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
索引
壹、 中央公有屋頂聯合標租設置期程規劃 1
貳、「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遴選公告 3
參、「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開發權利契約書 61
肆、「全國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範本) 93
壹、 中央公有屋頂聯合標租設置期程規劃:
階段 | 規畫期程 | 辦理項目 | 主責單位 |
研商會議清冊蒐集 | 110.1.20 | 邀各部會辦理聯合標租第一次研商會議 | 經濟部 |
110.1.26 | 繳交聯合標租清冊 | 16 個部會 | |
招商說明會 | 110.1.28~2.25 | ⚫ 1/28-太陽光電公協會 ⚫ 2/22-北區說明會 ⚫ 2/23-中區說明會 ⚫ 2/24-南區說明會 ⚫ 2/25-東區說明會 | 經濟部、16個部會 |
標租遴選作業程序 | 110.3.3~3.24 | 公告「全國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15 日) | 經濟部 |
110.3.30 | 開資格標 | ||
110.4.15~4.23 | 遴選開標(7 日) | ||
110.4.31 前 | 廠商遴選案決標 | ||
設置階段 | 110.5.17 前 | 得標廠商與經濟部簽訂開發權利契約書 | 經濟部、得標廠商 |
110.7.31 前 | 得標廠商與 16 部會辦理租賃簽約 | 16 個部會、得標廠商 | |
110.10.31 前 | 得標廠商取得同意備案 | 得標廠商 | |
110.12.31 前 | 完成承諾設置容量 30% | 得標廠商 | |
111.7.31 前 | 得標廠商完成設置 | 得標廠商 |
「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 營運商遴選案遴選公告 |
經濟部 |
公告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
目錄
附件一、「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開發權利範圍清冊 24
附件二、「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開發權利契約書 40
「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遴選公告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為遴選營運商,特訂定本公告。
(一)權利範圍:
1. 本部公告之「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清冊(以下簡稱標租清冊),詳見附件一。
2. 本部公告清冊外(附件一)並經建物管理機關同意增列至開發範疇之「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
3. 「彰化縣中央機關管理土地之地面型案件」經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併同開發者,土地管理機關得與本案得標營運商合作開發,惟其開發權利及租賃土地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另行約定之,不適用本案遴選公告及契約條款規範。
4. 投標者投標前應逕行評估及確認案場設置可行性,包含結構安全、設置潛量、完工期限及其他遭遇問題等相關事項。
(二)權利期間:
1. 本部決標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
2. 惟未與本部簽訂「『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
』開發權利契約書」(以下簡稱開發權利契約)(附件二
)者,不得先行與開發權利範圍內之屋頂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簽訂「『全國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租賃契約)。
(三)簽訂租賃契約書:得標營運商得於開發權利期間,與開發
權利範圍內之屋頂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以下簡稱機關管理權人),簽訂租賃契約,及統籌辦理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申請設置。
(四)必要之行政協助:得標營運商於開發權利範圍內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得向本部申請必要之行政協助
。
(一)禁止權利轉讓:開發權利契約期間不得將得標所生權利轉讓予第三人。
(二)最低保障限制:應與得標權利範圍內之機關管理權人簽訂租賃契約書,且其對機關管理權人之保障不得低於本公告及開發權利契約。
(三)設置容量限制:得標營運商設置容量不得低於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清冊總容量(3034.5 瓩)之百分之七十,即為 2124.1 瓩。
(四)最低完成設置期限:得標營運商並應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至 15 個月內,完成其於投標文件所載之規劃設置容量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
(五)設置進度資料提供:得標廠商應分別於決標公告之日起每月 5、20 日將案件清冊送交本部備查,清冊內容包括如下內容,檢送格式詳如(附件十七):
1. 機關管理權人名單。
2. 與機關管理權人簽約日期。
3. 太陽光電設備預計設置容量。
4. 同意備案日期(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5. 與台電公司簽約日期(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6. 併聯日期(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7. 設備登記日期(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8. 設備登記量(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9. 其他與履行本契約相關之資訊。
10. 無法施作原因(應檢附證明文件,並經甲方查核後允以列為不可歸責之系統設置容量)。
(六)設置基本規定:應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附件三)相關規定,並由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領有執業執照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查驗簽證、開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
(七)回饋金限制:得標營運商應自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日起
,將各期發電售電收入之百分之○○(不得低於 10%),給付予機關管理權人作為回饋金。得標營運商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善盡與機關管理權人之溝通,履行本契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維運、拆除、清運、處理,以及將機關管理權人出租標的回復原狀之責,並要求分包廠商遵循本契約之相關規定。
(八)基本保險規定:應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及回復原狀期間辦理安裝或營造綜合保險,其投保項目須包含安裝或營造工程綜合保險、雇主意外責任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於租賃期間辦理電子設備或財產綜合保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且於辦妥保險後十日內,提供保險單影本交機關管理權人收執。
(九)得標廠商應至少於 2 處案場拍攝紀錄影片,提供本部作為宣傳推廣素材,影片呈現方式及長度須經本部同意。
(一)營業項目:我國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其營業項目登記應具乙級以上電器xxx(X000000)、能源技術服務業( IG0301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或發電業
(D101011)至少一項。
(二)資本額:實收資本額應達新台幣 2,000 萬元整以上。
(三)設置實績:單一投標者於國內或國外持有且已完工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實績,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併聯、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影本、系統契約簽約頁面影本或設備登記、電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其所載之設置容量實績累計應達 2,000 瓩以上。
(四)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五)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六)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七)投標者於開標前與本部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部其他業務有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負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投標者支付之費用者,其投標無效。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一)本案投標文件請至本部及本部能源局網站下載。
(二)投標文件包括(請依序置入外標封,如附件四):
1. 投標申請表(如附件五)。
2. 文件檢核表(如附件六)。
3. 依本公告第六點所列之資格證明文件。
4. 切結書(如附件七)。
5. 代理人授權書(如有授權代理情形時應檢附,如附件八)。
6. 押標金繳款憑證影本。
7. 投標單(如附件九,密封於標單封(如附件十)內)。
8. 投標計畫書(如附件十一)一式 10 份:應載明規劃設
置容量;如投標者未載明規劃設置容量、或所載規劃設置容量無法辨識、或本部認定顯有疑義者,喪失投標資格。
9. 開(決)標委託代理授權書(如有授權代理出席開(決
)標時應檢附,如附件十二)。
10. 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如附件十三)。
(三)本案投標文件不得有抽換、撤回、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文件如有欠缺情事,喪失投標資格。
(四)投標文件填寫方式:
1. 投標者應依本公告所定之投標文件格式、欄位據實完整填載,註明其代表人姓名,並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
2. 投標者應以黑色、藍色鋼筆或不可塗改之原子筆正楷書寫或機器打印。如有塗改情事,應於塗改處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
3. 投標單之售電收入回饋比例填寫方式:投標者規劃其發電售電收入提撥予機關管理權人之回饋比例。售電收入回饋比例應以國字大寫填寫,並以百分之拾點零為下限值、填寫至小數點後兩位(未填部分以零計之)
。如投標者所填寫售電收入回饋比例未達百分之拾點零、或未以國字大寫填寫或回饋比例字跡無法辨識,視為無效標。
(五)本公告規定格式之標單封套,經置入填載完整之投標單後
,應確實彌封,與本公告第六點所定之資格證明文件一併置入外標封套,再予確實彌封。
(一)投標者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 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設立且符合本公告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者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2. 其營業項目登記應具乙級以上電器xxx(X000000)
、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或發電業(D101011)至少一項。
(二)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設置實績證明文件:單一投標者於國內或國外持有且已完工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實績,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併聯、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影本、系統契約簽約頁面影本或設備登記、電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其所載之設置容量實績累計應達 2,000 瓩以上。如投標者所持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非位於本國,其設置實績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四)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者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六)資格證明文件正本若非採用中文者,應附經公證、認證、
或駐外機關驗證之中文譯本。如投標者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在國家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申請文件內敘明其情形並以其所具相當資格代之。
(七)投標者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本部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者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本部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投標者;決標後發現得標者於決標前有前揭情形者,應撤銷決標。但撤銷決標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本部撤銷決標者
,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並準用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規定
。
(一)投標者應詳閱本公告,並於參與投標前評估開發權利期間可能遭遇之風險因素,並適當反映於投標行為。凡提出投標申請者,均視為已對開發權利範圍現況、本公告規定及相關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不得異議(含要求投標無效)。
(二) 投標文件經開啟外標封後,均不予發還。八、收件方式及截止期限
(一)投標者應將投標單(密封於標單封內)及其餘應檢附文件依序置入外標封內予以密封,並於標封封口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於 110 年 03 月 24 日下午 17 時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至本部能源局光電組(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12 樓),以本部能源局光電組收件時間為準。
(二)投標者應自行評估郵遞所需時程。如郵遞失誤,其責任由投標者自行負擔;如逾期、逾時送達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本部概不予受理,原件不予退還。
(三)收件截止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
