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27127678J
证券代码:300807 证券简称:天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2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正式生效。
2、合同虽已正式签署生效,并对协议各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 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 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合同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后续若能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智能公交领域的市场份额,并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项目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2021 年 12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日常经营合同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和《关于日常经营合同中标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1-079)。近日,公司与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长春公交”、或“甲方”)正式签署项目合同,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长春公交集团公交智能化建设一期工程项目(招标编号:JLFZ2021104)招投标结
果,就所需产品购买与实施部署一事正式签署《长春公交集团公交智能化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人民币 62,969,890.00 元。
本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27127678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南关区卫星路 6029 号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1800.000000 万
成立时间:1987 年 03 月 25 日
经营范围:公共电、汽车客运,公共电、汽车、客车、轿车出租,设计、
制作、发布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汽车播音广告,代理自制广告的发布业务,公路班车营运,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物业管理,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二类大中型客车、小型车整车维修、信息技术服务、电子设备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类似交易情况
过去三年,交易对方曾向公司零星采购公交收银的相关配件,合同金额较小,未发生与本次合同类似交易。
3、关联关系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长春公交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
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经营地面公共交通客运主业为依托,多种经济类型并存,集客运、汽车维修保养、旅游、汽车租赁、建筑安装等为一体的大型国有公交企业集团,承担着长春市的公共交通客运的主体运营任务,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产品与价款
1、合同产品已在合同附件《产品清单及价格明细表》中列明。
2、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人民币:¥62,969,890.00 元,大写:陆仟贰佰玖拾xxx仟捌佰玖拾元整。
3、甲方实际向乙方支付的货物款及验收款,以实际使用的设备数量及单价 为准,如实际使用的设备数量及单价未超过合同附件《产品清单及价格明细表》,以实际使用的设备数量及单价为准;如实际使用设备数量及单价超过合同附件
《产品清单及价格明细表》时,则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二)建设周期
合同签订后 12 个月内完成全部系统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三)系统验收
x项目系统应在 2022 年 8 月 8 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进入试
运行阶段,在系统试运行开始后 30 天内,乙方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后,甲方应配
合乙方及时对系统进行验收,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整体验收。
(四)付款条件
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30%作为预付款,设备到货经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30%作为到货款;项目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35%作为验收款;剩余 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验收满 1 年后 7 个工作日内,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无息返还质量保证金。
(五)违约责任
1. 乙方所交付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维护或更换,并承担所产生的实际费用。
2.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前提,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因甲方原因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款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共同商讨,如付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且甲方应按日以合同总价款 0.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未按照约定及时交付的,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共同商讨,如交付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延迟付款,且乙方应按日以合同总价款 0.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双方可按实际情况另行协商。
(六)双方权利义务等
合同条款中已对双方权利和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可抗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七)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正式生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项目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后续若能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在智能公交领域的市场份额,并对公司的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项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合同虽已正式签署生效,并对协议各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市场、政策、经济等不可预见的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涉及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八、备查文件
1、《长春公交集团公交智能化建设一期工程项目合同书》特此公告。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