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客戶協議之條款及守則
港股通證券有限公司
客戶協定之條款及守則
訂約各方:
1. 港股通證券有限公司,為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及為證監會註冊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持牌公司,中央編號 ABD608,獲發牌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 (以下簡稱「港股通」、「本公司」);與
2. 客戶,其姓名、位址、資料及詳情詳列於「客戶書」(以下簡稱「客戶」)。
鑒於:
1. 客戶要求港股通為客戶開設並維持證券買賣帳戶,而港股通亦同意為客戶開設及維持該帳戶,並按本合約所列條款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透過該帳戶為客戶進行證券交易。
2. 雙方同意下列條款將適用於港股通按絕對決定權決定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所有服務。現雙方上謹此協議:
1 定義及釋義
1.1 在客戶協定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詞語應具下列涵義:
「戶口」 指以客戶的名義與港股通開設及維持的戶口;
「可接受的保證金總值」 就每項證券而言指在任何特定時候而言,港股通按港股通之
絕對決定權所決定在相關時候於公開市場上將之出售而可獲取之該價值(扣除開支)乘以港股通就該證券為計算抵押價值訂定並不時通知客戶之該百份比;
「開戶書」 指本公司(不論如何形容)不時規定之,及由客戶或代表客戶人士遞交予本公司以申請開設帳戶之用的開戶表格或其他文件;
「附加條款」 指適用於港股通不時提供之服務之附加條款;
「聯屬人」 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方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直接或間接被該方控制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被控制該方 的同一人士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個人、法團、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實體;或任何該等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或代理人;
「代理人」 指所有代理人、關聯人士、聯屬人士、資訊服務供應商、執行設施供應商及其他財務產品供應商;
「客戶協定」 指本協定,客戶協定之條款及守則,已簽署及提交的客戶書、證券買賣附加條款、保證金證券買賣附加條款、電子交易附加條款及任何附錄及以上不時生效的附加條款及相關修訂(如適用);
「適用共同匯報標準 指:(a) 任何適用的當地或外國法律、法令、法規、要求、法律及法規」 指導、指南、規則及行為準則(包括有關共同匯報標準或兩
(2)個或以上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或監管機關之間訂立的政府與政府間的協議);及(b) 本公司及其任何集團公司與任何司法權區內任何政府或稅務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共同匯報標準及任何本公司及其任何集團公司按照共同匯報標準而簽訂的任何協議);
「有聯繫實體」 意思與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所指的意義相同;
「被授權人」 指被客戶指定或按客戶之內部規定或其他方式正式授權(有關檔應呈交港股通並得到接納) 代表客戶執行客戶協定下的條款之個人。「被授權人」應指被授權人當中的任何一位;
「券商客戶編碼」 指一個符合聯交所訂明的格式及由相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按照
聯交所的規定產生的唯一識別碼;
「營業日」 指任何一天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香港的銀行不公開營業的日子;
「中央結算公司」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客戶識別信息」 指與獲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客戶有關的以下資料:(i)客戶的
身份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ii)身份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iii)身份證明文件類別;及(iv)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客戶密碼」 指交易密碼及使用者密碼的統稱;
「抵押品」 就達成任何交易或客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義務擔保或信用支持總體來說指:
(a) 由客戶或通過客戶提供,而且現在或自此由本公司持有或控制或在送本公司等保管途中或從本公司送出途中,或分配予本公司保管或因其他原因由本公司保管,或由任何帳戶所持有的所有款項及財產(包括證券抵押品);及
(b) 與前述有關之所有收益或分配;
「商品」 指任何物品包括不限於農產商品、能源、金屬、貨幣、股 票、利率、指數值(不論是股票指數或其他指數)或其他金融合約、權益或權利、及如情況所需包括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或期權合約(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結算);
「同意人士」 指客戶及除客戶以外對於帳戶的各項付款有實益權益或財務權益的任何人;
「控權人」 指對作為實體的客戶行使控制權的自然人。就信託而言,
「控權人」指屬該信託的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護人(如有的話)、受益人或某類別受益人及任何能對該信託的管理行使實際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就並非信託的法律安排而言,「控權人」指處於相等或相似位置的人士;
「業務代理」 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交易或結算的代理人,包括交易所或結算所的任何成員;
「信貸融通」 指港股通不時同意向客戶提供或給予的所有或任何信貸融通,並包括按此等附加條款從保證金證券戶口中扣取的款項;
「共同匯報標準」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財務帳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或 任何
管轄區為實行上述標準而制訂或以其他方式涉及上述標準的任何法律;
「共同匯報標準機關」 指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的任何管轄區的任何全國、國家或
當地政府、其任何政治分部、任何代理、機關、媒介(不論是司法還是行政的)、監管或自我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法院、中央銀行或稅務或稅收機關;
「電子證券交易戶口」 指客戶透過港股通證券交易平台登記的戶口用於交易及處理
證券;
「電子證券交易服務」 指港股通透過提供的電子證券交易服務,藉此讓客戶可透
過互聯網、流動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發出電子指示,以及港股通提供的資訊服務;
「FATCA」 指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i) 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1471至1474條及其關聯的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 為有助於實施上列(a)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權區所制定的,或與美國與其他司法權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相關的條約、法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及(iii) 為實施上列(a)或(b)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與美國稅局,美國政府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政府或稅局訂立的協議;
「證券買賣服務收費表」 指港股通不時修訂的證券買賣服務收費表或列明相關服務
收費的收費清單。
「金融產品」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或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 指在任何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訂立的合約,或者與此類期貨合約相關的場外交易,並按以下情況視為有效:(a) 一方當事人允諾在雙方同意之預定時間,按照雙方預定的價格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雙方認可之商品或雙方認可數量的商品;或 (b) 雙方將在預定時間內根據該認可商品當時之價值與訂立合約時雙方協定的價值作出調整,視情況而定,無論前者之價值較後者之價值為高或低,有關差額將根據管轄該合約之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規則決定;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仲裁中心」 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結算」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 指是指港股通真誠地相信是由被授權人發出的書面、口頭通訊或根據本協定下港股通所同意之電子方式通訊的指示;
「互聯網交易服務」 指本公司向客戶提供的服務,使客戶能夠透過互聯網,發出
電子指示並獲取報價和其他資訊;
「投資產品」 指本公司不時向客戶提供的全部或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及其他投資產品;
「聯名帳戶持有人」 就聯名帳戶而言指每一名帳戶持有人;
「保證金限額」 指港股通以其酌情權決定和不時通知客戶的信貸融通的最高限額;
「保證金證券戶口」 指第22.1條中用於保證金證券交易的戶口;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為參與使用共同匯報標準的各國政府製定規則,規則詳情可
瀏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自動交換資料( AEOI) 網站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期權合約」 指一張合約,而根據該合約,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賦予一項權利,而後者可在某個指定日期或在某個指定日期或之前(視乎情況而定)行使該項權利,以某個協議的價格購買或出售
(視乎情況而定)指定數量的商品或期貨合約;
「口頭指示操作安排」 指就公司客戶或包括一(1)名以上個人在內的客戶而言,按本
公司所記錄就不時操作帳戶所作出的有關客戶口頭指示的最新獲授權操作安排,其中的初始口頭指示操作安排載於開戶表格內,惟倘若客戶包括一(1)名以上個人,則可根據該授權操作安排作出指示的所有人士為構成客戶的人士;
「個人資料」 關於客戶、任何控權人和任何同意人士而言:(a) 如客戶、任何控權人和任何同意人士是個人,個人資料是指其全名、出生日期和地點、住址、郵遞地址、聯絡資料(包括電話號碼)、任何身份證及護照號碼,以及任何稅務識別號碼、社會保障號碼、國籍、公民權、居民權及稅務居地證或(如適用)本公司合理要求提供關於客戶、任何控權人和任何同意人士的資料;及(b) 如客戶、任何控權人和任何同意人士是法團/實體,是指其註冊成立或組成的日期和地點、註冊地址、業務地址或地點、稅務識別號碼、稅務狀況、稅務居地、註冊地址、郵寄地址、居住地、業務地址或地點或(如適用)本公司合理要求提供關於其每名大股東和控權人的資料;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協議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
「港股通集團」 指包括港股通及聯屬人;
「港股通證券交易平台」 指港股通透過其互聯網站 (不時於證監會登記的網站)提供
的服務及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電子證券交易服務、該網站所載的任何資訊,以及屬於上述各項組成部份的軟體;
「證券」 指任何團體(不論是否具法團地位)或政府或市政府當局的或由它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該等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中的或關乎該等專案的權利、期權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其他方式描述), 以及任何上述專案之權益證明書、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中期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 購買該等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之權證;任何集體投資計畫中的權益;通常稱為證券的權益、權利或財產,不論屬文書或其他形式;屬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提述的公告訂明為按照公告的條款視為證券的權益、權利或財產,或屬於如此訂明為如此視為證券的類別或種類的權益、權利或財產;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其繼承者、受讓人以及因與其整合、合併、兼併而產生或繼續存在的任何機構;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及期貨條例」 指證監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章);
「滬港通」 指聯交所、上證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上證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上證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交易」 指為客戶或代客戶進行與本協議有關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證券的購買、出售、交換、訂立協議、平倉、處置及包
括但不限於存入及提取以及行使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資金的處置及根據該保證金融資作出的貸款及還款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保管、提供代名人或託管服務的一般處理,以及根據或依據本協議進行的其他交易。
「交易密碼」 指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中向港股通發出指示時使用的客戶密碼;及
「使用者密碼」 指客戶用以登入港股通證券交易平台的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的客戶使用者密碼。
1.2 在本協議內:
1.2.1 除非文中另有定義,本協議內之字詞及詞句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具有相同意思。
1.2.2 文中所指「客戶」如屬個人,則包括客戶(等)本身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及其遺產管理人;如屬獨資經營商,則包括獨資經營人及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其生意繼承人;如屬合夥經營商號,則包括客戶持有上述賬戶時該商號之合夥人、合夥人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亦包括任何以前及今後任何時間加入該商號為合夥人之人士 (等)及其各自之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及該合夥經營生意之繼承人;如屬公司,則包括該公司及其繼承人;
1.2.3 就本公司而言,文中所指的「集團公司」包括其直接或間接控股公司、其或此等控股公司中任何公司的直接或間接附屬公司,並應包括(但並不限於) 港股通;
1.2.4 除非另作聲明,提及的條款和分條均指本協議內之條款和分條;
1.2.5 條款之標題只為方便查閱而設,並不影響該條款之釋義和解釋;
1.2.6 英文單數名詞亦包括其眾數詞義,反之亦然;及
1.2.7 含任何一種性別之字詞均包含所有性別,提及之人士亦包括公司和法團。
1.3 適用法例及法規:
1.3.1 一切交易須按照適用於港股通的所有法例、法規、監管指引、規例、慣例而執行。該等亦包括聯交所、中央結算及證監會不時生效的法規、守則及指引。客戶將受所有港股通根據該等法例、法規、監管指引、規例、慣例而採取的行動約束。客戶亦同意不論其所居住地(或如客戶是一間公司﹐其註冊地點)為何,任何與港股通之爭議將會依港股通酌情考慮交與證監會處理,而不會交與其他任何司法區域的監管機構處理。
1.3.2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並依香港法律執行。
1.3.3 本協議的條文不得在運作上消除、排除或限制於香港法律下任何客戶之權利或港股通之責任。
1.4 授權:
1.4.1 客戶(此處指公司客戶)授權予授權人士在與本公司進行的所有交易事務中代表客戶,及代表客戶簽署與帳戶及其操作相關的所有協議和文件。所有這類文件和指示對客戶有絕對的、最終的約束力。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依據授權人士的指示,直到客戶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或變更該授權為止。
1.4.2 如果客戶(此處指個人客戶)要指定獲授權人士,則客戶在填寫完客戶書之外,還要以本公司規定或可接受的格式向本公司提交正式簽署的授權書或類似的委任文件。客戶同意本公司有權依據獲授權人士的指示行動,直到客戶書面通知本公司撤銷或變更該授權為止。
1.4.3 客戶授權本公司指示本公司可有絕對酌情權選擇的業務代理執行交易客戶確認該業務代理的業務條款及進行交易及結算的任何交易所與結算所的規則將適用於這類交易,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 指示
2.1 客戶同意港股通所提供之任何服務均應受此本協議及條款所規管,客戶亦同意受之所約束。
2.2 所有指示可由客戶親自或透過電話以口頭方式發出,或透過親自遞交或郵遞或傳真的方式書面發出,或透過互聯網交易服務或任何被本公司接受的方法發出:
2.2.1 (惟倘若客戶為一家公司)有關書面指示必須根據簽署指示由其獲授權簽署人簽署,而口頭指示必須根據口頭指示操作安排由交易代表發出;
2.2.2 (倘若客戶為個人)口頭和書面指示必須由客戶親自發出,而書面指示必須由其授權人士發出;及
2.2.3 (倘若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口頭和書面指示可分別根據口頭指示操作安排及簽署指示由聯名帳戶持有人發出。
2.3 本公司可在以下情況拒絕記錄在案:
2.3.1 (倘客戶為一間公司)倘若本公司並無收到委任有關人士為授權人士(視情況而定)而其形式和內容令本公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需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且尚未完成本公司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而對該擬委任的新授權人士進行的檢查驗證及其他程序,或本公司發現完成有關程序後的結果不滿意,則本公司可拒絕就有關人士為授權人士記錄在案;
2.3.2 本公司可拒絕就有關操作帳戶及發出指示的簽署安排記錄在案,倘若本公司並無收到:
(a) (倘客戶為一間公司)批准採納有關簽署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本公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及
(b) (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由所有該等個別人士妥為簽署的載列有關簽署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本公司合理滿意的指示;
2.3.3 本公司可拒絕就有關操作帳戶及發出指示的口頭指示安排記錄在案,倘若本公司並無收到:
(a) (倘客戶為一間公司)批准採納有關口頭指示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本公司合理滿意的董事會決議案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及
(b) (倘客戶包括一名以上的個人)由所有該等個別人士妥為簽署的載列有關口頭指示安排而其形式和內容令本公司合理滿意的指示;
2.3.4 (倘客戶為個人)倘本公司並無收到由客戶妥為簽署而仍然有效和存續並令本公司合理滿意地證明客戶向有關人士授權操作帳戶以及在其他方面就帳戶代表客戶向本公司作出指
示的授權書的正本或經核證真確副本(由客戶的董事或有關香港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客戶註冊成立所在地法律的合資格執業律師或公證人進行核證),則本公司可拒絕就有關人士為客戶的授權人士記錄在案。
2.4 港股通茲此獲授權按根據客戶協定就港股通所提供之服務而不時發出之指示行事,不論該指示是以傳真、正本或港股通所接受之該等其他方式發出。但港股通有權按港股通之決定權(但此決定權不可不合理地行使)拒絕接受任何指示而毋須就因此而引起的損失對客戶負責。
2.5 客戶確認及同意港股通有權不執行任何指示,直至(如適用):
2.5.1 該帳戶內有充足的結算資金為止;及/或
2.5.2 該帳戶內有充足的證券為止,藉此結算有關交易。
2.6 電話指示:港股通獲授權(但並無義務)為了本協定之目的接納及根據就有關港股通所提供之任何服務或戶口之款項轉移所作之電話或其他媒介給予的指示行事。任何有關戶口或本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的指示若由任何一位能報上港股通所要求與指示有關之戶口的資料之人士所發出,將視為由客戶發出的適當、有效及有約束力之指示。
2.7 以代理人身份交易:除非港股通在有關交易的結單或確認表示以主事人身份行事,否則港股通須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2.8 沽空:
2.8.1 客戶確認,當有關賣出的指令是與客戶並無擁有的證券有關(「沽空指令」),適用法律法規可禁止本公司代客戶發出該賣出指令。客戶承諾:
(a) 在發出沽空指令之前,客戶將須訂立有效的證券借貸安排或獲本公司接受的其他形式的補倉安排,以確保有關證券將可於指定交收日期交付;及
(b) 在執行沽空指令前,客戶將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所指定的保證會就任何有關沽空指令作補倉的有關文件。
2.8.2 客戶確認,本公司有權要求提交有關證券借貸交易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貸方的確認信)副本。
2.8.3 在不影響第2.8.1條的原則下,關於每一個按客戶經由聯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進行的沽空指令,客戶明白《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條及第171條及其相關的附屬法例的有關條款,並同意確保客戶及任何其他有關人士將會遵守該等條款。
