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众安在线)(备-责任保险)【2020】(主) 023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饲养动物的条件,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合同的“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饲养或受他人委托临时看养本合同载明的宠物期间,因该宠物袭击、撕咬,直接造成第三者以下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一)人身伤亡;
(二)财产损失。
投保人可选择以上一项或全部保险责任进行投保,保险人就每项责任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以本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为准,当保险人在某项保险责任项下累计赔偿金额达到累计赔偿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金额,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保险责任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x、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事故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且法律费用与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 10%,且法律费用与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之和以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形或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准养许可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或违反当地政府宠物管理规定;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该宠物已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三)保险事故发生前,该宠物已出现患病症状或具有疑似症状,但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未及时将其送交相关机构进行诊疗;
(四)临时看养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准养许可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宠物;
(五)由于受害第三者的挑逗、戏耍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其被该宠物袭击、撕咬;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故意唆使、放任宠物伤人、毁坏财产的。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该宠物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委托临时看养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非本合同载明的宠物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七)该宠物伤害植物或咬伤、咬死其它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八)宠物本身的损失、治疗或相关处置费用。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十条 本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以及赔偿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率及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缴纳保费,且其实际交费的时间迟于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时间的,以投保人实际交费日次日零时(北京时间)作为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保险期间相应顺延。投保人实际足额交纳保险费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遵守所在地方政府关于饲养动物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作为动物饲养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饲养宠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所养宠物赠送或转售他人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如受让人无宠物准养许可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宠物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按照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受让人无宠物准养许可证或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宠物准养许可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失效,所养宠物丢失等情形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第三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凭据;
(二)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事故情况说明;
(五)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受害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如果发生死亡或伤残还需出具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受害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七)宠物准养许可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及年检证明;
(八)受害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九)被保险人及受害第三者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受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于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解除,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于收到第三十八条约定的资料起 30 日内退还投保人保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
人于收到相应资料起 30 日内按下述原则计算退还投保人未满期保险费:
(一)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按日比例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
(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已获取保险赔偿的,在剩余有效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的比例基础上,按日比例计算剩余保险期间的应退保费。
第三十八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