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BMCC-ZC23-0169
华北电力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原位拉曼光谱仪购置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BMCC-ZC23-0169
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4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4三、获取招标文件 4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5五、公告期限 5六、其他补充事宜 5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6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7
6.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2
10. 证明货物/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 15.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及递交 17
一、采购标的的数量 28二、主要技术要求 28三、其他要求 32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33
一、资格审查 33二、符合性审查 36三、评标办法 37四、评分标准 41第六章 合同格式 50
第一章 投标邀请
项目编号:BMCC-ZC23-0169
项目名称:华北电力大学激光共聚焦显微原位拉曼光谱仪购置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260 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 260 万元
采购需求:具体要求详见第四章。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是否接受进口 |
1 | 激光共聚焦显微原位拉曼光 谱仪 | 1套 | 是 |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0 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信用记录
(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时间:自 2023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止,每天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
方式:只接受电汇或网银购买标书(注:汇款时必须备注 ZC23-0169 标书款,电汇或网银须于“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具体方式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售价:人民币 500 元/本(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暨开标时间:2023 年 5 月 22 日 14:00(北京时间)地点: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0 xxxxx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1.详细报名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方式,请完整阅读以下全部内容:
(1)供应商须登录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上角“项目报名”选择编号“BMCC-ZC23-0169”完整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标书费转账凭证(电汇或网银须于“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账)提交报名申请(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他报名材料,须一并上传,未明确要求的默认不需要),报名审核结果会在 1 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报名联系人手机,请留意查收。超过 1 个
工作日未收到审核结果通知,可拨打 010-82370045 进行咨询。
(2)银行账户信息,电汇购买招标(采购)文件、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成交)服务费收取的唯一账户:
汇款或转账时请务必附言“项目编号+用途”,例如:ZC23-0169 标书款或保证金。
公司名称: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升路支行账 号:0200 0062 1920 0492 968
(3)招标(采购)文件的获取:
① 电 子 版 : 明 德 致 信 公 司 网 站 “ 招 标 ( 采 购 ) 公 告 ” 频 道 : xxxx://xxx.xxxxxx.xxx/xxxx/000 。无需注册, 按项目名称或编号查找对应项目,点击标题下红色“下载”按钮即可免费下载;
②纸质版:若需纸质版招标(采购)文件请在报名表中注明,须加收快递费 100元。
2.问题咨询联系方式的说明:
(1)有关招标(采购)文件购买、中标(成交)通知书领取及服务费发票、保证金交纳及退还事宜的联系电话:(010)0000 0000;
(2)有关招标(采购)文件技术部分的问题咨询:请拨打公告“项目联系方式”中项目负责人的手机号码。
3.本项目的公告发布媒介: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其他网站转发本公告可能引起的信息误导、造成供应商的经济或其他损失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不负任何责任。
4.投标文件请于投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文件恕不接收。
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管理等。
7.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及质疑,请与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联系(质疑函请采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以书面形式一次性提交)。
名称:华北电力大学
地址:xxx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张老师 010-617729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0 x联系人:王经理、xxx、xxx
联系方式:010-82370045、1861219835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华北电力大学 地址:xxx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张老师 010-61772996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 X x 0000 x电话:010-00000000 |
1.3.3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1.3.5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
2.1 | 财政性资金。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260 万元。 |
7.3 | 投标语言:中文 |
10.4 | 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12.1 | 投标保证金:xxx整。 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交纳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网银转账、支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为减少收取/退还保证金的手续,建议采用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 账户名称: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升路支行账号:0200 0062 1920 0492 968 注:请投标人汇款无论保证金还是标书款务必注明“项目编号+用途”(比 如:ZC23-0169 保证金或者 ZC23-0169 标书款),以便财务查账及汇总。 |
12.6 | 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 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请将合同扫描件发送到 xxxxxx@xxx.000.xxx 邮箱办理相关备案及保证金退还手续。中标人的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的 5 个工作日内退回来款账户。 邮件标题格式:项目编号+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名称+已签订采购合同。 内附:(1)采购合同扫描件;(2)项目编号;(3)中标供应商名称; |
(4)采购合同签订日期。 | |
13.1 | 投标有效期:90 天 |
14.1 | 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5 份;电子版:2 份。 (电子文件规定:存储载体为 U 盘,每个 U 盘均包含可编辑 word 版本和xxx的正文 PDF 扫描件)。 |
16.1 | 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邀请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详见投标邀请 |
18.1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26.8 | 本项目不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
27.1 |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以买卖双方签定的合同总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用。 (3)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招标机构同意的币种 (4)中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在投标时,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送交中标服务费承诺书。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所有中标服务费。 公司名称: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升路支行账 号:0200 0062 1920 0492 968 注:请投标人汇款无论保证金还是服务费务必注明“标号项目+用途”(比 如:ZC23-0169 保证金或者 ZC23-0169 服务费),以便财务查账及汇总。 |
其他 | 本项目为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 |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1.1 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本次采购招标活动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1.3 合格的投标人
