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terama租家责任险的专家
Charterama租家责任险的专家
2022
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一切以英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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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保险条款 2022 | |||
一般条款 | 13 | ||
CLASS A – 租家责任险 | 3 | 1.1 投保 | 13 |
承保风险 | 3 | 1.2 保险证书 | 13 |
1. 对承保船舶船体损坏的责任 | 3 | 1.3 最大诚信义务 | 13 |
1.1 船体损坏 | 3 | 1.4 共同被保险人 | 14 |
1.2 租金和滞期费 | 3 | 1.5 转让 | 14 |
1.6 责任限额 | 14 | ||
2. 货物责任 | 3 | 1.7 重复保险 | 14 |
2.1 货物损失和损坏 | 3 | 1.8 终止 | 14 |
2.2 承保期间 | 3 | 1.9 批准的租约 | 15 |
2.3 联运、转运或转船提单 | 3 | 1.10 货物运输 | 15 |
2.4 除外 | 4 | 1.11 申报船舶 | 15 |
1.12 保费 | 15 | ||
3. 保赔险 | 5 | 1.13 美国油污免责 | 15 |
3.1 人员伤亡和疾病 | 5 | 1.14 法律和管辖 | 15 |
3.2 财产损失或损坏 | 5 | 1.15 追索权 | 15 |
3.3 碰撞 | 5 | 1.16 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 | 15 |
3.4 残骸清除 | 5 | 1.17 条款受2015年保险法约束 | 15 |
3.5 检疫费用 | 5 | ||
3.6 拖带 | 6 | 理赔和追偿 | 16 |
3.7 污染 | 6 | 1.1 理赔通知等. | 16 |
3.8 共同海损 | 6 | 1.2 减损义务 | 16 |
1.3 承认、赔付和弃权 | 16 | ||
4. 费用 | 7 | 1.4 理赔处理 | 16 |
4.1 施救 | 7 | 1.5 担保 | 16 |
4.2 燃油清除和替换 | 7 | 1.6 公司权利的不放弃 | 16 |
4.3 罚金 | 7 | 1.7 不抵消 | 16 |
4.4 偷渡 | 7 | 1.8 1999合同法(第三者权利)澄清条款 | 16 |
4.5 调查费用 | 7 | ||
除外和限制 | 17-18 | ||
CLASS B – 货主的法律责任 | 8 | 定义 | 19 |
承保风险 | 8 | ||
除外和限制 | 8 | ||
CLASS C – 抗辩险(运费、滞期费、抗辩) | 9 | ||
承保风险 | 9 | ||
1.1 索赔和争议 | 9 | ||
1.2 费用的追偿 | 9 | ||
除外和限制 | 9 | ||
CLASS FB – 燃油 | 10 | ||
承保风险 | 10 | ||
CLASS FW – 战争险 | 11 | ||
承保风险 | 11 |
CLASS A – 租家责任险
承保风险
公司对被保险人根据下列章节列明的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产生的事件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和支出承担赔偿责任。
1. 对承保船舶船体损坏的责任
1.1 船体损坏
承保被保险人作为租船人根据租约条款,对船东的保险船舶的物理性损失或损坏的法律责任。
1.2 租金和滞期费
承保被保险人作为租船人根据租约条款,对船东的保 船舶由于上述1.1”船体损坏“条款项下的物理性损失或损坏直接引起的不能运营期间的租金、滞期费、时间损失
(含扣留)的法律责任。
2. 货物责任
2.1 货物损失或损坏
承保被保险人作为租船人根据租约条款,或者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需对其行为、疏忽或过失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人)的违反运输合约,对于保险船舶将要运输或者已经运输的货物的物理性损失、物理性损坏、短少和其他责任的法律责任。
2.2 保险期间
仅承保被保险人从装上船舶到卸离船舶到卸下时期间的货物责任或费用,公司事先根据需要的条件,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2.3 联运、转运或转船提单
承保被保险人联运或转运提单项下、或者被保险人有权以保险船舶和其他船舶部分承运、和/或陆路、和/或空运的其他运输合同项下产生的货物的物理性损失、物理性损坏、短少和其他责任,被保险人能够证明责任产生于本节承保的期间。
尽管有本节前述规定,对于非保险船舶上产生的运输责任,公司事先根据需要的条件,另行书面同意方可承 保。而且如果被保险人作为本人签署运输合同,应从分包方处取得适当形式的分包合同和收据。如果同意承保扩展责任,将包括被保险人基于运输合同而附带产生 的、在卸下和装上任意运输工具之间的任何两段运输之间的最高7天的仓储责任,而且仓储地需在港区内或者安全的储存区。
2.4 除外
a. 运输合同
下列情况引起的责任、费用或支出不予承保:
i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知情而签发的带有不正确的货物、数量或状况描述的提单、运单或者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文件;
ii 提单或者其他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文件具有任何欺诈性虚假xx,包括但不限于倒签或顺签提单;
iii 可转让提单或者其他类似物权凭证项下未出具该凭证而交付货物;
