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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客运与行李通用运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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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 1 条 (定义) 7
第 2 条 (条款的适用性) 9
1. 通则 9
2. 适用性 9
3. 免费承载 9
4. 包机协议 9
5. 效力 9
6. 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9
7. 共挂班号 9
第 3 条 (票务) 10
1. 通则 10
2. 承载的有效期 10
3. 机票有效期的延长 11
4. 乘机联的使用顺序和验票 12
5. 不可转让 12
第 4 条 (中途停留) 12
1. 中途停留的许可 12
2. 事先安排 12
第 5 条 (票价、收费和航线) 12
1. 适用的票价和费用 12
2. 未公布票价的拟定 13
3. 航线 13
4. 票价和费用支付 13
5. 稅 14
第 6 条 (航线修改,未能承载和错过连接航班 ) 14
1. 乘客的变更请求 14
2. 非自愿的航线修正 14
第 7 条 (预订 ) 15
1. 通则 15
2. 预订条件 15
3. 通信费用 15
4. 乘客到达机场 15
5. 取消预订 15
第 8 条 (搭机限制 ) 15
1. 拒绝、取消或驱离 16
2. 有条件的搭乘 16
3. 无人陪伴的儿童和婴儿的搭乘 16
第 9 条 (行李 ) 17
1. 通则 17
2. 托运行李 17
3. 免费托运行李限额 17
4. 超额行李费 18
5. 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20
6. 未托运行李:登机随身物品 20
7. 不能做为行李的项目 21
8. 检查权 21
9. 超额收费 21
10. 动物 22
第 10 条 (计划延误和班机取消 ) 22
1. 航班表 22
2. 航班取消 22
3. 于美国机场停机坪的长时间延误 23
第 11 条 (退款 ) 23
1. 通则 23
2. 货币 23
3. 非自愿退款 23
4. 自愿退款 23
5. 退款政策的适用性 24
第 12 条 (事先取消预订及未按预定搭乘手续费)No-show 手续费 24
1. 事前取消 24
2. 未按预定搭乘手续费(No-show 手续费) 24
第 13 条 (地面转运服务 ) 24
第 14 条 (酒店住宿) 24
1. 酒店住宿 24
2. 由 ABL 的安排 24
第 15 条 (通关手续 ) 25
1. 遵守法规 25
2. 护照和签证 25
3. 海关检查 25
4. 政府规定 25
第 16 条 (承运者的责任 ) 25
1. 后续的承运者 25
2. 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25
3. 责任范围 26
4. 索赔或诉讼的原因 28
第 17 条 (对索赔和诉讼的时间限制 ) 28
1. 索赔的时间限制 28
2. 诉讼的时间限制 28
第 18 条 (优先适用的法律 ) 28
第 19 条(修改和豁免 ) 29
第 20 条(运送条款的原件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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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定义)
在运送条款中的各名词定义如下:
1. “行李”,指的是乘客的物品,财物和其他个人财产,以用于航程的穿戴,使用,舒适和方便。除非另有说明,应包括乘客的承载和未托运的行李。然而,如有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物品的 情况,该物品会被认为是具有商业目的,而依照 ABL 的评估,无法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下将其视为行李。
2. “行李托运票”是指机票中对乘客的托运行李进行运输的部分,由承运者签发并做为收到乘客托运行李的收据。
3. “行李标签”是指承运者签发的,专用于鉴别托运行李的文件;行李(捆绑)标签部分由承运者黏贴到托运行李的一个特定部分,而行李(认领)标签部分则交给乘客。
4. “承载”相当于运输,是指对乘客和(或)行李的无偿或有偿的航空承载。
5. “承运者”是指包括签发机票的航空承运者以及所有承载乘客和(或)行李的航空承运者,或履行或承诺履行与该航空承载相关服务的承运者。
6. “托运行李”,相当于“已登记的行李”,指的是承运者全权保管并签发行李托运票和行李
(认领)标签的行李。
7. “儿童”是指在给予儿童折扣的情况下,一个年龄在 2 岁或以上,但在 12 岁以下的人。
8. “环绕行程”是指经由连续和迂迴的航线,从一个点出发并回到同一点;如果在两点之间没有合理的直航定期航线,在不影响环绕行程的情况下,于环绕行程的休息中可以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9. “连程票”是指对一个乘客同时签发的两张或多张票,而构成一个单一的承载合约。
10. “继发性损害赔偿”是指因损失、损害或延迟运送等所产生的合理的自付费用,和其他对个人财产可证明的损害的赔偿。
11. “公约”是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署的《华沙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或其于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公约(以下简称《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或于 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国际海上运输若干规则》(以下简称
《蒙特利尔公约》)。
12.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如以通知为目的,在该通知发出当天不予计算;如为有效期限的确定,机票开票当天,或航行开始当天不予计算。
13. “损害”包括因承运者的承载或其他服务所产生,或与其有关的死亡、伤害、延误、损失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害。
14. “目的地”是指根据承载合约的最终停留地点。在往返航程或环绕航程的情况下,目的地和起点是相同的地方。
15. “乘机联”是指机票上表示对于特定地点之间的承载具有效力的部分。
16.“法国金法郎”是指千分之九百黄金纯度标准的 65 1/2 毫克法国法郎。
17.“婴儿”是指,对于婴儿折扣的目的,2 岁以下的人。