2.8.4 客戶確認,除非客戶已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否則本公司不會接受屬沽空指令的出售證券指示。本公司不會為客戶負責識別有關指示是否一項沽空指令,而客戶承諾會於發出指示以進行有關出售之時,清楚通知本公司該項出售乃一項沽空。
2.9 發售新股之申請:客戶可要求港股通代表客戶及為客戶之利益認購新發行之證券。客戶會被要求就該項申請作出若干保證或作出若干聲明,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2.9.1 港股通獲適當授權代表客戶等作出該申請;
2.9.2 除港股通代客戶提出之申請外,客戶並無為客戶之利益以自己或通過任何其他人士提出其他申請;及
2.9.3 港股通獲授權在申請表上向交易所保證客戶亦無以本身名義或透過其他代理人提出其他申請。
2.10 發行公司依賴客戶之聲明:客戶知悉有關證券發行公司將依賴第2.11條之聲明以決定是否根據港股通以客戶代理人身份所提出的申請配發股票予客戶。
2.11 客戶謹此表明授權港股通向有關交易所或證券發行人提供該項保證或聲明。客戶知悉有關證券
之發行人將依賴上述申述,決定是否就港股通代客戶作出之申請作出股份分配。客戶將熟讀與申請有關的招股章程或招股文件並遵守適用於申請的所有條款。客戶將被視為已向港股通提供申請人就相關新發行股所須向與新發行股有關的任何一方提供的所有聲明、保證及承諾。客戶明白客戶之申請可能納入港股通或港股通之代理人所提出的大批申請當中。客戶確認該大批申請可能會因與客戶之申請無關之理由被拒絕,而港股通及港股通之代理人將不會就被拒而向客戶負責。客戶將就客戶違反就該申請所作出或被視為作出的聲明及保證而向港股通作出彌償。
2.12 利益衝突:
2.12.1 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及其業務代理可以為其本身帳戶或聯營公司帳戶進行交易。
2.12.2 港股通有權不論本公司是作自行買賣或代表聯營公司或其其他客戶買入、賣出、持有或買賣任何證券,或採納與客戶指示對立的倉盤買賣。
2.12.3 港股通有權將客戶指示與其他客 戶的指示進行對盤。
2.12.4 港股通有權對港股通或其聯營公司有持倉或就該證券作為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份的證券進行交易。
2.12.5 在本條款中提及的任何情況下,本公司都不負有對客戶說明所得利潤或利益的義務。然而,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步驟以防止出現利益衝突。而當無可避免出現該等衝突時,本公司會採取步驟以確保本公司的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3 交易常規
3.1 對於根據客戶給予的指示而已執行之交易,客戶將會負上全責及獨自承擔責任。
3.2 港股通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適用規例及對所有港股通的客戶是否公平之後,可以絕對酌情權決定在執行指示時的優先次序或以其他方式執行指示,客戶不能因此作出異議或向港股通提出追討賠償。
3.3 對於因為通訊設施的損壞或失靈或因任何港股通無法控制的失誤而導致指示的傳送出現延誤或失敗,港股通將毋須承擔責任。
3.4 由於交易所或其他市場的交易慣例及因客觀環境的限制及證券或投資價格急速波動,本公司未必總是能夠完全執行或以任何特定時間的報價或「最佳價格」或「市場價格」來執行客戶的指示,而本公司將不為未能如此執行指示而引起的或相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同時,客戶確認及接納現貨及期貨市場的迅速及經常的轉變、一般的市場狀況及/或由任何有關交易所所施加的約束或限制,可能令本公司無法以可行的方法執行客戶的指示,或為客戶以在任何指明的時間所報的價格完成一項交易。無論如何,本公司或任何該等業務代理(視乎何種情況而定)將不會因任何未有依照客戶指示去訂立指明的合約而需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客戶進一步確認如果本公司或業務代理未能依照客戶的指示替客戶訂立其指定數目的合約,本公司或業務代理可於採取合理步驟後於可行的情況下訂立任何少於該項指示的指定數目的合約,而客戶必須受該等已訂立的合約所約束。
3.5 取消或修改指示的要求,只可在有關指示獲執行之前才可進行並視乎是否獲港股通接納(但港股通除有合理的理由外,不可拒絕接納有關要求)。除非指示已獲港股通接納取消或修改,否則指示於被港股通接受處理該交易日均有效。但若於該交易日結束未獲執行的話,除非港股通另行同意,否則將自動失效,或在指示與香港以外的交易所有關的情況下,若港股通接納指示之日並非相關交易所之交易日,則順延至該交易所之緊接之下一交易日。
3.6 港股通可監察及記錄客戶向被授權人發出或作出之任何或所有通訊及/或指示(不論是在電話當中或以電子或港股通接受之其他方式進行),而該錄製品及記錄將為港股通的獨有財產並可由港股通保留及於港股通認為合適之時期作港股通認為合適之用途。客戶等對此表示同意。雖然這些監察記錄帶仍屬本公司財產,惟本公司可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該等錄音帶的拷貝,費用由客戶支付。
3.7 港股通可全權決定執行方式及透過任何聯屬人、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之參與者或相關市場之經紀進行客戶之交易。
3.8 除非港股通在有關交易的結單或確認表示以主事人身份行事,否則港股通須以客戶的代理人身份進行交易。
3.9 港股通可將客戶之指示與港股通的其他客戶之指示合併執行而不對客戶作事先通知。在所購買或出售之資產不足以應付所合併之所有指示時,所購買或出售之資產將在適當考慮過市場慣例及對所有港股通的客戶是否公平之後,於所有相關客戶間分配,但客戶的指示應永遠優先於為港股通自己利益執行的指示。
3.10 客戶有責任向港股通查詢客戶之任何指示是否已獲執行。
3.11 客戶確認和同意:
3.11.1 任何交易的實際買入和賣出價將於實行交易當時釐定,而本公司或其代表於任何時間就有關交易所報的任何數字只供作參考;
3.11.2 在聯交所上市證券的價格是由聯交所提供,而有關基金的價格是由有關基金公司提供。雖然本公司及其市場資訊供應商努力確保所報價格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但不保證所提供資訊的準確性,而在適用法例許可的情況下,概不就任何不準確或遺漏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不論按侵權法、合同法或其他法例);
3.11.3 本公司就回應客戶任何查詢所報的任何投資產品價格僅供參考,對本公司或其任何市場資訊供應商並無約束力。本公司有權就有關買賣任何證券的任何指示行事,即使於本公司收到有關指示後至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完成任何有關買賣時的期間內有關證券的價格出現不利於客戶的變動亦然。
4 結算
4.1 交收日:客戶在有關交易所、結算所、執法機關或其他市場指定之到期交收日及地點,就買入之證券付款予港股通,或送交賣出之證券,或以其他方式確保港股通已收取該款項或證券。
4.2 客戶違約:如客戶在到期交收日不能如上文所述送交證券、支付款項、保證金或抵押品,港股通可在無需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採取下列行動:
4.2.1 客戶賣出證券:結算公司會代表港股通就所有在T+2日仍未完成交收之待交付股份數額,在 T+3日作出強制補購。港股通將由帳戶中扣除補購款項、及與此有關的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港股通之佣金、印花稅、其他交易費用、及結算公司徵收的罰款);或
4.2.2 客戶買入證券:對所買入之證券進行交收,並由帳戶扣除應付之交易款項,再以港股通認為合理之價格出售所買入之證券,並將出售證券所得之款項扣除港股通之佣金及其它交易費用後存入帳戶。
4.3 客戶須承擔逆差:客戶須承擔港股通由於根據第 4.2 條而買入和賣出證券而引致的一切損失、成本和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由此而造成的逆差。
4.4 賣方經紀之違約:如港股通代客戶買入證券,而賣方經紀未能在交收日交付該等證券而導致港
股通須另行購入證券以作交收、客戶無需承擔由此所產生之額外成本及費用。
4.5 貨幣轉換:如交易是按客戶指示在交易所或其他市場進行,而其結算幣種有別於帳戶之結算幣種,則:
4.5.1 因匯率變動而帶來之利潤客戶所有,而相應之損失亦須由客戶承擔;及
4.5.2 當賣出、抵銷或清算該等證券時,港股通有絕對權利以當時市場率為基準將有關以其他幣種計算之金額折算為帳戶之結算幣種,並將之存入帳戶或由帳戶中扣除。
5 投資及交易建議
5.1 客戶確認和同意:
5.1.1 客戶對於有關帳戶的所有投資及交易決定負有全部責任,而除非客戶與本公司之間以書面另行協定,否則本公司只針對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執行、結算及進行帳戶內的交易承擔責任;
5.1.2 本公司對於任何介紹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方就帳戶或任何有關投資及交易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行動、xx或說明概不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
5.1.3 由本公司及其相關人士所表達的任何意見或提供的任何資料,概不構成訂立交易的要約或投資意見,而在適用法例所容許的範圍內,本公司不會就該等意見或資料承擔任何責任,且客戶應在不依賴本公司的情況下自行作出本身的投資判斷,且該判斷由客戶自身承擔責任;及
5.1.4 本公司已向客戶強調,應在實行或發出指示以實行任何投資及交易前,就其任何的合適性、獲利能力、稅務、法律或會計後果進行評估和尋求獨立專業意見,而本公司亦不會就上述事項對客戶承擔責任。
5.2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的效力。
6 投資產品的保管和處置
6.1 客戶委任本公司為客戶的託管人,為客戶提供投資產品及抵押品託管服務。客戶同意,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會將構成任何帳戶的一部份的任何投資產品、抵押品和資金予以按揭、抵押或出售、或就其授出選擇權,或以其他方式將其處置。
6.2 為客戶購買的投資產品將會交付給客戶(或依客戶指示),但:
6.2.1 該等投資產品須已全數付清代價;及
6.2.2 該等投資產品並沒有受到任何留置權約束,及/或並非由本公司持有作為抵押品。
6.3 本公司可按其獨有酌情權對本公司在香港代客戶保管而持有的任何證券進行以下處置:
6.3.1 (如為可登記證券)以客戶或本公司代名人的名義進行登記;或
6.3.2 以安全保管方式把本公司持有的客戶證券存放在以下實體在香港開立的獨立帳戶,而該帳戶是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
(a)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認可財務機構;
(b) 核准保管人;或
(c) 另一獲證監會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
6.4 本公司及其代名人均無義務向客戶交回與其從客戶處收到或代客戶收到的證券完全相同的投資
產品及抵押品,但可在客戶開戶的本公司辦事處向客戶交付同樣數量、種類和形式的投資產品及抵押品。
6.5 若本公司按本條持有證券作保管,本公司本身應當或應當促使本公司指定的代名人或託管人:
6.5.1 將該證券產生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收集及貸記入客戶帳戶,或按客戶的約定將有關付款給予客戶。如果證券構成本公司代本公司的委託人持有的、數量較大的相同證券持倉的一部份,客戶有權享有從該持倉產生而與客戶持倉佔該總持倉的比例相同的利益。如果股息以現金股息或其他形式派發,而客戶沒有事先以書面提出不同的指示,即等同授權本公司代客戶選擇及收取現金股息;及
6.5.2 遵從客戶的指示(該等指示應及時向本公司發出,讓公司可以作出必要安排),行使上述證券所附有或授予上述證券的任何投票權或其他權利。但如果對上述權利的行使須支付或發生任何償付或費用,則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不須遵從客戶發出的任何有關指示,除非及直至本公司或其代名人已收到行使上述權利所需繳付的款項。
6.6 為避免任何爭議,對於代客所保存之證券,港股通將不負責任何與之有關的任何繳付股本通知、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事宜。
6.7 如客戶認為不需要或希望終止前述證券保管服務,客戶須以書面通知港股通。如前述證券保管服務終止,相關證券需由客戶或其授權代表親身提取。
6.8 港股通或其代理人無須向客戶送交或歸還原本所送交或寄存之證券。港股通只須向客戶送交或歸還與原有證券級別、單元及面值相同及在其他方面均與原有證券相同的證券即可,惟需根據期間所發生的股本重組作出相應調整。
6.9 如證券存提供予港股通或其代理人存放,港股通可將客戶姓名、位址和其他資料轉交結算公司,以便客戶能直接收到證券發行公司所寄發之一切公司文件。
6.10 客戶同意向港股通支付一切有關根據本協議保存證券之費用和佣金,及<證券買賣服務收費表>所列明之初定費用。港股通可由帳戶扣除該等費用。
6.11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有關規則的規限下,客戶授權並同意不時代為收取或持有的投資產品及抵押品可按本公司認為適當的方式去對待及處理。客戶明白該些投資產品及抵押品可能受第三者的留置權或押記所約束,而該等留置權或押記必須於解除後,該些投資產品或抵押品才可以被退還予客戶。客戶亦同意本公司有權為其本身的益處保留及無須向客戶交代源自任何本公司向第三者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客戶的投資產品或抵押品所獲取的任何收費、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6.12 在不影響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本公司可處置或促使處置任何不時代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投資產品或抵押品,以解除由客戶或代其對本公司或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
6.13 本公司根據本條為客戶保管的投資產品及抵押品均為在客戶獨自承擔風險的前提下由本公司代為持有,本公司無責任替客戶就各類風險購買保險及不會對客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承擔責任或義務,除非這類損失和損害是由本公司單方面故意違約或欺詐行為直接導致並經證明如是。
7 報酬及費用
7.1 客戶將向港股通支付客戶獲通知之該佣金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與及相關股票交易所及規管機關徵收之適用征費、所有適用之印花稅及所有因港股通代表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或因港股通
履行在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下之責任而產生或與之有關之所有開支。港股通可從客戶之戶口中扣除該等佣金、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在客戶協定下欠負港股通之該款項)、征費及稅項。港股通獲授權為港股通本身之利益招徠、接受及保留因港股通進行交易而產生之由任何人士提供之任何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益 處而毋須向客戶透露。港股通可按絕對決定權向與按照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代表客戶與任何人士進行之任何交易有關之任何協力廠商提供任何利益,包括任何與佣金或與之相關之相類款項有關之任何利益。
7.2 利息:客戶將就客戶欠負港股通已到期而未付之任何及所有款項(包括逾期利息及於任何判決之前或之後的期間)支付以港股通不時通知之利率計算的欠款利息,欠款利息由款項到期支付當日起計算至全數清償為止,並支付港股通因向客戶追討該款項或行使港股通對客戶之權利而引起之所有費用及開支(包括港股通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7.3 如帳戶在過去一年或以上或其他可由港股通自行決定而更短的期間內未有任何交易,港股通可以向帳戶收取行政或其他費用。
8 彌償及免除責任
8.1 客戶謹此就所有針對港股通、港股通之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港股通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聯屬人而作出的申索、訴訟、責任及針對港股通、港股通之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港股通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聯屬人而進行的法律程式而言,對此等人士全數加以彌償及承擔此等人士蒙受因客戶違反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或其履行其義務或提供其服務或行使其在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下之權利、權力或決定權而導致或與之有關的損失、費用、收費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統稱為「損失」),除非該等損失是由港股通之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直接引致。
8.2 除因港股通之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所直接引致之損失外,港股通不會就客戶因使用任何服務或與之有關或就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而蒙受之任何損失負責。港股通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對任何種類的利潤損失、間接、特別或後果性的損失負責,亦毋須對港股通之董事、高級職員、雇員、港股通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及聯屬人或任何通過其執行客戶戶口交易的人士或公司的過失負責。
9 xx、保證及承諾
9.1 客戶在此向港股通保證、xx及承諾如下:
9.1.1 客戶現在是以主事人的身分根據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與港股通訂立本協議,而並不是代表任何其他人進行交易,除非客戶以書面形式向港股通作出知會。若客戶作出前述知會,客戶保證客戶已獲客戶之主事人明文授權按照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進行交易,且客戶之主事人將妥善履行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所產生之義務及責任,否則客戶將須就該等義務及責任對港股通負責猶如客戶為主事人一樣;
9.1.2 客戶在客戶資料聲明中或不時以其他方式向港股通提供的資料在各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
9.1.3 客戶只會基於其自己的判斷及研究進行證券交易,而不會倚賴港股通或港股通任何聯屬人提供的建議而進行或避免進行該等交易;
9.1.4 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所載之協定對客戶構成有效及具約束力的合約,並可按其條款
執行;
9.1.5 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所載之協定及客戶在當中所載之責任之履行不會亦將不會:
i. 違反任何現行適用的 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客戶需遵守的法庭判決、判令或許可證;
ii. 違反任何客戶為締約一方或需遵從或對客戶資產有影響的任何合約或檔或構成失責;
9.1.6 除非港股通另行同意,否則客戶將為戶口內的資產的實益擁有人而不受除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所列以外的任何留置權、抵押、衡平法上的權利或其他產權負擔所影響;在未得港股通的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亦不會抵押、質押,或允許戶口中的資產或款項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就該等資產或款項授予選擇權或據稱授予選擇權;
9.1.7 對戶口內的每宗交易而言,客戶是最初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及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以書面向港股通所披露的該等其他人士或機構及港股通同意之安排除外);
9.1.8 除非客戶另行向港股通以書面確認,否則客戶並非任何交易所、商品交易所、 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之雇員或職員,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之任何獲發牌人士或註冊人士之聯屬人,若客戶為上述人事之雇員或職員,則在開立戶口前已獲有關人事之同意;
9.1.9 客戶不受任何禁止或阻止客戶履行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之任何法律或規例規管,亦無在法律上就履行該等條款失去行為能力;
9.1.10 客戶已獲取所有必須之同意及有權同意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及若客戶為一所公司,客戶按照客戶之組成檔妥獲授權及已獲取必須之公司的及其他方面的授權);
9.1.11 客戶將向港股通、港股通員工和代理賠償一切在其提供服務過程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申訴、責任、費用和開支。該等費用和開支包括港股通就追回客戶所拖欠的款項或由於結束帳戶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按照足額賠償之基準);
9.1.12 除非客戶另行向港股通以書面確認,否則客戶與港股通及/或港股通之聯屬人之任何雇員或代理人均無關連或聯繫,並同意如果客戶此後與該等雇員或代理人有關連或聯繫,客戶將立刻以書面通知該聯繫的存在與性質,並承認及同意港股通在收到該通知後,可以享有完全自由酌情權終止戶口;及
9.1.13 (如果客戶居住於香港以外或從香港以外的地方向港股通發出指示),所有該等指示已遵守有關指示發出地域的所有適用之法律。就客戶居住於香港之外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發出指示及簽署該等指示,客戶接受可能需向有關機構支付稅務、關稅、徵稅或收費,客戶同意在適用時支付該等稅務、關稅、經稅或收費。就與客戶居住香港以外或從香港以外地方發出該等指示有關或由此而引起的港股通遭受或發生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花費及支出,客戶進一步同意彌償港股通。
9.2 重複性:以上的xx及保證將會被視為在發出每項指示或執行每項指示前已再次重複作出。
9.3 其他人士之指示:即使若客戶已向港股通披露客戶代表其他人士進行買賣,港股通毋須執行客戶協定中界定的指示以外之任何其他指示。港股通將毋須就拒絕執行指稱為客戶之主事人之任何人士所發出的指示或就在客戶代表客戶之主事人行事之許可權已被撤銷、撤回或更改的情況下執行指示而負責。
10 留置權,抵銷和抵押
10.1 港股通除可行使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其他港股通按法律所有的相類權利外,港股通可以隨時毋須事前通知,從客戶於港股通或本集團之任何成員開設之任何種類及貨幣的戶口,無論該些戶口是客戶獨自或與其他人士共同擁有,調動所存之任何形式之款項,以抵銷或償還客戶欠付港股通或港股通集團成員之任何成員的債務(不論有關債務為基本的、從屬的、各別的、共同的或以其他貨幣為單位的)。港股通可在客戶協定第11.2條中所訂明之任何事情發生後隨時要求將任何該等財產轉調予港股通至規管法律所容許之程度,以償還客戶在客戶協定及/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欠負港股通之債務。若某些欠款因某些待發事件尚未需要償還,港股通或港股通集團成員之任何成員有權暫停支付相等於欠款額的戶口存款給客戶,直至此待發事件發生為止。
