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開標時間地點:99 年 9 月 7 日 10 時 30 分於教育部 B1 開標室。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x文件為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招標、投標廠商及機關決標後簽訂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投標時由投標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簽名或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名或蓋章,並以決標日之日期為簽約日期。
招標機關招標如下:
一.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二.招標機關名稱: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 教育部。
三.招標機關地址:[郵遞區號:100 ]xxxxxxx 0 x。
四.招標機關單位及聯絡人:教育部總務司第 2 科xxxxx;電話:00-00000000
、傳真:02-23583005。惟有關「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需求說明書」(附錄 1)及契約專案負責人,洽詢教育部訓育委員會xxxxx;電話:00-00000000、傳真:02-33437834
。
五.招標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六.第 1 次招標日期:99 年 8 月 25 日。
七.收受投標文件場所之地址:教育部總務司第 2 科(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
(蓋印信處)
八.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99 年 9 月 7 日 10 時 30 分止。
九.開標時間地點:99 年 9 月 7 日 10 時 30 分於教育部 B1 開標室。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一.投標廠商名稱:
二.投標廠商地址:[郵遞區號: ]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職稱: 姓名:
四.投標廠商聯絡人: 電話: 傳真:五.投標廠商統一編號:
六.投標總標價:詳如「投標標價清單」之總標價。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蓋負責人章)
日期:99 年 月 日
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一.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二.決標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
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三.履約期限:依契約(附件 1)條款規定。
四.契約金額:新臺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五.代表人: 部 長 x x x
x.代理人: 訓育委員會常務委員 x x x
招標機關: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 (蓋章)
日期:99 年 月 日
註:本「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計1 式3 份(決標後簽約用),每一張投標廠商均須簽署蓋章。
附 件 1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教育部委託辦理「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
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契約書(草案)
中華民國 代表機關:教育部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乙方)
(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 1 條: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錄)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
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至契約雙方專案負責人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之。
七.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決標日為簽約日,並自決標之日起生效。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九.本契約計正本 3 份,經雙方用印後,由乙方執正本乙份,其餘由甲方收執;正本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第 2 條:標的(委辦事項)名稱
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第 3 條:標的(委辦事項)內容
一.計畫之研究主旨、目的、背景分析、研究方法及步驟、人員、經費、進度、預期成果、產出文件等載明於乙方提交之「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二.xxx在甲方監督下確實履行「計畫書」內容。如因實際需要或特殊原因必須變更或增減工作項目、內容、地點、期程、支出科目或付款等情事者,須提出對照表並敘明理由,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為之。另甲方亦得敘明理由書面通知乙方變更或調整「計畫書」內容。
三.乙方提交之「計畫書」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再向其他機關(構)或單位申請經費;如有違反者甲方得書面終止或解除契約。但乙方向其他機關(構)或單位申請經費將「計畫書」擴大辦理者,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徵得同意後不受此限。另乙方計畫主持人或工作人員,領有「計畫書」人事費者,不得重複支領其他機關(構)或單位人事費,如有上列情形,乙方應將重複支領之經費返還甲方。
第 4 條:履約期間及文件交付
一.「計畫書」履約期間:乙方自簽約日(決標日)次日(99 年 月 日)起 5 個月( 年 月 日)內完成履約。(履約期限屆滿當日為例假日者,则順延至次上班日)
二.乙方如因故必須延期完成,應於履約期間提出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
後延期完成之。惟延期以乙次;且不得超過 3 個月xx,xxxxxxxxxxx,x方自行負擔。乙方逾本條履約期間後縱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不得向甲方請求延期。
三.乙方依下列期限書面提交文件(含軟、硬體等產品)於甲方審查(核):
(一)簽約日(決標日)次日起 3 個日曆天內( 年 月 日),將該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檔)。
(二)簽約日(決標日)次日起 10 個日曆天內( 年 月 日),交付
「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書」,經甲方確認後,為契約書附錄 2 之文件。
(三)簽約日(決標日)次日起第 5 個月期滿日前( 年 月 日),交付「期末報告」初稿至少 1 式 6 份,其內容及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封面應標示「計畫名稱」、「辦理機關」、「協助研究單位」、「研究計畫主持人」、「印製日期」等項目;書背應標明「計畫名稱」、「辦理機關」、「協助研究單位」。
2.本文前應加列「研究報告摘要」,簡略說明研究緣起、經過、重要發現及主要建議意見。
3.目次、圖次、表次。
4.研究報告之詮釋,附於引註當頁。
5.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並依研究企劃書提交研究成果。
6.建議事項分「立即可行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兩類,逐條列述,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
7.研究調查問卷、甲方審議意見及乙方之修正說明、各項會議紀錄、相關統計資料、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8.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9.研究報告初稿及定稿應採橫式書寫,採 A4 規格(即 29.6 公分乘
20.9 公分)雙面印製,裝訂成冊。
四.乙方交付前項各款之文件(含軟、硬體等產品),甲方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派員說明執行狀況。
五.本條各項期限,乙方逾期未提交者,除有正當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者外,甲方依契約主張遲延履約之逾期違約金。
六.乙方如接獲甲方對各項文件(含軟、硬體等產品)之書面審查意見後 15 日內(例假日不計)作必要之補充、修(改)正或說明,再提交定稿本(附電子檔);逾期者甲方依契約主張遲延履約之逾期違約金。
七.研究報告定稿以後,如甲方認為具有參考或應用價值需出版時,依「教育部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如「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由乙方協助校對工作。
八.乙方於履約中及完成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研究成果對第三者發表。亦不得將研究報告作為學位論文、擅自出版或向甲方以外之單位申請經費補助。乙方違反本款規定,甲方得以書面向乙方主張損害賠償或返還全部或部分契約金額或解除或終止契約。
九.乙方之研究報告經甲方審查(核)通過後,乙方基於強化此一研究報告之權威性或學術價值,經甲方書面同意,得以非營利方式公開運用,但必須註明「本作品係教育部委託研究」等字樣。