18.“国际承载”(除了当公约适用时)是指根据承载合约所进行的承载,而其任何起航点和著陆点都坐落于一个以上的国家中。在本定义中,“国家(country)”一词相当于“国家(state)”,包括受到其主权,宗主权,授权,权限,或托管的所有领土。
19.“ABL”是指釜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杂费支付令”是指由承运者或其代理人所发出,要求对该文件中指名的人签发合适的乘客机票及行李托运票或提供服务的文件。
21.“正常票价”是指提供正常的,一般的或通常的服务的全票价,其适用性不因任何特别限定的时间段或机票有效期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改变。
22.“开口(OPEN-JAW)航程”基本上是一个往返性质的航程,但其向外的启程地和向内的到达地和(或)向外的到达地和向内的启程地并不相同。
23.“乘客”是指除了机组人员以外,由承运者同意以飞机承载或将要承载的任何人。
24.“乘客联”是指机票上构成乘客承载合约的书面证据部分。
25.“机票”是指由承运者所签发对乘客进行承载的票券。
26.“预付票款通知(PTA)”是指某城市中的某人通过电传,商业电报或邮件进行的通知,以要求向在另一城市中的另一人发出预付的交通费。承运者可以根据适用的费率收取发出 PTA 的服务费。
27.“往返”,相当于一个来回航程,是指从一地点到另一地点,和经由相同的航线返回的航程,而不论出程和回程的票价是否不同;或从一地点前往另一地点,并支付正常单程票价而由不同的航线返回的航程。
28.“特别票价”是指与正常票价不同的票价,包括“特别的网路票价”。“特别的网路票价”和 “正常票价”的区别是它的折扣超过 50%,也可以称为网上促销机票。“特别的网路票价”在特别限定的时间或机票有效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才会产生。
29.“中途停留”相当于旅途中的间断,是指乘客在旅程中,经承运者预先同意的,于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刻意间断,。
30.“费用”是指 ABL 对乘客和行李进行国际承载和遵循相关规章制度的票价、费率和收费,这些都构成运送条款的一部分。
31.“票券”是指“由承运者或我们所签发,以提供对乘客及其行李的承载的机票及行李托运票”或电子票,包括其所有的航班联,乘客联和其他票券。
32.“电子机票”是指由ABL 或我们所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的电子票。
33.“电子联”是指留存在 ABL 资料库中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的有价证件。
34.“行程单收据”是指 ABL 对乘客所签发,包含乘客的姓名、航班讯息及注意事项的一份或多份
文件。
35.“验证”是指在机票上盖印或书写,以显示该机票为承运者正式签发。
36.“非托运行李”相当于手提行李,为托运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
37.“美利坚合众国或美国或 U.S.A.”,除非另有说明,该地区包括 50 个联邦州,xxxxxxx,xxxx,xxxxx,x属xxx,xxx,xx,xxx,xx斯岛,约翰斯顿岛,金 xx,xxx,xxxxxxx,xxxxx,xxx,x温岛和威克岛。
第 2 条(条款的适用性)
1. 通则
x运送条款和其他适用的费率并不影响或豁免公约中的任何规定。
2. 适用性
在不与公约冲突,和除非是完全在 ABL 本国的服务而被 ABL 的条款加以排除的情况下,本 承载条款应适用于所有乘客和行李的托运,包括由 ABL 在收取与本运送条款相关的公布票价、费率和费用之下所提供的所有附带服务。
3. 免费承载
对于免费承载,ABL 保留排除本运送条款所有或部分适用性的权利。
4. 包机协议
根据与 ABL 签订的包机协议所履行的乘客和行李托运,应优先遵守该包机协议,而对于包机 协议没有具体规定的任何其他事项应遵守本运送条款。乘客在接受包机协议中规定的承载且 该承载被执行后,不论其是否已与 ABL 签订包机协议,应被视为已同意上述协议和运送条款。
5. 效力
所有乘客和(或)行李的承载,于机票的第一张票所涵盖的日期开始生效后,须遵守上述运送条款及其他适用的费率。
6. 变更恕不另行通知
除非是在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之下,本运送条款及其他适用的费率可能会变更而不另行通知;但在承载合约中的承载开始后,任何这类变更都将不适用。
7. 共挂班号
① 在某些服务上,ABL 与其他的承运者有著所谓的“共挂班号”的安排。这指的是,即使乘客与 ABL 进行了预订,且其持有的机票记载著 ABL 的名字或航空公司代码,显示其为承运者,然而飞机可能是由另一承运者所操做。如有此种安排,ABL 会在乘客预订时告知营运该飞机的承运者为何。
② 在共挂班号且 ABL 被显示为承运者的航班上的所有乘客和行李,应当遵守本运送条款中的规定。
③ 即便有以上第二项的规定,与 ABL 共挂班号的合作伙伴可以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之下,採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不同的规定。在此情况下,ABL 将向乘客告知该共挂班号的合作伙伴的规定:
(1)报到的时间和程序
(2)有特殊需要和无人陪伴的儿童和婴儿乘客的承载
(3)免费行李额
(4)特殊行李
(5)关于办理报到和行李的其他规定
第 3 条 (票务)
1. 通则
除非乘客已支付相应的票价或已遵守 ABL 的信贷安排,否则ABL 不会签发机票或承载乘客。
2. 承载的有效期
① 经过验证后,机票即适用于由出发地的机场经由所示的航线到达目的地的机场和相应的舱等服务,并于下列第二项指定或所指出的时间内有效。每张机票将在为其预留机位的日期和航班上有效。
如机票上的日期是“开放”的,则机位将视当时是否有机位,而根据申请为其预留,签发的地点及日期都会显示在机票上。
② 以正常票价发行的机票的有效期,为开始承载之日起的一年,或者于机票未被使用的情况下,从机票签发日起算的一年。
如果机票的有效期短于上述有效期,或其包含有短于上述有效期的票价,则此种较短的有效期仅适用于此种票价所适用的承载。
③ 杂费支付令的有效期是签发之日起一年。杂费支付令必须自签发之日起一年之内提交以兑换机票,否则逾期将无法兑换。
④ 机票在到期日的午夜失效。最后一张票的最后一段航程必须在到期日的午夜之前开始,除非适用的费率另有规定,才可能在其之后继续有效。
⑤ 过期的机票或杂费支付令将按照第 11 条接受退款。
⑥ 印在机票上的预订舱等须与对应的 PNR 所显示的舱等相同。如乘客持票不符合上述条件,可能被拒绝登机,或必须在支付预定附加费后才可以登机。
3. 机票有效期的延长
① 虽有以上第二款二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机票的有效期可由 ABL 不加收票价而加以延长:
(1) 如ABL 有下列情况,得将原来的期限延长 30 天以内:
a. 在有效期内取消或推迟航班;