10.2 港股通可持有所有或任何港股通為客戶持有的現金、證券及其他財產作為抵押並對其行使留置權,直至客戶全數支付欠付港股通的金額。
10.3 抵押資產:客戶將抵押資產抵押予港股通,作為客戶履行及支付其對港股通或任何港股通集團成員公司就帳戶之運作或根據本合約之一切責任及欠款(不論是現在或將來的、亦不論是實際 或是或然的),包括任何港股通集團成員因行使有關權利產生的一切費用及開支的持續保證及擔保。前述事宜將不影響第10.1條所述之留置權,並將附加於港股通之其他權利。
10.4 可於發生違約時即時行使抵押權:倘客戶未能履行其於本合約項下之責任或義務時,港股通可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行使其根據第10.3條就抵押資產的抵押權。在此情況下,港股通可立即或於稍後時間以市價出售所有或部分抵押資產。港股通可隨意將出售有關證券所得款項應用於減低客戶對港股通之所有或部分欠款,港股通無須就因此而產生之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10.5 如所抵押之資產不足以償還客戶之欠款,客戶須按港股通要求即時清還全部到期欠款。
10.6 抵押資產所附帶之權利:就一切抵押資產:
10.6.1 客戶需支付抵押資產之一切到期應付款。倘客戶不履行前述義務時,港股通可(但並無義務)代客戶支付有關款項。由港股通所支付之款項將構成由抵押資產保證之負債之一部分;及
10.6.2 客戶保證其擁有抵押資產之全部權益、產權及利益。於抵押權持續有效期間,客戶不可就抵押資產向第三者提供任何形式之抵押權或留置權。
10.7 行使投票權:當港股通行使抵押權時,所有押質證券有關之一切權益(包括投票權)將由港股通以其認為適當之方式及無須知會客戶的情況下予以行使。
11 失責
11.1 失責之後果:當出現第11.2條所述之任何情況時,港股通有絕對決定權,毋須給予通知或要求及在不會影響港股通擁有的任何權利或補救的情況下,即時:
11.1.1 將以客戶之名義持有或為客戶之戶口持有而現時由港股通或貴集團之任何成員於任何地方為任何目的(不論是存於、收集或其他目的)而保管之證券或財產及為客戶之責任而交予港股通之抵押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以港股通最終決定的方式及條款出售或變現,並將所得的淨出售款項(扣除有關費用、開支及成本後)用作履行客戶對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應盡的義務或償還客戶欠付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聯繫實體及代名人的欠債;
11.1.2 取銷任何仍未執行的指示或代表客戶所作之其他承諾;
11.1.3 行使港股通在此本協議或任何附加條款之下的任何權利(包括借取或購買任何須代表客
戶交付之證券);
11.1.4 以港股通最終決定之方式及條款於港股通最終決定之時候對客戶之戶口中任何未平倉盤進行平倉、更新或更換、進行任何交易或作出或避免作出港股通最終決定之行為;及
11.1.5 客戶須於港股通提出要求時立即償還所有結欠港股通之款項;
11.1.6 終止港股通根據本合約須向客戶履行而又未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支付款項的義務);
11.1.7 港股通有絕對酌情權在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即時採取以下任何或全部步驟;
i. 取消一切未完成之證券買賣交易;
ii. 出售帳戶中所有或部份證券;
iii. 買入先前賣空之證券;
iv. 行使港股通的絕對酌情權,並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法處置所有或部分帳戶內之資產,以履行客戶對港股通的義務及責任(不論該等義務及責任是直接的,或是由抵押所引起的);
v. 將根據上述第(iv)段後出售或變現所得款項用以減低客戶結欠港股通之所有或部分款項;
vi. 抵銷、轉移或合併客戶於港股通或其聯繫公司所開立之任何帳戶,或將港股通須向客戶履行之義務與客戶須向港股通履行之義務互相抵銷;
vii. 暫停戶口;
viii. 終止本合約;
ix. 行使合約所授予之抵押權;
x. 行使其留置權或根據合約之規定進行抵銷;及/或
xi. 行使其就其他抵押物的權利。
11.2 違約事件:第11.1條中所提述之情況為:
11.2.1 客戶違反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或
11.2.2 客戶未能支付在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欠負之任何性質之款項;或
11.2.3 當港股通認為因保證金規定而有必要保障港股通;或
11.2.4 港股通有責任遵守相關交易所、結算所及/或規管法律、規則或規例所加諸之任何規定; 或
11.2.5 客戶或其擔保人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客戶或其擔保人被提呈破產或清盤申請或客戶或其擔保人被接管人接管全部或部分資產客戶或其擔保人被展開任何相類的法律程式;或
11.2.6 任何戶口或客戶之其他資產被扣查;或
11.2.7 客戶之董事或股東或構成客戶之任何人士間之任何爭議或法律程式;或
11.2.8 客戶之任何資產被宣佈禁制令、禁止令或相類的命令;或
11.2.9 客戶身故或被司法宣告為不稱職或出現其他致使港股通對客戶在將來根據客戶協定履行其責任及義務的能力存有懷疑之事宜;或
11.2.10港股通認為對港股通之利益為必要或合宜而需終止協議之任何其他事情或事宜,包括任何法規要求。
11.3 所有到期之欠款:在第11.2條所述之任何事情發生時,客戶在客戶協定及/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欠負之所有款項均應須即時應要求支付,利息將不時按港股通提供的利率在欠款上累算。
11.4 款項之使用:港股通所收取的任何款項將會按照以下的優先次序動用,而任何餘額將會支付給客戶或按客戶指示予以支付:
11.4.1 支付港股通為轉移及出售客戶全部或部分的證券或財產或對任何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而正當招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法律費用及支出,包括印花稅、佣金及經紀佣金;
11.4.2 支付在當時客戶欠港股通或港股通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未償還總額的應累計利息;及
11.4.3 支付客戶當時欠港股通或港股通的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的所有到期款項及債項。
11.5 港股通之酌情權:港股通在行使第11.1條項下的權利時享有絕對的酌情權。特別是在出售客戶證券時,港股通有權以個別或合併形式出售有關證券。客戶放棄一切有關向港股通追討港股通在行使上述權力時所產生之損失之權利。惟客戶並無放棄由於港股通疏忽職守(包括行使該等權利的時間及形式方面)而引致損失的追討權利。
11.6 暫記帳戶:倘發生第11.2條的違約事項,港股通有權將全部或部份收到的款項記入一個暫記帳戶,以便保存港股通的權利,在客戶發生破產、清盤、債務和解方式安排的訴訟時,證明港股通索償的全部權利。
11.7 集團的其他公司:港股通集團成員的其他公司可購買按照第11.1條出售之證券或其他資產,不受任何贖回權影響,而港股通集團成員公司不需就其或其任何代名人或代理人因行使港股通在第 11.1條下獲賦予之權力而取得之任何利潤、收費或佣金而向客戶交待。就本條而言,任何直接或間接操控港股通、受港股通操控或與港股通同受操控的公司,均屬港股通集團成員。
12 保護個人資料
12.1 客戶明白,客戶現時或日後可被要求不時向港股通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書」所要求的資料),以及於執行客戶協定所擬的交易過程中,港股通需要或可能收集的進一步資料,與此同時,有些資料因應對港股通集團適用的相關法律、條例、規則或守則。
12.2 客戶明白,如客戶無法對港股通提供所需資料,將導致港股通不能開立或延續該帳戶,或不能以該帳戶進行交易。
12.3 客戶明白,港股通可向以下人士提供客戶取得的資料:
12.3.1 港股通及或港股通集團成員;
12.3.2 以其名義登記證券或其他資產的代名人;
12.3.3 向港股通提供資料及服務及處理之任何承包商、代理人、服務提供者及其他資料提供者,及其他服務處理者;
12.3.4 港股通代表客戶而與其訂立或建議訂立交易的任何人士,或有關人士的代表;
12.3.5 獲客戶協定約務更替的任何承讓人、受讓人、參與者、部分參與者、受委託人、繼承人或人士;
12.3.6 第18.7條中的收數公司;
12.3.7 政府、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否根據適用於港股通的任何法例、規例或其他方式的規定進行);及
12.3.8 其於公眾利益下的相關人士。
12.4 客戶明白,經由客戶不時提供的資料,可用作以下用途:
12.4.1 令客戶的交易或其他有關的買賣盤生效,及執行客戶的其他指示;
12.4.2 基於該帳戶提供服務,不論有關服務經由或透過港股通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亦然;
12.4.3 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及審查,並確認客戶財務情況及投資目標,並讓或協助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上述調查及檢查;
12.4.4 追收港股通受益的欠款或強制執行抵押、押記或其他權利;
12.4.5 推銷港股通及或本集團任何成員現有及未來服務或產品;
12.4.6 成為取得資料的任何人士或港股通的紀錄的組成部份;
12.4.7 遵從規管港股通任何法律、監管或其他規定;及
12.4.8 上述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其他有關或附帶條件。
12.5 客戶明白,客戶有權要求有關資料的副本。客戶亦明白,客戶可要求更新資料。有關要求可向港股通的資料保護主任提出,地址為xxxxxxx00xxxxx 0 x 000 x。客戶明白,港股通有權就任何有關要求收取費用。
12.6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港股通擬把客人的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港股通為該用途須獲得客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12.6.1 港股通將不時持有客戶的姓名、聯絡資料、交易模式和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資料用於直接促銷;
12.6.2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專案: 財務、投資及相關服務與產品;
12.6.3 上述服務、產品及專案或由港股通及/或港股通集團成員任何成員提供或徵求;
12.6.4 除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專案之外,港股通亦擬將以上第12.6.1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第12.6.3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用作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專案,而港股通為此用途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如客戶不欲港股通如上述此將其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客戶可隨時通知港股通以行使其拒絕直接促銷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13 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匯報制度
13.1 客戶明白並同意,本公司為了向客戶提供與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香港聯交所與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本公司可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客有關 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13.1.1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13.1.2 允許聯交所: (i) 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 (ii) 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 (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 (iii) 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 及
13.1.3 允許證監會: (i) 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ii) 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13.1.4 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券商客戶編碼以允許香港結算:(i)從聯交所取得、處理及儲存允許披露及轉移給香港結算屬於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核實閣下未就相關股份認購進行重複申請,以及便利首次公開招股抽籤及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及 (ii)處理及儲存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
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聯交所及其他公開招股的有關各方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處理閣下對有關股份認購的申請,或為載於公開招股發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13.2 客戶亦同意,即使客戶其後宣稱撤回同意,本公司在客戶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以作 上述用途。
13.3 客戶如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本公司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客 戶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14 確認書
14.1 提供確認書及結單:在執行指示後,港股通將發出交易確認書並在期後發出定期結單,撮錄在定期結單涵蓋的期間內透過客戶之戶口進行之交易。除該交易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外,港股通並無責任另外通知客戶指示已獲執行。客戶同意確定每份交易確認書及定期結單均按照正常的郵遞過程如時收妥,若然未能收妥則客戶有責任立即向港股通查詢及索取。客戶承諾會在客戶被視為已收妥該確認書或結單當日後七天內核實每份交易確認書及每份定期結單是否正確並在同一時限內知會港股通有關交易確認書或定期結單中之任何差歧、遺漏或錯誤扣款或不準確或不正確之處。在該時限過後,港股通就該交易確認書或定期結單之紀錄及資料對客戶均為最終之證據而毋須進一步證明。
14.2 資產所有權:客戶購買之資產的所有權將只在客戶支付就該購買而須繳付之款項時方獲傳交。
15 客戶身份規則
15.1 對監察機構本詢之回應:若港股通收到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統稱為「香港監察機構」)之查詢或股票經紀/獲發牌人士/中間人應香港任何監察機構之查詢所作之要求時,而客戶又已以書面通知港股通客戶代表他人進行交易,客戶應應港股通之要求 (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察機構之相關聯絡資料)通知香港監察機構有關其戶口被代為進行交易的客戶及相關交易的最終受益人之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限於客戶所知的範圍內)。客戶並應通知香港監察機構有關任何協力廠商(若非客戶/進行交易的最終受益人)之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若港股通已持有相關資料,港股通亦可直接遵行該要求而毋須告知客戶。
15.2 就集體投資計畫進行交易: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畫、全權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應應港股通之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察機構之相關聯絡資料) 通知香港監察機構有關該計畫、戶口或信託的識別資料、位址及聯絡資料及代表該計畫、戶口或信託指示客戶進行交易之人士之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如適用)。
15.3 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畫、全權戶口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客戶應在客戶失去代表該計畫、戶口或信託進行投資之決定權時於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通知港股通。在客戶失去投資決定權的情況下,客戶應立即應港股通之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察機構之相關聯絡資料)通知香港監察機構有關就交易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5.4 中間人:在客戶為中間人的情況下,若客戶知悉客戶之客戶以中間人之身份為其基本客戶行事, 而客戶並不知道被代為進行交易的客戶之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確認:
15.4.1 客戶在客戶與客戶之客戶所作的恰當安排下有權立即應要求向客戶之客戶獲取或安排獲取該資料;及
15.4.2 客戶將應港股通就任何交易所作之要求,立即要求發出交易指示之客戶提供該資料,並在從客戶之客戶處收到有關資料後立即向香港監察機構提供,或安排將有關資料直接提供予香港監察機構。
15.5 本第15條所載之條款應在客戶協定終止後仍然生效。
15.6 客戶確認客戶並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客戶履行本第15條所載的承諾,而若客戶受限於該等法律則客戶或客戶之客戶(視乎所屬情況而定)已免除該法例之利益或以書面同意客戶履行該承諾。
16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
16.1 除文義另有訂明外,本條所用的詞彙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香港法例第571I章《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不時修訂所賦予的意義。
16.2 客戶授權本公司在無須事先給予客戶任何通知或取得客戶的確認及/或指示的情況下,全權酌情地動用款項的全部或部份作下列用途:
16.2.1 存入客戶於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成員所開設及持有的任何帳戶,以履行客戶對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成員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不論此等義務和法律責任是確實或有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分別的;
16.2.2 從任何集團公司成員帳戶之間來回調動;及
16.2.3 存入客戶於開戶表格中列明的指定的銀行帳戶內。
16.3 客戶謹此同意就本公司根據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執行任何交易而可能產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用、開支、法律訴訟、付款要求索償等向本公司作出賠償,並保障本公司免受損害。
16.4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或任何集團公司成員可享有有關處理帳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16.5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有效期為開戶日起計及至開戶後第一個十二月的第三十一日(「週年到期日」),之後每年由週年到期日起計加十二(12)個月(或本公司於任何時間所規定的其他限期但於任何情況均不多於由授權日起計十二(12)個月),並受不時修訂之規則下客戶之續期或當作續期所限。
16.6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可由客戶隨時向本公司發出三十(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而撤回。該撤回將於本公司實際收到該書面通知後才會生效,且不會影響在該撤回生效前本公司已根據客戶款項常設授權進行的任何交易。
16.7 客戶確認並同意就若本公司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前的十四(14)日之前向客戶發出通知,提醒客戶本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以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17 終止
17.1 任何一方只要在不少於三(3)個營業日前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均可在任何時候終止本協議。如客戶違反或不遵守上述協議的條款,則本公司可於無須通知的情況下,立即終止本協議。
17.2 任何終止本協議將不影響該終止前的任何交易或損害或影響任何一方於終止前的任何權利、權力、責任及義務。
17.3 在終止本協議後,客戶將要即時向本公司付還任何及所有到期或未清繳欠款。儘管客戶有任何
相反的指示,本公司將不再負有根據本協議各項條款的規定代表客戶買賣投資產品的任何責任。
17.4 本協議終止時,本公司可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法處置全部或部份投資產品,以償還客戶結欠本公司的所有債務,在此情況下,第11.3條將適用於任何該項出售。
17.5 本公司根據本條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法處置所獲得的任何現金淨額應貸記入帳戶;在先行扣除到期或結欠的所有金額和款項,及其他已累計或正在累計、應付給本公司而仍未支付的債務(不論是實有的或者或有的,現時的或者將來的或其他)後,或為前述各項作出撥備後,所有帳戶的淨結存餘額(如有)應退還給客戶。所有未變現或未處置的投資產品,連同本公司持有的任何有關的所有權文件都應交付給客戶,而有關風險和費用則由客戶獨自承擔。
17.6 根據本條運用所得現金和扣除任何款項後,如果帳戶存在借方餘額,客戶應當立即向本公司支付相等於該帳戶借方餘額的款項,另加本公司墊支這筆資金成本的款項,而墊支成本則按本公司已通知客戶的方法計算至本公司實際全數收到該付款之日(不論是在任何判決之前或之後)。
