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码:11N00247382120233801
合同编码:11N00247382120233801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人民政府(松江区石湖荡镇新姚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人(全称):上海中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石湖荡镇新姚村 2023 年农村人居环境保基础项目_
工程地点:_石湖荡镇
工程内容:石湖荡镇新姚村 2023 年农村人居环境保基础,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施工图
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资金来源:已落实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石湖荡镇新姚村 2023 年农村人居环境保基础,具体内容及要求以磋商文件、施工图
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壹佰叁拾壹万叁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肆分元(人民币),¥:1313452.84 元(人民
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如有)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23-11-28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盖章 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xxxxxxxxxxxxx 000 x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xxx
法定代表人性别: 法定代表人性别: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xxx xx人:xxx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公函及其附录等);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施工现场附近的大临设施、材料堆场等。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此处空白)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在正常施工期间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施工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和上海市的建筑法规、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建设部和上海市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 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改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工程竣工验收按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沪建建管(2001)第 003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 竣工备案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此处空白)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此处空白)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此处空白)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由发包人另行发文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1)补充协议书或合同履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其附件(在签订者的有效授权范围内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公函及其附录等);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须经发包人盖章签认的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不晚于项目开工前 7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 8 套施工图(其中含竣工图 4 套),若承包人 需增晒图纸,发包人可提供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月工作计划 报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不晚于开工前 7 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实
施、 每月 15 号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表、工作量完成报表以及下季工作计划报表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满足需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 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监理部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统一制订现场出入卡,凭卡进出现场。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在正常施工期间红线范围 内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免费占用和使用,同时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和管理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同时需无条件提供邻近地块工程的道路使用需求。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全部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如承包人在其它项目上使用上述发 包人特有的技术、专利应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且由承包人支付相应使用费后有偿使用。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原则上由承包人所有,但如发包人支付相应使
用费后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为本项目服务,但经承包人同意的除外。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使用前经发包人 同意的,费用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当招标文件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和工程内容描述不一致时, 以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的为准;如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清或漏项时,以招标施工图纸说明描述的为准;当出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错误时,双方一致同意参照其它类似子目单价进行处理,当无类似子目按新增项目的结算办法处理。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控制工程进度、质量、xx施工、安全等事宜,确认承包人提 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2)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签证的确认;(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确认;(5)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6)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条件;(7)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7 日。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已完成开工前的水、电准备工作,在开工之日前 7 天提供水、电接口,承包人自行引至工 程所需位置,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合同签订且通知承包人进场前 30 天内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和设计人进行图纸 会审,并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a、竣工图必须要与实际情况相符,要保证图纸质量,做到规格统一,图面整洁、字迹清楚;不得用 圆珠笔或其他易于褪色的墨水绘制。竣工图要经承担施工的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
b、凡按图施工没有变动的,则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c、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 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 “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d、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 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人负责重新绘图,重新绘图按原图编号的末尾加“竣”字;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人绘图,并由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说明,作为竣工图。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编制费用均已包含在施工措施费中由承包人承 担。如发生上述 3.1. (9).d 条约定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致使需设计人重新绘制施工图的出图费用则由发包人另行承担。因设计人原因造成重新绘制施工图的出图费由设计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上述竣工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 28 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 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文件资料的,发包人可不予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拒付工程结算尾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供一套竣工图;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提供 竣工图及竣工文件三套(纸质文件共四套)以及一套影像资料和一套电子版光盘竣工资料供发包人存档;以上竣工图必须与工程现状一致。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预算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