b. 遗漏了一个预定航点,而其为乘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
c. 未按计画合理安排航班;
d. 导致乘客错过一个连接航班;
e. 提供不同舱等的服务
f. 无法提供先前确认的机位。
(2) 如乘客持有一年有效期限的机票,但是在向 ABL 申请时无法获得机位,得将原来的期限延长不超过 7 天。
② 当乘客因疾病而无法航行时。
除非适用的费率另有规定,如乘客因患病(非怀孕)而在其机票有效期内无法航行时,ABL 将会延长该乘客机票的有效期,直到他/她取得适合航行的医生证明日期,或直到票价已付的 ABL 的第一班该舱等的航班开班,且在乘客恢复搭机或从上一个连接点之后有机位可搭乘时。然而前提是,当留在机票上的乘机联仍有一年的有效期,且涉及一个或多个中途停留地时,该票的有效期将从医生证明上显示的日期延长不超过 3 个月。在此情况下,ABL 将同样延长与无行为能力乘客一同出行的人的机票有效期。
③ 当乘客于途中死亡,其随行直系亲属或其他陪同乘客的机票有效期可由死亡日期后延长不超过
45 天。
④ 当机票是以特殊的票价出售,且包含最短停留的要求时,该最短停留的要求将于下列的乘客出示死亡证明或其複印件时对其豁免:
a. 在途中死亡乘客的直系亲属,或
b. 在途中死亡乘客的其他陪同乘客。
⑤ 如持有最短停留要求的特价机票的乘客,因非陪同航行的直系亲属的死亡,而希望在最短停留期间结束前开始其返回的行程,但无法立即取得死亡证明或其副本,则该乘客在开始行程后如能提出该亲属的死亡证明书,将有权要求对提早返回所支付的额外款项的退款。
⑥ 当机票是以特殊的票价出售且包含最短停留要求,在乘客开始航行后,如因患病且有医生证明,而希望在最短停留期间结束前开始其返回的行程,则该最短停留的要求将被豁免。
该乘客将被允许依照其所支付的特殊票价返回。
该机票必须被注明“(乘客的名字)因病提早返回”。医生证明副本必须在档案中保留至少二年。
注意:相同的规定将适用于陪同该乘客的直系亲属。
4. 乘机联的使用顺序和验票
乘机联必须从出发地点,依照乘客联上的顺序依序使用。
乘机联必须与乘客联一同出示。
乘客必须在全部旅程中保留乘客联以及尚未缴交给承运者的所有乘机联。其必须于被要求后出示机票,并将任何适用的部分缴交给承运者。
5. 不可转让
机票是不可转让的,但如出示要求退款或兑现或退还机票的人与有权搭乘的人非同一人时, ABL 概不对有权接受退款或兑现或退还机票的人负责。如果机票实际上是由被签发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或未经被签发人知情和同意,ABL 不会为该未经授权人的死亡或受伤,或与此类未经授权的使用而引起的行李或其他个人财产的损失、破坏、损坏或延误而承担责任。
第 4 条(中途停留)
1. 中途停留的许可
① 如乘客持有以正常票价所开出的机票,将可以在机票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进行中途停留,除非政府规定或适用的费率不允许此种中途停留。
② 如乘客持有以特殊票价所发行的机票,中途停留会受到限制、禁止,或如同 ABL 的适用费率所规定的必须支付额外的中途停留费用。
2. 事先安排
中途停留应当事先与ABL 安排,并在机票中载明。
第 5 条(票价,收费和航线)
1. 适用票价及费用
① 除非适用费率另有规定,对于机票上显示的具体日期和行程的航程,本运送条款和其他适用费率所管辖的适用承载票价和费用皆为 ABL 所正式发佈,且应为在全额付款之日起生效的适用承载票价和费用。如收取的票价或费用并非适用的票价或费用,其差额将视情况被退还给乘客或者由乘客另外收取。对于自愿变更始发航班的情况,乘客航程的票价和费用应按照反映在机票上的变更当日的有效票价和费用来计算。
② 公佈的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的机场到目的地的机场的承载,不包括机场内的,或机场与机场之间的,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服务,除非适用的费率特别规定其无偿提供地面运输服务。
③ 除非适用费率另有规定,费率中所公佈的直接票价,享有优先适用于相同地点之间的,同舱等服务的中间票价的任意组合。
④ 除非适用费率另有规定,费率中所公佈的票价使得乘客能够在适用的舱等内佔据一个座位,但当乘客因其身体大小而无法容纳于一个座位时,只要座位足够,将无偿提供一个额外的座位。如果乘客预订了 2 个座位,则必须收取双倍的票费。
2. 未公佈票价的拟定
当任何两地点之间的票价没有特别公佈时,该等费用将依照适用的费率而订定。
3. 航线
除非适用费率另有规定,票价适用于任何一个方向并仅适用于其已公佈的航线。如果多个 航线有同一票价,则乘客在机票开票之前,可以指定航线,且对于该机票任何的开放日期,如果没有指定路线,可以指定一个可选的路线;ABL 有对其路缐做出确定的权利。
4. 票价和费用的支付
在汇率兑换相关法律,政府法规和 ABL 接受与否的条件下,票价和费用得以发佈票价和费用所用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加以支付。
① 适用汇率
除非适用费率另有规定,ABL 订定的汇率将被使用,以便将公佈的票价或费用转换为销售货币。
② 当以xx以外的其他货币付款时:
(1)除非另有法律、命令、规定和/或政府规定,将已公佈的票价和/或费用转换为外币的汇率须为银行星期一的买入价,其适用于该周星期二至下周星期一;如:
a. 星期一是银行假日,则前一周星期五的汇率将适用于该周星期二至下周星期一
b. 票价或费用是以外币支付而以xx退款,应採用 ABL 受理退款申请日的适用银行买入价。
c. 签发机票的结果造成额外费用的收取时,签发日的适用银行买入价应仅适用于待收取的额外xx金额。
(2)上述适用的银行卖出价或买入价是指本周星期一银行的卖出或买入价格,将由
ABL 用于本周星期二至下周星期一。
(3)即便有上述第(2)项的规定,当汇率的波动与前一天的汇率相比差异大于 1%时,该新汇率应于公布后次一天的同一周内的剩余天数使用。
5. 税
由政府当局征收和向乘客收取的任何税项或其他收费,将于公布的票价和费用以外收取。
第 6 条(航线修改,未能承载和错过连接航班)
1. 乘客的变更请求
① ① 在乘客的要求下,于下列情况下 ABL 将对航线(除了出发地以外)、承运者、舱等服务、目的地、票价,或在未使用的机票、乘机联或杂费支付令中所指定的有效期,以签发新机票或在未使用的机票、乘机联或杂费支付令上背书的方式进行变更:
A. 原机票或杂费支付令是由ABL 所签发,或
B. ABL 是“承运者”栏中指定的承运者,或“于承运者”栏中未指定承运者的情况下, 是于未使用的乘机联或杂费支付令中,从航线开始改变的地点的第一段承载的承运者;然而,如签发机票的承运者被指定为任何后续部分的承运者,并在乘客要求航线开始 变更的地点设有办事处或授权总代理,则 ABL 应取得该开票承运者的同意;或
C. ABL 已由有权做出变更的承运者收到书面或电报授权以进行该项变更。
② 二 如路线的变更造成了票价的改变,新的票价和费用应依照适用的费率来计算。
③ 在机票或杂费支付令是依照预付机票通知而签发的情况下,应是签发该预付机票通知的承运者才有权做出背书,而非签发该文件的承运者。
④ 四 为变更后的航线所开出的新机票的到期日,应限制为原机票或杂费支付令的销售签发日期所适用的到期日。
