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T 日:是指本协议约定提交有效的参与、追加、赎回或调仓
附件 1
中信银行信智投服务协议
《中信银行信智投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通过中信银行手机银行签署。甲方出于本人意愿申请使用乙方信智投服务,甲方在中信银行手机银行勾选本协议即视为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
甲方应在申请使用乙方信智投服务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及乙方交易平台相关的业务规则,充分了解乙方信智投的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潜在风险、免责条款等内容。若甲方不接受本协议当中任何条款或乙方业务规则,请勿签署本协议,亦不得使用本协议约定的信智投服务。
根据《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甲方通过乙方信智投服务进行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以及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授权向甲方提供信智投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1.信智投服务
信智投服务是指乙方在代理基金销售业务基础上,基于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认知,为甲方提供的一项基于资产配置策略的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建议及产品组合推荐、动态调仓建议、投资月报、智能跟投及全天候智能问答服务等。甲方应基于自身情况独
立做出是否接受该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追加投资、定投、一键优化等)的决定,并自行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甲方有可能获得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乙方不承诺、不保证相关投资组合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2.客户风险画像
客户风险画像是指乙方基于甲方在乙方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历史交易数据(如有),对甲方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测评,在甲方认可的前提下,该测算结果将作为甲方的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因缺乏甲方历史交易数据导致乙方无法评估甲方风险承受能力或甲方对乙方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不进行确认的情况,甲方需通过乙方提供的风险测评问卷进行风险评估,通过风险测评问卷评估的结果将作为甲方的风险测评结果。
3.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投资需要将投资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是将资产在低风险、低收益的证券与高风险、高收益的证券之间进行分配,从而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均衡。
4.产品组合
产品组合是指乙方基于其资产配置模型,运用证券投资基金、银 行理财、积存金等金融产品所构建的投资组合。乙方构建的产品组合 并非是任何形式的产品集合投资计划,也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与债券。
5.智能推荐
智能推荐是指乙方基于对甲方风险承受能力的认知,向甲方提
供符合其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资产配置建议及具体产品组合。乙方提供的相关建议,仅供甲方参考,由xx自行决定是否采纳甲方的投资建议并按照甲方推荐的产品组合实施其个人的投资行为。在甲方接受乙方建议并购买乙方推荐的产品组合前提下,乙方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投资报告与调仓建议。
6.调仓建议
乙方根据金融市场变化以及投资组合中相关金融产品运作表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提供资产配置和产品组合的调整建议。由甲方自 行决定是否按照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
7.智能跟投
智能跟投是指甲方可依据自身分析判断自行创建投资组合,并决定是否允许他人跟投的一项服务。如甲方允许他人跟投,乙方会将甲方创建的投资组合向乙方其他个人客户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组合构成、组合业绩、调仓操作等信息。甲方创建投资组合后,可对其进行调整、追加投资、赎回、部分赎回、关停等操作。同时,甲方亦可关注并跟投乙方其他个人客户创建的投资组合,前提是相关投资组合允许他人跟投。
8.智能问答:是指乙方通过手机银行为甲方提供在线问答的一项服务。
9.交易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境外金融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10.T 日:是指本协议约定提交有效的参与、追加、赎回或调仓
申请的日期。如该日期为非交易日,应为该日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1.《销售管理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修订通过,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或更新的版本。
