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肺癌 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为 C34。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信泰莫非尔丽专属抗癌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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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特定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
任 2.4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选择 6
❖ 本合同癌症定义 8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合同的构成 | 限制 | 特定癌症定义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9.释义 |
1.3 | 投保年龄 | 5.1 保险金受益人 | 9.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1.4 | 保险期间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9.2 周岁 |
1.5 | 续保 | 5.3 保险金申请 | 9.3 毒品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8. 特定癌症定义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等待期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及错误处理
7.2 地址变更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7.4 合同终止
7.5 争议处理
9.4 遗传性疾病
9.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7 未满期净保险费
9.8 专科医生
信泰莫非尔丽专属抗癌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莫非尔丽专属抗癌疾病保险合同”。
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莫非尔丽专属抗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9.1 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9.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日之前,对于您提出的续保申请,我们有权审核后不予接受。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当时我们采用的保险费率为基础而计算。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含第九十日)内首次被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九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无九十日等待期。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定癌症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首次被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首次被确诊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3; | ||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6)遗传性疾病 9.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5; | ||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6。 |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交清,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 保险金受益人 | 本合同特定癌症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保险金申请 | |
特定癌症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特定癌症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1)保险合同; | ||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3)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报告 |
的癌症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9.7。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您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7.3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 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7.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❽ 特定癌症定义
特定癌症定义 男性被保险人的特定癌症是指符合以下第 1 至 3 项定义的癌症,女性被保险人的特
定癌症是指符合以下第 3 至 5 项定义的癌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
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 9.8 明确诊断。
恶性肿瘤 是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以下简称国际疾病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1.肺癌 指原发于肺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为 C34。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肺的其他恶性肿瘤。
2.肝癌 指原发于肝组织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为 C22。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肝的其他恶性肿瘤。
3.胃癌 指原发于胃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为 C16。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胃的其他恶性肿瘤。
4.乳腺癌 指原发于乳腺组织的恶性肿瘤, 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为 C50。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乳腺的其他恶性肿瘤。
5.宫颈癌 指原发于女性子宫颈的恶性肿瘤,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主码为 C53。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转移至子宫颈的其他恶性肿瘤。
❾ 释义
9.1 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4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9.5 先天性畸形、变形
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9.6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9.7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本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本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9.8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病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本条款内容结束>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莫非尔丽专属抗癌疾病保险
保险金额表
(每 1 元年交保险费)
单位:元
投保年龄 | 保险金额 |
18-34 | 1250.00 |
35-44 | 357.14 |
45-54 | 208.33 |
55-60 | 147.06 |
保险期间小于一年的,按下表计算保险费: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保险费的比例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100% |
注:保险期间在 1 个月以上、不满 2 个月的,按 2 个月计算;保险期间在 2 个月以上、
不满 3 个月的,按 3 个月计算;依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