2. 非自愿的航线修改
① 一 如 ABL 取消班机,未能按航班表合理进行航班营运,无法在一个乘客应前往的地点停留,或是按照机票的要求做出中途停留、无法提供先前确认的座位或拒绝承载乘客或按照第 8 条将乘客移除,则ABL 必须:
(1) 让乘客乘坐 ABL 其他有空位的班机,
(2) 对于变更的航线,同意让乘客以其机票的未使用部分由另一承运者承载,
(3) 由其本身或其他的承载服务将乘客再送往目的地,或机票上或其适用部分所标示的中途停留地;或
(4) 根据第 11.4 条做出非自愿的退款。
② 如乘客因为承运者没有按照航班表飞行航班,或更改了该航班的航班表而错过了为其预留座位的 ABL 连接航班,该承运者将安排乘客的承载或做其他的安排,而 ABL 无须为错过连接航班而承担责任。
③ 受到非自愿修改航线的影响的乘客,将有权保留原票价适用的免费行李额。
第 7 条 (预订)
1. 通则
机票只对已完成预订的航班有效,且只在机票或适用的乘机联上指定的航点之间有效。持有完整或部分未使用的开放日期的机票或杂费支付令的乘客,如需将其预订日期更改为另一日期,则将不得享有任何优先预订权。
2. 预订条件
① 对某一航班上的预订,只有在 ABL 的预订代理确认并分配机位,且该确认的机位已登记在 ABL 的预订系统上的情况下才生效。如乘客未在 ABL 指定的时间内,对已预订的机位购买机票,则 ABL 将取消预订而不另行通知。
② ABL 不保证在飞机上分配任何特定的机位。
3. 通讯费
乘客如对预订有特殊的要求,ABL 将向乘客收取任何因此产生的电话、电报、无线或有线通信费用。
4. 乘客抵达机场
乘客必须在 ABL 指定的时间之前到达出发地的机场或其他的出发地点;如果未指定时间,则必须在足够的时间之前到达,以完成政府要求的手续和出境手续。如果乘客未能在指定的时间之前到达机场或其他的出发地点,或携带的文件不足或未做好航行准备,ABL 将取消为其保留的机位。乘客如太晚到机场或其他的出发地点,而未能在预定出发时间之前完成手续,航班的出发时间将不会为其延误。如乘客未能遵守此一规定,ABL 将不为其损失或费用负责。
5. 取消预订
如果乘客未能乘坐为其预留的机位,ABL 将取消该乘客所有其他预留的继续或回程的机位。
第 8 条 (搭机限制)
1. 拒绝、取消或驱离
① 在下列情况,ABL 得经其合理的自由裁量权而拒绝乘客搭机、取消预留机位或在途中驱离任何乘客:
(1)该行为具有必要的安全理由
(2)该行为是为了避免违反任何飞往、飞离或中途停留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
(3)该乘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等:
A. 需要ABL 的或特殊的协助,或
B. 引起其他乘客的不适或反感,或
C. 使得自身或其人或财产涉及任何危险或风险,或
D. 未能出示必要的证件以供登机之用(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身体障碍者、孕妇、病人或需要特殊帮助者等)。
(4)该乘客拒绝出示有效的识别证件,或
(5)该乘客拒绝对其本人或财物进行搜查,以查验爆裂物或隐藏的、致命的或危险的武器或物品,或
(6)该乘客已经被书面通知,其将被拒绝搭机,以免造成对其他乘客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的破坏或干扰,或对 ABL 的任何员工产生任何暴力行为,或在航行过程中反复制造不当言论,而使得 ABL 无法提供公众服务。
② 如果出现任何飞机超过负荷的问题,ABL 将决定承载哪些乘客或物品。
③ 如乘客因上述的任何理由而被拒绝搭乘,或在途中被驱离,ABL 将依照第 11.4 条的规定对乘客
未使用的机票部分进行退款。
2. 有条件的搭乘
如果乘客的状况、年龄或精神或身体条件可能涉及任何危险或风险,ABL 将不为因此导致的任何伤害、疾病、残疾、情况加重或引起的后果,包括死亡,而承担责任。该乘客的搭乘条件须依照适用费率和ABL 的要求而决定。
3. 无人陪伴的儿童和婴儿的搭乘
① 在同一舱等内无 12 岁或以上的乘客陪伴的儿童,须提前与 ABL 安排以接受搭乘,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家长、监护人或负责的成年人应陪同他们到出发的机场,并持续陪同该儿童直到该家长、监护人或负责的成人出示可搭乘飞机和令人满意的证据,以显示该儿童会在目的地或停留地的机场下飞机后,立即与其他的家长、监护人或负责的成年人会面;
(2) 已预定机位的航班将不会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而在目的地之前提前降落或略过目的地;
(3) 家长、监护人或负责的成年人需签署 ABL 规定格式的保证函,并于预订时交给 ABL;
② 无人陪伴的 5 岁以下儿童和婴儿将不被接受搭乘。
第 9 条 (行李)
1. 通则
① 行李的托运应按照机票第一张乘机联上的承载开始日期当时有效的本运送条款和其他适用的费率。如任何国家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或命令,则该法律将凌驾于此运送条款之上。
② 在乘客付清所有适用的费用或已遵守了与 ABL 的信贷安排之前,ABL 将不会托运行李。
2. 托运行李
① 如 ABL 未提供行李托运的设施,则本运送条款无法使得乘客有权将其行李进行托运。
② 在交付行李给 ABL 进行托运后,ABL 将在机票或系统输入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此外,
ABL 将对每一件交付并被托运的行李发放行李标籤,以做为识别之用。
③ 所有托运行李必须以行李箱或类似容器妥善包装,以确保安全运输与处理时的一 般维护。电子设备如笔记型电脑、手机、相机、摄像机、MP3 播放机、易碎或易腐物品、包装不 当的物品、金钱、珠宝、票据、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样品或商业文件将不被接受作为托运行李。
④ 如有人试图在规定的行李检查时间之后托运行李,ABL 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
⑤ 托运行李将由乘客所搭乘飞机进行托运,除非由于安全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以该方式进行
托运;在此情况下ABL 将以有可用空间的下一班机进行行李托运。
⑥ 如行李的拥有人并非列在机票或登机牌上登记的名字,ABL 有权拒绝装载或运输任何行 李,且 ABL 有权向向行李之拥有人及託运此行李之乘客求偿其所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3. 免费托运行李限额
1)前往非美国和非美国领土或由该地返回时:
① 支付成人经济舱票价的乘客得托运不超过 20 公斤的行李。
② 支付至少百分之 50 的成人票价的儿童享有相同的托运重量。
③ 没有座位的婴儿将被允许 10 公斤的行李托运,和在空间足够的情况下,一个额外的托运或手提的,可以放置于客舱的完全折叠童车/推椅,或婴儿携带篮子或婴儿汽车座椅。
