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I 電子網絡銀行賬戶條款及細則
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
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一般條款及細則
附件 I 電子網絡銀行賬戶條款及細則
附件 II 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卡/雙幣櫃員機卡條款及細則附件 III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
鑒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同意開立及繼續維持電子網絡銀行賬戶及/或提供其服務,本人/本人等
(「客戶」)茲明白及同意以下本行的一般條款及細則及附件(可經不時修訂)(統稱為「本條款」),將適用於此戶口及該服務,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此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本行透過現行及本行不時規定的各種不同電子媒介,包括但不限於互 聯網、流動裝置、固網電訊及自動櫃員機所提供之銀行服務交易,包括東亞銀行流動理財
(統稱為「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舊稱「東亞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電子媒介包括但不 限於互聯網、流動電話、固網電訊及自動櫃員機。本行可全權自行決定向客戶提供個別的電子媒介。
2. 定義及闡釋
在本條款與有關補充文件內,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下列名詞具備以下含義並適用於本條款與有關之補充文件:
2.1. 「此戶口」指以客戶名稱於東亞銀行開立之任何電子網絡銀行賬戶、能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的賬戶、信用卡賬戶、強積金賬戶及/或任何其他賬戶;
2.2. 「代理人」是指任何由東亞銀行委任的人士;
2.3. 「申請書」指東亞銀行不時就要求及授權本行開立賬戶而訂明的賬戶開立申請表;
2.4. 「櫃員機」指本行或其他銀通及 PLUS 會員銀行或銀聯成員機構所裝設或本行不時指定的網絡之自動櫃員機(如適用);
2.5. 「被授權人士」指獲客戶授權並按東亞銀行不時規定之方式(連同簽名式樣)知 會東亞銀行可隨時就此戶口向東亞銀行發出指示之人士,如多於一人,則指其中任何一人;
2.5.2.6. 「東亞銀行」或「本行」指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
註冊地址位於xxxxxxxx 00 x,xx《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註冊機構,
(其 C.E. 號碼為:AAJ165),及其繼承者或轉讓者;
2.6.2.7. 「營業日」,除本行可能另行通知客戶之任何特別目的外,應指於香港的商業銀行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及就外幣掛鈎存款、孖展買賣而言,相關項目為法定貨幣的國家內的各金融中心的商業銀行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就單位信託投資服務而言,星期六並非營業日;
2.7.2.8. 「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卡」/「雙幣櫃員機卡」(「該卡」)指由本行簽發予客戶之戶口卡,客戶可憑此卡透過自動櫃員機(「櫃員機」)/銷售點終端機(「終端機」)處理本行不時批准之賬戶;
2.8. 「核證機構」是根據電子交易條例及公開密碼匙基礎建設(以下簡稱「公匙基 建」)而獲得認可的核證機構,負責使用穩靠系統發出、撤回及利用公開儲存庫公佈已認可及接受之電子證書,作為在網上進行穩妥的身份辨識;
2.9. 「銀聯成員機構」指中國銀聯之成員機構;
2.10. 「指定賬戶」指客戶向本行指定並在申請書中或其後透過書面指示,網上登記或 x行所不時訂明及接受的其他方法註明為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下的任何指定賬戶,惟本行有權選擇取消或暫停向任何指定賬戶提供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2.11.2.10. 「指定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提供的服務,而客戶可查核指定服務賬戶的資料,並根據本行不時制定的程序及規定,發出有關指示;
2.12.2.11. 「指定服務賬戶」指客戶持有並與本行維持的賬戶,其是與客戶所使用的指定服 務相關,並獲客戶向本行指定及得到本行接納為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下的任何賬戶;
2.13. 「電子證書」指由發證機構所發出之任何核證(根據電子交易條例所述之定義), 並為東亞銀行所接受使用於經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作出之交易;
2.14. 「電子簽署」,對電子記錄而言,是指簽核者之電子簽署(根據電子交易條例所述之定義);
2.15. 「電子交易條例」指電子交易條例(第 553 章);
2.16.2.12.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2.17.2.13. 「HKD」指港元;
2.18.2.14. 「指示」指 (i) 客戶或其代表對本行發出的出售、贖回、購買、認購、持有、撤銷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掛鈎存款、證券或單位信託基金、外匯或即期黃金孖展交易或使任何其他交易生效的任何指示;(ii) 透過各種電子發送方式發出的指示; (iii) 使用戶口卡透過自動櫃員機/銷售點終端機發出的任何指示;(iv) 透過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發出的任何指示;(v) 透過東亞銀行流動理財發出的任何指示或 (vi) 以東亞銀行所訂定的方式透過口頭或書面或傳真或電報方式發出並遞送或傳送予東亞銀行的指示;每項均須受東亞銀行不時就任何特定類別的指示所訂定的最低及/或最高金額所限制;
2.19.2.15. 「銀通及 PLUS 會員銀行」 指銀通或 Visa International 之會員銀行;
2.20.2.16. 「損失」指東亞銀行及/或其董事、職員、僱員、代理人、代名人及通訊人(統稱
「有關人士」)因按照本條款操作或維持此戶口及/或提供該服務可能所蒙受或招致的訴訟、法律程序、損失、損害、責任、申索要求、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2.21.2.17. 「付款銀行」指持有從中扣除銀行同業資金轉賬交易資金之賬戶之賬戶持有銀行;
2.22.2.18. 「人士」包括個人、獨資商號、合夥商號、信託、法團及並非法團性質之組織;
2.23.2.19. 「密碼」指由東亞銀行給予客戶之密碼,或經客戶於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或東亞銀 行流動理財或使用戶口卡通過東亞銀行的自動櫃員機重選密碼後,客戶不時設定
並用以使用服務的密碼,用作客戶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各電子媒介時之證明;
2.24.2.20. 「終端機」指 EPSCO 或銀通之會員銀行或銀聯成員機構所裝設或其他本行不時指定的網絡之銷售點終端機(如適用);
2.25.2.21. 「收款銀行」指持有存入銀行同業資金轉賬交易資金之賬戶之賬戶持有銀行;
2.22. 「已登記收款人」指由客戶向本行指定並獲本行接受的任何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的 指定收款人(可以是客戶本人或第三者),其賬戶或識別資料由客戶透過申請書或隨後的書面指示、網上登記或其他由本行不時規定及接受的方式提供予本行,惟本行有權選擇取消或中止向任何已登記收款人提供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2.26.2.23. 「相關賬戶」指客戶向本行指明在申請書中或其後透過書面指示、網上登記或本行所不時訂明及接受的其他方法註明為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下的由客戶持有並與本行維持的任何賬戶,惟本行有權選擇取消或暫停向任何相關賬戶提供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2.27.2.24. 「服務」指本行不時指定、公佈及提供之銀行、投資及其他服務;
2.28.2.25. 「第三方戶口」指就銀行同業資金轉賬交易而向收款銀行提供的存款賬戶;或就本行之轉賬交易而由第三方持有的存款戶口;
2.29.2.26. 「交易」指由東亞銀行根據或由於一項指示而完成之一宗交易;
