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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4]医疗保险 001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复星保德信肺无忧特定疾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阅 读 提 示 |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产品重要信息概览
保险责任 | 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 |
保险期间 | 1 年 | |
投保年龄 | 18 周岁至 65 周岁 |
特别提示
(1) 在特定情况下,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显著标识的内容。
(2) 您有退保的权利,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3)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提供的保障
• 1.1 保障计划
• 1.2 保险金额
• 1.3 保险期间
• 1.4 等待期
• 1.5 保险责任
• 1.6 补偿原则和给付标准
5.合同效力
• 5.1 合同构成
• 5.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3 合同解除
•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2.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 2.1 责任免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6.1 投保年龄
•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6.4 年龄错误
• 6.5 联系方式变更
• 6.6 争议处理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3.2 不保证续保
• 3.3 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状态变更
附录
• 附表1(复星保德信肺无忧特定疾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障计划表)
• 附表2(“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定义)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保险金申请
• 4.4 保险金给付
复星保德信肺无忧特定疾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保险人”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复星保德信肺无忧特定疾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内容以及保障的期间
1.1 | 保障计划 |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该保障计划 以及保障计划中涉及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免赔额、给付比例见附表1。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所选保障计划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1.2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1.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
1.4 | 等待期 | 您投保本保险,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初次发生1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2的专科医 生3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4,无论治疗起始时间在等待期内或等待期届满之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您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重新投保5无等待期。 |
1.5 | 保险责任 | |
肺部恶性 肿瘤 -- 重 度医疗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诊断自其出生以来初次罹患原发于肺部的恶性肿瘤--重度6,于确 |
1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初次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的临床症状或体征,且该临床症状或体征足以引起注意并需寻求医疗检查、
诊断、治疗或护理。
2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境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
级)公立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 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3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4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保持一致,详见本合同附表 2《“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定义》。
5重新投保:指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向我们重新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我们审核同意承保,您交纳保险费,我们向您出具新的保险合同。
6原发于肺部的恶性肿瘤--重度:原发于肺部的恶性肿瘤--重度,须符合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定义标准,病灶经组织病理
学检查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C34 范畴。继发或转移至肺部的恶性肿瘤--重度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险金 | 诊之日7后必须接受治疗,且在普通医疗部8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9的肺部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10。 |
7确诊之日:指被保险人经手术治疗或病理检查确诊原发于肺部的恶性肿瘤--重度的,以手术病理取材或病理活检取材日期为
疾病确诊日期;被保险人未经手术治疗但后续行放射性疗法或化学药物性疗法的,以首次放疗或化疗日期为疾病确诊日期。
8普通医疗部: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普通医疗部,不含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VIP 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 其他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
9合理且必要: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对是否为合理且必要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10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
(2)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
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3)护理费
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4)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5)诊疗费
指由医生所实施的病情咨询及检查、各种器械或者仪器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拟定等各项医疗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6)检查检验费
指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8)药品费
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 列中药类药品: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西洋参,人参,冬虫夏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9)物理治疗费
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的费用。
(10)加床费
指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医疗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11)救护车使用费
指在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的医疗运送。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且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该次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对于被保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发生的上述医疗费用,我们仍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付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 险人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30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2)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肺部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①门诊肾透析11费;②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包括电疗12、化疗13、放疗14、肿瘤免疫疗法15、肿瘤内分泌疗法16、肿瘤靶向疗法17费用;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肺部恶性肿瘤--重度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内或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在门急诊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肺部恶性肿瘤--重度门急诊医疗费用18。
我们对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对应保障计 划约定的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达到约定的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1肾透析:指根据半透膜的膜xx原理,使用一定浓度的电解质和葡萄糖组成的透析液和血液中积累的代谢产物、水及电解质
进行渗透交换,从而达到治疗终末期肾病目的的治疗方式。
12电疗:指针对恶性肿瘤--重度的电磁疗法。电疗是利用不同类型电流和电磁场治疗疾病的方法。本合同所指的电疗为被保险
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电疗。
13化疗:指针对恶性肿瘤--重度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
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14放疗:指针对恶性肿瘤--重度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
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15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
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6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重度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
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7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
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18门急诊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救护车使用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的定
义详见“住院医疗费用”,救护车使用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运送被保险人至医疗机构的费用,且救护车的 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的医疗运送。
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 | |
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19、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公费医疗20、所有商 | |
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任何第三方)获得 | |
补偿或赔偿,我们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 | |
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各项医疗保险金。 |