1.3.1 符合第一章投标邀请中“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规定的内容;
1.3.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3 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接受联合体投标,对于联合体的规定如下:
1.3.3.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1.3.3.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3.3.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其规定。
1.3.3.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
1.3.3.5 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相应幅度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如适用)。
1.3.3.6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1.3.3.7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3.3.8 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3.4 投标人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以网站截图打印稿形式留存。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查询。
如投标人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或为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3.5 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不属于下列情况的,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4 凡受托为本项目/分包招标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该项目/分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1.5 凡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合法经营,或在法律或财务上不能独立于本项目招标采购单位的任何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1.6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7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1.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2.1 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拥有一笔资金。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2.2 项目预算金额和分项或分包控制金额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项目需求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六章 合同格式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无效。
4.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货物/服务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6.1 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 招标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招、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6.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1 潜在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文字回答。
7.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做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7.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投标人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投标,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投标。投标人应当对所投采购包中第四章“项目需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8.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详见第七章):
1 投标书(格式)
2 开标一览表(格式)
3 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4 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5 技术规范偏离表(格式)
6 合同条款偏离表(格式)
7 资格证明文件,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资格审查要求
8 企业类型声明函
9 投标保证金
10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
11 业绩案例一览表(格式)
12 主要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
13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9.2 除上述 9.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10 条的所有文件。
9.3 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格式”的文件,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 “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0.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0.2.1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等。
10.2.2 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和承诺。
10.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如实详细的应答,并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0.3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0.4 如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将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但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品能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 号文)。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涉及到外币报价的部分,请注明计算汇率,否则将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首次公布的外币/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作为评标时价格分的计算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投标报价方式:华北电力大学现场交货价。具体如下:
11.1.1 国产的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包括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金。
11.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进口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报价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进口环节税和其他税金。
11.1.3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货物的报价,还应包括银行费、外贸代理费、海关杂费、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等。符合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货物,报价时可以不包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关税、增值税等。投标人可同时报出到中国口岸的外币报价作为参考(外币汇率以投标当日零点的现汇卖出价为参考)。
11.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生产或加工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视为政府采购项下的进口产品,但报价要求同 11.1.3。
11.1.5 临时特别条款: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如果原产于美国,投标报价中还必须包括加征的关税。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及税率以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有效公告为准。投标人应当在“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栏内和“投标分项报价表(关境外产品)”中“其他”栏内,清晰注明商品编码、加征税率、加征税率的出处等必要信息。
11.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包括货物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也包括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相关运输费和保险费等费用。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3 本次招标投标人只允许对所参与的采购包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投标为无效标。
11.4 投标报价中,如投标内容超出招标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评标时将不予以核减。
11.5 最低报价不是授予合同的唯一保证。
11.6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
