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
基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023 号《关于准予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注册的批复》)。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指数代码:NDX.GI。标的指数以
1985 年 2 月 1 日为基日,以 125 点为基值。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https://indexes.nasdaq.com。
4、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主要投资美国市场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 ETF 方式运作的创新风险、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套利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及赎回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美国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本基金可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
具,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根据本基金现行适用的清算交收和申赎处理规则,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 日可卖出和赎回,而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 日可卖出和赎回;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 T 日可以赎回或卖出。
6、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如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8、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9、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若投资金融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10、退市风险。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1、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2、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13、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24 年 7 月 22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 更新内容 | |
重要提示 | 增加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 |
第四部分 | 基金管理人 | 更新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 |
第五部分 | 基金的募集 | 删除了基金募集相关的不适用信息, 增加了本基金募集情况。 |
第六部分 | 基金合同的生效 | 删除了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的处理方式的不适用信息,增加了基金合同生效的信息。 |
第八部分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更新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等上市交易相 关信息 |
第九部分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更新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等相 关信息。 |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新增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内容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新增该章节,内容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更新估值部分相关说明。 |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 更新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 |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 更新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 |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对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新增该章节,对报告期内其他应披露 事项进行更新。 |
目录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人 103
第二十部分 境外托管人 110
第二十一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1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6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8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83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85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186
第一部分 前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21、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3、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5、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6、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7、登记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7、标的指数:指 NASDAQ 集团编制并发布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9、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0、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1、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6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等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6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6、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7、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8、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9、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差额之日
72、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3、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81、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8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
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于境内外市场并以 ETF 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外多个证券市场(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 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 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 风险。
此外,未来若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上市的证券被纳入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将扩展到更多境外市场,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3、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3%,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 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当成份股发生停牌等流动性约束情形时,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 NASDAQ 集团,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 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8、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可以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等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9、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10、申购及赎回风险
(1)申购失败的风险。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 中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
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11、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美国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 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 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 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由于指数成份股采取基金管理人代买 代卖模式,可能给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带来价格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价格的不确定 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此外,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投资组合变现可能受到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对价可能延期交收或赎回对价的金额出现较大波动的风 险。
12、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3、终止清盘风险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而,本基金存在着无法存续的风险。
1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15、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股指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品,本基金若投资,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投资股票期权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衍生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衍生品基础资产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基差风险;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保证金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其支付主要来源于支持证券的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支持证券在二级市场的成交流动性情况差异较大,其投资者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难以以合理价格变现进而遭受损失的情况。资产支持证券虽然在法律上实现了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但仍然依赖原始权益人的持续运营,并面临与原始权
益人的资金混同风险,因此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当资产支持证券的原始权益人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较为复杂,涉及众多交易方,虽然相关的交易文件对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详细的规定,但是无法排除由于任何一方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风险。此外在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中基金管理人还面临现金流预测风险、操作风险等。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动不再符合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整,该调整也可能导致或有的变现损失。
(4)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退市风险
①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②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④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企业相对集中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股票投资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整体流动性可能相对较弱。此外,科创板股票网下发行时,获配账户存在被随机抽中设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可能,基金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股票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5)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股票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6、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杠杆风险:融资交易利用了一定的财务杠杆,放大了证券投资的盈亏比例,由于高杠杆特征,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强制平仓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3)授信额度风险:授信额度是客户可融资额的最高限额,如果证券公司融资总额规模或证券品种融资交易受限,则存在授信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在某一时点无法足额使用的可能。另外,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其的授信额度,或者证券公司提高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4)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将面临融资成本增加的风险;
(5)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的风险: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基金财产造成经济损失。
17、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指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
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 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4)其他风险,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18、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如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①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②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 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③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④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⑤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⑥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⑦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①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②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③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①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②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③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
为境外基础证券。
19、境外(主要为美国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投资境内证券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等。
(1)境外市场风险
境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境外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境外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境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境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境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境外股票市场对于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20、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 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 值造成不利影响。
21、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
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因此基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8、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三)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对价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境内、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衍生工具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选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对价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2)对 ETF 基金投资者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五)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操作风险
1、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基金估值风险。指每日基金估值可能发生错误的风险。
(七)合规性风险
1、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
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
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者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自主作出投资决策。
(九)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主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Nasdaq®,是 Nasdaq, Inc.的注册商标,“纳斯达克 100 指数”是 Nasdaq, Inc.
