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产品登记编码由 12 位代码组成,其中前两位字母“ZC”代表产品类型为资产支持计划,3 到 8 位数字为登记年月,如“202008”,后 4 位数字为按顺序排列的产品编号。
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发行前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发行前登记及相关工作,防范资产支持计划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及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保登公司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承担首单设立后的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发行前登记、发行交易、登记结算、信息披露、信息统计及风险监测等相关工作,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产品登记工作以高效、透明为原则,以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为目标,明确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受托人是资产支持计划合规运作与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开展业务,在产品登记、发行、设立,以及投资运作和后续管理过程中应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尽职履责,审慎客观评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风险责任人(以下简称“风险责任人”,
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对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险揭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承担主要责任,提升合规承诺约束力。
第五条 为资产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财务顾问、销售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专业服务负责。
第六条 投资者应充分核查受托人披露的资产支持计划产品材料和信息,客观评估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审慎投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二章 产品登记程序
第七条 受托人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规范、标准和流程,通过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中保登系统”)报送资产支持计划登记电子申报材料,并确保电子材料与向投资者和其他相关主体提交的材料一致。具体材料详见附件
《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登记要件要点表》,中保登公司可视情况要求受托人提供其它必要材料。
第八条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规则的信息披露要求
为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登记材料的最低标准,中保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或业务发展情况不断完善产品登记材料规范。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投资者需要的其他材料,受托人应按规定和要求自行保存。
受托人以及为资产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应依法合规出具相关文件,确保产品登记材料内容真实、完备、规范,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 中保登公司对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形式性查验,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登记程序。予以登记的配发产品登记编码;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产品登记时效自机构申报日(含)计算,不予登记后重新申报的,登记时效重新计算。
第十条 资产支持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可申请 产品登记绿色通道服务。中保登公司设置专人专岗,优先履 行产品登记程序。绿色通道相关范围由中保登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产品登记编码由 12 位代码组成,其中前两位字母“ZC”代表产品类型为资产支持计划,3 到 8 位数字为登记年月,如“202008”,后 4 位数字为按顺序排列的产品编号。
第十二条 登记意见不代表中保登公司对产品的投资价值或风险作出实质判断或保证。登记意见不免除受托人落实主体责任、承担管理职责的义务。
第十三条 中保登公司建立资产支持计划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就业务标准、行业规范等提供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在取得登记编码后 12 个月内完成产品设立;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在资产支持计划产品设立之日(不含)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保登公司提交设立报告。
第十六条 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登记后至产品设立前,如 发生主要参与方、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增信方式或其他可 能导致产品实质变更事项,应重新履行产品发行前登记程序。
对于不涉及产品实质变更的,受托人应在产品设立报告中说明变更事项、变更原因,提交变更对应的相关材料,具体材料详见附件《资产支持计划要素变更报告》。
第十七条 产品存续期内,受托人应尽职履责,妥善开展存续期管理,及时报送产品相关数据和信息等。中保登公司持续建设产品发行前登记、发行交易、登记结算、信息披露、信息统计及风险监测等相关系统,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尽职履责,按规定 及时披露和报告相关信息,接受中保登公司自律管理。未依 规审慎履行职能,或者出具的相关文件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的,中保登公司可根据情节采取相 关自律惩戒措施,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中保登公司可对受托人以及为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登记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进行产品登记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送监管部门。自律评价结果将作为产品登记管理的参考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向市场披露。
第二十条 中保登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管理需要,制定资产支持计划相关操作细则、指引规范