十.乙方提出期末研究報告經甲方審查(核)通過,乙方應將該報告編印成書,並接獲書面通知審查通過 30 日內備妥 40 冊報告及電子檔 2 份予甲方確認。甲方將報告分別寄存甲方之秘書室、國立教育資料館各乙份及國家圖書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 2 份。如係以調查法(如面訪、電話訪問、郵寄問卷...等)進行之計畫,另須連同資料讀我檔、空白問卷、過錄號碼簿(CODEBOOK)、電腦資料數據檔、資料欄位定義程式(SAS、SPSS、或其他統計程式)等一併送交甲方授權中央研究院調查研究工作室「學術調查研究資料庫」公開提供學術界人士參考使用。
第 5 條:契約金額及給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給付:
(一)無物價指數調整之適用。
(二)契約金額計新臺幣 萬 元(含成本、利潤及稅金;以下均適用),甲方分 2 期給付如下:
1.第 1 期:乙方收執契約書且完成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檔)登錄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經甲方確認後,給付契約金額 30%;計新臺幣 萬 元。
2.第 2 期:乙方完成「計畫書」之履約,提交之「期末報告」,經甲方審查(核)通過且完成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檔)登錄計畫報告後,給付契約金額 70%;計新臺幣 萬 元。
3.乙方向甲方請款,備文檢送正式領據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向甲方請款,甲方以支票或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4.契約金額乙方按「計畫書」之經費表核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除人事費、雜支及行政管理費不得流用外,餘各項經費得於 15%內流用。
5.契約金額為甲方 99 年度及 100 年度預算支應,100 年度預算若未
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甲方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辦理。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金額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20%以上者。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乙方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
二.乙方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請款及核銷工作:
(一)請款方式:乙方應填具分批付款表(格式下載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0000/xxxx000_0.xxx )及 備文檢送正式領據或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向甲方請撥研究經費,甲方以支票或匯入乙方指定帳戶。乙方應按「計畫書」之規定覈實動支,不得移作他用。
(二)核銷工作:
乙方於履約(計畫)期程屆滿後 1 個月內,將原始之憑證單據(包
括有關證明)分類整理裝訂成冊,並編製收支結算表 3 份(格式下載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0000/xxxx000_0.xxx),其中 1 份併同憑證向乙方會計單位辦理核銷,乙方會計單位應妥慎
保管憑證帳冊,留供審計單位查核;另 2 份則送繳甲方。凡因「計 畫書」所發生之收入,除受委託單位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外,應於計畫結束時併同剩餘款解繳,不得坐抵墊之。
三.乙方之研究期xxx超過會計年度情事,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12月 31 日)至少半個月前辦理經費保留。
四.除上述各款外,有關研究經費之處理,依據「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基準」(下載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0000/xxxx000.xxx)及「教育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處理注意事項」(下載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0000/xxxx000.xxx)辦理。
五.有關所得稅扣繳作業,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辦理。
六.契約金額,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必須之費用。 七.甲方依契約解除契約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給付契約金額;依契約終
止契約者,乙方應返還尚未支用之契約金額於甲方。
八.乙方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 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甲方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人之乙方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甲方不另辦理查核。
第 6 條:契約金額之調整
一.乙方履約結果與「計畫書」不符或有瑕疵,而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補交(作)、更換、重做,或補交(作)、更換、重做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之金額減價。
二.契約金額未列入「計畫書」之項目及數量者,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含為慣例無須載明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三.契約金額,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金額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費率之變更。
五.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甲方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金額中扣除。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金額不予調整。
第 7 條:履約管理
一.履約期間乙方接受甲方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契約之甲方專案負責人(或其代理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二.與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
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三.乙方履約期間指派具有履約能力專業人員,如期完成履約。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敘明理由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四.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甲方對於履約標的之查驗,不解除乙方依契約應負之責任。
五.甲方於履約期間如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止履約,至乙方辦妥並經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恢復履約;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六.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甲方指定為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乙方違反者;甲方得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
七.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未合法場所、使用非法工具、提供不實證明、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八.乙方應對其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乙方履約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九.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有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不於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二)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通知乙方暫停履約。十.保險:
(一)乙方於履約期間自行辦理必要之保險。
(二)乙方於履約期間辦理之保險,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四)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之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第 8 條:遲延履約
一.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例假日不計),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逾
期完成(包括應產出之文件、軟硬體或電子檔之交付)、或有其他違反契約規定,視為遲延履約。甲方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金額 3‰計算向乙方主張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價金,每日依其 3‰計算逾期違約金。乙方逾契約履約期限 30 日仍未完成履約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契約金額扣抵或通知乙方繳納。