17.7 為本條的目的所需,本公司可就每個事件按相關外匯市場(由本公司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在相關日期(由本公司依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現貨匯率進行必要的貨幣兌換。
18 通知
18.1 書面通知:除非本合約另有規定,否則所有通訊和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18.2 聯絡地址:一切通訊和通知均須由發出通訊或通知的一方發至另一方下列通訊位址或傳真號碼或電郵位址:
(a) 港股通證券有限公司:
中環干諾道37號華懋大廈 9 樓 902 室
傳真號碼:(852)-2523-5069
(b) 客戶:
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載於客戶資料聲明
18.3 更改地址:如任何一方需要更改其通訊位址或傳真號碼,應在 7 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該等變更將在 7 天通知期完結後方為生效。
18.4 致客戶的通知:一切由港股通以專遞、郵遞、傳真或電子媒體致客戶的通訊和通知將被視為於下列所述時間收悉:
18.4.1 如為專人送遞,則當遞送至收件人時;
18.4.2 如寄發香港以內之郵件,則為寄出後48小時;如寄發香港以外之空郵,則為寄出後96小時;
18.4.3 如為圖文傳真或電子媒體,則為發出傳真或電子郵件後當天。
上述的通知或通訊,都應寄發到客戶資料聲明所載或客戶不時通知的位址、傳真號或電郵位址。客戶亦同意,港股通有權將通知成交單或月結單以電郵方式傳送給客戶。
18.5 致港股通的通知:任何由客戶致港股通的通知或通訊,必須在港股通實際收到有關通知或通訊才正式生效。期間傳送通訊的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19 一般條款
19.1 時間要素:在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中所述的時間於各方面均為要素。
19.2 可分割性:若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所載的一項或超過一項條文在任何適用法律下於任何方面應為無效、不合法或不能強制執行,在本文所載的其他條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強制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19.3 轉讓: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中之條文受益於港股通、客戶及其個別的繼承人,及在根據本段的前提下,任何港股通在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中部份或所有權利或義務的獲批准的承讓人或受讓人,客戶協定亦對上述人士具約束力。
19.4 在未取得港股通書面同意前,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其於本合約項下之權利和義務。然而,港股通可在向客戶發出事前通知後轉讓其於本合約項下之全部或部份權利及/或義務。
19.5 港股通可轉移或轉讓此下所有或部份港股通的權利、利益及義務予該等人士,並向有可能的受讓人或打算就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與港股通進行合約安排的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港股通按絕對決定權認為合適用作該等合約安排之用有關客戶的資料。
19.6 不作寬免:港股通未有或延遲行使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中所載之協議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應視作放棄該等權利,而只是單一或部份行使、執行或放棄任何該等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妨礙港股通作進一步行使、執行有關權利、權力或特權,或行使或執行本文中的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
19.7 收數公司:客戶明白亦同意港股通可指派任何人士作為港股通之代理人(簡稱「收數公司」) 以催收任何客戶按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欠付港股通的金額,而客戶需對港股通因此而需付的收費及開支負責。
19.8 聯名戶口(僅適用於聯名戶口持有人):若客戶由超過一人所組成,戶口應由戶口持有人以具有尚存者權利之聯權共有人之身份持有(戶口中之結餘歸尚存者所有)。每位元聯名戶口持有人應按客戶協定就其個別或共同招致而欠負港股通之任何款項共同及各別負責。每位聯名戶口持有人不可撤回地委任另一位 為受權人代表其採取所有行動及在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之所有方面作為其代表。港股通獲授權按任何一位聯名戶口持有人之指示行事。港股通向任何其中一名的聯名帳戶戶主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將會全面及充份地解除港股通根據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19.9 重大改變:如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所載資料或按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向其他方提供的資料有任何重大的改變,每一方均須就此知會對方。
19.10 責任免除:要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聯屬人真誠地行事,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聯繫實體或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聯屬人毋須就任何延遲或未有履行義務及因此而導致的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責任。此外,港股通、港股通之有聯繫實體及任何代名人及港股通之聯屬人毋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源自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的後果負責。該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程式、交易所裁決、第三者行為、停牌或停市、戰爭、罷工、市場情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恐嚇將會發生的恐怖主義行為、天災及任何其控制範圍以外的行為。
19.11 處置證券:客戶同意港股通可為履行客戶對港股通或港股通任何有聯繫實體之責任而處置或安排處置客戶戶口中之證券。
19.12 提供進一步資料及作所需之披露:客戶應向港股通提供港股通履行客戶協定、任何附加條款或規管法律下之責任所需而與客戶有關之該等財務及其他資料(或,如適用,與股東及/或實益擁有人有關及/或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
19.13 港股通與客戶將時刻尊重及保障按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而取得之資料之保密性,但客戶接受港股通向任何聯屬人或為履行港股通在客戶協定及/或任何附加條款下對客戶之責任而向任何經紀、交易所或結算所,或按適用於港股通及/或港股通之聯屬人之相關法律向該其他人士傳交或提供與客戶有關之資料或檔(或其副本),及港股通可能不時受任何相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監管或執法機構)所要求或按任何地方之任何法律或監管程式而披露該等資料。客戶謹此授權港股通在客戶協定及/或任何附加條款持續或終止後按前述披露及提供所持有之資料及檔(或其副本)毋須知會客戶。客戶不應要求港股通或任何人士為該披露所產生的任何後果負責,而客戶應 (在港股通不時決定及通知客戶的該段期間)向港股通及該等人士償付港股通及該等人士在遵行該等披露而招致之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如有)。
19.14 為了確認客戶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的,客戶在此授權港股通對客戶的信用進行查詢,並且驗證財務機構(包括客戶之銀行、經紀人或任何信用代理人)提供的資訊。如果該等財務機構發佈資訊需要得到客戶的同意,客戶在此已給出該同意。
19.15 代存郵件服務:若客戶申請港股通之代存郵件服務,客戶授權港股通收取及代客戶保存所有按客戶協定向客戶發出之通知、通訊、成交單據、確認書、結單、收據及其他文件或將之轉交至客戶之授權代表,直至客戶或客戶之授權代表提取或轉交至客戶之授權代表為止。客戶或客戶之授權代表未有提取之任何通知、通訊、成交單據、確認書、結單、收據及其他文件可由港股通作港股通認為合適之處置。客戶接受與代存郵件服務相關之所有後果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延誤、錯誤、欺詐或偽冒之風險。客戶謹此就與之有關之所有申索、損害、索求、訴訟、費用及損失對港股通作出十足彌償。
19.16 客戶款項:港股通收取或持有之所有客戶之客戶款項應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處理。客戶明白客戶不享有任何利息,而港股通可為港股通之利益保留客戶之客戶款項所積累之任何額外利息。
19.17 風險披露聲明:客戶明白客戶協定中的《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並已由港股通持牌代表以客戶選擇的語言,全部解釋清楚客戶協定中的《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並已明白其內容。
19.18 非依賴性:客戶確認,港股通不會向客戶提供任何法律、稅務或會計意見或有關任何證券是否適合或其盈利的意見。客戶亦同意,不會徵求或倚賴港股通或港股通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雇員作出的任何有關意見。客戶同意,客戶將就每項指示作出本身獨立判斷及決定,並不倚賴港股通。客戶將承擔該帳戶的一切交易及客戶投資決定的全部責任。客戶確認及同意,港股通及港股通的高級人員、董事、雇員或代理人,無需承擔該帳戶的任何交易及客戶投資決定的任何責任。
19.19 資產所有權:客戶購買之資產的所有權將只在客戶支付就該購買而須繳付之款項時方獲傳交。
20 修改
20.1 港股通有權於任何時間通過其他港股通認為適合方式通知客戶就客戶協定中的條款及附加條款進 行 增 加 、 修 改 或 刪 除 ( 「 修 正 」 ) 。 客 戶 應 不 時 登 入 港 股 通 的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獲得最新之客戶協定之條約條款並細閱其內容。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增加的條約條款將於修訂通知刊載當日生效及納入客戶條款內(並構成條約條款的一部分)。
20.2 客戶可於修訂通知在港股通的網站上刊載當日後七(7)日內提出書面反對,否則客戶將被視為接受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增加的條約條款。
20.3 凡以任何方式制訂、修改或訂立任何法例、規則、憲法、附例、規例、慣例、習慣、裁定及釋
義或其與此下之條文出現差歧,受影響條文應被視為已據之作出修改或暫停生效(視乎所屬情況而定),而作修改之條文應繼續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21 管轄法律及適用規定
21.1 規管法律:客戶協定及附加條款均受香港之法律所管限及據其解釋。該帳戶之運作,需受不時修訂的有關地區交易所、市場及結算公司的法律、規則、規例、附例、指引、慣例及用法所規限。港股通根據有關法律、規則、規例、附例、指引、慣例及用法採取的所有行動,對客戶均具約束力。
21.2 司法管轄權:就任何由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所引起之糾紛而言,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獨有 司法管轄權,但這並不損害港股通在客戶協定及/或任何附加條款下於港股通認為合適之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客戶提出起訴或尋求執行任何命令或判決之權利。若客戶為海外人士,客戶將委任一位於香港之人士代表客戶接受送達及將以書面向港股通提供該位元人士之資料。
21.3 習俗:港股通代表客戶執行的交易均受限於有關市場、交易所、結算所或國家不時修訂並適用於港股通的法律、規例、憲法、附例、規則、習俗、慣例、判定、解釋及交易征費。港股通根據該等適用法律及規例所採取的行動應對客戶具約束力。
21.4 香港交易所規則:就於香港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而言:
(i) 香港交易所及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的規則及規例(特別是有關交易及結算的規則)對客戶及港股通均具約束力,若香港交易所及中央結算所規則及規例與客戶協定及任何附加條款有不符之處,均以該等規則及規例為准;
(ii) 所有於香港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均需支付交易費,交易費需由客戶支付;
(iii) 所有於香港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均需支付香港交易所不時收取的其他征費;
(iv) 若港股通有任何失責行為而導致客戶受損,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的賠償責任將局限於有關規定所列為限。
22 保證金買賣之附加條款(適用於有保證金證券戶口的客戶)
22.1 證券買賣附加條款適用:港股通證券買賣附加條款應適用於保證金證券買賣服務及客戶之保證金券戶口,猶如當中所提述之「戶口」是對此等附加條款中所提述之「保證金證券戶口」之提述一樣。除特別說明外,本附加條款所界定的詞彙與其在一般性條款及規例中的涵義相同。
22.2 在本附加條款中,以下詞彙應具有如下意義:
22.2.1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指香港法例第571H章《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22.2.2 「抵押品」指客戶現在或此後任何時候存放於、轉移或促使他人轉移給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或代名人,或由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或代名人持有,或在本公司接受該等款項和證券作為客戶在協議項下的債務擔保的情況下,轉移給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所有款項和證券。該等抵押品包括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不時為任何目的而持有、託管或控制的款項及證券(包括任何額外或被替代的證券,及就該等證券、額外證券或被替代證券已支付或須支付股息或利息,或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股、認購權或其他形式累計的所有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22.2.3 「融資」指本公司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客戶交易的信用融資;
22.2.4 「保證金比率」指抵押品價值的百分比,而該百分比是客戶憑藉抵押品獲允許向本公司借用款項(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財務融通)的抵押品價值百分比上限;
22.2.5 「證券抵押品」指客戶提供予本公司並存放於在本公司開設的任何帳戶內的證券抵押品;及
22.2.6 「交易限額」指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可提供給客戶的最大融資金額,而不論客戶抵押品的金額和保證金比率為何。
22.3 保證金融資:
22.3.1 在第22.3.3條的規限下,本公司可向客戶提供融資,金額不超過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的交易限額。本公司可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不時發出通知,變更可供客戶動用的交易限額及佔抵押品按市值計算的價值某個上限百分比率。客戶須不時按本公司的要求,盡快和適當簽立和交付本公司認為必需或適宜的任何及所有進一步文據及文件,以享有保證金信貸條款及根據有關條款所獲授權利及權力的全部利益。不管通知客戶的交易限額為何,若情況允許/在合理情況下,本公司仍可酌情向客戶提供超過該交易限額的融資,而客戶亦同意客戶有責任全數償還本公司按第22.8條規定所提供的任何融資。
22.3.2 本公司獲客戶指示和授權動用融資,就客戶所購證券清付結欠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的任何款項,或確保客戶履行責任維持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所要求的任何持倉量保證金,或支付客戶結欠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開支和費用。
22.3.3 不論任何時候,本公司均無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融資,而提供融資與否全由本公司酌情決定。尤其是,客戶明白一旦發生下列任何情況,本公司可能不會向客戶提供任何融資:
(a) 客戶不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b) 本公司全權酌情認為,客戶的財務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務狀況或市況出現或曾出現重大不利變動,且該等變動足以對客戶根據協議擔當責任或履行義務的能力構成不利影響;
(c) 提供墊款或會超出適用的交易限額;或
(d) 本公司絕對酌情認為,為保障本公司,不提供融資乃屬審慎或適宜之舉。
22.3.4 只要客戶對本公司存有任何債務,本公司即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對任何或所有抵押品的提取/發放,且在未獲得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之前,客戶不得要求提取或退還存放在或由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或代名人持有的任何(部份或全部)抵押品。
22.3.5 若本公司根據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其提供的融資需要有足夠的擔保,則客戶須應本公司的要求,按照本公司指定的金額及形式,以現金、證券和/或其他資產的形式支付存款或保證金,並在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內存入指定帳戶內(「追收保證金通知」)。為發出追收保證金通知,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盡快按照客戶在開戶表格中提供的電話號碼以電話聯絡客戶,和/或通過郵件、傳真、電郵或其他方式,向客戶發出追收保證金通知。客戶同意,即使本公司未能以電話與客戶取得聯絡,或該書面通知未能送達客戶,客戶將被視為已獲得適當的通知。
22.3.6 若客戶未能遵守第22.3.5條的規定,將構成一般性條款及規例第11.1條之下的違約事件。
22.3.7 客戶同意為提供給客戶的融資支付利息,而利息將按日計算。所按利率應為一個高於本公司資金成本的百分比,並將跟隨當前的貨幣市場狀況而改變及由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該利息費用可由本公司從客戶在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開立的保證金帳戶或任何其他
帳戶中扣除。
22.4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
22.4.1 除文義另有訂明外,本條所用的詞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不時修訂所賦予的意義。
22.4.2 客戶授權本公司在無須事先給予客戶任何通知或取得客戶的確認及/或指示的情況下可酌情:
(a) 根據一份證券借貸協議運用客戶之任何證券;
(b) 將客戶之任何證券抵押品存入香港結算或認可財務機構,作為向本公司提供財務通融及/或履行及清償本公司之交收責任及法律責任的抵押品並且客戶明白及同意香港結算或該認可財務機構對客戶之證券抵押品將有第一固定押記權但僅以本公司之責任及法律責任為限;
(c) 將客戶之任何證券抵押品存入結算所,或另一獲發牌或註冊以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履行及清償本公司之交收責任及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d) 按本公司同意之條款但受制於適用的法律及法規,將客戶之證券及/或證券抵押品存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保管人及/或結算所或於它們間互相轉移;
(e) 按本公司同意之條款但受制於適用的法律及法規,以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任何代名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名註冊或重新註冊客戶之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或註銷任何該等註冊;及
(f) 按照本條第(a)至(e)項運用、存入或以其他形式處理客戶之任何證券抵押品,如果本公司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為客戶提供財務通融及在本公司獲發牌或註冊以進行的任何其他受規管活動過程中亦為客戶提供財務通融。
22.4.3 客戶明白本公司有再質押客戶證券抵押品的做法。
22.4.4 客戶謹此同意就本公司因執行客戶證券常設授權而可能產生,蒙受及/或承受的一切虧損、損失、利息、費用、開支、法律訴訟、付款要求索償(無論其性質)等向本公司作出賠償,並保障本公司免受損害。
22.4.5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可享有有關處理帳戶內證券及證券抵押品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22.4.6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有效期為開戶日起計及至週年到期日,之後每年由週年到期日起計加十二(12)個月(或本公司於任何時間所規定的其他限期但於任何情況均不多於由授權日起計十二(12)個月),並受不時修訂之規則下客戶之續期或當作續期所限。
22.4.7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可由客戶隨時向本公司發出三十(30)日的事先書面通知而撤回。該撤回將於本公司實際收到該書面通知後才會生效,且不會影響在該撤回生效前本公司已根據客戶證券常設授權進行的任何交易。
22.4.8 客戶確認並同意就本公司若在客戶證券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前的十四(14)日之前向客戶發出通知,提醒客戶本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以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22.5 押記:
22.5.1 作為實益擁有人,客戶以本公司為受益人,按第一固定押記方式押記客戶於所有抵押品的相應各項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作為客戶在本公司要求時償付和清償下列各項