等自律管理规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保登公司定期完成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登记工作情况报告,并及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保登公司以适当形式向行业披露产品登记工作流程、登记工作情况和登记业务相关信息,并接受市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保登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需要,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计划产品登记及其它相关工作,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推进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x规则由中保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原《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资产支持计划注册办法(试行)》《中保登公司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要素变更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关于分期发行的相关事项,由中保登公司另行规定。
附件:1.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基本信息表
2.合规承诺书
3.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登记要件要点表
4.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登记合规自查表
5.资产支持计划要素变更报告
附件 1
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基本信息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要素 | |||||||
计划名称 | |||||||
基准日 | |||||||
法定到期日 | |||||||
分配日 | |||||||
增信方式(如有) | 外部增信 | ||||||
内部增信 | |||||||
是否分级 | |||||||
是否分档 | |||||||
是否分期 | |||||||
费用构成 | 受托费 | 托管费 | |||||
资金监管费 | 资产服务费 | ||||||
其它(写明) | |||||||
主要参与人 | |||||||
受托人 | |||||||
原始权益人 | |||||||
资产服务机构 | |||||||
增信义务人 | |||||||
重要现金流提供 方 | |||||||
托管人 | |||||||
监督人 | |||||||
律师事务所 | |||||||
信用评级机构 | |||||||
资产评估机构 | |||||||
其它服务机构 | |||||||
产品分级/分档 | |||||||
受益凭 证名称 | 募集规 模 | 信用评 级 | 利率类 型 | 预期收 益率 | 付息频 率 | 还本方 式 | 预期到 期日 |
产品分期(如有) | |||||||
产品拟发行期数 | |||||||
原始权益人 |
社会统一信用代 码 | |
主体类型 | |
所属行业 | |
主体评级 | |
与受托人是否有 关联关系 | |
是否涉及政府隐 债 | |
已发起未兑付资产证券化产品数 量及规模 | |
基础资产 | |
基础资产名称 | |
基础资产类型 | |
基础资产定义 | |
底层基础资产类 型 | |
基础资产涉及行 业 | |
核心条款 | |
循环购买条款 | |
受益凭证回售条 款/赎回条款 | |
加速清偿事件触 发条件 | |
违约事件触发条 件 | |
权利完善事件触 发条件 | |
基础资产赎回、 置换条款 | |
其他影响支持计划本息兑付或投 资者利益的条款 |
填报人:复核人:
受托人公章:
附件 2
合规承诺书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我公司”)拟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名称],并依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履行产品登记程序。我公司就本产品登记事宜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并持续经营,具有本资产支持计划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符合开展资产支持计划的各项资质和条件。
二、我公司提交的[资产支持计划名称]产品登记材料真实、准确、完备、规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三、我公司申报[资产支持计划名称]产品登记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合规、风控、评级等部门均出具了清晰明确的意见,同意本产品履行登记程序。
四、我公司对[资产支持计划名称]的交易结构、交易主体、基础资产及合格标准、投资管理、法律文本等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并向投资者充分、明确进行了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确认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及资产支持计划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要求,合法合规。
五、[资产支持计划名称]不存在与相关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或获取超出管理职责以外利益的交易行为的情况,不存在利用资产支持计划资金与任何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的情况。
六、我公司对[资产支持计划名称]的合法合规运作及信息披露等依法承担主体责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资产支持计划产品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对此承担主要责任。我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中保登公司对[资产支持计划名称]的产品登记管理不构成对资产支持计划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价值及风险进行了实质判断,不能免除相关主体履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内部合规审核,有效风险管理以及后续管理义务等法律责任,不作为对该产品财产安全的保证。
我公司将本着尽职履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资产支持计划受托人义务,并明确上述承诺真实、准确,无虚假和重大遗漏。
申报机构:[全称](xx)申报日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姓名]:(签字)业务行政责任人[姓名]:(签字)
业务专业责任人[姓名]:(签字)
附件 3
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登记要件要点表 | |||||
产品名称: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要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是否完备 (是、否、不适用) | 备注 | |
一 | 首单批复文件和设 立报告 | 受托人仅在首次申请产品登记时提供:银保监会出具的首单支持计划产品批复文 件;首单产品的设立报告复印件。加盖受托人公章。 | |||
公司正式发文加盖公章,申请书名称为《(计划名称)登记申请报告》。 | |||||
报告内容包括: | |||||
二 | 产品登记申请 | 产品登记申请报告 | □交易结构 □参与主体 □发行方案 □关联交易及其治理 □尽职调查及可行性研究结论 □风险评估结论及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合规结论 □法律文件签署情况 □增信安排有效性的结论(如有) □产品设立决策程序及对产品登记材料的审议结果 □受托人持续具备开展支持计划业务能力的xx | ||
文件 | 产品基 | ||||
本信息 | 正本,填报人、复核人签字,受托人加盖公章。 | ||||
表 | |||||