2.30.2.27. 「相關項目」就掛鈎存款而言,是指有關確認書所述明任何股票、貨幣、指數或其他資產;
2.31.2.28. 任何文件是該不時修改之參考文件;
2.32.2.29. 若相關項目中含有兩項或更多的股份、兩種或更多的貨幣,兩類或更多的指數或兩項或更多的資產,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否則對相關項目的提述應包含任何該等股份、貨幣、指數或資產(視乎情況而定)之其一;
2.33.2.30. 本條款之標題並不影響其釋義。
3. 新產品及服務
東亞銀行及其代理人將不時引進及提供新服務,並通知客戶有關之條款及細則。只要本條 款與新服務之條款及細則並無不相符之處,則本條款應適用於該新服務並對客戶具約束力。當新服務之條款與細則和本條款有歧異,概以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條款為準(東亞銀行在 任何特定情況下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合適則除外)。
4. 客戶指示
4.1. 受限於本條款所載的條文,東亞銀行獲授權按照客戶(如屬聯名賬戶,則為構成客戶的任何一人發出)或任何一名被授權人士發出與此戶口有關的指示行事。
4.2. 未經東亞銀行的書面同意下,客戶不得撤回任何已發出的指示。東亞銀行真誠地理解及執行的所有指示均對客戶具約束力。東亞銀行並無責任查核有關指示之真實性或給予指示的人士身份或給予指示的人士是否有被授權。
4.3. 東亞銀行會將客戶指示視作已被授權並對客戶有約束力,東亞銀行一概不會考慮 及負責有關指示之時間性、交易金額大小、交易性質、及任何錯漏、誤解、混淆、指示發送時所引致之錯漏、欺騙、偽造或欠缺授權等事項。客戶同意此乃其對東 亞銀行明確的責任以避免發出欺騙性、虛假性及非授權之指示。
4.4. 東亞銀行有權在任何時間毋須給予解釋下,自行決定拒絕執行客戶之任何指示或其部份指示而毋須負上任何責任。
4.5. 東亞銀行將按照慣常業務手法及程序,只在(東亞銀行合理認為)可行及合理情況下提供該服務或接受指示。東亞銀行須遵從任何規管銀行營運及/或提供予任何賬戶的服務的機構或機關的法律、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東亞銀行保留權利訂立其提供任何該服務或接受任何指示或拒絕提供任何該服務或執行任何指示所須遵守的任何條款,以確保其遵從任何該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
4.6. 如東亞銀行收到任何指示而東亞銀行認為該指示與任何先前發出且尚未執行之指示不一致,東亞銀行可在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之下拒絕執行任何指示,除非其中一個指示已在本行滿意的情況下被取消或撤回。
4.7. 客戶可透過書面或傳真指示要求東亞銀行提供各類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惟此等服務必須在其不時更改之條款內規定可接受書面或傳真指示,東亞銀行亦有權不時訂明客戶可透過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或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卡/雙幣櫃員機卡及/或其他東亞銀行規定之方式取得此等服務。
4.8. 客戶明白並同意,為驗證透過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進行的交易,本行將會以短訊服 務(「短訊」)方式將「一次性密碼」傳送到客戶已按此目的登記的流動電話號碼;如客戶沒有登記流動電話號碼,本行則會傳送短訊至本行記錄中的最後已知的客戶流動電話號碼。
5. 資金充足
倘若此戶口之資金不足或並無預先安排之信貸,客戶之指示將不獲執行。惟東亞銀行仍可在毋須徵得客戶事前批准或給予客戶事前通知之情況下自行決定執行該指示,並可向客戶徵收其一般費用。
6. 費用及開支
東亞銀行有權向客戶收取因維持及運作此戶口所引致之一切費用。東亞銀行保留權利調整一切費用及收費,並按照適用銀行營運守則事先通知客戶。
7. 終止
7.1. 當相關賬戶及/或指定賬戶被取消及/或指定服務被終止時,該賬戶及/或服務的於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卡/雙幣櫃員機卡均會終止或取消。
7.2. 東亞銀行可在作出合理通知後隨時暫停或終止所有或任何此戶口、該卡或該服務,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則無須作出事先通知。
7.3. 當取消此戶口時,所有該卡及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均會終止。客戶須向東亞銀行歸還該卡。同時透過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存取此戶口及/或該服務將會被立即取消。
7.4. 在不影響一般條款及細則第 7.2 條的前題,東亞銀行有權於以下情況即時結束/終止任何或所有此戶口/該服務,無須事先通知﹕
(a) 因法例有修改而令維持或運作任何戶口/服務或其任何部份被禁止或變成非法;
(b) 若東亞銀行認為客戶嚴重違反或拒絕履行本條款之任何責任而構成嚴重失責;
(c) 根據東亞銀行之記錄,客戶於本行規定之期間內並無與本行維持任何相關賬戶及/或指定服務及/或指定服務賬戶;或
(d) 東亞銀行認為或合理地相信,客戶﹕
(i) 已逝世;
(ii) 已破產或已參加在破產條例(第 6 章)所述之定義下組成的整理或自願整理計劃或方案;或
(iii)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判罪,而該等罪行包含欺詐、貪污受賄或不誠實,或觸犯任何規管法律。
7.5. 東亞銀行須按照在各個司法管轄區的公眾及/或監管機構或機關的與防止洗黑錢活 動、為恐怖份子提供資金及向受制裁人士或實體提供財務及其他服務有關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行事。在不影響一般條款及細則第 7.2 條下, 東亞銀行可採取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根據所有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 及/或建議認為恰當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終止此戶口。該行動可包括 但不限於披露、截取及調查通過本行或其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系統向客戶發出或 由客戶或代客戶發出的任何付款訊息及其他資料或通訊;及就該位人士的姓名或 實體的名稱是否屬於受制裁的個人或實體作進一步查詢。
8. 聯名賬戶之權利/責任
客戶如以超過一個人名義開戶者:
(a) 客戶中之每位人士均共同及各別地受本條款的約束,並須承擔當中任何一位就本 條款所招致的任何及所有責任;
(b) 根據本條款發給客戶中之任何一人之通知,應視為對全體之有效通知;
(c) 倘客戶中有任何一人身故,本行將立即暫停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其尚存人士可結 束電子網絡銀行賬戶,惟必須證明該位聯名持有人已身故;
(d) 每一位賬戶持有人將有權處理在其相關賬戶及/或指定服務及/或指定賬戶及/或指 定服務賬戶內之結餘,而該等處理均對其他賬戶持有人及/或已登記收款人具約束力。本行可向其中一位或幾位賬戶持有人索償相關賬戶及/或指定服務及/或指定賬戶及或/指定服務賬戶之欠款;
(e) 倘若相關賬戶及/或與指定服務賬戶相連之賬戶是聯名戶時,每位相關賬戶及/或與指定服務賬戶持有人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作出之交易及本條款章則各項條款下之
責任均為個別及共同承擔,即使適用於相關賬戶或指定服務賬戶的賬戶指令另有 規定;
(f) 倘若電子網絡銀行賬戶是多於一人擁有,客戶中之每位人士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卡/雙幣櫃員機卡及/或本行現行及不時更改的服務所作之交易的責任及本條款章則 各項條款之約束力均為個別及共同承擔,即使適用於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賬戶的賬戶授權另有規定。
9. 通知
9.1. 所有通知、請求、證明、傳召或其他通訊(「通訊」),雙方均需要送抵最後知 悉之對方地址。任何通訊,如符合以下要求均被視作已送達收件人;如專人送遞,於送抵的一刻;如屬郵遞(已付郵費)而地址在香港境內,於寄出後四十八小時;倘若地址在香港境外,則於寄出後七天;如以電報、專用電報或圖文傳真、短訊 服務(「短訊」)或電郵發出,則於傳送的一刻。
9.2. 客戶承諾若地址、電郵地址、手提電話號碼及聯絡號碼有任何變更將立即以書面或透過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通知東亞銀行。
9.3. 客戶同意東亞銀行可以電子形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訊、確認書或結單。
10. 棄權之權利