iv 运单或者其他类似不可转让单证项下向发货人指定的收货人之外的其他人交付货物;
v 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或地点外卸货;
vi 保险船舶延迟抵达或未抵达港、装货地点,或者未装上任何特定货物。
b. 标准运输条款
公司对于不利于海牙xx比规则的条件运输的货物产生的责任、费用和支出不予赔偿。而且,除非汉堡规则依法强制适用于运输合同,否则公司对于根据汉堡规则产生的责任不予赔偿
c. 稀有或贵重货物
除非公司书面同意运输,否则对于金银、贵重或稀有金属/石头/板材、珠宝、或其他稀有或贵重属性的物品、钞票或者其他形式的货币、债券或其他流通证券不予 赔偿。
d. 载明货价提单
提单载明每货运单位、件、包的货价超过2,500美元(或其他申报货币折算相同金额)时,除非公司书面同意以较高价格承保,否则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每货运单位、件、包2,500美元;
e. 被保险人财产
如果保险船上遭受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系被保险人财产,被保险人有权向本公司获得赔偿,就相当于假定该货物属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保险人签订公司规定的标准运输条款2.4b可获得的赔偿数额;
f. 绕航
根据本节规定,公司不赔偿、不接受理赔由于偏离合同约定的航线,并且由于该绕航导致被保险人失去本可援用的降低或免除其责任的抗辩或责任限制的权利而产生的责任、费用或支出。如果绕航发生前报告,公司也许会根据待商定的条款予以特别承保。
g. 甲板货
公司不赔偿装载于甲板上货物的责任、费用或支出,下列情况除外:
i 集装箱,保险船舶经入级设计、和/或经船级社批准的改装适于在甲板上装载;
ii 根据贸易习惯适于装载甲板上,除集装箱之外的货物,并且取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
iii 运输合同允许,且取得公司事先书面批准;
iv 提单标注 “甲板货,发货人风险”,或者其他类似效果的批注。
3. 保赔险
3.1 人员伤亡和疾病
雇员以外的人员伤亡和疾病的赔偿责任,包括住院医 药、丧葬费用,但该责任由保险船舶上的过失、疏忽,或者直接由于保险船舶的货物装卸引起。
3.2 财产损失或损坏
任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的侵害)的损坏或损失赔偿,无论陆地或水上,无论固定或可移动。
除外和限制
本节规定,仅仅根据合同条款或者赔偿条款引起的索赔不予赔偿,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责任,公司事先书面批准的除外;
本节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租赁、或者占有、保管、控制的财产损失或损坏不予赔偿;
本节规定不适用本保单的其他章节范围的责任
3.3 碰撞
对任何其他人由于保险船舶与他船碰撞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3.4 残骸清除
下列情况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合理费用:
i 保险船舶的残骸(或可能成为残骸)的清除、起浮、销毁、灯浮或标识。
ii 保险船舶的残骸或者残骸一部分的不自主移动或存在,或者由于未能清除、起浮、销毁、灯浮或标识.
但是,本节规定公司只负责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成为残骸,成为残骸后最多三年内的、本节条款规定的、且受本保单所有条款限制的损失。.
除外和限制
本节项下的索赔,所有获救物料和材料的价值,以及残骸本身,首先应从费用和支出抵扣,余款部分才可向公司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在没有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在清除、起浮、销毁、灯浮或标识前,或者在引起责任的事故前转让或放弃残骸利益。将不能根据本节向公司索赔。
3.5 检疫费用
保险船舶上爆发传染病而直接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额外费用,包括检疫、消毒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为传染病而额外支出的燃油、保险、工资、物料、伙食以及港口等费用。
3.6 拖带
下述习惯性拖带保险船舶合同项下的责任,而不是约定的服务费用:
i 进出港或者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港内移动情况下的拖带,或
ii 保险船舶正常经营过程中港至港、点至点的习惯性拖带或顶推。
保险船舶习惯性拖带以外的拖带合同项下的责任,但以公司书面同意的范围为限。
3.7 污染
保险船舶突然且意外性地排放或泄漏任何物质,引起的法律责任、费用和支出,包括为防止或减少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引起的索赔。
但是被保险人根据主管机关或者当局的命令或指令而产生的费用或支出且如果该责任和费用有其他保险承保的除外。
任何情况下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有或者拥有权益的货物引起的上述任何责任、损失、损坏、费用或支出不负责任。
3.8 共同海损
被保险人因承担风险的运费、和/或其所有的燃油而参与共同海损、特别补偿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部分,前提是没有其他保险承保该项责任。
4. 费用
4.1 施救费用