止辦公,本部將依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代之
。 九、押標金
(一)本案押標金為新台幣 100 萬元整,得標營運商得於得標後轉為履約保證金。
(二)押標金應由投標者本人名義於收件截止日前繳交,以下列方式繳納:現金(應於截止投標期前繳納本部指定之「經濟部能源局押標金專戶」)、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
、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抬頭應書名:「經濟部能源局」後並予劃線)、政府公債、設定質權(本部為質權人)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本部為被保證人
);並應參照「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另投標者若持未參加票據交換之金融機構付款支票
(即該支票右上方無交換章),繳交押標金時,須加收新臺幣 100 元之代收票據手續費。
(三)投標者所繳交之押標金,於本部宣布決標、流標、廢標、停止開標後一個月內無息發還。
(四)投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交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明文件投標。
3. 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4. 依投標單所填投標者或聯絡人住址寄送之通知書無法送達或被拒收,致押標金無從發還。
5.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簽約。
6. 其他經認定有影響開標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十、 履約保證金
(一)得標營運商應於「『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開
發權利契約書」(以下簡稱:開發權利契約)間內提供規定設置容量每瓩新台幣 2,000 元之履約保證金予本部,以擔保開發權利契約義務之履行。
(二)履約保證金之提供方式:
1. 得標營運商應以現金(限一次足額以現金匯款或存入_經濟部能源局_代收款專戶,銀行名稱:_中央銀行國庫局_,帳號:_24269602127000_)、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存單設定質權後按月應領利息,由得標營運商逕向該金融機構領取,存單到期時應辦理自動轉期)、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應以本部為被保證人)等方式之一辦理履約保證金。
2. 得標營運商應於開發權利契約簽訂前,提供足額之履約保證金。投標者原繳納之押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不足部分得標營運商應於簽訂開發權利契約前補足,超出之部分則無息發還投標者。
3. 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應載明:「倘有違反『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開發權利契約書之情事,經經濟部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金額內,將經濟部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至經濟部指定之帳戶,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須經過任何法律、仲裁、調解或行政等各項程序。本行對於經濟部主張絕不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抵銷,更絕不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等不利機關主張之各項權利。」或類似字樣。
(三)履約保證金之扣抵及補足:
1. 得標營運商因不履行或違反開發權利契約義務致本部受有損害時,本部得向得標營運商請求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或其他相關費用等開發權利契約所生之債權,本部有權自投標者提供之履約保證金予以扣抵。
2. 得標營運商所提供之履約保證不足清償本部之債權時
,應依序抵充違約金(含懲罰性違約金)及其利息,次充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再充其他相關費用。
3. 本部依第一款規定為扣抵後,得標營運商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金額。
(四)得標營運商應擔保其所提出之履約保證金,於開發權利契約期間(至本部依本點第五項同意發還之日止)內足額且有效。得標營運商未提出足額且有效之履約保證者,得標營運商應依本案有效契約容量每瓩新臺幣 4,000 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本部。
(五)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1. 得標營運商應於完成併聯達○○○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後(以與台灣電力公司完成併聯試運轉為主),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發還履約保證金
,本部將無息退還全額之履約保證金。
2.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方式:
(1)以現金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3)以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繳納者,發還予保證之銀行或得標營運商。但履約保證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履約保證函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十一、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收取及計算方式
(一)為使本部有效管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現況,得標營運商應依期遵守以下事項,未依期辦理者,每逾一日按日收取新台幣 1,000 元之逾期違約金。並得依逾期程度考量每二月結算收取一次。
1. 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完成所有清冊租賃標的現勘,並與「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清冊
之機關管理權人簽訂「全國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
2. 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3. 非屬本部公告清冊範圍(附件一)內得標營運商洽談之租賃標的,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範,惟須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範完成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二)得標營運商應依期遵守以下事項,逾期完成者,每逾期一日未完成應設置容量,按日收取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為
:新台幣 2,000(元/kWp)x(日數/365)。並得依逾期程度每二月結算收取一次。
1. 得標營運商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八個月內,應完成承諾設置容量百分之三十。
2. 得標營運商應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十五個月內,完成於本契約承諾本部施作之設置容量。
(三)前列各款如因前置期限遲延致後續期限逾期或未及完成者,得於前置期限完成逾期違約金繳交後重新協商完成期限。
(四)下列情形如屬可歸責於得標營運商事由,本部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對得標營運商收取懲罰性違約金。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得標營運商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1. 得標營運商無法完成承諾之設置容量。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公式為:【(決標後承諾於本部施作之設置容量 (kWp))-(不可歸責之系統設置容量(kWp))-(實際系統設置容量(kWp))】x(2,000(元/kWp))。
2. 責任歸屬認定為經雙方協商或由得標營運商經公正第三方證明責任歸屬。公正第三方係指土木技師公會、
結構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等相關專門技術職業工會擔任。
(一)作業審查程序
1. 投標者所投之基本及資格文件,經基本及資格文件審查後,如有投標者符合規定者,則進行下一階段之作業程序。
2. 本部如於資格審查時,發現投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該投標者投標無效;其已繳納押標金者,經本部將於資格審查後發還押標金:
(1)投標文件未於收件截止日前送達本部。
(2)外標封或標單封未封口及封口破損,足以影響開標或得標者。
(3)單一縣市有重複投標情事。
(4)資格不符合本公告第四點規定者。
(5)未繳交足額押標金、繳交方式有誤、繳款憑證所載之受款人名義非本部、或押標金繳納人之名稱與投標文件上所示名稱不符者。
(6)未繳交投標單或押標金繳款憑證影本者。
(7)未完整填寫投標文件所有指定填寫處,或未於所有指定用印處用印。
(8)標單封套或任一投標文件與本公告所定格式不符、未依本公告規定填寫或填寫不清難以辨識者。
(9)未依規定填寫投標單:
(A)同一標單封內裝入兩件以上投標單者。
(B)投標單內容附條件或期限者。
(C)投標單所填寫電能躉售收入之回饋比例未達百分之拾點零、未以國字大寫填寫或回
饋比例字跡無法辨識。
(D)投標單所填售電收入回饋比例經塗改而未於塗改處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或所加蓋印章無法辨識,或不符本公告規定之書寫方式者
。
(10)投標者於開標前與本部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部
其他業務有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負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投標者支付之費用者,其投標無效。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11)其他未依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規定者。十三、評選方式
(一)本案未採分階段辦理評選:
1. 評選日期另行通知。
2. 評選地點另行通知。
3. 評選時投標者「需辦理簡報」。
(二)經形式、資格及非評選項目審查通過之投標者所提送投標計畫書,由本部轉送予工作小組、評選委員先行參閱。
(三)投標者辦理簡報時
1. 本部於簡報會場提供下列之設備或器具,供投標者使用,但不保證該等設備、器具與投標者設備相容,且絕對不會損壞:110V 電源;電源延長線;投影機;投影布幕;單槍投影機;雷射光筆;麥克風。
2. 受評投標者於評選會議時以專案負責人代表簡報為原則(評選委員得視專案負責人實際參與情形作為評分
(比)之參考);簡報之先後次序按本機關收訖投標文件之外標封編列次序為準。
3. 輪由該投標者簡報時,其出席人數應不得超過 5 人。其他投標者應先行退場。
4. 輪由特定投標者簡報,而該投標者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得允許將該投標者簡報次序延至末位,但投標者如延後一次後仍未能及時辦理簡報者,視同該投標者放棄簡報(及答詢)。
5. 經順延簡報之投標者,評選委員會得給予較低之名次或分數。
6. 評選委員於評選中得就參選投標者所提與評選項目有關之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參選投標者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7. 參選投標者家數未達 3 家時,簡報時間為 10 分鐘,答詢時間以 10 分鐘為上限;3 家以上,簡報及答詢時間以各縮短為 7 分鐘為上限。
8. 簡報及答詢計時於倒數 5 分鐘時,按鈴 1 聲;倒數 2分鐘時,按鈴 2 聲;時間到時按鈴 3 聲,投標者應立即停止簡報。
(四) 評選優勝投標者規定
1. 投標者投標文件如合於遴選文件規定者,得參與本評選。本案預計一縣市選出 2 家優勝投標者,以較優勝投標者為第一順位得標。
2. 本案採「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由評選委員會評定及格投標者,並由及格投標者擇定優勝投標者:
3. 本案以序位法評選及格投標者、優勝投標者、較優勝投標者。評定方式為:
(1)由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投標者經評選結果,無總評分或個別評選項目不合格之情形者,成為及格投標者。
(2)總評分滿分為 100 分。投標者有不合格之情形者,應予淘汰或不予評選。
(3)總評分不合格之情形,為「出席評選委員總評分平均值未達 75 分者」。
(4)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時,標價及其組成內容納入評比,以及格投標者評選總序位前 2 優者為優勝投標者。
4. 本案評選結果優勝投標者,以「獲得各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較優勝投標者。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之。
5. 如一縣/市無投標者成為及格投標者者,該縣/市公告廢標。
6. 本案預計於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公告所有縣市較優勝投標者及第二順位投標者。
(一)公司能力與健全性,占總配分 30%,評選項目如下:
1. 公司團隊組成:含工作團隊及管理能力說明。
2. 財務健全性:含公司實收資本額。
3. 工程設計、營運能力、採購能力及建造能力說明。
4. 太陽光電工程實績。
5. 優良事蹟與獎項。
(二)技術規格,占總配分 25%,評選項目如下:
1. 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
2. 結構設計規劃。
3. 規劃設置容量:不得低於本案最低投標設置容量,即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清冊總容量之 70% ,為 2124.1 瓩,上限容量不超過 2731.0 峰瓩(kWp)(90%)
,投標容量高於上限者仍符合投標資格,但超出上限部分不納入評選計分。
(三)營運管理,占總配分 15%,評選項目如下:
1. 營運組織與管理計畫。
2. 設備維運與維修計畫。
3. 安全維護措施。
4. 緊急應變計畫。
5. 品質保證計畫。
(四)屋頂改造,占總配分 15%,評選項目如下:
1. 屋頂改造規劃。
2. 屋頂整體景觀設計。
3. 屋頂結構補強方案。
投標單回饋金百分比係以百分比(%)為單位,其數值應填寫至小數點後二位,惟投標回饋金百分比低於 10%者視為不符合投標資格,高於 15%者仍符合投標資格,但超出上限部分不納入評選計分。
十五、簽約
(一)得標營運商應於決標公告次日起依規定設置容量每瓩新台幣 2,000 元之金額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並函送已鈐用公司及代表人印章(須與投標單所蓋者為同一式樣)之合約書正本 3 份、副本 6 份,經本部核准用印後,完成簽訂開發權利契約。
(二)得標營運商逾期未提供足額履約保證金者,本部得取消其得標資格;其所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本部將通知第二順位之優勝得標者,並依前項規定與本部辦理簽約。
(三)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仍未能完成簽訂本案契約,本部得重新辦理遴選。
(四)得標營運商與本部簽訂開發權利契約時,本公告、得標營
運商投標計畫書、得標營運商於評選簡報內容及承諾事項
,均應列為本案契約之一部,得標營運商應切實遵守及履行。
