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起对旗下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的C类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份额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代码:009758)的情况
自2020年6月24日起,本基金将增加C类基金份额,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100051;C类基金份额代码:009758),新增的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1、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0 日<N<7 日 | 1.5% |
7 日≤N<90 日 | 0.5% |
90 日≤N<365 日 | 0.2% |
N≥365 日 | 0%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本基金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本基金C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x基金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示信息为准。
四、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请参见附件
1、《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C 类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6 月 22 日
附件1:《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二、释义 |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 x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x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七、基金合同当 | (二)基金托管人 | (二)基金托管人 |
事人及权利义务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
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8、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上述(一)中 3 到 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 |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
金费用。 |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 3 到 7 项和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 (三)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
红; |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 |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关 业务规则执行。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注册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x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x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8、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申请; |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变更收费方式; |
附件2:《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
八、基金资产净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
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1)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错误导致净值计算发生错误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 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5%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
十、基金信息披 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 |
十一、基金费用 | (三) |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
十一、基金费用 |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