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书摘要、本摘要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金牛化工、上市公司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722.SH) 收购人、河北高速集团 指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出让人、冀中能源 指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0937.SZ) 河北省国资委 指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省交通厅 指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本次收购 指 河北高速集团收购冀中能源持有的金牛化工 381,262,977 股A 股股份的行为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牛化工股票代码:600722
收购人名称: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 x 0000、1619
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
签署日期:2022 年 10 月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金牛化工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金牛化工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相关决策及批准程序方可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冀中能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河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事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次收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不予禁止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收购事项出具确认意见。
本次收购将导致收购人在金牛化工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金牛化工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本次收购的收购人河北高速集团、出让人冀中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河北省国资委,本次收购未导致金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收购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本摘要 | 指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金牛化工、上市公司 | 指 | 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
收购人、河北高速集团 | 指 |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出让人、冀中能源 | 指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 |
河北省国资委 | 指 |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河北省交通厅 | 指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本次收购 | 指 | 河北高速集团收购冀中能源持有的金牛化工 381,262,977 股 A 股股份的行为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16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
元、xx、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 |
x报告书摘要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注册资本 | 5,214,804.10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MA0E5M0N5J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9 月 30 日 |
营业期限 |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无固定期限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xx 000 x 0 xx 00 x 0000、0000 |
联系电话 | 0000-00000000 |
经营范围 |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含 PPP 项目)、其他相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绿化、检测;服务区经营;文化旅游开发;智能交通;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地方铁路、机场、港口建设开发;机械设备租赁;车辆救援;康养;仓储物流;房地产开发;土地整理;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额 | 实缴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1 | 河北省国资委 | 5,214,804.10 | 5,214,804.10 | 100.00% |
合计 | 5,214,804.10 | 5,214,804.10 | 100.00% |
河北高速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的控股股东为河北省国资委。
(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国资委。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故本报告书摘要不对河北高速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河北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进行披露。
三、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1 | 河北高速集团燕xx行有限公司 | 80,000.00 | 100.00 |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项目、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 (含 PPP 项目)、其他相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绿化、检测;服务区经营;文化旅游开发;智能交通;交通枢纽、轨道交通、地方铁路、机场、港口建设开发等 |
2 | 河北高速集团生 | 11,000.00 | 100.00 | 公路绿化建设及养护、园林绿化工程(含喷泉、雕塑、园路等园林小品工程)、市政绿化工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态建设有限公司 | 园林绿化养护、绿化智能养护;园林绿化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建筑智能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工程绿化勘察设计与施工、农业农林种植技术研发、技术服务;工程项目管理;生态环保工程的设计、咨询和施工;林木、苗木、草本花卉、宿根花卉、温室花卉的培育、种植、养护及销售;林下经济产品的种植、加工和销售;生态建设工程、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养殖和绿色农业产品种植;旅游资源开发、生态观光旅游、生态休闲旅游景区的建设经营;土地整理;劳务分包(劳务派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 |||
3 | 河北xx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00 | 100.00 | 电子产品、应用软件、通讯技术、智能交通技术、新能源技术、节能技术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公路工程、通信工程、安防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消防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咨询;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产品、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办公设备、日用百货、交通设施、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服装鞋帽、计算机软件、制冷设备、机电设备、消防设备的销售及维修;机械设备的租赁;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与存储服务;大数据服务;建筑劳务外包(劳务派遣除外);城市规划设计;售电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4 | 河北高速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 29,000.00 | 100.00 | 物流服务;供应链管理;计算机技术、物流技术、信息技术、新能源技术、互联网技术、应用软件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物联网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物流信息咨询;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建材、矿产品、钢材、汽车及配件、水产品、粮油、家用电器、电子 产品、通讯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品及易制毒品除外)、装饰装修材料、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医用橡胶制品除外)、电线电缆、柴油(闭杯闪点﹥60℃)、劳保用品、文化用品、工艺美术品(古玩、字画除外)、办公设备及耗材、化妆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除外)、纺织品、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农副产品、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包装服务;房屋、场地、汽车、机械设备租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容器);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汽车修理、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经营中国电信公司授权的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5 | 河北高速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25,000.00 | 100.00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民航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设计施工及工程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及维修;汽车、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矿产品、有色金属(不含稀贵金属)、沥青、橡胶制品、五金产品、机电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建筑钢结构、水泥混凝土预制构件的销售;融雪剂的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桥梁装置、金属结构配件、管材管件、交通安全设施的研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安装、维修、检测;场地、房屋租赁;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除外);新材料、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大数据服务;认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6 | 