如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有變更、暫停或停止遴選作業之必要時,本部得不附理由隨時變更、暫停或停止遴選作業,投標者不得異議或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除情形特殊且於本公告內另有規定外,本部不另舉行現場說明。
(二)投標者對本公告內容有疑義需澄清者,應於公告次日起七個工作日至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間內(其尾數不足一日者
,以一日計),以書面向本部申請釋疑。本部以書面答覆投標者所提出疑義之期限,為收件截止日之三日前。
(三)其他未列事項悉依本案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或爭議,以本部解釋為準。本部得於不違反相關法令及本公告範圍內,享有增訂、補充及解釋本公告內容之權,於資格審查前由本部公告之。
(一)檢舉電話:0000-000-000。
(二)檢舉信箱: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
(三)傳真檢舉專線:(02)2381-1234。
(四)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五)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 166 號
。
附件一、「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開發權利範圍清冊
建物坐落地號 | |||||||||||||||||||
標號 | 所屬部會 | 建物所有權 人 | 建物管理者 | 管理單位聯絡窗口姓名: 電話: | 縣市別 | 設置地址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有無建 (使)照、建物謄本 | 建(使)照編號 | 建物謄本 | 屋頂可供設置面積 (平方公尺) | 屋齡 | 屋頂型式 (平屋頂/斜屋頂 等) | 權利範圍 | 備註 |
1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 | 秘書室 xx美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xx村槐路 370 號 | 彰化縣 | 大村鄉 | 茄苳 | 1061 | 有 | 84 彰工管 (使)字 3608 號 | 大村鄉茄冬段 00054- 028 | 97.74 | 26 | V | 全部 | 屋頂有自搭鐵架,請光電廠商須自行拆除 | |
2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 | 秘書室 xx美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xx村槐路 370 號 | 有 | 74 彰建都 (使)字 17751 號 | 大村鄉茄冬段 00054- 006 | 358.11 | 37 | V | 全部 | ||||||
3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 化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二水鄉源泉村員集路二段 | 彰化縣 | 二水鄉 | 鼻子頭段 | 147 | 有 | 89 彰工管 (使)字第 35381 號 | 240 | 21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管理 處 | 227 號 | ||||||||||||||||||
4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員林市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一巷 22號 | 彰化縣 | 員林市 | 豐年段 | 877 | 有 | 108 府建管(使)字第 0432459 號 | 150 | 2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5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田尾鄉饒平村中山路一段 515 號 | 彰化縣 | 田尾鄉 | 芳富段 | 229 | 有 | 103 府建管(使)字第 0099399 號 | 175 | 7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6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福興鄉三汴村番花路-段 257 號 | 彰化縣 | 福興鄉 | 三豐段 | 131-1 | 有 | 94 府建管 (使)字第 73873 號 | 170 | 16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7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秀水鄉安溪村彰水路一段 632 號 | 彰化縣 | 秀水鄉 | 秀水段 | 203-1 209-1 | 有 | 92 府建管 (使)字第 32988 號 | 123 | 18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8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福興鄉西勢村福建路 201 巷 61號 | 彰化縣 | 福興鄉 | 洪屈寮段 | 秀水厝小段 | 435 | 有 | 87 彰工管 (使)字第 24687 號 | 100 | 23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9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溪州鄉圳寮村溪下路三段 140 號 | 彰化縣 | 溪州鄉 | 圳寮段 | 254-6 | 有 | 89 彰工管 (使)字第 14046 號 | 145 | 21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10 | 農委會 | 中華民 國 | 農田水 利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溪州鄉尾厝村 村市 | 彰化縣 | 溪州鄉 | 瓦厝段 | 302 303 | 有 | 73 彰建都 (使)字第 1831 號 | 175 | 37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署彰化管理 處 | 路 4號 | ||||||||||||||||||
11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二林鎮後厝里五權街 92 巷 25號 | 彰化縣 | 二xx | x甜段 | 812 | 有 | 94 府建管 (使)字第 33203 號 | 230 | 16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12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大城鄉東城村北平路 85號 | 彰化縣 | 大城鄉 | 大城段 | 114-38 | 有 | 89 彰工管 (使)字第 43449 號 | 155 | 21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13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 管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竹塘鄉竹塘村竹林路一段 286 號 | 彰化縣 | 竹塘鄉 | 竹塘段 | 514-6 518 | 有 | 90 府工管 (使)字第 43449 號 | 150 | 20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理 處 | |||||||||||||||||||
14 | 台水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 處 | 總務室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市水源路 750 號 | 彰化縣 | 和美鎮 | 嘉犁段 | 詔安厝 | 357-25 | 有建照無謄本 | 捌拾彰工管(使)字壹貳零壹伍號 | 無 | 180 | 30 | 全部 | ||
15 | 台水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 一 | 總務室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北斗鎮斗中路 811 號 | 彰化縣 | 北斗鎮 | 中華段 | 602 | 有建照無謄本 | 捌拾xx工管(使)字壹貳參零號 | 無 | 162 | 25 | 全部 |
區管理 處 | |||||||||||||||||||
16 | 台水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 處 | 總務室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溪湖鎮大溪路 2 段 61 號 | 彰化縣 | 溪湖鎮 | 中山段 | 479.481 | 有建照無謄本 | 捌拾肆彰工管(使)字壹肆伍柒零號 | 無 | 236 | 26 | 全部 | |||
17 | 財政部 | 財政部賦稅署 | 財政部賦稅署 | xxx (00)0000000 分機 16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段 187 號 | 彰化縣 | 彰化市 | 南郭 | 南郭 | 330-2 333-1 334-97 | 有 | 85 彰工管 (使)字第 290 號 |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 10362-1 建號 | 130 | 25 | 平屋頂 | 全部 | 建物坐落地號尚有彰化市大埔段 316-31、316- 32、316-33、 316-38、316- 41、317-4 地 號 |
18 | 財政部 | 財政部 賦 | 財政部 賦 | 施汶儀 (00)0000000 分機 502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 惠明 | 彰化縣 | 員林市 | 惠安 | 782 783 784 785 | 有 | (81)彰工管使字 16786 號 | 彰化縣員林市惠安段 | 700 | 28 | 平屋頂 | 全部 |
稅署 | 稅署 | 街 319 號 | 367 建 號 | ||||||||||||||||
19 | 退輔會 | 中華民國 | 中彰榮譽國民之家 | 施惟盛 (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公園路二段 301 號 | 彰化縣 | 彰化市 | 桃源段 | 466 483 484 485 | 有 | 84(使)第 15910 號 98(使)第 0115261 號 100(使)第 0224259 號 102(使)第 0014518 號 | 5827.63 | 43 30 29 | 全部 | 1、109 年已邀請多家廠商協助整體評估規劃設置,已經評估並預定標租太陽光電及整理原有熱水太陽 能。 2、太陽能熱水系統已經建置二十餘年,故需整併至太陽能光電一併建置。 3、建置太陽能光電期程 6 個月,可 配合經濟部期程(111 年 7 月 31 日)完成。 4、本案若參與經濟部聯合標租,太陽能熱水系統將無法一併建置且因 標租須拆除 |
原有熱水系統,將造成住民洗澡用水供應不足之情事發 生,影響甚大,本家尚須召開會議整體考量及檢討相關經費,請酌情 給予至 3 月 2日再行回 復。 | |||||||||||||||||||
20 | 海委會 | 海巡署中部分 署 | 海巡署中部分 署 | xxx 04-26582419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馬祖路 39號 | 彰化縣 | 鹿港鎮 | 新宮 | 959、962 | 有 | (91)彰建 管(使)字 36933 號 | 彰化縣鹿港鎮新宮段 173-1 建 號 | 200 | 18 | 平屋頂 | 全部 | ||
21 | 海委會 | 海巡署中部分署 | 海巡署中部分署 | xxx 04-26582419 | 彰化縣 | 彰化縣伸港鄉西全路 167 巷 111-1 號 | 彰化縣 | 伸港鄉 | 伸新段 | 46 | 無 | 彰化縣伸港鄉伸新段 1 建號 | 265 | 25 | 平屋頂 | 全部 | |||
22 | 標檢局 | 經濟部 標 | 經濟部 標 | xxx (00)00000000 分機 703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 中山 | 彰化縣 | 員林市 | 員林段 | 0586-0005 0587-0001 0587-0002 0587-0011 | 有 | 92 彰建管 (使)字 28463 號 | 目前暫無資料 | 101 | 18 | 全部 |
準檢驗局臺中分 局 | 準檢驗局臺中分 局 | 路二段 75號 (輪型檢定 場) | |||||||||||||||||
23 | 標檢局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 局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 局 | xxx (00)00000000 分機 703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 75號 (實驗室) | 彰化縣 | 員林市 | 員林段 | 0587-0001 | 目前暫無資料 | 目前暫無資料 | 目前暫無資料 | 60 | 69 | 全部 | |||
24 | 交通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 程 | 謝xx 04- 23715030*215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巿彰興路 1 段 6號 | 彰化縣 | 彰化巿 | 阿夷段 | 柴坑子小段 | 507 | 有 | (97)府建 管(使)字第 72574 號 | 彰化縣彰化巿阿夷段柴坑子小段 5530-2 號 | 62.3 | 12 | 全部 | 彰化段機械保養間 |
處彰化工務 段 | |||||||||||||||||||
25 | 交通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 段 | 謝xx 04- 23715030*215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巿彰興路 1 段 6號 | 彰化縣 | 彰化巿 | 阿夷段 | 柴坑子小段 | 507 | 有 | (99)府建 管(使)字第 50632 號 | 彰化縣彰化巿阿夷段柴坑子小段 5530 號 | 65.1 | 10 | 全部 | 彰化段汽車棚 | |
26 | 交通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 | 謝xx 04- 23715030*215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巿彰興路 1 段 6號 | 彰化縣 | 彰化巿 | 阿夷段 | 柴坑子小段 | 507 | 無 | 42 | 1 | 平屋頂 | 全部 | 彰化工務段汽(機)車棚 C |
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 段 | |||||||||||||||||||
27 | 交通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 段 | 謝xx 04- 23715030*215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巿彰興路 1 段 6號 | 彰化縣 | 彰化巿 | 阿夷段 | 柴坑子小段 | 507 | 無 | 16.8 | 1 | 平屋頂 | 全部 | 彰化工務段汽(機)車棚 D |
28 | 教育部 | 中華民國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黃薇家, (0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 1號 | 彰化縣 | 彰化市 | 牛稠子、中山 | 牛稠子、牛稠子山脚、山 脚、市子尾 | 172、 206、 366-1、 350、 216、 347、2- 0、2-2、 2-3、2- 7、206- 5、206- 6、206- 4、362、 362-5、 362-9、 362-1、 362-7、 362-11、 362-4、 362-8、 363、 364、 171-3、 347-6、 375-1、 375-2、 375-3、 375-7、 375-8、 375-11、 2-8、3- 1、3-4、 3-6、206- 3、386、 386-1、 | (80)彰工 管(使)字第 16533 號 (明德館)、(70) 彰建都 (使)字第 20121 號 (巧思 館)、(79) 彰工管 (使)字第 20170 號 (圖書 館)、(73) 彰建都 (使)字第 29481 號 (白沙大樓)、(78) 彰建都 (使)字第 6535 號 (綜合中心)、(96) 府建管 (使)字第 0127929 號(教學大樓)、(71) 彰建都 (使)字第 19014 號 (至善 | 無 | 11920 | 30、 40、 28、 37、 32、 14、 39、 26、 36、 36、 47、 39、 37、 48、 47、 48 | 平屋頂 /斜屋頂 |
