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保险人通过非法或者非持牌金融机构及其运营的非法金融 App 购买理财、办理借贷、购买保险或因上述行为被诈骗;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以个人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名下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包括:
(一)存折账户;
(二)银行卡账户;
保险合同所称的银行卡包括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借记卡,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信用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以及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网银账户(包括手机银行账户);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包括支付宝、财付通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产品时,可选择上述(一)至(四)项中的一项或多项个人账户类型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仅对投保人所选择投保的个人账户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通讯网络诈骗,导致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发生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且在 90 天内仍未追回该损失的,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失,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中的通讯网络诈骗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短信或互联网的方式,编造虚假信 息,设置骗局,对被保险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被保险人给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或者通过上述欺诈的方式获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登录信息、密码口令、身份信息等,盗取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内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同住人员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通过非法或者非持牌金融机构及其运营的非法金融 App 购买理财、办理借贷、购买保险或因上述行为被诈骗;
(四)被保险人参与网络刷单、返利等活动被诈骗;
(五)被保险人参与违法犯罪行为;
(六)被保险人因网络婚恋交友行为被诈骗;
(七)被保险人在未遭受通讯网络诈骗的情况下,即在未接听或未拨打诈骗电话、未接受诈骗短信、未下载欺诈软件、未登陆钓鱼网站网址等情况下,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被他人盗刷或盗用;
(八)被保险人明知或经由网络安全防护软件或设备提示存在明显欺诈风险的(包括提示为诈骗电话、诈骗短信、钓鱼网站或高风险站点等情况),但仍继续进行登录或下载操作、提供个人账户等信息、向不法分子进行打款或转账的;
(九)被保险人在公安机关或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提醒或劝告下,仍坚持继续向不法分子进行打款或转账的;
(十)被保险人在被他人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将个人账户资金转出的或提供个人账户信息的;
(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因个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罚金、罚息、手续费、年费、挂失费等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被保险人因任何借贷行为、投资理财行为所导致的资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网贷平台借贷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被保险人可以从银行、支付机构或其他渠道获得补偿部分的金额,不论其是否已实际取得;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发生的损失,或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
(五)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账户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场景或情形下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为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金额,对于免赔额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自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有关通讯网络诈骗的相关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来电号码、短信内容、钓鱼网站等;
(四)有关损失资金的交易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五)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及立案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保险人同意自行搜集相关理赔材料的,或确认接收以数据报文形式传输理赔资料、信息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 90 天内仍未追回的被保险
人个人账户资金损失,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根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发生一次事故或多次事故,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保险金的金额达到保险xxx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损失若涉及外币的,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损失当日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进行赔款支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
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常规标准也未达到。
【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也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工作的人。
【暂居人员】指在被保险人的房屋内居住超过 5 天的人。
【同住人员】指与被保险人在房屋内一同居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