河北高速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12,000.00 | 100.00 | 公路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铁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技术咨询;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工程检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工程新材料技术开发;智能交通技术开发;应用软件的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建设项目全过 程工程咨询、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环境保护监测;建筑工程技术的研发、咨询服务;档案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务文印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试验设备租赁;场地、房屋租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试验室设备、办公用品销售;建筑劳务分包(劳务派遣除外);大数据服务;认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7 | 河北高速集团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 | 100.00 | 公路管理与养护;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劳务分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服务、管道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运行维护服务、工程设计活动、场地准备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专业停车场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汽车修理与维护)、家政服务、正餐服务、快餐服务、小吃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通用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养生保健服务(不含医疗);旅游饭店、经济型连锁酒店、贸易代理;日用杂品、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交通设施、服装、箱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 | 河北高速集团资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 | 20,000.00 | 100.00 | 交通基础设施相关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房屋、场地、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产中介服务;房产评估服务;旅游项目策划服务;旅游景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养老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园区运营管理服务;住宿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除外);职业中介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装卸搬运服务;餐饮服务;清洁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公 路工程、轨道工程、园林景观工程、消防工程、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智能化安装工程(卫星地面接收系统除外)、通信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土地开发服务;土地整理;环境治理服务;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美容服务;健身服务;机械设备、机电设备、智能设备、电子产品、医疗器械、日用口罩、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家具、家用电器、制冷设备、劳动保障用品、建材、装饰材料、食品、文化用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的网上销售及线下销售及相关产品维修服务;光伏太阳能、风能、新能源发电、售电;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停车场服务;农作物、花卉、苗木种植、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9 | 河北高速天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100.00 |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0 | 河北瑞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0.00 | 100.00 | 一般项目: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其他相关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绿化、检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交通设施维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广告发布 (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公路管理与养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11 | 河北高速集团交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2,000.00 | 100.00 | 一般项目: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交通标志标牌、不锈钢制品的设计、加工(仅限分支机构)、销售;隔离栅、护栏板、防护网、防眩网、防眩板、声屏障、爬架网、标志、标线、立柱、刺丝、复合立柱、边坡防护网、石笼网、 钢筋网、锌钢护栏、不锈钢网、铝网、冲孔网、 |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钢板网、丝网制品、玻璃钢制品、菱镁制品销售;机电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机电系统维护维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监控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办公用品、一般劳保用品销售及维修;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未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包装饮用水、乳制品、日用百货、五金产品、纺织品、化妆品、首饰、家用电器销售及网上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印刷;雕刻;喷绘;广告牌匾租赁;企业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影视制作;租赁服务;办公服务;房屋修缮;物业服务;车辆应急救援;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12 | 河北高速集团银兴冀达有限公司 | 1,500.00 | 100.00 | 一般项目:护栏板、防眩网等交安设施生产、销售、安装;光伏发电及售电;农业科技开发与咨询、推广;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四、收购人主营业务及最近三年一期财务状况
(一)收购人主营业务情况
河北高速集团为河北省主要的交通建设和运营主体、省属重点骨干企业,主营业务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性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设计、施工、养护等业务,以及高速服务区经营业务。河北高速集团在河北省内高速公路经营地位突出,所辖高速公路均为省内路网主干架。截至目前,河北高速集团合计管理高速公路运营里程 3,831 公里,管理服务区 104 对、收费站 208 个、养护工区 72个、隧道所 26 个,管理的高速公路里程占河北省的 47.4%,位列河北省第一。
河北高速集团的主要收入来源为通行费收入,以及租赁、餐饮、商品等服务区经营所得营业收入。自成立以来,收购人经营路段运营平稳,路产经营情况较好,收费路段车流量保持增长态势,带动收购人通行费收入稳步增长。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河北高速集团 2019-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 2022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1、最近三年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 年 6 月末 | 2021 年末 | 2020 年末 | 2019 年末 |
资产总计 | 28,705,577.14 | 28,843,281.72 | 29,059,814.06 | 29,105,965.58 |
负债合计 | 19,188,495.33 | 19,337,134.53 | 19,548,899.37 | 18,969,861.79 |
股东权益 | 9,517,081.80 | 9,506,147.19 | 9,510,914.69 | 10,136,103.78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 | 9,505,067.07 | 9,498,543.54 | 9,503,566.48 | 10,136,103.78 |
项目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营业总收入 | 1,076,098.54 | 2,263,295.62 | 1,566,225.38 | 1,884,845.66 |
净利润 | 1,888.82 | 11,688.18 | -438,698.86 | 12,767.90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289.53 | 11,595.76 | -439,301.06 | 12,767.90 |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 580,585.08 | 1,232,344.92 | 900,750.22 | 1,356,461.26 |
投资活动现金净流量 | -508,258.90 | -1,024,804.15 | -274,797.59 | -943,952.60 |
筹资活动现金净流量 | -357,932.68 | -423,517.93 | -161,685.81 | -965,720.56 |
注:河北高速集团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备考口径)已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1 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2、主要财务指标(合并报表)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资产负债率(%) | 66.85 | 67.04 | 67.27 | 65.18 |
xxx(%) | 38.49 | 37.45 | 35.15 | 49.65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 年 1-6 月 | 2021 年度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02 | 0.12 | -4.47 | 0.13 |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信记录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在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1 | xxx | 董事长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邯郸市 |
2 | xxx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唐山市 |
3 | xx | 董事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4 | xxx | xx董事 | 男 | 中国 | 否 | 北京市 |
