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公告日期,財務公司由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60% 股權,國家能 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45% 股份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財務公 司為 香港上 市規則 所界 定的本 公司 關連人 士。根 據香港 上市 規則第14A 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 關連交易。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持續關連交易 訂立金融服務協議
如日期為2020 年3 月27 日的公告及日期為2020 年4 月9 日的通函所披露,本公司已與財務公司 於2020 年3 月27 日訂立現有金融服務協 議。根據 現有金融服務協議,財務公司同意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現有金融服務協議將於2020 年12 月31 日屆滿。
本 公司 已與 財務 公司 於2020 年12 月29 日 訂立金 融 服務 協 議。據 此,財務公司同意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 務。金融服務協議 自2021年1 月1 日起生效,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
於本公告日期,財務公司由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60% 股權,國家能 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45% 股份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財務公 司為 香港上 市規則 所界 定的本 公司 關連人 士。根 據香港 上市 規則第14A 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 關連交易。
就金融服務協議的年度上限而言,由於適用百分比 率(按 香港上市規則 第14.07 條計 算)有一項或以上超 過0.1%,但全部低 於5%,因此金融 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閱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背景
x公司是世界領先的以煤炭為基礎的一體化能源公 司。本集團的主營 業務是煤 炭、電力的生產與銷 售,鐵 路、港口和船隊運 輸,及煤製烯烴 等煤炭相關化學加工業務等。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擁有煤炭、火電、新能源、水電、運輸、化 工、科 技 環 保、金 融 等8 個 產 業 板 塊, 主 要 從 事 煤 炭 液 化、煤 炭 相 關 化學加工、煤炭生產、發電業務以及投資及融資活動。國家能源集團公 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 東。於本公告 日,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 69.45% 股權。
財務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本外幣業務範 圍: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 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 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 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 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吸收成員 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經批准 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於本 公告 日,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有財務公 司60% 股 權,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合計持有財務公 司40% 股 權(其 中,本公司直接持有財務公 司32.57% 股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國能朔黃鐵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准格爾能源有限責任公 司、神華包神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持有 財務公司2.86%、2.86%、1.71% 股權)。
如 日 期 為2020 年3 月27 日 的 公 告 及 日 期 為2020 年4 月9 日 的 通 函 所 披 露,本公司已與財務公司 於2020 年3 月27 日訂立現有金融服務協 議。根據現 有金融服務協議,財務公司同意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現有 金融服務協議將於2020 年12 月31 日屆滿。
本公司已與財務公司 於2020 年12 月29 日訂立金融服務協 議。據 此,財務 公司同意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金融服務協議自2021 年1 月1日起生效,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
訂立金融服務協議
日期
2020 年12 月29 日
訂約方
x公司與財務公司
交易內容
根據金融服務協議,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以下金融服務:
(1)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擔保服 務(包括履約保 函、額度共用等 金融企業營業範圍內的擔保業務);
(2)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票據承兌與貼現;
(3) 吸收本集團成員單位的存款;
(4)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
(5) 對本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6) 協助本集團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7) 辦理本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投資;