受托人申请支持计划登记的合规性承诺,内容为支持计划登记、设立及运作符合 | |||||
合规承 | 相关法律法规的承诺性xx。 | ||||
诺书 | 正本,法人代表、支持计划风险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及专业责任人)签字,加盖 | ||||
公司公章。 |
合规承诺书正本纸质版在线上提交产品登记材料后 | 3 | 个工作日内邮寄至中保登。 | |||||
要件要 | 由项目经理填写,业务团队负责人和支持计划专业责任人双人复核并签字,加盖 | ||||||
点表 | 公司公章。 | ||||||
合规自 | 由合规部门提供,由公司分管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司公 | ||||||
查表 | 章。 | ||||||
保险资 | 正本,受托人加盖公章。由信用风险评估部门提供,由公司分管评级负责人、信 | ||||||
三 | 产管理 机构文 | 内部信 用评级 | 用风险评估部门负责人及主要评级人员签字,加盖公司公章。报告应包含: □基本评级观点 □支持计划结构分析 □重要参与方的风险分析 | ||||
件 | 报告 | □基础资产的分析 □预期损失量化分析(含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算) | |||||
□产品评级结论 □跟踪评级安排 | |||||||
正本,受托人加盖公章。受托人分管风险管理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 | |||||||
风险评 | 字。报告应包括: | ||||||
估报告 | □各类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结论 □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处置预案 | ||||||
正本,受托人加盖公章。应包含: | |||||||
□当事人 □支持计划资金的运用 | □受益凭证情况 | ||||||
□认购人的xx和保证 □受托人的xx和保证 | □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权利 | ||||||
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 □托管行的权利和义务 | ||||||
标准条 | □监督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 | □支持计划账户设置 | |||||
合同及 | 款 | □现金流转付环节和时限□支持计划的分配 | □信息披露 | ||||
四 | 相关法 | □持有人大会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 □托管人的解任和辞任 | ||||
律文件 | □资产服务机构的解任和辞任 | □支持计划费用 | |||||
□风险揭示 □支持计划的终止 | |||||||
托管合 | 正本,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合同应包括: | ||||||
同 | □托管财产范围 □支持计划财产的收益划拨 □资金清算 | ||||||
□会计核算及估值 □费用计提 | |||||||
正本,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合同应包括: |
□买卖资产的清单 □资产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 | |||||
□买卖方式和交割方式、交割时点 □登记安排(如有) | |||||
资产买 | □资产赎回的情形和方式(如有) □循环购买基础资产约定(如有) | ||||
卖协议 | □权利完善事件及权利完善措施 | ||||
□原始权益人运营情况负面时现金流归集的方式和相关触发机制的安排 | |||||
□买卖双方对自身以及卖方对资产的相关xx与保证 | |||||
□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决条件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 |||||
□交易费用 □税务事项 | |||||
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共同债务人加入、差额支付、流 | |||||
增信协 | 动性支持、支持计划受益凭证赎回或回售等合同或包含具有增信效果条款的相关 | ||||
议(如 | 合同。 | ||||
有) | 正本,由受托人(如有)和增信义务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司公 | ||||
章;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提供合法授权文件 | |||||
正本,合同双方加盖公章。协议应包含: | |||||
□资产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管理方法和标准 □收费安排 | |||||
□操作流程 □风控措施 | |||||
资产服 | □资产服务机构运营情况负面时现金流归集的方式和相关触发机制的安排 | ||||
务协议 | □账户设置以及现金流转付机制和频率 | ||||
专业服 | □现金流的归集情况定期披露安排 | ||||
五 | 务机构 | □服务机构权利义务的承继和转委托(如有) □违约责任(如有) | |||
文件 | 正本,加盖信用评级机构公章,内容应包括: | ||||
□评级基本观点、评级意见及其参考因素 | |||||
□基础资产池及入池资产概况、基础资产池信用风险分析 | |||||
外部信 | □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 ||||
用评级 | □支持计划交易结构分析 | ||||
报告 | □受托人、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履约能力分析 |
□现金流分析、评估及压力测试 | |||||
□跟踪评级安排 | |||||
□设置循环购买的交易,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进行量化分析 | |||||
正本并由执业律师签字,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法律意见应覆盖支持计划的设 | |||||
立、发行和后续管理全过程。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包含: | |||||
□支持计划参与方的资质及权限 □论证产品涉及的关联关系合规性 | |||||
□产品法律文件的合法性 | |||||
□产品各参与人及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如有)内部审批授权程序及合法性 | |||||
□交易结构中的法律风险 □账户设置和现金流归集封闭性和独立性 | |||||
法律意 | □基础资产可特定化、真实性、合法性、权利明确及其权利负担情况 | ||||
见书 | □基础资产转让合规性、对价公允 □债权类基础资产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 | ||||
□基础资产的核查方法及结论 □信用增级安排合法性、有效性 | |||||
□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 |||||
□风险隔离有效性 □循环购买(如有)安排的有效性 | |||||
□通过央行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 | |||||
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明确说明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 |||||
□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查询特定 | |||||
原始权益人是否存在环境保护领域失信记录 | |||||
如增信义务人等涉及境外主体的,需由相关境外律师就境外主体是否合法有效存 | |||||
续、本次增信是否经过了其内部合法有效的审批授权程序发表意见。 | |||||
支持计划说明书封面应当标有“XX 支持计划募集说明书”的字样。封面下端应 | |||||
当标明受托人的全称、年月以及受托人公章。 | |||||
六 | 销售文 件 | 主要内容应包括: 募集说明书的扉页提示投资者:“支持计划权益凭证份额不属于受托人或者其他 | |||