b、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c、承包人应负责己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 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放,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d、承包人负责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全 部责任和费用。
e、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如果承包人单方面原因造成上述标的物发生破坏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使发包人免受任何损失,包括经济和名誉。
f、承包人必须加强社会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和xx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g、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 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h、工程竣工一次验收时未能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
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不合格部分还应以单体工程计算,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
i、承包人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资料,且不能遗失、泄露和转让;工程竣工 验收通过后全部由发包人收回。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与监督;负责项目部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 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的施工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系统和安全保证体系工作;主持对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协调召开施工方工程例会和专题协调会等。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详见《附件 15》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承 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违约金人民币 300 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的,承担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承包人 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拟派出项目经理人员,如项目经理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不晚于项目开工前 14 天前承包人须 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名单。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因承包人派驻的现场管理人员无法胜任现场工作需求或违反相关建设程序违规施工时,发包人有权撤换其施工管理人员;如因承包人拒不撤换 且无正当理由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次伍仟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离开 施工现场须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 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施工班组技术骨干以及施工人员到发包人工地现场,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承
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承 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承诺的上述拟派出施工现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
a、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每人次壹拾万元人民币;
b、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伍仟元人民币;
c、擅自更换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人次伍仟元人民币。
如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 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更换,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替换 人员及时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现场电子打卡考勤,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和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无考勤记录且无请假文件,则发包人可按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缺岗每人每天 300 元人民币标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缺岗致使每月支付违约金超过壹万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分包项目。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主体结构。
3.5.2 分包的确定
本工程暂估价项目的专业分包由发包人直接实施公开招标,承包人对发包人确定的专业分包工程实施总承包管理与服务,承包人应收取的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予以结算并支付。
发包人直接实施发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的)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通过后 28 天内。 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如发包人需要承包人在期满之后继续照管看护工程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工程照管看护费用和时间。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不收取。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监理人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三控二管一协调”
外,还须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 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详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约定;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
关于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书面许可的监理权限: 工程变更;现场有关费用的签证;工期顺延及费用索 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二间 现场办公室,以解决工程监理人员现场办公之需。生活场所包括住宿餐饮的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不得与承包人同住混吃。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监理人员不得与承包人同吃同住,不得介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商,不 得与发包人或施工人员串通高估冒算、虚抬实物工程量。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当发包人和承 包人针对如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索赔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但监理人的商定和确定不是强制的,也不是最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合同争议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了保证协议书条款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1)建立质量责任制,项目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 程师备案。
(2)对现场施工人员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 施工生产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和批量生产。
(3)分项工程现场应实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
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4)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捡验和抽检频率,配合监理人完成平行检测的取样送检工作,现 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资料。
(5)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过,责 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6)接受发包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有关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和安全等的检查。
(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 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支付违约金。凡在 28 天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 3 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按照承包人违约论处,责令其退场。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标准为:
①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100%的,以单体工程计算,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