5 | xx | x部董事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唐山市 |
6 | xxx | 外部董事 | 女 | 中国 | 否 | 北京市 |
7 | xxx | 外部董事 | 男 | 中国 | 否 | 北京市 |
8 | xxx | 外部董事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9 | xxx | 职工董事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10 | xxx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11 | xxx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12 | xxx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13 | xxx | 总工程师 | 女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和地区居留权 | 长期居住地 |
总法律顾问 | ||||||
14 | xx | 董事长助理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15 | 康雄伟 | 总经理助理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16 | xxx | 总经理助理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17 | 高民欢 | 安全总监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18 | xxx | 总经理助理 | 男 | 中国 | 否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均不存在受到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上市地点 | 持股比例 (%) | 经营范围/主营业务 |
1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14.43 | 煤炭采掘 |
冀中能源简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股票代码 | 000937 |
注册资本 | 353,354.6850 万元人民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0007183116254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8 月 26 日 |
营业期限 | 1999 年 8 月 26 日至 2029 年 8 月 26 日 |
注册地址 | xxxxxxxxxxx 000 x |
经营范围 | 煤炭批发;本企业自产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销售;粉煤灰销售;装卸搬运服务;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房屋及设备租赁;钢材及设备配件、五金电料的经销;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批发、零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需前置审批的除外);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涉及许可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煤炭开采;水泥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洗煤;水泥、无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电力、蒸汽的生产;会议、婚庆礼仪及保洁洗衣服务;矿山工程承包;日用杂品、服装、鲜花礼品、预包装食品零售;正餐(含凉菜)、住宿服务;烟草零售;污水处理及处理后中水的销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标准件、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机票代售;建材、生铁、铁精粉、铁合金、电器、金属材料及制品、阀门、电缆、焦炭、轴承的销售;招标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八、收购人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河北高速集团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九、收购人最近两年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河北高速集团的前身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0000 x 0 x,xxxxxxxxxx,xxx高速公路管理局改制为河北高速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 500 亿元,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出资,授权河北省交通厅履行出资人职责。
2021 年 11 月,河北省交通厅与河北省国资委签署《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书》,将持有的河北高速集团 100%股权划转至河北省国资委,河北高速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代表河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部门变更为河北省国资委。2022 年 2 月 22 日,本次划转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除上述变更外,最近两年内河北高速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其他变更。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河北省国资委关于开展监管能力提升三年专项行动(2022-2024 年)的工作方案》(冀国资发[2022]19 号),河北高速集团基于对金牛化工价值认可和未来发展的信心,综合考虑河北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集团“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构建资本运作平台工作。本次收购完成后,河北高速集团将适时推动现有优质资产注入金牛化工,或通过上市公司开展优质业务,丰富上市公司业务,推动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回报。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出让人均为河北省国资委控制的企业。本次交易有利于更好支持金牛化工的发展,提高经营效率,优化河北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外,河北高速集团没有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后续发生权益变动事项,河北高速集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本次收购已履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2022 年 10 月 14 日,河北高速集团召开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事项;
2、2022 年 10 月 14 日,河北高速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收购事项;
3、2022 年 10 月 14 日,冀中能源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
4、2022 年 10 月 14 日,河北高速集团与冀中能源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收购实施前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冀中能源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
2、河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事项;
3、本次收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不予禁止的决定;
4、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出具确认意见。
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一)本次收购前
x次收购前,河北高速集团未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表决权。
本次收购前,河北高速集团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 14.43%股权,冀中能源持有上市公司 56.04%股权。
(二)本次收购后
2022 年 10 月 14 日,河北高速集团与冀中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冀中能源持有的上市公司 381,262,977 股A 股股份以及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
协议转让完成后,河北高速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合计 381,262,9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6.04%。河北高速集团将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或表决权。
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河北高速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河北省国资委。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权益变化如下:
单位:股
股东 | x次收购前 | x次收购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冀中能源 | 381,262,977 | 56.04% | - | - |
河北高速集团 | - | - | 381,262,977 | 56.04% |
二、本次收购涉及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2 年 10 月 14 日,河北高速集团与冀中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乙方):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
1、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且其人民币普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为“金牛化工”,股票代码为 60072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 680,319,676 元,股份总数 680,319,67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转让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控股股东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河北省国资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直接持有目标公司 381,262,977 股 A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56.04%,系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3、受让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北省国资委。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未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任何股份;
4、经双方友好协商,转让方愿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 381,262,977 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56.04%的无限售 A 股流通股股份出售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购买并受让该等股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证券/国资等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目标公司相关股份的买卖交易等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以兹双方恪守: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x次股份转让