東亞銀行之權利、權力及特權不會因東亞銀行之遷就或讓步及沒有或延遲行使其被賦予之權利、權力或特權而當作放棄,相對而言,單一或部份行使賦予之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構成放棄本行進一步行使該或行使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之權利。
11. 分割性
倘若本條款所載之任何條文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條文將繼續有約束力及有效。
12. 修訂
東亞銀行在作出適用的營運守則或操守準則所規定的合理知會下可隨時及不時修訂及/或補充或新增本條款所載之任何條文,該等修訂及新增條文即告生效。倘若客戶於接獲通知後仍繼續使用東亞銀行當時提供之任何此戶口及/或服務,該等修訂及/或補充/新增條文在其生效日起被視為獲客戶接納及對客戶立即具約束力。
13. 法律及司法管轄
x條款受香港法律及不時以展示、廣告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戶至現時仍生效或經修訂、制訂或授用之東亞銀行之章程、規例及慣例之管轄,並須按香港法律詮釋。客戶茲服從香港法庭行使非專屬司法管轄權對因上述事項而產生及與之有關的所有爭議及申索之決定、執行及判定。
14. 有效文本
x條款之英文與中文本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15. 其他事項
15.1. 為避免疑慮,所有附件均屬本條款之整體部份,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本條款所指之條文及附件乃指本章則內之條文及附件。
15.2. 在本條款內,除文義需要不同釋義外,否則單數詞之含義包括複數詞,反之亦然;單一性別之詞語亦包含所有性別。
15.3. 客戶同意以墨水筆填寫所有文件,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能以普通鉛筆擦膠或其他方式擦去字跡之原子筆,以免遭他人非法塗改而難於察覺。
15.4. 本條款對客戶和東亞銀行及其各自之承繼人、認可受讓人及遺產代理人皆具約束力,並適用於上述各方之利益。
15.5. 除客戶及東亞銀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6. 特定條款及細則
16.1. 電子網絡銀行賬戶受附件 I 之條款所約束。
16.2. 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卡/雙幣櫃員機卡之使用受附件 II 之條款所約束。
16.3. 本行向客戶提供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支付及轉賬的服務之使用受附件 III
之條款所約束。
附件 I
電子網絡銀行賬戶條款及細則
1. 東亞銀行給予客戶便利,在此戶口、相關賬戶、指定服務賬戶及指定賬戶已登記收款人
﹙指定已登記收款人的賬戶只許存入款項,不可轉出款項﹚內進行或與之相關的各類銀行交易。儘管客戶與東亞銀行之間就此戶口、相關賬戶或指定服務賬戶或已登記收款人存在任何其他約定或安排,東亞銀行可經不同電子媒介接受與之有關的指示,然而仍須按照東亞銀行不時訂明之本條款條文辦理。客戶只可在東亞銀行指定之服務時間內,方可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2. 東亞銀行可全權決定是否批准客戶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操作此戶口、相關賬戶及指定服務賬戶及/或將資金存入或轉賬予已登記收款人的賬戶,並可隨時取消或暫停有關服務。在不限制上述的情況下,儘管客戶已將使用其電子證書於東亞銀行服務向東亞銀行登記, 東亞銀行亦可拒絕接受任何電子簽署及/或電子證書之使用。當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被註銷時,此戶口、相關賬戶及指定服務賬戶經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進行交易亦將被終止。
3. 東亞銀行將不時以任何其決定之形式向客戶提供電子網絡銀行賬戶號碼或其他賬戶證明,及由東亞銀行所提供之各電子媒介之首次私人初始密碼。電子網絡銀行賬戶號碼與該戶口之賬戶號碼相同。東亞銀行獲授權向客戶(如屬個人及獨資經營賬戶)或客戶當中的任何一人(如屬聯名賬戶)或此戶口的獲授權人士(個人、聯名或獨資經營賬戶以外的賬戶)提供首次私人初始密碼。
4. 東亞銀行及代理人可自行決定不時透過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介紹及提供新服務,而客戶則可經網上登記或其他東亞銀行不時指定的方法,在同意接受所有該服務之條款,及在東亞銀行要求下提供足夠文件以證明客戶身份後認購或使用新服務。
5. 客戶有責任遵從由頒發電子證書的核證機構所訂出的核證作業準則及電子交易條例條款。而客戶亦同意及確認東亞銀行毋須涉及或負上任何有關責任。
6. 客戶可使用透過東亞銀行承認之核證機構發出的電子證書進行東亞銀行不時提供之服務,惟該核證機構須在電子證書的有效期內通知東亞銀行此證書已根據其規定及步驟被確認為 有效。客戶且同意接受東亞銀行現行及不時修改之各有關服務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7. 於本行認可的核證機構頒發的電子證書之有效期內,東亞銀行可接受客戶在該證書內所證明的電子簽署。東亞銀行有權將電子簽署當作為相關人士的親筆簽署。
8. 如客戶經認可核證機構頒發的電子證書在儲存庫內已公佈,東亞銀行可接受該電子證書內的客戶資料是確實無誤。
9.5. 客戶可隨時以書面或經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要求更改其自選使用者身份識別/姓名或密碼。在本條款及細則文件內,自選使用者身份識別/姓名或密碼乃指客戶現行使用之自選使用 者身份識別/姓名或密碼。
10.6. 任何發出、經重選或使用之新自選使用者身份識別/姓名或密碼及/或新電子證書,將不構成另一合約。
11.7. 客戶瞭解自選使用者身份識別/姓名或密碼、電子證書的私人匙及/或密碼必須保密。在任何情況下亦不可並應促致被授權人士(個人、聯名或獨資經營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包括其聯名賬戶持有人(不論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如客戶在任何言語、行動、行為或通訊上違反密碼保密因而引致的直接及間接虧損或損失,客戶須全數負責賠償。
12.8. 在不影響其他規條下,客戶同意賠償東亞銀行由於客戶直接或間接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或東亞銀行流動理財及/或電子證書(不論此等使用已經獲批准或未獲批准)或與客戶違 犯本條款有關而導致之所有或任何損失,除非任何該損失由東亞銀行之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13.9. 客戶應確保在任何時間內均適當並充分地維持客戶能力所及的各保安措施及明白並同意,如客戶不履行任何一項東亞銀行不時在有關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東亞銀行流動理財保安問題之重要事項下訂明的保安預防措施,可能會造成保安缺口,由此而引致客戶的一切損失或索償,東亞銀行均毋須負責。東亞銀行可全權決定於任何時候及不時更新在有關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東亞銀行流動理財保安問題之重要事項下訂明的保安預防措施而毋須預先通知。倘若客戶未能遵守或未能促使被授權人士遵守﹙如賬戶並非個人、聯名及獨資經營賬戶)各項保安預防措施,客戶須就所有不認可交易負責。
(a)10. 凡東亞銀行根據或由於客戶以正確的電子網絡銀行賬戶號碼、從東亞銀行 i-Token 服務產 生或指定之密碼或保安編碼、自選使用者身份識別(「身份識別」)/姓名、及/或密碼及/或電子證書密碼發出之指示而完成的交易,均對客戶具約束力。除因東亞銀行之疏忽或過失外,東亞銀行均完全毋須負責下列之情況:
(a) 任何客戶或其他人士在非東亞銀行能控制之原因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通訊、電子或網絡故障而不能透過不同電子媒介進入接駁或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所導致之損失或傷害;或
(b) 任何有關或由於繳付賬單、及預設指示及其他付款或支付授權的錯誤、延遲、失敗及後果引致之索償、損失、虧損、責任、債務或義務;或
(c) 任何客戶或其他人士因客戶經不同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而引致之其他損失或虧損。
14.11.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東亞銀行毋須對因通訊網絡或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操作失靈導致客戶不能使用該服務之全部或部份而作出負責。
