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所提供維修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AM09:00-PM08:00),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
買 賣 合 約
OOOOO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XXXXX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向乙方採購 [ ](詳如附件一),經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設備名稱及價格:
甲方向乙方採購之標的物名稱、廠牌型號、規格、數量(以下簡稱本設備):
標的物名稱:
廠牌型號:
規格:
數量:
設備總金額:設備總金額 新台幣 元整(含營業稅)。
交貨期限: 年 月 日以前。
設備之安裝與驗收:
乙方保證依甲方約定之交貨期限內,將設備安裝完成於甲方所指定的地點,若有無法如期完成,則每逾一日計罰仟分之一貨款,最多不得逾三十日,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全部合約,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乙方保證所交貨予甲方之設備完全符合本合約所列之設備規格,若有不符,乙方應依甲方要求於交貨期限內更換完成,否則甲方得解除全部合約,乙方亦不得有任何異議。
設備及系統之安裝、測試工作均由乙方負責執行完成,甲方負責監督。
安裝場所:(甲方使用地址)。
甲方應於安裝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逾期不驗收視為驗收合格,但上述期間內驗收不合格時,不在此限,驗收標準以原廠提供之診斷測試程式為準。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於乙週內免費改善,如屬進口設備,須提供相同等級以上之產品先行代替使用,並出示無法如期到貨之相關證明;但最終改善完成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否則甲方得解除全部合約,並沒入乙方所交付之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乙方安裝完成交貨後三十日內為驗收期,期間若有設備發生故障,則應整部機器換新,否則甲方得解除全部合約,並沒入乙方所交付之履約保證金。
有關軟體產品,乙方保證絕無仿冒或有違反法令之情事。乙方於系統完成安裝後,應以程式證明本系統中含有甲方所訂購之系統軟體產品。
付款方式:
貨品全部裝置完成,正式驗收合格後,甲方完成請款後,壹次付清全部貨款。
維護保證:
本設備裝設,驗收完畢之日起,由乙方提供壹年的保固期。在此期間內,不含天然災害如雷擊、水災、火災及不可抗拒之外力破壞等,乙方應負責免費修護在正常使用下所發生的一切故障,包括免費提供材料零件等。
乙方應負責提供本設備所需的文件及操作手冊予甲方。
回應時間:合約期間內甲方機器如有故障情事發生,乙方接獲甲方電話或書面傳真通知後,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到場維修服務。
乙方所提供維修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AM09:00-PM08:00),不含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
修復期間:乙方對於合約標的物之修復工作若不能在七個工作天內完成,乙方應借用故障設備同等級替代品供甲方使用直到設備維修完成歸還為止。
附則:
本設備係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契約之標的物,於甲方貨款未付清或票款未付清或票款未全部兌現前,本設備之所有權仍歸乙方,甲方應妥善保管不得轉售或為其他處分。
六、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本校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乙方保證所提供之商品遵循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範,包括商標法、智慧財產權
法等法令。
(四)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乙方應使本校取得授權。
(五)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
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
擔。
(六)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
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七)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
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八)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
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七、履約保證:
除本合約其他條款特別規定外,簽約之一方如疏於或不履行合約項下之義務,且對方以書面通知後三十天內仍未改善時,對方有權終止本合約。如不履行合約之責任在乙方,則合約於買賣履約期間內,甲方得沒入全額履約保證金,若合約於保固維護期間內,甲方得沒入全額維護保固金。
八、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或依有關法令解釋辦理。如有任何爭執時,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九、本合約書備一式四份,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由甲方存備,經雙方簽署後開始生效。
立合約書人:
甲 方:OOO
代 表 人:XXX
地 址:
乙 方:XXX
代 表 人:OOO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