12.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有效投标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2.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1)在开标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撤回投标的;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按本须知第 26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中标人未按第 27 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电汇/网银(采用电汇/网银必须保证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采购代理机构银行通知确认到账为准;如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仍未得到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确认,将被视为投标人未提供保证金)、网银转账、银行汇票、支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2.4 投标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投标无效。
12.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2.3 和第 12.4 条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同时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可合并提供,投标人须注明投标的各分包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分包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分包将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12.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买方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 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3.1 投标文件应在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其投标无效。
13.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允许修正其它内容,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返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另外投标人还需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若电子版投标文件和书面投标文件不符,以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
14.3 任何对投标文件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
14.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4.5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无被授权代表签字,其投标为无效标。
14.6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按要求签字,投标文件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不适用。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正文部分一律采用 A4 纸(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标书中所要求盖章处均为本单位公章,其他印章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均无效)。投
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进行装订(建议采用胶装方式),否则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15.2 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样品(如有)”分开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分别注明 “开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样品(如有)”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如果投标人虽然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但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
收。
15.3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招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密封粘贴处应加盖公章或被授权代表签字,以便确认密封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5.4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5 采购单位拒绝接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
16.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规定的地址。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6.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3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7.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7.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进行签署、盖章、密封和标记(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补充或修改通知”等)和递交。
17.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17.4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包括全部投标资料),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17.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投标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应派被授权人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承诺认可开标结 果,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18.3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18.4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18.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8.6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19.1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2 评标方法和标准在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中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综合评议。
20.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审查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
查。
符合性审查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
度,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20.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包括招标采购单位通过“信用中
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进行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发现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保留查询记录网页打印
件);
2)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其他不符合资格性要求的情形。
20.3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相符的投标。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适用法律、社会保障资金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4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
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 21.1.1 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0.5 投标报价须包含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投标总价进行调整。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其投标无效。
20.6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7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0.8 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有效投标。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应交未交或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投标人未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串通投标、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6)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在合理时间内,投标人不确认按规定修正后投标报价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①招标文件中星号“★”指标的;
②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③ 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④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前提下,投标人所投产品中含有进口产品的;
