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 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巨額之工程為10%,未達 巨額之工程為20%)以上,且經 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廠商實施趕工計畫,...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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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巨額之工程為10%,未達 巨額之工程為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廠商實施趕工計畫,造成機關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6.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 _(由機關擇一載明;未載明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 a.工程進行期間…… b.工程進行期間…… c.工程進行期間…… …… 7.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者: |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廠商實施趕工計畫,造成機關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 6.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 _(由機關擇一載明;未載明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 1工程進行期間…… 2工程進行期間…… 3工程進行期間…… …… 7.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者: | 1. 第1款第5目之(1), 配合第17條第4款逾期違約金總額(預設值)之降低,並參考本會110年 11月23日「研商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及履約進度落後管理機制」會議發言意見,修正巨額工程實際進度落後預定進度達 10%( 招標時未載明之預設值)以上,機關得暫停估驗計價,以促使廠商積極履約。 2. 第1款第6目之(1)之1至3,修改編號樣式,內容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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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1月□前 2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前1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但雙方得 就部分交貨期較長之項目,或訂料及施工時間間隔較久之項目,於訂料前約定,以訂料時或施工前一定月份(不逾訂料前)之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上開選項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如屬物價指數下跌而需扣減工程款者,廠商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物價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但該期間之物價指數上漲者,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機關給付物價調整款,且選擇後不得變更,亦不得僅選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 | …… (4)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1月□前 2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逾履約期限 (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上開選項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如屬物價指數下跌而需扣減工程款者,廠商得選擇以契約原訂履約期程所對應之物價指數計算扣減之金額,但該期間之物價指數上漲者,不得據以轉變為需由機關給付物價調整款,且選擇後不得變更,亦不得僅選擇適用部分履約期程。 …… | 3. 第1款第7目之(4), 按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之目的,在反映實際成本發生時之市場行情波動,爰參考2017年 FIDIC 紅皮書特訂條款指引第13.7點修正,預設就已施作部分按前1月之物價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另增訂契約雙方得依交貨期較長或材料訂購至實際施工所需時間不同之特性,另行協議以訂料月份或實際施工前一定月份之指數計算物調款,惟不得早於訂料月份。 |
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 | 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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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入: a. 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 及星期日。但與 b 至 e 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b.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c.軍人節…… d.行政院人事…… e.全國性選舉…… …… | 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3軍人節…… 4行政院人事…… 5全國性選舉…… …… | 1. 第1款第2目之(2)之1,修改編號樣式,內容配合修正。 2. 第1款第2目之(2)之2至5,修改編號樣式,內容未修正。 |
第9條 施工管理 ……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該等人員並應依營造業法規定回訓、加入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依附錄2第9點辦理。 …… | 第9條 施工管理 ……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依營造業法第31 條第3項規定,工地主任每逾4年,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同法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應設置技術士之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及人數,依附錄2第9點辦理。 …… | 第3款,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該法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其回訓、加入公會,應符合營造業法之規定,為避免契約與法規發生不一致之情形,爰酌修文字。 |
第13條 保險 ……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 5.保險金額: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 第13條 保險 …… (二)廠商依前款辦理之營造綜合保險或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 5.保險金額: (1)營造或安裝工程財物損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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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程契約金額。 b.修復本工程…… c.機關提供之…… d.機關供給之……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a.每一個人…… b.每一事故體傷…… c.每一事故財物…… d.保險期間內…… ……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a.體傷…… b.財物…… …… (三)廠商依第1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同)之人員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其雇主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 6.附加條款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由機關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明): | 1工程契約金額。 2修復本工程…… 3機關提供之…… 4機關供給之……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最低投保金額,不得為無限制)。 1每一個人…… 2每一事故體傷…… 3每一事故財物…… 4保險期間內…… …… 6.每一事故之廠商自負額上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體傷…… 2財物…… …… (三)廠商依第1款辦理之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其內容如下:(由機關視保險性質擇定或調整後列入招標文件) 1.