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 A 份额和合丰 B 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重要提示
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2014年11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94号文注册募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2016年12月27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本基金转型后,不再适用转型前的相关条款。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对象的私募发行。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的债券投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 6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
目 录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二十一部分 侧袋机制 11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四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46
第二十五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61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4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6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67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鑫元合丰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现《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本基金
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 A 份额和合丰 B 份额,两级份额的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4、合丰 A: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丰A 份额。合丰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 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25、合丰 B:指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合丰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 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 B 享有,亏损以合丰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 承担;合丰 B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
26、过渡期:本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即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下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以及申购等事宜,过渡期依次包括份额折算确认日、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和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四个阶段
27、分级运作周期:本基金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
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后的各分级运作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止。基金管理人将在下一分级运作周期开始前公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8、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29、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任一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30、合丰 A 的开放期: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在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
丰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在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可接受合丰A 的申购申请。但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接受合丰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 B 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丰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B 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丰 A 的申请,期间若合丰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 B 份额的 7/3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 的申购业务
31、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丰 A 的折算基准日,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2、合丰 B 的开放日:合丰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 B 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在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 B 的申购;在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B 的赎回
33、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在合丰 B 的折算基准日,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3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5、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4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 A 的赎回份额(合丰 A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合丰A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 A 巨额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丰A、合丰 B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包括合丰 A 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数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 A、合丰 B 的巨额赎回;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虚拟清算:即假定 T 日为本基金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在 T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 T 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对应日:指某一日期在之后各日历月/年的对应日期,该对应日及该对
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设立日期:2013 年 8 月 2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7 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0% |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 20% |
合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先生,董事长。高级经济师,经济学本科。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车站分理处负责人、副行长等,泰州分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泰州新区支行行长,泰州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技术支持中心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xxxxx,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荣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仙林湖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高科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时代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埔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建设仙林有限公司的董事。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会计、干事、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
龙艺女士,董事。东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资金营运中心投资交易部经理、资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金融同业部总经理职务。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x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x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睿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蓝控股有限公司、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xxxxx,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江苏南大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xxxxx,监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南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xxxxx,监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南京高科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臣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xx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华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董事,南京栖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监事。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会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xxx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xx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龙艺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xx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xx先生,副总经理,现兼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新加坡国立大
学物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产品设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投资经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xxxxx,督察长,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监事。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普xxx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xx基金监察稽核部总监。
xx先生,副总经理,现任兼任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从事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历任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曾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河海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历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息技术部程序开发员、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信息技术部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xx先生,副总经理,现兼任渠道销售部总经理、电商销售部总经理。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士。历任南京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客户经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客户经理、总行金融同业部市场营销部经理、总行金融同业部票据业务部经理兼同业业务部经理。
xx女士,副总经理,现兼任产品研发部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应用数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见习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见习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x先生,学历:会计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易唯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历任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上海耀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研究员。2017 年 6 月加入鑫元基金,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
现任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xx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锦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xx先生,学历:经济学博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历任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债券高级交易员、平安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债券投资经理。2021 年 6 月加入鑫元基金,历任固收投资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现任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富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鑫xxx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龙艺女士:公司总经理
xx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4、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