④ 除了上述的托运行李限额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个其依赖的轮椅和/或其他辅助设备。
⑤ 免费行李额可能因航线和舱等而不同。此外,由于安全条例的要求,行李的大小和重量的限制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⑥ 当以组合舱等的票价搭乘时,
(1)当乘客的航程是部分在头等舱服务,而部分在商务/经济舱服务时,航程的每一部分的免费行李限额将是对应于所支付票价适用的服务等级。
(2)当已支付头等舱票价的乘客乘坐商务舱/经济舱时,免费行李限额将适用于头等舱的服务。
(3)当已支付经济舱票价的乘客乘坐商务舱时,免费行李限额将适用于经济舱的服务。
2)前往美国和美国领土或由该地返回时,
① 支付成人经济舱票价的乘客得免费托运两件行李,但每件行李的外部直线尺寸不得超过 158 公分,且每件行李的重量不得超过 23 公斤。
② 支付至少百分之 50 的成人票价的儿童享有相同的免费托运。
③ 不佔座位的婴儿,将被允许 10 公斤的行李托运,和在空间足够的情况下,一个额外的托运或手提的,可以放置于客舱的完全折叠童车/推椅,或婴儿携带篮子或婴儿汽车座椅。
④ 除了上述的托运行李限额规定,无行为能力的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个其依赖的轮椅和/或其他辅助设备。
⑤ 由于安全条例的要求,行李的大小和重量的限制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3)合计的免费行李限额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乘客组成一个群体同行,搭乘同一班机至同一目的地或停留地,且于同一时间报到和将他们的行李在同一时间和地点交付给 ABL,则根据该等乘客的要求,可许将其免费行李额以个人免费行李额的相加总来计算。超出合计的免费行李额的行李将被收取超重费。
4. 超额行李费
① 如托运的行李超过第 3 款中的免费行李限额规定,将于支付签发超重行李机票当日有效的超重行李费后接受托运。
* 超额行李费率表
来自 \ 前往 | 第一区 | 第二区 | 第三区 | 第四区 |
第一区 | A | B | C | G |
第二区 | B | D | E | |
第三区 | C | E | F | |
第四区 |
注 1)“第一区、第二区、第三区、第四区”的定义第一区:韩国,日本
第二区:中国,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区:东南亚
第四区:美国,美国领土
a. A(第一区↔第一区)
:由韩国出发 5000 xx/由海外出发 16 美元
b: B(第一区↔第二区)
:由韩国出发 7000 xx/由海外出发 16 美元
c. C(第一区↔第三区)
:由韩国出发 13000 xx/由海外出发 20 美元
d. D(第二区↔第二区):由海外出发 20 美元
e. E(第三区↔第二区):由海外出发 25 美元
f. F(第三区↔第三区):由海外出发 40 美元
g. G(第四区↔第一,二,三,四区):
额外行李的超重行李费,超重行李和超大行李皆以每一件累加计算。
(1)每一件重量超过免费行李额并超过 23KG,但不超过 32KG 的行李
:由韩国出发 50000 xx/由海外出发 50 美元
(2)每一件外部直线尺寸超过免费行李额的行李
:由韩国出发 50000 xx/由海外出发 50 美元
(3)行李的数量超过免费行李额,但不超过 23KG
:由韩国出发 50000 xx/由海外出发 50 美元
② 如果一件行李的总尺寸和/或总重量超过ABL 的免费行李额,ABL 得对其收取超重费。
③ 依照乘客的选择,行李超重费用的支付可以是由起点经中途停留地到最终目的地的整个航 程(儘管行李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托运到最终目的地),或是由起点到中途停留地,而 在此情况下,当航程继续时,必须再支付从中途停留地到下一中途停留地或目的地的费用。如果乘客已支付全部的超重行李费,然后试图在途中托运额外的行李,ABL 将只在该行李 于整个旅程中的超重行李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才会接受该行李的托运。
④ 在乘客付清所有适用的费用或已遵守了 ABL 的信贷安排之前,ABL 将不会托运行李。
⑤ 如乘客被改道或其航班被取消,对于支付额外机票费用或机票退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超额行李费的支付或退还。
5. 行李的领取和交付
① 乘客应在目的地或停留点立刻领取其行李。
② 只有持有行李识别标籤,并于行李托运时将行李标籤交给乘客的托运人,才有权交付行李。ABL 没有义务确认行李识别标籤的持有者是否有权交付行李,且 ABL 对于因未能确认而造成的损害或费用不负赔偿责任。除下述第四项之外,行李的交付将在行李托运时所显示的目的地进行。
③ 如果行李领取人不符合上述第二项的规定,ABL 将在其提出充足证明后,始交付行李;且如 ABL 要求,其应提供足够的保证以保障 ABL 可能因行李的交付而产生的任何损 失、损害或费用。
④ 在行李识别标籤持有人的要求下,除非政府的规定有限制,或时间和情况不允许,托运的行李可以在出发地或中途停留地依照上述相同条件交付。如托运的行李在出发地或中途停留地交付,ABL 将无义务退还已对行李支付的任何费用。
⑤ 如由行李识别标籤的持有人接受了行李,且在交付时未提出书面投诉,即是行李已经按照承载合约完好交付的充分证据。
6. 未托运行李:登机随身行李
① 除了托运行李限额,每个乘客可以携带手提行李而不需额外收费。手提行李须适合放置在封闭的行李架或乘客座椅下,其最大尺寸(所有这些随身携带的物品的三维测量尺寸的总和)不超过 115 公分(40 公分、55 公分、23 公分),重量不超过 10 公斤,且乘客应为唯一监管人。支付成人经济舱票价的乘客只允许一件随身携带物品。
② 随身行李可能因机场条件、安全法规或没有足够的空间而被限制。
③ 不适合在货舱运输的物品(如精致的乐器和类似物),必须在事前充分告知,且得到
ABL 的允许,才能被接受于客舱内运输。这类物品的运输可能被另外收费。
④ ABL 会限制于客舱内托运的随身物品,以符合安全或其他的规定。
7. 不能做为行李的项目
如 ABL 认为行李的重量、形状、大小或特性不适合由飞机托运,则 ABL 会或在旅程的任何阶段之前拒绝托运该行李或其任何部分。
① 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危险货物空中安全运输技术指导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危险物品规定所指定的物品。
② 可能危及飞机或飞机上的人员或财产的物品;
③ 被任何将飞离、飞往或中途停留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所禁止运输的物品;
④ 可能经由航空运输而损坏的物品;
⑤ 包装不当的物品。
8. 检查权
为了安全原因,ABL 有权利但非义务,在乘客面前检查行李的内容,并在行李无人陪同的情况下,不论乘客是否在场皆可打开并检查行李。如该行李内容可能被拒绝托运,上述权利的存在或行使,不应被视为ABL 对于托运的明示或暗示的同意。