1.6 补 偿 原 则 和 给 付 标 准
补偿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补偿或赔偿。
给付标准 (1) 免赔额
本合同中所称免赔额为年免赔额,指每一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 | |
合同不予给付的部分。被保险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和公费 | |
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除此之外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 | |
(需符合“保险责任”约定的医疗费用范围)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
本合同的免赔额为10000元。(见附表1)
(2) 给付比例
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为80%。
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本次就诊的医疗费 用未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结算的,我们仅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2
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我们不予给付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 或注射毒品21; (3) 原发于被保险人其他部位的恶性肿瘤在肺部复发; (4) 原发于被保险人其他部位的恶性肿瘤转移至肺部; (5)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 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在投保或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 30 日后再次投保前未 书面告知的既往症22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情形所导致的原发于肺部的恶性肿瘤--重度;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23,但按照使用说 |
19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20公费医疗: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制度所提供的医疗保障。
21毒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
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2既往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23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24不受此限;
(8) 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9)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整容、美容25、变性、医疗事故26、精神和行为障碍(以 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 换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的购买费用;
(11) 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 买或租赁费用;
(12) 被保险人患有职业病27;
(1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8,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 染、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不受此限;
(14) 被保险人的一般健康检查或疗养、康复、托护、休养,以及以捐献身体器 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如何重新投保
3.1 | 保险费的支 付 | 您应当在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保险费的金额依据被保险 人的年龄、是否重新投保、保障计划、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状态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3.2 | 不保证续保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将在新的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本产品统一停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
3.3 | 基本医疗保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的状态发 |
及放射性药品。
24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
用的药品。
25美容:指皮肤色素沉着、痤疮、疤痕美容、激光美容、脱痣、除纹身、除皱、祛雀斑、开双眼皮、洁齿、治疗白发、秃发、
植发、脱毛、隆鼻、隆胸、穿耳洞。
26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7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范围以国家正式颁布的种类为准。
2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
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险或者公费 医疗状态变更 | 生了变更,您须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前30日内通知我们。我们将以书面形式 确认您变更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状态的申请,您须按照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状态变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仅在每个有效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前30日内受理变更基本医疗保 险或者公费医疗状态的申请,其他时间我们不受理该申请。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谁有权领取以及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约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 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约定的医院。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9;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书或诊断证明、病理检查报告、化验检查报告、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含处方);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对于以上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30。 |
29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30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合同效力 您需要关注的合同效力相关内容
5.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 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5.2 | 合同成立与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
生效 |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具体合 | |
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 ||
5.3 | 合同解除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 ||
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
(1) 保险合同; |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 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31。 | ||
您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 ||
5.4 | 合同效力的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终止 |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 |
(2) 被保险人身故; | ||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32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 18 周岁至 65 周岁。经我们审核同意重新投保的,不受此限。 |
6.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 |
31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1-35%)。
32周岁: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3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
6.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通知的,则我们按本合同最 后载明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文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
附录
附表1:
复星保德信肺无忧特定疾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保障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元)
保障计划 | 基础版 | 升级版 | |
肺部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费用 |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10万(四项合计) |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50万(四项合计) |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 |||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 |||
免赔额 | 1 万 | ||
给付比例 | 80%(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 保,但本次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过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结算的,我们仅按 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
注:保障内容详见 1.5 保险责任。
附表2:
“恶性肿瘤--重度”疾病定义
下述使用到的疾病定义是202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 |
恶性肿瘤--重度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3(3 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34)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35)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 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 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分期36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37; |
33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
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 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4ICD-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
分类方法。
35ICD-O-3:《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36TNM 分期: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37甲状腺癌: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3)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期 | 4b | 任何 | 0 |
ⅣB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期 | 4b | 任何 | 0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期 | 1~3a | 0/x | 0 |
ⅣB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5)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和ki-67≤2%) 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