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x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x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养老金业务处、
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六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男,196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调研处副处长;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开发处处长、第七招标业务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兼外汇管理部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金融办主任;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书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工作局)局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xxx,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证券公司业务一部副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资财部总经理兼任北仑办事处主任、宁波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昆明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挂职并任金融机构处处长;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财务总监。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xx,男,1968 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业务党委委员,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22年3月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12197.42
亿元,比去年末下降4.5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三百四十九支。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
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 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xxx.xxxxx.xxx。
2、销售机构
(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E 座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
(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
xxxx:xxxxxxxxx 000 x 00 x 0000 xx法定代表人: xx
客服服务电话:0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 x 401-2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 x 0 x 401-2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
(4)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xxxx 0-0 x
xxxx: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服务电话:95177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 000 x 0 xx 0 x
办公地址: xxxxxxxxxx 00 x 00 x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0000000000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x000 x办公地址: 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x000 x法定代表人: 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xx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 xxxxxxxxxxxxx 0 x 000 x法定代表人: 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站: xxx.xxxxxx.xx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办公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xx Z 空间小邮局法定代表人: xx
客服电话:95188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
(1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0网站:xxx.xxxxxx.xx
(1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1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服务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x.xxx
(13)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0 xx 0 x 1-7-2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00 x 00 x平房 157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
(1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 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57
(15)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前海深港
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网址:xxx.xxxx.xxx.xx
(1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北京国际俱乐部C 座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1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办公地址: 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000000000
(1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4
(2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1806-13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0000 x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2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x 0 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 xxxx 0 x楼法定代表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22)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0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000、0000 x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2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5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xx
x、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负责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xx
x办律师:xx、xxx
x、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 00-00 x
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xx、蔺育化
一、概要
x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合丰A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A”)和合丰B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合丰 B”)。除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外,每份合丰 A和每份合丰B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合丰 A 与合丰 B 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
x基金募集成立时,合丰 A 与合丰 B 两级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xxxA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丰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基金管理人将xxxB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 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合丰A的开放期,如合丰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本基金将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准,在不超过7/3倍合丰B的份额余额的情况下对合丰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如合丰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合丰A、合丰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三、合丰A 的运作 1、收益率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的约定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1+利差
其中,计算合丰 A 首个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其后在合丰 A 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重新调整下 6 个月合丰 A 的约定收益率,合丰 A 的约定收益采用单利计算,合丰 A 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2位。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丰 A 每个申购开放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下 6 个月合丰 A 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值。利差值的取值范围为 0.5%(含)-3%(含)。基金合同生效后 6个月合丰A 适用的约定收益率的利差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前确定,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予以规定。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合丰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合丰B。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每次开放时合丰A 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即如本基金资产发生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开放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 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即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至 2 年后的对应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将不接受合丰 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合丰A的开放日内本基金接受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过渡期内,合丰 A 的开放日
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例如,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生效,且首个分级运作周期
为 2 年,因此首个运作周期为 2014 年 9 月 11 日至 2016 年 9 月 13 日(由于 2016
年 9 月 11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9 月
13 日)。合丰 A 的第一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3 月 11 日和 2015
年 3 月 10 日,合丰 A 的第二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为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4 日(由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的后一日为非工作日,因此则顺延至
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即 2015 年 9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4 日),以此类推。
自 2016 年 9 月 14 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过渡期,若该过渡期确定为 10 个
工作日,则 2016 年 9 月 14 日至 2016 年 9 月 27 日的 10 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首个过渡期,在此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 A 与合丰B 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进入本基金的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以此类推。
具体合丰 A 的开放日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将xxx A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合丰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的前 3 个折算基准日与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为同一日,但合丰 A 的第 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合丰B 的运作
1、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封闭运作,且不上市交易。本基金在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 A 与合丰 B 的申购、赎回等事宜。过渡期内,合丰 A 与合丰 B 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过渡期内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xxx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普通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本基金在扣除合丰A 的本金、应计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合丰 B享有,亏损以合丰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合丰B 承担。