的持續擔保(「押記」):客戶可能結欠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的所有款項及債項(實有的或或有的),及客戶履行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現時或將來可能到期、欠付或招致的任何義務,或客戶不論於任何帳戶或以何種形式而結欠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的債項(不論是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一起,亦不論以何種名稱形式或商號),連同由作出還款要求之日至全數償還之日期間應付的利息金額,以及在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記錄所列的任何佣金及該等其他費用(法律或其他費用,如為法律費用則按完全彌償基準)、收費及開支。發生違約事件後,本公司可立刻行使/強制執行押記而毋須發出通知。
22.5.2 即使客戶向本公司和/或其集團公司作出任何部份支付或結清帳戶,或清還客戶對本公司的任何部份欠款;及即使客戶在本公司的任何帳戶在結束之後重開,或客戶獨自或與他人隨後共同在本公司開立任何帳戶,押記將仍為持續擔保,並將擴展至涵蓋客戶當時因任何帳戶或其他原因應付給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款項餘額。
22.5.3 客戶聲明並保證,抵押品乃由客戶本人合法及實益擁有,客戶是在並無受到任何約制的情況下將抵押品存放於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而所存放的抵押品在現時或將來都不附帶任何類別的留置權、押記或產權負擔,且構成抵押品的任何股額、股份和其他證券均已全數繳足股款。
22.5.4 當客戶全數付清根據一般性條款及規例項下所有可能應付或成為應付的款項,及/或已十足履行客戶在保證金融資條款下的義務後,本公司將會應客戶要求,向客戶發還本公司在抵押品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權益,費用由客戶支付,並會發出客戶合理要求的指令和指示,藉以妥善處理發還事宜。
22.5.5 只要押記仍然生效及存續:
(a) 本公司有權(只以向客戶發出通知為前提)就抵押品行使其認為適當及正當的權利,以保存抵押品的價值;及
(b)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可指示行使附於或與抵押品有關的其他權利,但此舉不得與客戶在保證金融資條款下的義務有所抵觸,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損害本公司於抵押品的權利。
22.5.6 當發生以下任何事件時及其後的任意時候,押記應當立即可予以強制執行:
(a) 違約事件;
(b) 客戶未有遵守第22.3.5條的規定;或
(c) 客戶違反第22.10條的任何xx、保證或承諾。
22.6 授權書
22.6.1 為履行根據或依照保證金融資條款施加於客戶的義務,或(作為總體目的)為使本公司能夠行使根據或依照保證金融資條款或根據法律賦予本公司的權利和權力,客戶以擔保方式,特此不可撤銷地任命本公司為客戶的受託代表人,代表客戶並以客戶的名義行事,作出所有行為及事情,並簽署、蓋章、執行、交付、完善及作出所有契約、文書、文件,行為及事情,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抵押品簽立任何轉讓契;
(b) 就任何抵押品完善其所有權;
(c) 就任何抵押品項下或任何抵押品所產生的到期或成為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或款項索償,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和解及充分解除;
(d) 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據及解除文據,以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據或匯票;
及
(e) 為保存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設立的擔保,按其視為適合、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情況,總體地將任何索償送交法院存檔、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任何訴訟程序。
22.7 抵押品的處置:客戶同意,如按照一般性條款及規例及/或保證金融資條款出售任何證券,本公司擁有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品,並且當本公司出售有關證券時,由本公司一位職員發出聲明,表示有關銷售權已成為可予行使,即為該項事實的最終憑據,並惠及抵押品的任何買方或其他根據該項出售而獲得抵押品所有權的人士,與本公司或其代名人交往的人士毋須關注查詢該宗出售的情況。
22.8 終止融資:
22.8.1 融資須應還款要求即時付還,本公司擁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變更或終止融資。尤其在出現以下(但不限於)其中一項或多項事件時,融資將會被終止:
(a) 客戶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4條規定給予本公司的授權遭撤回或不再續期;或
(b) 根據第11條或第17條終止本協議,而就此發出的任何終止通知將被視為終止融資的通知。
22.8.2 融資終止時,客戶須立即向本公司清還所有未償付的債務。
22.8.3 為免生疑問,特此聲明:償還結欠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貸款款項一事本身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構成對保證金融資條款的取消或終止。
22.9 不受影響的擔保:
22.9.1 以不影響上文的一般適用性為原則,押記或押記所擔保的款額將不會因下列各項而受到影響:
(a) 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根據或就保證金融資條款或任何其他責任於現時或將來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改、變更、豁免或解除(包括押記,但有關的修改、修訂、豁免或解除則除外);
(c) 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解除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記);
(d) 不論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給予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士的時間、寬限、豁免或同意;
(e) 不論本公司或其他任何人士向客戶提出或沒有向客戶提出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任何應付款項的還款要求;
(f) 客戶無力償債、破產、去世或精神失常;
(g) 本公司與任何其他人士進行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讓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份的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客戶在任何時候可能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索償、抵銷或其他權利;
(i) 客戶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達成的任何安排或妥協;或
(j) 任何融資相關文件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押記)的任何條款,或在任何該等文件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押記)項下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訂約方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不合法、無效、不可強制執行或存有缺陷,不論其原因為越權、不符合相關人士的利益,或未經任何人士正式授權、簽立或交付或任何其他緣故;及任何破產、無力償債或清盤相關法律足以廢止或影響的任何協議、抵押、擔保、彌償、
付款、或其他交易;或客戶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付款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債務免除、清償或解除,而任何該等債務免除、清償或解除應被視為受到相應的限制;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或遺漏或忽略作出的任何其他事情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的運作(若非因本規定則)可能損害或影響客戶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的責任。
22.10 xx、保證及承諾:
22.10.1客戶xx、保證及承諾:
(a) 客戶為抵押品的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完全有權將抵押品存於 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
(b) 抵押品並不及將不會附帶任何留置權、押記或任何形式的產權負擔,亦不受限於任何期權;
(c) 抵押品所包含的任何股票、股份及其他證券經已及將會繳足股款;及
(d) 客戶向本公司授予押記,毋須任何人士的事先同意,亦不會導致違反客戶的任何責任(不論是否合約上或其他方面的責任)。
22.10.2客戶謹此承諾及同意,客戶須:
(a) 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執行及交付本公司不時要求的進一步押記、授權及其他文件(包括在任何適用註冊處或當局辦理所設立抵押的登記所需文件(如適用)),使本公司可根據第22.5條完善其對有關抵押的業權或歸屬或使本公司可歸屬有關抵押的全部利益;及
(b) 獲取就第22.5條向本公司提供抵押所需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和維持該等政府及其他批文、授權、許可證及同意具十足效力和作用,並作出或安排作出就根據本協議履行客戶所有責任而言屬必需或適宜的一切其他行動及事宜。
23 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之附件條款(適用於有電子證券交易戶口的客戶)
23.1 客戶明白,電子證券交易服務是項半自動設施,讓客戶以電子形式發出指示及收取資訊。客戶同意,港股通可隨時而無需預先通知客戶,對設施進行港股通認為適合的任何修改或升級工程,將電子證券交易服務或改成自動設施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
23.2 客戶同意,只會按照客戶協定的條款,使用將來透過港股通提供的任何額外服務。(客戶同意,使用電子證券交易服務附合客戶協定、港股通提出之指示及其他條件。其他透過提供之附加服務,只會透過客戶協定及其他相關修訂,及由港股通不時通知)。
23.3 客戶乃電子證券帳戶之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的唯一獲授權使用者。客戶將負責並採取一切步驟及預防措施,防止其他人士不當地使用客戶密碼,而客戶就未能防止不當使用客戶密碼令港股通產生的一切損失、控訴、索償、費用及支出而向港股通作出彌償。客戶特此授權及請求港股通接受使用客戶密碼而透過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發給的所有指示,而港股通(除核實客戶密碼外)無需採取任何步驟核實有關指示。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須獨自負責使用客戶密碼而透過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發給的所有指示,並受其約束,而港股通、其任何董事、高級人員、雇員或代理人,不會就處理、不善處理或遺失任何指示而負責。
23.4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如有下列情況,客戶將會立即通知港股通,作為使用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的條件:
23.4.1 客戶於電子證券交易服務發出指示後,而並無收到落盤編號及/或收到有關指示或其執行的準確確認(不論經硬本、電子或口頭方式確認);
23.4.2 客戶收到交易確認(不論經硬本、電子或口頭方式確認),而客戶並無發出有關指示,或類似的不合規格情況;或
23.4.3 客戶得悉任何未經許可使用用戶名稱、客戶密碼、接通密碼或交易密碼,或電子證券交易服務中出現任何未經許可、不尋常或不合規格的事項或情況,或電子證券交易服務出現任何錯誤或故障。
23.5 倘客戶已從本公司獲得任何投資產品的報價及資訊,其不得:
23.5.1 向任何其他人士發佈有關報價;
23.5.2 使用或容許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作任何不法用途;
23.5.3 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作客戶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或
23.5.4 就並非透過本公司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或買賣使用有關報價(或其中任何部分)。 對於有關資訊所載的任何錯漏,港股通無需負責。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使用有關資訊的風險,由客戶承擔,而有關資訊引致或導致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損害或索償,港股通無需負責。
23.6 客戶進一步確認,客戶只可透過港股通證券交易平台接通電子證券帳戶並發出指示。客戶同意,如客戶在透過此方法接通電子證券帳戶或發出指示時如遇上任何問題,客戶將立即嘗試使用另一方法與港股通聯絡,將客戶所遇上的困難通知港股通。倘客戶透過港股通證券交易平台以外的方法(例如傳真、電話、及其他方法)發出電子證券帳戶的指示,則港股通可徵收處理有關指示的額外費用。
23.7 客戶明白,港股通可訂適用之的營運政策及程式,並於網站上提供有關政策及程式,而就客戶使用港股通證券交易平台而言,有關政策及程式對客戶具約束力。倘有關政策及程式與客戶協定的條款有所抵觸,則以後者為准。
23.8 客戶確認,由於不可預見的通訊擠塞及其他原因,互聯網、流動電話網絡及其他電子通訊設施,均為內在不可靠的通訊媒體,並在港股通控制範圍之外。客戶明白及確認,由於該些不可靠因素,傳送及收取指示及其他資料可能出現延誤,並由於有關延誤,可能導致未能執行任何指示及/或延遲執行有關指示及/或按與發給指示之時通行的價格不同的價格執行指示。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任何通訊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有關風險絕對由客戶承擔。客戶確認及同意,在發給指示之後,通常不可能取消指示。
23.9 知識產權:客戶同意互聯網交易服務及其所包含的任何軟件乃屬本公司及/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擁有。客戶同意不會以任何方式對服務或其中所包含之軟件的任何部份作出干預、修改、拆解、還原工程、或其他形式之更改,或在未經授權下存取互聯網交易服務或內裏包含的軟件的任何部份,亦將不會嘗試作出任何上述行為。倘若客戶違反本條規定或倘若本公司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本條規定,本公司可立即中斷或終止客戶之登錄憑證或取消客戶的任何帳户,而毋須事先知會客戶。客戶承諾,倘客戶知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或企圖作出任何上述行為,將立即知會本公司。
23.10 公司保留權利,並有絕對酌情權而無需通知及不受限制地,於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未經授權下使用客戶的登錄憑證及/或帳戶、違反本協議、本公司未能繼續從任何資訊供應者獲得任何資訊、或本公司與資訊供應者之間的一個或多個協議被終止,終止客戶接達互聯網交易服務或其任何部分。
24 中華通交易服務(“中華通”)之附加條款
24.1 定義及詮釋 - 在本附加條款中,以下詞彙應具有如下意義:
24.1.1 「適用規例」指任何交易所、監管機構、政府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或其他團體(在上述各情況下,無論設於香港境內或境外)不時頒佈之任何適用於客戶及/或本公司或任何相關人士的適用法例、規例或法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
24.1.2 「中華通主管當局」指提供與中華通有關的服務及/或監管中華通及與中華通有關的活動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監管機構、香港結算、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相關中華通市場、中國結算、國家外匯管理局、國稅總局及其他中國本地稅務政策局、證監會、香港稅務局以及對中華通擁有司法管轄權、權限或責任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交易所、結算系統、機關或主管當局(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稅務主管當局,或者可根據任何適用的法律或法規針對或就任何中華通證券徵收或徵取任何形式的稅項、關稅、罰款或罰金的其他主管當局);
24.1.3 「中華通規則」指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就中華通或源自中華通的任何活動刊印或應用的任何法例、規則、規例、政策或指引;
24.1.4 「中華通證券」指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並可能合資格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任何上證所證券、深交所證券及/或任何其他證券;
24.1.5 「中華通交易日」指中華通規則不時訂明的、允許投資者透過中華通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進行北向交易的日子;
24.1.6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指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且香港及國際投資者可透過中華通交易的任何證券;
24.1.7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4.1.8 「每日額度」具有第24.6.1條賦予的含義;
24.1.9 「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指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節有關
「專業投資者」釋義的第(a)、(b)、(c)、(d)、(e)、(f)、(g)、(h)或(i)段的投資者或獲中華通主管當局許可或批准可透過深港通進行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交易的其他類別投資者;
24.1.10 「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具有第24.6.1條賦予的含義;
24.1.11 「監管機構」指聯交所、證監會、上證所、深交所、中國證監會、任何政府機構和/或任何司法管轄區的其他類似的監管機構、政府、政府機構、交易所、結算所或交收系統;
24.1.12 「人民幣」指人民幣,即中國的法定貨幣;
24.1.13 「國家外匯管理局」指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
24.1.14 「國稅總局」指中國的國家稅務總局;
24.1.15 「聯交所股票通規則」指在聯交所規則與規例之下訂明的中華通服務特別規則以及與中華通相關的任何規例、命令、指示、通知、通告、守則、慣例或用法及任何其他適用規則(經不時修訂);
24.1.16 「聯交所附屬公司」指聯交所全資附屬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被正式授權為自動交易服務提供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法律授權提供聯交所規則與規例第
1403(1)條提及的買賣盤傳遞服務;
24.1.17 「上證所上市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變動);
24.1.18 「上證所規則」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4.1.19 「上證所證券」指在上證所上市且香港及國際投資者可透過中華通交易的任何證券;
24.1.20 「深交所上市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變動);
24.1.21 「深交所規則」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4.1.22 「深交所證券」指在深交所上市且香港及國際投資者可透過中華通交易的任何證券。為免生疑,深交所證券應包括深交所創業板股票;及
24.1.23 「最終所有人」指任何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規則與規例第537條提及的人士或實體。
24.2 總則
24.2.1 在中華通之下進行的所有交易及所有中華通證券均受可能不時變更的、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的約束。本公司據此採取的所有行動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確認並接受,除非被該等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允許,所有通過中華通執行的北向交易必須在中華通市場進行,而且,任何場外或人手交易均不被允許。客戶在遵守任何該等適用法律、附例、規則和/或規例方面的任何違約應構成違約事件。
24.2.2 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果其違反或不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上證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上證所規則、深交所規則或適用規例(視情況而定),客戶或需負責監管調查及承擔相關法律後果。在該情形下,中華通主管當局有權進行調查,而且,可以通過聯交所,聯交所相關子公司或任何其他中華通主管當局要求本公司提供相關資訊和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和/或最終所有人的資訊和個人資料以協助調查。如果聯交所因應中華通主管當局的需要而提出要求(目的是協助彼等對其在中華通之下管理的市場進行管理監督,實施中華通規則和作為聯交所與其子公司和中華通市場之間監督合作協議的一部分),客戶確認並同意本公司提供客戶和/或最終所有人與本公司以客戶名義在中華通之下作出任何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相關的資訊或個人資料。客戶進一步確認並同意聯交所(無論直接由聯交所或通過相關聯交所子公司)應中華通主管當局要求,向其披露、轉移或提供該等資訊和個人資料。客戶確認倘若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客戶被發現已經或可能進行了中華通、上證所上市規則、深交所上市規則、上證所規則、深交所規則或適用規例(視情況而定)中列明的異常交易或不遵守前述法律法規,聯交所有權不延長客戶在中華通之下的交易服務,同時也有權要求本公司不接受客戶指示。客戶應對其對上述的任何違反承擔責任並負責。
