日期起至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當日(包括當日)止期間(「首六個月期間」),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否則在未經獨家保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將不會及促使本集團各其他成員公司不會:
(a) 對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上述任何一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為或可行使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進行配發、發行、出售、接受認購、要約配發、發行或出售、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按揭、抵押、質押、擔保、借出、授予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同或權利以認購或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同或權利以配發、發行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就發行存託憑證向託管商託管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
(b)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向他人全部或部分轉讓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上述任何一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為或可行使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所有權的任何經濟得益;或
(c) 訂立與上文第(a)或(b)段所述任何交易具有相同經濟效益的任何交易;或
(d) 要約或協議或宣佈有意進行上文第(a)、(b)或(c)段所述的任何交易,
而於各情況下,均不論上文第(a)、(b)或(c)段所述任何交易是否將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發行該等股份或其他股份或證券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如果於首六個月期間屆滿當日起計六個月期間(「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本公司訂立上文第(a)、(b)或(c)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協議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該等交易,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將不會導致本公司證券出現混亂或虛假市場。我們的控股股東各自已向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副經辦人、香港包銷商及獨家保薦人各自承諾,其將促使本公司遵守上述承諾。
本公司已同意並承諾其將不會於上市日期後起計滿六個月當日或之前,在未經獨家保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購買或同意購買任何股份,致使股份的公眾持股量(定義見上市規則第8.24條)可能減少至低於25%。
(B) 控股股東作出的承諾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控股股東已各自向本公司、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副經辦人、香港包銷商及獨家保薦人各方承諾,除非符合上市規則的規定,否則在未經獨家保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根據借股協議者除外):
(a) 於首六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其不會並將促使有關登記持有人不會(i)對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其中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為或可行使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地進行出售、要約出售、訂約或協議出售、按揭、抵押、質押、擔保、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同或權利以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同或權利以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同意轉讓或處置或設立產權負擔,或就發行存託憑證向託管商託管任何股
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ii)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全部或部分轉讓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其中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兌換為或可行使或代表有權收取任何股份的任何證券,或可購買任何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的所有權的任何經濟得益或(iii)訂立與上文第(i)或(ii)分段所述任何交易具相同經濟效益的任何交易或(iv)要約或協議或宣佈有意進行上文第(i)、(ii)或(iii)分段所述任何交易,而在各情況下,均不論上文第(i)、(ii)或(iii)分段所述的任何交易是否將以交付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以現金或其他方式結算(不論該等股份或其他證券的發行是否將於首六個月期間內完成);
(b) 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內,其不會並將促使有關登記持有人不會訂立上文第 (a)(i)、(ii)或(iii)分段所述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協議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該等交易,以致緊隨任何出售、轉讓或處置或於根據該等交易行使或強制執行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其不再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及