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对本期支持计划的产 | |||||
品登记,并不代表对本期产品的投资风险、价值或收益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投 |
募集说明书 |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支持计划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受益凭证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以及登记、托管、发行交易等基本情况) □交易结构(包括:交易结构概述、交易结构图、交易相关方所担任的角色和相关权利义务说明) □支持计划参与人相关介绍(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等) □支持计划增信措施(包括:支持计划采用增信方式的种类。各项信用增级方式的主要条款、触发条件及时点。若支持计划采用多种增信方式,明确各种增信方式的触发先后顺序) □原始权益人、受托人和其他主要业务参与人情况(包括:其设立、存续情况;股权结构、组织架构及治理结构;主营业务情况及财务状况;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产品涉及的关联关系情况) □基础资产情况(包括: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基础资产构成情况;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预期的产生现金流情况;基础资产是否存在权利限制及相关解除安排;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入池标准、计划购买规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安排;资金归集监管情况;若支持计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受托人还应论证该基础资产池的相关特征;盈利模式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支持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包括:账户设置安排;基础资产归集安 排:现金流预测分析;现金流归集方式和机制、归集频率、归集使用的货币形式及防范现金流混同和挪用风险的机制;现金流分配:包括分配顺序和分配流程; 现金流运用及投资安排) |
□支持计划资产管理的安排(包括:支持计划资产的构成;支持计划相关费用;税务事项;支持计划资金运用;支持计划资产处分;其他资产管理安排) □加速清偿事件、违约事件、权利完善事件相关约定及后续安排等其他影响支持计划本息兑付或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如有) □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支持计划的推广、设立及终止等事项 □支持计划的初始登记及转让安排 □信息披露安排(包括:信息披露的形式、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等内容) □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包括: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会议召开及议事程序、表决机制和召集方式、会议规则、争议解决机制等其他重要事项) □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 | |||||
七 | 原始权益人承 诺书 | 正本,原始权益人加盖公章。承诺开展支持计划业务及向其转让的基础资产合法合规,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其主管或监管部门相关业务规则。 | |||
项目经理(填报人): | |||||
业务团队负责人: | |||||
支持计划专业责任人: | |||||
受托人公章: |
附件 4
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登记合规自查表 | ||||
产品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项目 | 监管指标 | 监管标准 | 合规自查 (是、 否、不适 用) | 材料索引 |
相关主体资质与职责 | 受托人资质 | 受托人开展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运作管理经验; (二)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三)合理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监管标准; (五)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人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银保监会。 | ||
受托人职责 | 受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发行、管理支持计划;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 (三)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 (四)持续披露支持计划信息;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 |||
受托人应当建立支持计划业务风险责任人机制,针对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可能出现的重大 风险进行审慎、适当的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风控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并协调、督促原始权益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执行。 |
在风险发生时,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 ||||
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支持计 划的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利益。 | ||||
托管人资质 | 受托人开展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应当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规定且已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 | |||
托管人职责 |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支持计划资产;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银保监会; (四)出具托管报告;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 |||
原始权益人资质 | 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原始权益人职责 | (一)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持计划的约定移交基础资产,并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支持计划的情形。 (二)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支持计划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 并采取补救措施。 | |||
资产服务机 构 | 资产服务机构在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资 产服务机构的职责、管理方法和标准、操作流程、风控措施等。 |
