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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宝人寿〔2022〕两全保险 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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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签收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5.1
您有退保的权利 5.2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 6.2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 6.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2.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3.1
您应当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 4.2
退保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7.5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出了显著标注,请您注意 每页脚注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6.2 保单贷款 |
1.1 保险责任 | 4.1 受益人 |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
1.3 保险期间 | 4.3 保险金申请 | 7.1 合同构成 |
1.4 合同终止 | 4.4 保险金给付 |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2. 我们不保什么 | 4.5 宣告死亡处理 | 7.3 投保年龄 |
2.1 责任免除 | 4.6 诉讼时效 | 7.4 年龄性别错误 |
2.2 其他免责条款 | 5. 如何退保 |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 5.1 犹豫期 | 7.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7 未还款项 |
3.2 宽限期 | 6. 其他权益 | 7.8 合同内容变更 |
3.3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6.1 现金价值 | 7.9 争议处理 |
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宝人寿旺行天下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宝人寿旺行天下两全保险合同”。
1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1 | 给付比例 |
18-40 周岁2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3,我们按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1 到达年龄:指的是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年龄不一致,则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作为投保年龄。
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3 全残: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注①)失明(注②);(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④);(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⑤)。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若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确诊疾病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
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①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全残”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确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④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⑤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意外身故保险 金 | 一、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4,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5、不以商业营运6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7、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8期间9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 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10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4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11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的 4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 |
4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
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5 私家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
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4)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
6 商业营运指经相关政府部门合法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7 租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
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4)车主为租车公司或租车企业。
8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指同时符合以下四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主
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4)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上述释义中的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农用车辆、运钞车、高空作业车、混凝土泵车、清雪车、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以及冷藏车。
9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
人走出车厢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时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10 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如下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上述节假日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全体公民调休日。具体放假起止日期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依照最新规定执行。
11 重大自然灾害包含以下八种:(1)地震: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2)洪水:指水流脱离水道或者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3)海啸: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者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者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4)台风: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者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5)龙卷风: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空气涡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强烈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强烈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6)暴雪:指 12 小时内降雪量大于 6.0mm 或 24 小时内降雪量大于 10.0mm 或积雪深度达 8cm 的降雪过程。以国家气象局或相关政府主管机构宣布为准。(7)泥石流: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8)滑坡: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汽车、出租车12、网约车13期间14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4 倍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15因火灾16、爆炸17或踩踏18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
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19,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
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八、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高空坠物20或高空抛物21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2 出租车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运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汽车。
13 网约车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本合同约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需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的乘用车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4)车辆行驶证件注册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6)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车辆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7)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农业用途车辆等。
14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期间指: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或船票检票进站或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或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或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或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 有效期间。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出租车、网约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或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间。
15 公共场所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园、广场、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候机(车、船)室等。车间、厂 房、库房等,以及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均不在本合同约定的公共场所范围内。
16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的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17 爆炸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爆炸包括气体燃爆(从管道或设备中泄露出来的可燃气体,遇火源而发生的燃烧爆炸)、油品爆炸(如重油、煤油、汽油、苯、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所发生的爆炸)和粉尘、纤维爆炸(煤尘、木屑粉、面粉及铝、镁、钙等生产场所的爆炸)。 18 踩踏指在整个队伍产生拥挤移动时,有人意外跌倒后,后面人群依然在前行且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而产生惊慌、加剧的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并恶性循环的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
19 电梯指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设备:(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 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本合同所述的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 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20 高空坠物指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从距离地面 3 米(含)以上的高度发生脱落、坠落。 桥梁、电塔、水塔、烟囱、水坝、 雕塑、隧道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建筑物。
21 高空抛物指从建筑物中于距离地面 3 米(含)以上高度处抛掷物品。桥梁、电塔、水塔、烟囱、水坝、雕塑、隧道不属于本合 同约定的建筑物。
九、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22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保险金数额较高者给 付其中一项。 |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一、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 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驾乘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4 倍给付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重大自然灾害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4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因电梯故障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4 倍给付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2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八、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高空坠物或高空抛物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 4 倍给付高空坠物及高空抛物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九、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 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保险事故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按保险金数额较高者给 付其中一项。 满期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我们 仅给付其中一项。 |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时您购买的金额,会在投保单以及保险单上载明。 |
1.3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4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即时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3.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终止。 |
2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身故、疾病全残、意外身故、意外全残的,我们不 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醉酒2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4;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27的机动车28; |
23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2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2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未取得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2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8.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29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30导致的伤害; 10. 椎间盘突出、矫形、整容手术、美容手术、牙科保健或康复治疗,或视力矫正、验光配 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轮椅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31、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32运动、探险33活动、武术 比赛34、摔跤比赛、特技表演35、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因上述第 1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 至 13 项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2 宽限期”、 “3.3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4 年龄性别 错误”、“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7.8 合同内容变更”、“脚注 4 意外伤害”、“脚注 8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脚注 9 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脚注 13 网约车”、“脚注 14 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客运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期间”、“脚注 15公共场所”、“脚注 19 电梯”、“脚注 20 高空坠物” 、“脚注 21 高空抛物”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6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如果您没有按期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 期。宽限期内,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
29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30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1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32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33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34 武术比赛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35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36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次 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
3.3 | 合同效力中止及效力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对应利息37 、偿还所有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 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8;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7 利息将按本公司公布的贷款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
38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疾病身故保险 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疾病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评定书;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 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0.25%以单利计算。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5 | 宣告死亡处理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
4.6 | 诉讼时效 | 本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5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经济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经济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 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保险责任。 |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其他权益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 39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
6.3 | 保险费自动垫交 |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贷款。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余额为零 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6.2 及 6.3 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
7 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单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构成。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
39 保单年度指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
7.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
7.4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 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6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 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7.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6 |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上述 7.4 及 7.5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或欠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 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
7.9 | 争议处理 |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