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S502 线闽粤交界至饶平大埕段改 建工程电力设施迁改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广东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合同协议书
x平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S502 线闽粤交界至饶平大埕段改 建工程电力设施迁改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广东博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建安费):人民币(大写)贰佰陆拾陆万叁仟捌佰捌拾捌元整(¥2,663,888.00)。
4.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即中标价一次性包干、包风险、包安全,包干范围以内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5.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9 月 24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23 日;施工工期:90 个日历天。
6.承包人项目负责人:xxx。
7.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设计规范、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2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3 款、第 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
、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 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
,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
,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8.2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变更
9.1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 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 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 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并将无 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 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 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 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 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 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 21 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 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详见“专用合同条款”10.5.2 条款。
16.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天内,将索赔处 理 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天内,将索赔处 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一般约定
1.1.发包人
(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
1.2承包人
任命 xxx 为承包人代表全权处理本工程施工的一切事务。 义务:按照在响应文件中签署的(或在签订本合同前补充签署的)《项目负责人驻场承诺书》中的承诺常驻现场,代表承包人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承包人应及时采纳发包人的建议予以更换,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磋商文件及本项目相应的资质要求并能胜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春荣路莲花园 11 号门市 联系电话:0000-0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号码:0768-2105765
1.3 监理人
监理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1.4开工日期
原条款增加: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日起 5日内由监理签发开工令)。
1.5工期:
原条款增加:施工工期为 90 个日历天
1.6 缺陷责任期:12个月。
1.7法律
除按通用条款 1.3规定外,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广东省
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
1.8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8.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签订施工合同后14天内。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4套
1.8.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 14天内,承包人按国家建设部、 广东省及潮州市的有关规定、潮州市建设档案馆要求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包括施工原始记录、照片等资料),提供完整竣工图六套、竣工资料四套及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件,并配合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备案。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资料后,应在 7天内审核,若不符合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 天内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在7天内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竣工图、竣工资料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
1.9 电力设施迁改要求
(一)电力设施拆迁应执行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程。
(二)迁改工程使用的材料应满足南方电网公司或广东电网公司设备技术规范要求,并在南方电网公司所辖范围内有三年及以上可靠运行经验。
(三)迁改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南方电网公司或广东电网公司进行过资信备案。
(四)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xxx将设计变更提交甲方审查确认。重大设计变更,如建设规模变更、设备材料技术参数变更等,应报甲方审批。
(五)迁改工程验收执行南方电网公司验评标准,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启动投运,如未达到设计和国家规范要求,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由乙方负责进行整改。
(六)迁改工程保修期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如条例没规定的,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
2.发包人义务及承包人责任:
2.1提供施工场地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 10天内完成有碍施工现场的建、构筑物的拆除。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于开工前 10天内接通水、电、 电信线路至施工现场承包人的表前,其费用由发包人负责。使用时的水、电、话费均由承包人负责。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工前 5日内做好施工场地材料运输道路的规划。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有关资料的时间:于开工前 5天内提供相关地下管线布置
图。
(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开工前10天内完成。
(6)现场交验的时间:视具体工作而定,尽量配合承包人工作。
(7)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签订合同后14天内完成。 (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10天内完成。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协助承包人做好保护工作。有关费用先由承包人垫付,该由发包人承担的
,凭有效单据列入工程结算。
2.2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
(1)施工场地内、外为满足施工期间需要的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水、电、通讯的接驳、开通;场地平整;清理、清除(含外运)与恢复有关构筑物和障碍物。
(2)根据现场施工的需要确定红线外临时占地(含占道)的位置、范围,办理红线外临时占地(含占道)手续。
(3)办理中断道路交通、道路占用挖掘、绿化带占用挖掘以及其他施工中需临时迁移的公用设施的审批手续。