3、基金管理人将xxxB 的折算基准日对合丰B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 B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合丰B 的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合丰 A 的约定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合丰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合丰B 剩余资产可能为零。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合丰A 与合丰 B 的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合丰A 与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原则,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计算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丰 A 与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第T日为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自合丰A份额上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
始日)至 日的运作天数,为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 为 日合丰B的份额余额, 为第
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第 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xxxA与合丰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合丰 A 与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时,则合丰 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
x第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
;
2、当 时,则合丰 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
;
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七、合丰A 与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和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 日为分级运作周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为自合丰A份额上一次最近一个申购开放日次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
日)至 日的运作天数, 为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日合丰A的份额余额,为日合丰B的份额余额,为第 日合丰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第日合丰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若之前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设定的合丰A的约定年收益率,为分级运作周期内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合丰A上一次申购开放日次日(如日之前无申购开放日,则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用xxxA与合丰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的实际天数进行调整,如调整,届时可参见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公告。
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合丰 A 与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时,则合丰 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
2、当 时,则合丰 A 与合丰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第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
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x基金在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过渡期。
自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办理本基金的份额折算确认、合丰 A 与合丰 B 的申购、赎回等事宜。在过渡期内合丰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xxx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在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可能存在基金转型的风险。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但转型后的管理费将根据实际运作方式的变化进行相应的向上调整,具体费率设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届时本基金份额转型的相关事宜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过渡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公告说明。
如无特殊说明,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过渡期内的运作安排。
一、过渡期内合丰 A、合丰 B 的份额配比
在接受过渡期的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上限和两级份额配比进行规模控制;其中,过渡期内合丰 A 与合丰B 的两级基金份额配比不超过 7:3,两级基金份额上限可见届时相关公告。
二、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的次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其中过渡期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份额折算确认日;
2、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
3、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
4、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
过渡期的第 1 个工作日为份额折算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将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的登记确认,份额折算确认日当日不接受申购与赎回。自过渡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合丰A、合丰 B 的开放期(开放期包括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合丰B 的申购开放日以及合丰 A的申购开放日),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前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合丰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合丰 B 申购开放日结束后合丰 B 份额余额为基准接受合丰A 的申请,期间若合丰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 B 份额的 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A 的申购业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过渡期时间将相应顺延,直至满足过渡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为准。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三、过渡期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则
在过渡期内,合丰 A 和合丰 B 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合丰 A 与合丰 B 的申购、赎回原则如下: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购、赎回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合丰 A 和合丰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过渡期申
购。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见招募说明书。在过渡期内,投资者可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合丰 A 与合丰 B 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销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届时相关公告。
四、过渡期申购的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过渡期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4% |
100 万≤M<200 万 | 0.2% |
200 万≤M<500 万 | 0.1% |
M≥500 万元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1、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A 不收取申购费用,合丰B 收取申购费用,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合丰B 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A 与合丰 B 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六、过渡期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合
丰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合丰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丰 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合丰 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合丰B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每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过渡期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 A、合丰 B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丰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丰 A 与合丰 B 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 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合丰 A、合丰 B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过渡期合丰 A、合丰 B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 A、合丰 B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份额之和(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包括合丰A
强制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 A、合丰 B 的巨额赎回。
2、合丰 A、合丰 B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九、过渡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过渡期合丰 A、合丰 B 的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合丰 A、合丰 B 的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在过渡期内,基金投资者必须在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赎回申请,必须在合丰A、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丰 A、合丰 B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合丰 A、合丰 B 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过渡期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内,对于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同时,在过渡期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对于合丰 B 申购申请,所有经确认有效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过渡期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接受合丰 A 的申购申请,期间若合丰 A 份额余额接近、达到或超过合丰 B 份额的 7/3 倍,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合丰 A 的申购业务。
如在过渡期合丰A、合丰 B 的赎回以及合丰B 的申购结束后,因合丰B 净赎回过多、合丰 A 赎回过少,导致合丰 A 份额余额与合丰 B 份额余额的比例高于 7:3,且若届时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 3000 万元,则不再开放合丰 A 的申购,并按照合丰A 的的份额余额较合丰 B 份额余额原则上不超过 7/3 倍的要求,对合丰 A 的份额余额按比例强制赎回,以满足两类基金份额的配比要求。
十一、在过渡期内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合丰 A 与合丰 B 不按照本基金的分级规则进行收益分配,两级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合丰 A 份额净值=T 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合丰
A 资产净值/T-1 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合丰 A 份额数
T 日合丰 B 份额净值=T 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1 日合丰 B 资产净值/T-1 日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型基金资产净值)/T 日合丰 B 份额数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则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合丰A 与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十二、过渡期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合丰 A、合丰 B 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申购合丰A、合丰 B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申购合丰A、合丰 B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在过渡期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丰 A,其申购合丰A 不收取申购费率,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A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40,000 元
申购费用=40,000-40,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1.000=4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丰A,可得到 40,000 份合丰 A 基金份额。例 2:在过渡期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合丰B,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B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4%)=398,406.37 元申购费用=400,000-398,406.37=1,593.63 元
申购份额=398,406.37/1.000=398,406.37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合丰B,可得到 398,406.37 份合丰 B 基金份额。
例 3:在过渡期合丰 B 的申购开放日,假设申购当日合丰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合丰B,其对应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合丰B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申购份额=4,999,000/1.000=4,999,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合丰B,可得到 4,999,000 份合丰 B 基金份额。
