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以下条款和条件作为任何形式的报价单或订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本细则
1. xxxxx您(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已准备完毕报价详情和价格,并已尽一切努力确保其准确性。然而,若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或您所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生产或运输成本发生变化等,则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
2. 除非另有书面说明,否则所有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且不包含增值税。该报价仅30天有效。
3. 客户应对以下各项负责:
产品设计草案
产品需满足的法规要求
产品的工作环境
4.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产品将按照您所批准的图纸进行生产,并以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
5. 若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载体和贵金属,双方将友好协商解决。
6. 除非另有书面说明,载体和其他原材料(不含贵金属)的耗用将适用先进先出原则。若载体和其他原材料发生较大价格变化,巴斯夫保留要求客户预付相关款项的权利。
7. 所有海外制造的催化剂价格为基于本地货币的出厂价
(EXW),实际订单将依据当时汇率及运输费重新进行核算。
8. 关于年降:
若您的实际年采购量不低于报价中所约定的年采购量的80%,巴斯夫将按双方约定的年降率对您次年的订单进行降价。
若您的实际年采购量低于报价中所约定的年采购量的 80%但高于50%,巴斯夫将不会提供年降,并保留向您就调整附加费进行商议的权利。
若您的实际年采购量低于报价中所约定的年采购量的 50%,巴斯夫将不会提供年降,并向您对后续批次订单重新报价。
9. 最小起订量以整托起订,轻型车辆500件/订单/SKU,重型车辆300件/订单/SKU。若订单实际订购量小于报价中所约定的最小订单量,巴斯夫将向您收取每订单人民币8万元的额外费用。
交付
1. 客户需及时向巴斯夫发送订单确认函,并告知确定的交货日期。
2. 交货日期为产品运离巴斯夫公司所在地的日期(截止至当日营业结束时间)。
3. 产品运离巴斯夫公司所在地,即视作已交付给客户。
4. 若产品直接从巴斯夫关联公司运送至客户,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在产品运离装运港口之时,即视作已交付给客户。
5. 由巴斯夫海外关联公司提供的产品,其交货日期为估计值。巴斯夫将在确认订单时基于已掌握的最佳信息,提供相对 最为准确的货物运抵日期。
6. 巴斯夫对因客户原因延期交付客户订单所订商品而导致的任何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客户有权选用其偏好的运输方式,但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
8. 若客户在巴斯夫交付货物的既定安排外通知发货,则客户需自行承担该特殊发货的所有相关费用。
9.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最小发货量与最小起订量相同。若客户的月需求量小于3000件,巴斯夫有权减少发货频次至每周1次或每两周1次以满足整车发运。
10. 若客户或客户委托的任何承运人在收取货物后发现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错误、货物破损等问题,需在确认收货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巴斯夫。双方应就发生的问题友好协商并决定解决方案。
11. 对于按原生产计划和提货需求已制成的产品和已购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贵金属和载体的原材料,巴斯夫将最多保留六十(60)天,超过这个时限后,客户需向巴斯夫购买并提走这些产品,或在下一次生产计划中优先消耗这些原材料。
12. 因客户原因致使产品供应合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巴斯夫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享有对货物的处臵权,客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修改、推迟或取消
1. 若客户需修改或取消订单,应至少在原定交货日期的14个工作日前向巴斯夫发送书面申请,否则订单将不允许被修改或取消。但是巴斯夫保留于原定交货日期向客户就原订单所要求的已进行了的任何工作及已购买的载体、贵金属或其他材料开具发票的权利。
2. 客户提货单的实际需求数量较其生产预测的上下波动不得超过20%,若超过20%巴斯夫有权按原定生产预测数据交付。
3. 若客户需推迟发货,巴斯夫将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为利率,对推迟发货的货物总价向您收取管理附加费。该附加费自预期发货日期起计算,直至货物运离巴斯夫。
4. 若需对项目进行数量修改、取消或推迟,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若客户的订单需求远大于报价中所约定的采购量,巴斯夫可能会向您书面申请对产线或生产基地进行调整以满足产能需求。
若客户需要在PPAP(生产件批准程序)前取消项目,则需向巴斯夫提交书面申请,并有义务承担巴斯夫为 该项目已筹备好的材料费用和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技术转移费用等其他费用。
若客户需要在PPAP后取消项目,则需至少提前3个月向巴斯夫提交书面申请,并有义务承担巴斯夫为该项目已筹备好的材料费用和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技术转移费用等其他费用及相关PPAP费用(包含模具采购费用、技术转移费用、载体采购费和所使用的贵金属费用)。