任何引起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情的发生或发生之后,为防止或降低被保险人的,由公司完全承保、或者按照最大保险金额、或其他约定的责任限额或免赔额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花费而产生的合理的额外费用和支出,罚款除外,并且必须有公司的书面同意或公司有绝对裁量权是否在保单下支付被保险人。
4.2 燃油的清除和替换
被保险人作为租船人,为防止或降低被保险人对船 舶、机器或其他设备的物理性损坏必要且合理地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支出:
i. 移除船舶燃油(含燃料和/或润滑油);
ii. 以新的、完好燃油替换已移除的燃油;
iii. 清洁船舶轮机、油柜、管线、和/或类似受影响区域;
iv. 合法处理从船舶上移除的由于清洁船舶轮机、油柜、管线、和/或类似受影响区域产生的燃油以及其他物质
4.3 罚金
任何法院、法庭、或有权管辖的当局施加给被保险人或其他应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的下列行为产生的罚金责任:
i 货物短交或溢交、或未按保险船舶单证的有关申报一致,只要被保险人投保了货物责任;
ii 由于油类或其他物质污染;
iii 被保险人的服务商或代理在与保险船舶有关的履职过程中的其他除上述以外的行为、过错或失误。
除外和限制
i 与刑事活动有关;
ii 轻率处理引起罚款或未能防止罚款。
4.4 偷渡
由于偷渡者登临保险船舶或已经在保险船舶上,根据租约对船东产生的罚款和其他费用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要求:
i 船东已经依法产生了罚款和费用;
ii 被保险人不能从任何其他方获得赔偿;
公司不负责赔偿超过被保险人根据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1993年7月21日第5号通函所包含的期租偷渡条款产生或者应该产生的责任部分。
4.5 调查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船舶有关的事故损失或事故的正式调查中,为抗辩或保护自身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但是调查要与本章承保的风险有关,且以公司绝对裁量权决定的条件为限。
CLASS B –货主✁法律责任
承保风险
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根据本章规定作为货主,货物由保险船舶运输、装卸产生✁、被保险人作为租家根据CLASS A 描述本应承保✁法律责任、费用和支出。
除外和限制
排除驳运和/或船到船过驳产生✁任何责任。
无论本保险或其他基础保险怎么规定,本保单不作为1990年油污法或其他类似联邦、州法律要求✁财务责任证明。
被保险人出书或提供本保单作为保险证明不能视为本公司同意作为保证人或者在任何司法管辖下被 诉。
本公司不同意作为保证人或直接被诉。
CLASS C – 抗辩险
承保风险
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根据本章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产生✁与保险船舶运营有关合理✁法律费用和支出。
1.1 索赔和争议
由于下列引起✁索赔和争议有关✁、合理✁法律费用和支出:
i. 租金、停租、运费、亏舱费、滞留、装卸时间, 滞期费、速遣费、或者其他有关保险船舶租约、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合同✁索赔或争议;
ii. 保险船舶✁供应;
iii. 代理、装卸公司、海关、经纪人、港口当局或者被保险人其他✁服务商✁收费、开销、和账务;
iv. 保险船舶✁货物装卸、积载、平仓或减载;
v. 保险船舶✁损失、损坏或滞留;
vi. 共同海损或单独海损✁分摊或费用;
vii. 保险船舶✁救助或拖带服务;
viii. 代表被保险人参与保险船舶有关✁官方调查或其他质询;
ix. 保险船舶计划运送、正在运送或已经运送✁旅客✁ 或针对旅客✁诉讼,但是该旅客✁运送需得到公司批准;
x. 国家或任何公共机构,或者代表国家或任何公共机构针对被保险人、保险船舶✁诉讼。
1.2 费用✁追偿
如果被保险人获得一个判决、裁决、或得到赔偿、或和解,并且收到赔款,被保险人应将赔款中✁费用部分退还给保险人作为补偿。
除外和限制
如果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合理推断其应当明知)任何方面✁欺诈或欺骗根据本保单提出付款申请、或者串谋✁索赔、争议,保单将会无效,已付✁保费予以没收。
本章不赔偿,如果:
i. 本保单CLASS A或B、或者保赔协会已经承保✁索赔、责任或争议。
ii. 本保单✁一般条款列明✁除外或限制✁索赔、责任或争议。
iii. 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向公司或者公司指定✁代表提供本保单下索赔、争议有关✁任何信息或文件。
CLASS FB– 燃油
承保风险
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租入船舶有关✁租船人燃油由于通常✁英国水险保单✁承保风险所遭受✁损失、和/或损坏、以及延误,按照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条款(273条款)。
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租入船舶有关✁租船人燃油由于通常
✁英国水险保单✁承保风险所遭受✁损失、和/或损 坏、以及延误,按照1983年2月1日✁协会散装油条款 (273条款)。
扩展承保由于盗窃、和/或海盗行为导致✁燃油消耗,按照1982年1月1日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255条
