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委託專業服務契約(草案)
立契約人:甲方:內政部營建署。
乙方:
第一條 委託工作名稱: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委託專業服務第二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 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六)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
(七)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其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 本契約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十二份,甲方十一份,乙方一份(以上契約印刷裝訂由乙方負責,費用已包含於委託服務費)。正本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第三條 委託服務範圍:本署墾丁、玉山、太魯閣、xx山、雪霸、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工程計畫、規劃設計審核
及既有設施維護相關業務(計畫主持人如在一人以上,應以國家公園為單位,有明確之責
任分工範圍,並共同完成每三個月一次之總顧問諮詢報告及年度總報告及建議)。
第四條 委託工作內容:
(一)應先就本署所屬之國家公園之公共建設相關業務進行深入瞭解,如計畫範疇、執行操作流程、政策運作機制及經費預算控管等。
(二)定期檢視機關之總體發展政策及重要特殊計畫,包括年度計畫前之方向擬定、計畫與預算編列前之審查與調整建議及執行中計畫之審查。
(三)依計畫案之性質及時程,提供客觀、專業與務實之諮詢、審查意見或決策建議,包括:
1政策檢討與實施策略、計畫評估,尤其是重大公共建設計畫之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2協助擬定環境景觀相關規範。
3協助擬定與審查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之資格。
4規劃階段:重點生態景觀地區之計畫案是否符合國際水平;以及對該計畫之相關需求內容與空間規
模、期程、預算經費等之建議及審議。
5設計階段:(1)本署為協助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工程規劃設計,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九十二年度六月以後應函報本署規劃設計審查之工程約十項,於審查會前提供審查及修正建議,並參與會議。
(2)管理處對於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費達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工作計畫,其所提工作計畫書及各期簡報應函知本署。各期簡報會議前提供審查及修正建議。(九二年度六月以後約六 件,另含九十三年度先期規劃設計案)
(3)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內各項設施工程之審查,九二年度六月以後約七件,於管
理處設計預算書圖報署時提供審查意見。
6施工階段:(1)工程決標後由管理處與得標廠商訂立工程承攬合約,屬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者,管理處應
將合約書副本報本署備查;另屬公告金額以上查核金額以下工程者,各處應於每季開始十五日內將合約書副本函報本署備查,協助本署審查合約書內容對環境景觀有無重大違
失事項,並提供書面意見。(九二年度六月以後約七十一件)
(2)協助本署處理施工階段產生之問題,並就工程品質及其與景觀、生態之相關問題提供客觀、專業與務實之諮詢、審查意見或決策建議。
7管理維護與復育階段:協助本署對各園區既有設施、景觀維護之檢討,發現應進行更新、復育之策略與系統化之資源、據點,並協助調查、分析、評估等前置作業及環境景觀相關規範審查。
(四)基地勘查:配合本署協同相關機關會勘基地。(委託服務費用含乙方配合甲方所舉辦基地會勘十二次計畫主持人及助理一人所需之交通食宿費用等。)
(五)諮詢報告:每三個月應提報總顧問諮詢報告(彙整三個月之諮詢報告及已完成之現場勘查成果,供各管理處互相觀摩學習)、每年應提報年度總報告及建議(彙整年度之諮詢報告、現場勘查成果及未來發展或設施改善之建議,供各管理處互相觀摩學習)。
(六)計畫案遇外界質疑時,應擬具相關決策說帖,並協助本署對外說明。
第五條 委託期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止。
第六條 服務費用:
(一) 委託服務費用總計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整,包括乙方應自行投保之保險費、勞安費、稅捐、管理費
及乙方配合甲方所舉辦基地會勘十二次,所需之交通食宿費用等。
(二) 前款配合甲方所舉辦之基地會勘,次數超過十二次者,其超過部分,乙方所需之相關交通食宿費用,由甲方依相關規定另予給付。
第七條 服務費用之給付:
(一) 付款條件:
1第一期:契約簽訂後,撥付委託服務費用百分之十。
2第二期:於提報第一次總顧問諮詢報告(十五份),經甲方審定後,撥付委託服務費用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於提報年度總報告及建議(十五份),經甲方審定後,印製成果報告書三十份,撥付委託服務費用百分之五十。
(乙方提交完整成果時,應繳交稿件全文電腦文字及圖檔磁片或光碟片三份。)
(二) 請款及撥款:
1甲方應於諮詢報告審查完成後,通知乙方於十日內備齊領據請款。
2甲方應於收到請款單據,經檢視無誤後,一星期內撥款。
第八條 諮詢報告作業說明:
(一) 總顧問諮詢報告提報日期如下:
1第一次總顧問諮詢報告提報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前。
2年度總顧問諮詢報告提報日期: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前。
3乙方逾期未提報諮詢報告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提報。
(二) 甲方應於收受乙方提報之諮詢報告後二十日內完成審定,並將審定結果通知乙方。
第九條 契約變更、修正補充、轉讓及後續擴充:
(一) 契約變更:
1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2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目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3甲方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契約變更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4契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5原訂之工作期限因工作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須予延長時,其期間由雙方協議延長之。
(二) 契約修正及補充:
1本契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以書面為憑,
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2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書面遞(寄)交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 契約轉讓: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
第十條 契約中止:
(一) 訂約後甲方因故有中止作業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中止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經通知須立即停止作業,相關契約中止作業之人月服務費用停止計算,並於十日內將已工作之成果移交甲方,甲方應先行給付乙方已完成部分之委辦服務費用。
(二) 乙方於接獲甲方恢復作業之通知後,應立即恢復履約,相關人月服務費用於恢復履約後開始起計。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甲方並得依第十九條辦理:
1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2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8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9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10 乙方履行本契約,給予甲方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以及向本案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補貼或其他間接之利益者。