2.1 双方同意,其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在于转让方依法依约转让、且受让方依法依约受让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在该等交易后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进一步推动目标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
2.2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且受让方拟自转让方购买并受让的标的股份,系转让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持有的目标公司 381,262,977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 56.04%)的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监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3 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签署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共同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办理和促使目标公司办理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通知、公告、备案、登记、审批或其他法律手续。
第三条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
3.1 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目标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交易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等各项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股份转让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6.08 元/股(不低于金牛化工股票在本协议签署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含增值税),对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 2,318,078,900.16 元(含增值税)。
3.2 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日后,不会因目标公司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等因素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3.3 双方同意,受让方应全部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
价款总额。
第四条 x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4.1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保证金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30%,即 695,423,670.05 元,作为本次交易的保证金。
4.2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
自本协议第 9.1 条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
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剩余全部转让价款(上述第 4.1 条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4.3 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
自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完毕本协议第 4.2 条项下全部价款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向上交所申请对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予以审核确认,受让方应给予必要配合。
4.4 标的股份过户
自上交所就标的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出具书面确认文件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负责并与受让方共同向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 A 股证券账户的相关登记手续,受让方应在提供资料和安排人员对接方面给予积极配合。如因转让方、受让方中任一方的申请材料补正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申请,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按照结算公司的要求及时补正材料。
自标的股份从转让方变更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即过户完成日起(含当日),依附于标的股份上的一切目标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4.5 除非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就收款账户等有关事项另行约定,转让方将通过下列指定银行账户收取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
第五条 目标公司过渡期安排
5.1 双方同意,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持续期间,为本协议项下的“过渡期”。转让方保证在过渡期内:
(1)不得转让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通过增减资等方式变更目标公司股东股权比例,不得与任何第三方通过谈判、磋商等方式开展与此相关的合作或交易,导致乙方权利及预期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
(2)不会做出任何可能严重损害目标公司或导致其存续及经营合法性、财务真实性、盈利真实性或主营业务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涉及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行动;
(3)保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经营,及现有业务的连贯性;
(4)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会在未得到受让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提出或动议或同意目标公司开展以下活动:
① 目标公司为转让方或其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财务资助;
② 除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之外,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
③ 除本协议签署日前已公开披露事项外,发行/增发股份、回购股份、或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认股权,或设定其他可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或授予或同意授予任何认购目标公司股份等稀释受让方可获得的目标公司股份比例的行为;
④ 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或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导致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运作;
⑤ 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
⑥ 未与受让方沟通的情况下,和解或妥协处理任何重大的税务方面的责任、争议或纠纷事项;
⑦ 导致受让方承担超出本协议约定义务或减损受让方预期权益的其他行为,但非因转让方或目标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x次股份转让后股东之间约定事项
6.1 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改选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后,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不变,仍由 9
名董事(其中 3 名独立董事)组成董事会,由 3 名监事(其中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
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的 3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促成其向目标公司推荐/提名并当选在任的全部董事、监事辞去该等职务;同时,受让方应相应向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及时提议或/及促使目标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成为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的议案。
第七条 交易双方的xx和保证
7.1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转让方向受让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7.1.1 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事项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7.1.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了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7.1.3 转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均为真实持有,转让方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等替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标的股份之上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或权益限制;亦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
7.1.4 截至过户完成日,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并对转让标的股份拥有完全、有效的所有权,不存在限制股份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承诺,也没有任何会对标的股份及其权属转移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法院判决、裁定。
7.1.5 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7.2 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
7.2.1 其系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其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履行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下列任一内容:
(1)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或其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类似文件的规定;
(2)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事项的重要协议;