388、 171-3、 384-7、 385、 386-1、 384、 384-1、 384-6、 206-1、 206-2、 | 館)、 (100)府建 管(使)字第 0068667 號 (湖濱館)、(74) 彰建都 (使)字第 3023 號 (舊學生餐廳)、(74) 彰建都 (使)字第 16403 號 (學生餐廳)、 (100)府建 管(使)字第 0325203 號 (學生六舍)、 (71)彰建 都(使)字 18721 號 (學生七舍)、(73) 彰建都 (使)字 19230 號 (學生八舍)、(62) 彰建都 |
(使)字 10280 號 (聲洋館前棟)、 (102)府建 管(使)字第 0325202 號(聲洋館後棟)、 (62)彰建 都(使)字 2354 號 (弘道館) | |||||||||||||||||||
29 | 教育部 | 中華民國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黃薇家, (0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師大路 2號 | 彰化縣 | 彰化市 | 南 郭、桃源 | 坑子內 | 45-43、 45-86、 45-88、 736 | (84)彰工 管(使)字 25369 號 (經世 館)、(81) 彰工管 (使)字 14590 號 (力行 樓)、(98) 府建管 (使)字第 0002247 號(教學一館)、 (100)府建 管(使)字第 0375387 號(工學 | 無 | 4326 | 25、 29、 12、 11、 9、27 | 平屋頂 |
院)、(83) 彰工管 (使)字 181992 號 (學生九舍)、(99) 府建管 (使)字第 0045667 號(教學二 館) | |||||||||||||||||||
30 | 教育部 | 國立員xxx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國立員xxx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育英路 103 號 | 彰化縣 | 員林市 | 員林段 | 20-47,26- 10,26- 13,26- 14,27- 2,27-3,28- 3,29,29- 1,29-2,30 | 有 | 77 彰建都 (使)字 2836 號及 82 彰工管 (使)字 27908 號。(同一棟) 87 彰工管 (使)字 8250 號。 90 彰工管 (使)字 6892 號。 102 府建管(使)字 272415 號。 108 府建管(建)字 0101923 號(風雨球 場)。 | 3781.95 | 33 及 28。 (同一 棟) 23。 20。 8。風雨球場 109 年 12月竣工。 | 平屋 頂、 弧形屋頂(風雨球 場)。 | 全部 | 可施作面積變更為 3781.95(風雨 球場使用執照申請中)。 |
一、太陽光電模組:
(一) 投標者實際使用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設置當年度「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及「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並獲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
(二) 資訊傳輸注重數據安全性,資訊傳輸應由投標者自設通訊裝置
,以不佔用租賃標的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既設網路為原則,另設備如有網路裝置者,該設備須使用國內生產之通訊裝置,以維護租賃標的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網路資訊安全。
二、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一)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並考量陣風反應因子(G),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nnecti○n)安全檢核文件。
(二)支撐架結構設計應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其中用途係數(I),採 I=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 G=1.88(含)以上,作為設計與計算基礎。
(三)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 0.3 公尺(含)以上之設備,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
(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 8 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
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 0.3 公尺以下之設備,單一模組正面
連結(上扣)必須與 3 根支架組件(位於模組上中下側)連
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 6 組以上。
(四)所有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彈簧華司、平板華司等)及扣件材質必須具抗腐蝕能力,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應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
(五)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 1 片彈簧華司
、至少 2 片平板華司、至少 1 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
螺帽上再套上 1 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三、支撐架金屬基材耐腐蝕性能:
(一)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 IS○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 IS○ 9224 金屬材質的腐蝕速率進行防蝕設計,惟至少應以中度腐蝕(IS○9223-C3)等級以上的腐蝕環境設計。
(二)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 ASTMA709、 ASTMA36、A572 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 ASTMA588,CNS4620,JISG3114 等)。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 IS○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 20 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
(三)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 6005T5 或 6061T6 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 14µm 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 7µ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 7µm 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 7µ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 TAF 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四)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基材接觸位置,應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掛號郵寄郵票黏貼處
外標封
標案名稱:「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
投標者名 稱 | |||
投標者地 址 | |||
代表人姓 名 | 聯絡人姓 名 | ||
聯絡人電 話 | 聯絡人住 址 | ||
說明 | 一、投標者應依本封套格式,黏貼於自行準備之 A4 尺寸信封袋上,並將本公告所定之投標應檢附文件依序置入該信封袋內 ,予以密封,並加蓋投標者及代表人印章。外標封信封袋未密封或未加蓋投標者及代表人印章時,視同無效標。 二、請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於 110 年 3 月 24 日下午 5 時前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如逾期、逾時或以電子資料遞送投標文件,本部概不予受理。 |
收件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12 樓收件人:經濟部能源局光電組
投標申請表
(本資格審查表應裝入外標封內)
投標者名 稱 | 統編 | 一號 | ||
投標者地 址 | 電號 | 話碼 | ||
代表人姓 名 | 身分證字 號 (外國人得以 護照號碼代之) | |||
代表人住 址 | 出 生年月日 | |||
聯絡人姓 名 | 電號 | 話碼 | ||
聯絡人住 址 | ||||
承諾事項 | 一、投標者已詳閱本案公告,並於參與投標前評估開發權利期間可能遭遇之風險因素,適當反映於投標行為。凡提出申請者,均視為已對開發權利範圍現況、本公告規定及相關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無效,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押標金。 二、本遴選倘因故延期決選而超出該期限,除本申請投標者書面反對延長外,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 |||
投標者印章 | 代表人印章 | |||
投標日期年月日 |
文件檢核表
(本資格審查表應裝入外標封內)
投標者 名 稱 | 審查結果 意 見 欄 | |||
聯絡人 | □合格 □不合格 | |||
聯絡地址及電話 | 電話:地址: | |||
檢查項目欄 | 確認 | 說明: | ||
1、 投標者資格證明文件 (影本) | A. 公司應檢附(以下任繳一種):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 | □已依規定檢附 | ||
B. 資本額證明文件 | □已依規定檢附 | |||
C. 已併聯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實績 達 2,000 瓩以上之證明文件。 | □已依規定檢附 | |||
D. 納稅證明文件 | □已依規定檢附 | |||
E. 信用證明文件 | □已依規定檢附 | |||
2、 切結書 | □已依規定檢附 | |||
3、 代理人授權書 | □已依規定檢附 □無授權者免附 | |||
4、 押標金繳款憑證影本 | □已依規定檢附 | |||
5、 投標單(密封於標單封內) | □已依規定檢附 | |||
6、 投標計畫書(一式 10 份) | □已依規定檢附 | |||
說明 | 一、上列各欄除審查結果意見欄外,其餘各欄均須填寫。 二、檢查項目 1 投標資格證明文件,投標者應依本公告第六點,提送與原證件相符之影本。三、檢查項目 2、3、5、6,須提送正本,並於檢查項目欄內勾選「ˇ」。 四、投標者檢附之資格文件如為外文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五、以上文件與本表均須裝入外標封內。 | |||
投標者印章 | 代表人印章 | 審查人員簽名 (本欄投標者免填) | ||
切結書
(本切結書應裝入外標封內)
本公司○○○【投標者】參加「『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願遵照本案公告及相關法令規定,絕無通同作弊壟斷、借用證照等違反正常商業行為或法律規定及違反本公告相關規定情事,倘有違反或隱瞞造假情事願受懲處,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如得標後,本公司將於本公告規定期限內,與經濟部簽訂「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開發權利契約書」(以下簡稱本案契約),並於投標文件(投標計畫書、投標簡報等文件)及本案契約所定期限內完成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併聯,並願遵照遴選公告及本案契約之規定,恪守本案所定開發權利及義務。倘違反規定願依遴選公告、本案契約規定受罰並撤銷得標資格、解除或終止本案契約,絕無異議。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經濟部
投標者名稱:簽章 代表人姓名:簽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電話: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代理人授權書
一、授權人本公司○○○【投標者】,為參與「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之投標,特指定○○○為代理人,其就本案有代理本公司處理以下各項事務之權限:
(一) 代理收受、簽發各項通知文件。
(二) 代理參與評選會議。
(三) 其他委任事項:(請自行載明)。
二、本授權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經濟部,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經濟部。
三、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生效。
四、該代理人於會議中所做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人均予以承受,並經本人確認該代理人之下列簽章真實無誤,該代理人資料及授權使用之印章如下:
授權人(投標者)
公司名稱:(印章)
代表人或姓名:(印章)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電話︰地址:
被授權人
代理人:(印章)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一、本授權書之授權人(即投標者)印章及代表人印章,應與營利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或認許登記事項表抄錄正本相符。
二、凡進入評選會議現場之投標者代表人、被授權代理人及陪同代表人均需檢具身份證正本受檢(評選會議投標者限五人進入現場)。
三、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行以雙面影印。
標案名稱:「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
投 | 標 | 人 | 蓋 | 章 | ||||||
投 | 標 縣 | 市 | ||||||||
統 | 一 編 | 號 | 聯 | 絡 | 電 | 話 | ||||
負 | 責 人 姓 | 名 | (簽章 ) | 身 分 證 字 號 | ||||||
通 | 訊 地 | 址 | □□□□□ | |||||||
代 | 理 人 姓 | 名 | (簽x) | 出 生 年 月 日 | ||||||
身 | 分 證 字 | 號 | 聯 | 絡 | 電 | 話 | ||||
通 | 訊 地 | 址 | □□□□□ | |||||||
售電收入回饋 ( % ) | 百分之__(十位數)__(個位數)點__(十分位數)__(百分位數) 一、係指投標者規劃其躉售電能收入提撥予申請人之回饋比例。 二、售電收入回饋以百分之拾點零為下限值。如投標者所填寫電能躉售收入之回饋比例未達百分之拾點零、或未以國字大寫填寫或回饋比例字跡無法辨識,視為無效標。 三、售電收入回饋數值應以國字大寫(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 、零)填寫,並應填寫至小數點後兩位,未填部分以零計之。 | |||||||||