15.12. 在並非因東亞銀行嚴重疏忽,且東亞銀行已盡一切應盡努力忠誠行事,亦已履行本條款的責任的前提下,凡東亞銀行依據或由於客戶任何以正確之電子網絡銀行賬戶號碼、自選使 用者身份識別/姓名、從東亞銀行 i-Token 服務產生或指定之密碼或保安編碼及/或密碼及/或電子證書密碼發出的指示,凡東亞銀行依據或由於客戶發出之指示而完成之交易,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6.13. 不論本條款所載的任何內容,客戶沒有任何嚴重疏忽或欺詐,而若客戶已盡一切應盡努力忠誠行事,亦已履行各項條文責任的情況下,客戶毋須對因下列原因透過互聯網進行之未經許可的交易負責:
(a) 東亞銀行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罪案;
(b) 東亞銀行人為或系統失誤引致之不當交易而導致資金損失或誤放;或
(c) 東亞銀行引致之遺漏或錯誤付款。
客戶有權要求東亞銀行補還因本條款第 17 13 條 (a) 、 (b) 及 (c) 點項之原因所引致遺漏付款而招致客戶需承擔的利息或罰款。另一方面,倘若客戶或任何被授權人士﹙如賬戶並非個人、聯名及獨資經營賬戶﹚,以欺詐手段行事或嚴重疏忽(包括未能妥善保管其自選 使用者身份識別/姓名或密碼或從東亞銀行 i-Token 服務產生或指定之密碼或保安編碼),客戶應就所有損失負責。
17.14. 依從本條款的情況下,若東亞銀行因提供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而需要對客戶負上責任,東亞 銀行之責任將只限於有關交易之價值或客戶直接損失之數目,以較少者為準。無論在任何 情況下,客戶將不會向東亞銀行索償(不論是合約上或侵權行為(包括疏忽)或其他)及 東亞銀行不會對客戶因使用或不能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電子網絡銀行賬戶號碼、自選 使用者身份識別/姓名或、密碼或電子證書或從東亞銀行 i-Token 服務產生或指定之密碼或 保安編碼﹙不論已獲授權或未獲授權﹚而引致之直接或間接、特別或後果性之損失、虧損、費用、支出、索償或訴訟(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或利潤的虧損,名譽或商譽的損失,客戶流 失,任何資料、儀器或軟體使用的損失,即使東亞銀行已被知會或應察覺該些等損失)。
18.15. 東亞銀行有權不時訂定或更改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範圍、是否接受電子證書、每日截數時間及終止電子網絡銀行服務,而毋須預先通知及對客戶負任何責任。任何未能於每日截數時間前透過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完成之交易,將視為下一個營業日之交易計算。儘管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可從任何國家聯繫,每日截數時間仍以香港時間作準。
19.16. 客戶須自費裝置合適之器材以便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
20.17. 任何經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發出之指示純屬客戶要求東亞銀行執行辦理。如會導致此戶口、相關賬戶、已登記收款人的賬戶(以客戶名義開立)指定賬戶及/或指定服務賬戶內存款
不敷或倘若此戶口、相關賬戶、已登記收款人的賬戶(以客戶名義開立)指定賬戶及/或與指定服務賬戶已被凍結或變為不動戶或東亞銀行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則東亞銀行並無義務執行有關指示。如果東亞銀行同意按照指示行事,則客戶應按要求立即向東亞銀行 償還透支的金額及利息,該等利息按東亞銀行不時收取的透支帳戶利率計算及收取,以及其他由此產生的負債。
21.18. 客戶可不時透過電話指示要求東亞銀行提供各類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惟此等服務必須在其不時更改之條款內規定可接受電話指示,而費用將由客戶的指定賬戶支取,東亞銀行並會透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東亞銀行決定的方式發出支賬通知。客戶瞭解此等電話指示乃根據客 戶之要求而進行,若該指示經東亞銀行接納及按東亞銀行現行提供電話指示之條款辦理,即對客戶有約束力及不能撤回,而客戶亦須受東亞銀行不時訂定規管電話指示之使用之所有條款所限制。
東亞銀行將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此等電話指示。
22.19. 所有經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進行之交易均受東亞銀行現行不時更改之各有關交易條款約束。
23.20. 客戶接受在東亞銀行確認收到及辦理客戶經電子媒介發出之指示前,所有該等指示將不被視為已被東亞銀行接收及處理。
24.21. 客戶明白東亞銀行有權將經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作在任何此戶口或相關賬戶或已登記收款 人的賬戶指定賬戶或指定服務賬戶間之轉賬交易或付款指示於即日或下一個營業日處理。在任何涉及轉賬款項至其他銀行賬戶或任何第三方戶口的交易的情況下,收款銀行或東亞銀行(視乎情況而定)可能於不同時候將所收到的款項存入受款人的賬戶中而東亞銀行無須對該轉賬款項實際何時存入受款人賬戶負責。當客戶賬戶從付款銀行處收到款項,東亞銀行將根據東亞銀行不時的常規將該款項存入客戶的賬戶。如付款銀行因任何理由未能向東亞銀行支付款項,東亞銀行有權隨時從客戶的賬戶中扣回任何進誌。
25. 如此戶口、相關賬戶及/或指定服務賬戶有足夠款項,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可辦理轉賬/付款 交易。當賬戶內存款不敷時,東亞銀行並無義務辦理該轉賬/付款交易及有權拒絕進行該項交易而毋須向客戶事先通知及負上任何責任。倘若東亞銀行同意辦理該等轉賬/付款交易,客戶須在東亞銀行通知時,立即償還該透支款項,並照東亞銀行當時所訂利率加附透支利息及因此而產生之債務。
26.22. 東亞銀行有權就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每次及每日累計轉賬金額,包括但不限於提取及存入交易金額(以港幣等值計算)加以限額,不論該項限額是為提高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或其他理由。
27.23. 經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作之轉賬/支付交易,東亞銀行有權在無收到客戶額外證實通知的情況下(儘管客戶是未有發出或授權該項指示)將該等款項在此戶口、相關賬戶及/或指定服務賬戶內支付。該權力由客戶授予東亞銀行,並不得撤銷。根據銀行產品及服務條款第 23 19 條下,客戶同意及接受為無論是否由客戶發出或授權之轉賬/付款指示所引致之後果、損失及/或債務負上全部及單獨責任,而向東亞銀行就該轉賬/付款指示所導致之所有或任何損失負上全責。
28.24. 東亞銀行毋須對由於客戶未能提供或輸入足夠或準確之資料,擬經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完成之任何交易,所引致之任何交易或錯誤,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29.25. 客戶明白及同意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乃東亞銀行為方便客戶而附設之服務,並非取代進行銀行交易之其他方法。當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因任何緣故(不論是否在銀行控制範圍之內)不能提供服務時,客戶並無任何向東亞銀行要求賠償之權利,且祇能利用其他方法與東亞銀行交易。
30.26. 客戶同意東亞銀行、流動電話網絡服務商及其他參與交易或提供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第三者,將此(等)戶口、交易及買賣等個人資料披露或轉移與上述任何一個或多個人士及其附屬機構、集團成員或代理人,不論在香港以內或外,作為提供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用。
31.27. 東亞銀行將於能力範圍內為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提供正確及最新的資料。客戶之終端機或印出之交易記錄所顯示之交易詳情及此(等)戶口、已登記收款人的賬戶、及相關賬戶及/或指定服務賬戶或指定賬戶結餘只作參考之用。東亞銀行系統所記錄之交易詳情及賬戶結餘,將被視為最後決定性的。客戶同意並確認東亞銀行毋須對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所提供之資料的準確性負責。
32.28. 東亞銀行毋須對由於操作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引致客戶之終端機或儀器或有關設備之任何損毀、或客戶資料之任何損失或訛誤而負責。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東亞銀行毋須因提供電子網絡銀行服務,需要對任何間接、特殊、相應或後果性之損失負責。