24.3 合資格證券
24.3.1 客戶確認,客戶將僅可交易由中華通規則、任何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中華通證券。客戶進一步確認,除了中華通證券以外,客戶可能不能交易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其他證券或認購在中華通市場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或其他類型的證券。
24.3.2 客戶確認,中華通規則可能在任何時候對取得、處置和/或持有任何中華通證券或其
權利施加限制,而且,可能存在客戶由於中華通證券的狀態變化、中華通的暫停或關閉(無論是暫時或永久)以及中華通規則、任何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本公司在任何特定時間全權酌情地規定的其他原因而不能取得、持有或處置中華通證券或其權利的情況。客戶須就取得、處置及/或持有任何中華通證券不時遵守和遵從該等規則或規例。
24.3.3 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在任何情形下無須對客戶不能取得、處置或持有任何中華通證券、來自中華通證券發行者的作為權益證券的任何股份或其他類型的證券、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證券,或對客戶在該方面的能力被延遲或受限承擔責任。
24.3.4 本公司無責任對收到的代理投票、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會議出席和表決權行使進行調查、參與或採取積極的行動,除非是根據客戶發出的指示而且本公司接受了該等指示。本公司有權就根據客戶的指示採取行動而向客戶收取費用。
24.3.5 客戶確認,通過中華通進行的中華通證券保證金交易以及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中華通證券的類型或類別受中華通規則、任何其他相關規例和/或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地訂立的規定約束,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保證金帳戶協議及本公司可能不時約定的任何其他條款。證券保證金交易僅僅限在聯交所不時發佈的可進行保證金交易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名單中的中華通證券。中華通市場及/或聯交所可暫停任何超過中華通市場不時規定的保證金交易額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保證金交易活動,在此情形下,除適用法律許可外,客戶必須為任何獲取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支付全部資金。當出現異常保證金交易時,如聯交所及/或相關聯交所子公司認為任何指示違反了中華通規則或適用規例,可拒絕該等指示,並要求本公司停止接受客戶指示或為客戶代理人,並/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本公司在任何情形下無須對客戶不能進行中華通證券保證金交易或客戶在該方面的能力被延遲或受限承擔責任。
24.4 合資格投資者
24.4.1 客戶在(包括但不限於)每次作出中華通買賣盤或發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時,持續作出以下有效的聲明及承諾:
24.4.2 (若客戶為個人)客戶並非中國居民;若客戶為中國居民,則客戶使用合法擁有並位於中國境外的基金對中華通證券作出投資;
24.4.3 客戶(若客戶為法人團體)並不是在中國成立或註冊的法律實體;或若客戶為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或登記的實體,則已根據任何具管轄權的中國監管機構批准的任何方案(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辦法(若適用))或所發出的任何其他批文投資中華通證券;
24.4.4 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並無 違反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包括有關外匯管制及申報的法律法規;及
24.4.5 客戶僅會在其為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的情況下方會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倘若客戶以中介人身份(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經理、資產經理、經紀人或下單人)代表其相關客戶買賣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的,則客戶僅會在該等相關客戶均為合資格深交所創業板投資者時方會進行該買賣。
24.5 指示
24.5.1 指示僅可由客戶在本公司確定的,且可能不時被修改、變更或限制的時間作出。
24.5.2 所有為執行有關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指示應受中華通規則、任何其他適用規例訂明的及
/或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證券的類型、規模及特定價格)約束。本公司應在接受任何指示方面具有絕對酌情決定權。尤其,本公司無義務對任何指示作出行動,而且,本公司被授權在其全權酌情地認為以下情況發生時拒絕或取消任何指示:
(a) 在中華通交易日當天發出拋售和購入同一中華通證券的指示;
(b) 指示不滿足中華通規則、任何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規例;
(c) 指示不符合或受限於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例如由於有關中華通證券訂單輸入價格限制的規例);
(d) 中華通證券交易被暫停或由於非本公司可控的原因不能通過中華通進行,例如由於每日額度餘額、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和/或其變化以及嚴重的天氣情況等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或
(e) 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執行將導致客戶或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違反任何中華通規則或任何適用規例。
24.5.3 客戶確認並同意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被完全執行、部分執行或不獲執行。除非客戶指明了指示的期限並被本公司接受,在當個中華通交易日結束時未獲執行的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的當日指示,或在當個中華通交易日結束時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的當日指示被部分執行的情況下不獲執行的部分,將視為被自動取消。
24.5.4 本公司在中華通交易日結束後收到的任何指示應被視作本公司在下一相關中華通交易日收到的指示處理。
24.5.5 客戶同意並接受指示一旦發出,該指示便不可被取消、變更或修改,除非被本公司特別接受。客戶進一步確認並接受,在或有情況下,例如當聯交所失去與中華通主管當局和/或其他監管機構的所有通訊線路的時候,本公司可能無法送交客戶取消訂單的指示。本公司無義務對任何要求取消、變更或修改已向本公司發出的指示作出行動,也無須對客戶因已被執行的原始指示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費用負責或因此對客戶承擔責任。客戶同意其應繼續對已被執行的任何原始指示承擔在交收上的義務。
24.5.6 客戶確認並接受中華通規則、適用規例及/或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處置安排。
24.5.7 客戶同意確保在客戶發出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時,帳戶須有:
(a) 若購買中華通證券,充足並可用結算的人民幣資金支付購買價格、印花稅、徵費、佣金及其他所有與交易有關的成本以及為購買中華通證券所需的合理費用和開支;或
(b) 若出售中華通證券,符合中華通規則或適用規例要求的充足並可用的中華通證券。
24.5.8 除非本公司另行同意,代表客戶購買或出售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將僅在以下情況被本公司接受:
(a) 若購買中華通證券,客戶在帳戶有足額結算並可用的人民幣資金支付購買價格、印花稅、徵費、佣金及其他所有與交易有關的費用以及為購買中華通證券所需的合理費用和開支;或
(b) 若出售中華通證券,客戶在帳戶有符合中華通規則或其他適用規例要求的充足並
可用的中華通證券。
24.5.9 客戶確認,中華通證券或現金在交易交收後向客戶的送達可能由於香港或中國公眾假期或其他非本公司可控的原因而延遲,本公司無須為該等延遲或與此相關的任何利益
(如有)承擔責任。如出現該等送達延遲或未送達,在交收所需的中華通證券或現金被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實際收到前,本公司可以但無義務為客戶完成交易交收。如任何交易所需的中華通證券或現金已被支付、送達或記入帳戶但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尚未從交易的另一方收到相同的中華通證券或現金,本公司可以要求且客戶同意支付或退回已支付、送達或記入帳戶的該等金額或中華通證券,而且,客戶在此授權本公司從帳戶支取該等中華通證券或金額或與此等值的金額。對於購買交易,在購買交易完成前,客戶無權從帳戶支取全部或任何部分相關現金或款項。對於出售交易,在出售交易完成前,客戶無權取出或以任何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部分。
24.5.10 客戶確認並接受其發出的交易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不被本公司或其他中華通主管當局接受的風險。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無論如何均無須對客戶因任何指示的執行、部分執行或執行失敗引起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可能對任何股票價格造成影響的任何公司的任何企業行動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除非該等責任是由本公司的嚴重疏忽或故意的失當行為直接造成。客戶確認,在中華通規則、適用規例及任何其他相關規例容許中華通證券進行交易的日子,因應市場狀況及限制可能使指示不可能被執行。
24.6 交易限制
24.6.1 客戶確認,在中華通之下進行交易將受到每日最大跨境投資額度(「每日額度」)及一定的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約束(「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客戶接受,如中華通之下的中華通證券購買由於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不時訂明的任何額度或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而被暫停或拒絕,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無須對客戶不能購買中華通證券或客戶在該方面的能力被延遲或受限承擔責任。
24.6.2 客戶承諾向本公司提供有關帳戶內持有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的出售或轉讓的任何限制之及時和準確的資料。就出售或轉讓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訂單而言,客戶經要求應向本公司提供令本公司滿意的任何必要的文件,以滿足在相關規例之下任何及所有法定轉讓要求。客戶應負責並向本公司償付本公司招致的有關符合或未符合任何有關該等出售或轉讓的相關規例的任何延遲、費用、損失及賠償。
24.6.3 客戶明示授權本公司及其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代理人處理或應用帳戶內持有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及款項以遵守在中華通規則及任何適用規例之下不時被訂明的義務。本公司保留並被客戶明示授權行使以下權利:(i)取消及撤銷對於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購買或出售指示;及(ii)如經下列要求,出售或處置任何中華通證券:
(a) 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根據任何規例作出的要求,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取消及撤銷或出售或處置中華通證券以維持每日額度餘額或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情形;
(b) 以遵從任何規例的要求;及/或
(c) 本公司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間適用的商業條款、協議條款或安排條款的要求。客戶應單獨對其招致或遭受的因該等取消、撤銷、出售或處置造成,由此產生或與此相關的所有損失、成本及費用負責。客戶確認其應遵守相關規例,包括
但不限於有關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不時訂明的每日額度餘額和/或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公開資料。
24.6.4 客戶確認並接受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需遵守中華通規則及適用規例,並且應只出於以下目的:
(a) 出於根據聯交所股票通規則賣空之目的(就上證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言),但前提是股票借貸期限(包括股票借出和股票歸還之日)不超過一個日曆月;
(b) 出於(就上證所證券及深交所證券而言)讓客戶售出其持有的上證所證券及/或深交所證券(視情況而定)之目的,而該證券尚未轉帳至相關的香港結算的股票結算帳戶,以符合聯交所股票通規則中交易前檢查的要求,但前提是股票借貸期限不超過一日且不可重複;及
(c) 出於(就上證所證券、深交所證券及其他中華通證券而言)聯交所、上證所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或相關中華通市場不時指定之目的。
24.6.5 客戶確認並接受賣空中華通證券需遵守中華通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附例、規則和/或香港或其他地區的規例,及應只賣空包含在聯交所不時發佈的可賣空的中華通證券名單中的債券,並且必須不超過聯交所就每個中華通交易日之相關中華通證券所設的限額,及由聯交所不時指定的滾動週期。
24.7 交易貨幣
24.7.1 中華通證券以人民幣或中華通規則、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限的任何其他貨幣交易和結算。為交易結算,客戶應在帳戶內留有足額的交易貨幣。
24.7.2 受限於相關規例,本公司有權(但無義務)為交易訂單的結算或部分結算,以其不時憑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匯率將任何金額的港元或任何其他貨幣兌換成人民幣。本公司有權從帳戶支取和扣除為實現該等兌換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費用。
24.7.3 客戶理解,在相關規例之下可能存在對資金匯入或匯出的約束或限制,包括但不限於資本鎖定期,以及對支取由通過本公司投資的資本產生的資本增益、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的數額和頻率的限制。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無須對客戶不能匯入或匯出任何或所有該等資金或客戶在該方面的能力被延遲或受限承擔責任。如客戶匯入或匯出資金的要求不能被完全滿足及/或不能在客戶要求的時間被滿足,本公司作出的有關客戶的匯入或匯出要求能在何種程度及何時被滿足的決定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和決定性。
24.8 中華通證券披露義務
24.8.1 客戶同意其單獨負責遵守中華通規則和適用規例不時訂明的有關其中華通證券權益的所有通知(包括稅務通知)、提交、申報、報告和其他相關規例,並負責監控其中華通證券權益持有狀況以符合任何該等規例。客戶同時同意根據本公司可能提出的要求作出行動及提供資料以確保符合相關規例。
24.8.2 客戶確認並同意其可能由於其中華通證券權益而在中華通證券交易方面受到限制(包括在保留交易收益方面的限制)。客戶同意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無義務以任何方式就於任何規例之下適用於客戶的披露義務或交易限制作出決定、給予意見或協助客戶。
24.9 中華通證券費用與徵費
24.9.1 客戶接受,根據中華通規則、適用規例訂明的及/或本公司不時全權酌情地規定的規例,客戶將在取得、處置、持有或收到中華通證券的權益(包括現金股息和發行紅股)方面被繳納一定的費用和徵費,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主管當局或任何適用規例收
取的費用、徵費、稅款和印花稅。
24.9.2 本公司無須對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該等應付費用、徵費、稅款和/或印花稅承擔責任。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支付、向其償付並明示授權其從帳戶代扣、收取和/或扣除任何該等費用、徵費、稅款和/或印花稅。根據相關規例的要求,該等費用、徵費、稅款和/或印花稅可能以人民幣收取。
24.9.3 受限於相關規例,本公司有權為以其可能不時憑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適當的匯率支付任何費用和徵費,將任何貨幣兌換成港元、人民幣和/或任何其他貨幣(如適用)。本公司有權全權酌情地從帳戶代扣、收取和/或扣除其為實現該等匯兌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費用。
24.9.4 客戶同意本公司無義務尋求或要求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減少、免除、退回任何金額或從任何監管機構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收回任何金額,本公司亦無義務就扣除或代扣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金額而賒貸任何金額。扣除或代扣的任何金額不可從本公司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向客戶退回。
24.9.5 客戶同意並確認本公司無義務返計還原、校準或向客戶償付任何費用、徵費、稅款、印花稅以及任何其他債務、款項或對客戶或帳戶作出的與中華通證券相關、與有關中華通證券或帳戶的任何交易相關或與本公司遵守相關規例相關的扣減。
24.10 北向交易個人資料收集
24.10.1 客戶確認並同意在向客戶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時,本公司將被要求:
(a) 對提交到中華通交易系統的每一個客戶委託,增加一個獨一無二且專屬於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
(b) 向聯交所提供其可根據聯交所規則而不時提出要求的已經編配給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相關客戶識別信息(「客戶識別信息」)。
24.10.2 處理客戶帳戶相關的個人資料以及向客戶提供服務時,在不限制本公司已向客戶作出的通知和已經取得的同意情況下,作為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的一部分,客戶知悉並同意本公司可能會收集、儲存、使用、披露並轉交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
(a) 不時向聯交所及其子公司披露及轉交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包括在中華通交易系統輸入委託指令時標明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並將進一步實時傳遞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b) 允許聯交所及其相關子公司:
(i)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以及由相關中華通結算機構為市場監測監控目的和執行聯交所規則而合併、驗證和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信息(信息由中華通結算機構或聯交所保存);
(ii) 為符合以下第(c)及(d)段規定的目的,不時將有關資料(直接或通過相關中華通結算機構)轉交給中華通市場運營者;及
(iii) 向香港的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協助履行其香港金融市場的法定職能;
(c) 允許相關中華通結算機構:
(i) 收集、使用以及儲存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以促進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的合併、驗證以及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與投資者數據庫的配對,並將相應合併、驗證和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
息提供給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聯交所及聯交所相關子公司;
(ii) 使用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來履行其證券帳戶管理的監管職能;及
(iii) 向有管轄權的中國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促進履行其中國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d) 允許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者:
(i) 收集、使用以及存儲客戶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識別信息,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及執行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商的規則,以便監察及監察有關中華通市場的證券交易;及
(ii) 向中國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有關資料,以促進履行其中國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
24.10.3 通過向本公司發出關於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指示,客戶知悉並同意,為符合與中華通北向交易相關而不時更新的聯交所要求和規則,本公司可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客戶亦知悉,儘管客戶隨後聲稱撤回同意,但無論在客戶聲稱撤銷同意之前或之後,客戶的個人數據仍可繼續存儲、使用、披露、轉移以及其他處理以達到上述目的。