的一款产品,均已授权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本基金不由 Nasdaq, Inc.
及其附属公司发行、背书、销售或推广,其对本基金不作任何保证,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30 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4 年 07 月 22 日):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775%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27.775% |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 27.775% |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 16.675%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William Bamber,董事,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首席执行官。历任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做市商助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伍德岗迪证券公司固定收入销售和交易员、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世界市场公司金融产品部执行总监,Corp Capital 银行结构化产品主管,美国汇丰银行结构化产品部高级副总裁,美国贝尔斯登公司结构化权益类产品高级董事总经理,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结构化产品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兼财富解决方案中心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环球资产管理联席首席执行官。
方荣义先生,董事,副董事长,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华东政法大学兼职/客座教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兼任上海申万宏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任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员工、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深圳监管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历任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融资部高级经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部融资发行部项目经理、业务员,债券部副总裁,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上海债券融资部总经理。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主管。
高峰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运营部(审计部)部长。历任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山东分所职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山东分所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产权管理部)业务主管,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副部长(主持工作),财务管理部部长。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伟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已退休。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部经理、总裁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上海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营业部总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企业融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許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环球商业管理学硕士项目总监。历任香港科技大学管理学系助理教授,香港中文大学跨国商业学系副教授、管理学系教授,香港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
王叙果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金融学教学科研工作。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现铜陵学院)财金系讲师、副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
孟祥元先生,监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基金管理部、战略规划部)部长。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叶康先生,监事,博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历 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博士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总部网站策划及维护,柜台市场部员工、产品管理部副经理、产品管理部经理,云南分公司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反洗钱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香港分行董事总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高玲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兼资深
风险管理经理。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富国基金高级合规管理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
马兰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营销管理部市场策略总监助理兼高级市场策略经理。历任营销策划经理、高级营销策划经理。
黄宝菊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兼高级人力资源经理。历任太原师范学院行政管理,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富国基金人力资源专员、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助理、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副总监。
马维娜女士,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副总监兼资深法律合规经理。历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富国基金助理信息披露与法务员、高级法律合规经理、合规稽核部合规稽核总监助理。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首席信息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强先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苏州大学助教,上海银行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助理;自 2014 年 3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服与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数字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数字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田希蒙,硕士,自 2017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定量研究员、定量研究员、定量投资经理;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定量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1 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1 月起任富国中证港股通
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3 月起任富国中证
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3 月起任富国
中证沪港深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4 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6 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09 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高股息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0 月起任富国纳斯
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1 月起
任富国标普石油天然气勘探及生产精选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2 月起任富国恒生港股通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风险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已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3]2023 号《关于准予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
一、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四、 基金募集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739 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37,671,000.00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
额 0 份,两项合计共 237,671,000.00 份基金份额。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
五、 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基金运作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小数点后的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已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详见基金管理人