(8) 辦理本集團成員單位的內部轉帳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9) 承銷或分銷本集團成員單位債務融資工具、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等 金融工具;
(10) 給予本集團成員單位綜合授信額度,包括貸款、票據承兌及貼現等 服務;
(11) 金融培訓及諮詢服務;
(12) 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務(信用證、網上銀行、委託貸款等)並收取代理費、手續費、諮詢費或其他服務費用。
雙方同意,在財務公司未來獲得相關監管機構審批的前提下,財務公司 可以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外匯存款、貸款、結算及結售匯等相關服務。
年期及終止
金融服務協議於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 字、加蓋公司公章或合 同專用章,自2021 年1 月1 日起生效,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
定價
(1) 關於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存貸款或類似服務,在符合中 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的前提下:
(i) 財務公司吸收本集團成員單位存款的利率,不低於主要商業銀 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 一般商業條款釐定。
(ii)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的利率,不高於中國人民 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且不高於主要商業銀行向本集 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貸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 條款釐定。
就財務公司吸收本集團成員單位存款的利率,財務公司將每月關注 並掌握中國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變化,並以詢問方式了解主要商業 銀 行(即中國工商銀 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 交通銀行五大商業銀 行)的存款利 率,確保財務公司吸收本集團成 員單位存款的利率不低於主要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 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此外,本公司也將對財務公司的存款 定價進行嚴格的監控並履行本公司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具體參見「本集團對定價過程的內部審批程序」。
(2) 關於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有償服務:
(i) 財務公司可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有償提供諮詢、代理、結算、轉帳、投 資、信用 證、網上銀 行、委託貸 款、擔 保、票據承兌及其他相 關服務。
(ii)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上述金融服務所收取服務費,在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保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的法律法 規及相關規定的前提下,不高於主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向本 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並按一般 商業條款釐定。
就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所收取服務費,財務公 司將每月以詢問方式了解主要商業銀行的服務費率,確保財務公司 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所收取服務費不高於主要商業銀 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同種類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此外,本公司也將對財務公司的服務費定價進行嚴格的監控並履行本公 司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序,具體參 見「本集團對定價過程的內部審批 程序」。
本集團對定價過程的內部審批程序
x公司在日常運營過程中將採取資金集中管理、融資集中審批、業務集 中決策等措施,強化對存、貸款業務的統籌管控,確保依法合規履行公 司定價政策。主要體現在:
(1) 強化融資集中管控。本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各成員單位的年度融資需 求進行集中審核。各成員單位在向財務公司提出貸款申請時需提供 貸款目 的、金 額、期限以及利率等 相關信 息,由本公司財務部負責 對上述事項進行審核,匯總後報本公司管理層進行決策。
(2) 實時監控市場價格水平。按照資金運作需求,本公司財務部將每月 監測中國人民銀行的存款利率,同時將定期、公開地向主要商業銀 行和財務公司進行詢價,詢價內容將包括存款利率、規模、期限、服務費以及業務開展條件等因素,並將詢價結果匯總報公司管理層,以確保嚴格遵循上述價格釐定。
(3) 建立月度審核機制。本公司總部每月召開月度資金xx會,由本公 司總會計師主持,審計、法律、財務等相關業務部門參會,集中審議 x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存款情況,及時掌握財務公司貸款發放 情況,合理制定本公司下月資金存放和融資安排建議,並報本公司 管理層決策。
(4) 堅持依法合規履行。上述資金運作事項經本公司審批後,由經辦人 嚴格按工作規程及財務審批權限逐級履行,業務完成後由相關覆核 崗位進行持續關注及後評價。
資金風險控制措施
(1)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已在財務公司增資協議中承諾,在財務公司出現 支付困難的緊急情況時,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應按照解決支付困難的 實際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內部制度規定的情況下,通過各種途徑解決財務公司的支付需要,包括但不限於向財務公司 增加相應資本金、向財務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等。