33.29. 客戶同意繳付東亞銀行就提供及/或客戶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及/或電子證書而不時徵收之收費。東亞銀行可於任何時候,毋須事先徵求客戶同意,以客戶開立於東亞銀行任何賬戶內的存款(包括但不限於往來、儲蓄、定期或通知存款等賬戶),用以償還客戶欠下東亞銀行或因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之債務。客戶特此確認東亞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為任何損失或虧損或後果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就東亞銀行在此(等)戶口及相關賬戶或指定服務賬戶內徵收費用後因餘額不足而導致涉及電子網絡銀行服務的任何交易不獲執行或出現透支利息。如有關於上述情況下造成之一切債務,客戶同意放棄追討東亞銀行之權利,及願意單獨承擔該等責任。
34.30. 客戶明白因不可預測的阻塞、互聯網的開放及公開性質及其他理由,互聯網可能並非一個可靠的通訊媒體而其不可靠性是東亞銀行所不能控制的。交易會受傳輸延誤、錯誤資料傳輸、執行延誤或發出指示時的價位與執行指示時的價位不同、東亞銀行與客戶間任何通訊上的誤解及謬誤、傳輸停頓、中斷及其他事件所影響。
35.31. 客戶若為商號(不論是獨資或合夥),下列條款亦將適用:
(a) 客戶及其東主或合夥人及現時或日後以客戶名義經營之人士,應共同及個別對本 條款章則負責;
(b) 如商號的組成或其他成員有所改變,客戶須通知本行,及除非有明確地解除責任, 否則客戶及所有以東主或合夥人身份簽署申請表的人士,須繼續對本條款章則負責。
32. 客戶謹此保證及聲明:
(a) 客戶若為有限公司,客戶經已在其註冊地妥善註冊成立;
(b) 為使本條款章則下客戶的責任成為合法、有效、有約束力及可執行,一切必須的 行動、條件及事宜均已全部按適用的法律及公司組織章程完備、履行、遵守及嚴格符合;
(c) 客戶具有權力、權限及法律權利訂立及履行本條款,且已採取授權訂立本條款所必要的所有公司行動;
(d) 客戶在使用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東亞銀行流動理財及任何服務,將遵守所有適用 的法律、法規和規則,並應確保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發出的指示不會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和規則,或使東亞銀行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附件 II
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卡/雙幣櫃員機卡條款及細則
1. 持有電子網絡銀行服務卡/雙幣櫃員機卡(統稱「該卡」)之客戶(下稱「持卡人」)可在東亞銀行或由東亞銀行自行決定的其他銀通,銀聯及PLUS 之會員銀行(下稱「會員銀行」)所裝設之自動櫃員機(下稱「櫃員機」);及/或東亞銀行宣佈應用的其他一切以電子方式支付或轉賬的機器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銷售點終端機(下稱「終端機」)或其他機器設施上使用該卡。
2. 該卡之所有權屬於東亞銀行,東亞銀行得保留權利隨時透過撤回該卡或隨之提供的服務或拒換新卡終止本條款而不須作出解釋及給予事前通知。如有上述情況出現,持卡人須在東亞銀行提出時立即將該卡交回。
3. 該卡只供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4. 持卡人不得將使用東亞銀行的櫃員機或任何其他會員銀行的櫃員機及/或終端機之私人密 碼告知他人。任何人士使用任何該卡所作出之交易,不論是否獲得持卡人之授權,持卡人均須對一切後果完全負責。
5. 持卡人如為聯名戶時,必須共同及個別地負責所有使用該卡所作之交易,並須共同並個別 地遵守本條款。
6. 憑該卡在東亞銀行的櫃員機或任何其他會員銀行的櫃員機及/或終端機提款或作轉賬支付時,與該卡有關的賬戶內須有足夠之存款。如該賬戶的存款不敷,東亞銀行均無義務辦理 該項提取或轉賬,並有權拒絕進行此項交易而無須向持卡人事先通知及負上任何責任。倘若東亞銀行同意辦理該提取或轉賬,持卡人須在東亞銀行通知時,立即償還該透支款項,並照東亞銀行當時對透支賬戶所訂利率加附透支利息。該卡持卡人謹此同意就東亞銀行蒙受或招致因持卡人利用該卡及櫃員機或終端機從該賬戶提取或轉賬款項而引致或與之有關之所有或任何損失,對東亞銀行作出彌償及保持其獲十足彌償,除非任何損失由東亞銀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7. 持卡人同意東亞銀行有權按其獨有酌情權於交易當日或下一個營業日處理經櫃員機及/或終端機所作之任何賬戶之間的轉賬交易。在任何涉及轉賬款項至其他銀行賬戶或任何第三方戶口的交易的情況下,收款銀行可於不同時候將所收到的款項存入受款人的賬戶中而東 亞銀行無須對該轉賬款項實際何時存入受款人賬戶負責。當持卡人賬戶透過櫃員機及/或終端機從付款銀行處收到款項,東亞銀行將根據東亞銀行不時的常規將該款項存入持卡人的賬戶。如付款銀行因任何理由未能向東亞銀行支付款項,東亞銀行有權隨時從持卡人的賬戶中扣回任何進誌。
8. 持卡人須承認東亞銀行及/或其他會員銀行及/或其他機構有關該卡在櫃員機及/或終端機之 使用記錄為正確,有決定性及對其有約束性。如對該卡在櫃員機及/或終端機所作的交易有任何疑問、難題或爭議時,持卡人須向東亞銀行尋求對此等疑問之解答,或尋求此等難
題或爭議的解決方法。
9. 持卡人可使用東亞銀行之櫃員機及該卡存入港幣現金及/或支票,並同意按下列辦法處理:
(a) 信封現金存款須經東亞銀行點核相符始入持卡人賬戶(是項點核工作並不限定在存款當日進行),在未入賬前,持卡人不得提取或使用該款項;
(b) 存入支票,東亞銀行乃以代收方式處理,是項交收工作並不限定在存入支票當日進行,票款須待妥當結算後,始可支用;
(c) 櫃員機所發出之存入款項通知,僅表示持卡人曾自該機存入款項。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東亞銀行均不負責該通知之有效性及正確性,而存入款項需經東亞銀行核對方才有效;
(d) 如因其使用該卡或櫃員機存入款項所引起之所有或任何損失,持卡人須負全部責 任,除非任何損失由東亞銀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e) 該卡及櫃員機不接受存入硬幣;
(f) 即時現金存款交易被接納後,將即時存入持卡人之賬戶,惟東亞銀行保留核對及更正有關交易之權利。
10. 使用該卡在東亞銀行櫃員機或任何其他會員銀行櫃員機及/或終端機所作之提款、轉賬支付及/或其他交易,不論持卡人是否知悉或是否經持卡人授權,東亞銀行有權不經事先通知,逕行在收到該轉賬要求時將該等款項在持卡人賬戶內支付。該項權力由持卡人授予東亞銀行,並不得撤銷。在轉賬款項至其他銀行賬戶或任何第三方戶口的情況下,東亞銀行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負責向收款銀行追討任何已支付之款項,亦不就任何收款銀行因任何理由未能向受讓人付款而負責(因東亞銀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除外)。
11. 該卡如有遺失或被竊,持卡人必須立即通知東亞銀行,並按東亞銀行要求發出書面作實。 持卡人須負責任何於東亞銀行收到該卡遺失或被竊通知書前因任何人士使用該卡而產生之賬項,不論使用者是否經持卡人授權。持卡人並同意東亞銀行對補發新卡收取費用。而該費用將由東亞銀行不時自行訂定,並從與該卡有關的指定賬戶中扣除。
12. 東亞銀行將該卡及有關之私人密碼遞交持卡人時,一切風險由持卡人承擔。
13. 如該卡因任何緣故不能使用或櫃員機及/或終端機操作失靈等,東亞銀行及/或其他會員銀行及/或其他機構無須負責。
14. 東亞銀行有權隨時對該卡在金額或其他方面的使用加以限制。如交易超越該限額或限制,東亞銀行均無義務辦理該項提取或轉賬,並有權拒絕進行此項交易而無須向持卡人事先通知及負上任何責任。
15. 東亞銀行對用卡者保留收取費用的一切權利,而費率、期限及支付方式將以東亞銀行隨時 公佈的為準。
16. 東亞銀行有權收取及持卡人均同意支付該卡之年費,此年費之金額將由東亞銀行隨時訂定, 及將從該卡上之賬戶預先自動扣除。如此年費以港幣以外的其他任何貨幣收取,則東亞銀行有絕對權力將此年費以處理該交易時東亞銀行所訂之匯率折算其他任何貨幣,而無須給持卡人通知或先獲其答允。有關任何修訂及收取,東亞銀行會以適當之方式通知持卡人。
不論持卡人因任何原因要求取消該卡或被東亞銀行終止其使用,已繳付之年費,概不退還。持卡人由此確認東亞銀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須對與該卡有關的賬戶扣除此年費後因餘額不 足而導致涉及使用該卡的任何交易不獲執行、出現透支利息或招致任何損失負任何責任, 對於上述情況下造成之一切損失,持卡人同意放棄追討東亞銀行之權利及願意單獨承擔有 關之責任。