发包人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提前 12 小时通知监理人对隐蔽工程 进行检查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合格标准及政府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属承包人原因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 2%的违约金。本工程要求安全生产无责任事故,发生责任事故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创建安全xx工地的安全管理目标,争创市、省级施工现场xx工地和 CI 创优样板工地。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 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1)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 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 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3)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
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前内完成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 计划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进行施工。 承包人应负责整 个场地的安全xx卫生管理,做到xx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均应全部清运出现场。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完成现场清理并退出施工现场:包括一切施工机械、设备、人员、临时搭盖等。若不按发包人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且可不进行工程验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工程概况和工程特点分析(包括工程的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型式、建筑特点及施工要求等)。
(2)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进场条件、劳力、材料、机具等的准备及使用计划,“三通一平”的具体 安排,预制构件的施工、特殊材料的订货等)。
(3)施工方案的选择(包括流水段的划分、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及有关技术措 施等)。
(4)工程进度表(包括确定工程项目及计算工程量;确定劳动量从建筑机械台班数;确定各分部分项 工程的工作日;考虑工序的搭接;编排施工进度计划等)。
(5)各种资源需要量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构件、机具等)。
(6)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图(包括对各种材料、构件、半成品的堆放位置;水、电管线的布置;机械位 置及各种临时设施的布局等)。
(7)对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和降低成本等的技术组织措施。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完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方案)及总体进度计划表并上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自收到施工 组织设计后 10 天内完成审批。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自开工前的 15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符合规定的整体工程总进度及月 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要求按横道图及单代号网络图 2 种方法编制)及机械设备、劳务人员安排计划表,每月的 25 日前上报当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自收到施工组 织设计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7 天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不晚于开工前 14 天完成临时设施、场内便道和 材料堆场等所有开工准备工作。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晚于正式开工 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现场测量结果由承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双方确认。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地表面高程不重新测量,则表示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地形图高程无异议。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 为准);
(2)有重大工程变更影响关键工期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认后予以顺延;
(3)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应项目 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2)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3)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承包人上报的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质量问题影响审批开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耽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5)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 证顺延,但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 14 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做出决定;
(6)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条件。承包人应 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质量标准进行返工,总工期不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因承包人原因而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将
处以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天人民币,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若因发包人原因推迟开工和 竣工,经发包人同意并签证后,则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支付由此发生的延误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按合同总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不可抗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 电造成停工累计 8 小时以上的延误工期予以顺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烈度 7 度以上的地震,以地震部门公布为准。
(2)8 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3)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以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4)上海市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总工期提前,发包人不予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投标文件、施工图和发包人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等级等要 求,承包人在材料设备采购 30 天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样品(如需要)和报价单(投标报价已无明确的除外,报价单需注明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拟购数量、生产厂家、单价、拟采购时间和产品合格证(复印件)等),经工程财务监理单位询价且经发包人核价确认后方可采购,承包人凭核价单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场。
(2)无论设计是否指明,承包人在定购任何物料前(经发包人确认无须批准的一般地方材料除外), 必须获得发包人代表的批准。为了预留足够的选择时间,避免无法获得指定的品种或需要其他的替代品,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后使用该材料前一个月提交该材料资料、样品或试样。
(3)本工程所有材料、制品及设备等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且其等级必须是一级品(包括一级品)或类似质量等级以上。
(4)材料设备到货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数量、规格、产 地、单价、技术参数和质量等级等,按投标书承诺、合同约定、发包人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同时组织相应抽查试验,承包人须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质量保证书和出厂日期(如不能提供的也应提供类似证明)等以供核对。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填报“材料设备报验审核单”进行书面确认;无核价单确认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书面特别许可一律不许进场施工。
(5)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均需发包人参与看样、选样和定货;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须 向发包人提供正式发票复印件;凡外地产品还需要提供进沪许可证。
(6)本工程施工范围中,所有乙购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设备等须有质保书(需有进沪许可证的外地 产品尤其应注意)。如果施工监理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某项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缺陷隐患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或者从中抽出部分甚至全部材料、设备另行分包
或甲供,并按发包人的实际采购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7)发包人保留对部分主要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指定乙购的权力。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部分材料设备需由发包人直接采购,发包人应提前通知承包人,或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订货书面报告后 3天内通知承包人,有关调整变更项目的价款从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相应部分扣除。