(2) 財務公司作為國內大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接受中國銀保監會監管,並由中國銀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對財務公司進行日常監管,進行現場和 非現場檢查。財務公司確保其將嚴格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要求的風險 監控指標及風險監測指標規範運作。
(3) 財務公司應根據業務流程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搭建全流程的 風險管理體 系,根據不同風險建立應急預 案,防範風 險,確保本集 團成員單位存放資金安全。
(4) 財務公司應派出有金融服務工作經驗和有責任心的業務人員從事 金融服務工作,勤勉盡職。財務公司應搭建成熟高效的網銀系統,嚴格操作流程,嚴控信息科技風險,確保本集團成員單位結算支付 安全。
(5) 財務公司應搭建適合本集團成員單位的資金歸集和資金運作模式,明確關連方交易限額,符合監管相關要求,防範本公司合規風險。
(6) 財務公司不得接受本集團成員單位通過財務公司向其他關聯單位 提供委託貸款、委託理財,不得接受本集團成員單位將募集資 金(如有)存放在財務公 司。
(7) 本公司將分配存款額度予本集團成員單位,財務公司應監控本集團 成員單位的存款不得超過獲分配的存款額度。若本集團成員單位在 財務公司存款超過限額,財務公司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配合本公 司將超限額存款轉入本公司指定銀行賬戶。如果本集團某成員單位 擬存放超過指定限額的存款,其應取得本公司財務部的批准。在此 情況下,本集團其他成員單位的存款限額可能需要減少,以確保不 超過整體存款限額。
(8) 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與財務公司開展關連交易之前,有權查閱財務公 司是否具有有效 的《金融許可 證》、《營業執 照》,如無相關證照或相 關證照已過 期,本集團成員單位不得與其開展相應業 務。此 外,財務公司將在金融服務協議生效前一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向本公司 提供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 所審計的年度報告,並由本公司財務部門對該等年度報告等資料進 行認真評估,在確認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方可與財務公司開展業務。
(9) 本公司定期了解財務公司的經營及財務狀況,關注財務公司是否存 在違反中國銀保監會頒佈 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 法》等相關規 定的情況。財務公司將在每季度結束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財 務部門提供財務公司的各項監管指標情況,如發現財務公司的主要 監管指標不符合相關監管規定並可能導致重大風險的,本集團成員 單位不得將存款存放在財務公司。
(10) 本集團成員單位可隨時、及時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項以滿足其資金 的靈活需求;可不定期地全額或部分調出在財務公司的存款,以測 試和確保相關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11) 財務公司將協助監控本集團成員單位的每日最高存款額及該等存 款應收的利息總額,以確保相關數額不超過年度關連交易上限。如財務公司提供服務的費用達到當年的有關上限,本集團成員單位在 該年度餘下的時間將暫停與財務公司進行該等服務,除非獲得本公 司董事會、股東大 會(如適 用)的另行批 准。
(12) 財務公司保證一旦發生可能危及本集團成員單位存款安全的情形 或其他可能對本集團成員單位存放資金帶來安全隱患的事項,將及 時告知本公司。如發生以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i) 財務公司主要監管指標不符 合《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 法》等相關規定並可能導致重大風險時;
(ii) 財務公司發生擠提存 款、到期債務不能支 付、大額貸款逾期或 擔 保 墊 款、電 腦 系統 嚴 重 故 障、被 搶 劫 或詐 騙、董事 或 高 級 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項;
(iii) 財務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業務蒙受巨大損失,虧損額已達到財務 公司註冊資本的50%;
(iv) 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 者經營風險等事項時;
(v) 財務公司因違法違規受到中國銀保監會或其他監管部門的行 政處罰;
(vi) 本公司董事會認為其他可能對本集團成員單位存放資金帶來 安全隱患的事項,
將由本公司主管財務工作的公司領導督促本公司相關部門及本集 團成員單位及時採取全額或部分調出在財務公司存款、暫停向財務 公司存款、要求財務公司限期整改等風險應對措施,切實保證本集 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存款的安全性。如果出現存於財務公司的存 款無法取回的違約情況,本集團成員單位有權用財務公司所提供的 貸款抵銷該部分無法取回的存款。
(13) 外部審計師在為本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期間,對本公司、財務公司的 關連交易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本公司按照上海上市規則和香港上 市規則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財務公司應予以必要的配合。
(14) 本公司與財務公司同意根據本公司上市地相關證券監管機構、本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獨 立 財 務 顧 問(如 有)的 要 求 和 建 議,經 協 商 一致 後,對上述風險控制措施進行調 整,包括但不限於增 加、修改相 關風險控制措施。
年度上限和過往交易
為了規範本集團與財務公司之間的金融服務合作關 係,以及滿足本集 團不斷發展的需要,金融服務協議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上 限載列如下。本公司同時在此載列各年度上限類別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及2019 年12 月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20 年11 月30 日 止 十一個月的歷史交易金額。