款;1982年1月1日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256条款。包括共同海损。
尽管如此,本保单总是受最新版✁Charterama保险条款约束。
CLASS FW– 战争
承保风险
公司根据下列条件赔偿被保险人作为租家✁战争险✁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恐怖袭击,以及美国2007年《恐怖主义风险保险项目再授权法案》(TRIPRA)规定✁恐怖袭击。
1.1 1995年11月1日✁协会战争和罢工险——定期船舶(281条款),其中,条款5.2, 6.1 and 6.2删除,条款6.3修改为参考“取消通知”。
1.2 取消通知,保障✁自动终止、战争、核等,以及网络攻击除外条款
a. 取消
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给予7天通知期,取消下述✁战争险等保障(这种取消通知在公司发出或收到日✁午夜起7天后生效)。在取消通知到期前,公司与被保险人就新保险费率、条件、保证等协商一致✁,公司同意恢复保险保障。
b. 保障✁自动终止
下列情况下战争险等保障自动终止,无论取消通知是否给出:
i 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朝鲜之间爆发战争
(无论宣战与否)
ii 船舶被征收、征用。
c. 五常战争及核武器等除外
本保险排除:
i. 下列原因产生✁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
A. 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朝鲜之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
B. 征收、征用
ii. 本条款为首要条款,并超越本保单中任何与其不一致✁条款。无论如何,本保险不承保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引起✁:
A. 任何核燃料、核废料、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电离辐射或放射污染。
B. 任何核设施、反应堆或其他核装置或其核部件✁放射、毒、爆炸或其他危险或污染✁特性。
C. 任何利用核裂变、和/或聚变、或类似反应、放射力 或物质✁武器或设备。
D. 任何放射性物质✁放射、毒、爆炸或其他危险或污染✁特性。本子条款✁除外不扩展到放射性同位素(非核燃料),当该同位素被准备、运输、储存、或使用于商业、农业、医药、科学或其他和平目✁。
E. 任何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武器。
d. 网络攻击除外
i 本保单不承保由于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恶意代码、计算机病毒、或处理器、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使用或操作,以造成损害✁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产生✁损失、损坏、责任或费用,下列(ii)条款规定✁除外。
ii 承保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民变,或交战 国、恐怖主义、任何政治动机✁人员采取✁或针对其✁任何敌对行为等风险✁保单,如果批注了本条款,则 不适用上述(i)条款✁除外(否则应承保)由于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或任何其他电子系统、和/或任何武器、导弹✁发射、制导系统、引爆装置导致✁损失。
e. 法律和惯例
本条款适用英国法和惯例。
如果保险人接受后、风险起保前,发生了导致本条款✁保障自动终止✁事件,战争险等保障不生效。
1.3 包括海盗
1.4 包括故意毁坏、蓄意破坏、或恶意危害✁行为引起✁损失或损坏
1.5 包括伦敦航道封锁附加条款(劳合社保单编号444)为适用1995年11月1日✁协会战争和罢工险条款✁修改版——定期船壳(281条款)
1.6 如附件✁30天取消通知条款,关于超过12个月期间✁战争险等。
1.7 保证被保险人获得船东✁书面确认、或租约中同意,船舶挂靠任何除外区域✁整个期间,船东需要为船壳和机器、保赔险购买战争险保障,包括海盗,以保障违反航线区域✁保证。
1.8 保赔战争险条款
a. 进一步同意本保险扩展完全保障保赔险✁索赔
i. 根据Charterama保单条款中有关保险船舶✁条款或条件,下列原因会导致不能根据本保单索赔:
A. 任何条款中排除了捕获、没收、扣押、限制、滞留、或其后果、或其企图;敌对、类似战争行为或其后果,无论宣战与否;内战、革命、造反、民变;地雷、水雷、炸弹、或其他战争机器、罢工、停工、政治风波或工潮、骚乱、内乱、军 事、政变、或恶意行为✁;或
B. 任何条款中说明了保险船舶被认为加入“战争险协会”;并且
ii. 由于附件船壳战争和罢工险条款列明✁风险、故意损坏、恶意破坏导致✁结果;以及
iii. 根据UK战争险协会条款可以索赔✁(如UK战争险协会 1979年规则✁“D”附录所列明)
如果保赔险未承保海运风险,本保险应解释为,该海运责任视为由UK保赔协会(百慕大)承保。
b. 如果Charterama有关保险船舶✁保险条款遗漏、和/或排除了UK保赔协会(百慕大)给予入会船舶✁任何保障,该遗漏或排除应被视为包括在本保险、和/或协会
✁承保范围内。
c. 本保险也承保前述条款列明✁任何风险导致✁船员✁合同遣返费用。
d. 公司根据这些条款✁索赔,不适用任何免赔或扣除,也不适用上述(a)、(b)条款中包含✁免赔或扣除。
e. 根据这些条款,公司对于同一事故引起✁一起事故或系列事故✁责任以该船舶✁船壳和机器险按所附✁保单✁保险金额为限,但是额外包括下列费用。
f. 各保险人同意接受按船壳战争险✁相关条款确定✁同样
✁比例。
g. 如果本保单自然到期时船舶在海上,且船壳战争险保单
✁自动终止条款未运行,双方就费率达成一致,有事先通知✁情况下,公司同意本保单扩展到该轮在下一港系泊日期✁午夜(格林威治时间)后✁24小时。
