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名称:京P6GG35(不含车牌)奥迪牌FV7201TFCVTG小型轿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与
【 】
【2023】年【 】月【 】日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3年 月 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
甲 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 责 人:xxx 职 务:总经理
乙 方:(适用于乙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 务:
乙 方:(适用于乙方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主体信息在竞买成交后确定,上述乙方信息根据实际情况择一填写)
鉴于:
1、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自愿将本协议项下之动产(即本协议项下的“转让标的物”)转让给乙方;
2、甲方已向乙方说明并出示了取得该等动产的权源文件,并在确定转让价款时,充分考虑了该等动产在型号、规格、数量、权源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或风险;
3、乙方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等动产的权源文件作了核查和咨询,并对动产现状进行了核验和勘察,同意根据其自身认知的情况及附件一《动产转让清单》描述的状态受让该等动产,对其型号、规格、数量、权源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或风险不持任何异议,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和/或风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4、乙方凭借其在2023年 月 日在网络竞价活动中的最高应价,被甲方确认为本次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动产的最终买受人。
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动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物
1.1 转让标的物名称、规格及数量:
1.1.1 名称:京P6GG35(不含车牌)奥迪牌FV7201TFCVTG小型轿车。
1.1.2 厂牌型号: 奥迪牌FV7201TFCVTG轿车;颜色:黑色;车架号:XXX0X00X0X0000000;发动机号码: 289568 ;数量:1 辆。
1.2 转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以本协议附件一《动产转让清单》(须双方签章确认)的描述为准。
1.3 转让标的物存放地点:xxxxxxxxxxx0x。
1.4 转让标的物的权源文件:见附件二《资产权属文件》。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2.1 乙方确认,其受让本协议项下动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 元)。
2.2 转让价款支付: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2.1款约定的转让价款。
2.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2.2款约定的付款期限,通过转账方式足额将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付款时间以到账日为准(日后如有变化,以甲方通知为准)。
户 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朝阳支行营业部
账 号:11041601040005403
2.4履约保证金
为参与本次竞价活动,乙方已支付竞价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该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日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第三条 转让标的物及相关文件的交付
3.1 甲方应在收到本协议第2.1条约定的全部转让价款,以及第8.3款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转让标的物的存放地履行交付义务。(过户手续自交付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3.2 乙方应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接收转让标的物(接收人员应持有乙方书面授权)。
3.3 办理交付手续时,甲、乙双方应共同清点转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同时甲方应将转让标的物及相关的书面文件资料一并交付给乙方或其授权代表,并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书面交接文件。
3.4 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交付的转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与转让标的物相关的书面文件资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正本或复印件、副本,并列明交付的时间、地点、授权代表。
3.5 与转让标的物有关的权源文件,在交付时同时移交乙方。
3.6 转让标的物及相关的书面文件资料的交付完成以甲、乙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完毕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
3.7 甲方按转让标的物现状向乙方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发生转移,因乙方原因致使转让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转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8 自交付完成之日起,乙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对本协议附件所列转让标的物行使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并自行承担与转让标的物有关的一切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自交付完成之日起,因转让标的物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及承担相关费用、后果。
第四条 转让标的物的过户登记
4.1 转让标的物的过户登记手续,由乙方接收后持权源文件自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并于交付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车辆的过户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4.2 乙方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物存在的权属来源及其他方面的瑕疵而致过户不能的法律风险。
4.3 乙方自行负担与转让标的物过户有关的一切税费。
4.4 该转让标的物交付后、过户登记完毕前,因乙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致使甲方对外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5.1 及时、足额收取转让价款。
5.2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前,保留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5.3 按本协议约定交付转让标的物及相关文件资料。
5.4 承担转让标的物交付前的保管及其他相关费用(已在《动产转让清单》中明确列出并约定由乙方负担的除外)。
5.5 保证转让标的物在交付时与《动产转让清单》中描述的状态一致(自然损耗除外)。
5.6 协助乙方办理转让标的物转让涉及的过户登记手续(如有)。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6.1 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
6.2 按本协议约定接收转让标的物及相关文件资料,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标的物的过户手续。
6.3 乙方在竞买前须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了解车辆上牌、过户规定以及车辆落户排放标准,并自行办理所需的过户登记手续,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4 承担转让标的物接收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费用)。
6.5 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因其使用、保管不当致使甲方对外承担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别提示
乙方确认: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与转让标的物相关的资料,乙方已对转让标的物的状况进行了查验(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折旧程度、车辆能否正常行驶、车辆维修记录、保险公司理赔记录等),甲方已根据乙方的咨询向乙方就转让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做出了说明和解释,并且因转让标的物的折旧程度、存在瑕疵或者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转让价款中体现;为签订本协议,乙方已经对转让标的物进行了充分和全面的调查和必要的了解,因转让标的物的瑕疵造成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甲方不对转让标的物提供质量保证或瑕疵担保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预期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
8.2 甲方逾期交付转让标的物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乙方承担已付转让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返还已付转让价款(不计利息)。
8.3 乙方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逾付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重新处置该转让标的物,再处置回收款扣除再处置费用后低于本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和违约金(计至再处置日)之和时,甲方可就不足部分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因本次转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用、律师费、评估费。
8.4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义务,甲方有权扣收本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9.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9.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2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9.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条 协议的终止
10.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
10.2 在下列条件下,任何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10.2.1 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或
10.2.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过15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或
10.2.3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10.2.4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0.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
10.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另一方仍有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双方就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通讯
