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思行按CP臨時協議及CP正式協議支付之一切款項(即380,000港元)已於簽署取銷協議時退還予先思行。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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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銷協議及停車場之新買賣協議
茲提述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公佈,據此,本公司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 New Concept(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WH賣方訂立WH臨時協議,以收購倉庫;及(2)先思行(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CP賣方訂立CP臨時協議,以收購停車場。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New Concept與WH賣方訂立WH正式協議,以收購倉庫,同日,先思行與CP賣方訂立CP正式協議,以收購停車場。
為遵守下文所述賣地條件之限制,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先思行與CP賣方訂立取銷協議,以取銷CP正式協議,同日,New Concept與CP賣方訂立新CP正式協議,以收購停車場。新CP正式協議之條款及條件與CP正式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大致相同,惟(i)買方將為New Concept而非先思行;及(ii)先前所述之首筆按金250,000港元及進一步按金 130,000港元將於簽署新CP正式協議時由New Concept應付之按金380,000港元所取代。
先思行按CP臨時協議及CP正式協議支付之一切款項(即380,000港元)已於簽署取銷協議時退還予先思行。
取銷協議及停車場之新買賣協議
茲提述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公佈
(「公佈」)。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採用之詞彙與公佈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根據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 New Concept(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 WH賣方訂立WH臨時協議,以收購倉庫;及(2)先思行(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與CP賣方訂立CP臨時協議,以收購停車場。
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New Concept與WH賣方訂立收購倉庫之正式買賣協議
(「WH正式協議」),同日,先思行與CP賣方訂立收購停車場之正式買賣協議(「CP正式協議」)。
於調查停車場之業權契據時,發現香港政府就買賣於土地註冊處登記為新九龍內地段第 5854號之土地之地塊及於土地註冊處登記為富洋工業中心之院宅架設物及大廈邀請投標發出之投標邀請書所載之賣地條件所規定停車場車位之轉讓限制,作為賣地條件第11590號(「賣地條件」),規定停車場不得轉讓予並非富洋工業中心單位擁有人之承讓人,惟停車場連同富洋工業中心之單位轉讓一併轉讓予同一承讓人則除外。
為遵守上述賣地條件之限制,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先思行與CP賣方就取銷CP正式協議訂立協議(「取銷協議」)。因此,於簽署取銷協議後,CP正式協議已被取銷,並不再有效力,而先思行已根據CP臨時協議及CP正式協議向CP賣方支付作為按金及收購停車場部份購買價格款項合共380,000港元應退還予先思行。
取銷協議同日及於訂立該協議後,New Concept與CP賣方訂立收購停車場之正式買賣協議
(「新CP正式協議」)。新CP正式協議之主要條款及條件與CP正式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大致相同,惟下列者除外:
(i) 停車場之買方將為New Concept而非先思行;及
(ii) 先前所述先思行已於簽署CP臨時協議後支付之首筆按金250,000港元及先思行於簽署CP正式協議後應付作為進一步按金之130,000港元將於簽署新CP正式協議後由 New Concept應付予CP賣方作為按金及停車場購買價格部分款項之380,000港元所取代。
董事確認,除編製文件及本公佈有關而可能產生之額外開支外,訂立取銷協議及新CP正式協議對本公司並無任何重大不利影響。
承董事會命
AV Concept Holdings Limited
主席
xxx
xx,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於本公佈發表日期,董事會由三名執行董事,分別為xxxxx(主席)、xxx先生及xxx先生,以及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xxxxx,SBS,太平紳士、Xxxxxxx
E. Xxxxxxx先生及xxx先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