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公告的《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以纳斯达克 100 指数为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和汇率等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的 T-1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标的指数涨跌幅以及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 16:00 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参考汇率)等。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场内开通现金申购、赎回以外的方式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相应的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原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约定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前述共同交易日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为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23 年 10 月 18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新的销售币种,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6、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7、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8、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清算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3 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赎回现金替代款将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10 个开放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遇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或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现金替代款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新披露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基金组合情况等因素,设定单日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等情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内计算,并在 T+2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的现金差额、T-2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T-1 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T-2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3)退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代投资人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1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2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在 T 日内,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代投资者买入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 日内任意时刻以收到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代投资者买入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买入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
何买入证券的操作。
在 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未买入的证券,依据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代证券 T 日收盘价(需用最新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T 日起第 3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 16:00 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参考汇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在 T 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赎回申请代投资者卖出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在 T 日内任意时刻代投资者卖出小于等于被替代证券数量的任意数量的被替代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投资的需要自主决定不卖出部分被替代证券,或者不进行任何卖出证券的操作。
在 T 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已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金额
(扣除相关费用)确定基金应支付的替代金额;未卖出的证券,按照被替代证券
T 日收盘价(需用最新汇率公允价折算为人民币,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成交价)确定基金应支付给投资者的替代金额。
在此期间若该部分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T 日起第 10 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北京时间 16:00 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参考汇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⑤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申购、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规则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公告中披露。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该证券调整后 T-1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2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1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 NASDAQ 集团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2 日至 T 日期间存在美国纳斯
达克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计算公式中的“T-2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调整。
若 T-1 日或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2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2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值汇率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2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最新公告日期 | XXXX/XX/XX |
基金名称 | 富国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基金管理公司 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 代码 | XXXXXX |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基本信息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XXX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 XXX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XXX |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XXX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XXX |
申购上限 | XXX |
赎回上限 | XXX |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XXX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XXX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XXX |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股票数量 (股) | 现金替代标志 |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比率 |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 比率 |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币元)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XXX |
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与格式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及交易所规则的调整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或遇公众节假日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上限且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基金管理人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且当日单个投资人的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或基金境外投资规模达到了外管局核定的外汇额度。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7、8、11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5、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上限且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
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 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2、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或单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或单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3、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公告。
6、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四、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的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其他非成份股的股票、存托凭证。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2、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3、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4、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5、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6、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
产品;
7、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8、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5)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制度等原因导致基金无法及时完成投资组合的同步调整;(6)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3%。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本基金将在评估其偿债能力的同时兼顾公司的成长性,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可交换债券是一种风险收益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类似的债券品种。两者相同点在于都可以以特定价格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两者均一方面有票息、期限、到期还本付息等债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与转股标的相关联的股性特征,且都带有一定的回售和赎回条款。区别在于同一转股标的的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不同的。可交换债券的转股标的是发行人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票,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标的为发行人自身股票。因此,在条款博弈、债性分析属性等方面,两者还存在着差异。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外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
