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限期月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10 年、15 年、20 年及交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六种。若您选择限期交费,您交费期满日不应晚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 暂缓交费 若您选择限期交费,在交费期满前,您可申请暂缓交纳保险费,但以后每次交 纳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应交未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 保险费。补交的应交未交保险费按所归属保单年度应收取的初始费用计收初始 费用,并从实际交付并进入保单账户后开始计算利息。 追加保险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易生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21]养老年金保险 10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 .4
❖ 本合同保单账户每年结算投资收益… 7 .1
❖ 您有退保的权利… 11.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5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本合同收取初始费用,请您注意… 5 .1
❖ 本合同收取保单服务费,请您注意… 5.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1.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2.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4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5.1 保单费用
7.账户结算
6.保单账户
6.1 保单账户
13.3 联系方式变更
13.4 争议处理
14.释义
14.1 保单年度
1.4 犹豫期 | 7.1 结算利率 | 14.2 |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2 年保证利率 | 14.3 | 周岁 |
2.1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 | 7.3 保单账户价值 | 14.4 | 有效身份证件 |
2.2 养老金领取金额 | 8.账户转换 | 14.5 | 毒品 |
2.3 保险期间 | 8.1 账户转换 | 14.6 | 酒后驾驶 |
2.4 保险责任 | 9.账户持续奖励 | 14.7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5 责任免除 | 9.1 账户持续奖励 | 14.8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3.保险金的申请 | 10.现金价值权益 | 14.9 | 机动车 |
3.1 受益人 | 10.1 现金价值 | 14.10 情形复杂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11.合同解除 | 14.11 重大疾病 | |
3.3 保险金申请 | 11.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4.12 意外伤害 | |
3.4 保险金给付 | 12.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 14.13 伤残 |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12.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4.14 认可医院 | |
3.6 诉讼时效 | 12.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14.15 专科医生 | |
4.保险费的支付 | 13.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4.16 认可鉴定机构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5.保单费用 | 13.1 年龄或性别错误 13.2 合同内容变更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保易生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条款
“太保易生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简称“易生福”。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太保易生福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 5 天至 8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益人已领取过保险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
养老金领取年龄为被保险人 60 周岁至 80 周岁之间的任意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养老金领取前,您可以申请在上述领取年龄范围内变更一次养老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方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按您变更后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方式重新确定养老金领取金额。
养老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方式仅限变更一次。
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60 周岁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 60 周岁的,按如下约定确定养老金领取起始日: (1)投保年龄与养老金领取年龄相同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2)投保年龄与养老金领取年龄不同的,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2.2 养老金领取金额
本合同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性别、养老金领取年龄、养老金领取方式、保单账户价值/已交保费、领取转换表等确定。领取转换表分为投保时锁定和到达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时锁定两种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
保险单上载明:
若您选择在投保时锁定领取转换表的,我们将按您投保当时我们提供的领取转换表确定养老金领取金额。
若您选择到达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时锁定领取转换表的,我们将按您到达养老金领取起始日时我们公布适用的领取转换表确定养老金领取金额。
您选择的领取转换表锁定方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我们将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领取转换表进行适时调整。我们将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布当时适用的领取转换表。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或至养老金领取期满之日 24 时止。若您选择终身月领
(或年领)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若您选择固定期限 10 年(或 15 年、20 年、
25 年)月领(或年领)的,保险期间为至养老金领取期满之日 24 时止。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养老金 本合同提供的养老金领取方式为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 10 年(或 15年、20 年、25 年)月领(或年领),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若您选择终身月领(或年领)
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 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每月于合同生效日在该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按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2) 若您选择固定期限 10 年(或 15 年、20 年、25 年)月领(或年领)
自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 我们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每月于合同生效日在该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按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一次养老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身故保险金 若本合同生效日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非同一日的,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之前(不含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注销保单账户,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之后(含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身故且养老金领取起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大于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我们按养老金领取起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减去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之后(含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身故且养老金领 取起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或等于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我们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生效日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同一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已交保险费大于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我们按本合同已支付保
险费总额减去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已交保险费小于或等于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我们将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 | ||
险单的现金价值。 | ||
3.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养老金申请 | 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
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趸交、限期交费及追加的方式支付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 确定后不得变更。
趸交保险费 指您在投保时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一次性支付的保险费。
限期交费 限期交费分为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与限期月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两种支付方式。限期年交
和限期月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 3 年、5 年、10 年、15 年、20 年及交至养老 金领取起始日前六种。 若您选择限期交费,您交费期满日不应晚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 | ||
暂缓交费 | 若您选择限期交费,在交费期满前,您可申请暂缓交纳保险费,但以后每次交 | |
纳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应交未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 | ||
保险费。补交的应交未交保险费按所归属保单年度应收取的初始费用计收初始 | ||
费用,并从实际交付并进入保单账户后开始计算利息。 | ||
追加保险费 | 指您在本合同生效后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根据我们当时规定的条件并经我 | |
们审核同意后支付的保险费。 | ||
5. | 保单费用 | |
5.1 | 保单费用 | 若本合同生效日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非同一日的,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 |
们将按如下约定收取保单费用: | ||
初始费用 | 您每次支付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 | |
取比例不超过每次支付保险费金额的 5%。 | ||
对于本产品下不同账户之间转换而转入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不收取初始费 | ||
用。 | ||
保单服务费 | 保单服务费按前一日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每日计提,按年支付。具体收取 | |
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每年度保单服务费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0.5%。 | ||
保单服务费从每期的投资收益中扣除,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均为扣除保单服务 | ||
费之后的结算利率。 | ||
我们将在投保时根据您选择的保单账户按本合同约定确定保单费用的收取方 | ||
式并约定不同账户保单费用的收取比例,保单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收取比例将在 | ||
保险单上载明。 |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费用的收取方式与收取比例将不做更改。 | ||
6. | 保单账户 | |
6.1 | 保单账户 | 若本合同生效日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非同一日,自本合同生效后至养老金领取 |
起始日前我们为您设立保单账户。您交纳的保险费或转入的保单账户价值计入 | ||
保单账户后,按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运作。依据保单费用及年保证利率不同, | ||
分别设置稳健 A 账户、进取 A 账户、稳健 B 账户及进取 B 账户,其中,稳健 A | ||