承保範圍:廠商及其分包廠商(再分包亦同)之人員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廠商負責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 …… 6.附加條款如下,但其內容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由機關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明): | 1. 第2款第5目之(1)之1至4,修 改編號樣式,內容未修正。 2. 第2款第5目之(2)之1至4,修改編號樣式,內容未修正。 3. 第2款第6目之(2)之1至2,修改編號樣式,內容未修正。 4. 第3款第1目,施工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因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如屬其雇主須負賠償責任之情形,可藉由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分散雇主責任之風險,並使其受僱人獲得適當之保障。原條文未規範分包廠商 及再分包廠商雇主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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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擴大受僱人定義附加條款。(適用於一般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且履約人員包括接 受人力派遣事業僱用而為廠商提供勞務之派遣人員之情形) …… | …… □擴大受僱人定義附加條款。 …… | 之情形,爰予修正。 5. 第3款第6目第4選項,如個案履約人員僅包括訂約廠商之員工,及受人力派遣事業僱用而為訂約廠商提供勞務之派遣人員者(無其他分包廠商),訂約廠商可投保一般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並加保擴大受僱人定義附加條款,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受僱人即包括執行職務之派遣人員, 以使其納為保障對象,爰予修正。實務上,專案類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可將分包廠商(再分包亦同)列為被保險人,以使各分包廠商之受僱人納入保障,非加保擴大受僱人 定義附加條款,併予敘明。 |
第17條 遲延履約 …… (四)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高於 20%;未載明者,為1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條第8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 | 第17條 遲延履約 …… (四)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其總額(含逾期未改正之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但不高於 20%;未載明者,為20%)為上限,且不計入第18條第8款之賠償責任上限金額內。 …… | 第4 款,參考本會110年11 月23 日 「研商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及履約進度落後管理機制」會議發言意見,修正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之預設值為10%。另考量部分機關之工程特性需要(例如營運需求、關聯契約之求償等),維持逾期違約金 上限比率為20%。 |
第21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 | 第21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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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 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1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巨額之工程為10%,未達 巨額之工程為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 | 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 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 5.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有下列情形者(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第1選項): □履約進度落後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以上,且日數達10日以上。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 | 第1款第5目第1選項,配合第17條第4款逾期違約金總額(預設值)之降低,並參考本會110年11月23日 「研商逾期違約金總額上限及履約進度落後管理機制」會議發言意見,修正巨額工程實際進度落後預定進度達10%(招標時未載明之預設值) 以上, 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 約,以促使廠商積極履約。 |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 並以□機關; □本工程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 | 第22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 提起民事訴訟, 並以□機關; □本工程 (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依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3.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後,依本 | 1. 本會於107年7月24日增訂爭議處理小組機制,期能利用該機制快速解決履約爭議。個案契約雖已納入此機制,惟尚無政府採購案件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案例。據本會瞭解其主要原因係機關對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產生方式存有疑慮,因而未採用;又本會參與個案廉政平台會議經驗,包括 NGO 團體、政風、廉政、調查、檢察機關人員,對爭議處理小組機 制亦多持保留態度。爰修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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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機關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三)依第1款第6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機制如下: 1.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2.爭議處理小組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機關 內部人員擔任召集委員,另由機關聘(派) 2位以上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包括機關人員及外聘人士),共3人以上(應為奇數)組成。廠商得推薦公正人士作為機關聘任委員之參考。 | 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4.依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5.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6.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三)依第1款第6目成立爭議處理小組者,約定如下: 1.爭議處理小組於爭議發生時成立,得為常設性,或於爭議作成決議後解散。 2.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之次日起10日內,各自提出5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 次日起10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1位作為委員。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4)當事人之一方未能依(2)自名單內選出委員,且他方不願變更名單者,為無法合意 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 機制。 2. 第1款第1目至第5目、第7目未修正。 3. 第1款第6目,修正載明由機關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另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 1規定成立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雖可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惟其委員組成為本機關或其他機關人員,與爭議處理小組有別,併予敘明。 4. 第2款未修正。 5. 第3款序文,酌修文字。 6. 