⑤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⑥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⑦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2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10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投标结果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1.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2.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22.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具体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
22.3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投标人按相应的加权分值进行评价、打分。
22.4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每个评委按分包分别对每个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分包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该包的最终得分。所有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5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1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3.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3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3.4 采购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4.1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4.2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4.3 采购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每个分包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5.1 中标确定后,中标结果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25.2 投标人可通过相关发布媒体查询评标结果。投标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但需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公示期外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以受理。
25.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5.4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可另选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26.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6.3 合同价:如中标产品为国产产品,合同价即为中标价;如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外贸合同中的外币金额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首次公布的外币/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作为折算依据。
26.4 合同中卖方的约定:如中标产品为国产产品,中标人即为合同卖方;如中标产品为进口产品,外贸合同中的卖方应为中标产品的境外制造厂家或中标人指定的境外公司。
26.5 中标人所投产品若包含进口产品,采购人有权确定并自行委托进口代理公司代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外贸合同等)。
26.6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6.7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6.8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依法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7.1 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用。此项费用不单独开列而应计入投标价。
27.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
27.3 中标服务费将以现金、支票(北京地区)或汇票的方式进行收取。中标人如未按
27.1 和 27.2 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7.4 在投标时,投标人应提供中标服务费承诺书。八、质疑
28.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投标邀请)提出质疑(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8.1.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
28.1.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8.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8.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28.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 字。
28.4 质疑函应采用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格式,应当采用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29.1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专业专家提供验收需要的相关资料,按采购人要求的验收流程及措施对项目进行履约验收。
30.1 如果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被认为在本招标过程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被拒绝授予合同。
30.1.1 “腐败行为”是指通过提供、给予、接受、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30.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和公共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了采购人从竞争中所获得的利益。
30.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30.3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现行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项目需求
序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1 | 激光共聚焦显微原位拉曼 光谱仪 | 1套 |
#1.光谱仪:采用透射式光路。
2.光谱分辨率:< 1cm-1 ( 检测条件: 采用标准氖灯信号源测量; 测量 585nm 原子发光谱线,使用 1800 线光栅全半高宽(FWHM):<1cm-1)。
3.光谱重复性:≤±0.03cm-1(检验方法:使用表面抛光的单晶硅样品,
100 倍物镜,光谱范围 100~4000cm-1 ,重复 40 次。观测硅拉曼峰(520cm- 1),520 峰中心位置重复性≤±0.03cm-1)。
4.仪器灵敏度:单晶硅第三阶拉曼信号信噪比:>30:1(检测条件:使用单晶硅片,波长≥530nm,到样品上实际测量功率≤10mW,狭缝宽度(或针孔)
≤50um,使用 1800 线光栅,曝光时间 60 秒,累加 5 次,binning 等于 1,显微
镜头为 100 倍。
#5.共焦显微:须采用数字化控制 CCD 的新型共焦显微技术,不采用传统针孔共焦方式,避免因针孔共焦技术引起的仪器不稳定性和复杂的光路调整问题。
6.空间分辨率:XY≤0.5μm,Z≤1.5μm
#7.光栅:1200 刻线/mm,1800 刻线/mm 光栅,可同时将两块光栅固定在同一转台上自动切换。不能使用四块光栅转台,避免仪器校准误差。
8.光栅控制:驱动控制应采用光栅尺反馈系统,克服机械间隙,确保仪器精度。
9.快速宽光谱范围连续扫描光谱,无接谱,使用大于 1200 刻线/mm 光栅,保证高光谱分辨率和数据的真实性。
10.激发波长及组件:
10.1 532nm 激光器,功率≥50mW,光谱范围 100-8000cm-1;
★10.2 785nm 激光器 ,功率≥250mW,光谱范围 100-3100cm-1。
11.样品点激光功率控制:软件控制激光衰减片,应实现 15 级以上到样品激光功率调节。
12.探测器:紫外近红外增强型 CCD,1024×256 像元,像元尺寸 26 微米,真空密封,致冷温度至少-70ºC
13.显微系统:需配备显微镜,包括:目镜和彩色摄像机,反射和透射科勒照明,X5、X20、X100、X50LWD 物镜。
14.智能控制功能
#14.1 自动切换 Edge 滤光片、光栅和激光波长。
14.2 自动光路准直:仪器能自动准直激光激发光路、拉曼信号传递光路。
14.3 自动曝光采集:无需摸索样品测试曝光时间,即可得到最佳拉曼光谱信息。
14.4 自动荧光背景扣除:可自动扣除拉曼光谱的荧光背景,适用每个激发波长。无需改变激光输出频率而对拉曼光谱进行差谱的扣除荧光背景的激光微差方法,以避免拉曼光谱变形与失真。
14.5 自动波长校准功能:软件自动实现全光谱范围校准。 #14.6 可自动切换拉曼信号采集模式与白光照明模式。
14.7 可实现白光模式下实时自动聚焦功能,无需手动聚焦样品。
14.8 可对表面粗糙不平样品进行拉曼成像。
★14.9 配有激光扩束器,焦平面内的光斑尺寸连续可调,可连续调节样品表面的功率密度。
15.高精度快速拉曼三维扫描成像自动平台:
15.1 X,Y 方向最小步长 50nm。
15.2 XY 方向采用光栅尺反馈系统,克服机械间隙,确保仪器精度,保证原始点的重复性。
15.3 平台移动重复性好于±0.25 微米。
15.4 XY 方向移动距离>110mm×75mm,采用软件和操纵杆双重自动控制。
16 快速拉曼扫描成像功能:
★16.1 针对表面不平、弯曲或粗糙的样品,白光观察及扫描测试过程中保持真正的激光实时聚焦功能,无需预扫描,无需额外时间。
16.2 拉曼成像结果可直接呈现在表面三维高度图上。
16.3 拉曼成像过程中实时改变图像分析轮廓物理化学量:关联光谱,峰强,峰面积,峰强比,峰面积比,峰位与 MCR 等。
16.4 可实现拉曼成像的多组分分析 17.光学平台:尺寸≥1.2×1.8m 18.原位锂离子电池:
18.1 装置正常充放电过程中,能够在线采集拉曼光谱数据(反射模式);
18.2 装置总厚度≤20mm;
18.3 装置最小焦距≤4.5mm;
18.4 窗口直径:≥φ5.5;
18.5 电池内部结构呈现高精度 18 mm 直径夹心几何结构,电极同心度< 0.1mm;
18.6 氟垫圈进行密封,保证体系的整体密封性;
19 充放电测试系统:
19.1 输出范围:充电:-5V~5V、放电:-5V~5V;
19.2 精度:±0.05%FS(满量程);
19.3 分辨率:5 位有效数字(自动);
19.4 电流量程:大量程 10mA 小量程 1mA。 20.高压原位反应附件:
20.1 包括冷热台主机、温度控制器、定制支架和操作软件
20.2 温度范围:RT~80℃,温控方式 LVDC-PID 控制,PID 用户可调;温度显示分辨率 0.001℃;最大加热+15℃/min;最小加热 ±0.01℃/min
20.3 加热区/样品区:≥φ12mm;腔体密封性:气密腔室,可充入气体
20.4 高压腔耐压:≥10Mpa
20.5 温度控制器可独立控制,屏幕≥7 寸,全触摸屏,也可通过电脑安装软件控制。