17. 持卡人同意東亞銀行聯絡持卡人之僱主、銀行或其他資料來源,以便取得、收集、持有、 儲存、使用、交換及透露有關所有或任何持卡人與東亞銀行之間進行之交易或交往資料及 細節或個人資料。東亞銀行會把持卡人提供之資料保密,但不排除以後東亞銀行透露任何 此等資料或細節予任何會員銀行或其名稱或標誌出現在該卡上之第三者服務供應人。此等 資料轉移是必須以確保此服務獲得國際承認及有效提供該卡之服務。東亞銀行有權比對持 卡人提供之資料與收集所得有關持卡人之其他資料,以作查核之用或產生更多資料與及將 比對之結果作任何用途,包括影響持卡人權益之行動,以致不予核准使用該卡或取消該卡,或追收有關該卡之欠款。持卡人均有權隨時要求查閱東亞銀行持有關於持卡人或其賬戶的 資料,以及更新及更正有關的資料。而此要求必須以書面作出,並送交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10 號東亞銀行集團 - 集團資料保障主任收。東亞銀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 合理費用。
18. 東亞銀行對任何商號、店鋪的行動或過失,包括但不限於拒絕接受使用該卡,該等商號、店鋪的任何聲明或書信函件或所出售的貨品,提供的服務有任何殘缺不全或損毀或紛爭,均不負責任。持卡人須與該等商號、店鋪直接解決索賠或紛爭而絕不能藉該等索賠或紛爭取消或更改已達成的支付或轉賬或提出異議。
19. 持卡人在該卡之使用皆受約束於東亞銀行當時的條款。持卡人可隨時將該卡一剪為二交回東亞銀行以停止該卡之使用。在東亞銀行收到該停止使用及被剪開的該卡後,方會取消該卡之記錄。
20. 持卡人確認轉賬至第三方戶口之款項涉及風險,例如向未獲授權的第三方戶口付款。
21. 若收款銀行未能在持卡人向其付款前進行銀行同業交收,該款項則不會被支付而持卡人之賬戶的借項則會被扣回。
21A. 以該卡於本港或境外使用櫃員機服務,須分別受東亞銀行不時訂定的個別每日最高交易限額或由持卡人經東亞銀行設定的每日最高交易限額(以較低者為準)及受東亞銀行不時修訂的服務範圍限制。
22. 如有任何交易以外幣進行,東亞銀行有絕對權力,將該等外幣金額,以任何合法途徑,於 處理該交易時以所訂匯率折算港幣或其他任何貨幣,而無須給予持卡人通知或先獲其答允。
23. 該卡及櫃員機不接受存入外幣現鈔/輔幣及支票,持卡人嘗試使用該卡或櫃員機存入此類款項而引致之一切後果,東亞銀行概不負責。
以下第 24 至 26 條只適用於雙幣櫃員機卡
24. 東亞銀行有權就持卡人在櫃員機及/或終端機進行之每項交易收取費用,而此項費用之金 額將由東亞銀行隨時訂定及公佈。東亞銀行有絕對權力將該項費用以處理該交易時東亞銀行所訂之匯率折算港幣或其他任何貨幣,而無須給予持卡人通知或先獲其答允。持卡人同意如因存款不足或其他原因而導致該項交易費用不能從其賬戶內扣除,東亞銀行均無義務辦理該項提取或轉賬,並有權拒絕進行此項交易而無須向持卡人事先通知及負上任何責任。
25. 該卡及櫃員機不接受存入人民幣支票,持卡人嘗試使用該卡或櫃員機存入此類款項而引致之一切後果,東亞銀行概不負責。
26. 持卡人可使用東亞銀行之櫃員機及該卡存入人民幣紙幣,並同意按下列辦法處理﹕
(a) 信封人民幣紙幣存款須經東亞銀行點核相符始入持卡人賬戶(是項點核工作並不限定在存款當日進行),在未入賬前,持卡人不得提取或使用該款項;
(b) 櫃員機所發出之存入款項通知,僅表示持卡人曾自該機存入款項。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東亞銀行均不負責該通知之有效性及正確性,而存入款項需經東亞銀行核對方才有效;
(c) 如因其使用該卡或櫃員機存入款項所引起之所有或任何損失,持卡人須負全部責 任,除非任何損失由東亞銀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所引致。
東亞銀行有絕對權力隨時拒絕接受由持卡人使用東亞銀行之櫃員機存入之任何人民幣現金款項,而無須向持卡人事先通知及負上任何責任。
附件 III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細則
1.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a) 本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快速支付系統由結算公司提供及運作。因此,銀行服務受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施加的規則、指引及程序規限。本條款及細則規管本行為閣下提供銀行服務及閣下使用銀行服務。銀行服務構成本行提供的整體銀行服務的一部份。本條款及細則補充本行現有的電子網絡銀行服務條款及細則(「現有條款」),並構成現有條款的一部份。凡與銀行服務相關並與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無不一致的現有條款
(此附件 III 的條文除外)將繼續適用於銀行服務。就銀行服務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跟現有條款的其他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為準。
(b) 當閣下要求本行代閣下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代閣下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閣下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並受其約束。除非閣下接受本條款及細則,閣下不應要求本行代閣下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亦不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
(c) 在本條款及細則,下列的詞語具下列定義:
「賬戶綁定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而非賬戶號碼)識別一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銀行服務」指本行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讓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預設賬戶」指閣下於本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維持的賬戶,並設置該賬戶為預設賬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
「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的並與參與者的客戶賬戶關聯的獨有隨機號碼。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其相關設施及服務,用作 (i) 處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資金轉賬及其他付款交易;及 (ii) 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賬戶綁定服務交換及處理指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識別代號」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賬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者的客戶賬戶,包括客戶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
「監管規定」指結算公司、本行、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閣下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包括稅務機關)、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閣下」及「閣下的」指本行提供銀行服務的每位客戶,及如文義允許,包括任何獲客戶授權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本行」及「本行的」指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2. 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條款
(a) 本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賬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本行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程序。閣下須接受及遵守此等條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銀行服務。
(b) 本行可提供銀行服務,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幣種(包括港幣及人民幣)進行付款及資金轉賬。