承 | 諾 事 | 項 | 一、投標者已詳閱本案公告,並於參與投標前評估開發權利期間可能遭遇之風險因素,適當反映於投標行為。凡提出申請者,均視為已對現況及本公告規定及其內容確實瞭解並同意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投標無效,得標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發還押標金。 二、本案招商遴選倘因故延期決選而超出該期限,除本投標者書面反對延長外 ,同意延長至實際決標日。 | |||||||
押標金票據號碼 | 押標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之(票據號碼)號票據乙紙。 | |||||||||
領回押標金票據 (簽章) | (於開標後,由領回者簽收)請簽寫領回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 |
1、表內各欄均請以墨水筆或原子筆詳細確實填寫,填寫錯誤或塗改處應加蓋負責人(代理人)印章。否則以無效標處理。
2、請詳閱投標公告關於投標無效之情形;其他應注意事項詳見遴選公告。
標案名稱:「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
標單封
公司名稱: |
代表人姓名: |
身分證字號: 公司所在地: |
「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
投標計畫書
標案名稱:「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
商遴選案
投標者:代表人:
中華民國年月日
壹、 公司能力與健全性
一、公司團隊組成:含工作團隊及管理能力說明。二、財務健全性:含公司實收資本額。
三、工程設計、營運能力、採購能力及建造能力說明。四、太陽光電工程實績。
五、優良事蹟與獎項。貳、 技術規格
一、 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二、 結構設計規劃。
三、 規劃設置容量。參、 營運管理
一、 營運組織與管理計畫。二、 設備維運與維修計畫。三、 安全維護措施。
四、 緊急應變計畫。五、 品質保證計畫。
肆、 屋頂改造
一、 屋頂改造規劃。
二、 屋頂整體景觀設計。三、 屋頂結構補強方案。
伍、 回饋金比例
提撥予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比例(不得低於 10%)。
投標計畫書撰寫說明一、撰寫格式
(一)用紙尺寸大小:文字內容以 A4 紙張為原則,採用雙面列印。
(二)繕打方式:由左至右橫打(如本公告繕打方式)。
(三)裝訂方式:加封面(列明本案名稱及投標者名稱),並以左側固定式裝成一冊。
(四)應編目錄、頁碼,依序編頁不含封面、證照,內文總頁數不超過 100 頁為原則。
(五)份數:請準備一式 10 份。
(六)繳交投標計畫書光碟片兩份(含各類附件)。
(七)字體格式:標楷體 14 號字。
(八)撰寫大綱:請投標者依據公司能力與健全性、技術規格(其中如投標者未載明規劃設置容量、或所載規劃設置容量無法辨識、或本部認定顯有疑義者,喪失投標資格)、營運管理、屋頂改造及回饋金比例等五項評選項目,依序分項撰寫說明。
開(決)標委託代理授權書
本人○○○【投標者】參與「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
」,茲授權下列代理人全權代理本人參加開(決)標相關事宜。
此致 經濟部
代理人
姓名/名稱:
(自然人應簽名或蓋章)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委任人(投標者)投標者名稱:
(公司應蓋組織印章「或使用經授權之專用章」及代表人印章)
注意事項:
投標者代表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本授權書:
一、投標者若由代表人攜帶公司印章及代表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本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
二、投標者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攜帶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則應完整填寫本授權書及身分證。
三、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四、委任代理人出席以一人為限。
押標金轉作履約保證金同意書
(本同意書應裝入外標封內,無轉作者免附)
一、本公司投標「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經貴局核定得標,謹此立書同意貴局逕將本廠商所繳押標金總計新臺幣一百萬元整(銀行之票據號碼號票據乙紙。),轉作履約保證金之一部分。
二、如本公司應繳納履約保證金金額超過所繳押標金時,不足部分依本計畫公告文件及契約相關規定另行補足。
此致
經濟部
投標人名稱:簽章
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簽x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評選項目及配分標準
編號 | 評選項目 | 評選子項 | 分項總分 |
1、 公司團隊組成。 | |||
2、 財務健全性。 | |||
1 | 公司能力 與健全性 | 3、 工程設計、營運能力、採購能力及建造能力說明。 | 30% |
4、 太陽光電工程實績。 | |||
5、 優良事蹟與獎項。 | |||
1、 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 | |||
2 | 技術規格 | 2、 結構設計規劃。 | 25% |
3、 規劃設置容量。 | |||
1、 營運組織與管理計畫。 | |||
2、 設備維運與維修計畫。 | |||
3 | 營運管理 | 3、 安全維護措施。 | 15% |
4、 緊急應變計畫。 | |||
5、 品質保證計畫。 | |||
1、 屋頂改造規劃。 | |||
4 | 屋頂改造 | 2、 屋頂整體景觀設計。 | 15% |
3、 屋頂結構補強方案。 | |||
5 | 回饋金比例 | 提撥予申請人比例(不得低於 10%)。 | 15% |
「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評選委員評分表
委員編號:
評選項目 | 評選子項 | 配分 | 廠商編號及得分 | ||||||||||||||
1 | 2 | 3 | 4 | 5 | |||||||||||||
一、公司能力與健全性 | 1.公司團隊組成。 2.財務健全性。 3.工程設計、營運能力、採購能力及建造能力說明。 4.太陽光電工程實績。 5.優良事蹟與獎項。 | 30 分 | |||||||||||||||
二、技術規格 | 1.光電與機電設備規格。 2.結構設計規劃。 3.規劃設置容量。 | 25 分 | |||||||||||||||
三、營運管理 | 1.營運組織與管理計畫。 2.設備維運與維修計畫。 3.安全維護措施。 4.緊急應變計畫。 5.品質保證計畫。 | 15 分 | |||||||||||||||
四、屋頂改造 | 1.屋頂改造規劃。 2.屋頂整體景觀設計。 3.屋頂結構補強方案。 | 15 分 | |||||||||||||||
五、回饋金比例 | 提撥予申請人比例(不得低於 10%)。 | 15 分 | |||||||||||||||
總評分 | |||||||||||||||||
序位 |
備註:請委員x予參考該評分級距評定分數。各評選項目得分在 90 分以上者:優良;
得分在 80 分以上未達 90 分者:佳;
得分在 70 分以上未達 80 分者:xx;
得分在 60 分以上未達 70 分者:差;
得分未達 60 分者:極差。
評選委員簽名
x表分數填列於評選總表後,併其他評選委員評分表封存,由主席代表全體委員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
「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評選總評表
日期:年月日
廠商編號 及名稱 評選委員 | 甲: | 乙: | 丙: | 丁: |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得分加總 | 序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廠商標價 | ||||||||
總評分/平均總評分 | / | / | / | / | ||||
平均總評分是否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合格 □不合格 | ||||
序位和(序位合計) | ||||||||
優勝序位 |
註:1.評分後若投標者之總平均得分未達合格分數 75 分,不列入優勝廠商,不予排序。
2.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序位合計最低者為優勝序位第 1,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始能取得最優先議價資格。
3.本表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者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姓名 | 職業 | 簽名 |
得標廠商提供設置進度資料格式
建物管理機關管理 權人 | 簽約日期 | 預計設置容量 | 同意備案日期 | 與台電簽約日 | 併聯日期 | 設備登記日期 | 設備登記量 | 無法施作原因 | 是否屬原公告清冊 範圍 |
「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 開發權利契約書 |
經濟部 |
公告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開發權利契約書
經濟部(以下簡稱甲方)及乙方○○○(以下簡稱乙方)執行「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以下簡稱本案),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期間
x契約期間自簽訂日至中華民國 111 年 12 月 31 日。第二條 乙方開發權利
一、開發權利範圍:
(一) 甲方公告之「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清冊範圍(附件一)。
(二) 甲方公告清冊範圍(附件一)外,並經建物管理機關同意增列至開發範疇之「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
二、簽訂租賃契約書:得於開發權利期間,與開發權利範圍內之屋頂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以下簡稱機關管理權人),簽訂
「『全國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租賃契約)(附件二),及統籌辦理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申請設置。
三、「彰化縣中央機關管理土地之地面型案件」經土地管理機關同意併同開發者,土地管理機關得與乙方合作開發,惟其開發權利及租賃土地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另行約定之,不適用本契約條款。
四、 必要之行政協助:得標營運商於開發權利範圍內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得向甲方申請必要之行政協助。
第三條 乙方履約義務
一、禁止權利轉讓:本契約期間不得將得標所生權利轉讓予第三人。
二、最低保障限制:應與開發權利範圍內之機關管理權人簽訂租
賃契約書,且其對機關管理權人之保障不得低於本契約。 三、 設置容量限制:乙方設置容量不得低於彰化縣中央機關公
有屋頂清冊總容量(3034.5 瓩)之百分之七十,即為 2124.1
瓩。
四、最低完成設置期限:乙方並應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至 15 個月內,完成其於投標文件所載之規劃設置容量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
五、設置進度資料提供:得標廠商應分別於決標公告之日起每月 5、20 日將案件清冊送交甲方備查,清冊內容包括如下內容,檢送格式詳如(附件四):
1、機關管理權人名單。
2、與機關管理權人簽約日期。
3、太陽光電設備預計設置容量。
4、同意備案日期(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5、與台電公司簽約日期(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6、併聯日期(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7、設備登記日期(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8、設備登記量(如未核備可暫不填列)。
9、其他與履行本契約相關之資訊。
10、 無法施作原因(應檢附證明文件,並經甲方查核後允以列為不可歸責之系統設置容量)。
六、設置基本規定:應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附件三)相關規定,並由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領有執業執照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查驗簽證、開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
七、回饋金限制:乙方應自完工運轉併聯提供電能日起,將各期發電售電收入之百分之◎(不得低於 10%),給付予機關管理權人作為回饋金。乙方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善盡與機關管理權人之溝通,履行本契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維運、拆除、清運、處理,以及將機關管理權人出租標的回復原狀之責,並要求分包廠商遵循本契約之相關規定。
八、基本保險規定:應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及回復原狀期間辦理安裝或營造綜合保險,其投保項目須包含安裝或營造工程綜合保險、雇主意外責任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於租賃期間辦理電子設備或財產綜合保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且應於辦妥保險後十日內,提供保險單影本交機關管理權人收執。
九、乙方應至少於 2 處案場拍攝紀錄影片,提供甲方為宣傳推廣素材,影片呈現方式及長度須經甲方同意。
第四條 違約及損害賠償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及其所屬機關受損害、被訴或被求償者,乙方就甲方及其所屬機關所受之一切損害(包含但不限於程序費用、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負賠償之責。
第五條 契約終止
一、因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履行者,甲、乙雙方得以書面協議終止本契約。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一)乙方未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提供機關管理權人不低於契約範本之保障,經甲方書面通知遲未改善。
(二)乙方違反本契約或相關法令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而遲未改善。
第六條 履約保證金
一、乙方應於本契約期間內提供規定設置容量每瓩新台幣 2,000元之履約保證予甲方,以擔保權利契約義務之履行。履約保證金計新台幣○○○元整。
二、履約保證金之提供方式:
(一)乙方應以現金(限一次足額以現金匯款或存入_經濟部能源局_代收款專戶,銀行名稱:_中央銀行國庫局_,帳號:_24269602127000_)、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存單設定質權後按月應領利息,由乙方逕向該金融機構領取,存單到期時應辦理自動轉期)、銀行
出具之履約保證函(應以甲方為被保證人)等方式之一辦理履約保證。
(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提供足額之履約保證金。乙方原繳納之押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其不足部分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補足,超出之部分則無息發還乙方。