三.逾期違約金累計總額,以契約金額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累計超過前開上限仍於違約狀態者,甲方除主張前開違約金外並得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四.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四)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五)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八)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十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六.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七.履約期間「企劃書」訂有分階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者,均有逾期違
約金,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未逾各階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二)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三)逾各階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其有逾各階段進度已收取之違約金者,於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時應予扣抵。
(四)各階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各階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款及第 3 款之限制。
第 9 條:權利及責任
一.xxx於同一期間(指「計畫書」之期程重疊達 4 個月以上)接受政
府機關委託 2 項以上研究計畫,或連續 3 次以上接受甲方委託研究,本「計畫書」成效將為甲方列為查核重點。期間甲方所作之任何查核作業,乙方應詳予說明並提供參考資料。
二.契約簽約(決標日)後,乙方應依規定於 3 日內將該研究計畫基本資料(GRB)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
(GRB 檔)」中登錄;研究報告摘要亦應俟甲方核定適宜對外公開後登錄。
三.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履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五.乙方依契約履約,所完成之文件或報告或產品(含軟、硬體等)等著作,其智慧財產權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且不對甲方行使著作人格權。又該等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代理權,在該第三人著作完成之同時,乙方應完成與該第三人簽訂著作財產權讓與甲方,且不向甲方要求任何對價之契約,並使其承諾對甲方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及遵守本條之規定;如仍有其他著作權糾紛者,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六.xxx著作不得有抄襲、改作或其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涉及侵害著作權之糾紛時,悉由xx自負法律上責任。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履約使用他人權利者,乙方應事先取得權利人之書面同意,其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自負法律責 任,與甲方無涉。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八.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
償。
九.乙方依契約履約中及完成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文件或報告或產品(含軟、硬體等)對第三者發表。乙方違反本款規定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向乙方主張損害賠償或延遲履約之逾期違約金。
十.甲方欲瞭解契約履約情形時,乙方應詳予說明,並提供參考資料;乙方於履約期程中需要甲方提供行政支援時,甲方應予協助。
十一.契約期間內,甲方得隨時派員瞭解乙方履約狀況,乙方有答覆有關問題之義務。必要時甲方得請乙方報告履約情形或辦理成果發表,乙方不得拒絕。
十二.契約規定事項,乙方及其參與工作之全部人員應共同遵守,如有違反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向乙方主張損害賠償。
十三.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第 10 條:契約變更及轉讓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契約(數量增減或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金額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
三.甲方於接受乙方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乙方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應補償乙方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契約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金額。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金額中扣除。
(一)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二)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三)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四)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五.契約之變更經雙方書面合意後以協議書為之。
六.乙方不得將契約或債權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
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二)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三)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四)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五)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87 條至第92 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七)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八)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九)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十)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一)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二)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之次日起 10
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十三)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二.終止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
三.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四.契約經依第一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金額,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五.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括所失之利益。
六.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金額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一)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金額給付。
(二)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七.非因政策變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 2 款規定。
八.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 行,至情況改善後方准恢復履約。有本款情形者,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金額。
九.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
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十.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金額中扣除。