12.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13.监管机构:指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对本协议所述事项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政府机构。
二、业务规则
(一)组合申购
1.申购流程
甲方在接受乙方信智投服务前,应完成相关风险测评,乙方会根据甲方的风险测评结果,向甲方推荐适合其风险等级的资产配置建议与具体产品组合。甲方勾选“同意"后,即表示甲方认同《中信银行信智投服务协议》。
甲方点击“一键申购”即可发起购买申请。该购买申请意味着甲方按照乙方的配置建议同时购买产品组合内所有金融产品。不支持从产品组合中选择某只或某几只金融产品拆分申购。在申购该投资组合时,组合内每只金融产品的配置比例均已固定,甲方不可自主调整。
乙方受理甲方申购请求后,将自动为甲方开立包括基金产品登记机构的基金账户在内的各类必要交易账户。
2.申购方式
采用按金额申购的原则。
3.申购价格
采用“未知价”原则,甲方在交易日 15:00 前成功发起的申购申请,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甲方在交易日 15:00 以后、非交易日、非开放日成功发起的申购申请,以下一个交易日收市后计算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受理时间
甲方在交易日 15:00 前成功发起的申购请求,乙方当日提交基金管理人;甲方在交易日 15:00 以后成功发起的申购请求,乙方将在下一个交易日提交基金管理人。甲方在非交易日提交的申购请求,乙方将在最近一个交易日提交基金管理人。
5.受理渠道:乙方手机银行。
6.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20000 元人民币。
7.申购申请确认:甲方是否能够成功申购投资组合中的基金产品,须以基金公司的确认数据为准。如存在客观原因(包含但不限于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基金产品暂停申购等)导致某只或多只产品申购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充分知悉并完成同意。
8.申购资金清算:甲方提交申购申请时,乙方系统将根据甲方申请对甲方资金账户进行实时扣款,如甲方申购的投资组合中出现单只或多支产品申购失败的情况,乙方将在收到基金公司返还的确认失败的数据后,将相关申购款项返还至甲方资金账户。
9.申购处理时效:产品组合的申购确认时间受组合内各类金融产品的时效而定。对于公募基金产品而言,T 日 15:00 之前发起申购请求,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T+1 日返回确认结果;T 日 15:00 以后发起的申购请求,基金管理人 T+2 日返回确认结果。如期间遇到休息日、节假日或非交易日,则会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如果期间遇到基金产品暂停申认购的情况,则可能会出现延期确认或确认失败的情况。甲方应充分知晓相关规则,乙方不承担确认延迟和确认失败等责任。
(二)组合赎回
1.赎回流程
甲方可对其真实持有的产品组合发起赎回申请。乙方支持按金额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如甲方发起部分赎回申请,乙方将按照组合内各产品的配置比例进行等比例赎回。不支持甲方单独对组合中某只或某几只产品进行赎回。
2.赎回方式
甲方按照金额发起赎回申请,但由于公募基金的赎回申请是采用份额申请原则,故乙方在受理甲方赎回申请后,会将赎回金额转换成赎回份额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提交。
3.赎回价格
采用“未知价”原则,在交易日 15:00 前成功发起的赎回申请,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在交易日 15:00 后成功发起的赎回申请,赎回价格以下一个交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受理时间
甲方在交易日 15:00 前成功发起的赎回申请,乙方当日提交基金管理人处理;甲方在交易日 15:00 前成功发起的赎回申请,乙方在下一个交易日提交基金管理人处理;甲方在非交易日提交的赎回申请,乙方将在下一个交易日提交基金管理人处理。甲方赎回申请被乙方正式受理之前,甲方可以进行撤单。
5.受理渠道:乙方手机银行。
6.全部赎回:甲方点击“全部赎回”,可将整个投资组合全额赎回。
7.部分赎回:甲方在部分赎回时,需输入具体赎回金额。
8.赎回原则:甲方发起赎回申请时,乙方按照投资组合中各产品所占权重,等比例计算出每只产品需要赎回的份额。
8.由于是按照金额发起赎回,系统会转换为对应基金的份额赎回,最终到账金额可能会与甲方输入的金额间存在一定偏差,甲方应充分知晓,并完全接受偏差的发生。
9.基金净值是每日波动的,在处理甲方赎回申请的交易日,如果市场发生较大波动,可能导致赎回到账金额与甲方输入金额之前存在偏差。甲方应充分知晓,并完全接受偏差的发生。
10.甲方发起部分赎回后,剩余资产金额不应低于 10000 元。若低于该金额,乙方将提示甲方进行全额赎回。甲方应充分知晓,并完全接受甲方业务规则。
11.甲方的赎回申请发起成功,仅代表乙方成功受理甲方的请求,并不代表赎回申请必然确认成功。最终交易结果,甲方应以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确认为准。甲方应充分知晓,并完全接受相关业务规则。
12. 赎回到账时间:赎回资金的到账时间受组合内各类金融产品的时效而定。对于公募基金而言,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赎回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N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由于不同基金管理人对支付赎回款项时间各有差异,会导致甲方赎回资金的到账时间存在差异。乙方对甲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乙方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追加投资