(c) 閣下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行代閣下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指示。
(d)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付款或資金轉賬交易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 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及結算公司不時協議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安排)處理、結算及交收。
(e) 本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或終止部份或全部銀行服務,而無需給予通知或理由。
3. 賬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a) 閣下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閣下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賬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資金轉賬。本行有酌情權是否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b)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閣下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本行代閣下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c) 倘閣下在任何時間為多個賬戶(不論該等賬戶於本行或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閣下必須將其中一個賬戶設置為預設賬戶。當閣下指示本行代閣下設置或更改預設賬戶,閣下即同意並授權本行代閣下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賬戶。
4.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a) 閣下須以本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本行代閣下處理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使用其各自的賬戶號碼或客戶識別號碼或代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免生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設,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後,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如有任何更改,或終止識別代號,皆不會影響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b) 閣下現授權本行,根據受益人不時給予本行之指示,自閣下之賬戶內轉賬予受益人,但每次所轉賬的款額不得超過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所指定的限額。
(c) 閣下同意本行無須證實該等轉賬通知是否已提供予閣下。
(d) 如因該等按照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所進行的轉賬而令閣下之賬戶出現透支
(或令現時之透支增加),閣下願承擔全部責任。
(e) 閣下同意如閣下之賬戶並無足夠款項支付轉賬,本行有權不予轉賬,且本行可收取慣常之費用。
(f)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將持續生效,直至閣下於最少 1 星期前,預先通知本行取消或更改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直至閣下於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所指定的完結日期之後(以較早者為準)。
(g) 閣下同意,任何取消或更改指定直接付款授權的通知,須等待對方確認,該取消或更改才能生效。
(h) 如閣下的付款額有可能每次不同,閣下同意於設置直接付款授權,設定付款限額為閣下所預計每次付款的最高付款金額。
5. 閣下的責任
(a) 識別代號及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
閣下只可為自己的賬戶登記閣下自己的識別代號,亦只可為自己的賬戶設置電子 直接付款授權。閣下必須是每項識別代號及每個提供予本行登記使用賬戶綁定服 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賬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當閣下指示 x行代閣下登記任何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識別代號或賬戶,即確認閣下為相關識 別代號或賬戶之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這對於流動電話號碼至為重要,皆因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可被循環再用。
(b) 識別代號
任何閣下用作登記賬戶綁定服務的識別代號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要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要求登記作識別代號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必須與閣下於相關時間在本行紀錄上登記的聯絡資料相同。閣下明白並同意,本行、其他參與者及結算公司有權及可酌情無需通知及閣下同意,取消任何根據可用資料屬不正確或非最新的識別代號的登記。
(c) 正確資料
(i) 閣下須確保所有閣下就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或就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提供的資料均為正確、完整、最新的且並無誤導。閣下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本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本行任何對資料的更改或更新。
(ii)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賬指示時,閣下須對使用正確及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負全責。閣下須就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導致本行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任何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負全責並確保本行不致有損失。
(d) 適時更新
(i) 閣下有完全責任向本行適時發出指示及提供資料變動或更新,以更改閣下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閣下的預設賬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承認,為確保有效地執行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紀錄而導致不正確的付款或轉賬,備存閣下最新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紀錄至為重要。
(ii) 如因閣下未能提供最新資料,而導致本行無法處理閣下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或相關服務的申請、提供或延續,閣下須就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
(e) 更改預設賬戶
倘閣下或相關參與者因任何原因終止作為預設賬戶的賬戶(包括該賬戶被暫停或終止),結算公司的系統會自動按賬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新登記紀錄指派預設賬戶。閣下如欲設置另一賬戶作為預設賬戶,閣下須透過維持該賬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f) 閣下受交易約束