(8)承包人全面负责工程材料、设备的保管及半成品、成品的保管和防护工作。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对重要的防水材料等均 需要按投标文件约定的种类、名称、型号、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提供样品并进行封样。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全部负责,并免费向监理人员、工程财务监理单位人员和 发包人代表提供四间施工现场的办公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以解决现场办公之需。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在工地红线范围内自行设置。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负责配备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负责配备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10. 变更
10.1 工程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在本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10.2 工程变更权
(1)施工期间,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人出具书面变更通知单或设计补充图,发包人将及时递交承包人签收。设计变更单,均应由监理人会同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协商,经过费用预估确认后由设计人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由监理工程师办理签发手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
(2)施工期间,凡由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须经设计确认后,由发包人委托发包人指定的工程财务监理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结算原则核定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再通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确认后,由监理指令承包人完成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规定的工作;凡由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现场签证核定单(非设计原因)、技术核定单等,按“企业自报、设计确认、监理审核、发包人批准”原则确定工作量,费用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报发包人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定。
(3)设计变更通知单(包括设计补充图)、现场签证核定单、技术核定单等,凡涉及工程量、工程费用增减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可供经济计算的签证手续,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处理的依据。当发
生涉及费用的现场签证单,须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进行现场测量复核,实行会签制并在当月工程 例会纪要中进行备案。各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派代表)及时到现场进行计量;承包人须在发生签证情况 14天内提出书面报告,过期的事后签证单且未在工程例会纪进行备案的一律不予签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8 天内根据合同条款规定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认。
(4)对增加项目或变更项目,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组织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项目的结算方式按本合同文件约定的结算条款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承包人上报方案后 14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自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 14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承包人投标文件的《暂估价项目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直接实施。
(2)暂估价项目专业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单位。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本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暂列金额后的余额归发包人所有。
11.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此处空白)。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双方约定调整方法如下:
(1)项目变更(含设计变更)的价格调整方法:
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图纸变更,承包人应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 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 号)的时效提出变更部分工程价格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财务监理单位确认后调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不因工作量调整而调整投标单价,其中主材和人工按 358 调差的除外。
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其中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 价不因工作量调整而调整投标单价,其中主材和人工按 358 调差的除外。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财务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变更合同价款的组价原则约定如下:
①、计价规则按《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定。
②、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可参照《上海市市政公用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建筑工 程预算定额》(2016)等(已有价格或类似价格的,消耗量参照原投标水平确定)。
③、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无类似单价则 参照工程量发生当期总站最新月份信息价“信息价(指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由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在建设管理网站 xxx.xxxxx.xxx.xx—造价信息上发布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余同)下浮 10%确定,若价格为区间价格的按中值并下浮 10%确定,若无信息参考的可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报发包人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核批。
④、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及税金按投标报价确定。
⑤、该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由财务监理在审核价的基础上乘以总价下浮率作为该工程变更部分项 目的最终结算造价,总价下浮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⑥、增值税折算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关折算率确定,没有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各类材料中含 增值税率的折算率(试行)确定。
(2)主要材料(钢材、商品砼、沥青混凝土)和人工价格的动态调整:
竣工结算时,除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该子目根据通用条款第 10.4.1 条第(3)款执行外原则上中标的 项目单价即为结算单价,但有以下情况的组成项目单价的主要材料(钢材、商品砼、沥青混凝土)、人工价格可调整:(市场信息价指税前价)
a、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 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商品 砼、沥青混凝土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价格涨落比率计算按照工程量发生当期市场信息价比 2023 年 8 月份的市场信息价。价格调整具体办法为:
价格上涨:材料补差单价(仅计税金)=当期市场信息价-2023 年 9 月份信息价×105%(钢材){103%
(人工)、108%(商品砼、沥青混凝土)}
价格跌落:材料补差单价(仅计税金)=当期市场信息价-2023 年 9 月份信息价×95%(钢材){97%
(人工)、92%(商品砼、沥青混凝土)}
b、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增计税金。
c、市场信息价是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发布的工程价格市场信息;当期市场信息价是指施 工期(钢材和商品砼按结构施工期)相应月份的算术平均后的市场信息价;人工月市场信息价按下限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
(3)暂定项目和新增项目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本工程招标暂定项目和新增加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 号)的时效提出暂定和新增项目价格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
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财务监理单位确认后作为计价依据。暂定和新增项目的工程造价按下列方法计 取:
a、计价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确定。
b、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参照《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6)等预算定额确定。
c、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投标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单价参照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涉及人工、主要 材料价格调整,参照本合同条款 11.1 中“(2)主要材料(钢材、商品砼、沥青混凝土)和人工价格的动态调整:”之约定进行调整,价格调整计算截止时间点以新增内容施工结束时的月份进行计算;无类似单价则参照总站最新月份信息价下浮 10%结算,若无信息参考的可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报发包人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核批,审批及调整后的金额待竣工结算时直接计入结算金额。