十一.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第 12 條: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受理調解單位如下:
(二)於徵得甲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三)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
(一)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中油大樓)。
(三)電話:00-00000000、87897523。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13 條: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派契約之專案負責人(含其代理人),並設置專線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位址,為履約期間代表己方處理與契約有關資料提供及確認,各項文件、報告及紀錄之簽署,各種書面資料、往來通訊文件或電磁紀錄檔案(例如錄音、錄影、光碟、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彙整管理保存,付款、履約管理、履約期間爭議及申訴處理等事宜,並負責與對方協調與聯絡。另任一方更換專案負責人,應通知另一方。
四.附錄 1:「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需求說明書。
五.附錄 2:乙方提交之「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書」。
六.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月 日
附錄 1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需求說明書
壹.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貳.目的:
一.依據教育部 97 年 3 月 28 日台訓(三)字第 0970045804 號函訂定「國中與高中職學生生涯輔導實施方案」,並依據「教育部委託研究作業要點」辦理。 二.在多元進路的視界,現今各階段教育除應致力於導正升學掛帥的錯誤觀念外,更應力求營造友善的校園環境,建構具支持力的氛圍,幫助學生快樂學
習,並引領其找到生命中的鎖鑰,開啟學習的潛能。因此,落實「生涯發展教育」、強化「生涯輔導工作」,更顯刻不容緩。
三.本研究之目的,係為瞭解目前國內高中校園中生涯輔導工作之執行狀況、執行困境,並探討改進策略。再則,面對以多元進路概念為前提而漸趨調塑的教育體制(如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研析未來生涯輔導工作專業該如何因應與調整,以落實多元價值與適性揚才之教育目標。
四.本研究之方法,採質化研究,如透過焦點團體、專家學者座談等方式,研擬可供行政機關立即採行之具體建議。
五.研究中請列出對原住民高中學生生涯輔導工作之相關研究結果。
參.期程及經費:
一.自簽約日(決標日)之次日起 5 個月內完成履約。
二.預計金額新臺幣 30 萬元,經費表請參閱附錄 1,惟實際經費以決標價為準。
肆.採購程序:分「資格」、「評審」及「議價」等 3 階段依序進行。
伍.廠商資格、企劃書製作及評審:
一.國內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二.企劃書製作:
(一)投標廠商依本說明書及契約書製作「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企劃書」(以下簡稱「企劃書」)中文版 1 式 5 份正本。格式以 A4 紙直式橫書為原則;如有時程表、圖說或圖表等內容者得使用其他尺寸,將其摺疊為 A4 大小。
(二)「企劃書」內之研究主持人:
1.需為具備博士或副教授以上(含)資歷之學者專家,具諮商輔導、教育或心理等相關學歷與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工作經歷背景,且具相關研究成果者。請出具相關文件於「企劃書」內。
2.計畫主持人有不可同時接受二項以上政府委託研究計畫,請投標者提供書面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三)「企劃書」封面註明案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
E-mail 及日期(樣式附錄 2 附後請參用)。
1.研究主旨:包括研究名稱、緣起與預期目標。
2.研究背景分析。
3.研究內容大綱。
4.研究方法與步驟。
5.研究進度。
6.研究預期成果。
7.相關參考資料。
8.研究人員學經歷及分工(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需於備註欄說明現行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如機關名、計畫名稱、
期程等)。
9.研究經費之配置。
(四)「企劃書」內容請依下列架構撰寫並加附目錄:
姓 名 | 出生年月日 | 學 歷 | x 計 畫 職 級 | 性 別 | 備 註 |
(五)如需額外補充或建議,得另闢章節描述。陸.評審:
一.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逕以行政程序審查或洽請至少 3 人具有與本採購案有關之人士採書面評審(如有需要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或傳真、或書面通知廠商到場口頭報告或相關詢答),擇最符合需要者依序排名至多 3 家後依序議
價。評審結果總平均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得為符合需要者或為協商對象。
二.評審人員有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規定者,應即迴避不得辦理評審,並應簽具評審委員聲明書附錄 3。
項 目 | 評 審 內 容 | 配分 |
1.廠商經驗實績 及履約能力。 | 1.廠商規模。 2.廠商類似個案之規劃執行經驗與實績。 | 10 |
2.研究主持人及工作人員之經 驗及能力。 | 1.組織及需求人力分析。 2.管理規劃。 3.品質控制與保證。 | 20 |
3.計畫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 1.對本案之瞭解程度。 2.對本案之創意構想。 3.企畫書完整性及可行性。 4.預定進度及查核點,及能在時程內完成之能力說明。 5.效益分析。 6.對本案計畫內容建議。 | 50 |
4.價格合理性。 | 1.廠商經營本案所有管銷費用、人力費用 2.服務人力單價分析表。 | 20 |
三.評審項目、內容及配分如下:評分表如附錄 4
柒.其他:
一.得標廠商之企劃書於決標日次日起 10 個日曆天內,參照評審建議事項或修正或補充或洽商之意見,先製作正式之「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書」交付(得以電子郵件方式)於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確認後,作為履約期程管控依據,再行製作紙本 1 式 3 份(須裝訂)送交招標機關(總務司第 2 科)為契約書附錄 2 文件,「計畫書」於履約期程中,本部得修正及調整其內容。
二.投標廠商之「企劃書」或得標廠商提交之「計畫書」內容有關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等問題,由廠商自行負責,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招標機關無涉;如致招標機關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其他投標文件請參閱招標規範。
四.本說明書聯絡人:教育部訓育委員會xxxxx 02-77367820。
附錄 1-1
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
之探討研究計畫經費表
項 | 目 | 單 | 價 | 數 | 量 | 總 價 | 說 明 |
一、人事費 | 100,000 | ||||||
(一)研究主持人 | 8,000 元/月/人 | 5 月×1 人 | 40,000 | ||||
(二)兼任研究助理 | 6,000 元/月/人 | 5 月×2 人 | 60,000 | 研究助理須具備研究生或具有專業實 | |||
二、業務費 | 169,100 | ||||||
(一)出席費 | 1,000 元/人次 | 50 人次 | 50,000 | 邀請學者專家教師等參加焦點團體或座談。 | |||
(二)資料蒐集費 | 30,000 元/式 | 1 式 | 30,000 | ||||
(三 )印刷費 | 1.報告印刷費 | 15,000 元/式 | 1 式 | 15,000 | |||
2.其他印刷費 | 20,000 元/式 | 1 式 | 20,000 | 1.調查問卷之印刷裝訂及相關文件之影印費。 2.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 華精美,並儘先採 | |||
(四)國內旅費 | 54,100 元/式 | 1 式 | 54,100 | ||||
三、雜支 | 16,100 | ||||||
四、行政管理費 | 14,800 | ||||||
合 | 計 | 新 | 臺 | 幣 | 300,000 元整 |
註:項目、單價及金額先供投標廠商於「企劃書」經費編列及「投標標價清單」之參考,實際金
額需經決標後,由得標廠商修改後為契約附件。
附錄 1-2
樣式: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企劃書
單位名稱:地址:
聯絡人:姓名: 電話: 傳真:
E-mail:
註 1:本企劃書 1 式 5 份。
日期:99 年 月 日
註 2:響應節能減碳,請以雙面印刷,簡單裝訂不必膠裝。
附錄 1-3
評 審 委 員 聲 明 書
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茲本人參加 中華民國 教育部 招標「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案對投標廠商之企劃書辦理評審,參採「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之規定,聲明無下列情事,如有之者,應即迴避並退出本採購案之評審。
一. 就本採購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者。二.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與 受 評 審 之 廠 商 或 其 負 責 人 間 現 有 或 三 年 內 曾
有 僱 傭 或 代 理 關 係 者 。
三 . 委 員 認 為 本 人 或 機 關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