(i) 就任何付款或資金轉賬,當閣下向本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ii) 就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言,當閣下向本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可按照本行不時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g) 負責任地使用銀行服務,閣下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銀行服務,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責任:
(i) 閣下必須遵守所有規管閣下使用銀行服務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閣下不得使用銀行服務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ii) 凡向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閣下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發出會被顯示的備註或訊息,閣下須遮蓋該等收款人或交易對方的名字或其他資料,以防止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被未經授權展示或披露。
(iii) 倘本行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閣下不應為了獲取心儀號碼或數值作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而重複取消登記及重發申請。
(h) 其他有關付款及資金轉賬的責任
x行將按本條款及細則及現有條款下的適用條款處理閣下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閣下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賬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 關賬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賬指示。
(i) 閣下須就授權人士負責
當閣下授權其他人士向本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不論閣下為個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i) 閣下須為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的所有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ii) 任何本行收到並真誠相信乃由閣下或任何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及
(iii) 閣下有責任確保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均會遵守本條款及細則就其代閣下行事適用的條款。
6. 本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a) 本行會按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處理及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閣下的指示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處理及執行閣下的指示及要求。本行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或其執行閣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時間。當本行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閣下任何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其他有關快速支付系統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本行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閣下。
(b) 在不減低上文第 6 (a) 條或現有條款的影響下:
(i) 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銀行服務,或有關或因處理執行閣下就有關銀行服務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ii) 為求清晰,本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關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1) 閣下未遵守有關銀行服務的責任;及
(2)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或引致的,或本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錯誤或故障;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本行、本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本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i) 在不減低閣下在現有條款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影響下,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行提供銀行服務或閣下使用銀行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
(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本行每名人員、僱員及代理免受損失。
(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上述彌償在銀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7. 收集及使用客戶資料
(a) 為了使用銀行服務,閣下可能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有關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i) 閣下;
(ii) 閣下付款或資金轉賬的收款人,或閣下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iii) 如閣下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閣下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
本行不時就有關銀行服務獲提供或由本行編制的個人資料及資訊統稱為
「客戶資料」。
(b) 閣下同意(及如適用,閣下代表閣下的每名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 表同意)本行可為銀行服務的用途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i) 向閣下提供銀行服務,維持及運作銀行服務;
(ii) 處理及執行閣下不時有關銀行服務的指示及要求;
(iii) 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供彼等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使用;
(iv) 按需遵守的監管規定而作出披露;及
(v)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c) 閣下明白及同意客戶資料可能被結算公司、本行或其他參與者再披露或轉移予其客戶及任何其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第三者,作為提供及運作賬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用。
(d) 倘客戶資料包括閣下以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任何於上述第 7 (a) (ii) 條或第
7 (a) (iii) 條指明的人士),閣下確認閣下會取得並已取得該人士同意,就結算公司、本行及其他參與者按本條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 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