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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1
(一)基金管理人 1-1
(二)基金托管人 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1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2-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2-1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2-1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1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4-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5-1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5-1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5-1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2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2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2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5-3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5-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6-1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6-1
(二)指令的内容 6-1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6-1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2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6-2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6-2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或授权内容的程序 6-2
(八)其他事项 6-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
(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7-1
(二)基金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7-2
(三)申购资金 7-2
(x)xxxx 0-0
(x)基金现金分红 7-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1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8-1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8-1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8-3
(四)暂停估值与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8-5
(五)基金会计制度 8-5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8-5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8-6
九、基金收益分配 9-1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9-1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9-1
十、基金信息披露 10-1
(一)保密义务 10-1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10-1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0-1
十一、基金费用 11-1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1-1
(二)境内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1-1
(x)xxxx 00-0
(x)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1-1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11-2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11-2
(七)违规处理方式 11-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1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4-1
十五、禁止行为 15-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6-1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16-1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16-1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6-1
十七、违约责任 17-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18-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19-1
二十、其他事项 2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21-1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 x、00 x、00 x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网址:xxx.xxxxx.xxx.xx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住所: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 00 x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480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证监基字[1998]3 号)
联系人:庄为
联系电话:(010)00000000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国内会计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承兑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保险业代理业务,代理外国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服务、认购申购业务,咨询调查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行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汇有价证券。自营代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受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内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x协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华安国际配置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x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华安国际配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以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数据等事项进行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范围具体包括:对于基金管理人对结构性保本票据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根据获得的基础资产有关数据对结构性保本票据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定期监督,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础资产的会计数据进行核查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境内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进行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
6、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对于结构性保本票据所投资的基础资产,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接收其交易、会计数据,对交易数据进行监查,对会计数据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将接收到的所有数据及时提供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需提供给基金管理人的基础资产具体会计数据、交易数据以及其他数据参见托管协议附表。基础资产为结构性保本票据所投资的收益资产、保本资产以及结构性保本票据的融资。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委托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名义或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机构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有价凭证主要为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所投资的结构性保本票据。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以基金管理人作为一方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下达的指令范围类别和权限等。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及各自委托机构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各类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有价证券的交易过户指令以及其他资金、证券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指令类别、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币别、金额、交易证券代码、交易证券面额、转出账户、转入账户、交易过户方式等,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约定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金托管人应预先告知基金管理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证券过户指令执行完毕后,应在基金托管人获得过户登记清算机构过户成功的通知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x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汇报。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汇报。因该等违法情形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或授权内容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 1 天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基金托管人最迟应在第 2 天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对于授权内容的变更,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生效,基金托管人最迟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的第 2 天电话确认。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约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交易过户记录由基金托管人向代理清算或交收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获取。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以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职责委托给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伦敦)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2、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管理人提供给基金托管人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基金托管人必须保证所收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和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基金托管人必须保证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纪录与代理清算或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纪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月核实,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每月核对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基金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证券数量与实际相符。
(二)基金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基金份额赎回的确认日的下一跨境工作日 16: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认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8、资金指令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三)申购资金
基金在投资周期到期后可以申购方式进入下一投资周期。具体资金划付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另行商定。