(三)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應載明:「倘有違反『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開發權利契約書之情事,經經濟部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金額內,將經濟部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至經濟部指定之帳戶,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須經過任何法律、仲裁、調解或行政等各項程序。本行對於經濟部主張絕不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抵銷,更絕不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等不利機關主張之各項權利。」或類似字樣。
三、履約保證金之扣抵及補足:
(一)乙方因不履行或違反本契約義務致甲方受有損害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或其他相關費用等本契約所生之債權,甲方有權自乙方提供之履約保證金予以扣抵。
(二)乙方所提供之履約保證金不足清償甲方之債權時,應依序抵充違約金(含懲罰性違約金)及其利息,次充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再充其他相關費用。
(三)甲方依第一款規定為扣抵後,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金額。
四、乙方應擔保其所提出之履約保證金,於本契約期間(至甲方依本條第五項同意發還之日止)內足額且有效。乙方未提出足額且有效之履約保證者,乙方應依本案有效契約容量每瓩新臺幣 4,000 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
五、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一)乙方應於完成併聯達○○○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容量後(以與台灣電力公司完成併聯試運轉為主),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發還履約保證金,甲方
將無息退還全額之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方式:
1、 以現金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3、 以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繳納者,發還予保證之銀行或乙方。但履約保證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履約保證函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第七條 逾期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收取及計算方式
一、為使甲方有效管理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現況,乙方應依期遵守以下事項,未依期辦理者,每逾一日按日收取新台幣 1,000 元之逾期違約金。並得依逾期程度考量每二月結算收取一次。
(一)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三個月內完成本案所有清冊租賃標的現勘,並與「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清冊之機關管理權人簽訂「全國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
(二)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三)屬本契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範之租賃標的,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範,惟須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範完成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
二、得標營運商應依期遵守以下事項,逾期完成者,每逾期一日未完成應設置容量,按日收取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為:新台幣 2,000(元/kWp)x(日數/365)。並得依逾期程度每二月結算收取一次。
(一)得標營運商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八個月內,應完成承諾設置容量百分之三十。
(二)得標營運商應於決標公告之日起算十五個月內,完成於本契約承諾本部施作之設置容量。
三、前列各款如因前置期限遲延致後續期限逾期或未及完成者,得於前置期限完成逾期違約金繳交後重新協商完成期限。
四、下列情形如屬可歸責於乙方事由,甲方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對
乙方收取懲罰性違約金。但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者,不在此限。
(一) 乙方無法完成承諾之設置容量。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公式為:【(決標後承諾於甲方施作之設置容量(kWp))-(不可歸責之系統設置容量(kWp))-(實際系統設置容量(kWp))】 x(2,000(元/kWp))。
(二) 責任歸屬認定為經雙方協商或由乙方經公正第三方證明責任歸屬。公正第三方係指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等相關專門技術職業工會擔任。
第八條 政府法令變更之處理
一、甲、乙雙方均應盡力採取各種必要之合理方法,以減輕因政府法令變更所致之損害或避免損害之擴大。
二、如有政府法令變更之情事,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就下列事項
,通知他方回覆:
(一)本契約之開發權利範圍是否應配合變動。
(二)本契約內容是否應配合修改。
(三)本契約相關期日是否應配合展延。
(四)因法令變更所致之損害。
三、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前項之通知後,甲、乙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必要時雙方得另行以書面協議變更本契約之內容。
第九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經契約雙方合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二)xxxx(聲)請調解。
(三)其他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方式。
二、本權利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契約生效、變更、修改及權利行使
一、本契約以契約簽訂日為生效日。
二、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條款之變更、修改,應經甲、乙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簽訂契約變更協議書為之,始生效力。
三、本契約條款或約定如有無效之情形,如除去該無效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條款仍屬有效。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本契約原定目的,經雙方同意後變更之。
四、本契約及附件、本案遴選公告、乙方投標計畫書及其於評選之簡報內容及承諾事項,共同構成甲、乙雙方之完整契約,並取代雙方先前所為之意思表示。如有不同者,應以甲、乙雙方之完整契約為準。
五、本契約任一方,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契約應享有之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之權利,亦不應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第十一條 強制執行
x契約一經簽署即對乙方具有合法拘束力,乙方自願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受甲方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送達地址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為通知、申請、寄送文件、資料等,均應以書面方式為之,並於送達時生效,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
二、一方之地址如有遷移或改變者,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因一方未通知他方,致他方所寄送之書面文件經拒收或無法送達者,以他方第一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為一方已合法受領該文件。
第十三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書一式八份,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
,由甲方留存三份,餘由乙方存執。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十四條 其他相關法令之適用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悉依行政程序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主辦機關: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能源局局長xxx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電話:(00)0000-0000
乙 方
得標廠商:統一編號:
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地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一、「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清冊範圍
建物坐落地號 | |||||||||||||||||||
標號 | 所屬部會 | 建物所有權 人 | 建物管理者 | 管理單位聯絡窗口姓名: 電話: | 縣市別 | 設置地址 | 縣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有無建 (使)照、建物謄本 | 建(使)照編號 | 建物謄本 | 屋頂可供設置面積 (平方公尺) | 屋齡 | 屋頂型式 (平屋頂/斜屋頂 等) | 權利範圍 | 備註 |
1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 | 秘書室 xx美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xx村槐路 370 號 | 彰化縣 | 大村鄉 | 茄苳 | 1061 | 有 | 84 彰工管 (使)字 3608 號 | 大村鄉茄冬段 00054- 028 | 97.74 | 26 | V | 全部 | 屋頂有自搭鐵架,請光電廠商須自行拆除 | |
2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 | 秘書室 xx美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大村鄉xx村槐路 370 號 | 有 | 74 彰建都 (使)字 17751 號 | 大村鄉茄冬段 00054- 006 | 358.11 | 37 | V | 全部 | ||||||
3 | 農委 會 | 中華 | 農田 水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 縣 | 二水鄉源 泉村 | 彰化 縣 | 二水 鄉 | 鼻子頭段 | 147 | 有 | 89 彰工管 (使)字第 35381 號 | 240 | 21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民國 | x署彰化管理 處 | 員集路二段 227 號 | |||||||||||||||||
4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員林市萬年里員水路二段一巷 22號 | 彰化縣 | 員林市 | 豐年段 | 877 | 有 | 108 府建管(使)字第 0432459 號 | 150 | 2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5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田尾鄉饒平村中山路一段 515 號 | 彰化縣 | 田尾鄉 | 芳富段 | 229 | 有 | 103 府建管(使)字第 0099399 號 | 175 | 7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6 | 農委 會 | 中華 | 農田 水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 縣 | 福興鄉三 汴村 | 彰化 縣 | 福興 鄉 | 三豐段 | 131-1 | 有 | 94 府建管 (使)字第 73873 號 | 170 | 16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民國 | x署彰化管理 處 | 番花路-段 257 號 | |||||||||||||||||
7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秀水鄉安溪村彰水路一段 632 號 | 彰化縣 | 秀水鄉 | 秀水段 | 203-1 209-1 | 有 | 92 府建管 (使)字第 32988 號 | 123 | 18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8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福興鄉西勢村福建路 201 巷 61號 | 彰化縣 | 福興鄉 | 洪屈寮段 | 秀水厝小段 | 435 | 有 | 87 彰工管 (使)字第 24687 號 | 100 | 23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9 | 農委 會 | 中華 | 農田 水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 縣 | 溪州鄉圳 寮村 | 彰化 縣 | 溪州 鄉 | 圳寮段 | 254-6 | 有 | 89 彰工管 (使)字第 14046 號 | 145 | 21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民國 | x署彰化管理 處 | 溪下路三段 140 號 | |||||||||||||||||
10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溪州鄉尾厝村村市路 4號 | 彰化縣 | 溪州鄉 | 瓦厝段 | 302 303 | 有 | 73 彰建都 (使)字第 1831 號 | 175 | 37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11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二林鎮後厝里五權街 92 巷 25號 | 彰化縣 | 二xx | x甜段 | 812 | 有 | 94 府建管 (使)字第 33203 號 | 230 | 16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12 | 農委 會 | 中華 | 農田 水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 縣 | 大城鄉東 城村 | 彰化 縣 | 大城 鄉 | 大城段 | 114-38 | 有 | 89 彰工管 (使)字第 43449 號 | 155 | 21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民國 | x署彰化管理 處 | 北平路 85號 | |||||||||||||||||