2、合丰 A、合丰 B 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过渡期内,本基金赎回合丰 A、合丰 B 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过渡期内赎回合丰A、合丰 B 份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在过渡期合丰 A 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丰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合丰 A,其赎回合丰 A 不收取赎回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合丰A 份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0=1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合丰 A 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0 元。
例 2:在过渡期合丰 B 的赎回开放日,假设赎回当日合丰 B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合丰 B,其赎回合丰B 不收取赎回费率,则其可得到的赎回合丰B 份额为:
赎回金额=5,000,000×1.000=5,000,000 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合丰 B 基金份额可得到 5,000,000 元。
十三、过渡期基金的运作安排
1、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不能变现的资产除外);
2、在过渡期内,本基金停止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过渡期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合丰 A 约定年化收益率起算日,即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
本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1 月
13 日证监许可[2014]1194 号文注册。自 2014 年 12 月 8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32,714,295.48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
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10,021.50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间存续期间:不定期
x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对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该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该修订自 2019 年 11 月 29 日起生效。
在本基金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A、合丰 B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各级基金份额的折算。
一、合丰A 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丰 A 的前 3 个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合丰A 的申购开放日(即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为同一日,但合丰 A 的第 4 个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合丰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丰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丰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丰A 的份额数×合丰 A 的折算比例
合丰 A 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小数点第 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合丰 A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合丰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合丰B 的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同一日。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后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合丰B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合丰B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合丰 B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合丰 B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合丰 B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合丰B 的份额数×合丰 B 的折算比例
合丰 B 的折算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8 位,小数点第 8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合丰 B 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折算后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合丰B 的基金份额净值、合丰 B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合丰A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合丰 A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同下)和前一日为合丰 A 的开放期。开放期分为赎回开放日和申购开放日,赎回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 A 的赎回申请;申购开放日为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对应日,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开放日接受合丰A 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除外。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其中,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当日(该对应日及该对应日的前后一日应
均为工作日,如该对应日不符合此条件,则顺延至符合该条件的首个工作日)及其前一日,基金管理人不将接受合丰 A 的申购与赎回。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本基金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本基金接受合丰 A 的申购与赎回。在过渡期内,合丰 A 的开放日安排以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和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合丰A 的申购,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合丰A 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合丰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市值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合丰A 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合丰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本基金以合丰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倍合丰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合丰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合丰 A 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合丰
A 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合丰 A 每次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
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合丰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合丰A 申购和赎回申请。合丰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合丰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合丰 A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2、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多次申购合丰 A,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每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合丰 A、合丰 B 的基金份参考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公告,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2、合丰 A 的申购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合丰A 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3、合丰 A 的赎回费用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合丰A 基金份额时不需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x基金申购合丰 A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本基金合丰A 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合丰 A 的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例:假设在合丰 A 的申购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丰 A,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合丰 A 的申购份额=40,000/1.000=4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合丰 A,可得到 40,000 份合丰 A 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合丰 A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T 日合丰 A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合丰A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合丰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在合丰A 的赎回开放日,投资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即该投资人在合丰A 赎回申请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申请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合丰A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 A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合丰 A 的申购申请数量过多,导致合丰 A 与合丰 B 的份额配比达到或超过 7/3;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暂停赎回合丰A 或延缓支付合丰A 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对合丰 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合丰A 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合丰 A 的单个赎回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功确认后,合丰 A 的赎回份额
(合丰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合丰A 基金转换转出申请份额总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合丰 A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合丰 A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仍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并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级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过渡期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过渡期内的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则及相关事宜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过渡期的安排”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三、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发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得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关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与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后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人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次性全部赎回其在该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用
A 类份额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100 万元 | 0.4% |
100 万≤M<200 万 | 0.2% |
200 万≤M<500 万 | 0.1% |
M≥500 万元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x基金在转型后,在申购时A 类份额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7 天 | 1.5% |
7 天≤Y<30 天 | 0.2% |
Y≥30 天 | 0% |
本基金在转型后,对A、C 类份额收取赎回费用。本基金 A、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A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 A 类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4%,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0.4%)=39,840.64 元申购费用=40,000-39,840.64=159.36 元
申购份额=39,840.64/1.060=37,585.5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A 类份额,可得 37,585.51 份A 类基金份额。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 A 类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0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
为:
申购金额=5,0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00=4999000 元 申购份额=4999000/1.060=4,716,037.7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申购 A 类份额,可得 4,716,037.7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C 类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申购的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60=377,358.49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400,000 元申购 C 类份额,可得 377,358.49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A 类或 C 类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T 日A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本基金赎回A、C 类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赎回费用=10,500×0.2%=21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1=10479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9 元。
例 2:假设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赎回费用=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10,5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申请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00 元。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上述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份额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来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八、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业务规则。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配置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进行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取得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参与买入股票和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x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自上而下决定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回购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立投资组合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形态,采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各期限段的风险收益情况进行分析与评估,在子弹组合、杠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比最佳的配置方案。
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现两极分布;
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回购套利策略
回购套利策略是将信用产品投资和回购交易相结合,本基金根据信用产品的特征,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回购融资来博取超额收益,或者通过回购的不断滚动来套取信用债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利差。
3、债券投资策略
(1)个券精选策略
x基金将根据公司内部的行业及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并综合参考外部权威、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发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期限、票息率、赋税特点、增信方式、提前偿还和赎回等条款),以确定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情况及其他信用利差水平,并力争发现及投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信用利差相对较大的优质品种。
本基金在对债券的分析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运行的周期阶段及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指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运营能力等)、管理水平及其债券水平等。
(2)分散投资策略
x基金将根据实际债券市场的情况,适当分散行业选择和个券配置的集中度,以降低个券和行业的信用事件给组合带来的冲击。
(3)信用债投资策略
x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在本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任一开放日、任一开放日前十个工作日和后十个工作日以及过渡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2)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的每个开放日,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合丰B 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在分级运作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或过渡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0)、(13)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转型后的投资管理
x基金在过渡期内合丰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日终,若合丰 B 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或小于 3000 万元,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xxx B 最后一个申购开放日后次个工作日直接转型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即“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分级运作终止,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均保持不变。
六、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
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上述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二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后的每个自然日,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指当年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二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反映本基金“以配置债券资产为主,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的债券型基金产品定位,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易于广泛地被投资者理解。由于本基金的分级运作周期为二年,且本基金面向的客户群体主要为具有长期理财的投资者,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能够为本基金提供良好的业绩参考,因此本基金以“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1%”的业绩评价基准较为适当。
如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业绩比较基准为
二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特征的基
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但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合丰 A 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合丰 B 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2,368,894,991.77 | 99.52 |
其中:债券 | 2,368,894,991.77 | 99.5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1,428,858.13 | 0.48 |
8 | 其他资产 | - | - |
9 | 合计 | 2,380,323,849.90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4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5.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368,894,991.77 | 132.39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2,368,894,991.77 | 132.39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2,368,894,991.77 | 132.39 |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210406 | 21 农发 06 | 4,500,000 | 460,460,589.04 | 25.73 |
2 | 200402 | 20 农发 02 | 4,100,000 | 418,651,000.00 | 23.40 |
3 | 200208 | 20 国开 08 | 3,500,000 | 359,452,589.04 | 20.09 |
4 | 200305 | 20 进出 05 | 1,800,000 | 181,585,479.45 | 10.15 |
5 | 200202 | 20 国开 02 | 1,500,000 | 152,068,849.32 | 8.50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x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对国家开发银行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x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2.3 其他资产构成
注:无。
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 2022 年 3 月 31 日)
转型前:
鑫元合丰分级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 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9.15% | 0.47% | 4.35% | 0.02% | 4.80% | 0.45%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26 日 | 2.18% | 0.99% | 3.06% | 0.02% | -0.88% | 0.97% |
转型后:
鑫元合丰纯债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 年 12 月 27 日 (转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0.10% | 0.04% | 0.03% | 0.00% | 0.07% | 0.04%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 1.17% | 0.04% | 2.10% | 0.01% | -0.93% | 0.03% |
月 31 日 |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6.13% | 0.06% | 2.10% | 0.01% | 4.03% | 0.05%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3.68% | 0.06% | 2.10% | 0.01% | 1.58% | 0.05%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15% | 0.12% | 2.10% | 0.01% | 0.05% | 0.11%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3.98% | 0.07% | 2.10% | 0.01% | 1.88% | 0.06%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 0.69% | 0.08% | 0.52% | 0.01% | 0.17% | 0.07% |
鑫元合丰纯债 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 年 12 月 27 日(转型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 0.10% | 0.04% | 0.03% | 0.00% | 0.07% | 0.04% |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 0.96% | 0.05% | 2.10% | 0.01% | -1.14% | 0.04%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6.03% | 0.06% | 2.10% | 0.01% | 3.93% | 0.05% |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 3.57% | 0.06% | 2.10% | 0.01% | 1.47% | 0.05% |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03% | 0.12% | 2.10% | 0.01% | -0.07% | 0.11%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3.88% | 0.07% | 2.10% | 0.01% | 1.78% | 0.06%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 0.66% | 0.08% | 0.52% | 0.01% | 0.14% | 0.07% |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在合丰 A 的开放日计算合丰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分别计算合丰A 与合丰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合丰 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合丰A 与合丰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合丰A与合丰 B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分级运作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合丰 A 和合丰 B)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合丰 A 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x、律师x、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本基金分级运作存续期内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和在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合丰 A 的销售服务费
在任一分级运作周期内,合丰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合丰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合丰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合丰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合丰A 基金资产净值
合丰 A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合丰A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转型为“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原合丰 A 转为转型后的 C 类份额,并适用 C 类份额费率结构及收费方式,即转型后的 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具体费率及收费方式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将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合丰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