現有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交易總額均在現有金融服務協議的現有年度 上限之內。
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
(1) 歷史交易金額 | ||||
截至2020 年 | 截至2020 年 | |||
截至2017 年 | 截至2018 年 | 截至2019 年 | 8 月31 日 | 11 月30 日 |
12 月31 日年度 | 12 月31 日年度 | 12 月31 日年度 | 止八個月 | 止三個月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60,423.9 81,875.1 104,902.7 113,767.47注 20,364.31注
(2) 現有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年度上限
截至2020 年
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500
(3) 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年度上限
截至2021 年
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10,800
注: 根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自財務公司增資協議項下 增資之交割日起生效。據此,現有金融服務協議於2020 年9 月1 日生效。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諮詢、代理、結算、轉帳、投資、信用證、網上銀行、委託貸款、擔保、票據承兌等服務)收取的代理費、手續費、諮詢費或其他服務費用總額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17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18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19 年
12 月31 日年度
截至2020 年 8 月31 日止八個月
截至2020 年 11 月30 日止三個月
交易總額 交易總額 交易總額 交易總額 交易總額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1.8 2.3 1.3 0.42注 0.25注
(2) 現有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年度上限
截至2020 年
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0
(3) 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年度上限
截至2021 年
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200
注: 根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自財務公司增資協議項下 增資之交割日起生效。據此,現有金融服務協議於2020 年9 月1 日生效。
金融服務協議的條款經本公司與財務公司公平協商訂立。
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建議的年度上限,乃經考慮以下因素釐定:
(a) 本集團成員單位已與財務公司在存款、貸款、票據、結算、代理等方 面形成長期、穩定的業務合作關係,由財務公司繼續向本集團成員 單位提供相關服務存在可比優勢。
(b) 展望未來,中國經濟長期向好的趨勢沒有改變,煤炭、電力、新能源 等行業在較長時期內仍將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行業。國家正在採取優 化行業競爭秩序、縮減過剩產能等政策,有助於煤炭、電力、新能源 等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及改善企業的經營環境。財務公司繼續向本集 團成員單位提供相關服務有利於提高本集團成員單位利用資金的 便利性,降低資金成本,有助於本集團成員單位順應經濟及政策趨 勢發展業務。
(c) 本集團通過金融服務協議項下的綜合授信服務,將從財務公司獲得 資金,因此本集團未來有需要將存款存放於財務公司。
(d) 截 至2020 年11 月30 日, 本 集 團 的 貨 幣 資 金 為 人 民 幣1,332.20 億 元, 本集團成員單位將持續對財務公司等存款類金融機構將予提供的存 款服務有合理需求。為進行良好的風險控制和規範化管理,降低潛 在風險,本公司將2021 年度本集團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每日存款 餘 額(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年度上限設定為人民幣108 億元。
(e) 本公司在設定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時致力於逐步減少關 連交易。本公司認為,設定持續關連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應當具有 靈活性,以容納在考慮各種可能性的最大限度。即使本公司設定持 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並不意味着本集團成員單位與財務公司將 以此進行持續關連交易,而建議年度上限也並非實際交易金額的確 切指引。本集團成員單位與財務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將嚴格根據實 際所需交易量及交易價格進行,本公司將於每年的年報中公佈當年 的實際交易金額。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與審計師也將持續就關 連交易發表意見,以接受獨立股東的監督。
(f) 就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 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諮 詢、代理、結算、轉賬、投資、信用證、網上銀行、委託貸款、擔保、票據承兌等服務)收取的代理 費、手續費、諮詢費或其他服務費用總 額的建議年度上限,乃本公司自應將各項服務的估計年度交易金額 加總而獲得。截至目前,財務公司僅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委託貸 款、票據承兌和財務顧問業務等金融xx,xxxxxxx,xx,x截 至2019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及於截 至2020 年11 月30 日止十一 個月的歷史交易額較小。隨著財務公司資本金規模的大幅增加,其可提供的金融服務的範圍和規模也將大幅增加。財務公司將根據本 集團成員單位的需求,一方面拓展現有業 務(委託貸 款、票據承兌和 財 務顧 問業 務)的 規 模,另 一 方面 將 新增 諮 詢、代 理、投 資、信 用證 和擔保等業務,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服務費 用總額預計將大幅增加。財務公司將持續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
