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基金会〔2023〕9 号
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类捐赠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捐赠款物的公益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向基金会自愿、无偿赠与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活动。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二)坚持自愿、无偿原则。捐受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三)坚持尊重、保障原则。尊重捐赠方意愿,保障捐受
双方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广东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代表东莞理工学院
(以下简称“学校”)归口接受、管理各类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捐赠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日常捐赠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提供与捐赠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三)策划、联络捐赠项目并组织实施,促进社会认捐;
(四)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捐赠工作,审核、办理各校内二级组织机构接受捐赠的相关手续;
(五)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六)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原则上按照捐赠性质和受益对象的不同,将捐赠项目具体管理职责落实到相关校内二级组织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捐赠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并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八条 捐赠分类
(一)根据捐赠方意愿,可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款物按照捐赠方意愿,指定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非限定性捐赠是指捐赠款物由基金会统筹安排使用。
(二)根据本金使用方式,可分为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动本基金是指直接使用捐赠款本金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不动本基金是指捐赠款本金保留不动,使用本金的增值收益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第九条 捐赠程序
(一)洽谈协商。基金会(或校内二级组织机构)与捐赠方商洽捐赠意向,明确捐赠事宜。必要时签订捐赠意向书。
(二)协议起草。依照经过法律审查的示范文本起草捐赠
协议,根据协商结果对协议内容予以完善。若捐赠方坚持使用其提供的协议文本,应根据协商情况认真核对协议内容,对协议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捐受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协议审查。所有捐赠协议须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其中涉及合同周期 5 年(含)以上的、不是依照合同示范文本
订立的且合同标的额在人民币 15 万元(含)以上的或对基金会或学校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捐赠项目还须通过学校相关二级组织机构的业务审查和学校办公室的法律审查。
(四)签订协议。捐受双方签订捐赠协议,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捐赠协议原则上由基金会负责人签订,若受益方为校内二级组织机构,则授权受益方单位负责人代表签订。
(五)归档立项。受益方需在捐赠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交回基金会秘书处归档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确认立项。
(六)履行捐赠。捐赠方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后,基金会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条 捐赠项目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东莞
理工学院”(或相关校内二级组织机构简称)、捐赠方简称以及项目用途三部分组成,如“东莞理工学院 95 届校友奖学金” “化能学院食安竞赛基金”。经基金会或学校同意,捐赠方也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命名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 捐赠方可以在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小组,其本金应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接受捐赠成立专门研究机构(研究院、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须协商学校相关二级组织机构,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涉及接受境外捐赠时,须经学校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按照《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慈善项目管理办法》及《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纳入基金会银行账户统一管理,由基金会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接受税
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按照《东莞市东
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的前提下,本着 “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使用捐赠款物,力求发挥捐赠款物的最大效能。主要用于:
(一)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建设、改善(包括建筑物、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等);
(二)扶持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
设;
(三)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
(四)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学术会议;
(五)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六)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学
生、扶持贫困学生;
(七)按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八)支持、投入与学校教育事业及其他社会慈善事业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项目的实施、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基金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并依法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捐赠鸣谢
第二十条 基金会将不定期在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捐赠信息公开或宣传报道(捐赠方要求保密的除外)。大额捐赠将载入学校年鉴。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具体情况和捐赠方意愿,以项目冠名、刻碑存记、聘任荣誉职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进行鸣谢,具体按照《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鸣谢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解释,自基金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07 年第一届第 1 次理事会议通过的《东莞市东莞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