21. 电化学工作站:
21.1 总带宽:≥10MHz;
#21.2 ADC 分辨率:≥32 bit;
21.3 扩展槽数量:≥5 个;
21.4 施加电位范围:≥±15V;
#21.5 施加电位最小分辨率:≤2.5nV;
21.6 测量电位精度:≤±50µV±5ppm of reading;
21.7 交流信号幅值:至少覆盖 1mV-6V,0-3A;
21.8 电流量程:至少覆盖 1nA-3A 12 档;
21.9 施加电流分辨率:≤±0.2 ppb of FS;
21.10 测量电流分辨率:≤±5 aA;
21.11 测量电流精度:≤0.02% of FS @ 1µA-100mA; #21.12 主机 EIS 频率范围:至少覆盖 10μHz-8MHz;
21.13 可以进行非线性频响分析 NFRA,可以记录交流阻抗的 2-8 次谐波数据;
21.14 阻抗测试范围:至少覆盖 10μΩ-100GΩ;
21.15 阻抗测试精度:恒电位模式;100mΩ~10MΩ≤0.2%,1mΩ~10GΩ≤ 2%;恒电流模式;1mΩ~10MΩ≤0.2% ,10μΩ~1GΩ≤2%;
21.16 软件含有循环伏安,交流阻抗,线性扫描,电池充放电循环等电化学测试模式;
21.17 含有 Z-HIT 交流阻抗数据重建工具,可以根据相位角数据重建模值数据,提供方法来判断测试系统的稳定性并对非稳态数据进行重建,并根据重建数据进行等效电路拟合;
21.18 可自动批量进行交流阻抗曲线等效电路拟合。
22. 原位高温燃料电池测试系统:
22.1 温度范围:RT-600℃
22.2 控温精度:±0.5℃
22.3 配备水冷系统
22.4 样品通过阳极和阴极夹紧,采用 K 型热电偶
22.5 阳极和阴极分别通过与金属气管电气接触的螺钉引出,进行电学阻抗测试。
23.数据处理器:性能优于 Interl Core i7 处理器(3.0GHz),内存≥ 4GB,硬盘≥1TB,Win10 操作系统,显示屏≥27 英寸。
1.安装培训:仪器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一周内,由生产厂家的专业工程师完成免费安装和调试工作,并由生产厂家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直到操作人员能独立完成上机操作为止。
2.售后服务:
(1)原厂质保 1 年;
(2)供应商应在在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后 12 小时内给予响应,若需要现
场维修,供应商应在其后 48 小时内指派原厂商工程师到达仪器现场;
(3)原厂商应提供仪器软件的终身免费升级服务。
3.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0 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
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供应商提供进口产品时,必须出具生产厂家的有效授权书。 6.验收标准:
(1)仪器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采购人将与供货方共同开箱验收,如供货方届时不指派人员参与,则验收结果应以采购人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采购人有权要求供货方负责更换。
(2)验收标准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所列的指标为准(该指标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指标)。验收时如发现中标人在投标时存在虚假指标响应情 况,采购人将取消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人的责任,中标人必须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3)验收由采购人、中标人及相关人员依国家有关标准、合同及有关附件要求进行,验收完毕由采购人代表及中标人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中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资格审查结果。
2、招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中对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
4、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标。
5、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1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投标人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投标人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 “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投标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投标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若本项目允许分支机构参加投标,则分 支机构参加投标的,此处可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应证 | 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明文件。 | |||
2 | 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授 权书 | 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
3 | 投标人资格声明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 | 格式见第七 章投标文件格式 |
4 | 制造商授权书 | 第四章明确要求提供制造厂商授权的必 须提供授权书(只进口产品适用),其它情况不是必须提供 | 格式见第七 章投标文件格式 |
5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1、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投标人为联合体时必须提供《联合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牵头、协调工作。该联合协议应当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其他内容同时递交。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须提供本表中序号 1-5 的证明文件。 3、本表序号 7 项规定的其他特定资格要求中的每一小项要求,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表中其他资格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 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 提供《联合协议》原 件,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格式要求 |
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若联合体中任一成员单位中途退出,则该联合体的投标无效。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 不得为联合体。 | |||
6 |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 如有,见第一章投标邀请 | 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并 加盖公章 |
7 | 投标人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 www.ccgp.gov.cn); 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查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 式:查询结果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 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无须投标人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
8 | 投标保证金 |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
1、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评标委员会根据《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审查因素和审查内容,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形成符合性审查评审结果。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符合性审查要 求》要求的,投标无效。
3、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内容 |
1 | 投标完整性 | 未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 |
2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 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 |
3 | 报价唯一性 | 投标文件未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招标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
4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 标有效期的; |
5 | 签署、盖章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6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格式”的文件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
7 | ★号条款响应 |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号条款 要求的; |
8 | 分包承担主体 资质(如有) | 分包承担主体具备《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载明的资质条 件且提供了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
9 | 分包意向协议 (如有) | 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并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原件的;(如 有) |
10 | 报价的修正 (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 投标人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11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 |
12 | 进口产品 (如有) | 招标文件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的内容时,投标人所投产 品非进口产品的; |
13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 标产品有强制 | 国家有关部门对投标人的投标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如相应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等),投标人的投 标产品应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并提供证明文件电子 |