(四)赎回资金
1、在基金份额赎回的确认日,注册登记机构将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基金份额赎回的确认日(R 日)后第 3 个跨境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后端认购费)在 R+4 个跨境工作日或之前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决定分红方案后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进行通知。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估值日(T 日)为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每个净值计算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在净值计算日的后一跨境工作日披露估值日(T 日)的净值。 2、核算程序
基金托管人每月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对接收到的基础资产会计数据进行核
查,对接收到的基础资产交易数据进行监查。同时,基金托管人根据接收到的基础资产会计和交易数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定期监管。在净值计算日,基金托管人应接收结构性保本票据的净值,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确认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并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回传给基金托管人,并由基金管理人对核对无误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予以披露。基金的净值计算日与估值日具有时间间隔。时间间隔的长短主要由结构性保本票据的发行人提供结构性保本票据的净值时间决定。在一般情况下,估值日后的 T+7 个跨境工作日为净值计算日。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结构性保本票据以及结构性保本票据所孳生的票息、其他各类有价证券。 2、估值方法
(1)结构性保本票据
结构性保本票据,以结构性保本票据的最近净值进行估值。本基金持有的结构性保本票据的最近净值由结构性保本票据发行人或其相关委托机构提供。目前结构性保本票据的净值提供人为xx兄弟国际公司(欧洲)。结构性保本票据净值的估值截止时点为估值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17:00。结构性保本票据所对应资金全额投资于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收益资产与保
本资产的估值原则参见第(2)、第(3)说明条款。
结构性保本票据发行人或其相关委托机构提供的结构性保本票据净值中,已扣除各类与结构性保本票据有关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如采用本款第一段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一段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托管人可与基金管理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保本资产
保本资产的估值责任方为xx兄弟国际公司(欧洲)。
保本资产中的零息票据工具以截止估值日的公允价值估值。零息票据工具的估值价格截止时点为估值日伦敦时间 10:00。
(3)收益资产
收益资产的估值责任方为汇丰银行证券服务公司(曼岛)。股票的估值:
股票以截止估值日各交易市场的最新交易价格估值。如果不能获得估值日的交易价格,且当日存在报价,则以市场报价的中间价估值。
股票的估值价格截止时点为估值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17:00。
债券的估值:
债券以截止估值日各交易市场的最新市价估值。如果不能获得估值日的交易价格,且当日存在报价,则以市场报价的中间价估值。如果所投资市场的市场报价和交易价格均不能获得,但在类似市场具有交易价格或者市场报价,应在考虑类似市场价格和不同市场间折溢价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如果以上价格均不可获得,则应采用专业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可实现价格进行估值。
债券的估值价格截止时点为估值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17:00。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估值:
公开挂牌的房地产信托凭证采用在交易市场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最新市价估值。如果市场报价和交易价格均不能获得,则应采用专业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可实现价格进行估值。
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估值价格截止时点为估值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17:00。商品基金的估值:
商品基金以截止估值日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商品基金的估值时点为估值价格截止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 17:00。
当上述价格均不能准确反映公允价值时,按基金托管人合理认为的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发布通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披露。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在 2 日内发布通知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披露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的投资证券遭遇非境外工作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托管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基金
托管人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5、结构性保本票据的发行人或其相关委托机构无法按时提供结构性保本票据的净值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以美元为分配货币的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基金份额的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份额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 90%;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人核实确认后 2 个境内工作日内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通知,并在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产品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通知、基金合同生效通知、基金开放赎回通知、基金份额净值通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知、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和基金半年度报告)、投资周期到期通知、申购说明书、临时报告与通知、澄清通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对方复核的事项,应经对方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予以披露。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披露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书面通知、指定网站通知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等形式进行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程序
发生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中需要披露的事项时,由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须由基金管理人披露并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披露。须由基金托管人披露并须经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托管人起草、并经基金管理人复核后由基金托管人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通知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月计提,每月计提的计算方式如下: H=E×年管理费率÷12,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0%
H 为每月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上月月末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月第 1 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当基金合同第十五章第(三)条第 2 款所述的结构性保本票据所对应资产全部配置到保本资产中,且在 30个境外工作日内不能实现重新配置,则基金管理人将调低基金管理费费率,具体费率及计算方式将另行披露。
(二)境内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境内基金托管费按月计提,每月计提的计算方式如下: H=E×年托管费率÷12,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0%
H 为每月应计提的境内基金托管费 E 为上月月末基金资产净值
境内基金托管费每月第 1 个自然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境内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其他费用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证券交易费用以及提前回售结构性保本票据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或申购费中列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的三个境内工作日前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通知。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月计提,按季度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度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定期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频率为一年不超过四次。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电子数据文件形式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发送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应不少于 15 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在签署该等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x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在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公开披露前,先行向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披露,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上通知;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通知: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通知;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华安”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基金托管人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管局处罚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上通知;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通知。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通知: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网站上通知。
(四)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x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通知;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通知;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通知
基金财产清算通知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境内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通知;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通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境内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通知。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在此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先行赔偿,再向第三方追偿,其他当
事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四)当事人违约,其他无违约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第三方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托管协议第十六章第(二)条所述之情形发生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x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上海市
签订时间:二〇〇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