甲方申购产品组合成功后,如需要对已申购的产品组合追加投资额,可点击“追加投资"。
1.每次追加投资金额不得低于 5000 元。
2.系统会按照甲方距本次追加投资交易最近一次生效的该基金智能投资组合配置的产品及比例,同比例追加基金产品份额(甲方通过申购或一键优化等方式对投资组合配置的产品及比例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对于甲方提交的投资组合申购和一键优化申请,基金公司会在甲方提交申请交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确认结果返回乙方,此时根据确认结果生成的投资组合配置的产品及比例方可生效)。
3.若甲方输入的追加金额小于最低追加金额,则系统会由于金额
低于单支基金申购下限造成追加投资失败。
(四)组合定投
1.甲方可通过“组合定投”对已持有的产品组合进行定期定额投资。
2.仅当甲方持有该产品组合或有在途份额时,系统才支持受理甲方“组合定投”申请。
3.定投起点金额不低于 5000 元,组合定投的业务规则与追加投资一致。
(五)组合调整
1.甲方在申购成功后,当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可能会向甲方提出调整建议。
(1)系统对投资组合每日进行最优投资组合比例的计算,并会确定一个阈值,当甲方申购的基金智能投资组合各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最优投资组合比例的偏离超过阈值时,乙方会向甲方发送信息提示是否优化,如甲方同意,并在手机银行中点击“一键优化”后,系统会自动为甲方进行对应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操作。
(2)当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底层基金需要动态调整时,乙方会向甲方发送信息提示是否优化,如甲方同意,并在手机银行中点击“一键优化"后,则系统会自动为甲方进行对应基金产品的申购赎回操作。
(3)为避免因频繁调仓给甲方带来手续费损失,仅当甲方满足持有该类型基金智能投资组合满 30 天、且存在上述需要优化的情形时,乙方向甲方推送优化提示信息。
2.调仓规则
(1)调仓的目的是将甲方持有的产品组合的配置比例重新调整到最优比例。
(2)乙方根据最新的资产最优配置比例,对甲方现在持有的产品组合的配置比例进行对比,然后计算出需要申购和赎回的产品及变动金额。
(3)xxxx投系统会先进行赎回交易,在赎回资金到账后进行相关申购操作。
(4)由于申购赎回存在一定的交易费用,且赎回资金非实时到账,可能会造成完成调整后的资产配置比例与最优配置比例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5)甲方发起调仓操作后,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进行撤单,系统将根据交易发生先后顺序,依次撤单,前一交易未撤单,则不允许此交易撤单。
3.甲方同意《中信银行信智投服务协议》,亦表示完全同意乙方受理甲方调仓申请后的操作规则。
(七)自建组合
1.甲方可依据自身对金融市场和资产走势的分析,运用乙方代销的公募基金,乙方自主研发的银行理财或积存金等金融产品中,自行构建满足自身需求的投资组合。
2.甲方自行创建的投资组合前,应充分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与作用机制、完全掌握所选择的相关金融工具(包括公募基金、银
行理财、积存金等)的风险收益特征及业务规则、清醒认识潜在的投资风险。乙方仅提供组合创建的平台和相关可备选的金融产品,不对甲方投资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创建投资组合时,可以选择是否允许他人跟投。如果甲方选择“允许他人跟投”,乙方则有权将甲方创建的投资组合展示给其他投资者,包括组合配置情况、组合业绩、组合波动率、组合变动情况等,乙方对此应完全接受。
4.甲方创建投资组合后,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包括改变组合内部各产品的配置权重、新增产品、删减产品。
5.甲方对本人创建的投资组合调整完成后,如该组合允许他人跟投,乙方将及时通知跟投人组合变动情况,由跟投人自主决定是否同步调仓。
(八)跟投组合
1.其他个人投资者创建且允许跟投的投资组合,乙方统一归类到高风险等级投资组合,甲方应自行决定是否跟投,并承担相应收益和潜在风险。
2.甲方跟投个人投资创建的投资组合前,应完全掌握组合构成、过往业绩表现、组合风险度等基本信息,充分知晓组合创建人并非专业投资机构,亦完全理解乙方仅是向所有客户提供无差别的信智投平台和投资便利,不分享甲方跟投他人组合产生的收益,亦不承担甲方跟投他人组合产生的损失。
3.甲方跟投他人创建的投资组合后,组合创建人随时可能调整
组合配置,乙方将再组合创建人调仓被成功确认后,无差别的通知所有跟投人,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跟随调整。
4.甲方跟投他人创建的投资组合后,组合创建人有权利随时赎回所有资金并关闭投资组合,甲方应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跟投风险。
(八)智能问答
1.乙方出于良好意愿,为完善投资者服务,通过手机银行向甲方提供智能问答服务,由甲方自行决定是否使用。
2.乙方提供的智能问答服务仅作为参考,不构成对甲方投资行为形成邀约,亦不承担甲方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
(九)交易查询
甲方申购投资组合成功后,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查询组合详情、持仓市值、总收益、单只产品收益等信息。
三、收费标准与方式
乙方出于提升服务品质的良好意愿,向甲方提供的信智投服务不涉及额外收费,即除了组合内各产品本身交易费用以外,甲方不针对投顾服务额外收费。
四、风险揭示及免责条款
1.甲方使用基金信智投服务实质为通过乙方基金智能投资组合购买特定基金组合所包含的成分基金。乙方根据评估的甲方的风险测评结果推荐适合的基金智能投资组合,该基金智能投资组合是按照组合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推荐的,其中单个基金的风险等级可能超出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甲方自愿同意认购投资组合中超出其风险承