融服務,建議2021 年度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各項金融服 務的服務費用總額上限 為2 億元人民 幣。對該等建議年度上 限,其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港上市規 則14.07 條計算)的最高值均低 於0.1%,對本集團而言不屬於重大。
就財務公司按一般商業條款對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擔保服 務(包括 履 約 保 函、額 度 共 用 等 金 融 企 業 營 業 範 圍 內 的 擔 保 業 務)、對 本 集 團 成員單位提供票據承兌與貼現、對本集團成員單位辦理貸款、消費信貸、買方信貸而言,將視為關連人士為本集團利益提供財務資助,並由於本 集團不會就該等財務資助抵押本集團任何資 產,故根據香港上市規則 第14A.90 條 獲 豁 免 遵 守 所 有 申 報、公 告 及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然 而,本公司須根據上海上市規 則,建議及設定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 供綜合授信每日最高餘 額(包括貸 款、信貸、票據承兌和貼現、擔保、保函、透 支、開立信用證 等,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而截 至2021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載列如下。本公司同時在此載列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及2019 年12 月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截 至2020 年11 月30 日 止 十一個月的歷史交易金額。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貸 款(含已發生應計利 息)之歷史每日最 高餘額
截至2020 年 | |||
截至2017 年 | 截至2018 年 | 截至2019 年 | 8 月31 日 |
12 月31 日年度 | 12 月31 日年度 | 12 月31 日年 | 止八個月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交易總額 |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人民幣百萬元)
14,198.0 19,984.0 25,177.7 23,281.90注
注: 根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自財務公司增資協議項下增資 之交割日起生效。據此,現有金融服務協議於2020 年9 月1 日生效。
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綜合授信每日最高餘額(包括貸款、信貸、票據承兌和貼現、擔保、保函、透支、開立信用證等,含已發生應計利息)
(1) 歷史交易金額
截至2020 年
11 月30 日止
三個月
交易總額
(人民幣百萬元)
23,590.68注
(2) 現有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年度上限
截至2020 年
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100,000
(3) 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年度上限
截至2021 年
12 月31 日年度
年度上限
(人民幣百萬元)
100,000
註: 根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約定,現有金融服務協議自財務公司增資協議項下 增資之交割日起生效。據此,現有金融服務協議於2020 年9 月1 日生效。
實施協議
x集團成員單位可不時於有需要 時,就金融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 的各 項特定交易,與財務公司訂立個別的實施協議。各項實施協議將訂明交 易的具體情 況。實施協議乃就依據金融服務協議擬提供的金融服務作
出規定,故並不構成新的關連交易類別。任何該等實施協議均不會超出 金融服務協議及年度上限的範圍。
金融服務協議及其實施協議項下的所有付款將以現金支付。
訂立金融服務協議的背景及理由以及其對本公司的益處
x集團成員單位已與財務公司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且在存款、貸款、票據、結算、代理等方面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業務關係。本公司與財務公 司簽訂金融服務協議,由財務公司為本集團成員單位繼續提供金融服務,有利於保持本集團成員單位接受金融服務的連續性,降低融資成本。具體如下:
(一) 實現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管理效率:由財務公司向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存款及其他金融服務,便於本集團成員單位之間及本 集團成員單位與國家能源集團成員單位進行結算,縮短資金轉帳 和xx的時間。相較於國家能源集團成員單位與本集團成員單位 分別於獨立商業銀行開設銀行賬戶,雙方之間的直接結算及交收 更具效率。財務公司通過提高內部結算效率等措施為本公司降低 了資金成 本,有助於實現成本和運營效率的最大 化。此 外,將資 金存放在財務公司可實現本集團成員單位資金的集中管理,本集 團成員單位可隨時、及時且不受限制地提取款項以滿足其資金的 靈活需求。同時,本集團成員單位亦有權選擇不定期地全額或部分調出於財務公司的存款。本集團成員單位可完全自主決定將其 存款存入財務公司或獨立商業銀行而不受任何限制。
(二) 熟悉本公司的業務,可提供更靈活便捷的服務:由於財務公司主要向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下屬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其多年來已 形成對本集團成員單位所在行業的深入認識。財務公司熟悉本集 團成員單位的資本結 構、業務運 營、資金需求及現金流模 式,使其得以更好預見本集團成員單位的資金需求。因此,財務公司可隨時為本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靈活便捷且低成本的服務,而獨立商 業銀行難以提供同等服務。