若客户需要停产某项目,需至少提前3个月向巴斯夫提交书面申请。若客户超过3个月没有向巴斯夫就该项目发送生产预测,巴斯夫将默认该项目进入停产阶段。同时,您有义务承担巴斯夫根据该项目先前生产预测或提货单已筹备的原材料及已生产的在产品和产成品的相关费用。
若在某项目停产后,客户仍需巴斯夫生产该项目产品,该订单将被视作售后件订单。此批产报价将不再适用,双方需另行商议决定。但最小起订量等条款仍适用。
5. 若客户需要在PPAP前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进行变更或取消,巴斯夫将要求客户支付额外的开发费用:
载体变更:尺寸,型号,生产地,供应商等
工程设计变更造成技术成本和复杂性提高
产品开发需巴斯夫承担超出其合理支出的代垫费用
客户添加了新的目标并重启竞标
客户对已耗费资源的项目进行变更
客户对已耗费资源的生产系统进行变更
政府发布可能会影响直接或间接成本的新排放标准
6. 若客户需要在PPAP后进行变更或者取消,巴斯夫将要求客户支付:
条款5所列额外开发费用
已发生的PPAP生产的实际费用
其他合理费用
付款期限与方式
1. 除非另有书面说明,否则付款期限应严格执行自发票日期起60天,并通过现金方式全款结清,不得包含银行汇票。
2. 巴斯夫保留对逾期货款收取财务费用的权利。若需收取财务费用,则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为利率,自货款逾期首日起计算,直至货款结清。
货物风险和所有权风险
当客户或客户委托的任何承运人收取货物,或货物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交付客户时,货物风险转移至客户。
货物所有权
1. 当巴斯夫收到货物的全款后(每笔订单均单独考虑),巴斯夫提供的商品所有权才移交给客户。
2. 在货物的全款结清前:
1) 巴斯夫保留对商品的全部合法所有权;
2) 巴斯夫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受托关系;
3) 客户作为巴斯夫的受托人持有货物。
3. 在货物的全款结清前,若出现:
1) 客户发生了任何破产行为,或与客户破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正在或已经发生;
2) 已提出了任命客户破产管理人的申请;
3) 已指定了客户破产管理人;
4) 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货;
5) 支付货款的到期日已过且客户拒不付款;或
6) 客户不遵守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条件
则巴斯夫保留收回并出售已发未消耗商品和/或向客户索取对该类商品及已生产未提货商品赔偿的权利。巴斯夫执行该权利不损害巴斯夫对客户的任何其他权利。
4. 如果客户发生上述第3条中的任何事件,需立即通知巴斯夫。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内的任何事件和/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流行病、战争、恐怖行为、原材料或能源短缺、运输中断和工厂停工、政府机关的行为或疏忽,以及因其发生使得受影响业务的履行费用过高或影响上游供应商的事件。若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受影响方在受影响的范围和中断期间内的合同义务应被免除。但是,上述条款在任何情况均不适用于支付义务。
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其预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持续时间和受影响的范围,并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受到的影响进行补救。但是,为补救任何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巴斯夫在任何情况下和任何时间内均没有义务从第三方购买或获取任何产品(包括任何相关原材料)。
责任
1. 在任何情况下,巴斯夫均不对起因于或相关于双方之间任何交易而产生的附带的、间接的或特殊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负责。
2. 在任何情况下,巴斯夫就起因于或相关于双方之间的任何交易而负有的累计责任均不得超过就为之提出权利主张
的货物的价值。
担保
1. 除了相关法律禁止巴斯夫限制其对此类损失的责任,或巴斯夫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担保外,巴斯夫的担保限于纠正错误的工艺。产品制造中所使用的载体和其他材料,受原始制造商提供的担保约束。
2. 除非巴斯夫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任何要求退换货的商品都必须退还给巴斯夫。
3. 巴斯夫仅保证交付的货物在交付时符合双方约定的规格;不符合规格的,巴斯夫负责替换,或退还货物价款。本保证是排他性的,替代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对适销性或适用某一特定用途的保证)。
4. 巴斯夫因非工艺或材料错误而导致的产品纠正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适用法律与管辖
x条款及随附的报价单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并进行解释。任何由本条款引起或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异议或索赔,包括本条款的有效性、无效、违约或终止,应首先经双方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若未能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IETAC),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地为中国上海市。仲裁过程使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