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名称为 的□国内专利申请(□发明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专利申请(□含初审 □不含初审);□版权事务;□其他事务( )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信息 |
单位 |
名称:中山大学 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558631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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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xxxxxxxxxxxxx000x;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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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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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电话: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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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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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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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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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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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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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甲方:中山大学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名称为 的□国内专利申请(□发明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PCT专利申请(□含初审 □不含初审);□版权事务;□其他事务( )的有关事宜,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 代为办理委托事务。
2. 乙方必须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证书以及代理过程中主管部门发送的相关通知材料7个工作日内通知、转达甲方联系人。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需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如指派的代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事务,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另行指派代理人,并与甲方专利负责人提前沟通,做好对接相关事宜。乙方应当尽量确保代理人的稳定性,如更换代理人超3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需退还相应费用外,还需按照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严格加以保密,如未经甲方许可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据实赔偿。
4. 甲方应清楚、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协助乙方开展工作;如甲方在委托代理事项中有违法事实,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收代理费不予退回。
5.甲方向乙方支付:
代理费 |
x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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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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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费:发明申请费、实审费、公布印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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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
如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事务出差到市外的,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差旅费用由甲方负担。
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合同甲方联系人一栏所注明的任一方式与甲方联系和通知有关事项,甲方逾期不答复乙方,后果由甲方自负;甲方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化的,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联系人,否则由此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及时联系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满足第8条所列情况时终止。
8.国内专利申请的委托代理至甲方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或驳回专利申请通知书之日为止; PCT专利申请的委托代理至专利申请国际公布之日为止;版权登记的委托代理至甲方收到版权登记证书之日为止。
9.甲方需要乙方代为缴纳有关官费的(例如专利年费),甲方应在缴费期限前将费用交至乙方。因甲方未按时缴纳或缴足有关官费导致权利丧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0.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山大学 (xx) 乙方:(xx)
专利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