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银渠路延长线至灵川县城新区(定江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工程新增315KVA配电工
桂林市灵川县电力工程定点施工单位采购
灵川县xxxxxxxxxxxxx(xxx)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工程新增315KVA配电工
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灵川县xxx排水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20年9月23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灵川县xxx排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灵川县xxxxxxxxxxxxx(xxx)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工程新增315KVA配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灵川县xxxxxxxxxxxxx(xxx)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工程新增315KVA配电工程 。
2.工程地点:灵川县东家山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灵川县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10/0.4KV配电工程 。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09 月 26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 11月 2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准,如遇下雨、节假日及不可遇见的因素则工期顺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万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捌角壹分(¥1214158.81元),此价为总价承包。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贰万肆仟捌佰柒拾柒元肆角陆分(¥24877.46元)
(2)规费、增值税:壹拾叁万肆仟xx肆拾叁元柒角陆分(¥134543.76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通用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桂林市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评审报告(含预算书)(临桂区项目提供临桂区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评审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灵川县xxx排水有限公司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贰份。
发包人:灵川县xxx排水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914503004991285632◻ ◻地 址: ◻◻◻◻◻◻◻ 地 址: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18号◻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541001◻◻◻◻◻◻◻◻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0773-2105065◻◻◻◻◻◻◻◻传 真:◻◻◻◻◻◻◻◻ 传 真:0773-2825980◻◻◻◻◻◻◻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xxxx0000000@000.xxx◻◻◻◻◻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市城西支行账 号:◻◻◻◻◻ ◻ 账 号:2020550104000085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
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除按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还必须遵守《合同法》、《政府采购法》、《建筑安装工 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现行国家部门和地方法律法规、桂林市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含图纸修改通知单及设计变更文件等);(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本工程预算 控制造价成果文件;(9)其它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合同签订生效后5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叁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图以外的大样图、加工图、标准图等;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构件开始施工前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8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18号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工程部 xxx x。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无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无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条款执行。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通用条款执行。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1、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2、青👉补偿和土地征赔由甲方负责。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452402198611030935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桂24512133068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桂245121330687(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桂建安B(2014)0000000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通信地址:桂林市秀峰区骝马山北巷18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无特殊约定。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无特殊约定。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分包
3分包的一般约定
3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无 。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无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无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无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无◻◻ ◻。
4.4 商定或确定
(1) 无 ;
(2) 无 ;
(3) 无 。
.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任何部位的工程需要覆盖或隐蔽前,均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 程师进行中间验收并拍照,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均不得隐蔽或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xx施工
x项目的xx施工费:24877.46元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 护、xx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xxx【2006】22号)和桂林市建规【2007】131号文及市建规【2008】224文号相关规定执行。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进入工地后进行现场书面 交桩。
7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 7不利物质条件
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材料与设备
8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试验与检验
9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0. 变更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有定额的套用定额计算,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合同该新增子项实施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的平均价计取,无信息价时按市场价格共同协商初步确定;新增项目无定额可套用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另行协商。预付款
x项目无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工程进度款支付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按工程进度付款
1、甲方在合同签订进场施工后,按合同完成80%的工程量后,拨付50%工程进度款即(大写)陆拾万零柒仟零柒拾玖元 肆角(607079.4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即(大写)肆拾贰万肆仟玖佰伍拾xx伍角捌分
(¥424955.58元)。
2、提交竣工资料及结算审计完毕后,工程款拨付至审核价的97%;按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壹年后反还,每次付款前,承包方需提交真实有效等额的税务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无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的7天内。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 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30天内。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个月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按工程审核造价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 。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 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桂林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灵川县 人民法院起诉。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灵川县xxx排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灵川县银渠路延长线至灵川县城新区(定江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工程新增315KVA配电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完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完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房建工程为 2 年;
3.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4.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含电气(器)、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设备]为 3 年;
6.装修工程为 2 年;
7.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8.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9.绿化工程为1个养护期;
10.市政工程为1年(路灯为3年);
11.配电工程为1年;
12.水利水电工程为1年;
13.危岩治理工程为1年。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x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 3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灵川县xxx排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广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