性规定或要求的 | 件: 1)采购的产品若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中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投标产品如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须提供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3)投标产品如有属于开展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产品范围的,须提供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等); 4)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采购产品涉及无线局域网产品和含有无线局域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 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投标产品须为符合国家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 5)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且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 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 | |
14 | 公平竞争 | 投标人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存在恶意串通,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存在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 人的合法权益情形的; |
15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 账户转出; |
16 | 附加条件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17 | 其他无效情形 | 投标人、投标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 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投标人按相应的加权分值进行评价、打分。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每个评委按分包分别对每个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分包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该包的最终得分。所有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 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有关说明
1、价格扣除及加分项
(1)关于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定义: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 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
中小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全部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全部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关于监狱企业:
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3)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残疾人福利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须提供完整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投标人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评分办法附注 2(如涉及)。
(5)以上具体内容详见本章评分办法附注。
(三)有关同品牌产品投标情况处理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和评标价还相同的,由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在本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确定了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四)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五)评标结果的修改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 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单位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评审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价格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40% ×100。 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 10%的投标价格扣除,具体规定详见附注 1。 | 40 |
业绩 | 代理商或生产厂商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同类产品销售 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1 分,总分 3 分,不提供不得分;需 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合同首尾页、关键信息页、合同中设备明细页等)并加盖公章。 | 3 |
满足技术要 求技术指标情况 | 完全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的,得 28 分; 1.标记“★”的指标是关键技术条款,不满足该指标项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 28 |
2.标记为“#”的指标是重要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2 分,共 8 项; 3.无标识指标是一般技术条款,正偏离不加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 0.2 分,共 60 项。 注: 1 ) 投标人需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第四章项目需求 “二、主要技术要求”的所有内容进行点对点应答,应在引用本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或解释,否则视为不满足要求。漏报技术条款视为不满足。 2)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 3)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投标人需在偏离表最后 一列“说明”中写明相关证明文件的对应页码。 | ||
供货方案 | 方案内容全面,供货进度计划合理,能确保按期交付并充分考虑运输装卸环节中出现的风险,保护措施得当,得 5分; 方案完整但不细致、考虑有所缺失,时间节点不清晰,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不够齐全,得 3 分; 方案不完整,没有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或明显缺乏针对性,得 1 分; 不提供得 0 分。 | 5 |
进度控制方案 | 进度方案内容全面,针对性强,进度安排合理,进度保障措施得当,重点、难点分析全面,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得 6 分; 进度方案完整,但重点不明确,进度安排较合理,进度保障措施可行性一般,无重难点分析,得 3 分; 进度方案内容简单,进度安排不合理,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 | 6 |
安装调试、 | 方案详细完整、具有完整的产品检验制度,符合项目特点 | 5 |
验收方案 | 和实施要求,针对性强,得 5 分; 方案基本完整,但部分非核心内容不够齐全或缺乏针对性,得 3 分; 有实施方案,但部分关键内容明显缺失或明显不满足采购需求的,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 | |
售后服务 | 售后服务方案符合项目特点,产品有原厂售后服务支持,证明材料齐全;售后服务机构、团队配备、配件供应、升级更新、响应时间等合理可行,相关服务内容符合项目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有对采购人的有实际价值内容的相关售后承诺,得 6 分; 售后服务方案基本完整,但部分产品相关内容不够齐全,或存在部分实施可行性相对较低,或承诺等相关内容存在明显相对劣势的,得 3 分; 售后服务方案简单,部分内容明显缺失,可明显缺乏针对性的,得 1 分; 无售后服务方案的,得 0 分。 | 6 |
质保期 | 所投产品(设备)免费质保期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得 1 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加 1 分,最高加 2 分。只部分产品免费质保期增加的,不予加分。(提供生产厂家 承诺函) | 3 |
培训方案 | 投标人提供包含但不仅限于用户操作和日常保养维护培训等的培训方案,对投标人培训方案中承诺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人数等进行评分,培训方案科学完整,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方式(时间、方式)科学明确,可以完全满足采购人需要,得 3 分; 培训方案内容明确,培训方式合理,响应采购人培训要求,存在部分非关键性内容表述不完整,得 2 分; 培训方案不全,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单一,得 1 分; | 3 |
未提供,得 0 分。 | ||
节能环保 | 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所投货物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每有一类货物加 0.5 分,最高不超过 0.5 分(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货物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截止日期内,每有一类货物加 0.5 分,最高不超过 0.5 分 (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1 |
附注: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对于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作为评标价参加评审。其它形式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其评标价。小型和微型企业须按项目性质填写招标文件第七章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1)监狱企业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 除。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