信用评级机构 |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二)对资产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 |||
律师事务所 | 对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 | |||
专业服务机构职责 | 受托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为产品提供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发表专业意见。未尽责履职,或其出具的报告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托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 专业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产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相关服务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产品登记与发行 | 产品登记 | 受托人应当于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前 5 个工作日在中保登公司进行产品登记。 | ||
发行方式及 范围 | 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并在合格投资者 范围内转让。 | |||
分期发行原则(如有) | 受托人向中保登公司申请支持计划发行前登记时,对基础资产具有较高同质性且计划采 取分期发行的,可采用模拟资产池通过框架性协议申请登记。受托人应说明支持计划预计发行期数和发行计划。 | |||
分期发行要求(如有) | (一)分期发行的支持计划,原始权益人、增信义务人资质应持续良好,各期发行时无新增债务违约、外部评级下调或其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负面事件。 (二)各期产品的交易结构和增信方式应相同。 (三)受托人和相关参与方应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和丰富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 |
(四)基础资产应具备较高的同质性。 (五)各期产品应设置相同的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且合格标准中应包括清晰明确的资产质量控制条款。 (六)受托人应在各期产品发行前完成基础资产的确定工作。 (七)申请发行前登记时,基础资产已完成封包确定的支持计划。受托人后续在申请分期发行时,应确保各期基础资产与募集规模的对应关系。同时,各期基础资产均应满足分散度的要求。受托人应在各期募集说明书中对基础资产集中度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申请发行前登记时,基础资产未完成封包确定的支持计划,受托人应提供模拟资产池,模拟资产池应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且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申请登记总规模的 20%。 (八)申请发行前登记时,原始权益人提供的模拟资产池应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整体情况和基本特征,与各分期发行产品的基础资产在影响资产质量的关键指标上应无明显差异。对小额分散、现金流回款周期短的基础资产,在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的统计要素上,模拟资产池与各分期发行产品的资产池应 具有较高的相似性。 | ||||
登记申请额 度(如有) | 对于申请分期发行的支持计划,受托人应当充分评估原始权益人产生合格基础资产的能 力及自身资金募集能力,合理申请支持计划总额度。 | |||
分期发行集中度(如 有) | 以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申请登记的,支持计划由外部评级 AAA 企业作为债务人、重要增信义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的,基础资产少于三笔的,受托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并应 一次性发行完毕。 | |||
分期产品命名(如有) | (一)各期产品名称应体现当期产品的期数,在协议文本及产品文件等材料中应体现分期发行及各期产品的钩稽关系。 (二)资产支持计划命名应明确、简短,可按照支持计划受托人、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类型、年份(如 2021)、X 号 X 期(如有)的顺序进行命名,中间如需连接符的均以 “-”体现。如“XX 资产-XX 租赁 2021 第 1 号资产支持计划(第 1 期)”。 (三)资产支持计划名称中不应出现不易理解的特殊符号或字母等。在中保登申报的支 |
持计划名称不应与其他市场的产品名称重复。 | ||||
产品设立 | 受托人应当取得登记编码后 12 个月内完成产品设立;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 行时间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 |||
设立报告 | 受托人应当在支持计划设立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及中保登公 司。 | |||
同类凭证相 同权利 | 同一种类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 |||
发行失败 | 发行期限届满,未能满足约定的成立条件的,支持计划设立失败。受托人应当在发行期限届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息,同 时报告银保监会及中保登公司。 | |||
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权责 | 受托人、托管人、原始权益人和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计划约定,以适 当的方式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受托人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存续期内信息披露管理,督促其他当事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设立前信息披露 | 受托人在履行产品登记程序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披露产品募集发行、资金投向、投资范围、交易结构、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信息。受托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 (一)受托人向投资人提供认购风险xx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等支持计划法律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明示支持计划要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 (二)募集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构成和运营、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 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 | |||
应收账款类产品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 15%,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过 20%的,受托人应全面调查其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对其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发表意见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该债务人的相 关信用情况。 |