13 | 農委會 | 中華民國 | 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 處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竹塘鄉竹塘村竹林路一段 286 號 | 彰化縣 | 竹塘鄉 | 竹塘段 | 514-6 518 | 有 | 90 府工管 (使)字第 43449 號 | 150 | 20 | 平屋頂 | 全部 | 已有其他設備 | ||
14 | 台水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十 | 總務室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市水源路 750 號 | 彰化縣 | 和美鎮 | 嘉犁段 | 詔安厝 | 357-25 | 有建照無謄本 | 捌拾彰工管(使)字壹貳零壹伍號 | 無 | 180 | 30 | 斜屋頂 | 全部 |
一區管理 處 | |||||||||||||||||||
15 | 台水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 處 | 總務室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北斗鎮斗中路 811 號 | 彰化縣 | 北斗鎮 | 中華段 | 602 | 有建照無謄本 | 捌拾xx工管(使)字壹貳參零號 | 無 | 162 | 25 | 斜屋頂 | 全部 | ||
16 | 台水公司 | 台灣自來水股 份 | 台灣自來水股 份 | 總務室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溪湖鎮大溪路 2 段 61 號 | 彰化縣 | 溪湖鎮 | 中山段 | 479.481 | 有建照無謄本 | 捌拾肆彰工管(使)字壹肆伍柒零號 | 無 | 236 | 26 | 斜屋頂 | 全部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 處 | ||||||||||||||||||
17 | 財政部 | 財政部賦稅署 | 財政部賦稅署 | xxx (00)0000000 分機 16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 2段 187 號 | 彰化縣 | 彰化市 | 南郭 | 南郭 | 330-2 333-1 334-97 | 有 | 85 彰工管 (使)字第 290 號 |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 10362-1 建號 | 130 | 25 | 平屋頂 | 全部 | 建物坐落地號尚有彰化市大埔段 316-31、316- 32、316-33、 316-38、316- 41、317-4 地 號 |
18 | 財政部 | 財政部賦稅署 | 財政部賦稅署 | 施汶儀 (00)0000000 分機 502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惠明街 319 號 | 彰化縣 | 員林市 | 惠安 | 782 783 784 785 | 有 | (81)彰工管使字 16786 號 | 彰化縣員林市惠安段 367 建 號 | 700 | 28 | 平屋頂 | 全部 | ||
19 | 退輔會 | 中華民 國 | 中彰榮 譽 | 施惟盛 (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 公園 | 彰化縣 | 彰化市 | 桃源段 | 466 483 484 485 | 有 | 84(使)第 15910 號 98(使)第 0115261 | 5827.63 | 43 30 29 | 斜屋頂 | 全部 | 1、109 年已邀請多家廠商協助整體 評估規劃設 |
國民之家 | 路二段 301 號 | 號 100(使)第 0224259 號 102(使)第 0014518 號 | 置,已經評估並預定標租太陽光電及整理原有熱水太陽 能。 2、太陽能熱水系統已經建置二十餘年,故需整併至太陽能光電一併建置。 3、建置太陽能光電期程 6 個月,可 配合經濟部期程(111 年 7 月 31 日)完成。 4、本案若參與經濟部聯合標租,太陽能熱水系統將無法一併建置且因標租須拆除原有熱水系統,將造成 住民洗澡用 |
水供應不足之情事發 生,影響甚大,本家尚須召開會議整體考量及檢討相關經費,請酌情 給予至 3 月 2日再行回 復。 | |||||||||||||||||||
20 | 海委會 | 海巡署中部分 署 | 海巡署中部分 署 | xxx 04-26582419 | 彰化縣 | 彰化縣鹿港鎮馬祖路 39號 | 彰化縣 | 鹿港鎮 | 新宮 | 959、962 | 有 | (91)彰建 管(使)字 36933 號 | 彰化縣鹿港鎮新宮段 173-1 建 號 | 200 | 18 | 平屋頂 | 全部 | ||
21 | 海委會 | 海巡署中部分署 | 海巡署中部分署 | xxx 04-26582419 | 彰化縣 | 彰化縣伸港鄉西全路 167 巷 111-1 號 | 彰化縣 | 伸港鄉 | 伸新段 | 46 | 無 | 彰化縣伸港鄉伸新段 1 建號 | 265 | 25 | 平屋頂 | 全部 | |||
22 | 標檢 局 | 經濟 部 | 經濟 部 | xxx (00)00000000 分機 703 | 彰化 縣 | 彰化縣員 林市 | 彰化 縣 | 員林 市 | 員林段 | 0586-0005 0587-0001 | 有 | 92 彰建管 (使)字 28463 號 | 目前暫無資料 | 101 | 18 | 斜屋頂 | 全部 |
標準檢驗局臺中分 局 | 標準檢驗局臺中分 局 | 中山路二段 75號 (輪型檢定 場) | 0587-0002 0587-0011 | ||||||||||||||||
23 | 標檢局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 局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分 局 | xxx (00)00000000 分機 703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二段 75號 (實驗室) | 彰化縣 | 員林市 | 員林段 | 0587-0001 | 目前暫無資料 | 目前暫無資料 | 目前暫無資料 | 60 | 69 | 斜屋頂 | 全部 | ||
24 | 交通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 二 | 謝xx 04- 23715030*215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巿彰興路 1 段 6號 | 彰化縣 | 彰化巿 | 阿夷段 | 柴坑子小段 | 507 | 有 | (97)府建 管(使)字第 72574 號 | 彰化縣彰化巿阿夷段柴坑子小段 5530-2 號 | 62.3 | 12 | 斜屋頂 | 全部 | 彰化段機械保養間 |
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 段 | |||||||||||||||||||
25 | 交通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 工 | 謝xx 04- 23715030*215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巿彰興路 1 段 6號 | 彰化縣 | 彰化巿 | 阿夷段 | 柴坑子小段 | 507 | 有 | (99)府建 管(使)字第 50632 號 | 彰化縣彰化巿阿夷段柴坑子小段 5530 號 | 65.1 | 10 | 斜屋頂 | 全部 | 彰化段汽車棚 |
務 段 | |||||||||||||||||||
26 | 交通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 段 | 謝xx 04- 23715030*215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巿彰興路 1 段 6號 | 彰化縣 | 彰化巿 | 阿夷段 | 柴坑子小段 | 507 | 無 | 42 | 1 | 平屋頂 | 全部 | 彰化工務段汽(機)車棚 C | ||
27 | 交通部 | 交通部公路總局 | 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 | 謝xx 04- 23715030*215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巿彰興路 1 段 6號 | 彰化縣 | 彰化巿 | 阿夷段 | 柴坑子小段 | 507 | 無 | 16.8 | 1 | 平屋頂 | 全部 | 彰化工務段汽(機)車棚 D |
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 段 | |||||||||||||||||||
28 | 教育部 | 中華民國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黃薇家, (0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 1號 | 彰化縣 | 彰化市 | 牛稠子、中山 | 牛稠子、牛稠子山脚、山 脚、市子尾 | 172、 206、 366-1、 350、 216、 347、2- 0、2-2、 2-3、2- 7、206- 5、206- 6、206- 4、362、 362-5、 362-9、 362-1、 362-7、 362-11、 362-4、 | (80)彰工 管(使)字第 16533 號 (明德館)、(70) 彰建都 (使)字第 20121 號 (巧思 館)、(79) 彰工管 (使)字第 20170 號 (圖書 館)、(73) 彰建都 (使)字第 29481 號 | 無 | 11920 | 30、 40、 28、 37、 32、 14、 39、 26、 36、 36、 47、 39、 37、 48、 47、 48 | 平屋頂 /斜屋頂 |
362-8、 363、 364、 171-3、 347-6、 375-1、 375-2、 375-3、 375-7、 375-8、 375-11、 2-8、3- 1、3-4、 3-6、206- 3、386、 386-1、 388、 171-3、 384-7、 385、 386-1、 384、 384-1、 384-6、 206-1、 206-2、 | (白沙大樓)、(78) 彰建都 (使)字第 6535 號 (綜合中心)、(96) 府建管 (使)字第 0127929 號(教學大樓)、(71) 彰建都 (使)字第 19014 號 (至善 館)、 (100)府建 管(使)字第 0068667 號 (湖濱館)、(74) 彰建都 (使)字第 3023 號 (舊學生餐廳)、(74) 彰建都 (使)字第 |
16403 號 (學生餐廳)、 (100)府建 管(使)字第 0325203 號 (學生六舍)、 (71)彰建 都(使)字 18721 號 (學生七舍)、(73) 彰建都 (使)字 19230 號 (學生八舍)、(62) 彰建都 (使)字 10280 號 (聲洋館前棟)、 (102)府建 管(使)字第 0325202 號(聲洋館 後棟)、 |
(62)彰建 都(使)字 2354 號 (弘道館) | |||||||||||||||||||
29 | 教育部 | 中華民國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 黃薇家, (0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彰化市師大路 2號 | 彰化縣 | 彰化市 | 南 郭、桃源 | 坑子內 | 45-43、 45-86、 45-88、 736 | (84)彰工 管(使)字 25369 號 (經世 館)、(81) 彰工管 (使)字 14590 號 (力行 樓)、(98) 府建管 (使)字第 0002247 號(教學一館)、 (100)府建 管(使)字第 0375387 號(工學院)、(83) 彰工管 (使)字 181992 號 (學生九舍)、(99) | 無 | 4326 | 25、 29、 12、 11、 9、27 | 平屋頂 |
府建管 (使)字第 0045667 號(教學二 館) | |||||||||||||||||||
30 | 教育部 | 國立員xxx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國立員xxx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xxx (00)0000000#000 | 彰化縣 | 彰化縣員林市育英路 103 號 | 彰化縣 | 員林市 | 員林段 | 20-47,26- 10,26- 13,26- 14,27- 2,27-3,28- 3,29,29- 1,29-2,30 | 有 | 77 彰建都 (使)字 2836 號及 82 彰工管 (使)字 27908 號。(同一棟) 87 彰工管 (使)字 8250 號。 90 彰工管 (使)字 6892 號。 102 府建管(使)字 272415 號。 108 府建管(建)字 0101923 號(風雨球 場)。 | 3781.95 | 33 及 28。 (同一 棟) 23。 20。 8。風雨球場 109 年 12月竣工。 | 平屋 頂、 弧形屋頂(風雨球 場)。 | 全部 | 可施作面積變更為 3781.95(風雨 球場使用執照申請中)。 |
附件二、「全國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
附件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
一、太陽光電模組:
(一) 乙方實際使用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須全數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公告之設置當年度「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及「太陽光電模組自願性產品驗證工廠檢查特定規範」,並獲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驗證。
(二) 資訊傳輸注重數據安全性,資訊傳輸應由投標者自設通訊裝置,以不佔用租賃標的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既設網路為原則,另設備如有網路裝置者,該設備須使用國內生產之通訊裝置,以維護租賃標的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網路資訊安全。
二、支撐架與連結組件設計:
(一)支撐架結構設計應符合「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及解說」之規定,惟基本設計風速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以下地區者,須採用三十二點五公尺/秒之平均風速作為基本設計風速,並考量陣風反應因子(G),且由專業技師分別提供結構計算書與各式連結(Connection)安全檢核文件。
(二)支撐架結構設計應依建築物耐風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其中用途係數(I),採I=1.1(含)以上、陣風反應因子(G),採 G=1.88(含)以上,作為設計與計算基礎。
(三)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超過 0.3 公尺(含)以上之設備,單一模組與支撐架正面連結(上扣)及背面連結(下鎖)的固定組件共計須 8 個點以上。如太陽光電模組距離屋頂面最高高度低於 0.3 公尺
以下之設備,單一模組正面連結(上扣)必須與 3 根支架組件(位於模
組上中下側)連結固定,連結扣件共計須 6 組以上。
(四)所有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彈簧華司、平板華司等)及扣件材質必須具抗腐蝕能力,螺絲組(包含螺絲、螺帽、平板華司與彈簧華司等)應為同一材質,可為熱浸鍍鋅或電鍍鋅材質或不銹鋼材質等抗腐蝕材質,並取得抗腐蝕品質測試報告。
(五)每一構件連結螺絲組:包含抗腐蝕螺絲、至少 1 片彈簧華司、至少 2 片
平板華司、至少 1 個抗腐蝕六角螺帽以及於六角螺帽上再套上 1 個抗腐蝕六角蓋型螺帽。
三、支撐架金屬基材耐腐蝕性能:
(一)腐蝕環境分類須依照 ISO9223 之腐蝕環境分類,並依 ISO9224 金屬材質的腐蝕速率進行防蝕設計,惟至少應以中度腐蝕(ISO9223-C3)等級以上的腐蝕環境設計。
(二)若採用鋼構基材,應為一般結構用鋼材(如 ASTMA709、ASTMA36、A572等)或冷軋鋼構材外加表面防蝕處理,或耐候鋼材(如 ASTMA588, CNS4620,JISG3114 等)。鋼構基材表面處理,須以設置地點符合 ISO9223之腐蝕環境分類等級,且至少以中度腐蝕(ISO9223-C3)等級以上為處理基準,並以 20 年(含)以上抗腐蝕性能進行表面處理,並由專業機構提出施作說明與品質保證證明。