(3)任何对其适用的法律,对其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7.2.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了必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7.2.3 其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转让方按时足额支付价款,并保证用于支付该等款项的资金来源合法。
7.2.4 其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
的约定履行受让方相关义务;在本次交易后,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股份买卖的规定,切实履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7.2.5 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出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及误导。
第八条 交易税费
8.1 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及支出。
8.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各自承担。
第九条 协议生效、变更、补充与解除、终止
9.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全部成就/满足之日生效:
(1)转让方履行完毕股东大会等本次交易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2)受让方履行完毕就本次交易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通过;
(3)本次收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不予禁止的决定;
(4)河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9.2 在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尽力配合或促使各生效条件之满足,任何一方不得从事任何妨碍或限制各生效条件满足的行为。
9.3 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4 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增加、补充、删除、解除或终止,均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并由双方履行完毕各自内外部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9.5 在以下情况下,本协议可以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以前予以解除或终止:
9.5.1 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9.5.2 受不可抗力影响,任何一方可依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终止本协议;
9.5.3 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可由一方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情形。
如本协议已根据上述解除或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且未生效的部分不再生效,但不应影响任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各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股份转让前的原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支付转让方的款项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和补救
11.1 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内容或作出的相关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全部费用。
11.2 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其截至当时应付未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等价款付清为止。
如受让方逾期 30 日未付清标的股份第一、二期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在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之前要求受让方向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10%即 23,180.79 万元的违约金,且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转让方应在
通知受让方解除本协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实际收到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经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额(如有)原路退还给受让方。
11.3 如因转让方原因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相应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如因转让方原因逾期 30 日仍未履行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向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10%即 23,180.79 万元的违约金,且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前述解除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实际收到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原路退还给受让方。
11.4 如上述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本款所约定之违约金及损失赔付形式均为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和xx
……
第十三条 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13.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3.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 30 日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事项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通知
……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若本协议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被视为
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的其余约定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双方可协商一致,以新的约定代替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的约定。
15.2 本协议任何一方对权利的放弃仅以书面形式作出方为有效。当事人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当事人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得阻碍其行使其它权利或救济,但本款所述事宜在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5.3 非经本协议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予任何转让方、受让方外的第三方。本协议应对双方和各自的承继者和允许的受让方有约束力。
15.4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由双方以书面形式正式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如有多份补充协议,以签订时间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15.5 本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申请报批、登记、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次收购相关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金牛化工总股本为 680,319,676 股。本次收购
涉及的股份为冀中能源持有的金牛化工 381,262,977 股,占金牛化工总股本的
56.04%。该部分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收购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本次收购后冀中能源在金牛化工不存在拥有权益的剩余股份。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根据河北高速集团与冀中能源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河北高速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冀中能源持有的金牛化工 381,262,977 股 A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4%。协议转让完成后,河北高速集团持有金牛化工的股份将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河北高速集团、出让人冀中能源均为河北省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主体。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金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因此,河北高速集团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x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参见本摘要“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一、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三、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被收购公司的负债,未解除被收购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出让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金牛化工未清偿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金牛化工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金牛化工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根据金牛化工与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金牛化工有货币资金存放于冀中能源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该部分货币资金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根据双方《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金牛化工有
302,554,694.33 元货币资金存放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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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字盖章页)
收购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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