(4)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报建手续。
(5)以上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各自负责。
2.4 承包人责任:
(一)负责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具体实施,并承担迁改工程所发生全部资金及相关费用。
(二)负责落实迁改工程线路路径、相关管道、线路或房屋拆迁、征地、青苗赔偿、相关线路建设用地、规划、报建、环评水保、资产移交、竣工资料移交等工作,保证迁改后新线行的用地手续完整且无法律争议。负责办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手续,同时获得相关批准文件,并将以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补偿协议、赔偿协议、补偿款签收凭证等)原件一份交甲方备存。
(三)乙方应规范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和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禁止在运行线路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影响安全的填土、挖土、水泥灌浆机灌浆等施工。如需在运行线路保护区内施工的,需在施工前制定线路保护区内现场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场,并严格按审定后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线路保护区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500kV 线行保护区:20 米;220kV 线行保护区:15 米;110kV 线行保护区:10 米;35kV 线行保护区:10 米,10kV 线行保护区:5 米。
(四)乙方应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确保工程实施不影响电网或电力设备安全运行。由于工程实施造成施工范围外电力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及时修复,并承担全部责任。
在施工过程中(包括乙方在其它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组织的施工)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时,情节特别严重,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现场施工用电。
(五)若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电力设施遭到破坏或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非正常停电事故、其他用电客户损失及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六)迁改后形成的新线路线行下及线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存在建房、堆放材料等危及人身和电网安全的行为。
(七)竣工验收前,乙方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完成竣工验收自检,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移交电子化资料。
(八)工程投运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完成包括资产交接清册、正式竣工资料、概算书、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决(结)算书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产移交资料。
(九)甲方如因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原因,确需跨越乙方资产时,乙方应积极协调配
合。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3.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4.1履约担保:/
4.2不利物质条件
5.施工控制网
(1)施工控制网报送的时间
6.工期
6.1 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承包人在投标中的施工组织方案提供各项报表。
7变更的估价原则
(1)本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即中标价一次性包干、包风险、包安全。
(2)包干范围以外施工期间发生的修改变更部分(以设计修改变更文件和现场签证为准,同 时包括附属配套项目),竣工后根据竣工图纸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本项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 3),套用2018 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配套定额;潮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文件;潮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xx各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信息价、市场参考价。
需调整的工程量的单价按供应商投标报价时有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对应套算;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缺项者,应按供应商投标报价时考虑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清单指引套用定额消耗量进行编制缺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经财政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档次后按供应商投标报价时汇总表中考虑的各项计价规费及税金因素套算;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缺项且供应商投标报价时无相应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的,套用施工同期信息价后再乘以中标价与最高限价的比率计算出调整增减造价。
(3)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按各专业计价依据中的规定进行调整。
8暂列金额、暂估价
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
合同工程的暂估价金额: 160735.84 元
9 预付款: /
10.1 工程备料款:无
10.2安全防护、xx措施费
期中随工程进度款相同比例支付。
10.3工程进度款
资金支付方式按 8:2 的比例支付,即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 80%支付,剩余 20%除质量保证金外在该电力设施迁改项目交工验收结算后一年内支付。
10.4质量保证金
10.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按结算定案价的 3% 。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结算后一次扣留,扣留的比例为结算定案价的 3%。
10.4.2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10.5.1提前竣工奖的约定:发包人不予以提前竣工奖。
10.5.2误期(延期)违约的约定
(1)延误期的确定依据“合同协议书”第5项条款计算;
11竣工验收
11.1 竣工和验收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程序进行验收。 如未能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承、发包双方均应做好协调工作,使竣工验收工作尽快完成。
(2)如本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承包人的处罚方式如下: 发包人将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做不良记录处理的建议。同时,承包人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的检验、验收费用,直至合格。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1.2试运行
合同工程需在施工期运行的约定:无。
12.1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3.1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国家、广东省、潮州市的规定。属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的工期顺延,应以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停工、停产、停课的通知为准。
14争议的解决
15争议的解决方式
(1)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2)双方统一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潮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需补充的其他事项
16.1安全xx措施费
16.1.1 安全xx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安全xx措施费金额为 229287.27 元 。
16.2.期中随工程进度款相同比例支付。
17.1 保密要求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永久
17.2合同份数
(1)提供合同文本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2)合同份数: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3份。承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 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