11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終止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三) 甲方未依第一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四)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乙方所失利益。
第十二條 履約期限展延
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原因消滅後,
即時通知甲方,並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依第十條因甲方通知之契約中止。
(三)甲方應提供予乙方資料、器材、場所或應採行之審查或同意、配合措施,未依契約規定提供或採行。
(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者。
(五)甲方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六)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前項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意見。
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情事: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可抗力之事故,係指天災人禍而非訂約雙方所能控制並經甲方認可者,其內容包括:
(一)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以及颱風、豪雨、惡劣天候或洪水所造成之意外災害,致無法
工作者。
(三)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或不法拘禁。
(四) 非因乙方之不法行為所致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五)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六)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第十四條 轉包及分包:
(一) 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乙方不得將契約轉包。
(二) 乙方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轉包廠商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四) 乙方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報經甲方同意,分包廠商相關權責全由乙方負責。
(五) 下列廠商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1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之廠商。
2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
3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六)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七) 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乙方應立即更換分包廠商。
第十五條 保密事項:
本服務契約各項文件、資料、底圖及甲方提供乙方參考之技術資料文件,乙方有代為保密及責成參與人員保密之義務。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任何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份發表、供與、給與或售與第三人。但經由甲方公布或公開後即解除保密之義務。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
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依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3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依仲裁法以仲裁方式處理,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
裁處所。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保險:
委託期間,乙方應提供其員工必要之保險,其費用由乙方負責,如發生意外傷亡或其他意外情事,由乙方自行處理。
第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
(一) 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以乙方(即受託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應保證對於其職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與其職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 計畫執行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執行情形對第三人發表;計畫完成後,乙方有保密xx,xxxxxx,x方不得任意使用。
(三)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各種報告,其資料、內容應保證不侵害第三人所擁有任何形式之智慧財
產權。
(四) 甲方若因乙方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乙方應自費為甲方提供辯護,並負擔甲方所需支付之賠償費用。若甲方因此類訴訟需延滯本計畫之推動,乙方應負全責,並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第十九條 罰則:
(一) 乙方如未於規定期限提出諮詢報告及建議,除已依第十二條展延履約期限者外,每逾一日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五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於乙方未領款項內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追償。懲罰性違約金最高額為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逾期十日以上,甲方得終止契約。
(二)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契約者,甲方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其另行辦理委託增加之一切費用得向乙方追償。
(三) 乙方辦理本委託案如有洩密、疏失、管理不善等情事,致甲方遭致損失,乙方應負全責並賠償甲方之損失。
(四) 乙方履行本契約,如有給予甲方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以及
向本案有關之第三者收取佣金、折扣、補貼或其他間接之利益,甲方得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總
價中扣除,乙方並應負相關法律之責任。(分包廠商有前項情形者亦同。)
第二十條 其他雙方應配合事項
(一) 甲方應配合事項:
1甲方應配合提供乙方執行委託工作內容之甲方所擁有相關資料。
2甲方應指定配合之聯繫單位或人員,俾利乙方工作之推展。
3遇需公權力之行使事項,甲方應配合協助乙方辦理。
4甲方如需要求乙方進駐機關內工作,應提供乙方必要之工作空間。
(二) xxx配合事項:
1乙方應於每次提報之總顧問諮詢報告、每年提報之年度總報告及建議、書面審查意見或決策建議文件簽認負責。
2乙方執行本委託案應遵守本契約各項規定,並接受甲方之監督,且不得直接或間接聘僱甲方人員參與。
3工作期間,甲方得派員了解工作內容、方法及進度,乙方應全力配合提供資料與說明。
4進度落後達 5%以上者,由甲方備文催告,乙方應於公文送達十個辦公日內備文說明落後原因。
5乙方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通知撤換,乙方不得拒絕。
6乙方履約人員如有異動,應覓得相當學經歷人員經徵得甲方同意後遞補。
第二十一條 附則:
(一) 乙方辦理本案僱用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立契約人:
委託機關(甲方):
代表人:通訊處:電話:
承辦單位(乙方):代表人:
通訊處:電話: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