9. 超值收费
① 乘客可以对其超值行李申报每公斤 20 美元(250 法国金法郎)或其等值的价值,或是每位乘客的非托运行李或其他财产 400 美元(5000 法国金法郎)或其等值的价值。在乘客做出声明之后,超值收费将由 ABL 针对其托运而加以评估,其费率为每 100 美元或不满 100 美元的部分加收 0.50 美元,但受到下列第③项中的估值范围的限制。
② 除非适用的费率另有规定,乘客应在起点时为到达最终目的地的全程预先支付超值费用;但如果乘客在中途停留地申报了比原来的申报价值更高的超额价值,则必须对该新增价值支付由该中途停留地到最终目的地的超额费用。
③ 除非事先安排,ABL 将不接受任一乘客超过 2500 美元申报价值的行李或其他财产的托运。
④ 如乘客被改道或其航班被取消,对于支付额外机票费用或机票退款的规定,应同样适用xx值行李费的支付或退还;但如一部分的托运已经完成,则该部分的超值收费将不予退还。
10. 动物
① 动物如狗、猫、家庭饲养鸟等宠物,如有正确装箱并具备有效的健康和预防接种证书、入境许可和入境或过境国家所需的其他文件,在与 ABL 事先安排后,可以在符合 ABL 的规定下接受托运。
② 以飞机托运活的动物,可根据飞机机型或飞行时间的状况而被禁止或限制。
③ 如被接受为行李,则动物连同其容器和食物不应包括在乘客的免费行李额中,而会构
成额外的行李;乘客应依照适用费率支付费用。
④ 伴随视力/听力受损乘客的导盲犬连同其容器和食品,将会在正常的免费行李额之外免费予以托运。
⑤ 在接受动物托运的情况下,乘客必须对该动物承担全部责任。ABL 无需因该动物的受伤或遗失、托运延迟、疾病或死亡而承担责任。
⑥ 对于该动物的入境或过境,如不具有所有必要的出口、入口、健康和其他文件,ABL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携带动物的个人,必须偿付 ABL 任何 ABL 所合理征收或因而产生的罚款、费用、损失或责任。
第 10 条 (计划延误和班机取消)
1. 航班表
在时刻表或其它地方显示的时间只是大概时间,ABL 可能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不得不更改航班时间,因此无法保证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所显示的时间,其因而无法构成此承载合约的任何部分。航班表可能不经通知而变更,而 ABL 不负责进行接驳。ABL 将不对时刻表或其他公布的航班表的错误或遗漏负责。
2. 航班取消
① ABL 可能以另外的承运者或飞机替代,而不另行通知。
② 除依照本运送条款对机票的任何未使用部分进行票价和费用的退还之外,ABL 得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终止、转移航线、延期或延迟任何航班,或进一步承载或预订交通安排的进一步的权利,以及决定任何起飞或降落是否应该进行,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1) 由于任何其无法控制的实际发生的、受到威胁或报导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气象条件、天灾、不可抗力、罢工、暴动、骚乱、禁运、战争、敌对行为、干扰、或悬而未决的国际情势),或因任何延误、请求、条件、情况或要求而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该等事实;
(2) 由于不可预见、预期或预测的任何事实;
(3) 因政府的规定所命令或要求;或
(4) 由于劳动力、燃料或设施的短缺,或ABL 或他人的劳动力上的困难。
(5) 如 ABL 因故意或错误而无法操作航班或延迟其航空运输服务,ABL 应根据一般性运送条款,适用的费率和相关法规或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③ 如 ABL 因要求乘客支付票价或部分票价,或支付任何对乘客的行李所要求的和可评估的费用,而遭到乘客拒绝,则 ABL 得取消乘客和其行李对托运所具有的权利或进一步的权利,而不需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是依照本运送条款,针对机票的任何未使用部分进行票价和费用的退还(如有)。
3. 于美国机场停机坪的长时间延误
14 C.F.R. §259.4 的规定所要求的ABL 关于停机坪长时间延误的应急计划,应适用于其所覆盖的美国机场,但不构成本运送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 11 条 (退款)
1. 通则
ABL 对未使用机票的退款将按照以下条件进行。
① 退款申请应在其有效期内,ABL 将拒绝机票截止日期后超过 30 天的退款申请。
② 要求对未使用机票退款的乘客必须与 ABL 或原有的票务代理联络。
③ 款项将退还给机票上指名的个人,或承运者所特别允许的任何其他人。如需将机票退款至商业信用卡,只能将款项退还至该乘客本人的商业信用卡帐户。
④ 如在申请退款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由公司购买机票给员工,或旅行社已退款给客户,则 ABL 将直接各别退款给该员工的公司或旅行社。
⑤ 按照本规定向所提出的退款文件指名或指定的个人进行退款,将为有效的退款,
ABL 将不需承担对实际的应被退款人履行另一退款的责任。
2. 货币
所有的退款将遵守机票最初购买的国家,以及进行退款的国家的政府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的命令。除上述规定外,退款的货币通常是原先支付的货币,或韩国、退款国或票价收取国的法定货币。
3. 非自愿退款
1. 在本段之中,“非自愿退款”是指由于乘客因航班取消,或 ABL 无法提供已确认的机位而无法使用其机票所提供的承载服务,或 ABL 以不同类型的设备或服务等级进行替代,或错过连接的航班,或航班延后或延误,或预计的停留站点被遗漏,或依据第 8 条所规定的条件而被拒绝承载所进行的任何退款。
2. 非自愿退款的金额如下;
(1)在机票完全未使用的情况下,退还乘客所支付的全部票价和/或费用。
(2)如航班在航行开始后,于乘客的机票所指定的出发地和停留地或目的地之间中断,则在航行当日于中断点和停留地或目的地之间的有效票价和/或费用应予以退还。
4. 自愿退款
1. 本段中的“自愿退款”是指在上述第 3 段中所规定的“非自愿退款”以外的任何退款。
2. 自愿退款的金额如下;
(1)在机票完全未使用的情况下,退还乘客所支付的票价,再减去任何适用的服务费或预订取消手续费。
(2)如航行已进行了一部分,退还的金额将是所支付票价的全额和机票已被使用的地点之间的票价和费用之间如有的差额,再减去任何适用的服务费或预订取消手续费。
5. ABL 的退款将依据第一个有效退款日当日的退款规定来进行。如ABL 有发出预先通知,则退款规定也适用于该预先通知。
第 12 条 (事先取消预订及未按预定搭乘手续费)No-show 手续费 <2016.05.01 改订>
1. 事前取消
因个人因素无法搭乘已预定航班需于飞机起飞前通知ABL 并取消预订.
