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签约日期: | |||||
采购人 | 名 称 | 供应商 | 名 称 | ||
注册地址 | 注册地址 | ||||
法人代表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采供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同说明:
商品名称 | 规格 | 成交单价 | 成交量 | 运费 | 优惠及调整 | 货款(元) |
总货款(含运费)(大写): | 总货款(小写):¥ |
本协议目的是制定双方有关商品交易的原则和条件。双方均对合同条款已尽说明之权利、义务及相关内容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采供双方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愿。 二、合同标的商品、成交单价及货款:
备注:优惠及调整=优惠+调整+拿样抵扣
三、支付结算、交收约定
付款方式: | |
验货后付款比例: | 验票后付款比例: |
配送方式: | 交收方式: |
发票类型: | 损耗率: |
存货地: | 详细地址: |
付款截止日: | |
验货截止日: | 验票截止日: |
交货地点: |
发票管理:除特殊约定外,供应商应提供合同项下的全额发票,采购人凭票付款。
四、商品质量
1.交易中,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与商品包装或商品本身商标标示的质量标准相符,或者与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体现的质量状况相符。
2.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品有效的质量证明材
料。
3.供应商承诺,所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各行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规章、行政命令、各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现行国家相关标准或现行相关行业质 量标准。
4.在约定期限内如因商品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出现退换货,期间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五、商品包装和运输
1.包装应符合商品运输、装卸的需要,因包装不当引起的商品破损、变质等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物流配送的商品,应按照商品的特点以及采购人的要求,双方协商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果因运输途中造成商品破损、变质、丢失等损失,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自提的商品,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将商品送至约定的自提点,采购人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完成提货与签收。
3.供应商承诺违反以下约定即可视为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及交收单的约定:
(1)商品的包装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由采供双方协商确认。
(2)商品及商品的包装内不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印刷品、音响制品等物品。商品包装、造型、装饰及外观上的文字及图案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3)商品的包装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
六、商品交付
1.供应商应按双方约定的品牌规格、价格、数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向采购人交付商品。
2.供应商应在商品到达之前向采购人发出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
七、商品检验和退货
1.供应商将商品运送到指定交货地后,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在验收无误后完成签收。
2.如果采购人验收时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本 合同的约定,采购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商品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过线上提起异议或线下与供应商协商解决,供应商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异议处理。
八、特殊约定
1.数量约定:本合同数量在实际交货时出现的货物溢短情况由采供双方协商解决;
2.发票金额:单价为到货价格的,如供应商不能提供总货款票据,运输发票则由运输单位按实际发生金额开具,货物发票金额与运输发票金额应与实际发生金额相符。
3.质量标准:买卖合同标的商品质量应执行合同约定的标准。
九、商品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双方补充协议确认外,商品所有权在售出并交付采购人签收前的所有权归属供应商所有,采购人签收后归属采购人所有。但若商品签收后采购人可提供真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而要求退换货的,该商品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仍由供应商所有。
2.由供应商负责配送的,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供应商承担,若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自行向第三方配送公司追责,采购人予以协助。
3.由采购人自提的,商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等风险由采购人承担。
十、违约责任及解除条款
1.供应商违约责任
(1)如果供应商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履行交货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不符采购人拒收或退换货导致的延迟),供应商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同采购人重新确认交货信息。因物流、天气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供应商不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经协商后消单、补发或转运。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采购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备货而导致采购人无法按期自提的,由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采购人的违约责任:
(1)采购人中途退货,采购人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违约金额进行偿付。
(2)采购人自提商品未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成提货的,应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向供应商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应商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采购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向供应商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采购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采购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供应商因此所受的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1.采购人在验收中,如果发现商品的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举证,并向供应商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所交商品符合合同规定。
2.采购人因保管不善等造成商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期限内负责处理,否则,视为同意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十二、知识产权及保密
1.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采供双方涉及到的信息应给予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2.采供双方互相尊重和不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3.本条款具有永久效力,不因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失效。
十三、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一方或双方遭受的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的事件。
2.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履行该等义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相等于该等事件影响的时间。
3.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公共通信大面积受损破坏致无法通知),在通信恢复后的当日或隔日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法律证据,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措施或与对方协商尽可能地减少或避免不可抗力造 成的损害。
十四、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盖上电子签章之时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经过双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的补充规定说明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效力,采供双方各执一份。
4.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 律;如无相关法律规定的,则应参照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如有未能协商解决的纠纷,任何一方可诉讼至采购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采购人 | 名 | 称 | 供应商 | 名 | 称 | ||||
电子签章 | 电子签章 |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 | ||||||||
签订时间 | 年 | 月 | 日 | 签订时间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