四 . 有 其 他 情 形 足 使 受 評 審 之 廠 商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之 虞, 經 受 評 審 之 廠 商 以 書 面 敘 x 理 由, 向 招 標 機 關 提 出, 並作 成 決 定 者 。
聲明人: (簽名或xx)
99 年 月 日
附註:本聲明書由聲明人親自簽名(或xx)後,作為評審附件之一。
附錄 1-4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
研究計畫廠商企劃書評分表
投標廠商:
評 審 項 目 | 詳後附需求說明書 | ||||||
項目 | 評審內容 | 配分 | 審查意見 | 得分 | 評審序位 | ||
1.廠商經驗實 | 1.廠商規模。 2.廠商類似個案之規劃 執行經驗與實績。 | 10 | |||||
績及履約能 | |||||||
力。 | |||||||
2.研究主持人 | 1.組織及需求人力分析。 2.管理規劃。 3.品質控制與保證。 | ||||||
及工作人員 之經驗及能 | 20 | ||||||
力。 | |||||||
1.對本案之瞭解程度。 2.對本案之創意構想。 3.企畫書完整性及可行性。 4.預定進度及查核點,及能在時程內完成之能力說明。 5.效益分析。 6.對本案計畫內容建 議。 | □第 1 名 | ||||||
3.計畫書之完 | |||||||
整性、可行性 及對服務事 | 50 | □第 2 名 | |||||
項之瞭解程 | |||||||
度。 | |||||||
□第 3 名 . . . . □第 名 | |||||||
4.價格合理性。 | 1.廠商經營本案所有管銷費用、人力費用 2.服務人力單價分析 表。 | 20 | |||||
總 分 | 分 | ||||||
總 平 均 | 分 (總平均 70 分以上為及格) | ||||||
評 | 選 | 結 果 不 合 格 | 意 | 見 | |||
(評分結果未達 70 分者,始填寫) | |||||||
◎投標案擇符合需要優勝要件: 1.以評審委員所評序位之和,以最低者列擇符合需要優勝第 1 名。 2.倘若序位之和有相同者,以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 1 較多者為優勝對象。 3.評審結果總平均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得為符合需要者或為協商對象。 ◎附本研究計畫採購需求說明及投標案計畫書各一份。 |
審查委員簽名:
審 查 日 期:99 年 月 日
附 件 2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投 標 須 知
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本招標文件所稱「廠商」之定義及範圍係指:詳如招標規範第參點規定。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1.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
2.本案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
☑(3)勞務。
3.本採購屬:(具以上二種以上情形者應複選)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5)巨額採購。
🞎(6)訂有特定資格之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 6 條第 款;🞎第 7 條第 款。
🞎(7)共同供應契約。
4.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 300,000 元。
5.本採購預計金額:新臺幣 300,000 元。
6.上級機關名稱:無。
7.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補助機關名稱及地址:
8.依採購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委託機關名稱及地址:
9.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洽辦機關名稱及地址:
10.依採購法第 75 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廠商
對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 15 日內,以書面
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xxxxxxxxx 0 x 0
x(中油大樓);電話 00-00000000;傳真 02-87897514]。
11.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單位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招標文件檢舉受理單位: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電話 00-00000000;傳真 02-23583005)、中央採購稽核小組(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中油大樓);電話 00-00000000;傳真
02-87897554)、法務部調查局(電話 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電話 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12.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13.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
🞎(3-1)比價;🞎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 款;🞎符合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2)議價;🞎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 款;🞎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符合中央機關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
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3)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3-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
🞎(3-3-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3-3-3)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4)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14.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可以參與投標,惟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44 條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15.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16.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 家;🞎5 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17.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不允許者免填):
18.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19.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20.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1.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載明允許項目):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22.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日止。
23.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 式 3 份。
☑(2) 其餘投標文件(詳見招標規範第參條)1 式 1 份。
24.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
☑(2)中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
25.開標時間:99 年 9 月 7 日 10 時 30 分;招標機關所在地如遇停止上班則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26.開標地點:教育部開標室(xxxxxxx 0 xxxx)。
27.每一投標廠商有權參加開標之人數:1 人(係指廠商授權出席開標事務之人)。
28.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核准文號):
29.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
☑(2)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
🞎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30.押標金金額:
🞎(1)一定金額:
🞎(2)總標價的 %。
☑(3)無。
31.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32.為優良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
33.押標金有效期:
34.押標金繳納期限:
35.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36.無押標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37.履約保證金金額:
🞎(1)一定金額:
🞎(2)契約(決標)金額的 %。
☑(3)無。