存续期信息披露 | 发生可能对受益凭证投资价值或者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并向银保监会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支持计划约定分配收益; (二)受益凭证信用评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增信义务人(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它可能对支持计划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
受托人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和 8 月 31 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别披露支持计划年度和半年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报送银保监会。受托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运行状况、相关当事人的履约情况、支持计划资金的收支、受益凭证投资收益的分配等。 支持计划成立不满 2 个月的,无需编制受托管理报告。 | ||||
托管人应当在年度受托管理报告披露同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上一年度托管报告,同时报送银保监会。托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托管状况、托管人履职情况和对受 托人管理行为的监督情况等。 | ||||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受益凭证上年度定期跟踪 评级报告,并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 ||||
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当提前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向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 ||||
支持计划终止清算的,受托人应当在清算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 ||||
支持计划终止,受托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支持计划约定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工作。清算报告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 受益凭证持有人应当及时确认清算方案,接收清算资产。 | ||||
基础资产 | 基础资产范 围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 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 ||
基础资产要 | 基础资产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求 | (一)可特定化,权属清晰、明确; (二)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 (三)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或者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的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础资产依据穿透原则确定。 | |||
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标 准 |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预期产生的现金流,应当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国家政策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保障房和城镇化建设等领域的基础资产除外。 基础资产现金流不包括回购等增信方式产生的现金流。 | |||
基础资产匹 配要求 |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支持计划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 |||
基础资产分散度 | (一)支持计划由外部评级 AAA 企业作为债务人、重要增信义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的,基础资产应包含三笔以上(含三笔)应收账款;基础资产少于三笔的,受托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二)支持计划由外部评级非 AAA 企业作为债务人、重要增信义务人或现金流重要提供方的,产品登记及分期发行时基础资产应至少包括 10 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 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 50%。 | |||
基础资产尽职调查 | 尽职调查工作中,可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或者抽样尽职调查两种方法。入池资产符合笔数众多、资产同质性高、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的,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少于 50 笔的资产池,应当采用逐笔尽职调查方法;对于入池资产笔数大 于 50 笔(含 50 笔)的资产池,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最低不少于 50 笔。采用 抽样尽职调查方法的,受托人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法和标准,并对抽取样本的代表性进行分析说明。 | |||
基础资产登 记要求 |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 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受托人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 |
础资产安全。 | ||||
产品结构 | 支持计划独立性 | 支持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其资产独立于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为支持计划提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支持计划资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 ||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支持计划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支持计划资产; 因处理支持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支持计划资产承担。 | ||||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支持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支持 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
托管机制 | 支持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托管机制。 | |||