24.10.4 若客戶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客戶的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根據情況本公司將不會或不能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或向客戶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24.11 資料披露
24.11.1 客戶同意其資料可以被轉移至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無論是為了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
24.11.2 客戶授權本公司披露任何有關客戶、帳戶及任何中華通證券、款項或其他在帳戶中持有的資產的資料予:(a)任何經紀人、保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其他由本公司聘用的、與於本協議項下提供的北向證券交易服務相關的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b)經要求,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或(c)其他類似的人士(無論香港境內或境外),以遵從相關規例。
25 場外交易
25.1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25.1.1 本公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25.1.2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25.1.3 如沽出投資產品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投資產品,本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已進行的銷售在市場購入相關的投資產品(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相關的一切虧損;
25.1.4 倘若客戶:
(a) 向賣方購入投資產品,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投資產品;或
(b) 未能購入相關投資產品或本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25.1.3條規定不購入相關投資產品;
客戶無權以配對價格取得相關投資產品,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投資產品所付的款
項;
25.1.5 倘若購買任何投資產品的客戶未能存入所需的結算款項,本公司有權出售其帳戶內任何及所有投資產品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投資產品,而並非相關投資產品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25.1.6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本公司負責。
26 暗盤交易
26.1 關於暗盤
港股通證券向客戶提供部分香港新股的暗盤交易服務。暗盤是供部分新股在上市前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的場外交易市場。獲配新股的客戶可在暗盤賣出股份,客戶也可在新股正式上市前通過暗盤交易買入新股。暗盤交易由持牌金融機構運營的交易系統撮合成交,而不是通過香港聯合交易所(以下簡稱“港交所”)的交易系統成交。
26.2 股票價格
由於暗盤是由不同的金融機構組織並運營的,新股由不同的買家和賣家群體交易,客戶可能會發現同一只新股的暗盤價格不同。在暗盤交易時段內,客戶的新股持倉價值將以暗盤價格計算。在暗盤結束後至正式上市日前,客戶的新股持倉價值將以暗盤收盤價計算。在正式上市日開盤前,客戶的新股持倉價值將以新股的發行價計算。正式上市後,客戶的新股持倉價值將以該股票的市價計算。
26.3 交易時段和結算機制
26.3.1 在投資前,客戶應當知悉暗盤的交易時間和結算機制。暗盤的交易時段與港交所的正常交易時段不同。暗盤交易時段為新股正式上市前一個交易日的香港時間下午4:15至 6:30。如當日為半交易日,則暗盤交易時段為新股正式上市前一個交易日的下午2:15至4:30。
26.3.2 暗盤採用T+0交易機制。交易中簽的新股和買入的股票可以在普通交易日內賣出。暗盤交易的股票交割日為新股正式上市後的兩個交易日。
26.4 訂單執行和費用
26.4.1 客戶應當知悉暗盤交易支援的訂單類型不同於港交所的正常交易時段。暗盤交易只支援限價盤,其他類型的訂單均不支援。客戶的訂單不能被修改,客戶只能取消訂單並重新下單,且已成交的訂單將保持有效。若新股未能在港交所上市,客戶的所有訂單將被撤銷。當暗盤交易時段結束時,未成交的訂單將被取消。除非新股推遲或取消上市,否則其他上市條款和條件變更不會影響暗盤交易。
26.4.2 客戶的暗盤市場訂單將產生佣金及其他費用。費用明細將在港股通證券的官方網站上公開披露。
27 遵守FATCA
27.1 客戶同意及允許,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為遵守FATCA及其他適用法例可以收集、儲
存及處理從客戶或因本協議及/或客戶之交易而獲得的資料,包括本公司與該等人士之間可互相披露資料和本公司可向香港、美國及/或其他司法權區之政府機構披露資料。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戶特此豁免任何會妨礙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遵守FATCA及其他適用法例的任何司法權區的資料保障、私隱、銀行保密或其他法例或規例的任何條文及/或任何保密協議、安排或諒解的條款。客戶確認這可以包括傳送資料予一些在資料保障、資料私隱或銀行保密法例方面並不嚴格的司法權區。客戶須確保,客戶或任何其代表因本協議或客戶之交易而向本公司或其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披露關於第三者的資料時,該第三者已獲提供該等資訊,並已經給予該等同意或豁免,使本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服務供應商可以按本條款所述收集、儲存及處理該第三者的資料。
27.2 本公司要求時,客戶須向本公司確認:
27.2.1 客戶是否有權在收受款項時免受任何FATCA規定的扣減或預扣(「FATCA豁免人士」);及
27.2.2 FATCA. 為本公司遵守FATCA之目的,在本公司合理地要求時,向本公司提供關於客戶在FATCA的身份的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包括其適用轉付率或美國稅務條例或包括跨政府協議的其他官方指引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27.3 若客戶向本公司確認其是FATCA豁免人士,而之後客戶發現他並非或已不再是FATCA豁免人士,客戶須盡快通知本公司。
27.4 如客戶沒有按本條向本公司確認其身份或提供表格、文件及其他資料,則:
27.4.1 如客戶沒有確認客戶是否(及/或保持)FATCA豁免人士,則客戶將不被視為FATCA豁免人士;及
27.4.2 如客戶沒有確認其適用轉付率,客戶的適用轉付率將被視為100%,直至客戶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確認、表格、文件或其他資料。
27.5 如本公司需按FATCA或法例要求在付予客戶的款項中預扣或扣減任何FATCA預扣稅(包括因沒繳交或延遲繳交該等稅項而引起之懲罰或利息),本公司可扣減該等稅項,而無須增加任何付予客戶的款項。在本協議所有目的下,客戶皆被視為已全數收到該款項,沒有任何扣減或預扣。在本公司合理地要求時,客戶須向本公司提供該等額外資料,以決定該款項需扣減或預扣金額。
27.6 客戶同意在收到本公司要求後三十(30)個日歷日內,提供:
27.6.1 任何有關客戶身份及稅務狀況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資料;
27.6.2 任何有關客戶在本公司帳戶的直接或間接擁有者或持有者,或有關本公司不時提供客戶之商品、服務、協助或資助等之文件或資料;及
27.6.3 為了允許本公司執行第27.1條規定,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受益者,以本公司同意或核准的表格,出具之豁免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規則之書面同意或豁免。
28 其他外國帳戶稅務遵守法案
28.1 客戶同意經紀或其任何關聯公司或提供服務的協力廠商可對任何稅務及規管部門,就本地/海外/國際稅務法例、規例、強制執行/合規/稅務資料交換協議/約定而言不時直接或間接承擔責任
(「稅務規定」)。
28.2 客戶將會應經紀不時向客戶就上述稅務規定提出的要求,以經紀指定的表格/格式提供任何資
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政府/稅務部門要求的書面陳述、證明、聲明及/或任何稅務表格/證明(連同所須的簽名)。客戶亦確保客戶協定項下的任何繼承擁有人及/或收款人將會在及時的基礎上向經紀提供上述資料。
28.3 若有任何情況令客戶或其實益擁有人的納稅人身份改變,包括但不限於更改國籍、公民身分、通常居住地、電話號碼或位址,客戶將會立即以書面知會經紀。
28.4 客戶同意經紀收集上述資料乃屬合理及合適。客戶同意,將上述資料連同經紀就客戶協定收集的任何其他資料與經紀的任何關聯公司或相關政府/稅務部門共用及轉移。上述過程及相關的資料程式或會涉及將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亦可涉及在仲介人、服務供應商、交易對手或政府團體/部門之間轉移資料。如轉移涉及收款人或協力廠商資料,客戶同意已向其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以按照此條款同意上述事項。客戶需向經紀繳付有關於因客戶的納稅人身份而需與相關政府/稅務部門共用及轉移上述資料的費用,此費用將由經紀通知客戶。
28.5 儘管任何其他條文,客戶將不會行使任何適用規例下之權利以阻止經紀收集或共用上述資料或妨礙經紀履行涉及客戶或客戶繼承人或利益繼承人(或客戶協定下的現時/未來收款人)之稅務規定。
28.6 客戶同意經紀擁有絕對酌情權或提供服務的協力廠商,可根據適用稅務規定,或以經紀絕對之意見,為了符合任何政府團體/部門或稅務部的要求或規定,可保留應付予客戶的任何款項
(「保留款項」),並將款項直接或間接交予稅務部門及/或有關團體。
28.7 客戶同意接受所有與保留款項有關及相聯的所有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客戶不可以由於或有關於保留款項向經紀或其關聯公司作出損失、損害、補償、成本及開支的任何申索。
29 遵守共同匯報標準
29.1 客戶必須按照本公司不時要求的格式和時間,向本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而如本公司合理要求,同時提供任何控權人或任何同意人士的個人資料。
29.2 如其個人、任何控權人或任何同意人士資料有更改或增加及如適用時,客戶必須及時(及無論如何不遲於更改或增加之後三十(30)個日歷日內)向本公司提供所更改或增加的資料。
29.3 客戶必須及(如適用者)促使其他控權人或同意人士按照本公司為了符合任何適用共同匯報標準法律及法規而不時提出的合理要求,填寫和簽署文件和作出事情。
29.4 客戶同意,如本公司合理認為合適,本公司可直接要求任何其他控權人或同意人士提供他們的個人資料或確認他們的個人資料真確,而無須牽涉客戶。
29.5 客戶同意,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可以為了確保其符合適用共同匯報標準法律及法規而(i)收集及維持資料;(ii)匯報帳戶或披露關於客戶及任何其他控權人或同意人士的稅務資料給任何管轄區內的任何共同匯報標準機關。
29.6 客戶豁免並(如本公司合理要求)同意促使任何其他控權人或同意人士放棄任何適用且會阻礙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按照第29.5條說明的方式披露稅務資料能力的限制。
29.7 客戶同意,如本公司合理認為合適,本公司可直接要求任何其他控權人或同意人士同意作出第
29.5條說明的匯報或披露及/或豁免任何其它可適用於披露的限制。
29.8 客戶同意,如本公司認為必要或合宜以符合所有適用共同匯報標準法律及法規,可以隨時採取以下一種或多種行動:
29.8.1 自帳戶中部分扣減或預扣任何應付給客戶的金額;
29.8.2 終止帳戶和完全或部分中止本公司與客戶的關係;及/或
29.8.3 為了確保本公司符合任何適用共同匯報標準法律及法規的需要,(不論在帳戶終止之前或之後)匯報或提供關於客戶及/或任何控權人或同意人士的稅務資料給任何管轄區的共同匯報標準機關。
29.9 客戶確認並同意,在不影響本條的任何其他條文下:
29.9.1 客戶已閱讀本第條及從本公司(或客戶的經紀、律師或稅務顧問(以適用者為準))方面收到足夠的解釋,並且明白其的含意,而客戶不可撤銷地同意受其約束;
29.9.2 根據本條或按照本條而作出的任何協議、豁免或確認均不可撤銷;
29.9.3 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均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控權人或同意人士)因為本公司或其集團公司採取本條許可的任何行動或行使本附件下的任何權力而產生的任何費用或損失負責;
29.9.4 當本公司行使本條下的權利終止帳戶時,本公司應付的金額(如有)可以與客戶按照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放棄或終止帳戶時應付的金額不同;
29.9.5 客戶必須取得或(視情況而定)已經取得所需的每名控權人及/或同意人士,將客戶稅務資料提供予本公司的同意,以及讓本公司及其集團公司在本條下披露任何此等稅務資料;
29.9.6 客戶必須將本公司於本條下的權力通知每名控權人及/或同意人士;
29.9.7 客戶同意並保證將按照本條向本公司提供真確及完整的個人資料和稅務資料,包括任何稅務居地證聲明;
29.9.8 包括但不限於向本公司提供資料和文件的義務,並於其個人資料及稅務資料有任何更改後三十(30)個日歷日內通知本公司,以構成本協議下的持續責任;及
29.9.9 本公司可以匯報稅務資料或披露任何及所有關於帳戶的資料給任何政府或稅務機關,不論該機關在香港以內或以外,也不論是在本公司行使該帳戶下的終止權之前或之後。
30 解決爭議
30.1 本公司與客戶之間同意在本協議下產生之爭議或索償,將根據仲裁方法解決。
30.2 任何由本公司單方面之選擇下提交至仲裁中心的爭議或索償,需:
30.2.1 按其本地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如客戶為香港居民);或
30.2.2 按目前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如客戶為非香港居民)。
在任何情況只由一名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委任的仲裁員仲裁。仲裁程序使用的語言應為英語。客戶明確同意及確認一切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及有約束力。
30.3 根據本協議,對於本公司對客戶之申索,在無抵押之情況下,除了其他破產、無力償還、強制性清盤或其他類似之法律申請外,其要求獲順序攤還債款將會與客戶之其他無抵押及非後償債權人擁有同時同等之法律地位。
31 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
31.1 在不影響任何有關法例所允許的任何其他送達傳票方式的情況下,倘客戶為個別人士而並無任何香港地址,或為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而從未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客戶:
31.1.1 不可撤回地委任在本公司就此指定的表格內列明的人士或如無列明有關人士,則由本公司為其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就有關本協議及/或帳戶的提呈香港法院審理的法律程序接收有關法律程序文件。
31.1.2 同意倘已按據本公司最後所知的香港地址向客戶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送達傳票,則被視為已完成送達,而就在香港法院審理的法律程序而言,向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送達任何法律程序文件將構成對客戶的足夠傳達,而該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如未有通知客戶有關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亦不會使有關法律程序失效;
31.1.3 不可撤回地同意如因任何理由,客戶的任何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不再能擔任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或不再有香港地址,則客戶將隨即委任作替補的並獲本公司接受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並於有關委任七(7)個日歷日內向本公司提交該新代理人接受委任的同意書副本;及
31.1.4 承諾如其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的香港地址有任何變動,會盡快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31.2 本公司將被視為不知悉客戶的法律程序文件接收人的香港地址的任何變動,直至本公司從客戶收到任何有關變動的書面通知後的五(5)個營業日期間完結為止。
32 語言版本
32.1 客戶確認客戶已閱畢客戶協定及附加條款之中/英文版本及其內容已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詳細解釋。如客戶協定或任何附加條款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客戶與港股通皆選擇同意以英文版本為准。
(下見風險披露聲明)
風險披露聲明
本風險披露聲明旨在概述有關證券交易所涉及的風險,並不涵蓋該等買賣的所有相關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客戶在進行任何證券交易,應先瞭解該交易的性質和客戶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客戶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畫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畫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持牌人士或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畫。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畫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機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4.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借出予或存放於協力廠商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客戶的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提供授權書,容許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有關規則,將客戶的證券借出予或存放於協力廠商,存在一定風險。該項允許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上述書面同意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其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許將有關客戶的證券借出予協力廠商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協力廠商。客戶的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已借出或存放於協力廠商,該等協力廠商將對客戶的證券具
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客戶的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須對客戶負責,但上述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的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
大多數交易商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毋須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5.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客戶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客戶存放於有關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客戶可能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客戶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客戶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客戶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客戶將要為客戶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客戶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客戶。
6. 提供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客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客戶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客戶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客戶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客戶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客戶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客戶對客戶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客戶的授權將會在沒有客戶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客戶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向客戶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協力廠商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協力廠商。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客戶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客戶簽署授權書,而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協力廠商,該等協力廠商對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客戶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客戶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客戶損失客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客戶毋須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7. 於香港境外收取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或註冊人士在香港境外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須接受有關之境外司法機關的法律及條例的規管,而這些法律及條例可能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 571 條)及其規則不同。因此,此等客戶資產可能無法享有如在香港境內收到或持有的客戶資產一般的保障。