38.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
39.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40.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41.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
42.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1)勞務採購。
🞎(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43.保固保證金金額:無
44.保固保證金有效期:
45.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
46.得標廠商提出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47.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
48.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
49.預付款還款保證有效期:
50.預付款還款保證繳納期限:
51.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
52.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53.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54.廠商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減收押標金,其有不發還押標金之情形者,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
55.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56.決標原則: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適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其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評選須知(附件 )]。
🞎(4)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以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決標(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 )。
🞎(5)最高標決標。
57.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1)總價決標。
🞎(2)分項決標。
🞎(3)分組決標。
🞎(4)依數量決標。
🞎(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58.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59.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請載明擴充之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無
60.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61.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詳招標規範(附件 3)。
62.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填寫;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
;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63.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不准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64.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65.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契約書(附件 1)。
66.依採購法第 65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得標廠商交付之「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計畫書」(契約書附錄 2)。
67.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
、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
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68.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教育部總務司第 2 科(xxxxxxx 0 x)。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69.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70.採購標的涉及智慧財產權者,機關:
🞎(1)取得全部權利。
🞎(2)取得部分權利(由招標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
🞎(3)取得授權(由招標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
☑(4)詳契約書(附件 1)。 71.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詳契約書(附件 1)。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72.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機關辦理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者,該規劃之廠商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73.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 式 3 份。
☑契約書(包括附件、附錄)。(附件 1)
☑投標須知。(附件 2)。
☑招標規範。(附件 3)
☑投標文件審查表。(附件 4)
☑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 5)
☑投標標價清單及經費表(附件 6、附件 6-1)。
☑授權書。(附件 7)
74.投標廠商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之附件及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投標。投標文件須於開標前,專人遞交或送達或郵遞招標機關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上所指定之場所(教育部總務司第 2 科)。
75.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
附 件 3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招 標 規 範
壹.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條第1項第3款暨第3條。貳.標的名稱及預計金額摘要:
一.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二.預計金額:新臺幣300,000元。
參.廠商資格及投標文件:
廠商資格:國內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投標廠商應附投標文件如下:
一.設立或立案之文件(例如組織章程或組織規程、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
(以上文件請提供A4尺寸影印本,須完整、清晰、足以辨識)
二.「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1式3份(決標後簽約用)。
[「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欄部分,每一張均需填寫完整並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未填寫完整或未蓋章者應補正]。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附件5)
[「投標廠商名稱」欄應填寫完整,「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暨日期」欄應蓋章及填寫日期,未填寫完整得洽請澄清,或有未蓋章者應補正]
四.投標標價清單。(附件6)
[應加附「經費表」(附件6~1),總標價應以中文大寫填妥,如更改處應加蓋負責人或授權出席代表印章,未加蓋者應補正]
五.依「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需求說明書(契約書附錄1)」及「契約書(附件1)」製作「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 研究計畫企劃書」(以下簡稱「企劃書」)1式5份正本。
※以上投標文件附於「投標文件審查表」(附件4),並全部置入自備之「投標封」內
※
[投標廠商如需洽詢「需求說明書」內容者,投標前請洽xxxxx02-77367820]
肆.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一.自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站之日起至開標時間前上班時間內,向教育部總務司第2科(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不具名免費索(領)取。
二.廠商請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子領投標系統以電子領標取得招標文件。
三.廠商得以電磁檔案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請自備隨身碟(需有5MB空間以上)至