(c) 於第二個六個月期間屆滿前,如果其訂立上文第(a)(i)、(ii)或(iii)分段所述任何交易,或要約或協議或宣佈有意進行任何該等交易,其將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將不會導致本公司證券出現混亂或虛假市場,
惟上述事項不得妨礙控股股東利用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其於當中實益擁有的任何權益,向一家認可機構(定義見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就真誠商業貸款作抵押品(包括押記或質押)。
控股股東已各自向本公司、獨家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副經辦人及香港包銷商各方進一步承諾,其將於自香港包銷協議日期起至自上市日期起計12個月之日止期間,立即書面通知本公司及獨家保薦人以下事項:
(a) 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證券或於股份或本公司證券中的權益的任何質押或押記,連同有關質押或押記的股份或證券數目以及設立有關質押或押記的目的;及
(b) 其接獲被質押或押記的股份或本公司證券或股份或本公司證券中權益的承押人或承押記人的口述或書面示意將會出售該等股份或證券或當中的權益。
各控股股東已同意及承諾其將不會,並進一步承諾其將促使本公司將不會於上市日期後起計滿六個月當日或之前,在未經獨家保薦人(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包銷商)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購買或同意購買任何股份,致使股份的公眾持股量(定義見上市規則第8.24條)可能減少至低於25%。
彌償
x公司及控股股東已各自同意共同和個別就(其中包括)獨家保薦人、聯席全球協調人及香港包銷商可能蒙受的若干損失向他們作出彌償,有關彌償包括他們在履行其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以及本公司及控股股東違反香港包銷協議而引致的損失。
根據上市規則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除根據香港包銷協議作出的上述承諾外,本公司及控股股東已分別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及第10.07條向聯交所作出承諾。
本公司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我們已向聯交所承諾,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本公司不得進一步發行股份或可轉換為上市發行人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該類別是否已上市),亦不得訂立有關發行該等股份或證券的任何協議(不論該等股份或證券發行會否在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完成),惟上市規則第10.08條所規定的若干情況除外。
控股股東作出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條,控股股東已向聯交所承諾其不會(根據全球發售則除
外):
(a) 自本招股章程刊發之日起至上市日期起計滿六個月之日止期間,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按本招股章程所述其為實益擁有人的本公司的任何有關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該等證券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或
(b) 於上市規則第10.07(1)(a)條所述的期限屆滿當日起計的六個月期間,出售或訂立任何協議出售上市規則第10.07(1)(a)條所述的任何證券,或以其他方式就任何有關證券設立任何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以致緊隨出售證券或行使或執行有關購股權、權利、權益或產權負擔後,該名人士或一群人士不再成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2),本條規則並不阻止控股股東將其實益擁有的發行人證券抵押(包括押記或質押)予認可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以取得真誠商業貸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3),控股股東已向本公司及聯交所承諾,於上文
(a)及(b)段所述期間:
(a) 倘其根據上市規則第10.07(2)條附註(2)將其實益擁有的任何證券質押或押記予認可機構,立即通知本公司有關該等質押或押記,連同有關質押╱ 押記的證券數目;及
(b) 倘其接獲承押人╱ 承押記人的口述或書面示意將會出售任何被質押╱ 押記的證券,立即通知發行人該等示意。
本公司亦將在獲任何控股股東知會上述事項(如有)後盡快通知聯交所,並在獲通知後盡快根據上市規則第2.07C條的公佈規定披露該等事項。
國際發售
就國際發售而言,我們預期將與國際包銷商及其他訂約方訂立國際包銷協議。根據國際包銷協議,國際包銷商將在該協議所載的若干條件規限下,同意購買國際發售股份或促使認購人或買家購買國際發售股份。預期國際包銷協議將規定其可以與香港包銷協議相似的理由予以終止。有意投資者務請留意,倘無訂立國際包銷協議,全球發售將不會進行。預期我們將會根據國際包銷協議作出與本節「包銷安排及開支- 香港公開發售- 根據香港包銷協議作出的承諾」一段所述根據香港包銷協議所作出的相似承諾。
根據國際包銷協議,預期我們將向法國巴黎證券授出超額配股權,法國巴黎證券可於由上市日期起計直至(及包括)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表格的截止日期後第30天止的期間內隨時及不時行使,以出售合共最多75,000,000股額外股份,合共相當於全球發售項下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約15%。這些股份將按發售價另加1%經紀佣金、0.0027%證監會交易徵費及0.005%聯交所交易費出售。
包銷佣金及開支
香港包銷商將根據香港公開發售初步提呈的香港發售股份應付的發售價總額收取 2.5%的包銷佣金。就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未獲認購香港發售股份而言,我們將根據適用於國際發售的比率支付包銷佣金,而有關佣金將支付予國際包銷商而非香港包銷商。
假設發售價按每股6.44港元(即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計算,上市開支
(指就上市產生的專業及其他費用,包括包銷佣金但不包括酌情花紅,統稱「佣金及費用」)合共估計約為人民幣119.4百萬元(假設超額配股權完全未獲行使)。
佣金及費用乃由本公司及香港包銷商或其他訂約方參考當前市況後經公平磋商釐
定。
香港包銷商於本公司的權益
