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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鑫福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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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泰康鑫福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鑫福年金”)产品提供生存、身故、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保障及保单红利。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期间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的人,本产品中默认为投保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x先生为儿子xx(0 岁)投保鑫福年金,x先生为投保人及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小王为被保险人,妻子x女士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年交保险费:10000 元
❖ 交费期间:15 年
❖ 基本保险金额:7500 元
❖ 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65 岁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1 |
特别保险金 | 王先生 | 10000 元/次 | 小王在本合同第 6 个、第 7 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 |
生存保险金 | 王先生 | 7500 元× 30%=2250 元 | 自第 8 个保单年度起,小王在每 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 64岁 |
养老保险金 | 王先生 | 第 1 年:2250 元× 105%= 2362.50 元 第 2 年:2362.50 元× 105%=2480.63 元 第 3 年:2480.63 元× 105%=2604.66 元 后续年度依此类推 我们保证给付至小xxx 99 岁 | 自小xxx 65 岁起,在每个年 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 105 岁 |
身故保险金 | 李女士 | 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值较大者 | 如果小王在 65 岁前身故 |
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 | - | 本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 王先生遭受意外事故且该事故 直接导致x先生在 180 日内身故或高残 |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4 保险责任”。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保险期间
1.2 基本保险金额
1.3 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
1.4 保险责任
1.5 保单红利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4.4 保险金申请
4.5 保险金给付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5 如何退保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2.1 责任免除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投保年龄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
附件 高残定义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效力中止
3.4 效力恢复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保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鑫福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鑫福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2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55 周岁3(含 55 周岁),则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为
65 周岁。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55 周岁,则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为 70 周岁。
(此页正文完)
2年生效对应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6 个、第 7 个保单年度4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保险金。
每次给付的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本合同年交保险费5乘以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取值如下:
交费期间 | 趸交 | 3 年交 | 5 年交 | 10 年交及以上 |
特别保险金给付比例 | 10% | 30% | 50% | 100% |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 8 个保单年度起,至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首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生存保险金金额的 105%,第二次及以后每年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年养老保险金金额的 105%。
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到达养老保险金起领年龄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 9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养老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 身故保险金金额 |
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前 | 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 现金价值6的较大者 |
养老保险金首次领取后 | 零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7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 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8,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9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
4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年交保险费:当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时,年交保险费是指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当保险费为分期按年交纳时,年交保险费
是指每年交纳的保险费。
6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但不包括红利。
7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8高度残疾:简称“高残”,具体定义见“附件 高残定义”。
9高残之日指直接导致高残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包括以下 2 种情形:1. 投保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高残;
2.投保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属于高残。
负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1.5 保单红利 x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转入万能账户:红利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与我们约定的万能型保险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该万能型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红利转入的万能型保险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现金领取:红利于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您。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您未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转入约定的万能型保险的红利将不再参与红利分配。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 1.4 条约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和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 ;
(4) 在本合同成立(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G DP·P、‹ E ;
># ? ~P·P‹A ,P或·P‹者驾驶 ># ? ~> P‹A的 p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此页正文完)
10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
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4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被保险人因下列免责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 合同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1) | 终止 | 向 ¸ L,” ‹ 给付y本合_ 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2)-(7)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 1.4 条约定的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1) 转入万能账户:生存类保险金于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您与我们约定的万能型保险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该万能型保险条款的约定为准。生存类保险金转入的万能型保险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现金领取:生存类保险金于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以现金方式交付给您。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给付日您未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如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不为同一人,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仅能为现金领
15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取。
4.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或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16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7;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生存类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
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犹豫期是指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数为准。您在犹豫期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6申请人:生存类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分别为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被
保险人。
17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
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 _
18¥。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9。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8利息: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至本合同效力中止、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
24 时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19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6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4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减保时您可
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40%,即 3.2 万元。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附件 高残定义
指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 双目永久完全20失明21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3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24的。
(条款全文完)
20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2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23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永久完全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2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
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