d、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税金按投标报价确定。
e、本工程安全xx施工措施费总价闭口包干,不因工程量变化、新增工作内容等作任何调整。
f、该部分暂定项目(无需招标部分)和新增项目的工程价款由财务监理在审核价的基础上乘以总价下 浮率作为该工程变更部分项目的最终结算造价,总价下浮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工程合同价款一个月调整价的确定:
a、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 30 天内依据施工图纸提出一个月工程量调整报告,提交工程财务监理 单位及发包人核实后确认,该确认文件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及工程结算的依据;
b、如承包人 30 天内对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且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对工程量无 调整意见的,逾期视为默认;
c、如承包人 30 天内对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未提出任何疑义,而工程财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对工程量有 调整意见的,承包人在收到该调整意见后 14 日历天内,应予以答复或确认,逾期视为默认;
(5)本工程的施工整体措施费(含安全xx施工措施费)按投标报价闭口包干使用,竣工结算时不得 因任何理由而调整。
(6)本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按指定金额项目实际发生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费率按投标的总承包服务费 率包干确定(投标报价要求 3%-5%)。
(7)经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联合会签确认且在当月工程例会纪要中备案的现场签 证核定单,经监理工程师、设计院代表、造价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联合会签确认的技术核定单均作为结算工程量增减的有效依据。
(8)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变化所导致的价格变化按其规定调整。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本项目工期短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当施工期间人工单价与基准期信息价变动幅度在 3%以内;钢材单价与基准期 信息价变动幅度在 5%以内、商品砼、商品砂浆等材料单价与基准期信息价变动幅度在 8%以内时,结算单价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此处空白)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此处空白)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此处空白)
3、其他价格方式: (此处空白)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投标报价部分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 计价规范》;暂定项目和新增 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GB50500-2013 计价规范》。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此处空白)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此处空白)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此处空白)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此处空白)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此处空白)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此处空白)
(4)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和质量保修金支付的方式:
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50%,竣工验收满 12 个月后支付审定价的其余 50%。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此处空白)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此处空白)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工程师,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监理工程师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天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此处空白)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此处空白)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结算审价完成后 30 天内。竣工结算审价的期 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文件的规定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自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 90 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自完成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 60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 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提出复议申请。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56 日历天内提交本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包 括竣工结算资料,但不包括发包人的资料),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愿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整。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 号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办理工程结算单完成后 90 天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竣工一次性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为 12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留质量保修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此处空白)
(2) 3 %的工程结算价;
(3)其他方式: (此处空白)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此处空白)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附件。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通知为紧急情况的,承包人合理到场时间为 24 小时内,其他情况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能修复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复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其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为支付起 7 日内付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此处空白)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 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 16.1.2 条执行。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由发包人 与承包人协商处理。
(7)其他: 按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6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有管理责任和质量保证连带责任; (2)发 包人按本合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材料供应商、机械与设备出租人、与本工程施工建设相关人员及单位等向承包人索要工资、材料款、机械与设备出租费等,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费用,由此导致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要求赔偿并可从应支付而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一切款项中予以抵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愿按投标报价中有关施工质量说明及承诺进行实施,承包人承诺确保本工程按照上海市市 安质监总站对工程质量“备案制”标准进行评定验收一次性合格 100%;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本合同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
还应按竣工结算价 2%赔偿发包人。
(2)总工期每延误壹日历天按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天,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5%,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