账户与进取 A 账户归为一组,稳健 B 账户与进取 B 账户归为一组,您交纳的保 | ||
险费将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进入其中一组账户。 | ||
若本合同生效日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同一日,则本合同不再设置保单账户。 | ||
稳健 A 账户 | 该账户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 2%,每年度保单服务费最高收取比例不超过 0.5%。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辅之以权益类资产和流动性资 | |
产;本账户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权益市场,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 ||
进取 A 账户 | 该账户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 2%,每年度保单服务费最高收取比例不超过 | |
0.5%。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本账户能够容忍相对 | ||
较大的波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相对较高投资收益。 |
稳健 B 账户 该账户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 5%,不收取保单服务费。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辅之以权益类资产和流动性资产;本账户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权益市场,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
进取 B 账户 该账户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不超过 5%,不收取保单服务费。本账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本账户能够容忍相对较大的波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相对较高投资收益。
7. 账户结算
7.1 结算利率 我们以每年 12 月 31 日 24 时作为当年保单账户收益结算时点,并在 1 月份的前 6 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公布上一年度保单账户的实际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为年利率,保证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年保证利率。
在保单账户注销结算时,我们根据本合同保单账户的年保证利率结算保单账户收益,并将结算收益等额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两个结算日之间特定日期的结算收益,为最近一个结算日到该日期按年保证利率计算的收益。
7.2 年保证利率 年保证利率为扣除年度保单服务费后的年度最低结算利率,本合同稳健 A 账户及稳健 B 账户的年保证利率为 2.0%,年保证利率所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548%;进取 A 账户及进取 B 账户的年保证利率为 0.5%,年保证利率所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137%。
7.3 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我们收到保险费当时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果存在该利息,则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
(2)您每次交纳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该次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3)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保单账户利息增加; (4)给付持续奖励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奖励金额等额增加; (5)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直接降为零;
(6)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
8. 账户转换
8.1 账户转换 自本合同生效起至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您每年可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一次将本合同的其中一个账户的全部价值或部分价值转移至本合同的另一个账户,账户转换不收取费用。其中,稳健 A 账户仅可以与进取 A 账户相互转换,稳健 B 账户仅可以与进取 B 账户相互转换。账户转换须符合我们的相关规定。
您在申请账户转换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办理账户转换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9. 账户持续奖励
9.1 | 账户持续奖励 | 在本合同有效且保单账户存续期间,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账户持续奖励: 本合同生效满 5 年的,则我们于本合同第 6 个结算日向保单账户给付本合同第 5 个结算日当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0.5%,作为账户持续奖励; 本合同生效满 10 年的,则我们于本合同第 11 个结算日向保单账户给付本合同第 10 个结算日当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0.5%,作为账户持续奖励; 本合同生效满 15 年的,则我们于本合同第 16 个结算日向保单账户给付本合同第 15 个结算日当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0.5%,作为账户持续奖励。 |
10. | 现金价值权益 | |
10.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账户的现金价值按照下表确定: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之前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项下所有保单账户现金价值之和; |
保单年度 | 现金价值 |
第 1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95% |
第 2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96% |
第 3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97% |
第 4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98% |
第 5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99% |
第 6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15%×max(保单账户价值-已支付保险费总额,0) |
第 7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30%×max(保单账户价值-已支付保险费总额,0) |
第 8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45%×max(保单账户价值-已支付保 险费总额,0) |
第 9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60%×max(保单账户价值-已支付保险费总额,0) |
第 10 个保单年度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75%×max(保单账户价值-已支付保险费总额,0) |
第 11 个保单年 度年及以后 | 已支付保险费总额+90%×max(保单账户价值-已支付保 险费总额,0) |
养老金领取起始日起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为 0。
11. 合同解除
11.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情形分为特殊退保与一般退保。
特殊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若被保险人罹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者因遭遇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 1 至 3 级的,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您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果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需要提供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书;
(4)因遭遇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且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 1 至 3 级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前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退还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您在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生效日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非同一日且我们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小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我们将退还养老金领取起始日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减去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的差额,若我们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大于或等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 的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不再退还任何金额。对于合同生效日与养老金领取起始日为同一日且我们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小于您已支付保险费总额的,我们将退还您已支付保险费总额减去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的差额,若我们已给付的养老金总和大于或等于您已支付保险费总额,我们将不再退还任何金额。
一般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除特殊退保的情况外,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解除合同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须另行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2.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2.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已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12.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3.1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2.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的养老金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调整;如已领取养老金,将按真实年龄和性别重新计算养老金领取标准。
13.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3.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3.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4. 释义
14.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14.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4.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4.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14.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4.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
14.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4.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4.10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14.11 重大疾病 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规定的 28 种重大疾病,以及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或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等内容,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14.1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14.13 伤残 指符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条目的情况。《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新修订或颁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等内容,按重新修订或颁布的内容执行。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认可鉴定机构对被
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
仍未结束的,则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最重的伤残等级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14.14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具体可登陆我们官网查询或咨询我们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00,或者我们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14.1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16 认可鉴定机构 指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