第3款第2目,考量本機制主要係協助機關解決爭議,以集體會議方式集思廣益,除可避免偏頗任一方外,亦可減輕機關人員獨自承擔壓力之顧慮,爰修正載明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機關內部人員擔任召集委員,另由機關聘請2 位以上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包括機關人員及外聘人士),共3人以上成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人數應為奇數。廠商並得推薦公正人 士作為機關聘任之參考。令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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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請求小組協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向召集委員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4.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30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xx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機關主(會)計 及政風單位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90日內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5.爭議處理小組外聘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2 目辦理。 | 3.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之選定: (1)二位委員經選定之次日起10日內,由雙 方或雙方選定之委員自前目(1)名單中共推1人作為召集委員。 (2)未能依(1)共推召集委員者,為無法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 4.當事人之一方得就爭議事項,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小組召集委員,請求小組協調及作成決議,並將繕本送達他方。該書面通知應包括爭議標的、爭議事實及參考資料、建議解決方案。他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並將繕本送達他方。 5.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召集委員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30日內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獨立、公正處理爭議,並保守秘密。 (2)會議應通知當事人到場xx意見,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其他必要人員列席,會議之過程應作成書面紀錄。 (3)小組應於收受協調請求之次日起90日內作成合理之決議,並以書面通知雙方。 6.爭議處理小組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3條規定。委員因迴避或其他事由出缺者,依第2目、第3 | 述機關人員不限主辦機關之內 部人員,外機關人員亦屬之,併予敘明。 7. 刪除原第3款第3目,配合第3款第2目之修正,召集委員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爰予刪除。 8. 原第3款第4目移列為第3目,酌修文字以載明爭議他方向召集委員提出書面回應及建議解決方案。 9. 原第3款第5目移列為第4目;第4目之(1)、(3)未修正。 10. 第3款第4目之(2), 參考本會 111 年10 月26 日「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爭議處理小組機制」會議機關發言意見,載明得邀請主(會)計及政風單位人員列席爭議處理小組會議。 11. 原第3款第6目移列為第5目,因部分委員為機關內部人員,無迴避之需要,爰載明屬機關 外聘之委員應迴避之事由,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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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向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雙方同意該決議,而有契約之效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7.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4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1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8.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除雙方另有 協議外,由機關負擔。 9.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 | 目辦理。 7.爭議處理小組就爭議所為之決議,除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向召集委員及他方表示異議外,視為協調成立,有契約之拘束力。惟涉及改變契約內容者,雙方應先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爭議,得再循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8.爭議事項經一方請求協調,爭議處理小組未能依第5目或當事人協議之期限召開會議或作成決議,或任一方於收受決議後14日內以書面表示異議者,協調不成立,雙方得依第1款所定其他方式辦理。 9.爭議處理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契約雙方平均負擔。 10.本款所定期限及其他必要事項,得由雙方另行協議。 …… | 照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13條規定。委員出缺時依第2目辦理。 12. 原第3款第7目移列為第6目,因本機制未載明召集委員就書面異議之應辦事項,故書面異議僅須向他方提出;如雙方未於一定期間對決議表示異議,即表示同意該決議,該決議即生契約之效力。 13. 原第3款第8目移列為第7目,並配合原第3目之刪除修正。 14. 原第3款第9目移列為第8目,因爭議處理小組由機關主導成立,所需經費除另有協議外,由機關負擔,爰予修正。 15. 原第3款第10目移列為第9目,內容未修正。得協議事項例如外聘委員酬勞等,併予說明。 |
附錄4、品質管理作業 …… 3 品質管制 …… 3.2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之設置規定 | 附錄4、品質管理作業 …… 3 品質管制 …… 3.2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之設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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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2 基本資格為: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之人員。 …… 3.5 品管人員未符合資格,或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或工程經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於_日內更換並調離工地。 …… 6 懲罰性違約金 6.1品管人員違反第3.2.1點至第3.2.4點、3.3點,或專任工程人員未依第3.6.3點到場 說明且無故缺席,或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或建築師違反第4.1 點至第4.3 點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 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2,500元)。 …… | …… 3.2.2 基本資格為: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4年者,應再取得最近4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 3.5 品管人員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或工程經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於_日內更換並調離工地。 …… 6 懲罰性違約金 6.1品管人員違反第3.2.1點至第3.2.4點、3.3點,或專任工程人員以外技師或建築師違反第4.1點至第4.3點約定者,每日處以廠商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_元(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2,500元)。 …… | 1. 第3.2.2點, 修正載明品管人員之資格,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下稱品管要點)第5點,包括取得證書及定期回訓。 2. 第3.5點, 增訂品管人員未符合資格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更換並調離工地。 3. 第6.1點, 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按契約規定處理。爰增訂專任工程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之罰則。品管要點第5點第2項載明品管人員應定期回訓;但有本會另定之特殊情形,不在此限,故不適用本點之懲罰性違約金,併 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