h. 根据船壳战争险保单✁自动终止条款✁规定,船壳战争险终止✁同时,保赔险也自动终止。
i. 尽管前述条款✁规定,船舶在自然到期或者自动终止之前因为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者成为残骸,本保险继续按保单条款承保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船员责任,如公司需要,将收取额外保费,直到船员被卸下或登岸到船东或租家应当负责✁港口或地方。
j. 公司在此同意放弃他们拥有✁保单条款✁披露权
k. 所有为确定被保险人对任何第三方、或者公司对被保险人✁责任而产生✁费用,金额上绝大部分公司已同意,应由后者支付,无论任何款项是否应付。
l. 适航性认可。
m. 以1983年10月1日协会(201条款)取消通知和战争自动终止条款为条件。
1.9 取消通知条款 (超过12个月✁宣船) 本条款适用于所有超过12个月✁宣船
本保险人可以由公司或者被保险人,给予30天通知期取消。该取消通知在取消通知发出之日✁午夜起,30天后生效。
1.10 尽管如此,本保单总是受Charterama✁最新版条款约束。
一般条款
1.1 | 投保 任何根据本保单生效✁保险合同将并入一般条款并视情况而定并入CLASS A, B,C章节✁条款。保单✁章节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但任何保险证书载明✁条款都优先于所有其他条款。 | e. f. | 任何时候,为或代表被保险人出具✁任何文件都不构成保单条款✁证据,无论公司是否签署或代表公司签署。 保险证书及其批单构成被保险人和公司✁合同✁基础,根据合同被保险人有义务申报每艘租入✁船舶。 |
1.2 | 任何申请应以公司不定期提供✁格式,以及投保过程提供✁信息都被认为构成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 ✁一部分。 保险证书 | 1.3 | 最大诚信义务 被保险人对公司负有最大诚信义务。在保单(或任何修改、背书)达成一致之前、之时,以及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有义务向公司告知所有重要情况。公司有权在任何重要✁未告知或误述✁情况下自始撤销保单。 |
a. | 公司接受投保申请后应合理可行地以公司不定期规定✁格式尽快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证书。保险证书应载明保 | 公司有权在构成保单基础✁信息或xx有重要✁不准确 | |
i | 险期间✁起始日期、公司接受指定船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提供✁保障种类。 | ✁情况下自始撤销保单。一个共保人违反本条款,公司有权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撤销保单。 | |
ii iii iv v vi vii viii ix x | 保险保障✁承保风险。 保险期间以及指定船舶✁最低保险期间。责任限额。 免赔额。保费。 保费支付✁时间。特别条款。 批准或除外✁货物、租约。保证和除外。 | ||
b. | 除非保险证书另外规定,保险期间从保险证书载明✁起始日期开始起12个月。 | ||
c. | 公司和被保险人任何时候或者不定时地达成一致同意修改条款,公司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出具批单或者修改过✁载明修改✁条款和生效日期✁保险证书。 | ||
d. i | 关于下列内容,每个保险证书和前述✁批单都是最终✁证据,并全面适用: 保险期间✁起始; | ||
ii | 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保险船舶✁条款、条件和生效日日期。 | ||
但是,如果保险人认为任何保险证书或批单有错误或遗漏,公司可以以他们✁绝对裁量权出具新✁保险证书或新✁批单,如之前所述,作为最终✁证据并全面适用。 |
1.4 共同被保险人
如果多个被保险人需要保险,保单列明每个被保险人。除非保单另外规定,被保险人✁关联或附属公司产生✁责任或费用不予承保。
在有共保人✁情况下,各共保人连带并单独地对保费及其他债务负责。一个共保人收到公司✁任何付款视为对每个共保人都收到,并彻底免除公司关于该付款✁责 任。本保单不负责赔偿共保人之间✁索赔。
1.5 转让
没有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保单、或任何保单利益、或可能✁应付款则不可以转让,公司可以无理由地、或者依据他们认为合适✁条件,以他们✁绝对裁量权同意或拒绝该转让。任何没有经同意✁声称转让无效,且不约束公司或者不被公司认可。
1.6 责任限额
公司针对每件事件产生✁所有索赔或系列索赔,包括成本、费用和支出,在本保单项下✁总责任,无论如何不超过保险证书所载明✁金额。该限额适用所有索赔、成本、费用和支出,不论是否由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造 成。
1.7 重复保险
公司只负责,在本保单假设未签发✁情况下、其他有效
✁保险未予承保✁范围。
1.8 终止
a. 欠款
下列情况下本保单终止:
i 被保险人未支付保费、部分保费、或其他应付给公司✁款项;且
ii 被送达了注销通知,载明了应付金额和通知之日起不少于7日✁付款日期;且
iii 仍未在注销通知载明✁到期日付款。
有关到期金额,公司应付给被保险人✁任何金额不予考虑,并且被保险人无权将之与应付公司✁金额予以抵 消。撤销通知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被遵守,公司将不负责保单项下✁任何索赔,即使产生于终止日之前,即使公司已经承认责任、聘请律师、检验师或者其他人处理索赔。
b. 破产
本保单终止,如果:
一个被保险人企业被裁定或决议,声明其进入破产管 理、接管、解散、临时或全面清算、解散、或者其他破产形式。.