12.1 甲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邮政编码:100020
电 话:010-65528871
联 系 人:xx
12.2 乙方的联络方法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联 系 人:
12.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相关事宜发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2.3.1 由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标示的日期;
12.3.2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12.4双方确认,本条约定的联络方式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告知书、通知书、工作联系单、协议文件、诉讼或仲裁文书等,送达主体可以是本协议当事人、公证机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
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均可按本条约定的联络方式向受送达方发送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受送达方拒收的,则各类诉讼、仲裁文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退回之日或被拒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受送达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12.5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联络方法变更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均视为有效。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3.2 如下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乙方为自然人的,由乙方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指模),甲方足额收到履约保证金之日生效。
13.4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3.5 本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
甲方(盖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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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转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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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日期:2022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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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 |
甲方取
得 据 |
权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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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描述 |
未付税费 |
存放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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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P6GG35轿车(不含车牌) |
1辆 |
厂牌型号: 奥迪FV7201TFCVTG 车架号:XXX0X00X0X0000000;发动机号码: 289568 |
购置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110005505749 |
现场看车为准 |
完税 |
xxxxxxxxxxx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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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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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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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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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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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资产权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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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权属文件编号 |
原件/复印件 |
备注 |
1 |
行驶证一本 |
号牌号码:京P6GG35 |
原件 |
1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 |
保单号:102B3032620230002007 |
原件 |
1 |
3 |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正本) |
保险单号:102B3036420230001788 |
原件 |
1 |
乙方已仔细阅读了本清单上所载的所有文件,已完全了解并知悉本清单上所有文件的内容,并已知悉竞价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乙方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并自愿放弃因竞价标的瑕疵向甲方提起诉讼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特此确认。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乙方: (xx)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xx经营协议书
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维护xx经营原则,确保双方公平、公正、公开(法律法规及合作双方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开展业务,保障双方合作关系健康发展,营造守法诚信、xx自律的合作环境,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商业活动。
(二)不得有违反商业道德、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泄露双方商业秘密、有损双方形象的行为以及排挤其他经营者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三)双方如发现任何一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自觉承担合同义务。
第二条 甲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xxxx《长城公司员工xx自律若干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交往中防范道德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利用手中权利向乙方及其人员索取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物品、服务、报酬等;
(二)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要求或接受乙方及其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正当报酬以及要求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场所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不接受与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高消费娱乐、高消费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五)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乙方及其利益关系人相关单位违规任职、兼职取酬、投资入股、持有干股、代持股份等;
(六)不通过将甲方商业秘密、内幕消息、业务渠道等提供泄露给乙方及其人员,谋取个人私利;
(七)不通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不正当干预和插手与其业务经营有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八)不索取或接受乙方及其人员以利益输送或不正当获利为目的在房屋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本人及亲属出国(境)等方面提供的便利;
(九)不以任何形式要求或接受乙方及其人员许诺事后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或所得等;
(十)不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与乙方及其人员发生非正常的借款、融资、委托投资、委托理财、担保等经济往来;
(十一)不进行国家、监管机构或甲方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违反xx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
(二)不向甲方员工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给予不正当利益、报酬、服务等;
(三)不与甲方员工私下商谈或达成“互惠互利”的默契;
(四)不以谈业务、签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员工参与高消费娱乐、高消费宴请、公款旅游等活动;
(五)不通过利益输送、提供便利等方式向甲方员工套取甲方相关商业秘密、内幕信息、业务渠道等;
(六)不向甲方员工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变相行贿;
(七)不以损害甲方利益的手段为乙方谋取私利;
(八)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工作人员xx事后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或所得等;
(九)不进行国家、监管机构或甲方上级单位规定的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人员违反xx经营责任条款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依照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及xx自律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乙方及其人员违反xx经营责任条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所在行业协会、监管机构及司法机关反映和举报相关情况。
(三)甲乙双方及其人员违反xx经营责任条款的,对方可视情况将列入“不守信单位”名单,可酌情减少、直至终止与对方的业务往来,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存在损害对方正当利益情形,造成经济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协议书生效及法律效力
(一)本xx经营协议书作为甲方与乙方业务合作合同(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盖章后立即生效。
(二)除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约定外,本xx经营协议书在甲方与乙方存在业务关系期间对双方产生效力。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协议书规定的行为,仍按本协议书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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