(3)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违约金承包人人民币贰拾万元/次,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无条件同意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5)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的替换人员及时派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不得任意调换或撤离;承包人必须实行每天签到登记制,并于每周一上午将签到登记表送交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每周在工地天数不少于 5 天。发包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将随时检查承包人的上述人员是否到位,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现签到登记表不实或以上人员没有在现场履行职责,且未向发包人事先书面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则按合同第 3.2-3.3 条款执行,其违约金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发包人批准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因承包人缺岗致使连续两个周每周支付违约金超过人民币壹万元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资格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按工程保修金总价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金,由发包人直接从保修金中扣抵。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由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施工或停止施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按实结算。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为烈度 7 度以上地震、8级以上(不含 8 级)台风、日雨量 60mm 以上暴雨,按气象、地震部门公布为准,以及区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4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建筑意外伤害险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主决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双方均提前 30 天通知对方。
20. 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此处空白)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上海市松江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 本工程要求施工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承包人愿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每次,违约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 1%。如违反安全体系的要求,承包人愿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每次。
21.2 承包人承诺本工程渣土垃圾处置做到持证经营,不偷倒、不乱倒。若达不到上述渣土垃圾处置要求,除按合同约定承担该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外,还愿意承担本工程合同价款的 0.1%的违约金。
21.3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和桩机操作工等)严禁无证上岗,承包人在施工前将特殊工种或操作人员相关证书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准其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的,承包人承诺每人次按人民币 1000 元/次承担违约金。
21.4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施工技术措施不到位或者野蛮施工等原因造成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移位、变形、损毁的,其修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结算时由发包人协调在工程款中予以代扣代付。
21.5 本项目工作量签证实行现场工程例会备案会签制,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到现场进行联合计量;承包人必须在发生签证情况 14 天内提出书面报告并在当月工程例会中进行通报并记入会议纪要,过期不报告或例会纪要内容不备案的视为无效签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 28 天内应根据合同有关条款予以确认,逾期视为默认。
21.6 本工地实行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制度,如发现在施工现场吸烟的,承包人承诺每人次按人民币 200 元/次支付违约金。
21.7 承包人承诺认真执行“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若有违反愿按工程总造价的 1.0%
承担违约金。
21.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当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层层转包现象,发包人代表的工程指令无法顺畅执行,致使工程质量和进度得不到保障,发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保留进一步解除施工合同的权力。
21.9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指定的材料采购和专业分包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并对工程做出合理总体规划,做好各专业分包工程节点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搭接,如施工中由于承包人配合协调疏忽,导致专业分包单位无法施工或混乱施工、造成已完工程遭到破坏,建设单位将不承担此部分费用及工期责任。
21.10 当发包人认定承包人不能胜任部分单体项目的施工时,发包人有权对部分单体项目进行指定分包。
21.11 承包人开工以前须向发包人提出水电使用申请,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接水接电的按工程结算总价的 1%予以扣除,同时发包人保留进一步予以支付违约金的权力。
21.13 承包人承诺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56 日历天内提交本工程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但不包括发包人的资料),每延误一天(按工作日计算)承包人愿承担人民币壹仟元整。
21.14 根据沪建建管(2016)1206 号文和松江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7 年 6 月 22 日“关于在本市推行按月足额支付建筑农民工工资的通知”,本工程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单列所投商务标的人工费总额。建设单位和施工总包企业应当在施工总包合同中、施工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在施工分包合同中都应当分别单列人工费,并注明人工费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施工总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在银行开设唯一人工费专户(人工费专户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人社部门备案)。
21.15 投标人负责现场渣土(含土方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制定相关措施,并对渣土的处置负总责,对现场渣土(含土方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及处置等所产生的费用应分别开列报价清单,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未单独开列的,也视为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各项工作严格按照沪松府办【2016】17 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21.16 施工现场人员需按照严格执行沪建质安联【2019】346 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通知》。
21.17 若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水电接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在本次招标中一并考虑,水电费用由发包人代收代缴,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费金额是在水电费地方收费标准基础上附加合理的代办费后形成的标准。遇地方水电收费标准调整将同步调整收费基价。风险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21.18 为规范本项目发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针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 号文)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四节 合同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附件 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
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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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1)护岸工程为 1 年 ;
(2)绿化工程为 1 年;
(3)其他 以上未列明的内容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
质量保修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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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 电 | 话: |
传 真: | 传 |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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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
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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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
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
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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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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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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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
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
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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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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