教育部總務司第2科拷貝。伍.投標文件裝封及投標事項: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投標文件:
(一)本規範第參條所有文件,依序附於「投標文件審查表」(附件 4),全部置入自備之「投標封(附件附後請參用)」內並加以密封。
(二)自備之「投標封」擇郵寄方式或專人於「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指定之收受投標文件之截止期限(99 年 9 月 7 日 10 時 30 分)前寄(送)達收受投標文
件場所之地址[教育部總務司第 2 科(臺北市中山南路 5 號)],逾期寄(送)達者視為無效標;經寄(送)達之「投標封」,投標廠商不得要求更改、作廢或退還。
二.「投標封」封面應填寫事項:
(一)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或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二)投標廠商名稱及地址。
※投標前務必檢視封面是否完整填妥,開標經審查未填寫完整者為無效標※
陸.開標:
一.開標時間遞交或送達「投標封」達3家(含)以上且符合下列之「合格投標文件之認定」者,招標機關即進行開標作業。未達3家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得改採限制性招標。開標後因故流標、廢標者,招標機關以原招標文件續辦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得縮短至½,並得不受3家之限制。已逾開標時間始遞交或送(寄)達投標文件者,為無效標。
合格投標文件之認定:
(一)投標文件於截止期限前遞交或送達指定地點者。 (二)無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者。
(三)同一廠商(負責人)只遞交或送達乙份投標文件者。
二.收受投標文件地點:教育部總務司第2科(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1樓)。三.開標地點:教育部開標室(xxxxxxx0xxxx)。
四.本採購案開標分「資格」及「議價」等2階段依序進行,請投標廠商負責人或出席代表[出具授權書(附件7)(以下簡稱出席代表)]出席開標。並請攜帶印章以供備用,未出席開標者,視為放棄說明、澄清機會及減價權利,逾時到場者亦同。
(一)「資格」階段:
1.於開標時間在教育部開標室舉行,招標機關依本招標文件審查投標廠商遞交或送(寄)達之「投標封」。
2.「資格」階段審查合格者之投標廠商取得「價格標」階段資格,未通過審查者,其「投標標價清單」予以發還,其餘文件留存招標機關。
3.招標機關審查投標文件時,得要求所有投標廠商退出場外或另擇適當場所審查,投標文件如有疑義,要求個別投標廠商出席代表當場說明或澄清,招標機關如必要者,得另擇日期至現場查勘(看)。
4.投標文件(本規範第參條)審查結果缺件者(不允許補件)為無效標。
5.「投標標價清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無效標。
(1)總標價,未以中文大寫書寫者、或有金額書寫明顯錯誤者、或未書寫標價者。
(2)總標價填寫逾本購案預計金額者。
(3)「投標標價清單」內未加附「經費表(附件6~1)」者。 6.投標文件經審查均未合於本招標文件規定者,宣布廢標。
(二)「評審」階段:
1.「資格」階段審查合格者之「企劃書」,由教育部訓育委員會逕以行政程序審查或洽請至少3人具有與本採購案有關之人士採書面評審。
2.書面評審過程,如有需要者;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或傳真、或書面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廠商出席代表或指派相關人員到場口頭報告或相關詢答。
3.「評審」階段之評審人員有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規定者,應即迴避不得辦理評審。
4.「企劃書」經評審擇定最符合需要者(列名次)後,其評審文件等以書面交付招標機關採購單位(總務司第2科)續辦「議價」階段作業。
5.評審結果未能擇定符合需要者,通知廠商出席代表其結果,評審文件以書面交付招標機關採購單位(總務司第2科)並停止進行「議價」階段,宣布廢標。
6.無論評審完成與否及結果如何,其「企劃書」不予發還。
(三)「議價」階段:請由投標廠商出席代表攜帶印章備用,出席代表者未於
「議價」階段現場者,視為放棄減價權利,逾時到場者亦同。
六.投標文件完成開(決、廢)標後留存招標機關不予發還。
柒.決(廢)標:
一.本採購案採最低標、非複數決標且訂有底價之採購,「投標標價清單」(附件6及6~1)之標價在底價以內者為得標並為決標對象。
二.「投標標價清單」(附件6)標價如未低於底價者,當場發給「教育部採購案減價單(以下簡稱減價單)」於出席代表洽請議減標價,議減標價3次(含)為限。如「減價單」書寫:「不再(或無法或不能)減價」或經3次(含)之減價結果標價仍高於底價者,招標機關除宣布未得標外,得通知名次第2之廠商出席代表依前述方式進行議減標價。
三.依序議價程序進行之最後結果無決標對象者,宣布廢標。
四.「減價單」之標價須以中文大寫書寫,標價未以中文大寫書寫或有金額書寫明顯錯誤或未書寫標價者,該次之標價無效。另代表出席者未於開標現場者,視為放棄減價權利。
五.經招標機關當場宣布決標對象暨決標之標價後,得標廠商書面聲明棄權或放棄得標權者,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者,招標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8條規定辦理。
七.經減價結果而得標者,將「投標標價清單」(附件6及6~1)依原標價及得標價比例值之原則修正各項目單、複價之決標金額,各單價顯有不合理之處(偏高或低)者,招標機關得洽請修改之。
八九.本採購案之後續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性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需向原供應之投標廠商採購者,依採購法規定,得採限制性招標。
捌.其他:
一.得標廠商之「計畫書」於決標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先製作正式之「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計畫書」交付(得以電子郵件方式)於教育部訓育委員會審查(核)通過後,再行製作紙本1式3份(需裝訂)送交招標機關(總務司第2科)為契約書附錄2之文件。未依期限提交或拒絕提交或經書面催告仍不提交者,逾契約規定繳交期限,視為得標廠商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招標機關依契約規定處理。
二.本規範未載明者,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
附 件 4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表
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 之探討研究計畫。 | ||||||||||
投標廠商名稱: | (投標廠商填寫) | |||||||||
項次 | 文 | 件 | 名 | 稱 | 件 | 數 | 招 標 機 關 審 標 | 結 | 果 | |
1 | 設立或立案之文件(A4 影本) (例如組織章程或組織規 程、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請選其一)。 | 乙 | □合於招標文件。 □未合於招標文件。 | |||||||
2 |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正本 1 式 3 份。 | 3 | □合於招標文件。 □未合於招標文件。 | |||||||
3 |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附件 5) | 乙 | □合於招標文件。 □未合於招標文件。 | |||||||
4 | 投標標價清單正本(附件 6)。 應加附「經費表」(附件 6~1),未附者為無效標。 | 乙 | □合於招標文件。 □未合於招標文件。 | |||||||
5 | 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企劃 書 1 式 5 份 | 5 | □合於招標文件。 □未合於招標文件。 | |||||||
※本欄由招標機關填寫※ 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打√) 審查□不符合招標文件(打√);其項次及理由: 項次2~4:(總務司) 招標機關審查人簽章: 項次1、5:(訓委會) | 日期:99 年 | 月 | 日 |
註:本表之「投標廠商名稱」欄由投標廠商填寫並將投標文件附後,其餘欄位由招標機關填寫。
附 件 5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投 標 廠 商 聲 明 書
x廠商參加中華民國 教育部招標採購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案之投標,茲聲明如下:
項次 | 聲明事項 | 是(打V) | 否(打V) |
一 | x廠商之營業項目不符合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無法於得標後作為簽約廠商,合 法履行契約。 | ||
二 | x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情形。 | ||
三 | x廠商或負責人與招標機關之首長/採購案之洽辦機關之首長/受委託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有採購法第 15 條第 4 項規定之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 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之情形。 | ||
四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8 條規定之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
五 | x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所稱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 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
六 | x廠商是採購法第 39 條第 3 項所稱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關係企業或 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 ||