除於本文件所披露及其於香港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外,香港包銷商概無於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擁有任何控股權益,或可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公司任何成員公司的證券的任何權利或期權(不論是否可依法強制執行)。
於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包銷商及其聯屬公司可能因履行其於包銷協議項下的責任而持有一定數量的股份。
銀團成員的活動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的包銷商(統稱為「銀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可各自個別進行並不屬於包銷或穩定價格過程一部分的各項活動(詳情載於下文)。
銀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為與全球多個國家均有聯繫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該等實體為其本身及為其他人士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業務、經紀、基金管理、買賣、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就股份而言,該等活動可包括作為股份買家及賣家的代理人行事、以當事人身份與該等買家及賣家訂立交易、股份坐盤買賣及訂立場外或上市衍生產品交易或上市及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證券,例如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認股權證),而該等交易的相關資產包括股份。該等活動可能要求該等實體進行涉及直接或間接購買及出售股份的對沖活動。所有該等活動可於香港及全球其他地區進行,並可能導致銀團成員及其聯屬人士於股份、包括股份的多項一籃子證券或指數、可購買股份的基金單位或有關任何上述者的衍生產品持有好倉及╱ 或淡倉。
對於銀團成員或其聯屬人士在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發行任何以股份作為其相關證券的上市證券,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可能要求該等證券發行人(或其一名聯屬人士或代理)作為有關證券的市場莊家或流動性提供者,而於大多數情況下,此舉亦會導致股份對沖活動。
所有該等活動均可能於「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穩定價格期間及該期間結束後發生。該等活動可能影響股份的市價或價值、股份流通或成交量及股價波幅,而每日發生的幅度亦難以估計。
謹請注意,當從事任何該等活動時,銀團成員將受到若干限制,包括:
(a) 銀團成員(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除外)概不得就分配發售股份於公開市場或其他地方進行任何交易(包括發行發售股份或訂立任何有關發售股份的期權或其他衍生產品交易)而將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在有別於公開市場上可能存在的普遍市價的水平;及
(b) 銀團成員須遵守所有適用法例及規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包括禁止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價格及操縱證券市場的條文。
若干銀團成員或其各自的聯屬人士已不時及預期日後會向本公司及其聯屬人士提供投資銀行及其他服務,而該等銀團成員或其各自的聯屬人士就此已收取或將收取常規費用及佣金。
穩定價格
穩定價格是包銷商在某些市場中為促銷證券而採用的慣常手法。為穩定價格,包銷商可於特定期間內在二級市場競投或購買新發行的證券,從而減慢並在可能情況下阻止有關證券的市價下跌至低於發售價。在香港,就穩定價格行動所採用的價格不得高於發售價。
就全球發售而言,法國巴黎證券(作為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或會代表包銷商進行超額分配或交易,以於上市日期後一段有限期間內穩定或支持股份市價高於原有的水平。有關交易可依照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監管規定進行。然而,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並無責任進行該等行動。穩定價格行動開始後,將由穩定價格操作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士全權酌情進行,並可隨時終止,且須於限定期間結束後停止。
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於穩定價格期間在香港進行的全部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包括:
(a) 純粹為防止或盡量減低發售股份市價下跌而購買或同意購買任何發售股份,或建議或試圖購買或同意購買任何發售股份;
(b) 就上文(a)段所述任何行動:
(i) (1)超額分配股份;或(2)出售或同意出售發售股份,以建立股份淡倉;
(ii) 根據超額配股權購買或認購或同意購買或認購發售股份,以對上文(i)段建立的任何倉盤進行平倉;
(iii) 出售或同意出售任何發售股份,以將因該等購買而持有的任何好倉平倉;或
(iv) 建議或試圖進行上文第(b)(i)(2)、(b)(ii)或(b)(iii)段所述任何行動。 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因穩定價格行動而維持
發售股份的好倉,惟現時不能確定其將維持任何該等好倉的數量及時間。投資者應注意,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將好倉平倉及於公開市場出售股份可能造成的影響,其中可能包括發售股份市價下跌。
用作支持發售股份價格的穩定價格行動不得超過穩定價格期間,而穩定價格期間自上市日期開始及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的截止日期後第三十天屆滿。該日期後,不可再進行穩定價格活動,因此,股份的需求及其市價均有可能下跌。穩定價格操作人、其聯屬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採取的任何穩定價格行動,未必會導致股份的市價在穩定價格期間或之後維持發售價水平或高於發售價。於穩定價格行動過程的穩定價格出價或市場購買行動,均可按相等於或低於發售價的價格進行,因此亦可按低於投資者購入發售股份所支付的價格進行。
就全球發售而言,法國巴黎證券可超額分配最多不超過合共75,000,000股額外股份,並以行使超額配股權,或以不超過發售價的價格於二級市場購買股份,或綜合以上各項補足有關超額分配。
獨家保薦人的獨立性
獨家保薦人符合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載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