(三)若採用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其鋁合金材質應為 6005T5 或 6061T6 以上等級,並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其表面處理方式採陽極處理厚度 14µm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 7µ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之表面防蝕處理,除鋁合金鋁擠型基材外的鋁合金板、小配件等之表面處理方式可為陽極處理厚度 7µm 以上及外加一層膜厚 7µm 以上之壓克力透明漆,且皆需取得具有TAF 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測試合格報告。
(四)太陽光電模組鋁框與鋼構基材接觸位置,應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二者,避免產生電位差腐蝕;螺絲組與太陽光電模組鋁框接觸處之平板華司下方,應再加裝鐵氟龍絕緣墊片以隔開螺絲組及模組鋁框。
附件四:
得標廠商提供設置進度資料 格式
建物管理 機關管理權人 | 簽約日期 | 預計設置容量 | 同意備案日期 | 與台電簽約日 | 併聯日期 | 設備登記日期 | 設備登記量 | 無法施作原因 | 是否屬原 公告清冊範圍 |
91
「全國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租賃契約書(範本)
「全國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彰化縣之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及廠商○○○(以下簡稱乙方),茲依「『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營運商遴選案」,辦理租賃房屋頂層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事宜,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房屋資訊:(租賃標的為數處者以清冊表列)
(一)門牌地址:
(二)座落土地地號:
(三)建物管理機關管理權人:
(四)建物用途:
(五)建物建號:
(六)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編號:二、租賃標的範圍:
(一)前項房屋頂層部分,總面積○○○平方公尺(如「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位置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二)設置及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之必要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牆面、樓板、樑柱及土地等)。
三、漏水處理
(一)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評估設置場址範圍內有無漏水或可能漏水情事,若有則乙方需進行防漏措施;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包含設置場址同水平面屋頂範圍)內若有漏水情事發生,除由乙方提出經公正第三方證明非屬其責任之文件外,概由乙方負責。
(二)甲方於發現漏水狀況並完成通報乙方後,乙方需於三十日曆天內辦理修復工程。若乙方未能於協商期間內完成,甲方可自行完成漏水修復工程,所產生之相關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得再向乙方求償,且甲方採取屋頂漏水修復工程與方式乙
方不得有異議。
(三)公正第三方係指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等相關專門技術職業工會擔任。
第二條租賃期間
一、自合約生效日(民國○○年○○月○○日)起算至民國○○年○○月
○○日止計○○年,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中止,甲方不另通知。租賃期間訂定原則為二十年,如租賃標的有因相關法令限制無法於本契約訂立租賃期間為二十年者,乙方可於本契約租期屆滿前優先與甲方辦理續租。
二、乙方於當期租賃期間內未重大違反契約且有意繼續使用者,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續約,並經甲方同意後辦理,第一次續約得以相同回饋金及權利義務條件辦理,其後各期續約之條件及期間由甲乙雙方協商後定之。
三、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為使用,即為無權占用,應繳納補償金(補償金:前一年度回饋金一點五倍之金額),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四、甲方辦理續租申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書。
(二)續租年限:甲方在不影響公用用途情況下,依提供設施之特性、使用方式定之。
(三)如同意續租,則回饋金依原回饋金百分比計算,以作為續租條件。第三條 租賃標的使用限制
一、本契約租賃標的僅限作為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不得供任何其他用途,且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除、增建、更換或將租賃空間轉讓第三人,亦不得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供第三人使用,若乙方違反本使用用途規定,經甲方訂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逾期未改善時,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沒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及回饋金。
二、乙方在租賃範圍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由乙方出資興建。租賃期間租賃標的安全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意外之防護均由乙方負責。其造成之侵權侵害、環境影響、人員傷亡、財物毀損、鄰房反光部分或甲方之不動產、設備受損,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若因而造成甲方被訴或被求償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一切損害(含所有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
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三、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租賃標的,如因故意、過失或施工不良,致不動產及其他設備損毀時,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絕無異議,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其需修繕者,亦同。
四、如因設置或維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致需拆除、增建租賃標的,或需於租賃標的之適當位置設置維修通道,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始得為之。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其餘非屬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甲方負擔。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或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而遲未回復時,甲方得逕行回復原狀,因此所衍生之相關費用應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第四條 乙方履約義務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
(一)乙方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符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規格及要求」(附件二)及「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相關規定,並由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領有執業執照之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查驗簽證、開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檢驗表(附件三),施工興建及維運期間則應遵循「施工及維運期間注意及配合事項」(附件四);且其架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不得阻擋頂樓逃生口、逃生動線及阻礙現有管道設施。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前,乙方應計算租賃標的建物之結構及承載力,並妥善加強其抗風及防漏,避免影響建物結構安全、或造成房屋頂層毀損滲漏。因乙方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致租賃標的或房屋產生剝落、龜裂、漏水、傾斜、毀損等情事,除乙方提出經公正第三方證明非屬其責任之文件外,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維運:
乙方應於租賃期間內對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負維護之責。乙方執行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維護作業(含施工、檢查、維修、清洗及其他必要行為)前,應以書面通知甲方及租賃標的實際使用人維護事由及人員身分,並應於甲方及租賃標的實際使用人同意之時段進出租賃標的及必要作
業區域,且不得有損害原有案場之功能、結構或減損原有案場利用價值之情事。
三、回復原狀:
(一)本契約租賃契約解除、中止或期間屆滿後,甲、乙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乙方將租賃標的範圍內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拆除、清運、處理完畢,並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乙方未於回復原狀期間內將租賃標的回復原狀者,甲方得自行為之,相關費用仍應由乙方負擔,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就租賃標的範圍內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訂租賃契約。
□甲方同意受贈該租賃標的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乙方應配合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有權及相關登記移轉予甲方;於贈與後,應由甲方自負拆除、清運與處理之責。
(二)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返還租賃空間,其所繳之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
(三)若乙方應回復原狀而未回復原狀其所遺留之器具、傢俱及雜物一概視為廢棄物論,無條件任憑甲方處理(包含丟棄),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因搬移處置或丟棄該器具、傢俱及雜物等回復原狀所生之處置費用,得自乙方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第五條 甲方協力義務
一、甲方應配合乙方要求,提供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之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建物執照等影本、建物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等)。
二、甲方應於合理範圍內配合乙方要求,提供建築圖說等相關資料;另同意乙方進行必要之勘查,供乙方妥善計算建物結構及承載力,避免影響建物之結構安全或造成屋頂毀損滲漏。
三、甲方同意乙方於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時,使用輸配電路及安裝瓦時計(計量電表)等設備,並配合出具必要文件。
四、甲方同意提供水源供乙方設置及維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乙方應依實際使用情形給付甲方水費。
五、甲方同意提供適當空間及電源供乙方放置網路設備及小型電腦,俾利架設網路監控系統以監測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六、乙方以書面通知執行維護作業時,甲方同意配合維護作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如租賃標的另有實際使用人,甲方應協助乙方取得實際使用人之同意及配合。
七、如甲方發現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遭竊盜、破壞,或發出異音、異味等緊急狀態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八、甲方於租賃期間應維持租賃標的範圍可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正常運作,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租賃標的範圍有修繕必要(有疑義時應由專業之人員判定)且有危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運轉之虞時,甲方應通知乙方其欲修繕之範圍,並與乙方協商配合事項,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相關修繕補強專業意見供參,修繕費用由甲方負擔。若甲方怠於處理或情況緊急時,乙方得先行修繕,修繕費用仍應由甲方負擔。
九、甲方因租賃標的實施防水、隔熱、防火、構造補強或拆除等必要作業,致有臨時性搬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需求,甲、乙雙方得協商將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搬遷至其他處所,並合意辦理暫停發電等必要手續。搬遷作業費用及必要手續費用應由甲、乙雙方共同負擔;甲、乙雙方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
第六條 履約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本契約期間內提供規定設置容量每瓩新台幣 2,000 元之履約保證予甲方,以擔保權利契約義務之履行。履約保證金計新台幣
○○○元整。
二、履約保證金之提供方式
(一)乙方應以現金(限一次足額以現金匯款或存入○○○代收款專戶,銀行名稱:○○○,帳號:○○○)、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存單設定質權後按月應領利息,由乙方逕向該金融機構領取,存單到期時應辦理自動轉期)、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應以甲方為被保證人)等方式之一辦理履約保證。
(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提供足額之履約保證。
(三)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函應載明:「倘有違反『彰化縣中央機關公有屋頂聯合標租』開發權利契約書之情事,經經濟部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金額內,將經濟部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