(三) 可提供優惠的商業條款:作為專業化的資金集中管理平台,財務公 司 一 般 能 向 x 集 團 成 員 單 位 提 供 比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更 優 惠 的 條款及費率。根據金融服務協議,財務公司給予本集團成員單位存款利息不低於主要商業銀行同類同期存款利息,貸款利率不高於 主要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
香港上市規則涵義
於本公告日 期,財務公司由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持 有60% 股 權,國家能源 集團公司持有本公司69.45% 股份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財務公 司為香港上市規則所界定的本公司關連人士。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就金融服務協議的年度上限而言,由於適用百分比 率(按香港上市規則 第14.07 條計 算)有一項或以上超 過0.1%,但全部低 於5%,因此金融服務 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4A 章的申報、公告 及年度審閱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一般事項
董事會已於2020年12月29日議決及批准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的年度上限。在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中,關連董事xxxxx、xxx先生由於受 聘於國家能源集團公司而被視為於本次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故已就 有關決議案迴避表決。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金融服務協議及 其項下的年度上限乃於本集團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業條款訂 立,條款 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中國銀保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 | 指 | 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 |
的控股股 東(定義見香港上市規 則); | ||
「國家能源集團」 | 指 |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 司( 不包括 |
本集團); | ||
「本公司」 | 指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 |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其H 股 在 香 港 聯交所上市,A 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現有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由 本 公 司 與 財 務 公 司 於2020 年3 月27 日 簽署的金融服務協議; |
「財務公司」 | 指 | 國家能源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 |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前稱神華財務有限 | ||
公司; |
「財務公司增資協議」 | 指 | 由本公 司、朔黃鐵路發展有限責任公 司、 |
神華準格爾能源有限責任公司、神華包神 | ||
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公司與 | ||
財 務 公 司 於2020 年3 月27 日 訂 立 的 有 關 財務公司之增資協議; | ||
「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由 本 公 司 與 財 務 公 司 於2020 年12 月29 日 簽 署的金融服務協議;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
「國家能源集團成員 | 指 | 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控 |
單位」 | 股51% 以 上 的 附 屬 公 司(「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附 屬 公 司」),國家能源集團公司及國家 | |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附 屬 公 司 單 獨 或 共 同 持 股 | ||
30% 以 上 的 公 司, 國 家 能 源 集 團 公 司 及 其 附屬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 | ||
團體法人,但不包括本集團; | ||
「本集團成員單位」 | 指 | x公司,本公司控股51% 以上的附屬公司,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51% 以上的附屬公司 單 獨 或 共 同 持 股30% 以 上 的 公 司, 本 公 司 及其附屬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 |
社會團體法人; | ||
「中國人民銀行」 | 指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上海上市規則」 | 指 |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
「股東」 | 指 | x公司的股東。 |
承董事會命 | ||
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 | ||
xx | ||
北京,2020 年12 月29 日 |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xx、xxxxx及x xx先生,非執行董事xxx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xxx博士、xx xxx及xxxxx,職工董事x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