2. 未按预定搭乘手续费(No-show 手续费)
① 航班起飞前未事先取消及未搭乘已预定航班,需依照 ABL 规定支付手续费(No- show 手续费)
② 因个人因素未事先取消已预定航班,需支付退票手续费及未按预定搭乘手续费(No- show 手续费)<2016.5.1 改订>
第 13 条(地面转运服务)
除非适用费率另有规定,ABL 不在机场或机场和市区之间内维护、操作或提供地面转运服务。除了地面转运服务是由 ABL 直接操作的地点外,双方同意该服务是由独立营运者执行,而其 不应被视为 ABL 的代理人或雇员。ABL 在协助乘客进行此类地面转运服务的安排时,其员工、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不应使得 ABL 为该独立营运者的行为或遗漏承担责任。如 ABL 负责为乘 客操作和维护地面转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于机票、行李托运和行李估价协议中所述或所 提及的 ABL 的条款、条件、规则和条例,应被视为适用于地面转运服务。如未使用地面转运 服务,票价中的任何一部分也不会被退还。
第 14 条 (酒店住宿)
1. 酒店住宿
① 酒店费用不包含在乘客的机票票价中。
② 如乘客要求,ABL 可以为其申请酒店预订,但不保证一定可以取得预订。通过
ABL 或其代表的安排或试图安排预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将向乘客收取。
2. 由ABL 的安排
由 ABL 为乘客安排的酒店或其他住宿,不论此种安排的成本是否由 ABL 的帐户支付,ABL 仅充当为乘客的代理人,对于因乘客、公司或机构使用或拒绝使用此类住宿所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或费用不承担责任。
第 15 条 (通关手续)
1. 遵守法规
乘客应负责取得所有需要的旅行证件和签证,并遵守其飞往,飞离或中途停留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命令、请求和旅行要求。ABL 不需为任何乘客因未能取得上述证件或签证或遵守该等法 律、法规、命令、要求或指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2. 护照和签证
① 乘客必须出示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请求或要求所需的的所有的离境、入境或其他文件。ABL 将拒绝承载任何未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请求或要求的或证件不全的乘客。由于乘客未能遵守此一规定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ABL 将不予负责。如因乘客未能遵守此一 规定而造成对ABL 的损害,该乘客应因此赔偿ABL。
② 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如因乘客不被允许进入一个国家,无论其为转机地或目的地,而被 ABL 经由政府命令要求其返回起飞地或其他地点,乘客同意将支付适用的票价。对于已支付予 ABL 而尚未使用的承载费用,或该乘客已支付予 ABL 的任何费用,ABL 会将其用于此类的票价支付。XXX 将不退还因承载乘客至被拒绝入境的遣返地点而已收到的票价。
3. 海关检查
如有需要,乘客必须参与海关或其他政府官员对其行李所进行的检查。如乘客未能遵守本条件,
XXX 将不接受任何责任。如因乘客不遵守本条件而造成对 ABL 的损害,乘客应因此赔偿 ABL。
4. 政府规定
如 ABL 出于诚意而合理地认定其所理解的适用法律、政府规定、请求或命令要求其拒绝承载某乘客,且其确实拒绝承载某乘客,则ABL 不应被要求承担任何责任。
第 16 条 (承运者的责任)
1. 后续的承运者
于一张机票,或一张机票和与之相关联的由若干个后续的承运者,所签发的任何连程票之下所进行的承载,将被视为一体的营运。
2. 适用的法律和规定
① 本协议中的承载,应遵守适用的公约中关于责任和限制的规定,除非该承载不是公约适用的国际承载。
② 在不与上述第一款规定抵触的情况下,ABL 的所有承载和其他服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适用法律(包括履行公约的国家法律,或将公约中的规定延伸至非公约中定义的国际承载的其他承载)、政府法规、命令和要求。
(2)本运送条款和可以于其任何办公室和任何有其定期航班的机场,被进行检视的适用费
率、规定和时间表(但非其中指定的出发和到达时间)。
③ 承运者的名称可以使用缩载明于机票上,而承运者的地址应是机票上承运者名称的第一个英文缩写对面的出发机场;依照公约的要求,约定的经停地点为载于机票和其连程票上,除了出发地和目的地以外的地点,或在承运者的时间表上显示的,于乘客的航线上预期停留的地点。在适用的费率中,列有每一承运者的全称和缩写的清单。
3. 责任范围
除其他适用法律中的公约可能另有规定之外:
① ABL 不需为因其承载或其他服务,而附带产生或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死亡、伤害、延迟、损失或索赔(以下于本运送条款中统称为“损害”)而负责,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 于 ABL 的疏忽或故意过失而造成的,且除非于第四 (1), (2)段中另有规定,如因乘客 的任何疏忽而造成或导致损害发生,将减轻ABL 对损害的任何责任。
② 在任何情况下,ABL 皆不为非归咎于 ABL 原因的非托运行李损害负赔偿责任。在装载,卸载或转运非托运行李时,ABL 的员工提供给乘客的协助,应视为无偿的乘客服务。
③ ABL 不需因遵守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或要求,或因乘客未能对其加以遵守,或出于任何ABL 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产生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害承担责任。
④ 关于 ABL 的承载和由 ABL 的乘客或其家属的索赔,但非关由任何其他方所提出,或代表其提出的任何索赔:
(1)对于因公约所定义的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所提出的任何索赔,ABL不得援用华沙公约第 20 (1) 条做为辩护,也不得援用于 1955 年在海牙所修订的华
沙公约第 22 (1) 条,以限制其对不超过 100,000 SDRs 的索赔的责任。
(2)在承载受到xx娄公约规范的情况下,对于依照公约第 17 条所产生的任何索赔,