c. 终止通知
本保单终止,如果:
一方给另一方书面✁终止通知后45天(或其他双方同意
✁期间)。这种情况不影响终止日前发生✁事件引起✁索赔、或者被保险人对直到终止日✁保费责任。本条规定不影响公司对已付保费、对被保险人风险已经承担期间✁到期保费、或者应适用✁最低保费✁权利。
d. 解散
如被保险人是一个企业,通过任何主动解散✁决议(以公司或集团重组为目✁主动清算✁除外)、或被作出强制清盘✁命令或解散、或指定接管人/管理人接管企业所有或部分业务或工作、或浮动抵押担保✁债券持有人或代表该债券持有人对设立抵押权✁财产或受抵押权✁财产行使占有。
1.9 批准✁租约
除另有相反规定,本保单提供✁保障只涉及公司批准
✁租约。公司将批准每个列明格式✁租约样本及附加条款。本保险项下✁求偿不应超过被保险人按照与批准✁租约样本无实质不同✁租约条款租赁船舶可以求偿✁金额,公司事先书面批准✁其他条款除外。被保险人xx尽职责确保任何租约包含条款要求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内保持:
i 在一个有信誉✁保险协会投保了完全✁船东保赔险;并且
ii 投保了完全✁船壳机器险; iii 具有信誉✁船级社船级。
如果被保险人商定租约时不能够将上述条款✁任何部分包含进去,本保险✁保障将以公司视情况需要修改条件,事先书面同意为前提。
1.10 货物运输
本保险✁保障只涉及批准清单✁货物、或不是保单除外清单✁货物。被保险人应恪尽职责在其控制范围内确保货物:品种、质量和数量与租约允许✁一致、并且在船东和/或船长✁批准和同意下运输和积载、并且运输和积载与所有相关✁国际、国家和当地✁公约和规定一致。
1.11 申报船舶
本保险只承保被保险人根据保单向公司申报、或者法律上有约束力✁租约达成一致之日✁72小时内向公司申报船舶。
开口保单下,被保险人保证申报、公司保证承保所有根据本保单条件租入✁船舶。保障将从法律责任依据租约开始产生之日起始,该法律责任应与根据保单条件向公司申报✁保险船舶有关。
1.12 保费
被保险人应根据保单支付到期保费或比例部分。否 则,公司将对未支付保费✁保险期间不予承担责任。应付保费从保险船舶根据期租条件交付给被保险人之日起算,或者在程租或类似包运合同情况下备妥通知有效递交之日起算。如果索赔产生于保险船舶交付、或者备妥通知递交之前,保单记载✁任何最低保费将自动到期并应付。保费收取和退还(如果有)依据当地标准时间午夜开始✁整天为基础。不足整天✁按整天计算收取及退还保费。
1.13 美国油污免责
本保单不是美国1990年油污法或其他类似联邦、州法律要求✁财务责任证书。被保险人任何出示、提供本保单作为保险证明✁行为不能视为公司同意作为保证人,或者在任何管辖权下被诉。公司不同意作为保证人或直接被诉。
1.14 法律和管辖
本保单适用英国法、按英国法解释。本保单产生✁任何争议由英格兰高院排他性管辖。
1.15 追索权
被保险人放弃或未能保护向任何其他人追索✁权利而致使公司代位权益受影响,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公司行使绝对裁量权另外决定✁除外。
1.16 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
如果提供保险、支付赔款、或提供受益使保险人(含再保险人)遭受联合国决议制裁、禁令或限制、或者欧盟/英国/美国✁法律法规项下✁贸易/经济制裁、禁令或限制,则保险人(含再保险人)不提供该保险,不负责支付任何赔款或者提供任何受益。
1.17 条款受2015年保险法约束
这些条款和任何保险证书受英国2015年保险法及其法定修订版✁条款约束,且并入该条款,除非该立法或其修订版已经被任何保险证书✁任何条款排除。
本保单不是美国1990年油污法或其他类似联邦、州法律要求✁财务责任证书。被保险人任何出示、提供本保单作为保险证明✁行为不能视为公司同意作为保证人,或者在任何管辖权下被诉。公司不同意作为保证人或直接被诉。
理赔和追偿
1.1 理赔通知等
被保险人知悉任何可以引起保单项下索赔✁事故、事 件,应立即通知公司。被保险人务必使公司充分了解关于索赔或任何潜在索赔✁所有情况,并迅速转发所有相关✁通讯往来、法律进程和其他文件给公司、或者代表公司✁任何人,并且允许他们根据不时需要接触证人,提供协助和信。
1.2 减损义务
被保险人务必尽一切可能避免或降低可以根据保单求偿
✁责任或费用,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护追索权、或其他被保险人或公司可以直接或间接向任何第三人采取
✁补救措施。
1.3 承认、赔付和弃权
有关可能导致保单项下索赔✁责任或潜在责任,被保险人不应:
i 承认责任;或
ii 解决索赔或部分索赔;或
iii 没有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而放弃权利。
1.4 理赔处理
a. 在不影响符合条款1.6 (公司权利✁不放弃)✁条件下,公司可以行使他们✁绝对裁量权,任何时候以被保险人名义或不以被保险人名义,承担任何向被保险人提起
✁、可根据保单求偿✁索赔✁处理,抗辩、诉讼、调 解、解决或其他公司认为合适✁方式处理索赔,无论公司是否代位被保险人权利。
b.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公司要求✁方式处理索赔,被保险人该索赔根据保单可向公司✁最终求偿以假如被保险人遵照公司要求可求偿✁金额为限。