七 | x採購案如係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或係以公開招標辦理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本廠商之得標價款會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稱高於本廠商於同樣市場 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之情形。 | ||
八 | x廠商已有或將有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所稱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 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情形。 | ||
九 | x廠商、共同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是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 第 1 項所規定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投標廠商應於投標當日遞送投標文件前至工程會網站 xxx.xxx.xxx.xx 查詢自己(包括總公司及各分公 司)、共同投標廠商、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之拒絕往來廠商】 | ||
十 | x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15 條規定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 |
十一 | x廠商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關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該認定標準第 2 條摘要如下: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 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8,000 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者。二、除前款規定 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100 人者。) (答「否」者,請於下列空格填寫得標後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可自備附件填寫)項目╴╴╴╴╴╴╴╴╴╴╴╴╴╴╴ 金額╴╴╴╴╴╴╴╴╴╴ 項目╴╴╴╴╴╴╴╴╴╴╴╴╴╴╴ 金額╴╴╴╴╴╴╴╴╴╴ 合計金額╴╴╴╴╴╴╴╴╴╴ | ||
十二 | x廠商目前在中華民國境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 (答「是」者,請填目前總人數計╴╴╴╴人;其中屬於身心障礙人士計╴╴╴╴人,原住民計╴╴╴人。) |
附註 | 1. 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2.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3. 本聲明書填妥後附於投標文件遞送。 |
投標廠商名稱: |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日期: |
(99.4 版)
附 件 6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投 標 標 價 清 單
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1.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投標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投標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2.本清單所標示之總標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投標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3.有下列情形者,應分項填寫本清單:(1)招標文件規定之主要部分;(2)招標文件規定應分項標示價格之項目;(3)訂定底價確有困難而不訂底價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4)以最有利標決標;(5)分包;(6)分批付款;(7)分批供應;(8)維修用零配件; (9)維護修理費用;(10)不含於總標價內之機關保留選購權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11)不含於總標價內之建議選購項目(註明不含於總標價內)。
4.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5.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6.投標標價清單:由投標廠商填寫。
7.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8.契約金額受款人名稱:
9.契約金額受款人地址:
10.契約金額受款人金融機構戶名帳號:
項 | 目 名 | 稱 | 金 | 額(元) | 備 | 註 | 及 | 說 | 明 |
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 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 各項目名稱、數量、金額等詳如「經費表」(附件 6~1) | ||||||||
總標價:新臺幣 | 拾 萬 仟 (含成本、利潤及稅金) | 佰 | 拾 | 元 |
11. 本投標標價清單之項目名稱;金額等如下:
註 1:本投標標價清單(共 3 頁)為投標文件之一,填妥金額及總標價後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附於「投標文件審查表」(附件 4),於「議價」階段使用。
註 2:廠商應填妥第 2 頁之「經費表」(附件 6~1)各欄單價及金額,為本投標標價清單附件,未填寫或未附者為無效標。註 3:總標價未以中文大寫書寫、或有金額書寫明顯錯誤、或未書寫標價、總標價填寫逾預計金額 300,000 元等情形之
一者,為無效標。
廠商名稱: (填寫並蓋印信)
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
99 年 月 日
附 件 6~1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
究計畫經費表 (決標價)
項 | 目 | 單 | 價 | 數 | 量 | 總 | 價 | 說 | 明 | ||||
一、人事費 | |||||||||||||
(一)研究主持人 | 元/月/人 | 5 月×1 人 | |||||||||||
(二)兼任研究助理 | 元/月/人 | 5 月×2 人 | 研究助理須具備研究生或具有專業實務經驗者。 | ||||||||||
二、業務費 | |||||||||||||
(一)出席費 | 元/人次 | 50 人次 | 邀請學者專家教師等參加焦點團體或座談。 | ||||||||||
(二)資料蒐集費 | 元/式 | 1 式 | |||||||||||
(三 )印刷費 | 1.報告印刷費 | 元/式 | 1 式 | ||||||||||
2.其他印刷費 | 元/式 | 1 式 | 1.調查問卷之印刷裝訂及相關文件之影印費。 2.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先採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 ||||||||||
(四)國內旅費 | 元/式 | 1 式 | |||||||||||
三、雜支 | |||||||||||||
四、行政管理費 | |||||||||||||
合 | 計 | 新 | 臺 | 幣 | 元整 |
註 1:本「經費表」(附件 6~1)為投標文件之一,填妥各欄金額後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或授權出席代表)章,更 (塗)改處應蓋負責人章;附於「投標標價清單」(附件 6),未附者為無效標。
註 2:投標廠商應填寫本經費表之單價、金額及總計金額,未填寫者為無效標。總計金額與投標標價清單(附件 6)
不一致者,以投標標價清單之中文大寫為準。
廠商名稱: (填寫並蓋印信)
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
附 件 7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授 權 書
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一、玆因 (廠商名稱)
設址於 為參與「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案投標,特指定 君(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分證字號: )為被授權代表出席,處理與本招標文件之開標、決(廢)標事務,該員所做之任何承諾或簽認事項,直接對本廠商發生效力。
二、本授權書賦予 君出席全權處理上述指定授權範圍內一切事宜。
三、本授權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投標廠商名稱:
法定負責人: |
|
|
(職稱) | (姓名) | (xx) |
授權出席代表: |
|
|
(職稱) | (姓名) | (xx) |
電話: 傳真:
(蓋印信處)
99 年 月 日
註:
1.本授權書填妥後,加蓋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暨授權出席代表之印章。
2.授權出席代表(乙名)攜帶本授權書、身份證明文件及印章,於開標時遞交招標機關查驗。
投 標 封
1 0 0
xxxxxxxxxx 0 x
教育部總務司第 2 科 收
案號及契約號:0990147285
標的名稱:高中階段生涯輔導工作實務現況分析與多元進路觀點生涯輔導策略發展之探討研究計畫。
收受投標文件截止期限:99 年 9 月 7 日 10 時 30 分止。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統一編號:投標廠商地址:
投標廠商電話:投標廠商傳真:
※請將本單貼於自備標封上,本單可影印放大或縮小※
(xxx 02-77366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