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标的资产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7、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基础上,参与融资业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经营原则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9、境外市场基金投资策略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
(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10、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进行流动性管理、应付赎回、降低跟踪误差以及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可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如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等相关的衍生工具等。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
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 投资限制
1、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追偿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1)项下第 4)目情形之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循下列(7)-(12)要求: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下列(13)-(15)要求:
(13)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15)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
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5)、(17)至(19)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7)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纳斯达克 100 指数旨在衡量在纳斯
达克上市的 100 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表现。
(1)证券合资格标准
①合资格的证券种类
合资格的证券种类通常包括美国存托凭证(ADR)、普通股和追踪股。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形式成立的公司不符合纳入指数的资格。如果该证券代表非美国发行人的存托凭证,则提及该“发行人”均提及其相关证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是存托银行报告的实际发行的存托股份数量。
②多类别证券
如果发行人已经上市多类别证券,则所有证券类别均符合资格,但须符合所有其他证券合资格标准。
③合资格交易所
证券发行人的第一美国上市地必须只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或纳斯达克全球市场。
④地区资格
如果证券发行人在美国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建立,则该证券必须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拥有上市期权,或有资格在已注册的美国期权市场上市期权交易。
⑤行业或领域资格
采用富时国际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的行业分类基准(ICB),证券必须属于非金融类公司(除金融外的任何行业)类别。
⑥市值资格
不设市值资格标准。
⑦流动性资格
各证券的日均成交量不少于 200,000 股(按截至成份股调整参考日所在月的三个日历月计算)。
⑧上市时间资格
该证券必须在纳斯达克(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或纳斯达克资本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纽交所或 CBOE BZX 等合资格交易所拥有至少三个完整日历月的成交记录,且不包括首次上市月份。资格于成份股选取参考日截止前确定(包括该月)。因分拆事件而纳入指数的证券将不受上市时间资格限制。
⑨流通量资格标准
不设流通量资格标准。
⑩其他资格标准
证券发行人一般不得处于破产程序中。
证券发行人未签订会使其不符合纳入指数资格的最终或其他协议,也不存在指数管理委员会认为即将进行的该等交易。
(2)成份股选取
指数成份股调整每年进行一次,届时所有符合资格的发行人(按市值排名)根
据以下标准依序纳入指数。
⮚ 排名前 75 的发行人将被选入指数。
⮚ 在成份股调整参考日前已成为指数成员,并且跻身前 100 名的发行人也将被选入指数。
⮚ 若符合前两项标准的发行人数量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首先从上次成份股调整中名列前 100 或于上次成份股调整后新增的替代或分拆公司,但目前排名为第 101-125 位的指数成员中按名次填补。
⮚ 若通过前三项标准的发行人仍不足 100,则剩余位置将按名次由排名前 100 且截至参考日期未成为指数成员的发行人填补。
(3)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纳斯达克网站,网址:
https://indexes.nasdaq.com。 3、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纳斯达克 100 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 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美国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投资组合报告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275,328,880.18 | 88.34 |
其中:普通股 | 272,487,513.96 | 87.43 | |
存托凭证 | 2,841,366.22 | 0.91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6,089,669.88 | 11.58 |
8 | 其他资产 | 253,546.44 | 0.08 |
9 | 合计 | 311,672,096.50 | 100.00 |
金额单位: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美国 | 275,328,880.18 | 99.06 |
合计 | 275,328,880.18 | 99.06 |
金额单位:元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信息技术 | 142,748,763.56 | 51.36 |
通信服务 | 42,799,469.73 | 15.40 |
非日常生活消费 品 | 34,563,824.33 | 12.44 |
医疗保健 | 16,803,766.17 | 6.05 |
日常消费品 | 16,559,542.06 | 5.96 |
工业 | 11,743,610.81 | 4.23 |
原材料 | 3,902,884.26 | 1.40 |
公用事业 | 3,213,154.21 | 1.16 |
能源 | 1,310,001.62 | 0.47 |
金融 | 1,123,251.24 | 0.40 |
房地产 | 560,612.19 | 0.20 |
合计 | 275,328,880.18 | 99.06 |
明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中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 (地区)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 Microsoft Corporatio | 微软公司 | MSFT | 美国证券交 易所 | 美国 | 7471 | 23,797,550.0 8 | 8.56 |
n | ||||||||
2 | Apple Inc. | 苹果公司 | AAPL | 美国证券交 易所 | 美国 | 15414 | 23,137,132.5 4 | 8.32 |
3 | NVIDIA Corporatio n | 英伟达公司 | NVDA | 美国证券交易所 | 美国 | 24727 | 21,770,760.3 5 | 7.83 |
4 | Alphabet Inc. | 谷歌 (Alphabet) | GOOGL | 美国证券交 易所 | 美国 | 5905 | 7,665,555.79 | 2.76 |
GOOG | 美国证券交 易所 | 美国 | 5646 | 7,380,437.97 | 2.66 | |||
5 | Amazon.Com , Inc. | 亚马逊公司 | AMZN | 美国证券交 易所 | 美国 | 10461 | 14,407,455.1 4 | 5.18 |
6 | Broadcom Inc. | 博通公司 | AVGO | 美国证券交 易所 | 美国 | 1203 | 13,765,076.3 2 | 4.95 |
7 | Meta Platforms, Inc. | Meta Platforms, Inc. | META | 美国证券交易所 | 美国 | 3505 | 12,595,130.2 1 | 4.53 |
8 | Costco Wholesale Corporatio n | 好市多公司 | COST | 美国证券交易所 | 美国 | 1151 | 6,972,422.75 | 2.51 |
9 | Tesla, Inc. | 特斯拉 | TSLA | 美国证券交 易所 | 美国 | 4853 | 6,843,949.00 | 2.46 |
10 | Netflix, Inc. | 奈飞公司 | NFLX | 美国证券交 易所 | 美国 | 1119 | 5,382,093.22 | 1.94 |
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
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47,982.34 |
3 | 应收股利 | 30,154.42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75,409.68 |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53,546.44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3.10.25-2023.12.31 | 14.44% | 0.81% | 12.58% | 0.94% | 1.86% | -0.13% |
2024.01.01-2024.06.30 | 16.95% | 0.97% | 17.71% | 0.98% | -0.76% | -0.01% |
2023.10.25-2024.06.30 | 33.84% | 0.93% | 32.52% | 0.97% | 1.32% | -0.04% |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2、本基金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成立,自合同生效日起至本报告期末不足一
年。本基金建仓期 6 个月,从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4 年 4 月 24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和股票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11、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除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 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 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境外基金、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四、 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境外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12、境外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13、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彭博(伦敦时间)16:00 报价数据为准。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1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如有)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内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5、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