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5)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节能、环保产品
国家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 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如采购人所采购的设备不涉及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所投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按照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得分规则加分。
第六章 合同格式
华北电力大学采购合同模板 (货物类)
(此为参考版本,以实际签订为准)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人)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成交人。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名称: 。
标的交付行为完成时间: 。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 4、付款方式
(现金,转账,支票,其他) 5、本合同交货的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华北电力大学 。交付内容: 。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华北电力大学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 地 址:
北农路 2 号
邮政编码:102206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0000983X8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北京沙河支行 开户银行:
联行号:105100021035 联行号:
账 号:11001016000056055041 账 号:
本页为财政部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需要提供的中标公司信息请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提供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行: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属区划:(包括省市区)详细地址:
产品型号:
企业规模:(只能填写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或其他中的一类)特殊性质:(只能填写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或其他一类)
1. 定义
合同一般条款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服务的单位。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应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 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
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10 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 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 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10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3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 7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个月。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30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 求。
12.4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5 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 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 11 条和第 12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 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11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迟延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 16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
10%。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28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 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 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8.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18.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19. 违约解除合同
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9.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 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履约保证金
26.1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按约定的方式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
(不超过 5%)的履约保证金。
2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6.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 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附件 8),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B. 支票、汇票或现金。
26.4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27. 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7.2 本合同一式 8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执 4 份,卖方,执 2 份,采购代理机构执 2 份。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定义
1.5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华北电力大学
1.6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中标人
1.7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地点位于:采购人指定地点
6、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0 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
★9、付款条件:国内合同:
1)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货物全部验收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总价的 60%,其余 10%作为尾款,在项目竣工(安装、调试、正式运行后)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甲方每年向乙方分期支付合同尾款,具体支付比例签订合同时根据质保期限确定。
2)收到货物后 15 日之内,供方需提供正规货物全额发票。外贸合同:
1)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具 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L/C),其中 90%货款凭装运单据承兑;
2)10%尾款在项目竣工(安装、调试、正式运行后)验收合格后,质保期内甲方每年向乙方分期支付合同尾款,具体支付比例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凭买方签字确认且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验收报告承兑。具体情况可根据项目情况做调整。
11、质保期:
11.1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2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3 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 年,终生维护(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所报质保期为准)
12、验收标准:在用户和卖方技术人员双方确认设备的各项功能均已达到技术要求后,双方对设备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13、履约保证金:不适用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编制文件须知
1、投标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投标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招标文件中标记了“格式”文件的,投标人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无效。未标记“实格式”的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致(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 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及电子版 份。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自愿参与投标并承诺如下:
(1)后附“开标一览表”为我方参加此次投标的投标报价。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我方如中标,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第 号(招标编号、补充通 知)(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6)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个日历日。