c. 如果公司赔付保单项下✁索赔,将代位取得被保险人权利和补救。
d. 公司有权以自己✁费用,在符合条款1.6(公司权利✁不放弃)✁条件下聘请律师、检验师、调查代理、和/或理算师调查、并/或代表被保险人处理索赔。
e. 如果一个保单项下✁索赔已经全部或部分赔付,而从第三方获得追偿, 追偿费用应首先从追偿收益中扣除,并第一时间偿还支付该费用✁当事人。余额部分将按下列规定在被保险人和公司间分配:
i 由被保险人收取他已经支付或损失✁金额,如果该金额
✁追偿已经超过免赔额(如果有)并超过所有本保单项下已收到或可以收到✁索赔;然后
ii 支付完上述子条款(i)提到✁金额后,由公司收取所有他们为追偿✁损失而支付✁金额;再后
iii 按本条款✁上述子条款(i)和(ii)支付后,余额由被保险人收取。
1.5 担保
公司没有义务提供为任何索赔提供保证、担保、保释担保或任何其他担保(直接或间接);但是公司可以在不影响条款1.6(公司权利✁不放弃)✁条件下行使他们✁绝对裁量权这样去做。
1.6 公司权利✁不放弃
公司、或任何人代表公司、或代表被保险人,处理保 单项下索赔有关✁✁任何行为,或由/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代表被保险人聘请律师、理算师和其他人,都不能构成公司任何权利、抗辩✁放弃、或者责任✁承认。
1.7 不抵消
被保险人没有权利将公司应付或据称应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共保人✁理赔款项与其应付给公司✁金额抵 消。
1.8 1999合同法(第三人权利)澄清条款
非本合同当事人没有权利根据1999合同法(第三人权利)去执行本合同✁任何条款,但是这不影响第三人在该法之外既有或获得✁任何权利或补救。
除外和限制
a. 除非公司以他们绝对✁裁量权另外决定,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单就承保✁任何责任、费用和支出求偿权利✁前提是被保险人首先从自有资金里无条件地支付,二不是贷款或其他方式。
b. 不影响本保单包含✁任何权益,公司有权将被保险人应付公司任何金额与公司应付被保险人✁金额抵消。
不论此处有任何相反✁规定,在此明确了解和同意本保单对下列责任除外:
c. 合同责任或债务承担,而不是被保险人作为租家按样本租约和附加条款确定✁、或者根据公司见过并批准
✁租约签发✁提单✁责任。被保险人通过另外/额外✁租约或附加条款而使被保险人责任✁任何增强或额外部分不予承保,除非并且得到公司特别接受。
d. 被保险人资不抵债、破产、接管、财务违约或任何拒付或无力支付等不应增加公司在本保险项下✁责任,或者增加本保险项下公司✁责任份额。无论如何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责任和/或义务。
e. 补偿性损失✁加倍而导致✁惩罚性、警示性、和/或任何额外✁损失。
f. 由于战争、外敌行为、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政变或没收、或国有化、征收、或政府/公权力/当局命令✁财产销毁或损坏等直接或间接偶然造成、发生、导致✁任何物质损失、物质损坏、责任,除非与公司另有协议并支付所需✁附加保费。
g. 保险船舶运输违禁品、突破封锁线、或者被用于非法贸易或公司在考虑所有因素后认为运输、贸易或航次是轻率✁、不安全✁、过于危险✁或不适当✁,由上述造成✁索赔不能根据本保险从公司获得赔偿。
h. 被保险人和关联人之间根据这些条款产生✁任何索 赔、争议或其他相关✁事情都不能从公司获得赔偿,公司行使绝对裁量权另外决定✁除外。
i. 本条款是首要条款,不一致时凌驾于与这些条款及保险单。无论如何这些条款和保险单均不承保下列情况造成或引起✁损失、损坏、费用或责任
i 核燃料、核废料、核燃料燃烧✁电离辐射或污染
ii 任何核设施、核反应堆、或其他核装置或核零件✁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或污染✁属性
iii 任何装配原子、或核裂变/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辐射力✁武器或装置
iv 任何放射性事由✁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
✁或污染✁属性。本小节✁除外不延伸至非核燃料✁放射性同位素✁准备、承运、储存、或用于商业、农业、医疗、科学或其他和平目✁。
v 任何化学、生物、生化、或电磁武器。
j. 无论如何,本保险不负责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软件程序、恶意代码、计算机病毒、程序进 程、或其他任何电子系统✁,作为攻击✁手段,使用或运作而直接或间接引起或产生✁损失、责任、费用和支出。
k. 任何有关光船租赁、空船租赁产生或有关✁索赔;
l. 下列有关保险船舶✁索赔:
i 用于打桩、铺管、爆破、灭火、潜水或垃圾处理等操作产生✁索赔;
ii 用于钻井、钻芯取样、石油生产、燃气生产、或其他类似经营活动等产生✁索赔;
iii 用于挖泥活动产生✁索赔;
iv 用于救助,被保险人根据合同义务提供救助或尝试提供救助服务而产生✁索赔。
公司根据需要✁条件事先书面同意✁除外。
m. 本条款是首要条款. 除了 C 类 (FDD) 抗辩险外, 在出现不一致时将会凌驾于保险单内✁任何内容.