账户设置 | 支持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支持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 面应当相互独立。 | |||
现金流归集机制 | (一)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现金流归集机制,明确基础资产现金流转付环节和时限。受托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要求资产服务机构为基础资产单独设帐,单独管理,并定期披露现金流的归集情况,披露频率不少于支持计划投资收益支付频率。 (二)受托人应当制定有效方案,明确在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运营情况发生重大 负面变化时增强现金流归集的方式和相关触发机制,防范资金混同风险。 | |||
再投资(如 有) | 支持计划以沉淀的基础资产现金流进行再投资的,仅限于投资安全性高的流动性资产。 受托人应当确保再投资在支持计划约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相关风险。 | |||
循环购买 (如有) | 以基础资产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的,受托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入池 标准,并对后续购买的基础资产进行事前审查和确认。 | |||
运作管理 | 运营管理 | 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支持计划资产,不得将支持计划资产 和其他资产混同,不得以支持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 ||
受托人设立资产支持计划,应当通过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基础资产及交易结构的法律风 险进行充分识别、评估和防范,保障基础资产合法有效,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 |
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 ||||
受托人应当审慎评估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合理测算基础资产现金流,采取相应增信安 排。基础资产现金流测算应当以历史数据为依据,并充分考虑影响未来现金流的因素。 | ||||
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支持计划的约定,对原始权益人经营状况、基础资产现 金流以及增信安排效力等进行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评估,保障支持计划的正常运作。 | ||||
受托人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以及增信安排的跟踪信用风险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 ||||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计划的约定归集基础资产现金流,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投资收益,支持计划资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收益的,受托人应当按照支持 计划约定启动增信机制或者其他措施。 | ||||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及会议规则,明确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 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表决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 | ||||
受益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重大事项应当由持有人会议审议决定: (一)变更收益分配方式和内容; (二)变更受托人、托管人; (三)变更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标准或规模; (四)对支持计划或者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 ||||
关联交易(如有) | (一)托管人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二)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系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三)原始权益人、初始债权人、初始债务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人应高度关注关联关系比例,防范因过高关联性导致的基础资产不真实或转让价值不公 允等风险。 | |||
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 上述事项依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资产支持计划产品发行前登记管理规则》及原《资产支持计划注册业务问答(一)》列示的资产支持计划合规性要求列示。 受托人应对本表相关内容进行自查确认。 |
若资产支持计划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相关投资运作及管理需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 定。 | |||
合规部门负责人: | |||
公司分管合规负责人: | |||
受托人公章: |
附件 5
资产支持计划要素变更报告
一、要素变更情况信息表
公司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产品名称 | |||
产品登记编码 | 产品登记日期 | ||
要素变更日期 | 产品设立日期/ 预期设立日期 | ||
变更事项 | 原登记事项 | 变更后事项 | |
一、资产支持计划发行及拟发行情况: (发行期次、每次缴款规模、发行日期、当前投资余额情况等。) 二、要素变更情况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拟变更的要素及变更原因、要素变更可能产生的影响,已就要素变更履行的相关程序、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三、列示要素变更相关备查材料名称:四、承诺性xx: 针对本次要素变更相关事项,受托人确认变更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已经与要素变更所涉利益相关方充分沟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确保披露的材料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盖章: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
1.变更事项为所变更内容的名称,例如“托管费率”等;
2.原产品登记事项和变更后事项均只填写变更要素内容。填表人: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要素变更报告相关附件
根据要素变更情况提交以下附件:
1.《募集说明书》等销售文件,并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详细披露变更前相关要素及变更后相关要素,以及要素变更的具体原因;
2.变更的相关合同或其补充协议;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有);
4.要素变更相关当事人决策文件(如有);
5.涉及产品现金流及收益分配变更的,应提供现金流测算(含压力测试)以及是否对评级结果造成影响的意见。
6.涉及基础资产变更的,还应提供更新后的基础资产清单。
7.其他相关材料。
要素变更相关附件材料均应加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