8.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幹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 “止蝕 ”或 “限價 ”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9. 槓杆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槓杆式外匯交易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你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即使你定下備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蝕 ”或“限價 ”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你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你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了結。你將要為你的帳戶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你必需仔細考慮,鑒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
10. 授權代管郵件或向第三者轉交郵件之風險
若客戶授權港股通證券有限公司代管郵件或向第三者轉交郵件,客戶應親自及時收取所有之合約通知及帳戶單據,並仔細閱讀及核對以確保任何異常及錯誤可以被及時發現。
11. 高息票據
高息票據是結合票據與股票期權的衍生工具,可以讓客戶因應自己對市況的走勢預測,配合「看漲」(bull)、「看跌」(bear)或「勒束式」(strangle)(預期股價會在窄幅上落)的投資策略。高息票據的回報通常取決於某檔股票、一藍子股票或某檔股票指數的表現。
在作出投資決定前,必須清楚瞭解有關的投資風險: -
(a) 如果正股價格的走勢與客戶的看法背道而馳,客戶的投資或會有所虧蝕。在最壞的情況下,客戶甚至可能會蝕掉所有本金。
(b)投資回報在高息票據的條款內已預先訂明。故此,即使正股價格的走勢如客戶所料,客戶的投資回報亦不會超過指定利息。
(c) 高息票據的回報完全取決於正股在估價日某個特定時間的表現,並不受股票在該特定時間或之後的價格波動所影響。
(d)高息票據與傳統定期存款的不同之處,是前者並不能確保客戶會賺取任何回報或利息。
(e) 客戶必須理解高息票據發行人的違約風險。
12. 結構性產品及交易所買賣基金(ETF)風險概覽
本風險解釋內容旨在提供好幾類證券的若干基本概要及特點作一般指引並非風險內容之全部。投資者若需要有關證券投資的進一步資料,應參閱由有關發行商發出的上市文件。買賣衍生產品涉及顯著風險。投資者在就買賣衍生產品進行交易前,應審慎閱讀及完全明白買賣該等衍生產品涉及之風險及後果。
結構性產品的一些相關風險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注意:香港交易所公司網站的「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內的「發行商與流通量提供者資料」均載列「發行商之信貸評級」,顯示個別發行商的信貸評級。
(b)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檔。
(c) 杠杆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杠杆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d)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f)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香港交易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h)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i)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j)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
產值等同上市檔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準,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檔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 (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k)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檔。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一些相關風險
(l)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m)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寫原則等等因素。(常見的複寫原則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
(n)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o)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p)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q)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寫原則涉及對手風險
i.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寫原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ii. 綜合複寫原則
採用綜合複寫原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 採取綜合複寫原則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1. 以掉期合約構成
⚫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
2. 以衍生工具構成
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投資者是否瞭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
13. 在互聯網上進行交易的風險
客戶同意及理解客戶可能承受港股通證券有限公司的電子交易系統(包括港股通證券交易平台)有關的風險,包括硬體及軟體系統失靈及互聯網服務供應者的系統失靈,任何系統失誤可能引致客戶的指令並未按客戶的指示執行或根本未被執行。
互聯網上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傳送中斷、傳送停頓、因為互聯網交通繁忙而出現的傳送延誤的情況,或因為互聯網屬公共設施,而可能出現傳送資料錯誤等情況。通過互聯網傳送訊息、指示及通訊可能出現時滯,這可能導致指示不能被執行、被延遲執行、錯誤執行或不能以互聯網上所示價格執行。
基於互聯網的公開性質或港股通控制範圍以外的原因,籍互聯網進行通訊可能出現傳遞停頓、中斷、被截取、或資料傳遞失准。籍互聯網傳遞之資訊不能確保完全安全。客戶接受及同意經港股通系統傳送出或由港股通系統傳進入之任何資訊/指示皆存在延誤、損失、失准、變動、損毀或病毒入侵的風險。港股通對此等情況所引起或蒙受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14. 人民幣證券產品風險
以下風險披露聲明不得視作已經完全詳細列明而並無遺漏的通知。為免誤會,交易涉及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產品(“人民幣證券產品")同樣受以下的條文所約束。
人民幣交易之匯率風險
人民幣兌換涉及匯率風險,而目前並非可以自由兌換。由經紀提供或透過其提供之其他人民幣兌換服務及其他服務須受制於相關監管機構不時修訂之規定所限制。
凡涉及以人民幣進行的買賣證券交易均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和人民幣匯率波動的影響,以及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例如包括結算營運費用)時,亦可能受制於買入價及賣出價之間的差距所影響。
中國政府管制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的兌換,若其約束人民幣的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的人
民幣資金流動變得更加嚴格,則在香港的人民幣市場的深度將可能進一步變得有限。
人民幣兌換港元及其他外幣的價值受很多因素所影響而變得波動,包括但不限於中國及國際政治及經濟狀況的轉變。另外,當人民幣相對港元出現貶值時,以港元作計算的人民幣證券產品的價值將會下跌。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若客戶的帳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或購買人民幣證券產品,或因經紀要求客戶就認購或購買人民幣證券產品而需要兌換其帳戶內的款項為人民幣,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則下,經紀可以協助客戶或代表客戶把帳戶中以其他貨幣作為單位的款項兌換為人民幣。但是,經紀不能保證可以向客戶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是因為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在香港流通之人民幣資金受到限制,而導致有關交易所需的人民幣資金不足夠,經紀可能需要取消有關客戶的交易, 或為客戶之交易平倉,而客戶的投資可能蒙受損失。
因為結算、清算、或代表客戶收取款項例如股息的情況下,經紀擁有唯一及絕對酌情權,不時為任何交易,當中涉及包括但不限於以港元以外的貨幣計值的證券,指定或決定一種結算貨幣。在這種情況下,非指定結算貨幣作為單位的結算所得款項或經紀代客戶所收取之款項可能會被轉換成為指定的結算貨幣。經紀或聯屬公司/集團或其代理人可能需要買賣外幣(現貨或遠期)。除另有協議外,適用匯率為經紀或聯屬公司/集團或其代理人(或屬於經紀可能選擇獲有關金融管理局發牌或授權的財務機構的任何其他公司)根據其酌情權而按現行市場基準而厘定的匯率。 即使客戶協定提及任何相反規定,除另有協定外,客戶沒有權利於任何帳戶中以港元以外的貨幣作單位的款項收取任何利息。
15. 債券交易的風險
(a) 違約風險
違約風險指債券發行商未能按合約繳付利息或本金予債券持有人。投資者須特別留意債券發行商的信貸評級。評級較低的債券發行商或更有可能違約,而相關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大部份或全部本金。
(b) 利率風險
這是投資債券的主要風險。固定利率債券的價格會在利率下降時上升。在購買債券後,債券的價格會因應利率的上升而下降。
(c) 外滙風險
投資者若投資以外幣計價的債券需面對外匯風險。外幣兌換率的波動或對基礎資產的價值及相關投資的價格造成負面影響。
(d) 流動性風險
倘若須於債券到期前出售該債券,你須明白該債券的買賣或並不活躍於二手市場。債券發行商若違約終止履行責任,客戶作爲投資者可能無法買或賣相關債券。
(e) 股票風險
如債券屬可換股債券,可能存在股票風險,並對價格及投資回報造成負面影響。
16. 透過中華通買賣證券的特定風險
(a) 一般風險
(i)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中國證券公司,因此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深股通的北向交易。
(ii) 額度用盡
當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
(iii) 交易日及交易時間差異
因香港和中國的公眾假期日子不同或惡劣天氣等其他原因,兩地交易日及交易時間或有所不同。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中國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A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開放日期及時間,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及/或深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iv)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那些一般將A股存放於本公司以外證券公司的客戶而言,如欲沽出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須在不遲於沽出當天(T日)前成功把該等A股股票轉移至其本公司帳戶內。如果客戶錯過了此期限,將不能於T日沽出該等A股。
(v)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及買賣限制
當一隻原本在滬港通/深港通合資格股票名單內的股票由於各種原因被調出名單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你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因此,你需要密切關注上證所、深交所和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滬股通及深股通股票將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被暫停買入(但允許賣出):(i)該等A股不再屬於有關指數成份股;(ii)該等A股被實施「風險警示」;及/或(iii)該等A股相應的H股不再在聯交所掛牌買賣。你亦需要留意A股交易有可能受漲跌停板幅度限制。
(vi) 交易費用
經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北向交易除須繳交買賣A股的交易費用及印花稅外,亦可能須繳交相關機構徵收之組合費、紅利稅及針對股票轉讓而產生收益的稅項。
(vii) 中國法規、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
滬港通及深港通相關的A股上市公司及交易須遵守A股市場的法規及披露責任,任何相關法例或法規的改動均有可能影響股價。你亦應留意適用於A股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及披露責任。因應你所擁有A股的利益及持股量,你的交易及收益保留可能受限制,你需自行負責所有相關申報、通知及利益披露之合規要求。
根據現行中國法律,當任何一名投資者持有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公司的股權達5%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披露其權益,該投資者亦不得於該三日內買賣該公司股份。該投資者亦須就其持股量的變化按中國法律進行披露並遵守相關的買賣限制。
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作為滬股通或深股通股票的實益擁有人,根據現行中國慣例並不能委
任代表代其親身出席股東大會。
(viii)貨幣風險
滬股通及深股通投資以人民幣進行交易和交收。若你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A股,便需承受因需要將該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之貨幣風險。在匯兌過程中,你亦將會承擔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你亦會蒙受匯兌損失。
若你投資A股而不將其持有之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並引致帳戶出現人民幣欠款,本公司將會收取該欠款之借貸利息。
(b) 深交所創業板市場風險
(i) 規管差異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市場與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較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對於股本總額的要求也更低。關於深交所創業板、主板、中小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參閱深交所網站。
另外,創業板市場採用與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較為不同的信息披露規則。例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續採用與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相似的信息查詢方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因此,建議投資者密切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告及風險警示,了解市場風險,並在交易創業板股票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ii) 退市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標準與深交所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不同,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面臨更大的退市風險,且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此外,深交所決定其退市後,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會立即退市。投資者將無法交易除牌股份並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失去全部投資本金。
(iii) 經營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借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iv) 大幅股價波動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v) 技術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技術能否轉化為現實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不確定性。當其所在的行業正經歷快速的技術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而令其公司難以為繼。
以上概述只涵蓋滬港通及深港通涉及的部分風險,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則有可能會不時
更改。你應自行瀏覽港交所之網站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的最新資訊及詳情。
17. 暗盤交易風險
(a) 港股通證券向客戶提供在首次公開發行前市場(以下簡稱“暗盤”)交易部分香港新股的服務。鑒於風險因素考量,只有在客戶瞭解交易的性質和客戶所面臨的風險程度的情況下,客戶才應進行暗盤交易。並非所有客戶都適合進行暗盤交易,因此,客戶應根據客戶的經驗、目標、財務資源、風險承受能力和其他相關因素,仔細考慮是否適合進行暗盤交易。在客戶決定投資前,客戶應仔細閱讀相關合同條款和並充分知悉有關規則及相關責任。
(b) 暗盤交易屬場外交易。場外交易包含但不限於交易對手方的信用風險和違約風險,以及新股不能在港交所上市的風險。在進行暗盤交易前,客戶必須瞭解場外交易的性質、交易設施以及客戶能承受之風險因素。
(c) 流動性和價格波動 - 在暗盤交易的股票可能比在港交所交易的股票流動性較低且價格波動較大。暗盤股價可能與新股正式上市後的正常交易時段的開盤價或交易價有較大差異。
(d) 客戶在暗盤交易平台進行交易須承擔信貸、 結算及相關場外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該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的其他交易對手風險。港股通證券並不保證相關證券的結算,客戶須承擔客戶及/或客戶的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或開支。
(下見利益披露)
利益披露
1. 金錢收益披露 — 具體披露
1.1 本公司可能取得以下可量化的金錢收益。此類收益包括本公司就分銷產品從產品發行人取得的明確金錢收益,以及本公司在不承擔市場風險的情況下,作為經紀從背對背交易中賺取的銷售佣金:
(a) 債券(一級市場交易)— 最高為名義金額的10%;
(b)債券(二級市場交易)— 最高為名義金額的5%;及
(c) 結構性票據(例如,與相關股權、貨幣、商品包括貴金屬、固定收益、利率等相連)— 最高為名義金額的5%。
1.2 對於其他可量化金錢收益的產品(包括交易所交易基金初次發售和股票),本公司將在銷售前或銷售時,向客戶提供本公司取得的具體金錢收益的資料。此類收益將以實際數值或佔投資額的百分率上限(調高至最接近的整數百分率)的形式披露。
2. 金錢收益披露 — 概括披露
2.1 本公司還可能取得下述與某項交易的、但無法在銷售前或在銷售時量化計算的金錢收益。此類金錢收益可能是上述的具體金錢收益的附加性或替代性收益:
(a) 基金(包括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本公司可能從產品發行人取得一次性或經常性後續費用,作為本公司的報酬的一部分。後續費用指產品發行人為投資者關係管理服務支付的報酬。由於後續費用是按照具體日期總體持有量計算的,因此在交易時無法量化計算。產品發行人支付本公司的後續費用最高可達產品發行人向客戶收取的管理費用的100%;
(b) 結構性票據—本公司可能從產品發行人取得一次性或經常性持有費用,作為本公司的報酬的一部分。持有費用指產品發行人為配售和持續持有投資產品支付的報酬。持有費用適用於有認購期的產品,在認購期結束後支付。由於持有費用是按照具體日期總體持有量計算的,在銷售是無法量化計算;及
(c) 債券、票據和類似產品—本公司可能就一級市場交易從產品發行人取得一次性回扣,作為本公司的報酬的一部分。此類回扣是按照具體日期總體持有量計算的,在銷售時無法量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