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身体伤残,若该伤残(无论一种或多种)根据《人身 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确定为👉一级、👉二级或👉三级(无论一种或多种) ,被保险人即满足本附加合同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