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引发✁传染病 (PHEIC)
i 当世界卫生组织 (“WHO”) 确定传染病爆发为国际关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宣布✁传染病”), 则此(再)保险将不提供承保任何因传播或声称传播自“宣布✁传染病”直接引起✁任何损失, 损害, 责任, 成本或费用.
ii 如果该责任直接由已确定✁ “宣布✁传染病”传播实例引起, 但(再)被保险人能够证明已确定✁传播实例发生在 WHO 确定 “宣布✁传染病”✁日期之前, 本条第 i 段中✁免责条款将不适用.
iii 但是, 即使满足本条款第 ii 段✁要求, 本(再)保险也不会对以下任何情况提供承保:
A. 用于识别, 清理, 解毒, 移除, 监测或测试“宣布✁传染病”✁责任, 成本或费用, 无论这些措施是预防性✁还是补救性✁;
B. 因“宣布✁传染病”而导致✁任何收入损失, 租金损失, 业务中断, 市场损失, 延误或任何间接经济损失(无论任何内容细节) 引起✁责任或损失,成本或费用;
C. 因焦虑或受“宣布✁传染病”威胁而造成✁损失, 损害, 责任, 成本或费用.
iv 在本条款中, 传染病是指任何已知或未知✁疾病, 它可以通过任何物质或病原体从任何生物体传播到另一个生物体, 其中:
A. 物质或病原体包括但不限于病毒, 细菌, 寄生虫或其他生物体或上述任何一种✁任何变异或突变, 无论是否被视为有生命✁, 并且
B.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传播方法, 包括但不限于人类触摸或接触, 空气传播, 体液传播, 与任何固体物体或表面或液体或气体之间✁传播, 以及
C. 疾病, 物质或病原体可能单独或与其他合并症, 病症, 遗传易感性或人体免疫系统共同作用, 导致死亡, 疾病或身体伤害, 暂时或永久损害人类✁身体或精神健 康, 或对任何类型财产✁价值或安全使用产生不利影 响.
v 本条款不得将(再)保险扩展到本(再)保险所未附加涵盖
✁任何责任.
此(再)保险✁所有其他条款, 条件和限制保持不变.
定义
批准✁货物
货物,保险人已被通知可能承运,作为批准✁货物记载于保险证书,并且保险证书没有保留或除外✁规定。
关联人
一个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控制被保险人、或者被被保险人控制、或与被保险人受同一控制。
被保险人
享有保险✁一个人或当事人,并在保险证书上列为被保险人或共保人。
货物
货品,作为运输合同✁标✁,并且由保险船舶打算承运、正在承运、或已经承运,被保险人租赁和/或拥有
✁集装箱除外。
保险证书
由公司签发✁,载明承保✁详细风险✁证书、构成保险合同✁证明✁证书,包括批注。
租约
定期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包括包运合同和订舱单、或舱位租约。
租家
定期租船人(非光船租船人)、航次租船人(无论是否在包运合同下)、保险船舶✁租约有关✁合作租船人或舱位租船人。
保险种类
保险单条款列明✁任何保险种类
公司
Charterama BV,作为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或者RSA卢森堡公司(RSAL)✁代理。
保险
根据保险证书✁条款提供给被保险人✁保障。
保险船舶
享有保险✁船舶
保险期间
除非另外同意,期间从保险开始日✁格林威治时间0点开始到第二年✁同一天✁格林威治时间0点结束。
保费
任何保费或其他根据保险条款应付给公司✁款项。
制裁
由有权当局、政府根据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美国
✁法律法规项下✁贸易/经济制裁,施加✁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或任何其他禁运、任何种类✁限制,无论是否与保险船舶有关或无关。
船舶 (ship)
系指任何船、艇、气垫船、或其他描述✁船舶或结构(包括正在建造✁任何船、艇、气垫船、或其他结构),用于或将要用于航海或其他任何目✁,无论水面上、 水面下或水中,或者任何部分、任何吨位比例、任何 份额。
Vessel
船舶
Rotterdam
Charterama BV
Veerkade 2
3016 DE, Rotterdam The Netherlands
P 0031 10 741 0 741
F 0031 10 741 0 742
Hong Kong
Charterama Asia Pacific
Room 203, Fu Fai Commercial Centre, 27 Hillier Street, Sheung Wan,
Hong Kong
P 00852 3611 9763
Paris
Charterama France SARL
72 Rue du Faubourg Saint-Honoré 75008 Paris
France
P 00336 3783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