ABL 不得援用公约第 20 (1) 条做为对不超过 113,000 SDRs 的索赔有关部分的辩护。
(3)除非于第(1)和(2)款另有规定外,对于任何此类索赔,ABL 保留适用于公约的所有辩护。XXX 另对任何其他人保留所有的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分担与补偿的权利。
(4)对于公共社会保险或类似机构(除了美国的任何此类机构)所提出的索赔,无论是
对限制或对抗辩的豁免均不适用。该索赔应受到公约第 22(1) 条的限制,并根据公
约第 20(1) 条的规定进行抗辩。
(5)在上述第(1) 项中提到的 SDR 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在司法程序中,应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决日期所适用的货币汇率;或在其他司法程序中,根据双方同意的支付损害赔偿日期该货币所适用的汇率。
⑤ 在上述第四 (1) 和 四 (2) 款所分别规定的公约第 22(1) 条责任豁免的限制和第 20(1)条对
上至 113,100 SDRs 的放弃辩护,将不适用于对故意造成乘客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任何乘客、或任何人、或其代表所提出的任何索赔。对于此类索赔,ABL 有权主张公约及其它适用法律下的所有抗辩方式。
⑥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XXX 对于乘客延误的责任不得超过公约所规定的限制。
⑦ 对于任何托运和非托运行李的责任:
(1)ABL 的任何责任限制为,托运行李每公斤 250 法国金法郎(x 20 美元),和每名乘客
的非托运行李或其他财产 5,000 法国金法郎(x 400 美元)。在xx娄公约适用的情况下,ABL 对于托运和非托运行李的责任限制为 1,131SDRs。
(2)如乘客对托运行李提前申报了较高的价值,且根据第 9 条第 9 款的规定支付了额外的费用,则ABL 的责任应限于该较高的申报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ABL 的责任应不超过被证明的损失金额。所有的索赔都须提出乘客实际损失的证明。
⑧ 如只交付了乘客的部分而非全部的托运行李,或损伤了乘客的部分而非全部的托运行李, ABL 对于未交付或损坏部分的责任,不论该行李任何部分的价值或内容为何,应在重量的基础上按比例减少。
⑨ 对于乘客的行李因其内含物品而引起的损坏,ABL 不需承担责任。如因任何乘客的物品而造成另一乘客的行李或 ABL 的财产损坏,该乘客应赔偿因其所造成的 ABL 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⑩ 对于包含在乘客托运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钱、珠宝、银器、票据、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或样品在承载过程中所遭受的遗失、损坏、或延迟,ABL 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飞往,飞离或中途停留于美国的航程的该类托运,ABL 保留拒绝接受该类物品的权利,但若一旦接受,则该类物品应适用于公约的条款。
⑪ XXX x拒绝接受任何不构成行李定义的物品,但如其被交付和被 ABL 所接收,该物品应被视为在行李估价和赔偿责任限制的范围之内,且应遵照ABL 所公佈的费率和收费。
⑫ 如 ABL 为另一承运者的航线签发了机票或托运了行李,则 ABL 在此情况下仅为该承运者的代理人。对于非发生在自营航程上的乘客死亡、受伤或延误,或非托运行李的遗失、损坏或延误,ABL 不需承担责任;对于不发生在自己的航程上的托运行李的遗失、损坏或延误, ABL 不需承担责任,除非 ABL 在承载合约中是第一或最后承运者,而在此情况下乘客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对该遗失、损坏或延误具有对 ABL 提起诉讼的权利。
⑬ 根据运送条款和适用费率,ABL 不需为间接的、继发性的、特殊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因承
载而造成的非补偿性损害而负责。
⑭ ABL 根据运送条款和适用费率所排除或限制的责任,应适用于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代理 人、雇员或代表,以及将飞机给予 ABL 营运使用的任何人和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代理人、
雇员或代表。
4. 索赔或诉讼的理由
对于乘客和行李的承载,无论是针对合约或过失行为所採取的任何诉讼或损害求偿,都只能依照公约中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然而,公约并不影响对于有权提出诉讼的当事人的决定,以及其各自的权利。
第 17 条 (对索赔和诉讼的时间限制)
1. 索赔的时间限制
在托运行李受损的情况下,除非行李的有权接收人于发现损害后,最迟于收到行李之日起 7日内对 ABL 的办公室提出申诉,否则不予受理;此外,在延迟或遗失的情况下,则是最迟于其取得行李(在延迟的情况下),或于其应取得行李(在遗失的情况下)后的 21 天内提出申诉。所有的申诉都必须以书面进行,并于上述时间内提出。如该托运不属于公约所规定的“国际承载”,索赔人如未能提出该等申诉通知,只要其能提出下列证明,并不妨碍其提出法律诉讼:
① 其无法于理可能地提出通知
② 由于 ABL 的欺诈而无法提出通知
③ ABL 知晓该乘客的行李损失
2. 诉讼的时间限制
对 ABL 索赔的任何权利,如从抵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到达之日起,或从承载停止日起的二年内未提出,则应消灭。
第 18 条 (优先适用的法律)
如机票或承载条款或其他适用费率所包含或提及的规定可能违反强制性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只要该规定未因此被推翻,则其依然适用。任何条款的无效性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 19 条(修改和豁免)
ABL 的代理人、职员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豁免承载合约或本运送条款或其它适用费率中的任何条款。
第 20 条(运送条款的原件)
本运送条款是根据英文版本翻译而来,如英文和中文之间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的情况,应以前者为淮。
承运者名称:釜山航空公司名称缩写:ABL