(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名称(全称)投标人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分包名称 | 投标总价 (元/人民币) | 投标保证金 (有/无) | 交货期 | 备注 |
人民币大写金额:人民币小写金额: |
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1、此表还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一份原件。
2、单独递交的此表如与投标文件正本中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为准。
3、此表中,每包的投标总价应和附件 3 中的总价相一致。
66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请按产品清单顺序报价,以便核对。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 和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总价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 1. 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2. 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 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可另页描述。
4. 本报价中应包含投标人在执行本项目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将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主要规格 | 数量 | 其它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注: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可另页描述。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招标文件 条目号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响应/偏离 | 说明 |
注:1.投标人应在本表中对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的内容进行逐项应答,需在引用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或解释。上表中“招标文件条目号”请填写“第四章-(具体条款编号)”,“招标规格”请复制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相应的条款,“投标规格”请填写对应的回复,“响应/偏离”中根据实际响应情况填写“响应”或“正偏离”或“负偏离”,如有另外需要说明的,可以在“说明”中填写。
2.投标人的技术偏差必须如实填写,并应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投标人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行为承担责任。
3.如此表应答内容与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技术响应文件为准。
投标人名称(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项目编号/包号: 项目名称: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请进行勾选):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勾选无偏离即可)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偏离项逐一列明) | |||||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页码)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 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2.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7.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7.2 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投标文件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时,须提供该证明书)
本文件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郑重声明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
(项目名称)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投标文件签字人非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提供该授权)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委托代理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电子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仅当招标文件注明允许分支机构投标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7.3 投标人资格声明 (格式)
投标人资格声明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一家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我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履行本次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我公司不是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包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服务商。
我公司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将“近三年”改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即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经届满)。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我公司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招标采购单位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进行查询并留存查询结果的截图,我公司完全接受由此查询的结果。
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1 | ||
2 | ||
…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7.4 制造商授权书(如适用)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 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代表我方办理贵方第 (项目编号) 号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投标人名称)于 年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 |
签字人签名: |
注:
1.第四章项目需求中明确要求提供制造厂商授权的进口产品必须提供授权书,其它产品不是必须提供。接受厂家代理商的转授权,但需提供上述代理关系的证明。
2.此授权函格式为参考格式,制造商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出具授权函。如采用此授权函格式,请按照格式要求完整填写各项内容,并由制造商签字方为有效。
3.如制造商已授权其他经销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则制造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其被授权经销商将视为无效投标。
7.5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8. 企业类型声明函说明:
(1)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此格式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出具。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的采购项目,投标人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投产品制造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4)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详见第五章评分办法及评分标准。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在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均有链接,投标人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
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凭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此投标保证金或其交纳凭据/证明的复印件还应另行密封一份,单独递交,以供开标时唱标用。
致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 ),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支票、电汇或现金,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中标服务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方名称: (承诺方盖章)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承诺方授权代表签字: 承诺日期: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用户名称 | 合同金额 | 用户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 合同签订日期 | 备注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
注:提供合同主要页(合同名称、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主要货物/服务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等)的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中的主要页不全、要求的信息不完整的,该合同在评标时不予考虑。评委保留对上述资料原件审核的权力。
包含但不仅限于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