受能力的产品,甲方签署并同意本服务规则。
2.基金智能投资组合根据一定的投资策略或者投资目标构建,乙方不保证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的投资业绩,不保证基金组合一定盈利,也不承担基金组合及基金组合成分基金的各项投资风险。甲方应当结合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资产配置需要、流动性需求等特征,自主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甲方购买基金组合,实质是按照基金智能投资组合展示的资产分配比例,一次性认/申购该基金组合内的所有成分基金。甲方应当仔细阅读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了解成分基金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如果甲方未充分阅读上述文件并接受各成分基金的投资风险,甲方不得购买基金智能投资组合。
4.基金组合内成分基金的风险一般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成分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基金组合内各成分基金的具体风险参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法律文件。
5.为了方便甲方进行基金组合投资,乙方将对基金组合的购买、赎回、调仓、分红等业务设定特定的业务规则,甲方购买基金组合前应该充分了解并接受乙方的业务规则,否则甲方不得通过乙方信智投服务购买基金组合。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对信智投服务进行
升级、改进,甚至暂停信智投服务。
6.乙方受理甲xxx投服务申请,不代表甲方发起的一系列具体交易(基金组合购买、赎回、调仓、解散等)一定成功,各项业务可能受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影响而全部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申购限额、赎回限额、巨额赎回等,乙方无需对业务失败承担任何责任。
7.为了便于甲方了解基金组合的整体投资表现,乙方将模拟计算基金组合的净值、损益等数据,该等数据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甲方实际投资收益证明或作为任何形式的证据使用,甲方实际投资损益以基金组合成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数据为准。
8.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2.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3.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终止及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六、协议生效
1.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表明甲方已经仔细阅读本服务协议各项内容,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愿意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签署相关文 件并承担相关签约后果。
2.本协议自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确认本协议内容、输入专有的账户密码即为协议签署,与甲方于纸质文件上签名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七、送达
甲方同意,就任何关于投资、资金支付或收取、权利义务转让、签约、协议条款更新等内容的通知,任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执行文件的送达,乙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
1.通过乙方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公示,自乙方公示内容发布之日起满 1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成功;
2.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方式传送,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箱系统或短信系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3.以常规的信件方式邮寄,自信件邮戳日期起满四个工作日视为
送达。
4.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条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被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被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一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如果一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若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乙方不承担 责任。
八、其它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若甲方不认可本协议内容及后续修订内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乙方信智投服务,否则即表示甲方认可相关协议内容,并接受协议条款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